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上一頁 附錄二

告解禮典

 

附錄一:懲罰的赦免

關於現代由罪的本身,或由罪的懲罰而保留的罪,其赦罪的經文仍然不變,只要解罪司鐸對誠心懺悔者,有意赦免其保留罪就行。但除非另有規定,需要時,仍應遵守現行法規,上訴有權的上司。但解罪司鐸,可在赦罪以前,使用下列告解聖事以外應用的經文,先赦其懲罰。

 

 

司鐸在告解聖事之外,依照教律赦免某懺悔者的懲罰,可用下列經文:

藉著授與我的權力,我赦免你的絕罰(或停職罰,或禁止罰)。因父及子十及聖你之名。

懺悔者答:阿們。

虧格(irregularitas)的免除

 

如懺悔者困於虧格,司鐸於告解中赦罪以後,或在告解聖事之外,依法免除其虧格時念:

藉著授與我的權力,我免除你所招致的虧格。因父及子十及聖神之名。

懺悔者答: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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