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我略十六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25   
標 題 論聖亞豐索在倫理方面的權威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問題:物松信(Besancon)區總主教德羅亨樞機,力圖教區裡的牧靈人員,在講道上,保持統一;但因他們中,有些人攻擊聖亞豐索的倫理神學,太寬縱,有害於人靈的安全得救,故德樞機懇求懺悔(聖事)聖部予以指示,並呈上(古塞Th. Gousset)神學家的若干疑問如次(1):

註 釋

*這是一項重要文件,詔示人可以自由地隨從聖亞豐索的或然主義,以懲斥那些來自嚴峻派的刁難。但為避免人對此定奪的過份推崇起見,應該注意的是:聖座對敕立某人為真福品的道理,並不是絕對地由於這道理的本身,而是相對地,由於這道理的外在目的,即:祇看那敕立真福品的效果;其實,為敕立真福品的事,祇要「不遭受任何神學方面的(教會)懲罰」,那就夠了(Bened. XIV﹐De servorum Dei beatificatione 16. ﹐c. 28 2);這由教會許多文件,足資證明,聖亞豐索亦有這種主張。

 Ed:ASS. l. 「1865/66」497/Th. Gousset﹐op. *2715 cit. (Lv 1834)196。

 參閱2725-2727

*(1)下接2726-272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26   
標 題 論聖亞豐索在倫理方面的權威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問題(一)神學教授,能否安全地隨從、信認那聖豐索在他自己的倫理學上所發表的意見呢?

註 釋

*參閱2725-272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27   
標 題 論聖亞豐索在倫理方面的權威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問題(二)如果一位聽告司鐸,祇因為聖座在聖師亞豐的著作中,沒有找出應予懲罰之,故在聽告解亭中,常按聖師的意見處理一切,那麼,這樣的司鐸,該予以干擾,使他不安嗎?

-那位在疑問中所提及的聽告司鐸,並沒有讀過聖亞豐索的著作;他也沒有衡量問題的重要性,也沒有衡量各種不同意見所持的不同理由,以確切瞭解聖師的道理;但他想自己這樣做,安全可靠,因為凡沒有受到教會懲斥的道理,就可明智地判為:這是健全的,可靠的,況且,聖師的主張,也完全不相反福音的聖潔性。

答案:對問題一之答案,是肯定的:即不該去干擾他,使他良心有所不安;但也不該因此而認為:凡跟隨其他作家所贊同的主張者,就該受到懲斥。

—上述答案,由教宗於一八三二年八月七月廿二日,親予核准。

對問題二之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聖座對於核准天主之僕的著作,以為敕封聖人之用,並沒有這樣的想法。

註 釋

*問題(一) 見2726

*參閱2725-272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30   
標 題 論中立主義與唯理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如今我們繼續講那災禍的滋生(豐富)原因,也就是我們所悲哀的,教會遭受的禍根----中立主義。這是一種壞主義,主張:誰若按正直與正經的準則而生活,那麼,他隨便信仰什麼信理,都能得到靈魂的救援:而且,從這個中立主義的極污穢的泉源中,便流出了那個愚蠢的﹑錯誤的主張,或更好說,這是瘋狂:強調良心自由,不受什麼束縛。

註 釋

*公元一八三0年拉孟南在他自己所創辦的「展望」(L’ Avenire)日報上,散播自由觀念;教宗額我略十六世,便乘機頒發本通諭,斥之謂「中立」主義者,的確,教宗懲斥了拉氏的學說,卻並沒有提起他和他日報的名字,拉氏起初表示服從教宗,但到後來,在他的「一個信主的話」一書中,又故態復萌,重申他原有的主張,教宗乃於一八三四年六月廿五日再頒發通諭“Singulari Nos”以懲斥之。(ASS 4「1868」3 41﹐3445)

 參閱 2730-27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31   
標 題 論中立主義與唯理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誠然,這種完全沒有節制的意見自由,為那萬惡的邪說舖路,而這種邪說,由於某些人的極度不智,廣事傳播,而在宗教中,產生一些方便之處,故不拘在神聖的或國家的事上,都在廣泛地張揚開去。然而奧斯定說過:什麼比那錯誤的自由,更壞而致靈魂於死地呢?(見:奧斯定書信:PL33,400)。

註 釋

*參閱 2730-27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32   
標 題 論中立主義與唯理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我特以父親的心腸,擁抱那些特別專心研究聖的學科—(指神學等學科),以及哲學問題的人們;你們應該做這些學科的導師與作家,不要徒恃自己的天賦與才能,不明智地﹑遠離正道而陷入不虔敬者的歧途。須知:天主是智慧的領導者﹑以及明智人的糾正者(參閱:智:七,十五);而且,這是不可能的事,即:我們認識(學習)天主而沒有天主因為天主藉聖言,教導人認識天主。(見:依肋納—里昂(首任)主教,攻斥異端者:PG7 987Cs)

註 釋

*參閱 2730-27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38   
標 題 赫墨氏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有些神學士」,用那外行的(門外漢的)、不受核准的學說(道理),來污染「聖學」—(指神哲學等的學問);他們公開地,即使在課堂上以及在學術研究會上,也毫不遲疑地褻瀆了(教會的)訓導(神)權;他們自誇自衛,而被判明為曲解信理的至聖寶庫的人們。根據德國各地傳來的可靠的、幾乎一致的消息,那額我略.赫墨氏,就是類謬論的師之一,因為他膽大妄為地,棄那由普遍的傳統、以及聖教父們,在申述、辯護信德真理時所走的王道;不但如此,他還傲慢地、輕視、懲斥那傳統道理,陰謀(企圖)開一條錯誤百出的黑暗道路;他說那積極的疑問,就好像是研究一切神學方面的基礎與原則而他所定的原則,是這樣的:理智是人能藉以獲得認識超性真理的主要準則,也是唯一的法則…

註 釋

*(額我略)赫墨氏,是慕士德(Mcinster/westfalen )與鮑納(Bonna)的著名神學教授,全心研究神學上的各種難題,強調一切都可以理智來解答而誤入歧途﹑赫氏旋於一八三一年五月廿四日逝世:一八三五年九月廿四日教宗額我略十六世,頒發本簡詔,以懲斥他的著作:

 (一)Philozophische Einleitung in die christkatholische Theol. (Mst. 1819)

 (二)Positive Einlet…(mst. 1829)

 (三)Chriskatholische Dogmatik﹐P. I. (Mst. 1834);P. ﹐(Mst. 1835)

 公元一八二五年九月廿六日與公元一八三六年一月七日禁書聖部,下令禁止上列各書

 Ed:Greg﹐XVI﹐Acta﹐ed. Brn. 2﹐88s

 參閱 2738-27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39   
標 題 赫墨氏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作者在自己的著作中顯示〕:他的主張是愚蠢的,而與公教會的道理,背道而馳;尤其在那論及信理的本性及其信者的守則,論及聖經、傳統、啟示以及教會的訓導權,論及可以令人信仰的動機,論及那通常用以證明、堅定天主存在的證明,論及天主本身本質、聖潔、公義、自由、及其造物的目的,也就是神學士所稱的天主外在工程的目的,以及有關恩寵的需要與其恩寵恩賜之分施,功績之賞報,罪惡之懲罰方面,論及原祖的地位—(處境)、原祖以及罪人的能力…

註 釋

*參閱 2738-27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40   
標 題 赫墨氏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而同一作者的各種著作所記載的學說與命題,應予以禁止,並應分別斥之為虛假的、冒失的、狡詐的、陷人迷於懷疑主義與中立主義,錯誤的、令人怪異的,而對公教會的學府,是一種侮辱、是推翻天主的信理,帶有異端以及其他為教會所懲斥的邪說。

註 釋

*參閱 2738-27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43   
標 題 論(高)利貸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問題—公元一八三七年九月九日—:假使一個告解人,貸款於他人,而善意地或惡意地收了一些(有節度的)利息,而聽告司鐸若不加給他「補還」的責任,祇教他對他無論疑心地或惡意地所犯的罪,誠摯地予以痛悔,並教以孝子的服從,準備服從聖座的命令,那麼,試問:聽告司鐸,能否予以赦罪?

答案是:肯定的祇要他準備服從聖座的命令。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45   
標 題 論奴隸制度,應予廢止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我們注意到,那屬於我們司牧所擔心的事,是設法使信眾澈底剷除那販賣黑奴或其他任何人口的非人道的賣買…從這些信眾之中,有些人,不知恥地,為貪圖厚利的私慾所迷惑,毫不猶豫地,強迫遠地的印第安人、黑人、或其他可憐的人,作為奴隸,或利用那些販買被俘人的廣大機構,來「助桀為虐」,幹這種罪惡的勾當。是的,我們不會遺忘那些我們光榮的前任教宗們,為盡他們的職責,對這種勾當,曾嚴重地予以譴責,因為這種勾當,實有害於人靈的得救,而為基督徒的恥辱;其結果,必使不信主的外邦人,對真宗教的懷恨,日益增強〔接下去,教宗便引述注解中所提起的各位教宗的文獻〕

註 釋

*自教宗保祿三世(公元1537年*1495)開始,教宗們一再頒發通諭,維護各地土人—尤其是在拉丁美洲的土人權利。

 本章除了提起教宗保祿三世外,還提起教宗烏爾朋八世,(ep. “Commissum nobis”﹐22-Apr. 1639﹐Bull cocq. 6/11﹐183)本篤四世(Litt. Ap. “Immensa Pastorum”20-Dec. 1741﹐Ben. XIV﹐Bull. 「Mchl」1﹐204ss)以及教宗比約二世(Litt. ad ep. Rubicensem﹐7-oct. 1462﹐Bar AE ad 1462﹐n. 42)。Ed:Greg. XVI Acta ed. Bernasconi 2﹐387 as。

 參閱 2745-274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46   
標 題 論奴隸制度,應予廢止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固然,我們前任教宗們的文獻與擔心,由於天主的好好助佑,對印第安人,以及其他上述的人們,裨益匪淺,使他們受到庇護,免受基督徒商人的虐待或販賣,但聖座對這種擔心所得的效果,並不能完全滿意,因為這種販賣黑奴勾當,雖在若干地區,已大為減少,但有許多基督徒,還是在幹這種勾當哩。

因此,我們切願把這種無恥的勾當,從基督徒的全部地區,澈底剷除…所以,我們用宗座權威,勸告所有基督徒,不拘處於何種情況,我們都在主內,強烈地警告他們:從今以後,誰也不得動用或剝奪自己的財產,或強迫人為奴隸,或協助人,幹這種勾當或袒護別人,幹這種非人道賣買,把黑奴,當作不是人而是純動物,強迫他們作奴隸,絲毫沒有區別地,相反了公義與人權,把他們買進來了,又賣出去了,而有時候,還命他們做極辛苦的苦工哩…

註 釋

*參閱 2745-274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50   
標 題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問:由於在特恩祭台上獻祭而得的大赦,是否是指:全大赦,若讓於某煉靈,則該煉靈,立即脫離一切罪罰?還是該煉靈,按天主仁慈的聖意,祇獲得赦免一部份的罪罰?

答:若按於大赦人的心意及按其神鑰神權方的運用而言,則那在特恩祭台上所放的大赦,應該是指:全大赦;若把它讓予某煉靈,則某煉靈,立即脫離一切罪罰;但若其讓予某煉靈的效果而言,則這應該是指該煉靈,按天主所樂意給的度量以及按該煉靈能夠接受的度量,所獲的大赦。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51   
標 題 鮑典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主題一:理智能確切證明天主的存在,及其所有「優長」(Perfections)的無限性。—自天而來的信理,假定先有啟示;所以啟示,面對一個無神論者,不能適宜地,證明天主的存在〔參閱:2812〕。

註 釋

*鮑教授散佈信仰主義與傳統主義(Fideismus et traditionalismus)的謬論;他的主教德拉物(Lepappe de Trevern),免去他在修院裡的教授之職,並命他簽署六個主題

 參閱2751-2756

*鮑典奉主教與修會聖部所簽署的主題 見2765-27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52   
標 題 鮑典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主題二:梅瑟啟示的神聖性,能夠確切地,用口頭的傳授,用會堂的記錄,用基督徒的道理,來予以證明。

註 釋

*參閱2751-275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53   
標 題 鮑典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主題三:要證明基督信徒的啟示,必須用耶穌基督的靈蹟,而靈蹟為那些目擊的證人們是有象可覺的,可以觸摸的事實。這對後代人而言,並不失其證明的力量及其明顯性。我在新約的正經性裡、在口頭的傳授裡以及在全體基督徒的著作裡,都可完全確切地予以證明。我們用這雙重的傳統,來為那些擯棄信仰的無信者,或為那些願意信仰而尚未信仰者,證明天主的啟示。

註 釋

*參閱2751-275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54   
標 題 鮑典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主題四:人不該去伺候一個無信仰者,他除非獲得確切證據,決不信我主救主的復活;而且,這種證明,來自那傳統的本身,來自那理性的推論。

註 釋

*參閱2751-275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55   
標 題 鮑典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主題五:在這不同的問題上,理智在信理之前;而我們在信理前,該先用我們的理智;然後,由啟示與恩寵引人信仰真理。

註 釋

*參閱2751-275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56   
標 題 鮑典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主題六 理智由原罪的緣故,雖是脆弱的、暗昧不明的,但它還是足夠地清明,足夠地有力,來指引我們,確切地去認識天主的存在,去認識天主藉梅瑟所示於猶太人的啟示,以及認識那由我們可欽可崇的「天主而人」所給基督信徒的啟示〔理智能確切地證明那由梅瑟所示於猶太人的啟示,以及那由耶穌基督所示於基督徒的啟示的正確性〕。

註 釋

*參閱2751-275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58   
標 題 論性交中斷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問題一:夫婦行房事,可以做那按倫理而論,本身就是惡的行為,以免受孕嗎?

答案:對於問題一—既然,性交的失常,完全由於丈夫的惡意所致,因為他(故意)中斷性交,而射精於陰道之外(以免受孕);所以,如果妻子勸告了丈夫,而無濟於事,反而使丈夫(生氣),用鞭子或死亡來威脅她,那麼,她可以乾脆地讓丈夫和她行房事,而沒有罪,一如那些可靠的神學家所主張的,因為她有重大理由,可以推辭無罪;蓋愛德,並不要求人,以偌大的不便,來束縛自己。

註 釋

*參閱2758-2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59   
標 題 論性交中斷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問題二:假設這個行為,應該被視為:在倫理上的一個罪惡行為,那麼,那對此行為,不告明的夫妻,可以被認為:他們因為是善意的,故不致犯大罪嗎?

對問題二與三的答案……聽告司鐸應想起這句格言:「該聖潔地去處理聖事」;此外,還該默思聖亞豐索的教誨;他是聖師,精通倫理神學;他在他的「聽告指南」一書中,說:有關夫妻房事的罪行,正常地說來,聽告司鐸不但沒有詢問的義務,而且,除非妻子有問,也不該予以詢問;即使該有所詢問,也該問得越少越好…至於其他的事,若不受詢問,該緘默不問。」此外,也不要忘掉向其他可靠的作家請教。

註 釋

*參閱2758-2760

*問題三 見2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60   
標 題 論性交中斷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問題三:這樣做的聽告司鐸,該受贊成嗎?因為他們唯恐開罪於夫妻,故對他們行事房事的方式,從不予以詢問。

註 釋

*參閱2758-2760

*答案 見2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62   
標 題 論為病人傅油的材料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問:在緊急情況下,本堂神父,能否用自己祝聖的聖油,來有效地,施予終傅聖事呢?

答:由教宗核定:這是不可以的、按〔聖職部〕於一六一一年一用十三日所頒佈的法令格式—〔由教宗保祿五世在場〕

註 釋

*參閱2762-276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63   
標 題 論為病人傅油的材料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問題:若用那非由主所祝聖的聖油,來施予終傅聖事,那終傅聖事,可能是有效的。

聖職部宣佈:上述的命題,是冒失是最接近錯的。

註 釋

*參閱2762-276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65   
標 題 鮑典奉主教與修會聖部命所簽署的主題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我們今日與將來,都答應:

(一)我們總不教誨人,說:祇藉正直理智的光亮,撇開天主的啟示,人不能供應一個真實的證理,來證明天主的存在;

註 釋

*參閱2765-2769

*鮑典謬論 見2751-275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66   
標 題 鮑典奉主教與修會聖部命所簽署的主題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二)祇藉理智,人不能證明靈魂的超物質性與不能死亡性,或:這完全超越於純本性、純理智或純倫理之外的真理;

註 釋

*參閱2765-27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67   
標 題 鮑典奉主教與修會聖部命所簽署的主題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三)祇藉理智,人不能得知原則或形而上的學問,以及那些和普通學問完全不同的,有關那植基於天主啟示的超性神學;

註 釋

*參閱2765-27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68   
標 題 鮑典奉主教與修會聖部命所簽署的主題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四)理智不能獲得一個真實而圓滿的有關那可以信仰的動機的確切性;這就是說:那使天主的示,顯然成為可信的動機,尤其是像那些靈蹟,預言,特別是耶穌基督的復活,(人的理智,不能予以信仰);

註 釋

*參閱2765-27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69   
標 題 鮑典奉主教與修會聖部命所簽署的主題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五)基督的宗徒,不能適合任何形式的合法政府;而基督的宗教本身,及其公教會人,對任何形式的政權,都完全是中立的,並不擁護那個,且也並不拒絕任何政權。

註 釋

*參閱2765-27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71   
標 題 注釋聖經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末了,你們也不是不知道:你們必須以多大的審慎或智慧,忠實地,把天主的話—(聖經)—譯成其他的語言;務使那容易發生的事,不要發生,即:不要在那些由聖經協會所譯的各種聖經譯本中,由於許多註解人的不明智或不誠實,插入錯誤(詮解);而聖經眾多註解的彼此不同,掩飾了錯誤而貽害多人。可是,誰若閱讀那用各種說法所詮解的聖經而陷於這個或那個錯裡,那麼,這對那聖經協會的人來說,很少或完全沒有什麼關係,祇要他們慢慢地,習慣用自己的自由,來判斷聖經的意義,來輕視那屬神的傳統,即由教父訓誨,所保存在公教會中的傳統(錯誤),來擯棄教會訓導權(方面的錯誤)。

註 釋

*參閱2771-277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72   
標 題 注釋聖經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除了那些由脫理騰公會議的教長所選擇的規則,而由教宗比約第五世「*1854」所核准、並插入禁書中的禁書之外,一般規定的通則,是這樣的:以通俗語文所出版的聖經,除了那些被認為,讀之必將增加信仰與誠者之外,不得准予任何人通讀。為了防衛與抑制那異端派的頑強新邪說起見,我們用教宗本篤十四世的權威,在上述的通則上,又加上一個宣言,即那准予閱讀的通俗語文聖經譯本,必須由宗座所批准出版的,或是該譯本,必須附有那由教會聖教父或由聖師與公教會學者詮解書中所抽出的注解,才行。…

註 釋

*參閱2771-2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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