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我略十二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51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1)餅的本(物)質(Substantia materialis)以及相仿地,酒的本(物)質,仍存留在祭台上的(聖體)聖事內。

註 釋

當時希奇士王(Sigismundus),協助偽教宗若望廿三世,在公斯當城(Constantia),召開大公會議;其主要功績是:結束教會同時出現三教宗的分裂局面,即:(一)促成教宗額我略十二世,自動辭職(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四日)。(二)先後於公元一五一四年五月廿九日與公元一四一七年七用廿六日罷免若望廿三世與本篤十三世的教宗職位。新教宗瑪爾定五世(Martinus V)於公元一四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被選繼任。於是本公會議的至少最後五期會議—即:公元一四一七年十一月八日第六一期會議至公元一四一八年四月廿二日第六五期會議為止—是合法會議。當然,大會教長們,自始至終,常常自信,本會議是大公會議;而教宗瑪爾定五世,也令信友們,接受本會議為大公會議(* 1247—);但對他核定所及的範圍,學者意見不一。

*參閱1152-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52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2)餅的依附體(Accidentia)並不脫離自己的主體(subjectum),仍存留在同一(聖體)聖事內。

註 釋

*參閱1152-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53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3)基督並不以自身的臨在,同一地、實際地,親臨於同一(聖體)聖事內。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54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4)如果主教或司鐸,處於死罪之中,則他不授神品,不祝聖,不成聖事,不授洗於人。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55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5)在福音上沒有根據,可資證明:基督曾安排(建立)彌撒聖祭。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56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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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天主該服從魔鬼。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57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7)如果人,按其應有的方式,謙誠悔改,則外在的一切告明罪的行為,為他自己,都是多餘的、無用的。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58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8)假設教宗為人所(預)知,是惡人,也就因此而成為魔鬼的肢體,那麼,除了也許由凱撒王上所賦予的權以外,他就沒有別人所賦予他的治理信友的權了。

註 釋

*I白81151-1195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59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9)在(教宗)烏爾朋六世以後,沒有人,該被接納教宗,但該按希臘人的習俗,生活在自己(本國的)法律之下。

註 釋

*參閱1151-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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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160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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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教會人士,享有財物主權,那是相反聖經的事。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61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11)人若不先自知受到天主絕罰,則沒有一個主教,該予以絕罰;而且,誰若這樣絕罰別人,則他(自己)成為異教徒或受絕罰者的一份子。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62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12)主教若絕罰聖職人員而聖職人員或向王上,或向王國的議會上訴,則他本人,即因此而成為王上與王國的反叛者。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63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13)凡因人之絕罰而放棄宣道或放棄聽天主之道的人們,都是受到絕罰者,而在天主的審判台前,將被視為基督的叛徒。

註 釋

*參閱1151-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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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164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14)六品或司鐸,沒有宗座或公教主教的權威,也可以宣講天主的道理。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65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15)誰若處於死罪之中,則誰也不是人民之主,誰也不是首長,誰也不是主教〔參閱:*1230〕

註 釋

*參閱1151-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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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166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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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教會財物的佔有者,若習慣犯罪,即:由於習慣而不是祇由於惡行而犯罪,則現世財物之主,能隨意從教會手中,拿走她的財物。

註 釋

*參閱1151-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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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167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17)民眾能隨意斥責犯罪的主人。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68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18)什一之捐,純係賑濟;且本堂教友,因自己主教(教長)的罪孽可任意拿走什一的捐獻。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69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19)由主教或由會士,為一人所做的特別祈禱,並不比一般普通人所做的祈禱,更為有益。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70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20)施送「施捨」於修士者,立即因此而成為受絕罰者。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71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21)誰若進入修會的任何私地,不分他們是有產權修會或無產權修會—行乞會士—,那麼,他就變成不大適宜,不大方便遵守天主的誡命者。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72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22)聖人若興建私人會院,他們便因此事而犯了罪。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73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23)生活在私人修會中的人,不是屬於基督宗教。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74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24)修士們,有靠雙手勞作謀生的責任,不該靠行乞生活。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75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25)凡因恩人物質方面的救助而負責為他們祈禱的人們,是賣買聖物的罪人。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76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26)(為天主所)預知(受永罰)者的祈禱,為任何人,都是無效的。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77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27)一切(主權),來自絕對的急需。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78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28)為年青人付堅振,為聖職人員授予神品,以及祝福「地方」之權,都保留給教宗與主教,這是因為他們貪名圖利的緣故。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79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29)大學、研究所、專科學校以及在那些學府所設立的畢業與訓導機構,都出自虛幻的外教主義,祇為教會的私利,那好像魔鬼一樣。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80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30)遭受教宗或任何那一位主教絕罰,那不該害怕,因為這是反基督的一種懲罰。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81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31)創立修院禁地的人,犯罪作惡,而進入禁地的,是魔鬼的人。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82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32)使神職人員富有,乃是相反基督的規則。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83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33)西物斯德教宗與公斯當皇帝,因使教會富有而犯了錯誤。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84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34)行乞修會中的一切人,都是異端者;凡賑濟他們的人,都是受絕罰者。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85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35)進入修會或修會團體的人,就因此而成為不適於遵守天主誡命的人(參閱* 1171),且若他們不背棄修會,他們自然也不會進入天國。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86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36)教宗與所有佔有財物的神職人員,都是異端者,因為他們佔有財產,而且,世上所有的物主,以及其他世俗人,都同意他們。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87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37)羅馬教會「撒殫的會眾」(默:二,九),而且教宗也不是基督與宗徒們最接近最直接的代理人。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88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38)(教宗的)詔書是偽造的作品,且唆使信眾,背棄基督的信理;而去研究它們的神職人員,都是愚蠢的。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89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39)帝王與世俗的物主—施主,受到魔鬼的誘惑,給他們世上的財物,使教會富有。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90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40)由樞機主教們選舉教宗,乃是由魔鬼所導致的。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91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41)信仰羅馬教會是超出其他各地區的教會之上,並不是為得救必須信仰的道理。—「教會懲罰」;如果這裡所說的「羅馬教會」,是指普世教會,或指公會議,或是指:他們否認教宗超越其他部份教會之上的首席權,那麼,這是一種錯誤。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92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42)相信教宗或主教所頒發的大赦,那是愚蠢的。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93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43)凡為加強人類的契約,或民間的貿易關係而宣誓,那是不許可的。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94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44)奧斯定、本篤、伯爾納定,除非悔改,必遭受永罰,因為他們曾擁有財產,而且,他們也創立了修會,並自己進入了修會:如此,從教宗一直到最末的一個會士,都是異端者。

註 釋

*參閱1151-11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95   
標 題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內 容

(45)一切修會,沒有區別,都由魔鬼所促成。

以上四十五條謬說,扼要地,都受到教會懲斥(參閱 * 1251 與1225)。

註 釋

*參閱1151-119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98   
標 題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內 容

在世界有些地區,有些人不揣冒昧地說,基督信徒應該在餅與酒的外形下,領受聖體聖事;再說,各地的在俗的信友,也不該祇領聖體而不領聖血;此外他們又頑固地說,信友們領聖體領聖血,應該在吃了晚餐之後,而不該守了空心齋,才可領聖體聖血,他們還竭力指責教會的這種措施,是違犯教會可欽可頌的合情合理的習俗;因此本會議這樣宣佈,裁奪、定斷:雖然基督曾在晚餐後建立了聖體聖事,並在餅與酒兩種外形下,送聖體於自己的門徒們,但這並不妨礙教會法典的可頌權威與教會所核准的習慣,使教會過去與現在,都這樣規定:聖體聖事,不該在晚餐之後舉行,也不該給那些沒有守齋的信友送聖體;但因疾病或因其他需要由教會律法或由教會准許或贊同者,不在此限。

註 釋

*參閱1199-12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99   
標 題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內 容

正如這個習慣,為了避免某些危險與惡表起見,合情合理地,被引入教會;同樣,因更大的相似理由,教會能這樣規定:雖在教會初期,教友領聖體兼領聖血,但時過境遷,衹有成聖體成聖血的司鐸,領聖體兼領聖血,而在俗信友,衹領聖體而已。〔或:相仿地,雖然在教會初期,信友們,在餅與酒兩種外形下領這樣的聖事,但教會為避免某些危險與惡表起見,合情合理地,養成習慣,即成聖體成聖血的(司鐸),在餅酒兩種外形下,領聖體聖事,而在俗信友,祇領聖體而不領聖血〕;因為,我們極其堅決地相信而絲亳不該疑惑:整個基督的身體與聖血,不但真實地隱藏在餅形下,而且也真實地隱藏在酒形下,而且也真實地隱藏在酒形下。故此,這樣的習慣,既為教會與教父們,合理地引入教會,且亦習之既久,視同律法,則不得予以指責;若無教會權威,亦不該隨意革新〔變更〕。

註 釋

*參閱1198-12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00   
標 題 下令信友,祇領聖體,不領聖血。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內 容

為此緣故,誰若說遵守這個習慣或法律,是不可以的、是褻聖的,那麼,這種說法,應被視為錯誤的,而且,誰若固執地反對這種習慣或律法,那麼,這種人應被取諦,像異教人一樣。

註 釋

*參閱1198-12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01   
標 題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1)惟有一週整個聖教會,那就是一切為天主所預定升天的團體。因此結論是:整個聖教會,祇有一個,一如所有為天主所預定升天者的人數是一個一樣。

註 釋

當時,若望赫史特勞斯(Jo. Hus)的論調,大部份與若望.維克利的相同,並竭力予以辯護。本期會議從赫史於一四一三年所著的「論教會」以及其他著作中,摘錄卅條,而予以懲斥。事實上,赫氏就在本期開會這一天,被處火刑。

若望.赫斯的謬說。

*參閱1201-123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02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2)雖然保祿曾做過若干不利於教會類似行為,但他從來沒有做過魔鬼的肢體。

註 釋

*參閱1201-123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03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3)(為天主所)預知(受罰)的人,不是教會的一份子,因為他們中,最後誰也不會喪失預定的愛德.蓋愛德與天主的頂定,連繫在一起,決不分離。〔參閱:格前:十三,八〕

註 釋

*參閱1201-123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04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4)天主性與人性—這兩個性體,是一個基督。

註 釋

*參閱1201-123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05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5)(為天主所)預知(受罰)者,雖然有時候,按今世的義德,曾生活在(天主的)恩寵內,但他從來沒有做過聖教會的一份子;而那(為天主所)預定得救的人,雖然,有時候失去所賦予的恩寵,但他決不失去預定(升天)的恩寵,所以,他常是教會的肢體。

註 釋

*參閱1201-123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06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6)若把教會看作預定人們的團體,那麼,信友們不管是在恩寵內,或是按今世的義德,並不在恩寵內,那個教會,總是信仰的關鍵。

註 釋

*參閱1201-123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07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7)沒有伯多祿這一個人;他也不曾做過聖而公教會的首領。

註 釋

*參閱1201-123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08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8)司鐸無論如何在罪孽中生活,總是褻瀆了司鐸神權,而且,他們正像無信仰之子,以無信仰的想法,去想那教會的七件聖事,教會的神鑰、神職、教會的徵罰、教會的品德、禮儀,以及教會的聖物,對聖人遺物的敬禮、大赦、以及各級神品。

註 釋

*參閱1201-123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09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9)教宗的地位,由凱撒(皇帝)扶植出來而教宗的領導權〔或:教宗的成全〕,以及教宗的建立,出自凱撒的勢力。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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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10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10)沒有人沒有啟示而合理地論及他自己或其他人,說是部份(地區)教會的首領,且羅馬教宗也不是羅馬教會〔或:部份地區教會〕的首領。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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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11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11)不該相信:這個—任何羅馬教宗,是任何部份地區聖教會的首領,除非他是為天主所預定的得救者。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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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12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12)除非人在品性上跟隨基督,誰也不是基督的或伯多祿的代表,因為沒有別種跟隨方式,更接近天主,也沒有別的方法,人可用以從天主那裡接獲代理之權,蓋為獲得教會代理權,人必須在自己的品行與權威方面,效法建立教會者基督。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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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13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13)教宗的生活、品行,若與伯多祿的相反,則他不是真的、顯明的宗徒首長的繼承人。而且,教宗如果貧財,那他便是(叛徒)茹答斯的繼承人。同樣地顯示:樞機主教們,除非活宗徒們的(聖善)生活,恪遵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誡命與勸諭,則他們也不是基督宗徒團的繼承人。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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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14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14)(教會)學者主張:誰若受到教會的徵罰,應該改正而不願改正,則他該被交付於世俗的法庭;一定的,在這件事上,他們跟隨了大司祭、經師、與法利塞人的行徑,因為他們對那不願聽他們任意處置基督的比拉多,說:「不准我們殺害任何人」(若:十八,卅一);於是他們便把基督,交付於世俗法庭受審;事實上,他們所犯的殺人之罪,比比拉多所犯的更重。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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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15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15)對教會的服從,是按教會司鐸的構想,在聖經明文所載的權威以外的一種服從。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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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16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16)人類行為的直接區別有屬於德行的與屬於罪行的兩種。因為有罪行的人,若有所作為,必是惡行;反之.有德的人,若有所作為,必是德行。正如罪行,那就是所謂的罪孽死罪,普遍地沾污了罪人的一切行為,同樣,德行使有德行人的一切行為,生氣蓬勃。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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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17   
標 題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17)按(著)基督律法生活的基督司鐸,以及具有聖經智識,熱愛以聖經來教誨民眾的司鐸,儘管遭受絕罰,總該宣講聖經。因此,假設教宗或位主教,禁止被免職的司鐸講道,那麼,這位司鐸,不該遵命服從。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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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18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18)任何獲得鐸品的司鐸,都奉命接受講道的職責。而對這個命令,即使受到絕罰,也該奉行毋違。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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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19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19)神職人員,藉教會絕罰、免職罰、禁止罰,來使世俗人擁護自己,來助長自己的威風,增加自己貪慾,掩飾自己的惡行並為假基督舖路。但這是顯明的標記,即…這一切教會懲罰,都出自假基督;他們在他們自己施行懲罰的手續上,稱這些懲罰為雷擊(Fulminatio);即神職人員,非常主要地利用這種「雷擊」,來打擊那些揭發假基督的罪行者;其實,假基督最喜歡僭稱自己是神職人員。

註 釋

*參閱1201-123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20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20)假設教宗是惡人,尤其是他,如果是預知是(受永罰)者,那麼,他係叛徒茹答斯一樣,是魔鬼、窺賊,且是喪亡之子,而不是戰鬥聖教會的首領,因為連他本人,也不是教會的肢體。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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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21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21)預定(得救)的恩寵,是聯繫教會(妙)體與她任何肢體,和首領基督,無法分離地,合在鎖鏈,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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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22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22)教宗或惡主教,一方面是預知(受永罰)的牧人的同義詞,一方面,也真正地是窺賊,是強盜。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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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23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23)教宗即使按職務而言,也不該被為「至聖者」;不然的話,帝王按官職而言,也該被稱為「至聖者」,那些劊子手,叫賣者,都該被為「聖者」,甚至魔鬼也該被稱為「聖者」,因為他是天主的「官員」。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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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24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24)假設教宗的生活,與基督的背道而馳,那麼,雖然,他由於正式合法的選舉,按常人的體制,登上宗座,可是,他所登上的宗座,即使他透過那主要地為天主所做的選舉,卻也不是由於基督而來的。因為茹答斯,雖由天主耶穌基督正式合法地,被選為主教,但他已進入別的羊棧了。

註 釋

*參閱1201-123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25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25)由於學者所做的,對若望維克利的四十五條懲斥,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且也做得不好、蓋假裝案件由他們處理,其實「他們中沒有一人是公教會信徒,而他們中,無論那一個,或是異教徒,或是錯誤者,或是立壞榜樣者」。

註 釋

*參閱1201-123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26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26)不是因為選舉的人,或大部份選舉的人,按人的禮規,口頭同意選舉某人,某人便因此而合法地當選,或某人因此成為真而顥明的伯多祿宗徒的繼承人,或為其他宗徒,在教會職務方面的繼承人:因此,不管選舉的人,選得好不好,我們總該相信選舉人的行為;蓋誰為教會的進展,所立的功績越多,誰就從天主那裡,所獲得的權能,也越是豐富。

註 釋

*參閱1201-123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27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27)沒有一線之光顯示:在屬神之事方面,應該有一個首領來統治教會,而這個首領,常(該)與戰鬥教會本身,生活在一起。

註 釋

*參閱1201-123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28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28)基督寧願自己治理自的教會,而不願這些醜惡的頭目,來治理那些散居全球各地的真實信徒。

註 釋

*參閱1201-123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29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29)宗徒們以及主的忠實司鐸,在教宗職位,被引入(教會)之前,曾在為人得救的需要中,努力治理教會;同樣,假設可能沒有教宗,他們也會這樣治理教會,一直到(公)審判之日為止,

註 釋

*參閱1201-123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30   
標 題 若望.赫斯的謬說。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30)當人在死罪中時,誰也不是人民之主,誰也不是(教會)首長,誰也不是主教。(參閱:1165)。

註 釋

*參閱1201-122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235   
標 題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六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任何虐王能夠,且也理應用任何暗器,為任何屬下人所殺害;儘管屬下人,曾宣誓要保護他,或同行陰謀或假獻慇懃去殺死虐王」…這種主張,在信德與倫理上講來,是錯誤的,而且本會議,還指責懲斥這種說法,是異端、惡表,是為巧辯、欺詐、謊言、背叛、失信舖路。此外,本會議還宣佈、判決、定斷:凡固執堅持這個極其危險學說的人們,都是異端者。

註 釋

*公元一四○七年十一月廿三日歐肋利亞王—羅陶維(Ludovicus),為蒲公地王若望所謀殺。小若望乃於公元一四○八年三月八日鄭重地辯護此舉為合法的、「剷除虐王」的行為。公元一四一三年小若望已死,而其辯護詞中,被取出九個命題,受到巴黎會議的懲斥;但小若望的同情者,上訴於羅馬;於是該案件,就被移交公斯當會議處理而遭受懲斥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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