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爾一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125   
標 題 尼采信經
會議或書信 第一屆尼采大公會議--公元325年六月十九日至八月廿五日
內 容

我們相信一個天主,全能之父,一切有形與無形之物的造作者。

--(我們)又信一個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天主之子,由父所生的獨生子,這就是:由父的性體所生,是出自天主的天主,出自光明的光明,出自真天主的真天主,受生而非受造,與父同一性體;無論在天上或在地上的萬物,都是藉著祂而造成的,衪〔為了我們人類〕,並為了我們的得救,(從天)降下,成為血肉,而成為人;衪受苦受難,而在第三日復活,(且)升了天,將要來臨,審判生者與死者。

--我們又信聖神。

註 釋

*這是信理方面最負盛名的定斷。諸如歐色比(PG.20, 1540BC),聖亞大納削(PG.26, 817B),聖巴西略(PG.32, 548C)都引證過這段最傑出的信經。以後如加千陶會議,曾以尼采會議為榜樣,亦制定信經格式,特別為主教宣誓信理之用。在尼采信經的許多拉丁譯本中,最出名者,要算聖依而利,(PL.10, 536A)的譯文,還加上希臘文的咒咀語辭,兩相對照,稍有出入。

*參閱012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126   
標 題 尼采信經
會議或書信 第一屆尼采大公會議--公元325年六月十九日至八月廿五日
內 容

誰若說:「(衪起初)不存在,(後來)才存在」,還說:「衪在受生之前,是不存在的」,又說:「衪是從不存在中而受造的」,或說:「衪是從其他性體或從其它要素〔受造的,或〕是說:〔天主之子〕,是可以變換的,或可以變更的」,凡此種種人們,公教會一律予以咒詛,(開除教藉)-(予以絕罰)。

註 釋

參閱012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S0128a   
標 題 論閹割
會議或書信 第一屆尼采大公會議--公元325年六月十九日至八月廿五日
內 容

法典一 誰若由醫師,因病不得不被斷肢,或為野蠻人所閹割,那麼,他還該留在神職班中。但若健全無病而自己斷肢,則宜禁予留在神職班中,而且以後,這樣的人,不該予以晉秩。正如,這是昭然若揭的,即若據說:有人肢體患病,竟敢自己斷肢,同樣,還有人,或為野蠻人,或自己主人所閹割,而在別的方面,(清白無罪),非常堪當為聖職人員者,則(教會)規則,准予進入神職班中。

註 釋

*0127-0129 申命紀23:2:「被閹割的人,不得進入上主的集會。」基督卻稱揚被閹割者,說:「有些閹人,卻是為了天國而自閹的」(瑪:19 12);基督還命人斷肢,說:「若是:你的右手使你跌倒,砍下它來,從你身上扔掉……」(瑪5, 29)。事實,上曾有人嚴格按字面之意,遵守基督的話去自閹,例如:瓦肋士派的人(PG 41, 1009D)奧斯定曾對此事加以複述(PL 42, 32)。教會對自閹的禁令,在尼采大公會議中所頒佈的,似乎算是第一次。

教宗比約十二世,於公元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三日,向第一屆國際神經系統研究會會士所作的演講中,曾引用「應保持身體完整」之原則,不准無故自閹或斷肢(AAS 44[1952]78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123   
標 題 論異教人的洗禮
會議或書信 亞雷拉(Arelatens,Arles)第一屆會議──公元314年八月一日開幕
內 容

至於非洲人,他們應用自己的法律,如有人從異教中來到教會裡,他們就問他信經(中的道理),而為他們重行洗禮,(但)若他們明知:他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而受洗,那麼,他們祗給他覆手,使他領受【聖】神;如果問他聖三(道理)而不予回答,那就給他付洗。(Can.(8)9)。

註 釋

*該會議特別討論道納篤(Donatista)異端人。

*Ed:Turner 1/ II/ III(1939)387【=c.9】/ Grat. Decr. P. III dist. 4c109(Frdb. 1, 13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127   
標 題 論異教人的洗禮
會議或書信 法典(Canones,Ed:Bruns 1, 16, 19, 18/PL56, 827Css)
內 容

至於那些自稱為清白的加打(Catharus)人-(即諾瓦濟人)-,如有人回歸公教會來,那麼,這神聖的大公會議,願意他們,領受了覆手禮,仍留在神職班中。但他們宜當眾書面承認這公教會,宗徒的教會所接受所隨從的一切信理。這就是說:那,些重婚者以及那些在教難中失足-(背教)的人亦應予以通功:(Can.8)

註 釋

*參看0127-012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128   
標 題 論異教人的洗禮
會議或書信 法典(Canones,Ed:Bruns 1, 16, 19, 18/PL56, 827Css)
內 容

至於保祿主義(Paulianistae)的人們,若他們投奔公教會來,那麼,大會業已宣判:應用盡方法,給他們付洗。如果他們過去是神職人員,當然,要是他們無玷的,無可指摘的,那麼,先給他們付洗,然後由公教會的主教,授予聖秩。(Can.19)

-Can. 1.Casfratio, vd S128a-

註 釋

*參看0127-012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129   
標 題 論送臨終聖體事
會議或書信 法典(Canones,Ed:Bruns 1, 16, 19, 18/PL56, 827Css)
內 容

至於臨終的人們,如今也該遵守古代的律法和章程;即:誰若出離肉身,絕不讓他缺去必要的臨終聖體。一個無望於生活的人,獲得通功,而參與祭獻,如再獲得康復,則應被列於那些祗獲祈禱通功的人數中,一舨說來,任何處於病危中的人,若要求與教會通功的恩寵,則主教也許由於他的奉獻,都該給他通功。Can.13(12)

註 釋

*參看0127-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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