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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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救恩史上妁和好奧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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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聖父在基督內使世界與自己和好,並藉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流的寶血,使萬有,無論是地上的或是天上的,都與自己重歸於好(1),大顯了祂的仁慈。天主聖子降生成人,居住人間,是為把世人從罪惡的奴役中解放出來(2),並把他們從黑暗中引入祂奇異的光明(3),因此,祂在世的任務一開始,便宣講懺悔說:「你們悔改,信從福音吧」(谷:一,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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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知們屢次大聲疾呼、促人悔改的邀請,藉洗者若翰的呼聲,預備了人心迎接天國的來臨,他來「宣諸悔改的洗禮,為得罪過的赦免」(谷一,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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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不但勸人懺悔,遠離罪惡,全心歸向天主(4);且亦接受罪人,使他們與天父重歸於好(5);祂醫治病人,以顯示祂有赦罪之權(6);最後,祂為我們的罪惡而受死,又為我們的成義而復活(7);祂在被出買的那天晚上,開始救世的苦難(8),以自己的寶血建立了新約的祭獻,以赦免罪過(9);復活後,給宗徒們派遣了自己的聖神,使他們有赦罪或不赦的權力(10),並使他們接受,因祂的名去給萬民宣講懺悔及赦罪的任務(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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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曾對伯多祿說:「我要將天國的鑰匙交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十六,19)。伯多祿順從主命,在聖神降臨那天,宣講赦罪的洗禮:「你們悔改吧,你們每人要以耶穌基督的名受洗,為赦免你們的罪過」(宗二,38)(12)。從此以後,教會從未疏忽召喚人從罪惡中悔悟過來,並舉行懺悔聖事,顯揚基督對罪惡的勝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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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對罪惡的勝利,首先在洗禮中顯示出來,藉這洗祖,救們的舊人已與基督同釘在十字架上,使罪惡的身體失了效用,不再作罪惡的奴隸,卻與基督一起復活,從此便活於天主(13);所以教會堅信「赦罪的聖洗只有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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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彌撒聖祭中重演著基督的苦難,祂為我們所捐棄的身體,為赦罪所傾流的寶血,由教會重獻於天主,以獲取普世的救恩。因為基督臨在於聖體聖事內,且作「我們的和好之祭」(14),奉獻給聖父,使我們藉祂的聖神「合而為一」(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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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當我們的救主耶穌基督,賦予宗們及其繼承人赦罪權時,祂在教會中就建立了懺悔聖事,使受洗後,重陷於罪的信眾,藉這聖事,重新獲得聖寵,與天主重歸於好(16);因為教會「有水和淚,即是聖洗的水和懺悔的淚」(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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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懺悔者在教會生活中的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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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教會常須淨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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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愛了教會並為她捐棄了自己,使她得以聖化」(弗五25-26),並與她結為淨配(18),以祂神聖的恩惠充滿了她,因為她是基督的完整身體(19),藉著她將真理及恩寵流注給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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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教會的肢體不免受到誘惑,又歷次不幸地陷於罪惡。因此,聖善的、無辜的、無玷的(希七26)、不認識罪的基督(格後五21),只是為了補贖民眾的罪惡而降來(參閱希二17),聖善而常須淨化的教會,在自己的懷中,懷抱著罪人,繼續不斷地實行補贖和革新(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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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悔與教會的生活及禮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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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的子民以多種不同的方式,實行與完成這種延續不斷的懺悔。因為他們以堅忍分承基督的苦難(21),實行慈善仁愛的工作(22),遵循基督的福音,日益改善自己,在世界上成為歸向天主的標幟。信眾承認自己犯了罪,懇求天主及弟兄們的寬恕時,教會把它在禮儀生活中表現出來,就如在舉行懺悔時,在宣讀天主聖言時,在祈禱時,在舉行聖體聖事中行懺悔儀式時(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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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友在告解聖事中,「由天主的仁慈獲得冒犯天主之罪的寬恕,同時,與教會重歸於好,因為犯罪損害了教會,而教會卻以仁受、榜樣、和祈禱,幫助他們侮改。」(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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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天主及教會的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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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罪是對天主的忤逆,與天主斷絕友誼,「本來對天主的友誼是要我們熱愛天主,把我們完全信託於天主。」(25)所以罪人賴仁慈天主的恩寵進行懺悔,就是歸向「首先愛了我們的」(若壹四19)天主聖父,歸向為我們捨生的基督(26),歸向豐富地傾注在我們身上的聖神(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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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於天主上智深奧與仁慈的計劃,人類因超性的友誼彼此間互相聯繫;因此,一人的罪惡將害及他人,同樣,一人的功德也將利及他人」(28),所以懺悔也常包括與弟兄的修好,因為犯罪常使他們受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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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人類犯罪有共害作用,同樣、懺悔也有互助作用,他們藉基督的恩寵,得了罪赦,便與其他人共同為世界的和平與正義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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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解聖事及其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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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的門徒犯了罪,受聖神的感動,去領受告解聖事,首先該全心路向天主。這個從心坎深處的歸向,包括對罪惡的痛悔及革新生活的意向,藉著向教會的認罪,和適當的補過,以及生活的改善,才能表白真心的歸向。天主卻通過教會賜與罪赦,而教會是藉著司祭的職務去赦罪。(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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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痛侮:在懺悔者的行為中,痛侮當佔首位,它是「對已犯罪過的痛心及憎恨,並立志不再重蹈覆轍」(30)。因為「只有回頭改過,即徹底革面洗心的人才能進入基督的國。這種人為天主的愛和聖潔所感動而開始思想,判斷和重組自己的生活。這愛和聖潔是新近表現在聖子身上,而完全賜給我們的(參閱希一2;哥一19;弗一23)(31)。」懺悔的真誠,完全係乎此種真心痛悔,因為悔改應影響人之內心,使他日益光明,日益相似基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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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認罪:罪過的承認是屬於告解聖事的一部份,這種認罪是由於在天主面前完全認識自己,並由於罪過的痛悔而發的;但這內心徹底的省察和外在的告罪,應藉天主的光照和仁慈而為之。認罪必須使懺悔者在天主的使者前,敞開自己的心;依照此種坦白,基督的代表,以其赦罪或不赦的權柄,得以結審宣判(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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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補贖:真實的歸依應以補償罪過、改善生活、賠補損失來完成(33),補贖的行為及尺度,當適合每個懺悔者,好使每一懺悔者重整他所破壞的秩序,並針對自己的病症,使用對症的良藥。因此,罪罰該是真正治罪的良藥,且多少能改善懺悔者的生活,這樣,使懺悔者「忘了他的過寺」(斐三13),重新進入救恩的奧蹟,以圖將來的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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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敘罪:天主藉教會的司鐸,在罪人向司鐸認罪、表示自己真心悔改時,以赦罪的記號,給與寬赦,以完成告解聖事。因為依照天主的計劃,我們的救主天主的良善和慈愛,既是以可見的方式顯示出來(34),天主也要以可見的記號施與我們救恩,重訂已毀的盟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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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著告解聖事、聖父接受迷途知返的子女,基督肩負迷失的綿羊,重歸羊棧,聖神重新聖化被褻瀆的殿字,以作久居。最後,因重新或更熱心地分享主的聖宴,使天主的教會,為了敗子的歸來,在聖宴中獲得更大的歡樂(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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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解聖事的重要及其益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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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個人及團體的生活中,罪過的創傷很多而不同,因此懺悔也帶給我們不同的補救良方。犯了大罪的人,脫離了與天父寵愛的交融,藉著告解聖事,能重獲已失的生命;犯了小罪的人,靈魂日見懦弱,藉著多行懺悔,能重獲神力,達成天主子女的完全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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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為要獲得告解聖事的功效,依照仁慈天主的安排,信徒必須向司鐸承認,由於醒覺的良知所記憶的每一個大罪(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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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經常及慎重的領受這件聖事,為小罪也有很大的益處。因為這不是單純的禮節的重覆,也不是什麼心理的實習,而是為完成聖洗恩寵的一種的努力,以便在我們身上時常帶著耶穌的死狀,為使耶穌的生活日益彰顯在我們身上(37)。懺悔者如此告罪時,告明自己的小罪,就是要切實地像似基督,並審慎地聽從聖神的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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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這件救恩的聖事,在基督的信徒中確切地發揮它的效能,必須在他們的一生中,使這件聖事作為他們行為的根基,並鼓勵他們更熱忱地事奉天主,並為兄弟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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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聖事的舉行,常是教會的行為;教會藉此宣揚信德;為了基督解救我們而獲得的自由,感謝天主(38);她也奉獻自己的生命作為神聖的犧牲,以讚美天主的光榮,趨迎基督的來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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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在行懺悔要事時的職務和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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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在舉行懺悔時的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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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教會,既屬司祭的民族,在實行由主所託付的和好工作上,是以不同的方式舉行:教會不僅以宣講天主的聖道勸人懺悔,而且為罪人祈禱,以慈母的關懷和操心援助他們,使他們認識並承認自己的罪過,且由惟一能赦罪的天主獲得仁慈的寬恕。但是,教會本身,由於基督交付給宗徒及其繼承人的職務,更是懺悔者回頭獲赦的工具(39)。 |
告解聖事的施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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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教會藉主教、司鐸實行告解聖事的職務,他們以宣講天主的聖道,勸化信友回頭,並因基督之名及聖神的功能,給信友證實並分施罪過的赦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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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行這個職務上,司鐸是與主教交融而行的,主教是告解聖事紀律的監督員,司鐸是他們職權的分擔者(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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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告解聖事的合格施行者是,依照教律有赦罪權的司鐸,但雖未曾獲准聽告解的一般司鐸,卻能有效而合法地赦免任何有死亡危險的懺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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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職務的靈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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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位聽告解的司鐸,為了能正確、忠實地善盡自己的職責,認清信友靈魂上的毛病,施以對症的救藥,並且為了要明智地執行法官的任務,必須在教會的領導下,尤其向天主祈求助佑,專心致志地求取為這任務所必需的學識和智慧。因為分辨神類,就是深知天主在人心所做的工程,也就是聖神的恩賜和愛德的果真(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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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聽告解的可鐸,應準備自己隨時順應信友合理的要求(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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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接受懺悔的罪人,引領他入於真理的光明,這是給人啟示天父的慈心,懷著基督善牧的肖像,盡其慈父的職責。因此他應該記著,這是基督交付給他的職責。基督為拯救人類,以極大的仁慈完成了救贖的工程,並以自己的能力臨在於聖事之中(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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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聽告解的司鐸,該知道自己以天主聖職員的身份而知道了罪人良心深處的秘密,就有嚴守聖事秘密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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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懺悔者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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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悔者本人在聖事中也有很重要的職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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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妥當以後,去領受由基督所選定的救靈神藥,承認自己的罪過;這樣,以自己的行為,在聖事上就有了份子,施行聖事者因基督之名,唸了赦罪的經文,就完成了這件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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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信友在自己生活中,體驗並宣揚天主的仁慈時,即是與司鐸一起舉行教會繼續不斷自我革新的禮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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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告解聖事的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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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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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解聖事於依法指定的地方及位置舉行之。 |
舉行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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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悔者的和好,任何時、日都可舉行。但最好信友能知道何日何時司鐸在等候施行這件聖事;信及還須養成習慣,要在彌撒以外,特別在規定的時間,去領告解聖事(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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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旬期內最相宜舉行懺悔與天主和好,因為在聖灰禮儀那天,在天主的子民前已經發出了鄭重的邀請:「請你們懺悔,請你們相信福音」。因此,在四旬期內應多舉行幾次懺悔禮,給一般信友提供與天主及弟兄和好的機會,好在三日慶典內洗心革面地慶祝復活奧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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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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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舉行懺悔時的禮服,可遵照當地首長的規定。 |
A 個人告解禮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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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鐸和懺悔者的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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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聖事前,司鐸與懺悔者首先應以祈禱預作準備。司鐸則應呼求聖神,賜以光照及愛心;懺悔者應將自己的生活與基督的榜樣及訓誨相對比,並祈求天主,寬赦自己的罪。 |
接待懺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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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鐸宜以友愛接待懺悔者,如有需要,且親切地加以問候。然後,懺悔者劃十字聖號說:「因父子及聖神之名。阿們。」司鐸也可與他同劃。然後司鐸以簡短的話詞勸勉懺悔者依靠天主。如果懺悔者不為聽告解的司鐸所認識,則宜向司鐸介紹自己,說明何時行了最後的一次告解,在度教友生活上有何困難,並說明有益於司鐸施行聖事所必須知道的一切。 |
恭讀天主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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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鐸或懺悔者自己,可誦讀一段聖經,這也可行之於行聖事前的準備時。信友藉天主的話,能受到光照,認識自己的罪過,並依靠天主的仁慈痛改前非。 |
告罪和接受補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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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懺悔可照慣例先念懺悔詞(我向全能的天主……),接著告罪;如有需要,司鐸可幫助他作完整的告明;此外,勸勉他真心痛悔得罪了天主;以適當的建議輔助他開始度其新生,視其需要,教導他做教友的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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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懺悔者損害了別人或立了惡表,應指導他立志要做相稱的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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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司鐸給懺悔者判定補贖,這不僅是過去罪過的賠補,也是重度新生的幫助和改過的神藥;因此,盡可能,應與罪的輕重及性質相對稱。這補贖可藉以下方式予以實行,即以祈禱、克己,尤其為人群服務,和行慈善事業;因為藉此可以顯示出罪過及其赦免的社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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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悔者的祈禱和司鐸赦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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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以後,懺悔者以祈求天主父赦罪的經文,表示自己的痛悔和善度新生的志願。這悔罪經文最好是用聖經的詞句所構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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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鐸在懺悔者念完悔罪經以後,伸出雙手,或至少右手,覆在懺悔者的頭上,念赦罪的經文,其主要的言詞是:「我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赦免你的罪過。」念聖三之名時,司鐸向懺悔者劃十字聖號。赦罪經文(見奶節)指明懺悔者的和好是出於天父的仁慈;顯示罪人的和好與基督復活奧蹟的聯繫;指出聖神在赦罪上的職務;最後,也昭示聖事的教會性,因為和好是由教會的職權向天主懇求而施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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頌揚天主及遣發懺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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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悔者接受赦罪以後,以取自聖經的短誦,讚美天主的仁慈,感謝天主;然後司鐸遣發他平安地同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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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悔者則實行革面洗心,以遵照基督福音而革新、且以日益被主愛浸潤的生活,來表現自己的回頭。因為「仁愛掩蓋許多罪過」(伯前四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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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解儀式短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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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因牧靈的需要,司鐸可取消或縮短某些部份。但必須保存告解的完整:即告罪,接受補贖,發痛悔(見44號),赦罪經文及遣發式都是不可或缺的。但若病人己瀕臨死亡的邊緣,則司鐸可祗念赦罪經的主要部份,即:「我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赦免你的罪過。」 |
B 集體舉行聖事但告罪及赦罪仍個別舉行時的禮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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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悔者集體舉行告解聖事時,宜先舉行聖道禮以作準備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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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時領聖事的其他信友,也可參加這個聖道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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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舉行告解聖事,能更明顯地表示聖事的教會性。因為信友共同聆聽宣揚天主仁慈、勸勉他們改過遷善的聖道,他們也就共同致力於他們的生活合乎所聽的聖道,並以祈禱互相幫助。每人告罪並得了罪赦後,為了天主給自己聖子的寶血所救贖的子民行了奇妙的事蹟,而共同讚美天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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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必要,宜多請幾位神父,在適當的地方,聽信友個別告罪,使他們與天主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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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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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友聚集後,於適當時詠唱適宜的聖歌。然後司鐸問候信友,如有必要,自己或另一位司鐸,可簡短地給信友介紹舉行聖事的意義,及說明應守的秩序。然後邀請信友祈禱,默禱片刻後,結束禱詞。 |
聖道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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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解聖事,應以聖道禮開始,因為天主以聖道召喚人懺悔,引導人真心悔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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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選一篇或數篇讀經,若有數篇,則中間宜插入聖詠或其他適宜的聖歌,或默存片刻,使能更深切地瞭解天主的聖道,並對聖道表示內心的信服。若僅念一篇讀經,則最好採取福音的讀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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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讀經尤宜符合下列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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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天主的呼聲召喚人回頭,使人日益相似基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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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常思念和好的奧蹟是藉基督的聖死與復活,以及聖神的恩賜而獲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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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傳授天主對人生善惡的判斷,是為使人獲得良心的光照而知分辨善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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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道當以聖經為出發點,指導懺悔者省察良心,痛改前非,皈依天主。喚醒信友,使他們記起罪過是反對天主,損害團體,以及損害別人和自已的惡行。為此應該及時反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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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天主的無限仁慈超乎我們的一切罪惡,祂以仁慈一再地召喚我們回到祂的懷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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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我們必須有內在的懺悔,使我們真誠準備賠補罪過的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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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寵愛及罪過的社會觀點,使人明瞭個人的行為多少會牽涉教會的整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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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我們所做的補贖是從基督的補贖取得功效,這種補贖首先要求我們,除懺悔的事功而外,應實行對天主及對人的真正愛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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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道後,要有一段適當的靜默時間,以供懺悔者省察良心,對自己的罪過激發真心的痛悔。司鐸或執事或其他輔禮員可用簡短的言詞或對答式的禱文幫助信友,但須顧及他們的身份及年齡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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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集體省察和激發痛悔,如認為適宜,可代以講道;但在這情形下,應用已誦讀的聖經作出發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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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好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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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執事或其他輔禮員請大家跪下或俯首,同念懺悔詞(如:我向全能的天主……);然後站立,視情形可念對答式的禱文或唱合適的聖歌,以表達切實認罪,真心痛悔,懇切求赦,以及依靠天主仁慈的至誠。最後,加念天主經,此經絕不可省略。 |
| 28 |
念完天主經,司鐸們去到指定聽告罪的地方。願意告罪的懺悔者,可任意選定一位司鐸去告罪,接受適當的補贖,並蒙這位司鐸用為赦個人的「赦罪經」赦罪。 |
| 29 |
告罪完畢,司鐸們回到司祭席(祭台前)。主禮請大家感謝天主,讚揚天主的仁慈。這可用聖詠,或聖歌,或禱文表達。最後,司鐸以禱詞結束禮儀,讚美天主以極大的聖愛愛了我們。 |
遣散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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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禮完畢後,可鐸祝福信友,然後執事或司鐸自己遣散全體。 |
C 集體舉行聖事,而告罪及赦罪也集體舉行時的禮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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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赦罪的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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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個別及完整的告罪與赦罪,是信友與天主及教會修好的唯一通常格式,除非有身體方面心理方面的不可能,是不能免守這種格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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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遇到特殊情況,雖未經個別告罪,也許可、有時也應該以集體方式給多數懺悔者赦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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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瀕臨死亡邊緣者以外,如果有嚴重需要,有時因為懺悔者人數眾多,而司鐸無幾,不能於適當時間內聆聽每人的個別告罪,致使懺悔者非因己過而久失聖事的恩寵及領聖體的機會,則可給集體告罪而真心懺悔的信眾,予以聖事性的赦罪。尤其在傳教區,或在有同樣需要的其他地區或民眾團體中,都可舉行這樣的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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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足夠的司鐸,只為了懺悔者眾多,譬如在大慶節或集體朝聖時,不得舉行集體告罪與赦罪的聖事(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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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裁決以上所論的條件是否足夠,因而決定何時可舉行集體赦罪,此乃專屬於教區主教的職權,並當先與主教團團員互相商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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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由教區主教規定的機會以外,如發生了集體赦罪的重大需要,則司鐸為了合法的集體赦罪,必須先求得教會地方首長的許可;否則,必須儘快將集體赦罪的需要和經過通知地方首長(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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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至於信友方面,為了要獲得集體赦罪,必須有適當的準備,每人應痛悔己罪,立意改惡遷善,定志賠補所立的壞榜樣和致人的損害,並準備於適宜時,個別告明現在所不能告的重罪,對於這些為使聖事生效所必需的準備和條件,司鐸應周詳告訴信友(47)。 |
| 34 |
集體赦罪時獲得赦免的信友,如果再要接受集體赦罪,必須先去告明上次獲得集體赦免的重罪,除非受阻於正當的理由。一年之內絕對應告明己罪,除非為了心理上的不能(Impossibilitas Moralis),因為一般信友,每年至少一次該告明自己未經告明的每個大罪的規律,為他們仍然是有效的(48)。 |
集體赦罪的禮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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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在合法的集體告罪和集體赦罪時所行的禮節,與上述集體舉行聖事,但仍個別告罪及個別赦罪時的禮節相同,除了下述幾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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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講道後或講道時,該告訴願接受集體赦罪的信友,該有適當的準備,每人應痛悔己罪,立意不再犯罪,定志補償所立的惡表和貽人的損害,並決定於適宜時別個告明現在所不能告的重罪(49);又該給大家指定應做的補贖,每人若願意,也可自己加添其他的補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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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然後執事,或其他輔禮員,或司鐸自己,請願意領受赦罪的信友,以某種記號表示自己的請求(如:叩首、下跪、或依照主教團所規定的記號),請他們同念懺悔詞(如:我向全能的天主……),再念對答式禱文,或唱懺悔歌,接著公念或合唱「天主經」,一如以上廿七條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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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然後,司鐸呼求聖神赦罪的恩寵,稱揚基督以聖死與復活戰勝了罪惡,並給懺悔者聖事性的赦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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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最後,司鐸如以上廿九條所述,請大家感謝天主,但免念結束禱詞,立即祝福信眾,遣散他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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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懺悔儀式(聖經誦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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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與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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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悔儀式是天主子民的集會,為聆聽天主的聖道,藉以喚起人回頭改過,革新生活,並宣報人類藉基督的聖死與復活,從罪惡中獲得解救的事跡。它的結構普通遵照聖道禮的結構(50),和為集體舉行告解的禮規(第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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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開始禮(聖歌、問候、禱詞)以後,宜有一篇或數篇聖經選讀,其間宜插入聖詠或聖歌或默想,並以講道給集合的信友解釋所讀的聖經,及指點如何去實踐;在誦讀聖經以前或以後,不妨由教父或作家的著作中誦讀一些確能幫助團體及個人明認己罪,激發真心痛悔、而導致真誠改過遷善的章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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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道及默想天主的聖言以後,宜使信眾以對答式的禱文,或其他易於共念的經文,大家齊口同心地祈禱。最後,常該接念「天主經」,求我們的天父,「寬恕我們的罪過,如同我們寬恕別人一樣……但救我們免於兇惡」;主持集會的司鐸或輔禮念結束禱詞並遣散群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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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與益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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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在信友的觀念上,慎勿將這懺悔儀式與告解聖事相混淆(51)。這儀式為引人改惡遷善,淨化心靈是有很大功效的(52)。舉行懺悔儀式的主要目的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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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在基督團體內,培育懺悔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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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信友準備於適當時個別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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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兒童於良心上逐步認識人生活中的罪惡,並且藉基督才能擺脫罪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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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望教者真心皈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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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雖然沒有司鐸給與聖事性的赦罪,懺悔禮儀也是很有益的,因為它能幫助人激發出於純愛的上等痛悔,使信友因願領受告解聖事而獲得天主的恩寵(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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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適應不同地區和不同環境約禮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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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團所能作的適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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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團為適應本地區的需要,在制定專用禮書時,有權對此告解禮儀作相當的適應,由教廷認可後,可用於其所屬的地區。因此,主教團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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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對於告解聖事的紀律,制定應守的準則,尤其是有關司鐸的職務和罪的保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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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對於通常舉行告解聖事的適當地方,以及在集體赦罪時,信友應表示的懺悔記號,更清楚地規定應守的準則」(見以上3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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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提供適合各民族的習性和語言的譯文,並為信友或聖職員編制新的經文,但聖事的主要經文須保持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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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主教職權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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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區主教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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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自己的教區內監督懺悔聖事的紀律(54),也可依照主教團規定的準則,作一些禮節的上必要適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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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與主教團其他團員商議之後,於宗座規定的條件下,決定何時可以舉行集體赦罪的告解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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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職人員可行的過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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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鐸,尤其是堂區主任司鐸可行的適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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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無論為個人或是為團體,舉行修好禮時,在保持著主要結構,和完整的赦罪經文條件下,可按照懺悔者具體的情形加以適應。為了牧靈的理由,如有必要,可省略或增加禮節的某些部份,可選擇讀經及禱詞,並依照主教團規定的準則,選擇行禮更適宜的地方,以使所行的禮儀更充實,也更有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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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一年之中有幾次尤其在四旬期,可計劃準備舉行懺悔儀式,請別人也可請在俗教友幫助,使所選的讀經和經文,以及儀式的程序,都能確實適合團體或集會者的程度和環境,(譬如:兒童,病人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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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未先稟告教區主教,也不可能奔告於他,可先自行決定舉行集體告罪和集體赦罪的告解聖事,但必須儘速向同一主教報告迫不得已的理由和集體赦罪的經過。 |
1. 參閱格後五 8;哥一20。
2. 參聞若八34-36。
3. 參閱伯前二9。
4. 參閱路一五。
5. 參聞路五20, 27-32;七48。
6. 參閱瑪九2-8。
7. 參閱羅四25。
8. 參閱羅馬彌撒經書,感恩經第三式。
9. 參閱瑪二六28。
10. 參閱若二019-23。。
11. 參閱路二四47。
12. 參閱宗三19, 26;一七30。
13. 參閱羅六4-10。
14. 羅馬彌撒經書,感恩經第三式。
15. 同上,感恩經第二式。
16. 參閱施安堂譯教會訓導文獻選集,1668, 1670及1701。
17. 聖盎博Epit. 41,12:PL 16, 1116。
18. 參閱默一九7。
19. 參閱弗一22-23;教會憲章7。
20. 教會憲章8。
21. 參閱伯前四13。
22. 參閱伯前四8。
23. 參閱施譯,教會訓導文獻選集,1638,1740,1743;聖禮部,聖體奧跡訓令(一九六七-五,25),35;彌撒總論,29,30,56a,b,g。
24. 教會憲章11。
25. 保祿六世宗座憲令,Paenitemini(一九六六,二,十七);參閱教會憲章11。
26. 參閱迦二20;弗五25。
27. 參閱鐸三6。
28. 保碌六世宗座憲令,論大赦(一九六七,一,一)4;參閱比約十二世,「基督奧體」通諭(一九四三,六,二九)。
29. 參閱施譯教會訓導文獻選集,1673-1675。
30.
同上,1676。
31.
保祿六世宗座憲令,Paenitemini(一九六六,二,十七)。
32. 參閱施譯教會訓導文獻選集,1679。
33. 參閱同上1690-1692;保祿六世宗座憲令,論大赦(一九六七,一,一)2-3。
34. 參閱鐸三,4-5。
35. 參閱路一五7、10、32。
36. 參閱施譯教會訓導文獻選集,1707-1708。
37. 參閱格後四10。
38. 參閱迦四31。
39. 參閱瑪一八18;若二023。
40. 參閱教會憲章26。
41. 參閱斐一9-10。
42. 參閱教義聖部,「論聖事性集體赦罪的牧靈準則」(一九七二,六,16)XII。
43. 參閱禮儀憲章7。
44. 參閱聖禮部訓令,「聖體奧跡」一九六七,五,25)35。
45. 教義聖部,「論聖事性集體赦罪的收靈準則」(一九七二,六,16)III。
46. 同上,V。
47. 同上,VI,XI。
48. 同上,VII,VIII。
49. 參閱同上,VI。
50. 參閱聖禮部訓令Inter Aecumenici(一九六四,九,26)37-39。
51. 參閱教義聖部「論聖事性集體赦罪的牧靈準則」,X。
52. 同上。
53. 參閱施譯教會訓導文獻選集,1677。
54. 參閱教會憲章,26。
55. 參閱教義聖部「論聖事性集體赦罪的牧靈準則」,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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