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望廿三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30   
標 題 論投票選舉事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覆文--公元一九五九年三月廿五日
內 容

問題:某一些政黨人或某一些候選人,雖然不信仰那相反天主教道理的原則,甚至投名加入天主教會,可是事實上,他們與共產黨人,連合在一起,並以自己的行徑,袒護共產黨人;試問:天主教公民,可否投票,選舉這些政黨或這些候選人呢?

教宗於四月二日核定覆文:按聖職部於一九四九年七月一日所發的訓令(見*3865):「不可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35   
標 題 良十三世對社會問題的遺訓
會議或書信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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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 良十三世…首先…指出:無論如何,不能把直接淵源於人格的"勞動"(Labor)視為某種「貨品」。因為大多數人,都靠勞動,猶如唯一根原,藉以獲得他們的衣食和生活費。故勞動的酬報,不得依照商人的慣例,而應依照正義及公平的規律來評定;不然的話,縱使勞資雙方自由訂立了勞工契約,也是嚴重地違反正義的。[cf. *3270]。

再者,財產私有權,乃至擁有生產作業的權利,是由本性賦予每人的;國家決不得取消之。但因私產權含有為社會服務的天職,故擁有私產者,不應僅為一己的利益,必須也為他人利益而予以運用。

註 釋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36   
標 題 良十三世對社會問題的遺訓
會議或書信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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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國家(政府),其目的既在為大眾謀求現世公共利益,故無論如何不能忽視人民的經濟問題,而應迎合時機,現場督促,使能生產豐原的物質;而-「物資的應用,為修德也是必需的」-(S. Thomas Aq. De regimine principum, 1, 15)-同時,又應維護全體人民,尤其是弱小者,如:工人,婦女,兒童的權利。政府也絕不得推卸設法改善勞工生活的責任。

為此,政府應注意,使勞資雙方簽訂的勞工契約,符合正義及公平標準,使工人無論在什麼地區工作,他們的人格尊嚴,在肉體與精神兩方面,都不致受到損害。對這一切良十三世在其通牒內,臚列著有關人類社會生活的正義及真理的至高原則。這些原則,先後為現代各國所引用,來訂定法律。我人前任教宗比約十一世,在其"四十年"通牒中宣稱:這些原則為訂立並推進一個法學新部門,即所謂"勞工法",具有極大的貢獻。

註 釋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37   
標 題 良十三世對社會問題的遺訓
會議或書信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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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通牒裡,教宗還肯定工人,不獨有天賦權利,加入由工人單獨組成,或由勞資雙方共同組成的社團,以及改組社團,使之適合於他們所認為,對其職業更為相宜的形式,而且工人一無例外地有權利在上述範圍內,自由自動地採取為他們有利的活動。

最後,工人和雇主,在相互關係上的作風上,應合於人類團結及信友(基督徒)的愛德標準。因為自由主義者所宣傳的無限制的自由競爭,和馬克思主義所主張的階級鬥爭,都是完全違反天主教教義和人類本性的。

註 釋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38   
標 題 良十三世對社會問題的遺訓
會議或書信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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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 [教宗比約十一世在他的"四○年"通牒裡]宣稱:教會對嚴重的社會問題,貢獻特殊的努力,以盡量解除整個人類社會的困惑,乃是教會的權利與任務。他除了對良十三世通牒所提示的,適合時代環境的原則和訓誡,加以強調之外,又乘機對人們,乃至公人士所懷疑的若干原則,加以解釋;同時也指出,應如何將那些原則和訓誡,拍合在業已改變了的時代情形上去。

[四○八] 當時有些人所懷疑的是:信友對私產權,對工人薪金並對業已緩和了的社會主義,應有什麼想法。

對第一疑問,我人前任教宗重新聲明:私產權是由人性產生的;這私產權含有社會性並給那擁有私產者,帶來了社會性的任務。

對第二疑問,因為有些人以為工資制度,根本是不公道的,故比約十一世,一方面責斥他們謬論,而在另一方面,他又指出工資的訂定,何以往往不合人道,不合正義(的原因);同時,為使工資不違反正義和公道起見,特將人們應循的方式和條件,詳細加以陳述。

對於這一類的問題,我人的前任教宗,曾明明指示,在目前的情況下,使勞工契約在某種程度內,為社團契約所調節,是頗為有益的。那便是讓「工人與職員,成為股東和經理的夥伴,或分得一分盈利」(四零年通牒,AAS.23(1931)199;*3733)

比約十一世曾強調說:「若把勞動的社會性及個人性置諸腦後,便不能公道地衡量其價值,也不能予以公平的報酬了」(同上,二零零)。這項指示,無論在理論上或實際上,應十分重視之。因此,調整工人報酬時,正義要求人們,除了工人本身及其家庭的需要以外,還須顧及工人工作以內的生產機構的情形,以及其它有關“各種公共的經濟利益”(同上,二零零)。

註 釋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39   
標 題 良十三世對社會問題的遺訓
會議或書信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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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教宗聲明]:共產主義與天主教的主張,根本是相反的,至於社會主義,雖然他們的主張,比較溫和,但信友萬不能予以贊同。因為,首先他們將社會生活,完全局限於這暫時的世界,並認為社會生活的目標,祇是為求現世的舒適而已;其次,他們為人類的社會生活,只以增進財富為宗旨。這種思想,將使人類自由,大為削弱,而使社會的,尤其是國家的權利,失掉其真正的意義。

註 釋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40   
標 題 良十三世對社會問題的遺訓
會議或書信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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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約十一世很了解:自良十三世頒發「新事」通牒後四十年來,時代和局勢所有根本的轉變。這從自由競爭一事看去,尤其顯明。因為自由競爭所有一種內在的自然力量以及自由競爭的這種政策,幾乎趨於“自殺”地步。這不獨使大量財富,且使由大量財富所產生的財富,一無節制的權力,被集中在少數人手中。而且,「他們往往不是主人,只是資金的管理者與調度者,他們便藉此資金,為所欲為」(“四十年”通牒,210s)

教宗更深切地理會到:「經濟壟斷代替了自由競爭;無拘無束的獨佔野心,繼承了私利的貪慾;整個經濟變成了非常粗野、無情、殘忍的局面」(同上211)致使國家權力,也必須為富有者的利益而服務。何況他們憑著財富,多少還可以號令其它國家。

為了適當地防堵這種趨勢,教宗曾提示了重要原則:即經濟制度,應該回返到道德生活的正軌。同時,個人的團體的利益,又該與全人類的利益調節。依照我人前任的訓誡,首要的是恢復社會秩序,組織經濟和職業的小型團體,而這些團體,應該是自主的,國家不得濫用權力去干擾它們。但政府當局,應滿全自己的職責,不得輕忽大眾的利益。最後,如果這與全人類有關的社會問題,則各國對各民族的經濟利益,應該攜手合作,彼此商討才是。

註 釋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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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941   
標 題 良十三世對社會問題的遺訓
會議或書信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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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約十一世的通牒特有的理論,主要的,可分為兩大端:(一)無論是個人的或是團體的利益,也不管是無約束的自由競爭,或是豪富的經濟壟斷,更不管是國家所奢望的榮譽或稱霸的野心,以及其它類似的企圖,都絕對不能被人視作經濟事業的至高法律。(相反地)任何經濟事業,必須以正義和仁愛為管理的原則,為制定社會事務的主要法令。

(二)我人認為“四十年”通牒的特點是:替在各國內部在國際之間,以實行正義為目標而建立的公私機構,制定了一套法律,使從事經濟業者,依據這法律,將自己的利益與大眾公共利益,適當地協調起來。

註 釋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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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42   
標 題 良十三世對社會問題的遺訓
會議或書信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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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一]…比約十二世立意乘此機會,更清楚地解釋教會對社會經濟生活所訓示的「三大基本價值,即使用財富勞工及家庭,三者彼此連貫,相輔相成」(Pius XII, Nuntius radio Phonicus, 1-V1-1941,(AAS, 33(1941)198S.)

關於第一點,我人的前任指出:人類維持生活的權利,遠超乎一切有關經濟的其他權利,而且也遠在私產權之上。依據我人前任的指示,私產權固淵源於自然律,但按物主的旨意,決不得妨礙人類維持生活的權利;因為「天主為人人所造的財富,目的是要人人都能按正義和仁愛的原則去享用它們」(同上199)。

論到勞工,比約十二世,重申良十三通牒的內容,聲明人人兼有勞動的義務及權利,因此人人也有權利,自行規定有關勞動的方式。但若他們不願意,或不能自行規定時,「一國家始能介入,並在真正公益所要求的方式及界限內,釐定工作範圍,調整和分配工作」(同上201)。

教宗談及家庭時,全力強調:擁有私產,非常有助捍衛並維持家庭生計,「因為要使家長善盡造物主所指定的責任,照顧全家精神、物質、及宗教各方面的利益,就非有充份的自由不可」(同上202)。因此家庭也享有由原居地遷移到別處的權利。我人前任忠告各國當局,在准許本國人民遷出或接受外國人民移入一事上,「凡能減損或破壞國際間彼此真誠協和的事件,都該絕對予以避免」(同上203)。

註 釋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43   
標 題 論互助原則
會議或書信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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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三]…在經濟範圍內,首先應該規定的一點是:無論由私人單獨經營,或由私人與他人合夥經營,以謀共同利益的民營企業,應佔優先地位。

然而,為了有效推動財富的增進,導致生活繁榮,並求取民眾公共利益,依照前任教宗們提出的理由,政府與私人合作,也是必要的。

可是,政府的合作是:贊助、鼓勵、調節、補救、和玉成;這是以比約十一世,在“四十年”通牒中所標榜的「輔導原則」為根據的;他說:「猶如由個人的努力和技巧能成功的事,從他們手裡奪過來,交給團體去幹,那是不合理的;同樣,由較小較低的團體能勝任的事,讓給較大較高的團體去作,那也是不公道的;同時,這對正當秩序,也有重大的損害和困擾。這是一條屹立在社會哲學上,極重要的,不可動搖的與不能變更的原則;因為國家的一切行政,因了它的意義和性質,是應該輔導社會機構的每一個肢體的,決不能予以毀壞和湮沒」(四十年通牒,*3738)。

…因此,責在謀求公共利益的政府,在經濟事業上,需要貢獻更廣泛更妥善的合作,務使各種制度,服務、工具、及措施,都適當地符合上述應完成的目標[415]。

然而,國家當局對經濟事業的照顧,雖然範圍較前廣泛,並能涉及團體內部,但決不得縮小私人行事的自由,反而應予放寬,務使每個人的主要權利,得以保全無損。

註 釋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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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44   
標 題 論公平酬報的準則
會議或書信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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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九]…我人認為,我人有責任重申忠告:工人的薪金,絕對不得為商人的自由競爭所左右,也不得讓豪富者的專橫來決定。這該絕對遵守正義與公平原則。這原則要求:工人的報酬,應足以度其合乎人性尊嚴的生活,並勝任愉快地負擔其家庭的責任。不過為訂立公道的工資,下列數點,也須加以考慮:(一)每人對經濟生產有多大貢獻;(二)工人在其工作的企業機構的營業狀況如何;(三)國家的公共利益,尤其是國家,要想使全國勞工都有工作機會時,有何要求。最後,許多性質不同,幅度不等的國家的公益,有什麼需求。

上述原則,雖然隨時隨地,都可合用,但在個別情形下,該如何運用,卻不能確定地予以規定,除非對財富的多寡,具有相當的估計。因為各民族所有財富的厚薄和性質,各有所不同,而且實際上,真有其不同,甚至在同一國家裡,亦往往因時勢的變遷而有異。

我人以為值此時機,向大家致一忠告,是不會不合時的。現在的特殊需要,是社會進展,應與經濟進展,互相連繫,彼此配合;務使各階層的國民,由於國家財富的增厚,都能獲得均等的利益。

註 釋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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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45   
標 題 論公平酬報的準則
會議或書信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內 容

[四二零]…此處應被提及的是:目前在許多國家經濟制度下,那些中級、高級的生產機構,所以能大量生產的理由,就因為人們得所有盈利,悉數用以添置或改良機械。關於這點,我人認為,應有所規定,即:生產機構,在這種場合下,應承認工人,尤其是那些工資未能超過最低薪額的工人,有分享盈利的名份。

對於這點,應該三思我人前任教宗比約十一,在其四十年通牒中所發表的訓示:「把勞資合作所獲得的利益,或僅僅歸功於資本,或僅僅歸功於勞力,都是徹底錯誤的;不理對方的功能,自己獨佔(勞資)雙方共有的成果,是非常不公道的」(四十年通牒,意譯本-觀察報:AAS. 23(1931)195)。

註 釋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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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46   
標 題 論公平酬報的準則
會議或書信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內 容

事實告訴我們,滿全正義的方式不一;其他的暫予不談,目前為人最渴望的,且似乎是最合時宜的,便是使工人逐漸有份於公司的收入;現在較諸我人前任的教宗時代,更「應該努力,至少在將來,應以公平的一部份盈利,讓與資方,但亦應給勞力的工人們,相當充足的一部份」(同上,198)。

不過我人亦應該注意:公平的工資,應當配合入息來評定,務使國家或整個人類社會的公益,得以顧全,才是。

註 釋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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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47   
標 題 論工人分享盈利的問題
會議或書信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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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一]…依照正義原則,不但應該合理的分配由勞動所產生的盈利,而且工作條件,也應該是合理的,因為在人性中,存在著一種需要;即:人在工作時,不但應負起工作的責任,而且,亦應以工作來成全自身。

因此所獲的結論是:如果從事生產的經濟制度或條件,有損於工人的人格尊嚴,或削弱其責任感,或剝奪其自發自動的能力,則這樣的制度,縱然產生極豐厚的利潤,並把利潤分配得符合正義及公平的標準,我人斷言,它也是與正義背道而馳的。

雖然,何種經濟制度,更適合人性尊嚴,何種工作條件,更能適宜地啟發人的責任感,乃是一言難盡的事;但我人前人教宗比約十二世,仍然提示了適切的原則:

「農民、技工、商人等的小型和中型財富,應當加以保護和獎勵,應讓他們參加合作社,以分享大型企業的固有利益。此外,還應設法使勞工契約,至於在某種程度內,由社團契約來加以調節」(Pius XII, Nunt. rad.,1-Sept.1944,AAS 36 (1944) 254)。

註 釋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48   
標 題 論工人分享盈利的問題
會議或書信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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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人…認為:工人在自己公司內,要求參加與管理生產的活動,那是合理的。至於究竟應在何種事件上參與該項活動,則我人以為不可能做出決定性的準則來,最好,看各公司的情形而定…可是,工人在自己公司內,無論其為國營或民營,對公司的管理事宜,有權積極參與,乃是毫無疑問的…

[四二四]…[對於這事]比約十二世,清楚地指出:「人人既願過問經濟及社會事業,則他們的事業,便不能完全由他人任意處理」。(教宗向公教廠主…訓詞-S-Oct. 1956, ASS48, 1956, 799ss)重視人性尊嚴的公司,固應保持管理方面必要而有效的統制權,這是無可置疑的;但不能因此而使每天在公司內工作的人,僅讓經理牽著走,只許默默地執行命令,而不准提出建議和經驗,對經理所給自己的指示,完全處於被動地位。

註 釋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49   
標 題 論所有權的性質
會議或書信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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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七] [現代人的想法]與其擁有財產,更願握有技能;與從資本及資本相連的權利,獲得利潤,更願從工作及與工作相連的權利,獲得進款。這原是非常合乎工作本來的特性,因為工作直接出自人格,應該比身外的財產,更受重視;而財產本質上,祇是工具而已;這實在是人類進步的經驗。

不過這種經濟現狀,卻引起人們的懷疑:莫非教宗們對社經問題所強調的原則,即私產權,乃至擁有可以生產其它物質的財產所有權的原則,在現代(世界)已失去其效力或減低其價值?!

這種懷疑,毫無根據。私產權和擁有可以產生其它物質的財產所有權,是永久有效的。因為這種權利,是蘊含於本性內的。本性告訴我們,私人先國家而存在,國家應指向私人,一如指向其目的一樣。除非人人能自由選擇,並使用為實行其權利所必需的事物,則私人在經濟上自由活動的權利,將不復為人所承認。經驗和歷史指出:如果政府,連私產權也不承認,則私人自由,連在基本事上,也必受到剝奪,或完全到消滅。由此可知,自由的保障和鼓勵,便是私產權。

註 釋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50   
標 題 論所有權的性質
會議或書信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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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為了這個緣故,某些經濟政治團體及社會,在從前,一面致力於調和人類社會的自由,和正義,而在另一方面,卻幾乎直至最近,仍然否認人們可以擁有生產其它物質的財產所有權;但到現在,卻因對社會現狀,有了更豐富的經驗,改正了自己的意見,而其作風,宛如肯定所有權似的。(這裡暗指:西德社會主義而言,13-15 NOV. 1959, Grundsatz – Programm, P15)

我人樂意引用教宗比約十二世,對這個問題所給的指示:「教會所以維護私產權,是為了在社會生活上,建立極其完善的倫理秩序。教會原無意支持社會現狀,好像承認這現狀,是合乎天主旨意似的,更無意袒護豪門鉅富,而忽視貧困者的權利…教會的目的,是要使私有權制,完全合乎天主上智的計劃,和自然法的要求」(見宗座公報,卷36 (1944) 253頁);這意思是說:私產權是人類自由的保障,同時為重要建社會秩序,私產權提供不可或缺的功能…

註 釋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51   
標 題 論所有權的性質
會議或書信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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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祇是承認人類享有天賦私產權,和可以擁有生產其它物質的財產所有權不夠,還該努力,使這權利普及到人民各階層去。

按照教宗比約十二世的明確指示,一面“尊嚴的人性,為了生存,擁有享用地上財富的天賦權利;與這權利相呼應的,便是應讓人人在可能範圍內,擁有私產的任務”(見:“Nunt. Rad. 24-Dec. 1942(ASS35, 1943, 17),而在另一方面,勞動的高貴性,也在要求“維持並完成一種社會制度;這制度應使各階層人士,可以安全地擁有一份適度的私產”(同上,20)。

…上述私產權,顯然不妨礙政府和其他公共機關,可以擁有生產其它物資的財產所有權,因為“龐大的經濟權,除非保留給國家,是不能讓私人去操縱的”(見四十年通牒,AAS 23, 1931, 214)。

現代特徵之一,是政府及公共機關的財產,日益擴大,原因是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承擔更大的責任;但政府應完全遵守我人迭次所強調的“輔導原則”,就是政府和公共機關,祇可在真正公益明顯需要範圍內,始可擴大其財產,並宜竭力避免,使私人財產,遭到太過的削減,甚至完全消滅的危機…

註 釋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52   
標 題 論所有權的性質
會議或書信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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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零]…但我人前任教宗們,也經常強調:私產權內,存在著社會性責任。這是出乎造物主的旨意;祂創造了萬物,原是要整個人類,用以合理地度其暫生。一如教宗良十三世在“新事”通牒內所說的:

“任何人接受了天主賜與的豐厚恩惠,無論是肉體方面,或是身外的,也無論是精神方面的,他們接受的目的,該是為了成全自己,同時“替天行道”利用這些恩惠來加惠於人;所以,人懷著才能,切勿藏而不用;握有財富,切勿吝於施捨;技有專長,當盡量利用,並與他人,分享其利”。(Acta II, RM . 1891,114)。

註 釋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53   
標 題 論人工受孕
會議或書信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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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七] 我人特此鄭重聲明:唯有在一夫一妻的不可拆散的,而對信友,又是被提升到聖事地位的婚姻制度下,所組成的家庭中,才准繁衍人類生命。又因人類生命,是經過思考而傳授的,所以必須遵循天主神聖、堅定、不可侵犯、人人都該承認,都該恪守的法令而行事。故此,任何人不得將對動植物所施行的人工生育方法,施之於人。

人人應將人的生命,視為神聖的。因為人的生命,自始便需要造物主的行動。故凡違背天主的這些法令者,不但冒犯天主的威嚴,而且也污辱了自身及人類的尊嚴,而削弱了國家內在活力。

註 釋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55   
標 題 論天主為人所定的秩序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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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七] 和平於世,乃古今人類熱切渴望的對象。人人皆知:除非人遵守天主所定的秩序,則“和平”無從建立,也無從予以鞏固。

(今日)科學技術的躍進,清楚地昭示我們:在生物和自然界的威能中,存在著美妙的秩序;這也告訴我們:人類擁有其內在的尊嚴;他不但能夠發現上述的秩序,而且還有能力,製造適當工具,來征服自然的本能,使之為人類服務。但科學技術的進展,首先揭示了萬有及人類的創造者天主的無限偉大。事實上,萬有是由天主從無中造成的;天主曾將其上智及美善,灌注於萬有內……至於人類,則是天主依照自己的肖像和模樣而造成的(見創:1/26);是祂賦予人類理智和自由,並立人為萬有之主……(詠:8, 6-7)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56   
標 題 論天主為人所定的秩序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內 容

但今與萬物的井然有序,形式堅銳對立者,是各人及各民族間的動亂。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似乎非暴力,不能予以維持。但造物主曾在人性深處,深刻下一種秩序。而人的良知,不僅能發現這秩序,而且祂還命令人,嚴予遵守;「如此證明了法律的精華,已刻在他們的心上,他們的良心,也為此作證」(羅2/15)。這好像不能不這樣做嗎?是的,因為天主的一切工程,實際上,都是祂無限上智的反映;那受造物越是優秀,它對天主上智的反映,也越是顯明(參閱:詠:18/8-11)。

但某種荒謬意見,往往使許多人忘想,以駕馭無靈之物及其本能的定律,來統治人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他們不知道統治人類的法律,完全不同:這法律祇能由人性內發掘,因為萬有的創造者,曾將這法律,銘刻在人性內。

[二五九] 這種法律指示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應如何調整其相互間的關係,應如何調整國民與政府之間,國與國之間,乃至各個人,各民族與由各國所組成的世界性團體之間的關係;而這世界性團體,為整個人類的利益,是迫切需要的。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57   
標 題 人類的權利與義務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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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使人們的共同生活,秩序井然而有利於每個人,就必須將下列原則,奉為圭臬,即人人都有位格的,也就是說,人人都擁有一個具有理智及自由意志的本性,因而在本質上,人人便擁有全部直接淵源於人性的權利與義務;而這些權利與義務,既是普遍的,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絕對不可轉讓的。(參閱:比約十二世,24-VII-1942的廣播詞,ASS, 35[1943]9-24)

如果我人由啟示的真理來看,則人性的尊嚴,更令人肅然起敬,因為這是由基督寶血所救贖,又因超性恩寵的緣故,它已成為天主的義子,天主的朋友,天主的常生嗣子。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58   
標 題 論人的基本權利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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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人權,首先呈現於目前的,是人有生存權利,人有保衛身體完整,並有取得為度相稱其尊嚴生活所需物品的權利,諸如:食品、衣服、住屋、休息、醫藥、以及其它政府為人民必須提供的服務。因此,如果人患病,或感到工作疲倦,或淪為鰥寡、年邁、失業、或無辜而遭受貧困,缺乏生活必需品時,即有權利獲得照顧供應。(見:比約十一世,救主通牒“Diviri Redemptoris ”19-martic 1937, AAS, 29[1937]78;比約十二世,於1-VI-1941廣播詞,AAS, 33[1941]195-205)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59   
標 題 論人的基本權利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內 容

根據自然法,人亦有權利享受應得的尊榮及令譽,有權利自由探求真理,以及在秩序及公共利益的許可範圍內,發表和宣揚其思想並可自由研究技藝。最後,關於國家事務,人有權利得到客觀的報導。(見:人權宣言,12節19與27節)。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60   
標 題 論人的基本權利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內 容

自然法亦給予人分享文化恩澤的權利,故依照他本國文化的連展程度,應給與每個人接受普通教育,以及基本教育,或接受技術及職業訓練的機會,並應設法使天資聰穎者,接受高等教育,俾能在人類社會中,獲致相稱其天才及技能的職位,(參閱:比約十二世,(24-Dec. 1942)-廣播詞,AAS, 35-1943-9-14;人權宣言,26節)。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61   
標 題 論人的基本權利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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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良心的指示來恭敬天主,並公開地或私下地信仰宗教,這也是人權之一;誠如拉克旦(Lactantius)所說的:人生在世,是為對造化我們的天主,表現應有的崇敬;人祇該信認,也祇該服從唯一天主。一條孝愛的鎖鏈,將我們束縛於天主;因為「宗教」,[拉丁語為(Religo),意即:再束縛](Divinae Institutiones, lib. 4. c. 28, 2. PL. 6, 535Bs)。關於這一點,我人前任教宗良十三世肯定說:「這是真正相稱天主子女的自由;這自由確保人性尊嚴,絕不該為任何暴力所摧殘。這正是教會經常期望,經常珍惜的自由;這是宗徒們所恒心捍衛,是公教辯護者,以其著作所屹立,是無數殉道烈士,以其鮮血所祝聖的自由」(“Libertas praestantissirnum” Acta Leonis XIII, t. 8, Rm.[1888], 237;參閱:3250)。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62   
標 題 論人的基本權利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內 容

人們還有自由選擇生活地位的權利,因此,人有權利建立家庭;對於這一點,男女享有同等權利,也負有同等義務;人也有權利隨從聖召,為司鐸,修士,或修女。(參閱:比約十二世,廣播詞-24-VII-1942-*3957;人權宣言,十六節)。

至論家庭,是以婚姻為基礎的,而婚姻則是自由訂立的一夫一妻的,不可拆散的契約。人們必須重視家庭,因為家庭是人類社會的細胞。所以,人必須以絕大的謹慎,照拂家庭,不獨在社會經濟問題上是如此,在文化及道德方面,也是如此,務使家庭組織,日趨鞏固,克盡其所負職責,而父母的職責最主要的,是在於養育子女,教導子女。(見:比約十一世,聖潔婚姻通牒,ASS, 22[1930]539-592;比約十二世廣播詞-1-VII-1942)。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63   
標 題 論人的基本權利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內 容

談到經濟問題,明顯的是:自然法要求人有權利擁有工作機會,並在工作上,發揮主動精神,(見廣播詞;1-VI-1941, AAS, 33[1941]201;人權宣言,23節1)。

然而,與這種權利緊相連接的是:人有權利,要求工作條件,不應削弱其體力,不應摧殘其道德的完整,不應妨礙青少年的正常教育。至於婦女,則應使其工作環境,適應其為人妻,為人母的需要和任務。(見“新事”通牒,Acta //[Rm. 1891]128s)。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64   
標 題 論人的基本權利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內 容

導致於人格尊嚴的另一權利是:凡人應以責任感,展開其經濟活動(見“慈母與導師”通牒,AAS 53[1961]422;*3947)。

因此,不容緘默的一點是:將依循正義法則,訂定工資,給予工人,務使他及其家屬,在企業能力所及的範圍內,可以度相稱人性尊嚴的生活。關於這一點,教宗比約十二世,曾這種強詷說:

“人既有天賦的工作義務,自然也有以工作為手段來照顧自己和子女生活的權利。本性為保存人類而做的安排,就是這樣周到的”[廣播詞-1-VI-1941-AAS 33(1941)201]。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65   
標 題 論人的基本權利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內 容

淵源於人性的又一項權利,就是擁有私產,連適於生利的財富,也不例外。我人曾在他處聲明過:“這權利構成保衛人格尊嚴的有效手段,幫助人們在任何活動圈內自由履行職責。最後,私產權鞏固家庭的團結與安全,這對國家治安及繁榮,不無裨益”。[慈母與導師通牒,AAS, 53[1941]201]。

最後必須注意的一點是在私產權內,亦包括著社會任務。(見同上,430;亦可參閱:比約十一世*3726,3728)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66   
標 題 論人的基本權利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內 容

人既生來是合群的,故人有權利集會結社,有權利給予其社團以他們認為最適合的的形式,以達成其目標,有權利在社團內採取主動負責的活動,務使社團產生預期的結果。(見“新事”通牒,ACTA //[1891]134-142;“四十年”通牒,AAS 23[1931]199;比約十二,致美國主教書-1-XI-1939(AAS 31[1939]635-644;人權宣言20節;*3961)

在“慈母與導師”通牒中,我曾剴切指出:為了達致個人無法有效地達致的宗旨起見,建立多數會社,或中間團體,乃是絕對必要的;這些會社,或中間團體,為保障人格尊嚴及自由,極其重要,唯應顧全人們的責任感。(見ASS 53[1061]430)。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67   
標 題 論人的基本權利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內 容

同時,人們在祖國畛域內,亦有權自由留居或遷移,而且,如有合法理由,亦可移居他國,並在該國取得住所;決不能因為是某國公民,人便不得成為人類大家庭的一員,或成為全球性團體的成員。(參閱:比約十二世之廣播詞-24-XII-1952,AAS 45[1945]33-46;人權宣言13-14節)。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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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68   
標 題 論人的基本權利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內 容

與人格尊嚴最緊相連接的另一權利,是積極參與國是,並獻身於國家公共利益;我人前任教宗比約十二世說:人不唯不是社會生活的客體或被動因素,而是,且亦應該是,(廣播詞-24-XII-19,44,AAS 37[1945]12)永久是社會生活的主體、基礎及宗旨。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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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69   
標 題 論人的基本權利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內 容

人的權利,應受法律保護,這也是出自人尊嚴的一項權利。這權利必須是有效的、人人平等的、合乎真實正義的準則的;就如教宗比約十二世所說的:“有了合乎天主聖意的法律,人才能享受到那為法律所保護的,生活安定的,不可讓渡的權利;有了這樣的法律,人才能享受一個不受襲擊的,具體的權利範圍”(見廣播詞-24-XII-1942,AAS 35[1943]21)。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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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70   
標 題 自然法賦予人的義務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內 容

[二六四] 凡人擁有上述出自人性的各種權利,亦連帶負責相對的義務。這些由自然法賦予的權利與義務,一律皆以自然法為依據,並由自然法取得支持,取得堅不可破的權威。

譬如:與人的生存權利緊相連接的,是維持生命的義務,與人所有度量相稱其尊嚴生活的權利緊相伴隨的,是有人度榮譽生活的義務;與人所有自由探求真理的權利不可分離的,是人必須日益加深,廣泛尋求真理的義務。

  在社會生活中,如一人有某項權利,則他人必須承認,尊重其權利的義務。任何權利的效力,及權威,莫不導源於自然法;自然法既給人權利,自也給人相應的義務。如果人祇知肯定自己的權利,而完全不願自己的義務,或不充份滿全自己的義務,則這無異是一手建屋,一手則予以破壞。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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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71   
標 題 自然法賦予人的義務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內 容

人既是社會性的,則他必須與他人共同生活而顧及他人利益。故真正的社會生活,需要人們彼此承認各人的權利,互相履行各人的義務。因此,人人應慷慨合作,創造一個真誠尊重他人權利,並各有效地履行自己義務的社會。例如:有人缺乏生活必需品,而我們卻不去設法救濟他們,則我們就算缺了對尊重他人生存權利應盡的義務。

此外,社會若祇是秩序井然,那是不夠的;還須為人們作出一些貢獻。為達成這目的,人們不但應該互相尊重各人的權利,和履行各人的義務,而且,還應該在現代文明能力所及的範圍內,在其鼓勵和要求的許多事業上,通力合作才是。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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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72   
標 題 自然法賦予人的義務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內 容

人格尊嚴,還要求人們,依照自己的想法,並運用自己的自由而行事。故在社會內,凡人運用自己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並與他人合作從事各項事業時,應一本自發自動的精神。人的活動,必須出於自己的思想和判斷,出於對自己義務所有的意識而不應成為外來壓力,與煽動的犧牲品。凡純以暴力為基礎的社會,便是非人的社會,因為在這種社會內,人們無從運用其自由。反之,為改善生活,玉成人性,必須採取適當手段,鼓勵人們上進。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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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73   
標 題 自然法賦予人的義務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內 容

人類社會的秩序,全部是精神性質的,因為這秩序,是以真理為基礎,以正義為準繩,以仁愛為靈魂,並以親善為完成這秩序的手段。最後在保證人很自由完整無損的條件下,這秩序應日趨平衡,以合乎人性尊嚴。

這種建立在普遍、絕對、和不變的原則上的秩序,其最後原因,還是那位有位格遠駕乎人性之上的真天主。因為天主是第一真理,絕對的美善,萬有真源。人類社會,如欲使之健全,使之有效地發展,使之適合人性尊嚴,則只能由天主汲取生命。(參閱:比約十二世廣播詞—24—XII—1942,AAS[1943]14)。關於這點,聖多瑪斯說:“人的理智所以為意志的準繩,所以為測量意志善意的尺度,是因為理智,由永遠律法-亦即天主的理智,取得了這種能力…可見人的意志的美善,與其說繫乎人的理智,毋寧說繫乎永遠律法”(神學綱要1-2,q.194,9節)。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74   
標 題 論今日社會生活的特徵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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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七] 首先,我們看到:勞工階級,在社會經濟方面逐漸進步。起初,他們特別強調具社會經濟權利,繼而進一步要求參政,最後又集中精力,求取更加優越的文化享受。因此,現代各地的勞工,熱誠地要求人們,別將他們當作沒有理智,沒有自由而任人驅使的工具;反之,在社會經濟、政治、學說以及文化等各領域內,均應將他們,看待如人。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75   
標 題 論今日社會生活的特徵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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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婦女參政,亦成為眾目昭彰的事實。這或許在信仰基督的民族內,發展得比較迅速;而在擁有他種傳統及文化的民族內,所以說,比較遲緩。雖然如此,其幅度都是無微不至的。理由是:婦女對自身人性尊嚴的意識,日益增進;她們不僅不容為人視作無靈的工具,而且,要求在家庭、在國家擁有相稱其人性尊嚴的權利與職位。(參閱:人權宣言,21節,2節;聖經主張男女平等(迦13/28);良十一世*3144;比約十一世,聖潔婚姻:AAS 22[1930]567;比約十二世:向婦女訓詞-21-X-1045-AAS 37[1945]284-295;若望廿三世之強調男女平等,尤為顯著:「參閱:*3968。」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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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76   
標 題 論今日社會生活的特徵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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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人亦注意到,現代各國,在社會和政治生活上,均已達到非常嶄新的境地。各民族,或已獲取獨立自由,或在進行獨立運動中;無論如何,在不久的將來,世界上絕無所謂征服他人的民族,亦無所謂隸屬於他人的民族。

蓋全球人類,今天業已或即將成為獨立公民,沒有一個種族甘作異族的附庸。數世紀來,一直堅持的某種主張,現代業已過時;依據這種主張,由於社會經濟情況及性別的不同,甚或每人在國家內所有地位的不等,某一階層的人,應屈居人下,而另一階層的人,則應位居要津。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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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77   
標 題 論今日社會生活的特徵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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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在人性尊嚴方面,人人一律平等,而且這種思想,已普遍地深入人心。種族歧視,至少在理論上,已無法立足。這按我人上述原則來興建人類社會,所提的建議,非常重要。人既意識到自己的權利,便不能不意識到自己的義務。人如果擁有某些權利,自然自覺有義務要求運用這些權利,以表示其人格之尊嚴,同時,他人亦有義務承認其權利而予以尊重。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78   
標 題 論今日社會生活的特徵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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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即在於重視各人的權利和義務,人們便不斷注意到精神價值,便能理解真理、正義、仁愛和自由的價值,因而亦會意識到:自身是精神世界的一員。不但如此,通過這些觀念,人們還能更清楚地認識天主;認識天主,是具位格,超出人類以上的天主,而將自己與天主之間的關係,視作內心生活,以及與他人同居共處的社會生活的基礎。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79   
標 題 權威是必要的,出自天主的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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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九] 想要人類社會有秩序,有成就,就必須有合法政府來維持法紀,並獻身於公共利益,而政府有權力,完全來自天主。聖保祿宗徒說:“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羅13/1)。金口若望-即若望基所-解釋宗徒的話,說:“什麼?難道你說所有王公,都是由天主選立的?保祿宗徒說:不!我們說的,並非指每位王公,而是指他們的權力;我所肯定的存在,以及有出命的,也有服從者的事實,決非出於偶然或一種盲目的力量,而是出於天主上智的安排”(PG. 60,615, In Ep. Ad Rom. , C. 13, 1-2)。理由是:人的社會性乃是出自天主的化工,然而一個社會,如無人去領導,如無人予以有效的推動力,使人人朝向公共目標邁進,那麼,它就不能存在。所以,國家必須有權力,而這權力本身,也和國家本身,都出自人性,出自創造人性的天主。(參閱:*3165)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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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80   
標 題 論權威束縳屬下的能力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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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九] 然而決不能因此就以為:人間權力,是不隸屬於任何其他權力的;而且,就因為權力,只能依循正確理智發號施令,故其拘束力,必須求之於倫理秩序,則以天主為原始,為終向。我人前任教宗比約十二世說:

“事物及其終向的絕對秩序,即令人擁有獨立人格,令人成為不可侵犯的權力主體,令人成為社會生活的基本及終點的秩序;這也包括國家在內,包括不可或缺的,具有權力的國家在內。沒有權力,國家便不能存在,更不能活動…上述絕對秩序,由健全理智,尤其是信德的眼光看來,更是如此。既然,除了人類的造主和擁有位格的天主外,不可能有其他的由來…故國家權力的尊嚴,在於:它的權力,是天主通傳於它的權力”[比約十二世,廣播詞-24XII-1944. AAS 37[1945]15]。

所以,如果國家權力,將以恐怖及刑罰來從事威脅,或以重賞實行誘導的做法,作為其唯一或首要政策,則它決不能有效地獲致公共利益。而且,而使這種政策,有所成就,這也決不是相稱人性尊嚴的措施,因為人是有理智有自由的。權力既係一種精神力量,則執政者,首先應該從事於激發國民的良知工作,使他們意識到自己有義務,為大眾福利而爽快服務。又因人人在人性尊嚴上,一律平等,故任何人不得對他人內心的思想,予以威脅。在這點上,祇有天主例外,因為只有祂,洞察人心的隱密,而能予以裁判。

故執政者之所以能頒佈約束人們良心的法令,正是因為他們的權力,與天主的權力,互相聯繫而有份於天主權力的緣故。(參閱:良十三世,“Diuturnum illud ”Acta 2,[RM. 1881]274)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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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81   
標 題 論權威束縳屬下的能力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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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一] 在這樣的原則之下,國民的尊嚴,亦得以顧全。事實上,國民服從政府,決非服從人,而是尊敬那創造的宰制世界的天主,是祂命令執政者,按照祂所定的秩序,調整國民相互間的關係。人既對天主表示應有的崇敬,則人心不但沒有自卑感反而自感榮幸,因為“事奉天主,就是為王。”(Servire Deo, regnare est)(參閱:Sacramentun Gelasianum(四世紀中時):ed. H. A. Wilson (OX 1894)272;Gerg. M. Lib. Sacram. PL. 78, 206)

這發號施令的權力,既應吻合倫理法,淵源於天主,故國家當局,頒佈法律,如果違反倫理秩序與天主聖旨,那麼,該法律及其所給予的許可,便沒有約束人心的力量。因為“人心須聽天主的命,勝過聽從人的命”(宗:5,29)。在這種情形之下,“權力”掃地,而其惡果,則是橫行霸道了。聖多瑪斯說:“關於第二點,應當加以聲明:人為的法律,只有在依循正確理智時,才具有法律的資格。理由很顯明,因為人為法,出自永遠法。法律如果背離永遠法,則應被稱為“惡法”;事實上,這不是“法”而是一種暴力”(神學綱要,Ia // ae q. 93 a. 3 ad 2;比約十二世廣播詞-24-XII-1944, AAS 37【1945】5-23)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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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82   
標 題 論權威束縳屬下的能力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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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決不因為權力來自天主,人就否認國民有選舉執政者的權利,有指定政體行使權利的方式及界限的權利。由此可知,上述一切,是如何吻合真正民主制度的(參閱:良十三世,“Diuturnum illd”, Acta 2 Rm, 1881, 271;比約十二世廣播詞同上)。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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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83   
標 題 如何力謀公益之事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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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二]……由於國民的公共利益,是執政者的權力所存在的理由,故他們的首先任務,便是尋求公共利益,一面注意公共利益之性質,一面使其所發的號令,適應現在的時代(參閱:比約十二世廣播詞-24-XII-1942, AAS 35【1943】13;良十三世,“Immortale Dei”, Acta 5 Rm.[1885]120)。

無疑的,公共利益,必須包括每個民族,固有的特徵。(參閱:比約十二世“Summi pontifictus”-20-X-1939, AAS 31[1939]412-453)但這些特徵,並不構成公共利益的完整意義。因為公共利益與人性緊相連繫;除非時時注意人格的玉成,則公共利益的性質及其效果,決不能達致圓滿的境地。(參閱:比約十一世,“Mit brenneuder Sorge”-14-111-1937, AAS 29[1937]159;“Divini Redmptoris” AAS 29[1937]65-106)。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84   
標 題 如何力謀公益之事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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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共利益,在本質上,還該惠及所有人,雖然,惠及的方式,各有不同,這是由於每個國民的任務,功績以及其他情況各不相同所致。因此,國家當局,該為每一個人而致力於公共利益,不得偏袒任何人,或任何階層,誠如教宗良十三所說的:“國家權力,決不得替一人或少數人的利益而服務;因為“權力”,乃是為人的公共福利而被建立的”(見:良十三世之“Immortale Dei”, Acta 5 Rm.[1885]121)。

可是,由於正義和公平的要求,執政者宜特別注意弱小國民的利益,因為他們比較無力保衛自己的權利,無力肯定自己的合法利益…(參閱:“新事”,Acta II Rm[1891]133)。

上述原則,似乎全部已被包括在我人的“慈母與導師”通牒中的一段話內,即:“公共利益,包括那使人更充份便利地玉成自己才華的一切社會生活條件”…(AAS, 53[1961]417)。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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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85   
標 題 如何力謀公益之事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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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代人既認為公共利益,尤其是在於尊重人的權利與義務,故國家當局的重大任務,便是承認、尊重、協調,保障並促進這些權利,並給人們提供滿全其義務的種種方便。因為“任何政府,必須負起維護個人權利的責任,並使人民,容易盡好自己義務”(參閱:比約十二世廣播詞-1-VI-1941, AAS. 33[1941]200)

為此緣故,如果政府首長,對人們的權利,加以否認,或予以侵犯,那麼,他們不但有負其職守,而且,他們的號令,亦將全部失掉約束的效力。(參閱:比約十一世“Mit brenneuder Sorge”AAS 29[1937]159;Divini Redemptoris” AAS 29[1937]79;比約十二世廣播詞-24-XII-1942, AAS 35[1943]-9-24)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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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86   
標 題 人民權利與義務的定義及其來源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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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八]……由此可見,現在時代,為組織法制政府,最重要的,是將國民固有的重要權利,以簡明的條文,載於國家憲法。

其次,各國憲法,必須由嚴格的法律條文構成,且該明文規定選舉政府首長的程序,指出他們之間的關係,及其權力範圍,和活動方式。

最後,應詳細列出國民和國家當局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並說明承認、尊重、協調,保障、促進國民的權利與義務,乃是政府首長的主要任務。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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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87   
標 題 人民權利與義務的定義及其來源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內 容

有些人聲言:國民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憲法的拘束力,乃至政府首長發號施令的大權,都出自若干私人或團體的意志。這種主張,決不得為人所贊同…(參閱:良十三世,Ep. Apost.“Annum ingressi”,ACTA 22[Rm. 1902-1903]52-80;*2890,2939)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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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88   
標 題 消除人民之間不平等現象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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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顯示:人們的學識、智能、財富,各不相同。那高出他人者,不得因此而存在有征服他人的野心,反而更該負起責任,來幫助他人,並與他人合作,以至於至善。

同樣在各國之間,一國的科學,文化及經濟發展超過他國,那是常有的事。但據有優勢的國家,不獨不得因此而無理的征服他國,反該特別多作頁獻,以促進各國的公共利益。

人類既擁有同等的人性尊嚴,則事實上,不會有生來便高居他人之上的人;故此,依本性來說,各國的地位,也決無高下之別。各國好像一個身體,其肢體都是同樣的人。此外,人都知道,在涉及民族聲譽和地位時,人們非常敏感,那是不無理由的事。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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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89   
標 題 論少數民族,居於其他民族中的權利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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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三]…與這有關的另一個問題,是十九世紀以來,蔓延各處的一種政治趨勢:即各民族均渴望自主,要求建立自己的國家;但為了許多理由,各種族的這項渴望,未能到處兌現。結果少數民族,往往被迫居於其他民族的國家內,於是便產生了非常嚴重的問題。

關於這問題,這裡要清楚聲明的是:凡志在抑制這些民族的生命力和發展者,都構成違反正義原則的重大罪行。如果這種惡毒的措施目的,在於滅絕一個種族,那麼,那個罪行更加重大了。

反之,充份吻合正義法令的措施,是國家當局,應做有效的努力,來促進少數民族的福利,尤其是在語言、教育、傳統及經濟事業上,(更宜予以協助才是)。(參閱:比約十二世之廣播詞-24-XII-1941, AAS 34[1942]10-21)…

[二四八]…各政府首長,應時時置諸目前者,是政府的本質,並非為了將所有國民,局囿於本國領土內,而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這利益又與整個人類大家庭的福利,絕對不能分割的…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90   
標 題 論政治犯的權利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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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六]…須被放逐的人,亦擁有人格尊嚴,其權利,亦應受到承認,不得因其公民權之受到剝奪,便認為他們已經喪失其為人的權利;提醒人們注意及此,決不是多餘的事。

人如果認為:在他國容易得到本身及家人的生活費用,他便可以遷居到他國,因為這也是人之權利之一。因此,政府首長有收容外國移民的義務,並且,只要本國真正而非曲解的公共利益許可,便應對申請加入新社會的人,予以接納。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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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91   
標 題 裁軍問題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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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七]…故此,正義、理智、人性尊嚴均迫切要求終止軍備競賽,要求儲有武器的各國,同時削減其軍備數量,要求禁絕核子武器,要求各國簽署一項協定,在有效的相互保證之下,同時放棄製造武器。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92   
標 題 論建立世界權力的重要性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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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二]…任何時代,不能阻礙人類的團結與統一,因為這團結與統一的主體,是擁有同一人性尊嚴的人;因此,一種出於人性的需求,時時催促人們,致力於整個人類大家庭的普遍福利…

…現在各國之間的關係,大為不同了:一方面,出現攸關萬民的公共利益,重大艱巨,而又急待解決的問題,尤其是攸關全世界的安全及和平問題;而另一方面,由於各國首長的權力,一律平等,故無論如何開會討論,無論如何盡力尋求更為適宜的法律依據,終不能獲致滿意的成績。這並非因為他們缺乏誠意和勤勉,而是因為他們缺乏必要的權力。

在現代的情形下,各國的憲制、政體、以及聯合國的權利,都不足以促進人類的公共利益。

如果對全球公共利益的性質,對負責推進這利益的世界性權力的大小及運用,加以仔細的審量,則人不得不承認,在兩者之間,必須存在著一種相應的聯繫。倫理法既然要求政府,促進國家的公共利益,則必須給予政府,實現這公共利益的權力。所以擁有權力,並為公共利益工作,和志在達成這個宗旨的政府,必須擁有相應的政體與方法,俾能在不同的局勢下,以適當的手段與途徑,謀求一個共同的公共利益。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93   
標 題 論建立世界權力的重要性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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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全球人類的公共利益,既關係各民族,同時為解決世界性問題,既需要一個相當的權力存在,意即其能力、形式、效率以及活動範圍,既當相等於地球的面積,故倫理法,亦要求人們建立一個普及全球各國的世界性機構。

但這樣的機構,其號令必須可以約束全球各國,並須擁有相當能力促進整個人的福利。因此,這樣的機構,只該由各國共同的協議而被建立,決不該以武力來強迫的。理由是:如果這團體,要滿全它的職責,決不得偏袒一國,但該公平地對待所有的各國,並替所有的民族,謀求公共利益…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94   
標 題 論建立世界權力的重要性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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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社:一三九]……為分清何者為各國的公共利益,亦如辨明什麼是每位國民的公共利益一樣,都得注意人格的尊嚴。所以,上述普及全球各國的世界性團體,必須設法,使各地承認人權,尊重人權,使人權不唯不受侵犯,還要加以增進。為實現這一點,世界性團體,應在可能範圍內,自行設法;不然,則應造成一種全球性環境,使各國首長,更容易滿全其保障人權的任務。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95   
標 題 論建立世界權力的重要性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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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社:一四零)在一國內,政府對調整每個國民,每個家庭,以及每個中間性團體的工作,必須依循輔導原則,並受該原則的限制。同樣,上述世界性團體,在其與各國政府的關係上,亦應遵守同一輔導原則。意思是說:世界性團體的固有任務,是考慮,是解決那與全球各國公共利益有關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問題;因而對這些極其重大,廣泛而迫切的問題,各國政府單靠自己,決不能做出滿意的方案。

(即社:一四一)然而,上述世界性團體,對隸屬各國政府固有權力範圍的種種,決無加以限制或壟斷。它應致力的,是在全球各地造成一種環境,好使各國政府、個人以及中間團體,能妥善滿全其義務,職責、並運用其權利。(參閱:比約十二世向義國公青致詞-21-X-1948, AAS 40[1948]412)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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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96   
標 題 論公教人士對社會事業的合作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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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九]…(即社:157)上述各原則皆起源於事物的本性或自然法。教友(信友)實施這種原則時,往往應與那些和宗座分離者,甚至與那些對基督全無信仰而擁有良知及品行廉潔的人工,多方合作。“在這場合下,身為基督徒弟者,必須特別堅持自身立場不變,不得對他們的意見和主張妥協求全,致使宗教與道德的完整,受到損害。同時,又應表示自己對別人的看法,樂意加以平心靜氣的考慮,只要事情本身是善的,或能引致於善,便願真誠合作,絕不圖一己的私利”(慈母與導師,AAS 53[1961]456)

在錯誤本身和陷於錯誤之間,理應加以區分,即使其對宗教和倫理的錯誤,在於全然不識真理,或認識得不足;因為人雖然淪於錯誤,卻並不因此而失掉其為人的尊嚴。這尊嚴常應受他人的重視。此外,人性常有能力來糾正錯誤和尋求真理。關於這點,天主無微不至的照顧,從未令人缺乏其神佑。因此,今日尚缺乏信德或迷於謬理的人,賴天主神光,明日可能信奉真理…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97   
標 題 論公教人士對社會事業的合作
會議或書信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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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對世界和人類的性質、來源及宗旨解釋失真的靈偽哲學,與一切社會、經濟、文化及政治運動,是不能混為一談的,而使這些運動,出源於該類哲學,並由該類哲學取得進展。一種學說一旦定型,便不定再變動;但上述各種運動,其發展既和經濟在變的客觀條件,不得分割,則亦不免為這些條件所左右。此外誰能否認,上述運動,只要符合正確理智和人類的合法願望,便含有堪受贊許的善的成份?[這裏教宗的話,正符合了保祿宗徒的教訓:「應當考慮一切,好的應予以保持;各種壞的,要予以遠避」(得前:5:21)

職是之故,昔日認為全無好處的集會和接觸,現在業已或行將可能視作有利的。但這時刻的是否業已到來,以及應以何種方式及何等程度內,應與他人合作,以求取社會、經濟、文化、政治的真正利益,則唯一可以裁決者,是指導私人及社會生活的,諸德之調節者:智德。至於那些教友可以裁決這類問題,則尤其是在政治舞台上扮演重要角色,同時對該問題的資料,又具有專門知識者,只要他們尊重自然法,又擁護天主教社會學並服從教會權威即可。不得忘懷的是:教會不獨擁有權利和義務,捍衛信德及倫理原則,而且在必須裁決如何實施這些原則於具體事件上時,教會對屬下教友,亦得運用其權力,即使所謂具體事件,是純粹的俗務,亦不會例外。(參閱:慈母與導師,AAS 53[1961]10;良十三世“Immortale Dei”, Acta 5[RM 1885]128;比約十一世“Ubi arcano”-23-XII-1922, AAS 14,[1922]698;比約十二世,向公教婦女致詞-11-IX-1947, AAS 39[1947]486)

註 釋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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