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01    |
標 題 | 伯多祿.德.巴拿與若望.德拉督在聖體聖事方面的錯誤… |
會議或書信 | 樞機調查團致塔拉公總主教與凱撒.奧古斯書--公元一三七一年八月八日 |
內 容 | (1)假設那被祝聖的祭品—「聖體」—掉落或被拋棄於垃圾堆,污泥或其卑污的地方,那麼,這個祭品—聖體,即使餅形尚存時,基督之體也中止在餅形下存在,而再成為餅的本質。 |
註 釋 | *參閱1102-1103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02    |
標 題 | 伯多祿.德.巴拿與若望.德拉督在聖體聖事方面的錯誤… |
會議或書信 | 樞機調查團致塔拉公總主教與凱撒.奧古斯書--公元一三七一年八月八日 |
內 容 | (2)假設那被祝聖的祭品—聖體,為驢或其他畜牲吃掉,那麼,這個祭品—聖體,即使餅形尚存時,基督之體,也便中止在餅形下存在,而再成為餅的本質。 |
註 釋 | *參閱1101-1103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03    |
標 題 | 伯多祿.德.巴拿與若望.德拉督在聖體聖事方面的錯誤… |
會議或書信 | 樞機調查團致塔拉公總主教與凱撒.奧古斯書--公元一三七一年八月八日 |
內 容 | (B)假設那祝聖的祭品—聖體,為一義人或為一罪人吃掉,那麼,當他們用牙齒咀嚼時,基督便被劫升天,而不進入人的肚子裡去。 —以上邪說,由教宗額我略十一世出命,禁止予以宣講;違者受絕罰處分。 向黎勤區總主教及其所屬主教,頒發「人類救主」詔書—公元一三七四年四月八日 當時,騎士兼法官厄克氏(Eike)以拉丁文撰寫「撒克遜明鏡」;稍後,該書即被譯成德語。但若望.克倫郭在該書上,找出十四條謬論,並請教宗予以申斥;教宗遂頒發本詔書。 |
註 釋 | *參閱1101-110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10    |
標 題 |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救主詔書--公元一三七四年四月八日 |
內 容 | 我們藉此宗座文告,命令基督的一切信眾,對已被懲斥的寫作與規律,不得予以應用…(例如)(節一)…人在(法庭)以外所做的一切,儘管是眾所週知的事,亦能藉自己的誓言,獲得解放自由—(意即:脫身無罪),而且其他證據,也不能予以反證。(Landrecht 〔partitio vulgata〕:1,18, §2=artic. 10 GR.1,83=a. 9MGH 29) |
註 釋 | *參閱1111-1116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11    |
標 題 |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救主詔書--公元一三七四年四月八日 |
內 容 | (6)誰若因搶窺而被殺死,而被害人的親戚,挺身為他決鬥,那麼,這樣的人,便因兩人決鬥而拒絕一切證據,而且,這樣的死者,若沒有兩人的決鬥,也不能予以制服。(同上:a45MGH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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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釋 | *參閱1110-1116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12    |
標 題 |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救主詔書--公元一三七四年四月八日 |
內 容 | (7)如果二人在法庭上,大家爭論不休,那麼,那一方附和者比較多,那一方就獲得勝訴。 |
註 釋 | *參閱1110-1116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13    |
標 題 |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救主詔書--公元一三七四年四月八日 |
內 容 | (8)不拘誰,若按本書的方式,要求兩人決鬥(以決是非),則誰也不該拒絕決鬥。但挑戰者的健康,生來就比不上對方者例外。 |
註 釋 | *參閱1110-1116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14    |
標 題 |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救主詔書--公元一三七四年四月八日 |
內 容 | (9)不拘誰,因盜、窺的罪行而失去自己權利,那麼,這樣受害的人,不能以誓言來洗淨自己盜、窺的罪行,但可在「熾鐵」、「水」或「決鬥」三者方法中任擇其一。是的,這最後一段,准人「用熾鐵…」(以決定是非),是錯誤的。(a. 23MGH 38) |
註 釋 | *參閱1110-1116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15    |
標 題 |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救主詔書--公元一三七四年四月八日 |
內 容 | (12)嗣子對所承嗣人的盜、窺罪行,不負(賠償)義務。—這至少在良心的圈子裡是錯誤的。(a 7,66MGH 25,63) |
註 釋 | *參閱1110-1116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16    |
標 題 |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救主詔書--公元一三七四年四月八日 |
內 容 | [教會懲處〕上述各項,都受懲斥為假的,冒昧的,不公不義的,且其中若干處,還是異端的,裂教的,相反善良風氣,而危害靈魂的。 |
註 釋 | *參閱1110-1115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21    |
標 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 容 | (1)整個現(世)的(人)類,除基督外,沒有簡單地晉陞(神品)的權柄,而使伯多祿及其自己的人民受到統治,而在政治方面卻超越人之上。 |
註 釋 | *參閱1122-1139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22    |
標 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 容 | (2)天主不能給人,為自己及其子孫,一種垂諸永久的民權。 |
註 釋 | *參閱1121-1139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23    |
標 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 容 | (3)人類對於永久繼承權的文件—字據—是不可能的。 |
註 釋 | *參閱1121-1139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24    |
標 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 容 | (4)任何在恩寵中愉快而忠實地生活的人,雖沒有權利,但在事實上,他擁有天主的萬有。 |
註 釋 | *參閱1121-1139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25    |
標 題 |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 容 | (5)人祇能給自己所愛的兒子,而在基督的團體裡,祇能給自己的神子,一種使用方面暫時與永遠的主權。 |
註 釋 | *參閱1121-1139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26    |
標 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 容 | (6)假設天主存在的話,則現世的物主,可以合法合理地,拿去罪惡教會的財產。 |
註 釋 | *參閱1121-1139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27    |
標 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 容 | (7)教會是否在這種情況中,那不是我所要探討的事,但現世財物的物主職責,是查考教會的財產,且若有所不當,則他們可放心地去干涉,且可拿去教會的現世財物,作為他們對教會的懲罰。 |
註 釋 | *參閱1121-1139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28    |
標 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 容 | (8)我們知道:這不是不可能的事,即:基督的代表,祇憑自己的詔書,或祇由於那些和自己同夥人的同意,重用或不重用自己團體中的任何人。 |
註 釋 | *參閱1121-1139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29    |
標 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 容 | (9)人除非先由自己,主要地開除教籍,則不能遭受開除教籍的處份—或譯:人除非主要地先自己絕罰自己,則不能遭受絕罰。 |
註 釋 | *參閱1121-1139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30    |
標 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 容 | (10)沒有人遭受絕罰或被限止使用神權至於自己變壞自己的地方,而且人除非在天主的事件上,不受教會任何其他懲罰的折磨。 |
註 釋 | *參閱1121-1139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31    |
標 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 容 | (11)人除非違犯基督的律法,乾脆就不受懲斥、或絕罰的束縛。 |
註 釋 | *參閱1121-1139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32    |
標 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 容 | (12)沒有先例可援:基督曾授權自己的門徒,絕罰屬下的人,尤其是為了否認現世物權的緣故,正恰恰相反。 |
註 釋 | *參閱1121-1139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33    |
標 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 容 | (13)基督的門徒,沒有權柄用教會的懲罰,強迫地勒索世上的財物。 |
註 釋 | *參閱1121-1139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34    |
標 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 容 | (14)這不可能是天主的絕對權能,即:若教宗或其他的人,偽裝自己用任何方式釋放人(即赦人罪)或束縛人(即不赦人罪),他就因此而赦人罪或不赦人罪。 |
註 釋 | *參閱1121-1139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35    |
標 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 容 | (15)我們應該相信:祇有當自己遵守基督律法的時候,才赦免人罪或束縛人罪。 |
註 釋 | *參閱1121-1139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36    |
標 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 容 | (16)這該是公教會人所信的,即:任何按規晉秩的司鐸,都有足夠的權柄,施行任何一件聖事;且由此所得的自然結論是:任何司鐸,都可赦免任何悔過罪人的任何罪孽。 |
註 釋 | *參閱1121-1139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37    |
標 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 容 | (17)教會人士若習慣地妄用財物,則君王可從他們手裡,拿走他們的財物。 |
註 釋 | *參閱1121-1139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38    |
標 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 容 | (18)不拘是世上的物主,或神聖教宗或教會的首領—基督,都拿世上的財物或恩寵來使教會富有,並把那些拿走教會財物的人們,開除教籍;可是,他們即因此默認的條件,可在教會犯了相當嚴重罪行時,剝奪她的財物。 |
註 釋 | *參閱1121-1139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39    |
標 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 容 | (19)教會人士,甚至羅馬教宗,也能合法地受到自己屬下的人以及世俗人的貶責(逮捕),也能受到他們的控告。 |
註 釋 | *參閱1121-1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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