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我略十三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985   
標 題 規定希臘人歸正後,對信理應作之誓詞
會議或書信 為希臘-俄羅斯教會所頒的法令-—公元一五七五年
內 容

我某以堅強的信心,信仰並明認那羅馬聖教會所採用的那信經中所包括的一切以及每一條的信理,那就是︰我信一個天主……〔君士坦丁信經︰*150〕。

註 釋

*為希臘-俄羅斯教會所頒的法令 1985-198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986   
標 題 規定希臘人歸正後,對信理應作之誓詞
會議或書信 為希臘-俄羅斯教會所頒的法令-—公元一五七五年
內 容

我也相信接受並明認那弗勞楞斯聖大公會議、對東西教會的合一所斷定的,所宣佈的一切道理,那就是︰聖神永遠地是出自父及子的;祂從父同時從子獲得自己的本性本體,且永遠地由(父及子)二位猶如一個原始,一口噓氣所共發;幾時聖師暨(聖)教父們說,聖神由父藉子所發,那時就要如此予以領悟,即︰所謂「由父藉子,意指「子」按希臘文而言,固然也是原因,但按拉丁文而言,「子」是聖神性體的原始,正如父也是聖神性體的原始一樣。再者,既然,父自己把祂(父)所有的一切,除了父的本質外,在生聖子時,全交給了自己的子—獨子,那麼,子自己,從父那裡,即從那永遠地生祂的父那裡,就有了這個。即︰聖神是由子所發的。為了宣告真理的緣故,並為面臨的環境需要起見,把這「及子」兩字,加在信經裡(即︰聖神是由父「及子」所共發),那是應該的,合理的……(接下去引證︰希臘人合一法令*1303 1307—見弗勞楞斯大公會議)。

註 釋

*為希臘-俄羅斯教會所頒的法令 1985-198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987   
標 題 規定希臘人歸正後,對信理應作之誓詞
會議或書信 為希臘-俄羅斯教會所頒的法令-—公元一五七五年
內 容

此外,我明認並接受其他由羅馬聖教會—從宗徒傳下的教會,透過脫理騰聖大公會議的法令所開列的,所規定的,人該信認該接受的一切道理並在上述信經中所包括的一切也在內,{即︰*1863 ss︰脫理騰大公會議所規定的︰對信理的誓詞}。

註 釋

*為希臘-俄羅斯教會所頒的法令 1985-198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988   
標 題 論保祿特准(De privilegio Paulino)
會議或書信 為民為國典章-—公元一五八五年一月廿五日(Const. Populis ac nationibus)
內 容

對於新近從外教的錯誤中皈依公教信仰的人民與國家,在締結婚姻的自由方面,理應予以寬容,務使那些毫無遵守節制習慣的人們,不要因婚姻而不大甘願地堅持在信仰中,而使其他的人,因他們的榜樣,怕懼接受信仰。蓋事實上屢有這樣的事發生︰許多外教男女,尤其是男人,在按外教的禮規締結婚姻之後……為敵人所俘擄,被拘留在極遼遠的地區,不得與自己的國人,以及自己的妻子來往;這樣,那留在本國的妻子以及被俘在外國的丈夫,若到後來,皈依了信仰(領洗入教),則不能詢問那住在遼遠地區的外教配偶,是否願意和他同居,而不凌辱造主,或因在兩個敵對—野蠻人的省區,有時連信息都不准互通,或因彼此不知對方流徙在何處,或因路途遼遠,很難彼此通訊︰是以,我們因為注意到︰這種在外教人中所締結的婚姻,雖是真實的,但並不被認為到達如此堅定,連在緊要關頭也不能予以拆散的地步……所以我們就授權於地方正權力人(Ordinarius loci)(—指主教等),以及本堂神父,寬免那詢問的責任,即︰在上述地區的男女教友,以及將要皈依(公教)信仰(領洗入教)的人們,不需要詢問他們在外教時所結的外教婚姻配偶的同意,或是,不需要等待他或她的回覆,就可再和其他任何禮儀的天主教教友,在教會前面,隆重地結婚,並能終身合法地同房,以盡婚姻的義務,但也需要簡明地,最好非法庭式地確定︰不能合法地告知那不在場的(外教)配偶,或通知後,對方在通知的限期內,並不表明自己的意願。而且我們宣判︰這種婚姻,即使事後獲悉,那外教配偶,真正地受阻,不能在限期內,傳達自己的心願,而在對方另結婚姻時,也已皈依了公教信仰,也總不該予以拆散;相反的,這種婚姻,算是有效的、堅固的且從這種婚姻所生的子女,應該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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