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十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40   
標 題 論人靈的道理—駁斥新亞里斯多得學說。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大公會議第八期會議──公元一五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宗座管轄通牒Bulla Apost. Regiminis)
內 容

既然‥散播莠子者‥竟敢在主的田園,內撒播或增播一些非常危害信眾而常為信眾所擯棄的邪說,尤其是在論及人靈的本性時,他們竟這樣說:人的靈魂是可以死亡的,或說:整個人類,祇有一個靈魂,因1,我們由這聖公會議的贊同,對所有主張:〔靈魂是有死的,或:全矢類祇有一個靈魂以及對此有懷疑〕的人們,一律予以懲罰和責斥,以便對準時弊,及時予以補救之。方其實,人的靈魂,不僅真正地藉著靈魂自己,藉著她自己的本質,成為人身的要素—〔模型〕(FORMA),正如我們前任格來孟五世教宗,在維雅納會議中所頒發的法典(*9○2)中所說的:靈魂實在是不死的,且是眾多的:各人有各人的靈魂,而且過去是如此,將來還是如此‥

註 釋

*公元一五一六年九月,伯多祿:龐巴那在他所著的〔靈魂不死論〕中,特別帶亞佛洛(Averrois-mus)主義的色彩,說:〔祇藉人之理智,不能證明人靈之不死〕。本通牒之頒發,就是為懲斥這種邪說。

*參閱14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41   
標 題 論人靈的道理—駁斥新亞里斯多得學說。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大公會議第八期會議──公元一五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宗座管轄通牒Bulla Apost. Regiminis)
內 容

再者,這端道理既是真實的,絕不容許人反對,故2我們定斷〔參閱:*3○17〕所有相反啟示信仰的真理的學說,全是假的;而且,我們嚴禁人,另編新異的信理;是以我們判決:凡附和這種邪說的人們,都該受到懲罰,並受到迴避風頭不得與人來往者),而視之為極危害異端的散播者,更應被視為可憎可咒詛的異端者,無信仰者,背叛公教信仰者。

註 釋

*參閱14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42   
標 題 論征收利息—還論〔慈善山〕 (montes pietatis)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大公會議第十期會議──公元一五一五年五月四日(在眾多中通牒Bulla inter multiplices)
內 容

〔在善山的爭論中,有些人認為〕:那些(慈善)山,租於窮人們,到了一定的時候,山主派員前往收取租金,這是不許可的,因此,這種人未可脫免征收利息—高利貸,-的罪孽,因為由路加福音為證:主—耶穌,明白訓令我們,不該希望別人償還你所借出的參閱:路:六,卅四)。為此,誰若企圖從所借用之物,收取租息,而對所借用之物,並不因自己的勞力,自己的費用出產什麼,且也不冒任何損失的危險,那麼,這便是〔征收利息〕—〔放高利貸〕的固有意義—

註 釋

*參閱1443-14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43   
標 題 論征收利息—還論〔慈善山〕 (montes pietatis)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大公會議第十期會議──公元一五一五年五月四日(在眾多中通牒Bulla inter multiplices)
內 容

〔相反地,有些人說;這是許可的〕,祇要不是用租借的理由,來征收租息‥,而是為了維護出區的安全所派的人員,所支的費用不是靠這種山區謀利,而是向租借的人,收取有限度的、必要的租金,那也沒有什麼不對的,因為法律有規定:誰覺得方便,誰就該負起責任。〔Bdonifatius V111,Lib.6-Deretakuyn,RG.55 (Frdb.2,1123)〕;且這特由宗座權威為證,故他們列舉我們前任教宗保祿二世、西斯多四世、依諾森八世、亞歷山大六世,以及猶理斯二世,來證明他們的主張。

註 釋

*參閱1442-14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44   
標 題 論征收利息—還論〔慈善山〕 (montes pietatis)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大公會議第十期會議──公元一五一五年五月四日(在眾多中通牒Bulla inter multiplices)
內 容

我們—願意顧及兩方面:一方面要顧及公義,以免捲入高利貸—〔剝削別人〕的旋渦,而在另一方面,要顧及慈善以及真的愛德,以賙濟窮人—故由於這公會議的贊同,我們宣佈、斷定—上述這些慈善山區,由國以及宗座權威核准,因而山主人,為了有關維謢上述山區的安全保養所派的員工,所費的開支,收取相當的租金,而不圖暴;利這既無不當之嫌,亦無犯罪之機,自亦不可予以懲斥;相反地,我們理應予以贊同,絕不該視之為剝削行為。—但若有人,反對我們的聲明與規定,竟敢爭辯、揚言、加以〔口誅筆伐〕,則我們願意他們受控,遭受絕罰的懲處。

註 釋

*參閱1442-144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45   
標 題 論教宗與公會議的關係。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大公會議第十一期會議──公元一五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永牧通牒Bulla Pastor aeternus gregem)
內 容

我們認為,我們不能,也不應該對如此不良的皮多利的協定(Sanctio pragmatica Bituriensis),及其所規定的內容,予以撤銷或在良心的安全之下,予以中止—而那在巴西里會議中所頒發的且在會議期間,由皮多里會眾所接納的協定本身及其內容,也不該變更我們(hapi p ytap ),因為這一切的一切,在前任教宗歐日尼四世,把這巴西里會議,移到弗拉拉城—公元一四三七年九月十八日—之後,已由巴西里會議人員所諒解,因而這已不能再有什麼效力了;事實上,一位在任的羅馬教宗,即使他單獨一人,也有超過一切公會議的權威;他召開會議,轉移會議地點,以及解散會議的圓滿權利與權能;這由聖經為證,也有聖教父們以及其他羅馬教宗們的言論為證;而且,(更進一步)不僅我們前任教宗們的法令以及教會典章,都曾證明這個權能,連那同一個大公會議本身,對此也明認不諱—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47   
標 題 論大赦道理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大公會議第十一期會議──公元一五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永牧通牒Bulla Pastor aeternus gregem)
內 容

一四四七 …為了避免人們,對羅馬教會的大赦道理,及其功效,有所不知,或佯稱無知而自我推諉,或妄加攻擊起見,同時也為證實他們這些人的謊言,無可遁形,理宜受到懲罰起見,我們認為,我們應該藉此通牒,向你說明羅馬教會,即其他各地教會,理應跟隨她,一如自己的母親的羅馬教會,(對於大赦的正確道理如次):

註 釋

*當時德國宣道者,講大赦道理,未免過份;而馬丁路德,便乘機公佈九五個命題,以攻擊大赦道理。教宗遂向加葉德樞機,頒發本通牒,以表明教會對大赦的正確道理。

*參閱1448-144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48   
標 題 論大赦道理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大公會議第十一期會議──公元一五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永牧通牒Bulla Pastor aeternus gregem)
內 容

羅馬教宗—即掌管天鑰的伯多祿的繼承人以及耶穌基督在地上的代理人,擁有天鑰的權能,(一)能為基督的信眾,除去升天的障礙,而為他開啟天門;(即為他們赦去罪過,並赦去他們因罪所應受的罪罰;赦罪固藉懺悔聖事,但赦罪罰,即赦免他們因他們所犯的罪過,按天主的公義,所應受的暫時性的罪罰,那就藉著大赦)。(二)能為了合理的原因,頒發大赦於基督的信眾,即那些藉著愛德的聯繫,成為基督肢體的信眾,不拘他們在此今生,或在煉獄,都可由於基督及其聖人們的功績而獲得大赦;(三)能利用宗座權威,頒發大赦於生者死者,以分施耶穌基督及其聖人們的功績寶庫;當然,教會習以赦罪方式,頒發大赦於生者,而以救濟方式,習以大赦,轉讓於(死者)煉獄靈魂。

為此緣故,所有基督的信眾,不分生者死者,誰若真正地獲得這種大赦,那麼,他就按我們所讓予的以及他所獲得的大赦的多寡,從他按天主公義,因罪所應受的暫時性的罪罰中,解放出來。

註 釋

*參閱1447-144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49   
標 題 論大赦道理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大公會議第十一期會議──公元一五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永牧通牒Bulla Pastor aeternus gregem)
內 容

而且,我們用宗座權威,藉著本通牒,裁決所有信眾,都該堅信並宣講上述的道理,如有違者,即將受控而遭受絕罰懲處。

註 釋

*參閱1447-144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51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1)新約的聖事,賦予那些沒有阻礙的人們成義的恩寵;這是異端人的主張,但也是平素熟習的主張。

註 釋

*當時馬丁路德的九十五條命題(* 1447),到處流傳;公元一五一七年被控於羅馬;教宗良十世,特派加葉德樞機,前往設法,使路德撤銷自己的主張,但一無成效,反而使路德變本加厲,乃於公元一五二○年十二月十日公開地把教宗的詔書,付諸一炬;公元一五二一年一月三日教宗下「宜乎羅馬教宗」詔書(Bulla “Decet Rom﹒Pontificem”),絕罰馬丁路德。

*參閱1452-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52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2)不承認罪還留在一個領洗後的孩童身上,乃是踐踏保祿同時也是足踐基督的事。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53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3)罪的燃料,即使沒有本罪,也阻止一個出離肉身的靈魂,升入天庭。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54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4)臨終人的不全愛德,一定帶給他本人大大的畏懼,而這種畏懼,祇就其本身而言,已足以構成煉獄中的罪罰而阻塞了天國的去處。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55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5)懺悔分三部份,即…痛悔、告明、補贖;這個道理,在聖經上,且在古代聖的基督徒的教誨上,都沒有基礎。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56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6)誰苦回憶自己在過去的歲月裡,所犯罪過之重大、眾多、醜惡,而將喪失永福,遭受永罰,那麼,他就因痛心、決心、悔恨罪過而產生「痛悔」;這種痛悔使人成為假善人,成為更壞的罪人。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57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7)這是最真實的箴言,而且還是亙古迄今論及痛悔道理中最傑出的,那就是:「不再犯罪」,那就是無上的懺悔:因為最上等的懺悔,就是「新生」—(革新生活,重新做人)。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58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8)無論如何,你不要冒失,告明你的小罪,而且連死罪,也不要一一予以告明,因為你要知道所有的死罪,那是不可能的事。因此,在初期的教會裡,人們祇告明顯明的死罪。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59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9)當我們願意乾脆地告明所有的罪過時,這不啻是說,我們不願意留下什麼,該讓天主的仁慈,來給我們寬恕。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60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10)人除非相信赦罪司鐸,為自己赦罪,則他的罪,不會獲得赦免;而且,除非人相信罪已被赦免,則他的罪,還是存在著:因為罪之赦免,以及聖寵之賦予,那是不夠的,還該相信罪之赦免。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61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11)無論如何,你不要認為:爾罪之獲赦,是由於你的痛悔,而是由於基督的這句話:「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十六,十九)。因此,我說,你該相信,你是否獲得司鐸的赦免,而且你要勇毅地相信你已獲赦那就不管痛悔如何,你將真的獲得赦免。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62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12)假設告罪人,由於不可能而沒有發痛悔,或者,司鐸不是鄭重地,而是戲嬉地給告罪人赦罪,那麼,若告罪人相信自己已獲罪赦,他就千真萬確地,獲得罪赦。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63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13)在懺悔聖事以及在赦罪事上,教宗或主教,無異於一個最小的司鐸;而且,那裡沒有司鐸,那裡任何基督徒,不分婦女兒童,就(同樣可以給人赦罪),一律平等。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64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14)誰也不該回答司鐸,說自己業已悔罪,而且司鐸也不該需求告罪人悔罪。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65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15)這是一大錯誤,即:誰若前往領聖體聖事,先該告解,先該自問良心沒有任何死罪,先該唸些經文而有所準備,否則的話,那「就是吃喝自己的罪案」(格前:十一,廿九)。反之,誰若相信並深信自己必獲恩寵,那祇有這個信心,就會使他們,成為純潔、相稱的人。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66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16)教會在公會中所規定的,似乎故意叫普通信友,領受聖體和聖血:因為鮑赫米人(Bohemi)領聖體兼領聖血者,也沒有成為異端人,卻成為裂教人。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67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17)教宗因此而頒發大赦的教會「功」庫,並不是基督及其聖人們的功績。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68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18)大赦是信友們的虔誠欺騙,以及善工的鬆弛;也就是「凡事我都可行,但不全有益」(格前:六,十二)之事之一。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69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19)為那些真正地獲得大赦的人,那些大赦,也不能免除他因自己的罪,在天主公義之前,所應做的罪罰。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70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20)信眾受騙,誤信大赦令人得救而有益於心靈的修養—(即有助於神修生活)。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71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21)大赦祇為公開的罪孽,是必須的,本來祇賜予那些心硬的和不忍耐的人們。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72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22)大赦為六種人,既不需要,亦無用益,那就是:(一)死人或將死的人,(二)病人,(三)合法地受到禁阻者,(四)沒有犯(重)罪者,(五)雖犯重大罪孽,卻並非公開者,(六)那些行善工者。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73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23)絕罰(即開除教籍罰),祇是外在的懲罰;這並不使人與教會公共的,屬神的祈禱,斷絕關係。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74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24)(我人)應該教導基督徒,要愛那些受到絕罰的人們,而不要怕他們。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75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25)羅馬教宗—伯多祿的繼承人,不是基督在真福伯多祿身上,所建立的全球教會的基督代表。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76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26)基督對伯多祿所說的「你在地上釋放誰……」(瑪:十六…)這句話祇限於那些由伯多祿本人所束縛的人們。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77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27)這是一定的,在教會或在教宗手裡,並沒有規定信條,也沒有規定倫理律法或善工規律。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78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28)如果教宗同教會大部份人,講論如此這般,那麼,他也不會錯誤;那反對論調,還不是罪,或還不是異端,尤其是在那些為得救無關重要的事理上,一直到大公會議予以懲斥或贊同為止。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79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29)這為我們,是削弱(公)會議權威的途徑,是自由反對它們作為的途徑,是判斷它們法令的途徑,是自信地相信那自以為真實的事的途徑,不管那是為公會議所核准的或懲斥的,(都是如此)。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80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30)有些會為公斯當會議所懲斥的若望赫斯的主張(信條),是非常合乎基督徒的,非常真實的,且合乎福音(精神)的,連整個教會,也不能予以懲斥的。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81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31)在一切善工中,義人犯罪。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82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32)做得好的善工,是小罪—(是可以原諒的罪)。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83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33)焚死異端人,乃是相反(聖)神意旨的行為。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84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34)攻擊土耳其人的戰爭,是相反天主藉他們(的手),來察—(懲斥)—我們的罪的(舉動)。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85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35)因著極其隱密的驕傲毛病,沒有人自知自己,不常犯大罪。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86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36)(人的)自主之權,在(原祖)犯罪之後,名存而實亡;而且,當誰做他自己(分)內事時,他就犯了死罪。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87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37)從那正典(綱目中的)聖經中,不能證明煉獄之存在。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88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38)煉獄中的靈魂,對於她們的得救,並不安全,至少不是所有的靈魂,都是安全的:或據任何理由,或從聖經,都無證實那煉靈本身,是已處於立功或增進愛德的環境之外了。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89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39)靈魂在煉獄中,一日尋求安息而怕懼受罰,那就一日不斷地犯罪。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90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40)藉我們世人的救助而出離煉獄的靈魂,比較那由自己煉淨罪罰的靈魂,享福更小。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91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41)教會的主教,與世俗的君主若拋棄所有狂妄的包袱,那就做得不壞了。

註 釋

*參閱1451-14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92   
標 題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會議或書信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內 容

(42)[教會的懲處]:我們對上述所有的各條,以及每一條錯誤謬說,予以懲罰、責斥,且完全棄之如遺,而視之為相對的異端、或為(令人)詑異者,虛假者,或令熱心人刺耳者,或令腦筋簡單的人受騙者,而與公教會真理,杆格不入者。

註 釋

*參閱1451-1491



聖神修院神哲學院
香港黃竹坑惠福道六號
校務處:college@hsscol.org.hk
圖書館:library@hsscol.org.hk
   Holy Spirit Seminary College
6, Welfare Road, Aberdeen, HK.
General Office: college@hsscol.org.hk
Library: library@hsscol.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