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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期 | 神學年刊 |
(1993)p2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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詠十九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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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8-15節的分析 (3) 8-11: 這裡也是突然地,沒有導論,引入一個新的主題:上主的法律。8-10節的六句話非常規律化,六個指謂法律的同義詞所注意的是其同,而非其異。上主也重複六次,說明祂是法律的創立人。六個名詞後有六個形容詞,都是用來描寫法律的。形容詞後面再用五個動詞說出法律的功用,第六句末尾是一個形容詞(全部公允)。最後11節有四個名詞(受詞) 和兩個副詞(甘甜,可愛戀adverbs)。 為什麼六句,而非七句?因為十誡的第二塊石板刻著六條誡命,與另一石板的四條合起來為十誡。另一個可能的解釋是,作者要把七字留在後面,就是15節的上主是第七個,以表達完美的意思。詠119也不用七,而用八行詩寫出22首歌頌法律的長詩。22是希伯來文字母的數目,這長詩的每八行都用同一個字母開始,這樣順序而下,22首均如此。 11節的兩句詩與前六句的結構和韻律已完全不同。這兩句詩是用兩個比喻把前面所說的作一個綜合。一個比喻取自價值的領域,用以衡量價值的物體是黃金。另一個比喻取自人的感受:味覺。法律是最有價值的寶貝,是最有滋味的食品。這不能不使人想起耶15:16和則3:3。作者顯然不指謂法律的外在命令,而指其內容和精神。11節的愛戀二字與第十誡所說不可貪他人之財物的貪字是同一動詞。又和創3:6的「令人羨慕」的羨慕二字相同。這些暗示都是很有意義的。 吳經熊在他以中國古詩體所譯的「聖詠譯義」裡把六個不同的法律名詞及每一名詞後的形容詞中譯如下:
(4) 12-15: 12節的雖然(gam) 更好譯為「即便」,因為這一單音詞引入一系列的反比:法律是完美的,但我不是;法律光照眼睛,但我還有很多事看不清;我看重,也品嘗法律,但仍舊守不好。 這最後一段祈禱也是突然開始,沒有引論的。作者在13節開始用第一人稱「我」來與天主交談。12節的「你僕人」三字是自謙之詞,表示願意接受天主的盟約,並實行天主的旨意。在若蘇厄24章這一說法用了十四次,都指與雅威的關係。 有三件事使本聖詠作者放心不下,並自感卑微:過犯(非故意的錯),未覺察的罪愆,和傲慢。 過犯:因缺乏認識,或沒有完全同意,不構成罪愆,但以色列的法律對這些過犯仍有很仔細的規定,為教導人民培養正確和敏感的良心。雖然逾規不是罪,仍要罰款,使得下次更小心,更注意。參閱肋末紀4和5章;戶籍紀15章。讀肋5:17-18。 未覺察或隱密的罪指人的邪惡傾向和一些不純的動機。雖然法律予以燭照,但人每每不易發覺這些動向,態度和慾望。詠90:8也稱天主的光可照出人的隱私。此外可參閱申29:28;依65:6;耶16:17等。可見說天主認得人的隱私是聖經的傳統道理。反之,人都不認識自己,一如訓道者所說的:「義人和明智人的行為都在上帝的支配下;是愛是恨,沒有人知道。沒有人知道他將遭遇的事。一切都是空虛」。(訓9:1) 最嚴重的是傲慢、自負,這是指明知故犯的罪,指叛逆的行為。聖經將這一點分的很清楚,可將戶15:22,25-26與30相比。出21:14是講應該處死蓄意謀殺別人的人。申17:12甚至說剛愎自用,不服從祭司或法官的人也該處死。古人說驕傲是最大的罪,聖多瑪斯根據德訓篇10:15說驕傲是一切罪惡的根源(1(a),2(ae),84,2)。 罪惡是一股力量,想要統制人(mashal),像創4加音故事中所描述的那樣:罪像一隻猛獸,跨伏在門口想吞歿人,「但你應制服牠」。(創4:7) 本聖詠作者自稱僕人,以上主為主人(mashal),只有上主能克服罪惡這頭猛獸。因此本聖詠的最後一段由歌頌法律的客觀聲調轉入主觀的個人懇禱。他自覺無能為力,只好求主恩寵:先求罪的赦免,再求真實的謙遜,最後祈求他口中的讚美,心中的思念都能蒙上主悅納。本聖詠對至上神約兩個稱呼,一個出自大自然:天主;另一個出自盟約:上主。這兩個稱呼與本聖詠的前兩部分對稱。
三. 基督徒如何讀詠19 聖保祿在致羅馬人書第10章18節將本聖詠的第4節用在福音的宣講上,是否有違原意呢?上世紀末本世紀初的德國名聖經學家Delitsch解釋說:「保祿把舊約的話用在新約上,把諸天的普遍宣揚當作宣揚福音的圖像,他這樣做是正確的。因為聖詠作者本人已把天主在大自然中的啟示與書寫的聖言啟示(法律) 作了一個平行的敘述。」 把兩個平行的意義放在眼前,我們能作進一步的了解:基督的復活之光給受造界的象徵性結構加以照明,使它的靜默語言更加清晰。基督徒所靜觀和所瞻仰的,已不是一個單純的受造界,而是經過基督改造過和復興過的宇宙基督是一切受造物的主宰和典型。 古代聖賢也喜歡發掘本聖詠的另一個圖像,而把基督看做太陽和新郎。聖奧思定解釋格後11:2時說:宗徒把貞女嫁給一位新郎,這位新郎不是基督是誰?當聖言取了人身時他就是新郎,他在貞女的胎中找到了婚床。他與人性結合為一以後,走出了極貞潔的洞房……像一個大力士高興地束裝就道:誕生、長大、施教、受苦、復活、升天、跑完了他的路程,沒有留在路上。 在新約裡外在的法律被內在的所取代,那內在的法律就是天主聖神。最後,羅馬書信第7章延伸了本聖詠的思路,並決定性地澄清了本聖詠最後一段祈禱的深義。以上這兩點也是聖奧思定在他的聖詠詮釋裡所著意發揮的。為中國文化來說,由大自然到法律,再到基督的救恩,確是一條康莊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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