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十三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S3317a   
標 題 論英國聖公會的神品
會議或書信 宗座擔心通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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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為了對「聖公會禮儀書」,予以正直的,圓滿的重視起見,除了那些在本文另一部份所指山出的以外,縱然,對那(禮儀書),按著環境所規定的,以及公開地所被建立的部份,予以公正的重視,也完全沒有什麼價值可言。若我們一予以詳述,則篇幅冗長,且也沒有這樣做的必要。因為按當時的記憶所及,已說得夠豐富了,即:當時(英國)聖公會的禮儀作家們的心意,想勾引公教會人士,附和他們的陰謀。原來他們知道太清楚了,即:在信理與敬禮之間,在信仰的規律與祈禱的規律之間,必有共同的「橋樑」,那就是「禮儀」;他們在表面上,固為恢復初期教會的方式-儀式,而在實際上,卻用多種方式,把禮儀變質,陷於「維新」派的邪說之中。職是之故,在聖公會的整個晉鐸禮儀中,絕不明明提及祭獻,祝聖以及司鐸成聖體成聖血的權柄,與奉獻祭祀權柄;不但如此,而且還像我們上文所說的,他們故意把那公教會在祈禱禮儀中所充份表示的有關此類(祭獻以及舉祭權)的一切蹤蹟,予以刪除滅蹟。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S3317b   
標 題 論英國聖公會的神品
會議或書信 宗座擔心通諜
內 容

因此,那聖公會的「晉鐸禮儀書」的原來性質及其精神,從它本身方面,已昭然若揭,一如他們所說的。故此,如果這種晉陞神品(鐸品)的習慣(禮儀),自始即因「來源」之不當,絕不能產生效果,那麼,這雖歷盡滄桑,若原因依舊存在,將來也永不能成為有效的(晉鐸)禮儀。而且,那些從加祿一世就開始工作的人,企圖加上一些「祭祀」與「鐸職」的一些字句,迨後在事實上,那聖公會的晉鐸禮儀上,也確已加上了這一類的字句,但他們的這種做法,是白費心機的;相仿地,最近英國聖公會的晉鐸禮儀書上,一小部份,固也作了些調整,他們妄想與(我們公教會的)健全正確的主張相符合,但他們也是白費心機的。這是無用的;我們可以說,這種企圖,無論過去或現在,也都是無用的。再者,縱然,在今日英國聖公會的晉鐸禮儀書上,加上了一些陵兩可的字句,但這決不能和我們公教會的禮儀精神,相提並論。因為,按我們所見的,那些(聖公會)禮儀,一經革新過,刪去了(成聖體成聖血的)祝聖字句,以及司祭職的字句之後,已無法證實:當說:「領受聖神吧!」的時候,那聖神便帶著聖事的恩寵,立即被傾注於人靈;這就是說,那「為領取長老」(司鐸)之職以及長老的工作」或那「為領取主教之職」或其他類似的與基督所建立的聖職,名存而實亡的字句,決不能受到證實是兌現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S3339   
標 題 十字架上的聖祭與彌撒聖祭,是相同的
會議或書信 致斯各脫主教團的通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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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本身的力量,本身的性質,必然包括著祭祀……若沒有祭祀,那就能有宗教,也不能想像有一個宗教;那福音的律法,不次於古教的律法,反而遠超於古教的律法之上,因為前者,總括地,完成了那後者所肇始的一切律法。事實上,那在舊約上的習行的祭祀,即遠在基督誕生以前的祭祀,象徵那在十字架上所完成的祭祀;而在基督升天之後,那同一祭祀-(祭獻)-(即十字架的祭獻)-因謝恩聖祭-(即因彌撒聖祭)-仍在繼續著。因此,誰若否認這個真理,那就大大地錯了;那就無異是:損害了祭祀的真理與德能,因為基督之被釘於十字架上,「只一次奉獻了自己,為除免大眾的罪過」(希:九,二八)。是的,那「為除免大眾罪過的祭獻,完全是完善的、絕對的,且,除了那蘊含在謝恩聖祭內的祭獻以外,也沒有其他祭獻了。因為祭祀,應該配合每一時代的宗教,所以,贖主-(基督)的主意,是非常神聖的,使那一次在十字架完成的祭獻,(藉著聖體聖事)而成為永久不斷的祭獻。這永久不斷性的理由,即寓於至聖聖體聖事之中,蓋這件聖事,不僅帶著空洞的相似性與紀念性,而且,還帶著真理本身;雖然這(彌撒聖祭),在外表上,並不相似,但在祭獻的效果方面,不管是為求恩,或是為因主聖死而求免罪愆,那是(與十字架上的祭獻),完全相同。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60   
標 題 論基督之在聖體聖事內,一如人之生命
會議或書信 奇愛的通牒──公元一九O二年五月廿八日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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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若思索那從聖體(聖事)所流出來的種種恩惠,那麼,他就會領悟,那就是那包括其他在任何恩惠的又傑出又優異的恩惠,即:從這件聖事,把「生命」注入於人內;這原來真正是生命。[蓋基督自己說過:]「我所要賜的食糧,就是我的肉,是為世界的生命而賜給的(若:六,五二)。」基督是生命……不是一個樣子…一如祂在地上…所顯現的。的確,沒有人不知道,(從這裡)不斷產生出新境界的新生命,而且這種生命,曾流入國家與家庭的一切血管裡去…;而其中最主要的是:導引人心人意,來皈依宗教真理,來度基督生活,來分享天上的、以及屬神的生命…

--但因我們所說的這個生命,跟人本性的生命,具有相似之處,故正如:這種生命,用這種食品來滋補、營養;同樣,那種生命,就該用那種自己的食品,來扶持與增長,這種食品,適宜地,人想起那基督那時候,用那個方式來激動,並導引人心,領受祂所要賜予的生命之糧…「誰若吃這個餅,必將永生」--(若:六,五三,與思高譯本稍異)。但祂自己強調這項命令的嚴重性,說:「我實實在在告訴你們:你們若不吃人子的肉,不喝祂的血,在你們內,便沒有生命」(若:六,五四)。

註 釋

*Ency Minae caritatis Ass 34 [1901-2]64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61   
標 題 論基督之在聖體聖事內,一如人之生命
會議或書信 奇愛的通牒──公元一九O二年五月廿八日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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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誰若妄想:誰有那些心胸偉大,一無牽戀,專心定志安息於一種比較虔誠生活中的人們,才可以領取聖體聖事,那麼,這種想法,多數不合理,而這種想法的錯誤,又是多麼危險呀!這就是說:這件聖事,固然尊重無比,而其效益,也無有出於右者,但,這完全是為眾人,最後獲得高貴恩賜--(永生)而被建立的;故不拘誰,若願意在自己內,培養天主恩寵的生命,那就是最後得與天主共享永福的生命(這固任誰也不該不願意的),(都該領取這件聖事)。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62   
標 題 論聖體聖事與教會以及聖人的共融--(通功)--所有的連繫
會議或書信 奇愛的通牒──公元一九O二年五月廿八日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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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那些用以組成(聖體)聖事的標誌--(記號)--本身,也是(使人彼此)聯繫在一起的最好的刺激品,因此,聖希彼廉說:「當主--(基督)--呼喚那由許多麵粉製成的餅,為自己身體時,就明示祂所滋養(扶養)的我們子民,都要結合(聯繫)在一起,當祂呼喚那由許多葡萄所榨成的葡萄酒,為自己的(聖)血時,就同樣象徵我們眾人,都該團結一致,合而為一」。(聖希彼廉--加爾打其主教致麥農書PL 3,1189)。相仿地天使博士--聖多瑪斯--引用聖奧斯定的主張,說:「我們的主之所以命令那由很多粒麵粉與多粒葡萄所製的餅和酒,分別成為自己的體和血,因為餅是由許多麵粉製成,而葡萄酒,是用許多葡萄,壓榨而成;是以奧斯定在別處說:「噢,虔敬的聖事,噢,合一的標誌,噢,愛德的鎖鏈,」(參閱:聖多瑪斯神學大綱三,79題1節;奧斯定若望首PL 35,1614;PL 35,1613)。凡此種切,由脫理騰大公會議的主張所堅定:基督把聖體聖事,遺留給教會,因為祂願意,把它作為所有基督信徒,彼此結合,團結一致的合一相愛的象徵--(標誌)…其實祂(基督)自己是頭,而聖體聖事,便是眾信徒,合成一個身體的象徵--(標誌)…[*1635 1638]。保祿宗徒說:「因為餅只是一個,我們雖多,只是一個好身體,因為我們眾人,都並享一個餅」(格前:十,十七)。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63   
標 題 論聖體聖事與教會以及聖人的共融--(通功)--所有的連繫
會議或書信 奇愛的通牒──公元一九O二年五月廿八日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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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於在活人之間互相親愛的恩寵,聖體聖事,增加信眾的神力,尤其是(彌撒)聖祭的德澤,廣被所有與聖教會「通功」--(共融)的人們。因為「與聖教會共融」--「諸聖相通功」,不是別的,就是彼此協助,補贖、祈禱,分享善工,即:在所有的信徒之間,不管他們是已獲抵天鄉者,或是尚在煉火中受苦者,或是尚在此世旅居者,都團結一致合成一個「(聖)城」,而基督就是聖城之首,而它的(面貌)--「組成要素」,就是愛德。雖然信德告訴我們:偉大的祭祀可奉獻給唯一天主,但也用祭祀來尊敬那些和天主共王於天國的聖人(聖女)們,因為天主曾給他們加了冠冕,並能藉此聖祭,來求他們,作為我們的中保,並由宗徒們所傳下來的道理,告訴我們,我們也可為滌除那些業已死於上主而尚未做完補贖的弟兄們--(煉靈們)--的過惡奉獻(彌撒)聖祭…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64   
標 題 論聖體聖事與教會以及聖人的共融--(通功)--所有的連繫
會議或書信 奇愛的通牒──公元一九O二年五月廿八日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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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了[聖體聖事]本身,宛似教會的靈魂,由偉大的司祭本身,藉各級神品,予以處理;且教會即從中汲取而獲得一切美德,一切榮耀,一切神恩特恩的點綴,以及一切美善;因此(教會)的當務之急,在於設法,藉著(耶穌)聖體聖血的聖事,來教誨和引導所有信友的心靈,與基督密切結合為要。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28   
標 題 在條件下所授予的聖洗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文告--公元一八七八年十一月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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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異端教人,不管他從那地方來,或屬於那一教派,如果他回頭,來信奉公教會,那麼,都該在條件下,授予聖洗嗎?」

答案:是否定的,但對異端教人,不管他從那地方來,或屬於那一教派,都該查問:他在異端教中所領的聖洗,是否有效。經查詢之後,若他根本沒有受過洗禮,或所受的洗禮,一定無效,則該無條件地授以聖洗聖事。但若依照時、地情形查詢後,對他所受洗禮的有效性與無效性,無從確定,或對洗禮的有效性,尚存有可能的疑問,那麼,在條件下,秘密地為他付洗,如能證明,他以前受的洗禮,一定有效,那麼,祇要他宣誓棄絕異端教,信仰信理就好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30   
標 題 論在社會上的人權
會議或書信 宗徒職責通牒--公元一八七八年十二月廿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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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福音的教誨,人之平等,在於眾人皆有同一本性(人性),被召到天主子女的同一極高超的地位,同時還具有同一終向—(即同一人生目的)—大家依照同一律法,該受審判,而按各人行為之罪惡而受賞或受罰。

註 釋

*宗徒職責通牒 3130-313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31   
標 題 論在社會上的人權
會議或書信 宗徒職責通牒--公元一八七八年十二月廿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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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權力與能力方面的不平等,乃出自創造人性的造主自己,蓋「上天下地的一切家族,都是由祂而得名」(弗:三,十五)。然而君主與屬下的心靈,依照公教會的道理與規誡,以彼此的義務與權利,大家束縛在一起,務使一方面,出命的情慾,受到節制,而在另一方面,聽命的理由,成為容易的、堅定的,而且是非常高尚的。

註 釋

*宗徒職責通牒 3130-313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32   
標 題 論在社會上的人權
會議或書信 宗徒職責通牒--公元一八七八年十二月廿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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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有時會發生:君主們—冒失地並過分地、運用公眾的權力,那麼,公教會的道理,不讓(民眾),以自己的武力,起來攻擊他們,以免治安方面日益受到干擾,因而社會(民眾),受害更大。當事情糟到沒有其他任何希望的地步時,(教會)教訓民眾,以基督徒的忍耐功績,與不斷地向天主的祈禱,來採取應該採取的(即成熟的)補救辦法。—如果立法者或君主們樂意(立法),規定或命令一件相反神律或性律的事,那麼,基督徒的尊位與職責以及宗座的主張,敦勸(民眾)「聽天主的命應該勝過聽人的命」(宗:五,廿九)。

註 釋

*宗徒職責通牒 3130-313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33   
標 題 論在社會上的人權
會議或書信 宗徒職責通牒--公元一八七八年十二月廿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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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公教會的明智,即由性律、神律的誡命所支持的明智,十二萬分地顧全公共的以及家庭的治安(寧靜、平安),對那些論及財物的主權以及財物分配的思想與言論,若為人生所必需的,有益的,(也該予以採用)。因為社會主義,詆毀財產權,認為財產權是由人們所發明的,相反人之平等,因而他們企圖共產,主張不該心平氣和地忍受貧窮,並想富人的主權以及權益,能毫不客氣地予以侵佔。但教會承認:人與人之間不平等,身體、天資以及能力的天然區別,而在所有的財物方面,亦有多少之分,凡此種種的不平等,卻為人更有益更有利;況且,私產權與財物主權出自人性本身,命令各人有各人的主權,任何人不得予以染指,而予以侵犯;蓋(教會)知道:偷竊、搶劫,為天主—一切律法的創主與裁判者—所禁止:不准貪戀別人的財物;那偷竊的,搶劫者,以及那些淫蕩的,拜偶像的…都不得進入天上王國。(參閱:格前:六,九)

註 釋

*宗徒職責通牒 3130-313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35   
標 題 論哲學之功效,在於鞏固信德道理
會議或書信 永父的通牒--公元一八七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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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我們對哲學的力量及其權威,並不如此(過分)推崇,竟認為它足以把全部邪說(謬論),悉數予以排除。正如,藉著信德的可奇光亮,所傳播於世界各地的,「並不在於人的智慧動聽的言詞,而是在於聖神和祂德能的表現」(格前:二,四),使人原始(祖)時代的尊位(地位),得以恢復如初;同樣,在現時代,我們也該期望全能天主,賜德能及其助佑,使人們的心靈…覺悟悔過。可是,(我們)也不該輕視或不重視那些本性的助力,因為這些助力,是由於天主明智的恩典……所賜於人類的;而在這些助力中,最主要的,一定要算是:哲學的正確應用。因為天主決不徒然給人理智之光;那天主所給的信德之光,不但不熄滅不削弱人的理解能力,反而予以成全,予以力量,使它能了解更大的事理。

註 釋

*永父的通牒 3135-31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36   
標 題 論哲學之功效,在於鞏固信德道理
會議或書信 永父的通牒--公元一八七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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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明智人,善用哲學(之道),則哲學能堅強他,好像給他舖路以達真實的信理,並能適宜地準備自己學習的心靈,來接受(天主的)啟示…的確,極良善的天主,在那有關屬神的事上,不僅用信德之光,來揭示那人的理智所不能抵達的真理,而且,還顯示一些為理智所能抵達的真理,那就是:使那些真理,一有了天主的權威,立即昭示眾人,而不夾雜絲毫的錯誤。從此(哲學)就會使若干真理,或由於天主的啟示,令人予以當信者,或與信德道理,有密切聯繫者,但外教的明智人自己,僅從本性理智的光亮中,也會予以認識,也會用合適的證理,來予以證明和辯護。這些真理,即使外教的明智人,也探知的真理,亦被轉變為有利有益於啟示道理的良機,使事實證明,人的智慧以及那些反對者的證據本身,也都協助基督徒的信德。

註 釋

*永父的通牒 3135-31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37   
標 題 論哲學之功效,在於鞏固信德道理
會議或書信 永父的通牒--公元一八七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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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哲學之助力),固可奠定了(信理的)極穩固的基礎,但(信理方面)還需要哲學方面的多種功用,使那神妙的神學,接受並服膺真智慧的本性,本能及其姿態。因為最要緊的是:使天上道理的各種不同部份,都彙集在這極高貴的學科中,猶如一體;使每一部份,適宜地,都被安置在自己的地方,而使那些從自己的原理所演繹出來的道理,以合適的聯繫,彼此貫串在一起;最後還使一切部份以及每一部份,各以牢不可破的證理,堅定下來。

——我們也不該略而不提,或不予重視,那就是:那些對所信事理更正確更豐滿的認識以及那些對信理奧蹟本身可能更清楚的理解力,這也就是奧斯定與其他教父們所讚頌所專務的,以及為那梵公會議〔*3016〕所定斷為最豐富的理解力……

註 釋

*永父的通牒 3135-31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38   
標 題 論哲學之功效,在於鞏固信德道理
會議或書信 永父的通牒--公元一八七九年八月四日
內 容

最後,虔誠地保護那由天主所傳授的真理,並抵抗那些膽敢攻擊這些真理的人——那也是屬於哲學的使命。為此,哲學光榮,是偉大的,因為它應被視為信理的碉堡,又好像是宗教的堅固保障。誠如亞歷山大的格來孟所作證的,哲學(哲理)按本身而言就是完善的,並不需要救主的道理(來予以說明),因為這(哲理)就是天主的德能與智慧。但若加上了希臘的哲學,那也並不使哲理,更為有力;但(希臘哲學)既削弱了狡辯者反對真理的辯論,並把那些相反真理的悲痛陰謀,予以粉碎,那理宜被稱為葡萄園的藩籬與欄柵了(1)。

註 釋

*(1)見:格來孟雜俎:卷一,廿章:PG‧8﹐817AB﹐818B「Lat」

*永父的通牒 3135-31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39   
標 題 論士林派學術的優異以及聖多瑪斯的權威
會議或書信 永父的通牒--公元一八七九年八月四日
內 容

多瑪斯‧亞奎那在士林派的學者中,是非常傑出者,是眾學者的領袖和導師:他如加益氏所注意到的,「因為極度尊敬古代聖師,所以他似已獲得了眾聖師的知識(智慧)。」〔Cajetanus de Vio﹐Comment in IIam IIae﹐q‧148‧a‧4in fine〕。多瑪斯,曾把他們(眾聖師)的主張學說,就似散播於人身上的各肢體,都搜集在一起,予以佐證,並以奇妙的次序,予以整理且大為擴展,使它理應被視為公教會的優異保障與榮耀……

註 釋

*永父的通牒 3135-31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40   
標 題 論士林派學術的優異以及聖多瑪斯的權威
會議或書信 永父的通牒--公元一八七九年八月四日
內 容

為此,當我們如今,對他明智地所說的一切,以及對有益於人之發明以及人之思想的一切,都予以出版的時候,我們竭力勸勉你們眾人……為了公教會信理的保衛與榮耀,為了社會的利益計,為了促進一切學問起見,要恢復聖多瑪斯的黃金智慧,並竭盡所能,要予以傳遍各處。我們說聖多瑪斯的智慧,因為如果士林學者們,有什麼疑問,即使是過份精微的,或草率地予以傳授的也不例外,如果有什麼主張,和近時代所探知的道理,不大吻合,或在任何方式下,都不是可靠的(或然的),那麼,這種主張,為我們現時代的人心,絕不足以追隨的。

註 釋

*永父的通牒 3135-31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42   
標 題 論基督徒的婚姻要素
會議或書信 玄妙莫測通牒--公元一八八○年二月十日
內 容

〔普遍性的傳統道理,教訓人說:〕主基督曾將婚姻提拔到聖事的地位,同時祂又使夫妻二人,因那由基督之功所賜的天上恩寵,而獲得保障與鞏固,就在婚姻中修成聖德,並因它(婚姻本身),奇妙地肖似基督與教會的奧妙結合,就成全了那合乎人性的情愛而使夫妻二人即從自己的本性,由於屬神的愛德鎖鏈,更堅強地合成一個個別團體……同樣地我們由於宗徒的權威,得知單一性與永久鞏固性,乃是婚姻的原始特徵,而其所以為神聖不可侵犯者,乃由於基督的命令所致。

註 釋

*玄妙莫測通牒 3142-314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43   
標 題 論基督徒的婚姻要素
會議或書信 玄妙莫測通牒--公元一八八○年二月十日
內 容

但,婚姻的崇高與聖善,並不止此。首先,婚姻的宗旨,卓越高貴,今非昔比:(蓋如今的)婚姻,不僅為了傳生人類,也是為給教會,繁殖子民,以增加「聖徒的同胞,天主的家人」(弗:二,十九)……

其次,夫妻間彼此的義務和權利,已有完整的規定與描述;即他們必須處心積慮,發揚極偉大的夫妻愛情,永久(履行婚姻)信誓,並盡心竭力地守望相助。丈夫是一家之長,是妻子之頭;女人因係丈夫的骨肉,故應隸屬並命於丈夫,不該像奴婢似的,但該是(丈夫的)伴侶;意即此種服從(聽命),不該有損於道德及人性的尊嚴。就因為家長是基督的肖像,服從者是教會肖像,故天主的愛。應當永久是他們(夫妻)職責協調者。

註 釋

*玄妙莫測通牒 3142-314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44   
標 題 論教會對信友婚姻,所有的權力
會議或書信 玄妙莫測通牒--公元一八八○年二月十日
內 容

為此,基督既把婚姻恢復到如此崇高的境界,乃將婚姻的全部綱紀,委托給教會管理。顯然,教會對信友(領洗者)婚姻,時時處處,行使著這項職權,而且,她如此行使這項職權,一如她份內的事,這並不由於人之恩賜,而是由於教會的創立者—天主(耶穌)所欽賜的……

同樣,教會制定了適用於任何人的大公無私的婚姻法,廢除了奴隸和自由人在法律上的歧視,使夫妻權利,一律平等(cf‧Greg‧IX‧Decr‧Iib‧IV‧t‧a‧c‧l);就如聖熱羅尼莫所說的:「在我們為女人所不許可的,為男人,也是不許可的;在相同條件下,男女的服役,是同樣的,(書信77‧P‧L‧22「1864」691D)。

而且這同樣的權利,因夫妻之間的互恩互愛,彼此服務而得以堅定鞏固,婦女的地位,得到保障和保證;教會還禁止丈夫,不得把犯姦的妻子,處以死刑,也不得無恥地,淫蕩地違犯婚姻的信約。此外,這也是偉大的事,即:教會曾在必要的範圍內,限制了父權,使子女婚姻自由的合法權利,免遭削減;並宣佈決定;在血親和姻親等內所締結的婚姻為無效,以盡量擴大夫妻間超性愛的範圍;又竭盡心力,在可能範圍內,保障人們在婚姻大事上,不受錯誤、威脅、和欺騙的陷害;並常致力於保持婚姻聖潔,人身的安全,夫妻的尊榮以及宗教(信仰)完整。總之,教會曾以如此大力,如此先見之明的法律,保衛了天主所建立的婚姻。凡思想清醒,判斷公允者,都可看出教會在婚姻事件上,是人類最好的守衛者保證者。

註 釋

*玄妙莫測通牒 3142-314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45   
標 題 論教會對信友婚姻,所有的權力
會議或書信 玄妙莫測通牒--公元一八八○年二月十日
內 容

至於王權主義(Regalista)者所宣稱:婚姻之事,應與婚姻契約分立,教會祇可保留其行聖事權,而應將契約交由執政者處理的意見,(不值識者一笑);蓋這種分立,毫無根據;同時,盡人皆知,在信友婚姻內,契約與聖事是不可能分開的;若婚姻契約合法,則不可能不同時也是聖事。基督曾將婚姻,昇格為聖事,而此被昇格為聖事的婚姻,便是依法完成的契約。

註 釋

*玄妙莫測通牒 3142-314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46   
標 題 論教會對信友婚姻,所有的權力
會議或書信 玄妙莫測通牒--公元一八八○年二月十日
內 容

再者,婚姻之所以為聖事,就因為它是標誌並賦予所標誌的恩寵,是基督與教會奧秘婚姻的象徵。這奧秘婚姻的形式與圖案,恰好表現在夫妻親密的結合上,而這種結合,正是所謂婚姻。於此可見信友間的合法婚姻本身就是聖事。誰若說聖事,祇是婚姻的一種外在的裝飾品,或是一種可以由人任意分割或失掉的外在特徵,那更與真理,大相逕庭了。(1)

註 釋

*(1)參閱韓山城編譯:論婚姻與家庭—安道社—民國五三年版—二二—四二頁

*玄妙莫測通牒 3142-314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48   
標 題 論教會對信友婚姻,所有的權力
會議或書信 懺悔聖部的覆文--公元一八八0年六月十六日
內 容

問題:夫妻祇在難於受孕的幾日內行房事,是否可以?

 答:對於這樣的夫妻,不該不予以提醒一下(使他們不安),但對那些夫妻除利用安全期行房事外,無法使他不犯奧南姦(即射精於陰道之外的性交)者,聽告司解可審慎地予以緘默。

註 釋

*關於是否可用安全期來避孕,可參閱:F‧Hurth‧TD‧ser‧th‧25「1942」94ss‧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50   
標 題 論國家元首
會議或書信 日久通牒--公元一八八一年六月廿九日
內 容

雖然,人為驕橫頑抗所激動,往往企圖脫離君主的霸權,但永不能做到「不服從任何人」的地步。在任何人的集會與團體中,必須有人當首領……但在這裡要注意,那些贊成共和政體的人們,能在若干事件上,在不反對眾人的意志與判斷下,也在不牴觸公教道理的情形下,能當選為元首。元首固由選舉而產生,但元首的權力,並不由選舉所賦予,而且統治那帝國者,也不是帝國,而是那被建立為統治的人—元首—君主。

——這裡,也不問那有關共和國的行政方式:因為祇要元首是公正的,並以謀民眾福利為職志者,那麼,那執政團不拘是一人的或多人的,那為聖教會,沒有不贊成之理。為此,在公義的條件下,人民僅可按那更適合於自己的稟賦,或先人的制度與生活習慣,來組成一種共和國的政體。

註 釋

*日久通牒 3150-315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51   
標 題 論國家元首
會議或書信 日久通牒--公元一八八一年六月廿九日
內 容

此外,教會正直地教訓人說,那有關行政的權力,是來自天主。誰若主張國家社會(之組織),是出自人民自由的共同意志,而社會國家的權力,是出於同一泉源——(民意),那麼,他們就說,各人由於自己的權力,准行某事,並由於自己的意願,把權力交給自己,因為那最高權力,就操在他自己手裡。但顯然這是大錯而特錯的,因為人不是離群而獨居者,他並不因自己的自由意志,而受生到本性的公共團體裡;因此,他們所說的(權力形成的)方式,顯然是虛構謊言。而且,按保衛國家,保衛民眾公益所需而論,也不能把政權,祇賦予那些男子漢大丈夫,有地位有毅德的人們。但若領悟,政權是來自偉大的,至聖潔的泉源—天主,那麼,那統治權,才會有光榮,才會有普遍的保障……

註 釋

*日久通牒 3150-315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52   
標 題 論國家元首
會議或書信 日久通牒--公元一八八一年六月廿九日
內 容

如果(元首)所命的,顯然與性律或神律相牴觸,那麼!這就是人們不聽命的原因之一,因為凡違犯性律或天主的聖意——(神律)的事,不該命人去做,人也同樣不該遵命去做。如果有人冒失地前來,強迫你,在輕視天主的命令,與輕視元首的命令之中,必須任選其一,那麼,你該聽耶穌基督之命,回答出命者,說:「凱撒的,就應歸還凱撒,天主的,就應歸還天主」(瑪:廿一,廿二),並應效法宗徒們的榜樣,毅然回答他說:「該聽天主的命,更勝於聽人的命」(宗:五,廿九)…

註 釋

*日久通牒 3150-315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54   
標 題 編列禁書目錄
會議或書信 編列禁書目錄聖部覆文--公元一八八一年十二月五(三十)日
內 容

問題一 編列禁書目錄聖部,對洛氏著作所下的決議:「讓它去吧」那就是說:「該著作不受禁止」,應否被認為:該著作不含任何反信理反倫理的錯誤?

註 釋

*原於公元一八五四年七月三日聖座審查員集會,由比約九世,親任主席,討論洛斯彌氏(A.Rosminus Serbatus)的作品,這樣決議:「讓它去吧」於是爭端遂起:洛氏之友人,說:這無異是對該作品默認,至少該作品,不能遭受教會在神學方面的懲斥;但羅馬觀察報等,認為:「讓它去吧」,祇是意指:該書不受禁止而已;這也就是編列禁書聖部的決議 3154-3155

*答案見315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55   
標 題 編列禁書目錄
會議或書信 編列禁書目錄聖部覆文--公元一八八一年十二月五(三十)日
內 容

問題二 如果否定的話,那麼,該著作既不為聖部所禁止,則在哲學,或在神學方面,能否予以攻擊而沒有冒失之嫌?

對問題一之答案,是否定的;而對問題二之答案是肯定的。

註 釋

*問題一見3154

*編列禁書目錄覆文 3154-315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56   
標 題 論秘密黨--圬工黨
會議或書信 人類通牒--公元一八八四年四月廿日
內 容

(秘密黨人)偽裝並願藏身於隱密之處,責令人服從自己,像自己的屬下,以非常頑強的聯繫,並不充份地宣告原因,利用所屬,按他人的意志,做一切的事……這是一種不人道的事,那事實的本性,就不容這事的發生。為此,我們所說的這種(秘密)黨,(這種社團),相反公義,相反自然的正經性;那理智與真理本身就可證明(無從強辯)。從此可見,他們最終的陰謀,是澈底推翻那由基督教誨所產生的一切「宗教與國家」的紀律,而按他們自己的天資,來建立新的(紀律),而把那出自本性主義的法律作為基礎和響導。

註 釋

*人類通牒 3156-315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57   
標 題 論秘密黨--圬工黨
會議或書信 人類通牒--公元一八八四年四月廿日
內 容

以上所說的,以及我們以下要說的,應指「圬工黨」(massonica secta)--(秘密黨)本身,同時也指那些和它類似的姐妹黨而言;但並不論及他們黨內每一個黨員。一定的,他們有他們的黨員,而且也不在少數;他們雖然不得推辭無罪,因為他們捲入他們的旋渦,但他們本人也並不都參加他們的惡行,而且他們也不知道那黨的陰謀。相仿地,從那結社本身而論,有些社團,也許從未證明若干最後的結論,而那些結論,既然一定得自普通的原則,那麼,若本身並不顯出可惡可恥,自宜予以擁護了。

註 釋

*人類通牒 3156-315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58   
標 題 論秘密黨--圬工黨
會議或書信 人類通牒--公元一八八四年四月廿日
內 容

如果公教的信誓以及個人(靈魂)的得救,該儘可能予以重視,那麼,誰也不得因任何理由投名,加入圬工黨。

註 釋

*人類通牒 3156-315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59   
標 題 論秘密黨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訓示--公元一八八四年五月十日
內 容

但為了不要貽人於錯誤的餘地起見,(我們)該予以判明:這種危害人的黨社,應受什麼懲斥;一定的,有些祇受到禁止而已,有些特別是圬工黨,及其類似的秘密黨,受到教會判予絕罰,因為它們,或煽動合法權力來反對教會,或者,或明或暗地攻擊教會,或強迫別人宣誓,嚴守黨徒的秘密。

註 釋

*本訓示之頒發,是為全球主教們 3159-31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60   
標 題 論秘密黨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訓示--公元一八八四年五月十日
內 容

除了這些黨社之外,還有其他受禁止的黨社,也該予以躲避,否則就犯重罪,即:凡迫人宣誓,不洩露黨徒的秘密,並宣誓秘密黨領導人無論命什麼,必去從命而行的一切社黨,就該被列入上述這種黨社裡(即:應予以躲避,否則,就犯重罪)。此處,還該留神;有些黨社,雖然一定不能成立,但也屬於我們上述這類的黨社,因為他們(所信認的主張,以及他們在他們領導人以及管理人的領導下所做的事情,都充滿著疑問與危險。

註 釋

*本訓示之頒發,是為全球主教們 3159-31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62   
標 題 論醫師或聽告司鐸,對二人決鬥時之協助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訓示--公元一八八四年五月十日
內 容

問題一 醫師受決鬥者的請求,在場協助,其目的為使決鬥及早結束或祇在場,給決鬥者包紮傷處而予以治療;試問:這樣的醫師,能否這樣做而不遭受那教會單純地保留於教會的絕罰?

問題二 至少能否醫師,不在決鬥現場,而在附近屋中,或在附近地方準備自己,若決鬥者需要協助,則立即就近予以協助?

問題三 聽告司繹,在上述情況下,該怎麼辦?

答案:對第一問題之答案是:不能,且也遭受絕罰。

   對第二與第三問題:因為這是預為之計,故同樣不能這樣做,且也遭受絕罰。

註 釋

*本訓示之頒發,是為全球主教們 3159-31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65   
標 題 論國家的目的及其權威
會議或書信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內 容

這是人的本性,生活於國家社會裡:人既不能得之於獨居的一切,如生活的修養與籌劃,以及天資與心靈的成全,及由天主照顧,使人生於家庭,生於國家社會裡,而能獲得完滿的人生所需。但任何社團,除非有人管理眾人,並以有效的能力,來推動每個人,向著公共的目標走去,則不能成立;故每個公共社團,必需有統治的權力。因此,社會--國家,乃是出於天性,也就是出自天主造主自己。----由是觀之,公眾權力本身,不是來自本身,而是來自天主(參閱:羅:十三,一……)。

但統治的權力,就本身而論,並不一定要與國家的政體--形式--連結在一起:人儘可正直地選取這種政體,或那種政體,只要所選取的政體,實在有益於公共團體,就行了。

註 釋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66   
標 題 教會是一個完善的社團
會議或書信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內 容

正如耶穌基督來到地上,是使人獲得生命(若:十,十),同樣,教會的目的,就是使人靈永遠得救?為此緣故,教會的本性是這樣的,務使自己伸展到整個人類,絕無時、地的限止……

註 釋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67   
標 題 教會是一個完善的社團
會議或書信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內 容

這個社團,雖由人組成,與國家一樣,但因組成的目的及其所用以達到目的的工具緣故,便成為一個超本性,超物質----(精神)--的社團;因此,它與國家--國民社團,分別不同,況且,這是最有關係的,即……這個社團,在自己的種類上以及自己的權力上,都是完全的,因為它有自己保障安全與行動的助力,並由於必要的意志,以及自己造主的恩惠,它在自己內,並藉自己,擁有一切助力。正如教會所抱的宗旨(目的)是十分高貴的,同樣,它的權力,也是凌駕乎一切之上,它也不能被視為在國家的權力之下,或在任何方式下,是受國家權力所干擾。

註 釋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68   
標 題 論教會與國家權力的相處之道
會議或書信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內 容

為此,天主在這兩個權力之間,給予人類照顧,即:他恩賜教會權力與國家權力,前者是為照顧屬神之事,而後者則為照顧屬人之事。這兩種權力,在自己的種類(範圍)內,都是至大的,各有自己所包括的一定界限,而這一定界限,各按自己的本性與最近的原因所定斷的;因此,它們像圓球一樣,在自己的範圍內,各按自己的律法行動,但二者的權力,在同一人民身上,因此這是可能的,即同一件事,雖各有各的觀點,絕不相同,但同屬兩種權力,兩種裁判領域,故極具先見之明的天主,既是兩種權力的建立者,就該正直地,有條不紊地加以協調,使二者各有各的行程…所以,在這兩權力中間,必須有正常的聯繫;而且,這種聯繫,不是不應該有的,因為靈魂與肉身,就籍這種聯繫,才結合在一起……為此,凡在人事方面,有關什麼神聖的事,有關拯救人靈,恭敬天主的事,不管這是由於事物之本性,或由於該事有關的原因;那都屬於教會的權力範圍,都該由教會隨意處理。至於其他屬於人民,以及政治範圍的事,都理應屬於國家的權力之下,因為耶穌基督這樣吩咐過:「凱撒的,就應歸於凱撒;天主的,就應歸於天主」(瑪:廿二,廿一)。

註 釋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69   
標 題 論教會與國家權力的相處之道
會議或書信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內 容

誰若願意教會,即使在自己的職權上,也要屬於國家的權力之下,那簡直是一大凌辱,一大冒昧的事;整個秩序,便因此事而告紊亂,因為那本性的事,竟放在超本性之事的上面:這樣,人家也不做好事了,或一定大大地要減少做好事了;事實上。若沒有阻擾的話,教會就用好事來成全人的公共生活;這樣,大家彼此仇恨、鬥爭;而由太多的事實證明:仇恨、鬥爭,為國家帶來了多大的危害呀!

註 釋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70   
標 題 天主教對國家組織道理的綱要
會議或書信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內 容

而從這些教宗的規定上看來,必須完全了解:公共(國家)的權力該是出自天主自己,而不該出自民眾;放肆叛亂,與理智相牴觸;絕不可把宗教的職務,分配於任何地方,或分配於任何外行的人們--(即非神職人員);不可分配於私人,不可分配於國家,對於國家的權力,對那些由於恩寵,由於保教權,由於任何理由所該陳述的事上,都不該有放肆(傲慢)的想法,不該公開地以權力自誇。

註 釋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71   
標 題 天主教對國家組織道理的綱要
會議或書信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內 容

相仿地,人應該了解:教會是一個社團,並不次於國家,而在自己的範圍內,自己的權力上,是完全的;那些手掌無上權力者,也不該強迫教會服侍自己或隸屬於自己權下,或不讓它自由地做它自己的任務,或把那耶穌基督所賦給它權力,予以剝奪。

註 釋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72   
標 題 天主教對國家組織道理的綱要
會議或書信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內 容

但在有關雙方權力的事上,尤須注意這事情的性質;同樣地,天主的主意,不是讓兩種權力,互相爭執,而是讓兩種權力,彼此協調,完全和諧;況且,和諧--平安,正是教會與國家之所以被建立的原因,那正是相宜的事。--凡此種種都是公教會對建立國家,抑制國家權力所吩咐的事。

註 釋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73   
標 題 天主教對國家組織道理的綱要
會議或書信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內 容

誰若願意,對以上所說所規定的一切,予以正直的判別,那按本身而言,從國家的各種不用的形式上,決不會發現有任何地方,與公教會的道理有所抵牾;而且,誰若能明智地、公正地採用上述的道理,則國家受到保障,必至於至善地步。

註 釋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74   
標 題 天主教對國家組織道理的綱要
會議或書信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內 容

而且,就是人民多少參與國政,就本身而論,也沒有什麼可譴責之處;因為這能在一定的時間,一定的法律範圍內,不僅為民眾有益,也是屬於人民的責任。

註 釋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75   
標 題 天主教對國家組織道理的綱要
會議或書信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內 容

此外,這也不會產生公正原由,為什麼有人要加罪於教會身上,或說,教會在溫和平易方面,過份地受到節制,或說,教會對那出身合法的政權,成為「自由」的仇敵。

註 釋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76   
標 題 天主教對國家組織道理的綱要
會議或書信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內 容

事實上,如果各種不同的宗教,和真宗教,享受同一權利,則教會認為,這是不可以的;但教會並不因此而懲斥那些國家的執政者,因為他們為了謀得更大的利益,或為禁阻惡果的發生起見,便對各種倫理習俗,抱著容忍態度,使它們在國家內,各有各的地位。

註 釋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77   
標 題 天主教對國家組織道理的綱要
會議或書信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內 容

再者,教會也往往非常謹慎,不讓任何不願意信主的人,被迫來信奉公教信理,因為奧斯定說得真明智!他說:「人除非願意,不能信(主)。」(1)

註 釋

*(1)奧斯定福音注解:PL35,1607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78   
標 題 天主教對國家組織道理的綱要
會議或書信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內 容

同樣理由,教會也不能贊成這一種的自由,那就是這種自由,對天主的極神聖的法律,產生厭惡之情,並對合法權力應有的服從,予以剝奪。因為這不是自由,而是「放肆」;奧斯定稱之為:「敗壞的自由」(1),那是說得真對!伯多祿宗徒則稱之為:「掩飾邪惡的自由」(參閱:伯前:二,十六);不但如此,這種自由,既然是不合理的,那真是奴隸;蓋「誰犯罪就當罪的奴隸」(若:八,廿四)。為攻斥這種(假自由起見,就該尋求真正的自由:若就私人來說,則不讓人們為邪說,私慾,以及窮凶極惡的主人服役;若就公益而論,則執政者,要明智地治理人民,要慷慨地,為增進人民財富與福利而服務,並要保衛公物,免受人隨意侵犯。

註 釋

*(1)書信一O五,PL33,399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79   
標 題 天主教對國家組織道理的綱要
會議或書信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內 容

而尤為教會所贊成者,是這種正經的,並與人格相稱的自由;對這種自由,教會竭力予以維護,且也從來沒有中止,使它在人民之間,堅強完整。

註 釋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85   
標 題 論奧南式之夫妻房事
會議或書信 懺悔聖部的覆文--公元一八八六年三月十日
內 容

題旨:[懺悔聖部,對聽告司鐸,有關奧南式之夫妻房事如何發問事,先重申該部於公元一八七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之覆文,然後這樣宣稱]:

這是一定的即:聽告司鐸,對告解人的,多人所說的,善意的錯誤(見解),不可予以袒護,也不可釀成這種[善意]。

這也是一定的,即:若聽告司鐸,當聽到告解人,祇告自己犯奧南式的罪時,完全緘默,迨告解人告完罪後,祇用一般性的話,鼓勵告解人,真切悔改一切大罪,那就給他唸赦罪經赦罪,那麼,這樣的聽告司鐸,一定沒有滿全他聽告解的本份。

此外,這是一定的,即:若聽告司鐸,當由於詢問而知,或由告解人自動告明:犯了奧南式的罪過時,就像對其他大罪一樣,加以有限度的,適當的詢問,而且,除非告解人,有足夠的記號,表示自己,對過去所犯的奧南式的罪,真心痛悔,而對將來,決心不再犯這奧南式的重罪,那就不給他赦罪,那麼,這樣做的聽告司鐸,決不會有任何可責之處。

註 釋

*懺悔聖部的覆文 3185-318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86   
標 題 論奧南式之夫妻房事
會議或書信 懺悔聖部的覆文--公元一八八六年三月十日
內 容

問題一 幾時有根基有嫌疑的告解人,對這奧南式的罪孽,隻字不提,試問:那時聽告司鐸,可以不以明智的機智的話,去詢問他嗎?因為聽告司鐸,顧慮到有許多善意的告解人,受到干擾不安,竟使許多告解人,將不再前來領受聖事。──更好說:聽告司鐸是否有責任,明智地,機智地予以詢問呢?

註 釋

*答案見3187

*懺悔聖部的覆文 3185-318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87   
標 題 論奧南式之夫妻房事
會議或書信 懺悔聖部的覆文--公元一八八六年三月十日
內 容

〔問題二〕 如果聽告司鐸,或因告解人之自動告明,或由於明智的詢問,獲悉告解人,是奧南式的罪人,那麼,他是否有責任,要把該罪的嚴重性,一如其他重罪一樣,告訴告解人……而且,除非確知告解人,對過去的罪,真心痛悔,而對將來,決心不再犯這個奧南式的重罪,他決不予以赦罪?

答:按常規而論,對第一題第一部份的答案,是否定的而對第一題第二部份,則是肯定的。

對第二問題的答案,按可靠作家的主張,是肯定的。

註 釋

*問題一見3186

*懺悔聖部的覆文 3185-318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88   
標 題 論火葬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之覆文--公元一八八六年五月十九日
內 容

問題一 如果某社黨的宗旨,是推行火葬運動,則對這樣的社黨,是否可以投名加入?

問題二 如否可以命人,在自己死後,或他人死後,舉行火葬?

答案(由教宗核定):對第一問題--如果這些黨社,與圬工黨為姐妹黨,那就不可以命人,舉行火葬;否則,就遭受該黨所遭受之懲罰;對第二問題之答案,是:否定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90   
標 題 論離婚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之覆文--公元一八八六年五月廿七日
內 容

題旨:有幾位法國主教,把下列疑問,向羅馬聖部請示,公元一八八五年六月廿五日聖部致函於法國主教,對國法離婚之案件,作這樣的裁奪:

「由於極嚴重的事、時、地的情景所迫,能夠容忍那些獲得(審判)官職者,以及那些在法國辦理婚姻案件的律師們,仍留原職(即:不必辭職)」;而其條件中之第二條,是這樣的:「祇要他們立定心志!永不宣判那有關婚姻的有效性與無效性以及有關那夫妻分居,一如婚姻案件所被迫宣判的,一切判決,且對這樣的判決,也不加以辯護,或對那些與教會法律或天主律法相牴觸的判決,決不予以唆使或予以鼓勵」。

註 釋

*聖職部覆文 3190-319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91   
標 題 論離婚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之覆文--公元一八八六年五月廿七日
內 容

問題一 那傳遍法國的,也被正式刊印出來的詮解,是否正確?根據該詮解,說:判官若把那在教會前有效的婚姻,完全撇開,不談它的真實性與恆久性,而按國法宣判,該婚姻有離散的餘地,但他心中所抱的意向,祇是為了拆斷那國民的(婚)約,以產生民法上的效果,而他的判決詞,只是指這個意向而發出的。換句話說:這樣宣判的判決詞,能否被認為:不相反天主的律法或不相反教會的法律呢?

註 釋

*答案見3193

*聖職部覆文 3190-319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92   
標 題 論離婚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之覆文--公元一八八六年五月廿七日
內 容

問題二 在判官宣判某婚姻有離婚的餘地後,市長宣佈說:某婚姻雖在教會前是有效的,但已離婚了,而他心中所抱的意向,祇是指那民法上所產生的效果而言,而且祇是指國民的婚約而言;試問:市長能否這樣做麼?

註 釋

*答案見3193

*聖職部覆文 3190-319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93   
標 題 論離婚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之覆文--公元一八八六年五月廿七日
內 容

問題三 同一市長,雖知某婚姻在教會前是有效的,而且,該婚姻中的配偶,雙雙健在,但一經宣佈該婚姻,業已離婚之後,他能否按國法所規定的方式,讓配偶的一方,再和他人另結新婚?

答案(由教宗欽准):對問題一、二、三,都是否定的。

註 釋

*問題一及二見3191-3192

*聖職部覆文 3190-319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95   
標 題 論火葬屍體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定奪--公元一八八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內 容

幾時火葬之舉行,不是由於死者之遺志,而是由於他人的意願,那時教會的禮儀與通功祈禱,不拘在死者家裡,或在聖堂,都能予以舉行,但不可一直到火葬場所;還該除去惡表,才行。其實,如果給眾人知道:火葬之舉行,不是出於死者之遺志,那也能夠消除惡表了。

註 釋

*聖職部的定奪 3195-319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96   
標 題 論火葬屍體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定奪--公元一八八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內 容

但若火葬之舉行,是由於死者願意選擇所致,而且,死者的意願,顯然,一定堅持到死,那麼,一方面,應注意聖職部於公元一八八六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三所頒發的指令[*3188],而在另一方面,該按羅馬禮儀書的規定:不准為他們舉行教會的殯葬禮儀。但在個別情形下,若有所疑,或有難題發生,那就該向正權力人(教區主教或修會會長)請示……

註 釋

*聖職部的定奪 3195-319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98   
標 題 論彌撒聖祭中所用的酒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致加爾加松主教之覆文--公元一八八七年五月八日
內 容

問:[為了預防酒之敗壞危險,是否可以用下列方法:

(一)在天然的(葡萄酒裡,加些少量的[葡萄水](d'eau-de-vie)

(二)把酒加熱,到65度為止。

試問:這二種方法中,那一種較好?

答:第二個方法較好。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01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1. 屬神的--(天主的)--在祂自己內的一些(跡象),那就是那屬於神性的一些(事理),在那受造物的領域內,顯示給人類的理智了(1)。

註 釋

*(1)Teosfia, 4, 6, n.2

*洛斯彌氏[*3154-3155]死後(公元一八五五年七月一日逝世),他所出版的著作中,含有不少重大的錯誤;於是聖職部,便從洛氏作品中節錄四十命題,分別予以懲罰。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02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2. 幾時我們說:在本性上是「屬神的」,那「屬神」兩個字,我們並不用來指那屬神原因的屬神效果,而我們的理智,也不是指某些屬神的,分享神的(事理)(1)。

註 釋

*(1)Teosfia, 4, 6, n.2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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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203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3. 為此,在萬物的本性內,那就是:在那思想界的本身內,有一些適合於屬神事理的說法,而這種說法,不是指象徵意義,而是指原本的意義。--這種現實性,跟其他屬神的現實性,並無區別。(1)

註 釋

*(1)Teosfia, vol.4 Del divino nella natura,18,n.15,vol.3,344,n.1423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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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204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4. 無疑地,盡人皆知:「無限有」是那在本性界顯示於人的「神性」--(屬神之有)。(1)

註 釋

*(1)Teosfia, 4, 8, n.5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05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5. 那人所直覺的「有」,必須是「不得不有的」、「永遠有」的「有」,「創造原因」的「有」,決定並限定那「可有可無之有」的「有」:但這樣的「有」,就是天主。(1)

註 釋

*(1)Teosfia, 1,241,n.298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06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6. 撇開受造物不談,撇開天主不談,在那不指定的「有」內,以及在天主內,有不限定的「有」,但這是絕對的「有」而與本質相同(1)

註 釋

*(1)Teosfia, 2,150, n.848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07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7. 那直覺的,不限定的--(即:無限的)「有」,是開始的「有」是(天主聖)言的「有」,與聖父的思想,所有的區別--不是實在的,而是按祂與(聖)言的關係(理由)而言。(1)

註 釋

*(1)Teosfia, 2,150,n.848,1,445, n.490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08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8. 那藉以組成世界的有限之「物」--「有」,來自兩種元素,那就是:(一)來自有限的實在的境界;(二)來自開始的「有」,那就是賦予這同一境界物的形態的「有」--(即天主聖言)。(1)

註 釋

*(1)Teosfia, 1,346,n.454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09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9. 直覺的對象--「有」,是萬物開始--(肇始)--的現實(行為)--「有」。開始的「有」,是一切可以認識的以及自立體的開始:同樣是天主的開始,那是指:天主為我們所認識:是一切受造物的造主(1)。

註 釋

*(1)Teosfia, 3,73,n.1235; 1,229,n.287ss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10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10. 可能的「有」(Esse virtuale)--(即:含有餘力的有)--與無界限的「有」,是萬有中的「第一有」與「極單純的有」,不由其他之「有」所組成,且在這組成物的本身中,一定常有那「可能的有」。--這是萬有的主要部份,好使萬有,和思想分開(1)

註 釋

*(1)Teosfia, 1,221,n.280; 223,n.281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11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11. 有限物之所以為有限物,不是由於積極之物所組成,而是由於自己的界限所組成。無限物--(即:無限有)--之所以為無限物,是由積極之有--(實有)--所組成;但有限物之所以為有限物,既由物之界限所組成,故是消極之「有」。(1)

註 釋

*(1)Teosfia, 1,708,n.726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12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12. 有限的實物,並不存在,但天主加以有限實物的界限,使它存在。--開始的「有」,成為一切實物的要素。--那使有限的本性,成為現實的「有」,與有限實物本身,結合在一起,而與天主分割了。(1)

註 釋

*(1)Teosfia, 1,658,n.681; 1,399,n.458; 3,346,n.1425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13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13. 在「絕對之有」與「相對之有」之間,並沒有介於自立體與自立體之間的「東西」,但有另一更大的「東西」;這就是一個「絕對之有」,而另一個,卻是絕對的「沒有」。但後者便是「相對之有」。但當擺上「相對之有」時,並不增加「絕對之有」;因此,絕對與相對之有,絕對不是獨一的自立體,而是獨一的「有」;而在這個意義下,「有」沒有任何區別,反而共有一個「有」。(1)

註 釋

*(1)Teosfia, 5,9,C.4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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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214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14. 「開始的有」--有限有的第一要素--乃是出自屬神的抽象(行為),而那有限實物,即那世界所賴以組成的一切實物,乃是出自屬神的想像(之力)。(1)

註 釋

*(1)Teosfia, 1,408,n.463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15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15. 絕對之有--創造世界者的第三個作為,是屬神的綜合(行為),那就是:兩個元素的合一,即:開始的有--一切有限物的共同開始,以及有限的實物,即那各種不同的有限實物,是同一「開始之有」的不同名詞。一切有限物之受造,全賴於這一種的結合。(1)

註 釋

*(1)Teosfia, 1,408,n.463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16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16. 「開始之有」,透過屬神的綜合,從理智而論,並不像是「不能領悟的有」,但對有限的實有而論,祇是像「本質」一樣,致使那有限之物,主觀地,並實際地存在著。(1)

註 釋

*(1)Teosfia, 1,410,n.464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17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17. 天主造物,做成了一件事,即:完整地,把受造物,完全置諸現實境界:為此,這裡,這(「創造」)的行為,不是為(天主)所做的行為,而是為(天主)所「放置」的行為。(1)

註 釋

*(1)Teosfia, 1,350,n.412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18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18. 那天主也用以在受造物上愛慕自己的愛,以及那天主用以決定自己要創造(萬物)的理由,組成倫理般的強迫性,而這種強迫性,在至完善的「萬有」身上,常會導致(現實)效果:因為這樣的強迫性,祇有在多數不完善者身上,才仍會成為猶豫不定的完整自由。(1)

註 釋

*(1)Teosfia, 1,49,n.51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19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19.「言」是那看不見的資料,那世界上的萬物,如智慧篇所載,即用這資料而造成的(智:十一,十八)。(1)

註 釋

*(1)Introduzione del Vangelo secondo Giovanni commentata, 109,Lezione 37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20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20. 人靈由生殖而繁殖,而受孕,從不成全的等級,即從感覺的等級,進而至於成全的等級,即進而至於有理智的等級。(1)

註 釋

*(1)Psicologia, lib.4, n.656; Teosfia,1,619,n.646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21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21. 當它成為覺官可見時,那從前只用觸覺,祇因自己的結合而感覺的「原始」--(覺官),如今就兼具理智,被昇格到更高貴的地位,變了本性,而成為有理智者、自立者,不死(不滅)者--(靈魂)。(1)

註 釋

*(1)Antropologia in servizio della seienza morale, lib,4,c5,n.819; Teosfia,1,619,n.646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22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22. 對思想而論,這不是不可能的--即:由於天主的全能,這可以成為可能的,即:那有理性的靈魂,跟那有生命的肉體分開,而那肉體本身,這是生活著;這就是說:那有生命的「原則」,還留在肉體本身內,作為那純生命體的基礎,因為從前那「生命體」--(生命原始)之在於肉體內,就好像附屬品一樣。(1)

註 釋

*(1)Teosfia,1,591,n.621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23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23. 死人的靈魂,於本性的情況下存在著;因此,她就好像不存在一樣;因為她不能在自己身上,實施任何回憶的工作,也不能有自我知覺--(良心);她這種情況,可能被稱為像永遠的黑暗,永遠的睡夢狀態。(1)

註 釋

*(1)Teodicea, 38,Apend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24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24. 肉體本質性的形狀--(容貌),是靈魂的效果,以及她的作為的內在發洩:因此,肉體本質性的形狀(容貌),並不就是靈魂。--靈魂與肉身的結合,原本地在於自動自發的知覺,籍此知覺,那主格便直接透視觀念,而在她在此知覺內,透視她的本質之後,就肯定說:這是(有象)可覺的。(1)

註 釋

*(1)Psicologia, pars II lb.1 c.11, n.849; Aeosfia, 5,377, c.53 art.2 §5, 4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25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25. 至聖聖三的奧蹟,一經啟示(予人),人即能用純思考的證理,來證明祂(這奧蹟)的存在;雖然這種證理是消極性的、間接的,但可藉著這種證理,使真理本身歸屬於哲學領域,而像其他真理一樣,成為科學上的命題。假設這命題本身,受到否認,那麼,那純理智的神學道理(主張),不僅仍是不完全的,而且,也因充滿著各種方面的愚蠢而告消失。(1)

註 釋

*(1)Teosfia, 1,155-158, n.191 193s.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26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26. 至高無上的「態型」(Forma)有三,即:主觀性、客觀性以及聖潔性;換言之:實際性,理想性,以及倫理性。如果它們轉變成為「絕對的有」,那麼,它們除了像那自立的活生生的位格以外,不能予以領悟的。----(天主聖)「言」之所以為天主聖言,因為祂是被愛的對象,而不是因為祂是(聖)言,這就是說,那在自己內存在的對象又藉自己而受到認識者,就是(第三位)天主聖神。(1)

註 釋

*(1)Teosfia, 1,154,n.190.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27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27. 在基督的人性內,那人性的意志,為聖神所劫持,來依恃那「客觀的有」,那就是(聖)言,使這意志本身,把人的統治權,完整地交給祂,而這聖言,便以自己的位格方式,來攝取它,使祂與人性,合而為一。因此,人性的意志,在人性內,缺少位格性的存在,而且,既然在其他人身上具有位格,則在基督內,自也保留著祂的本性。(1)

註 釋

*(1)Introduzione del Vangelo secondo Giovanni commentata, 281,lez.85.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28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28. 在基督(徒)的道理內,聖言--天主的「標誌」與「面容」--(肖像),已被銘刻在所有信主,而領受基督洗禮人們的心靈裡了。--(聖)言,那就是:被銘刻在人靈上的標誌,在基督徒的教誨裡,是(無限的)實有,本身就是顯明的「實有」!這就是我們後來所知的,是至聖三的第二位。(1)

註 釋

*(1)Introduzione alla filosofia, n.92 et nata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29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29. 從那唯有真理的公教會的道理看來,我們想這樣猜想,絕不是見外的,即:幾時基督把餅與酒的本質,成為自己感覺原則--(感官)--的邊界,並以自己的生命,賦予生命,那時,在聖體聖事中,那餅與酒的本質,就成為基督的真肉身與真(聖)血:差不多在這方式下,那餅和酒,真正地,被變了質,成為我們的體,我們的血,因為它們成為我們感覺原則的邊界。(1)

註 釋

*(1)Introduzione del Vangelo secondo Giovanni commentata, 285, lez, 87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30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30. 餅酒一經變質,就能理會:某些就在基督本身內所組成的、不分開的,同樣又是榮耀部份,被加到基督光榮的肉身上。(1)

註 釋

*(1)Introduzione del Vangelo secondo Giovanni commentata, 285, lez, 87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31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31. 在聖體聖事內,由於字面的力量,基督之體與基督之血之臨在,祇按那適合於餅酒變質的衡量而已;而基督之體的其他一切之臨在於聖體聖事內,是藉著共同的連帶關係。(1)

註 釋

*(1)Introduzione del Vangelo secondo Giovanni commentata, 286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32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32. 因為,「誰不吃祂的肉,與不喝祂的血,在他內就沒有生命」(若:六--五四)然而,誰若領了水洗,血洗或願洗而逝世,則一定獲得永生,所以,(我們)該說:對於那些在此生,不吃基督體血之人,在來生,就在死的一剎那,就會吃到這個天糧。--因此,基督下降陰府時,在餅與酒的外形下,也給那些舊約的聖人門領聖體,好使他們合適地,看見天主。(1)

註 釋

*(1)Introduzione del Vangelo secondo Giovanni commentata, 238,lez.74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33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33. 當魔鬼佔有(禁)果時,祂們想進入人(原祖)內,如果他吃了禁果。因為,如果把食品轉變成為人的有生命的身體,那麼,祂們自己,就能自由地進入那有生命的體內,那就是:進入人的主觀生命內,也就這樣,祂們可按祂們原定的計劃,去處置他了。(1)

註 釋

*(1)Teodicea, 191,lez. 63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34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34. 為了預先保留真福童貞瑪利亞,不染原罪起見,祇要使那絕小的,不朽腐的-(無罪污)-精子,留在人體內,就夠了;也許這為魔鬼自己所疏忽了,因為童貞瑪利亞,就從這不朽腐的-(無罪的)-一代代傳遞下來的精子,在自己的時候,出生了。(1)

註 釋

*(1)Introduzione del Vangelo secondo Giovanni commentata, 193,lez.64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35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35. (我們)越是注意那在人身上的成義程序,那聖經的說法,也越是顯出適合,即:天主遮掩罪過,或天主不算(人的)罪過。根據聖詠三十一篇第一節的說法,那「蒙赦免的罪惡-(不義)」與那「被遮掩的過犯」之間的區別,似乎是這樣的,即:前者是指那些自由的本罪,而後者是指那些屬於天主子民的,並無貽害他們的不自由的過犯。(1)

註 釋

*(1)Trattato della consienza morale (Filosofia morale, pars.Ⅲ), lib.1,c.4,art.2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36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36. 超性界之被組成,是由於在本身實際方式的圓滿上的表現;而這種「表現」的效果,便是天主化的「感覺」,但這種天主化的「感覺」,開始於今生,組成信德與恩寵的光亮,而在來生,才會完成而產生(天堂上的)榮耀之光。(1)

註 釋

*(1)Filosofia del diritto,vol 1-2, pars 11,n.674,676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37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37. 使靈魂成為理性的第一亮光,便是「觀念」之光;那第二的亮光,雖然也是第一的亮光,但並不是純「觀念」之光,而是自立生存的,是活生生的。它潛藏了自己的位格性,祇顯示自己的客觀性:但誰若見到第二個光(那就是天主聖言),那麼,縱然,他藉著鏡子而在糢糊中見到,也就是見到天主。(1)

註 釋

*(1)Introduzione alla filosofia, n.85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38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38. 天主是使人見到而永感真福的對象,因為祂是外在工程的創造者。(1)

註 釋

*(1)Teodicea, n.672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39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39. 那在受造物身上所表現的(天主的)智慧與善良的跡象,是為那些面見天主者所必需的;因為它們(這些跡象)本身,被集中在永遠的「鏡子」裡,而成為他們(面見天主者)能夠面見天主的一部份,且它們本身增加面見天主者,永遠讚美天主的讚頌。

註 釋

*(1)Introduzione del Vangelo secondo Giovanni commentata, n.674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40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40. 既然天主不能透過榮耀之光,整個地把自己供給有限的人們分享,所以祂除了按那有限的有理性者的理智所能適應的方式之外,不能把自己的本質,啟示於面見天主的人們而予以分享。這就是說:天主向他們所顯示的祇按天主和他們的關係而言,即:天主對他們而言,是他們的造主,照管者,救贖者,祝聖者。(1)

註 釋

*(1)Teodicea, n.677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41   
標 題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內 容

[教會所施予的懲處,由教宗欽定者:]聖職部判定上述的各項命題,按作者的原意,該受懲斥與取諦,一如藉此普遍性的裁奪,所譴責的,懲斥的,而受取諦的……

註 釋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45   
標 題 論自由對人之地位
會議或書信 自由通牒--公元一八八八年六月廿日
內 容

自由是自然界-本性界-最卓越的「善」-(福利)-也是具有悟性或理智者獨享的專利;它賦予人如此卓越的地位,竟使人自己的主意,在自己的手裡,而獲得自己做事的權力。但這樣的地位之所以如此卓越,是因為人按理智做事……固然,人之所以為人,全在於順從理智,行倫理善工,直歸自己的至高無上的宗向。可是,同樣的人,能偏向其他一切歧途,欺詐,迫害美好的理想(肖像),擾亂應有的秩序而自甘墮落,至於死地……

註 釋

*自由通牒 3245-325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46   
標 題 論自由對人之地位
會議或書信 自由通牒--公元一八八八年六月廿日
內 容

沒有人,更高聲地宣講自由,也沒有人比公教會,更恆性地主張自由,她竟保衛自由……像保衛自己的教義一般。不但如此,教會為了攻斥各種反對自由的異端起見(這裡,本通牒列舉馬尼該異端,脫理騰公議的反對者、羊森派、命運派,(茲從略)),負起保衛自由的任務,並力爭自由,視之為人的偉大福利(善)。

註 釋

*自由通牒 3245-325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47   
標 題 論自然律-(性律)
會議或書信 自由通牒--公元一八八八年六月廿日
內 容

人為何需要律法?這個理由,就在於人的自由意志,也就是要使我們的意志,不要與正直理智相牴觸;這是第一個原因,也是應該追求的基本原因:其實,那律中之律,就是自然律,它是被寫被銘刻在每一個人的心靈上,因為這就是人的理智的本身,命人行善避惡。但這條人的理智的規定,若不是因為有一個高於理智的聲音,以及作為理智裁判者的存在,使我們的理智與自由,該予以服從的話,那就不能具有律法的力量。因為這既具有律法的力量,那全靠權威來賦予人義務與權利;這就是說:自然律應該真正具有給人規定義務、分清權利的權力,同樣也該擁有賞善罰惡的權力。誠然,假設那至高無上的立法者-天主自己,不給人做事的準則,則以上種種,顯然不能在人身上實現。所以結論是:那自然律就是永律的本身,銘刻在所有運用理智的人們心理,使人們傾向於應做的行為,應抱的目的(終向),那就是創造全世界與亭毒全世界者的永遠理由本身。

註 釋

*自由通牒 3245-325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48   
標 題 論人的律法
會議或書信 自由通牒--公元一八八八年六月廿日
內 容

每一個人身上的理智與自然律,使那為了民眾公益所頒佈的人類法律,在社會人民中,產生同一效果。

從人的法律中,有些法律的「善」或「惡」,是出自天性(本性);而這種「善或惡」的決定,絕不是出自人們的原則…而是更好說,超越乎人類的社會之上,且完全出自自然律法,因此,理應再說一遍:這是出自永遠的律法…但有些國法,並不是直接地,近近地出自自然律法(性律),祇是間接地,遠遠地與性律有關,而且,它們所規定的各項條文,也無非是一般性的,普遍性的,而與人性有關……事實上,人的法律所包括的,就是這些由合法權力所規定的,合乎明智人的生活準則…從此可知:這些人的自由的生活準則,完全建基於天主的永遠律法;而且,這些生活準則,不僅是為個人,也是為人與人之間的公共團體。

註 釋

*自由通牒 3245-325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49   
標 題 論人的律法
會議或書信 自由通牒--公元一八八八年六月廿日
內 容

為此,在人類社會中的真正名實相符的自由,不是在於「你做你所願意的」……而是在於「你能藉國家的法律,能更容易按法律所規定的(規則)生活」。那些統治者的自由,不是在於「能冒昧地,發號施令,為所欲為」…而是在於「使人的法律力量,都該被了解是出自永遠律法,並使人的法律所規定的一切,都包括在永遠的律法內,而把永遠的律,看作一切法律的原則」。

註 釋

*自由通牒 3245-325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50   
標 題 論良心自由與容忍
會議或書信 自由通牒--公元一八八八年六月廿日
內 容

那所謂的良心自由,大大地為人所宣揚了據人所了解的,良心自由,就是等於人可以恭敬天主,或可以不恭敬天主;這從上面所舉的證理上,是可予以折服--但也可作這樣的了解,即:人可以在自己的國家內,按良心的職責,順從天主的意願,做祂所命的事,毫無阻礙之處。誠然,這才是真正的自由,這才是配做天主子女的自由;它非常正經地,保衛人格的尊嚴;且它絕非威武凌辱所能予以屈服;這種自由,常為教會所期望,也特別為教會所珍惜。宗徒們所不斷為自己所爭取的,也就是這一種的自由。

註 釋

*自由通牒 3245-325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51   
標 題 論良心自由與容忍
會議或書信 自由通牒--公元一八八八年六月廿日
內 容

是的,[教會]所頒佈的律法,莫不是真實的、正經的律法;但教會並不擯拒一些不合真理,不合正義的事;(同樣),公眾的權力--即國家的權力----為了避免更大的禍害,或為獲得或為保存公益起見,也該容忍一些不合真理不合正義的事。最具先見之明的天主自己,雖然是無限善良的,全能的,但也讓世界發生罪惡之事;其目的,一面是為避免更大的惡事,而在另一面,是為使更大的善事,不致受阻。同樣執政者,在治理國家的事上,也該效法世界的管理者--天主。況且,人的權威,既不能禁絕一切的惡事,自該「多多加惠,而讓有些惡事,不受懲罰;但這些惡事,將藉天主的先見之明(上智),得以昭彰而受到應受的懲罰」(S.Aug.De libero arbitrio,Lib.1,n.41,PL.32,1228.c)。

雖然如此,在這種情形下,若為公益起見,且祇為了公益起見,人的法律能夠且也應該容忍地容忍惡事,但它不能,也不應該贊成惡事本身或願意惡事之發生,因為惡事本身,既是缺陷--(缺去應有之善)--自與立法者竭盡所能,所願所應維護的公益相牴觸。而且,就在這事上,人的法律,也必需以天主為自己效法的榜樣,因為是祂讓世界上存在著罪惡;但「祂既不願意惡事之發生,也不願意惡事之不發生,但願讓惡事發生,而這是好事」(多瑪斯神學大綱:命題一,問題十九,九節,第三款)。這就是天使博士,對容忍惡事的意見綱要。

註 釋

*自由通牒 3245-325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52   
標 題 國民自由範圍的道理撮要
會議或書信 自由通牒--公元一八八八年六月廿日
內 容

所以,從上述所得的結論是:永遠不可以請求、辯護、賜予人(任意的)思想自由、寫作自由、訓誨自由、同樣地、不分真假的宗教(信仰)自由,當作那天賦予人的各種權利。因為假設那真是天賦予於人的權利,那麼,人就會有(自由)詆毀天主統治權的權利,而人的自由,也不能受到任何律法的節制,那真豈有此理!--相仿地,假設這種自由,由於正當的緣故,能予以容忍,那麼,這該予以一定的調節,以免人放縱、驕橫,肆無忌憚……

註 釋

*自由通牒 3245-325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53   
標 題 國民自由範圍的道理撮要
會議或書信 自由通牒--公元一八八八年六月廿日
內 容

幾時受迫或面臨這樣的困境,使以不公義的暴力來佔領域市,或強迫教會,放棄應享的自由,那時,人可以尋求他國來予以節制,使行動獲得自由:蓋在這種情形之下,這不是一種無節無制的不正當的自由,而是一種為了公益,不得不尋求的救援,而且,這樣做法,祇是在惡霸橫行不法的地方,使權力的正經運用,不致受阻而已。

註 釋

*自由通牒 3245-325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54   
標 題 國民自由範圍的道理撮要
會議或書信 自由通牒--公元一八八八年六月廿日
內 容

再進一步,即使人甘願國家的處境,受到民眾力量所節制,那就本身而論,也不是失職,但須顧全公教會對於公眾權力的來源與使用的道理,那就行了。從各種共和國的政體中,任何一種政體,若就本身而論,適合於民眾的利益,那麼,教會固不會予以吐棄,但教會願意,任何一種政體,一如本性所要求的(所命令的),都該在「不凌辱任何人,尤其要在不侵犯教會的一切權利下」成立,才對。

註 釋

*自由通牒 3245-325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55   
標 題 國民自由範圍的道理撮要
會議或書信 自由通牒--公元一八八八年六月廿日
內 容

誰若願意自己的民族,不為任何人奴役,也不屬任何外人管轄,那麼,祇要他能顧全公義,教會也不予以懲斥。最後,教會對那些願意使國家在自己的法律下生活,並使國民的享受,日益增多的人們,也並不予以譴責。

註 釋

*自由通牒 3245-325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58   
標 題 論孕婦開刀殺死胎兒事(ASS 22[1889-90]748)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致加默拉總主教之覆文--公元一八八九年八月十四(十九日)
內 容

在公教會的學府裡,不能妥善地教授人,說:可以舉行外科手術。換言之:那所謂「開刀殺嬰手術」,是不許可的,一如本部於公元一八八四年五月廿八日所宣佈的(Cf.ASS17[1884]556),而且,任何直接殺死胎兒或直接殺死孕婦的開刀手術,都是不許可的。

註 釋

*致加默拉總主教之覆文 3258-326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60   
標 題 論聖若瑟,對人得救的地位與職責
會議或書信 雖然多次通牒--公元一八八九年八月十五日
內 容

真福若瑟,為何被指名為教會主保,而教會也實在受到他的多方保衛與照顧,其原因及其特殊理由是:因為若瑟是瑪利亞的丈夫,是被認為:耶穌基督的父親。因此他擁有一切尊位,一切恩寵,一切榮耀。一定的,天主之母的地位,是高高在上,莫能望其項背,但若瑟與至福童貞瑪利亞之間,因有丈夫的束縛,故他一定無疑地被提拔到那天主之母所到達的,無人能望其項背的最卓越的地位。蓋夫妻之間的關係,按本性而論,必需「門當戶對」,恩寵相等;職是之故,若天主把若瑟作為童貞瑪利亞的淨配,那一定叫他,不僅作為她生活的伴侶、童貞的見證,聖德的干城,且也使他因著婚約而分享她的卓越尊位。

同樣地,若瑟的地位,一定卓越無比,因為他,由於天主的旨意,作為天主聖子的侍衛,而被人當作「父親」看待。因此,天主的聖言,謙卑地,屬於若瑟權下,聽從他的話,予以子女對父母的一切尊敬。

註 釋

*致加默拉總主教之覆文 3258-326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61   
標 題 論聖若瑟,對人得救的地位與職責
會議或書信 雖然多次通牒--公元一八八九年八月十五日
內 容

從這雙重的尊貴地位,自然產生出來的是家長的職責,而使若瑟成為天主的管家,成為天主之家的合法的、自然的看守者,照顧者、保衛者。事實上,若瑟在生之日,常善盡這些職守,死而後已……

註 釋

*致加默拉總主教之覆文 3258-326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62   
標 題 論聖若瑟,對人得救的地位與職責
會議或書信 雖然多次通牒--公元一八八九年八月十五日
內 容

況且,那若瑟以父權所管理的那個聖家,包括教會的雛型。至聖童貞瑪利亞,以耶穌基督之母的身份,作為所有基督徒的母親,而在加爾瓦山上,在贖主的極大的苦難中,生產了他們(一切基督信徒);同樣地,耶穌基督以眾基督信徒的長兄身份,而眾信徒,而過繼及救贖的緣故,大家成為基督的弟兄。

註 釋

*致加默拉總主教之覆文 3258-326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63   
標 題 論聖若瑟,對人得救的地位與職責
會議或書信 雖然多次通牒--公元一八八九年八月十五日
內 容

從這種種事實,就可了解,為什麼聖教會,要用一種特殊的方式,敬奉至福聖祖(聖若瑟)為眾信友的主保的理由;其實,教會由信友組織而成;而教會是遍佈大地的大家庭;而對這個大家庭,瑪利亞的丈夫,耶穌基督的(義)父,擁有父親那樣的權力。所以,這是相宜的,且為真福若瑟,是非常相稱的,即:聖若瑟,從前管理納匝肋聖家,供以一切所需,且非常聖潔地予以保衛;同樣,他如今在天上,(也)護佑基督的教會,並(竭力)予以守衛(無疑)。

註 釋

*致加默拉總主教之覆文 3258-326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64   
標 題 論彌撒酒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致馬賽主教覆文--公元一八九O年七月卅日
內 容

在法國各地,尤其在南部一帶,有一種做彌撒用的白葡萄酒,若不加入一些酒精,則不能長久予以保存。

[問題一] 試問:可以這樣加入一些酒精麼?

[問題二] 如果可以的話,那麼,可以准予加入多少酒精呢?

[問題三] 如果可以加入酒精的話,那麼,這酒精,是否需要由葡萄汁所釀成?

答案(由教宗於七月卅一日欽准):祇要所加入的酒精,是由純葡萄汁所釀成;加入的量,不超過原來葡萄酒的百分之20;而且,祇要在葡萄酒剛剛釀成後不久便加入適量酒精,則仍不妨礙作為做彌撒用的葡萄酒。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65   
標 題 論私產權及其運用
會議或書信 新事通牒--公元一八九一年五月十五日
內 容

私下地佔據財物為己有,乃天賦予人的權利…何況,人類也沒有專靠國家照顧的理由,因為人類之存在,早在國家之先,在任何國家尚未被建立之前,人類即擁有天賦權利來自己維持生活,保養身體…因為保存和改善生活所必而的事物,都由土地大量的供應;但若無人類的種植管理,那也不能有所供應。因為要獲得自然界的利益,人們該費許多心血和體力。因此,他們所經營的自然界的一部份,與他們(本人)已有密切的關聯,蓋在這部份上,他們留下了自己人格的烙印;所以這一部份,理應歸他們所有,決不容他人以任何方式,來侵犯他們的權利。

註 釋

*新事通牒 3265-3271

*繼由約十一世之「四十年」通牒以及若望廿三世之「慈母與導師」通牒加以闡述無遺(參閱:*3725ss*3935ss)(ASS 23[1890-1] 643ss)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66   
標 題 論私產權及其運用
會議或書信 新事通牒--公元一八九一年五月十五日
內 容

這種每個人固有的權利,如果與人類所有家庭生活的責任,連接起來而論,那將顯得更堅實了…那麼,我們所提示過的,由自然賦予每人的所有權,對一家之長來說,更是必需的了。蓋一個人,在家庭社團中的責任愈大,他們的權利,也愈結實。自然律使家長供給子女生活的一切必需品;同樣,從人性本身,加以推論,子女既反映、並在某種形式下,引伸父親的人格,因此作父親的,自然希望親生子女,能相宜地度生、免遭窮困的厄運。但要達成這一點,除了把有生產力的產業,傳給後代繼承之外,別無他法。…

註 釋

*新事通牒 3265-327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67   
標 題 論私產權及其運用
會議或書信 新事通牒--公元一八九一年五月十五日
內 容

財產的正當所有權,以及財產的正當使用權,應予以分別清楚。上面我們已經說過:財產的私有權,是人類的天賦權利;這權利,尤其在社會生活中,不但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必需的…

如果要問:該怎樣使用財產,則教會將毫不猶豫地答覆,說:「對於這問題,人類不該將身外之物,視為私有,卻當視為公有,即在他人的急需中,該慷慨地分施予人,所以(保祿)宗徒說:「至於今世的富人,你要勸告他們,不要志高氣傲…但要甘心施捨,樂意通財」(弟前:六,十七--十八)(聖多瑪斯:神學大綱:二之二,六六題,二節」。當然,這不命人,拿維持自己和自己人所必需的東西,來幫助他人;也不是命人,把那些為保持相稱自己地位和體面所需的東西,來分給他人…但滿足了需要,適合了體面以後,便該把剩餘的東西,分給窮人:「你們只要把杯盤裡面的施捨了,那麼,一切對你們便都潔淨了」(路:十一,四一)。其實,除了絕端的急需之外,這些責任,不是出於公義的要求,而是出於天主教的愛德,法律的確,無權可以予以要挾的。但基督的法律和裁判,走在人為的法律和裁判之前,祂用許多方式,鼓勵慷慨施捨的習慣:「施與比領受,更為有福」(宗:廿,卅五)。對窮人施行或拒絕慈善,將判為基督本人的施行或拒絕:「凡你們對我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個所作的,就是對我作了」(瑪:二五-四O)。

註 釋

*新事通牒 3265-327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68   
標 題 勞工的權利
會議或書信 新事通牒--公元一八九一年五月十五日
內 容

人類的勞動,有兩種天然的特性:(一)勞動是有個人性的。因為勞動的能力,依附著個人,完全為他所有,而由他運用,為他的利益而存在。(二)勞動也是有必要性的,因為人類必須用勞動的果實,來維持生命,而維持生命,卻是天賦的,不可推諉的責任。

註 釋

*新事通牒 3265-327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69   
標 題 勞工的權利
會議或書信 新事通牒--公元一八九一年五月十五日
內 容

如果單就勞動的個人性而論,工人固可自由訂立低微工資的契約,正如他可隨意工作,同樣也可接受工作的低薪,甚或分文不受。

註 釋

*新事通牒 3265-327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70   
標 題 勞工的權利
會議或書信 新事通牒--公元一八九一年五月十五日
內 容

但勞動的個人性與必要性,若連合在一起而言,則又當別論了。因為在理想方面,這兩個性質,固屬不同,但在現實方面,卻二者不可分離。事實上,保持生命,是每個人都有的責任;誰若不負起這個責任,那就是犯罪。從此必然的結果:就產生了為保存生命應得必需品的權利;窮人除非用勞動來賺得工資,便無法獲得他的生活必需品。

因此,工人和僱主,雖不自由訂約,同意於工資的規定;但其間常存有自然法的成份;而這自然法的成扮,比訂約人的自由意志,更為重要,更為優先,那就是:工資應該相等於能夠維持工人樸素而合宜的生活。工人如果迫不得已,或因被更大禍害所威脅,而接受僱主或包工頭所強迫、縱然不願而非接受不可的殘酷條件,那麼,這是強暴的壓迫,正義必要為他們喊冤的…

註 釋

*新事通牒 3265-327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71   
標 題 勞工的權利
會議或書信 新事通牒--公元一八九一年五月十五日
內 容

工人的工資,如果為維持自己以及妻子兒女的生活,還綽綽有餘,則他們便會注意到節約,知道儲蓄,而人的天性,也會督促他們省下一部份費用,為自己積成一宗小小的產業。誰都知道:除非遵守財產私有權為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則別無其他有效辦法,能解決現在所討論的勞工問題。因此法律應該擁護私產權,並竭其所能,使大多數工人,成為有產業者…

但為得到這些功效,便不該以苛捐重稅,來榨取私人的財產,因為財產私有權,是天賦的,而不是人為法律所賜予的;國家無權來廢除私有權。(國家)祇能配合公共利益,節制私產的用途而已。所以,(國家)如用重征暴斂的手法,來過份榨取私人的財產,那是不公道不人道的措施…

註 釋

*新事通牒 3265-327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72   
標 題 論二人決(生死)鬥事
會議或書信 牧職通牒--公元一八九一年九月十二日
內 容

無論是由於理智之光所頒佈的神律,或是由於聖經上天主之言所規定的神律,都明明禁止人,除了公共原因之外,殺死人或傷害人,但為自衛所迫者,不在此例。但誰若激引人私鬥,或自願接受私鬥,那就是:他們不為任何需要所迫,蓄意付出力量來奪取生命或至少使對方受傷。但為兩方面的神律所禁止的,是:不准任何人,冒昧地,把自己的生命,置於嚴重的顯明的危險中而不顧,因為這是惻隱的天職,或善心的愛德的理由所勸導的。而在二人決鬥的本性中,卻完全包含著這種盲目的冒昧以及這種「輕生」的妄行。因此,這是昭然若揭,誰也不能懷疑:誰若私下地二人決鬥,則雙方都自願陷於殺人或被殺的危機中,犯罪深重。此外,這幾乎是一種瘟疫,使人民的生活紀律鬆弛,而使公共的國家秩序紊亂,因為,如果人民准予這樣放肆,則誰都認為:人人都可私下地,用自己的暴力,用自己的手,來爭取自己的榮譽,來為自己報仇雪恥…(那還成什麼秩序!?)。

註 釋

*牧職通牒 3272-327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73   
標 題 論二人決(生死)鬥事
會議或書信 牧職通牒--公元一八九一年九月十二日
內 容

而且,對那些自願接受挑戰的人們,也沒有怕懼的正當藉口,說:若不接受挑戰,則怕自己將被庸人視為懦弱者。因為,假設人的職責,該受虛假的庸俗的意見所左右,而不用永遠的、正直公平的準則去衡量,那麼,在那自然的真正的、正經行為與惡行之間,就沒有任何區別了。事實上,縱然那些外教的哲人,也明瞭,也教誨人說:勇敢剛恒的人,該輕視庸俗人的判斷。誰若叫人放棄不義的殺戮,使他顧全自己的,以及他人的生命,那才是公義的聖潔的敬畏者。況且,誰若輕視那些庸人的虛假判斷,誰若寧願忍受他人凌辱的鞭笞,而不願背棄自己的天職,那麼,這種人,志氣昂宇,心胸遠大,迥非那些逞性動武者所能望其項背者。再進一步,誰若正直地予以判斷,則唯有那有切實的剛毅之德的人,才是好漢;我說,「剛毅之德」,那就是名實相符的剛毅之德,那才是真的榮耀,而不是粉飾的欺詐。因為「德行」在於符合理智的善行;一切榮耀,若不合於天主贊同的判斷,那都是愚蠢的。

註 釋

*牧職通牒 3272-327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74   
標 題 論瑪利亞為人靈之母,並為恩寵之中保
會議或書信 十月通牒--公元一八九一年九月廿二日
內 容

天主的永(生)之子,雖願接受人性,作為人類之救贖與榮耀,並因此而與人類,將結為神婚,但祂在獲得祂所預簡之母的完全自由同意之前,絕不完成此舉,因為祂母親,好像扮演著全人類的角色,故(聖)多瑪斯亞奎那,論她說得真對!他說:「在(天使)來報告(瑪利亞)的時候,整個人性,(天使)代替整個人性-(人類),期待著童貞(瑪利亞)的同意」(神學大綱,三編,間題卅,一節)。因此,我們真正可以肯定:主-基督固然帶來了恩寵寶庫,因為「恩寵和真理,是由耶穌基督而來的」(若:一,十七)但由於天主的旨意,基督恩寵之分施予我們,必經過瑪利亞之手。正如:人,若不經過聖子,誰也不能到至高無上的大父跟前去,同樣,人若不經過瑪利亞,誰也不能到基督那裡去。

註 釋

*十月通牒 3274-32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75   
標 題 論瑪利亞為人靈之母,並為恩寵之中保
會議或書信 十月通牒--公元一八九一年九月廿二日
內 容

其實,天主曾賜給我們這樣的瑪利亞,因為祂在選瑪利亞為其獨子-(基督)之母時,就完全賦予她「做母親的心腸」,充滿著母愛與慈憫;當耶穌基督,甘願像子之於母,屬於瑪利亞,且聽她的吩咐時,祂就以事實來證明瑪利亞,是這樣的一位慈母;當耶穌基督身懸架上,在門徒若望身上,把全人類托給瑪利亞照顧扶養(參閱:若:十九,廿六-)時,就親自宣揚了這樣的一位母親。最後,當祂以偉大的母愛,懷抱著自己愛子遺體時,她就立即開始對所有的人,盡慈母的職責,親自做了這樣的一位慈母。

註 釋

*十月通牒 3274-32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76   
標 題 論焚屍火葬事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致(瑞士)弗利堡總主教之覆文--公元一八九二年七月廿七日
內 容

問題一 誰若在臨終時,雖不是(秘密黨)圬工黨的黨員,也不是追隨他們的原則,但因其他動機,吩咐人,在他自己死後,舉行火葬,那麼試問,這種臨終的人,若不願撤銷他的遺囑。則可否給他施予聖事呢?

註 釋

*答案見3279

*致弗利堡總主教之覆文 3276-32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77   
標 題 論焚屍火葬事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致(瑞士)弗利堡總主教之覆文--公元一八九二年七月廿七日
內 容

問題二 為那些由於他們自己的罪過,屍體被焚而舉行火葬的教友們,可否公開地,舉行彌撒聖祭,或私下地,為他們舉祭?同樣地可否接受他們的遺產,作為他們舉祭之獻儀?

註 釋

*答案見3279

*致弗利堡總主教之覆文 3276-32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78   
標 題 論焚屍火葬事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致(瑞士)弗利堡總主教之覆文--公元一八九二年七月廿七日
內 容

問題三 或因命令,或因勸告,或由於職責所在,如:醫師、職員、或協助火葬工人們,可否合作,舉行火葬?至少在緊要時,或為避免重大損害時,可以舉行火葬嗎?

註 釋

*答案見3279

*致弗利堡總主教之覆文 3276-32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79   
標 題 論焚屍火葬事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致(瑞士)弗利堡總主教之覆文--公元一八九二年七月廿七日
內 容

問題四 如果他們不願中止合作,或若他們肯定:他們不能中止合作,為別人舉行火葬,那麼,可否為那些合作火葬的人們,施予聖事呢?

答案-

對問題一:若經過勸告而拒絕不從,則不可施予聖事。勸告他們,或不勸告他們-都該遵守可靠作家所傳授的主張,尤其要注意的,是:應該避免惡表。

對問題二:不可公共地,給那些死者舉行聖祭;但私下地可以為他們舉行聖祭。

對問題三:從來不准許由於命令或由於勸告而正式地合作舉行火葬之事;但在下列三種情形下,可予以物質式的合作,即:(一)如果火葬之舉行,不是算做一種圬工(秘密)黨的抗議記號;(二)如果在火葬中,沒有什麼本身直接地,以及單純地反對公教會的道理舉動,以及贊成圬工黨的表示;(三)如果那些信友職員,以及信友員工之合作,並不引起人家對公教會之輕視。此外,雖然在上述三種情形,可以讓他們,善意地予以合作,但常該告訴他們,不要直接有意對火葬之事,予以合作。

對第一問題之答案,與上題同。

註 釋

*問題一至三見3276-3278

*致弗利堡總主教之覆文 3276-32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80   
標 題 論講解聖經時所該依據的權威
會議或書信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內 容

[教授應採用的聖經標準譯本]是拉丁通俗本;脫理騰公會議,曾判定該譯本,為「在公開讀經討論、宣講、闡述中的可靠(正確)譯本](參閱*1506);而教會的日常習慣,也常以此為正式譯本。但這並不是說:其他古老教會所尊重的所習用的譯本,尤其是那些古老的聖經抄本,就因此而不受重視。雖然,從這希伯爾文與希臘文的(拉丁)譯本上,很可以顯出原來的聖經意義,但若有所疑慮,或有所糢糊不明之處,則,如奧斯定所勸告的,祇要參閱上述的原文,便可獲益(匪淺)了…(奧斯定:論基督道理,PL 34,68)

註 釋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本通諭的宗旨在於樹立研究聖經的界線,以駁斥「自由學風」(ASS 26 [1893-4]27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81   
標 題 論講解聖經時所該依據的權威
會議或書信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內 容

…(第一屆)梵蒂岡大公會議,也擁護教父們的道理。它,一方面,重申脫理騰公會議有關詮解聖經的決議,而在另一方面,宣佈它自己的心意,「務使在信理與倫理上有關教誨基督的道理的事理,該以慈母聖教會,自古迄今所堅持的意義,作為聖經的真正意義,而對聖經真意義真詮解的判斷,也是屬於教會的權威;因此,誰也不得詮解聖經,有違上述的意義,甚或與教父們的公同意義相牴觸」[*1507 300 7]。

註 釋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82   
標 題 論講解聖經時所該依據的權威
會議或書信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內 容

由於這條充滿智慧的法律,教會從不延遲或阻止人去作聖經方面的科學研究;相反地,她還使聖經方面的研究,完全脫離錯誤,並多方予以協助,以得真正的進步。因為任何一位私下的聖經學者,都有他研究的餘地,而在安全可靠的追蹤下,註解聖經,有利地為教會爭光。誠然,在聖經上還缺少定論和定義的一些地方,可能由於上智天主的溫柔主意,好像還等待人去研究,而由教會的裁奪,予以闡明(成熟);可是在那些已成為定論的地方,聖經學者私人,若對普通的信眾,加以更清楚的說明,或對那些博學之士,作更技巧的詮解或對聖經的反對者,作更傑出的證明,那同樣是為教會有利的…

註 釋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83   
標 題 論講解聖經時所該依據的權威
會議或書信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內 容

在其他地方,(學者)該追隨(依據)信理的類比,並以教會權威所接受的公教道理(主張),作為(詮解聖經的)無上準則…

註 釋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84   
標 題 論講解聖經時所該依據的權威
會議或書信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內 容

「聖教會在宗徒之後,由聖教父們的栽種、灌溉、扶植、牧養、滋養而成長」(奧斯定:駁斥貝拉久書。PL 44,700);所以聖教父們(對詮解聖經方面)的權威,是至高無上的,祇要他們,對聖經有關信理或倫理的道理證據,眾口一詞,表示同樣的解釋:因為由於他們對聖經詮解的一致性,就可顯然顯示,這種詮解,是按公教會的信理,由宗徒傳授下來的…但並不因此而認為:這是阻塞了詮解聖經學者的研究途徑;蓋他們若有正當理由,他們儘可加以追究、闡述,甚或另作進一步的詮解,祇要虔誠地尊重奧斯定的明智主張,即:若沒有禁止堅持聖經原意的理由,或若沒有被迫放棄原意的需要,決不放棄聖經字面的,顯明的意義(參閱:奧斯定:詮解創世紀,八卷、七章十三節,PL.34,378)。

註 釋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85   
標 題 論講解聖經時所該依據的權威
會議或書信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內 容

固然,其他註解聖經的公教學者權威,比較次要,但因他們對聖經方面的研究,不斷促進教會方面的進步,故他們的對聖經的詮解,也同樣具有應有的光榮;事實上,我們儘可乘機採用他們的詮解,來推翻多種的邪說,來解開多方面的難題。

註 釋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86   
標 題 論為何運用科學來詮解聖經
會議或書信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內 容

聖經學的教授以及神學士,都必需認識,那正典聖經原始寫作用的文字…而那些專務聖經的學者,還該在批判技術的真學科上,具有更博更實用的學識:否則的話,那虛偽失實的技巧,會帶來宗教方面的損害;蓋有些地方,祇由於所謂內在的理由,如:經卷的來源、完整性、及其權威,無法予以正確的評判。反之,在有關史實的問題上,像這種經卷的來源及其保存方面的事實,顯然可以歷史方面的證據,盡最大的努力、攢研、來予以推敲和追究。但在實際上,那些內在的理由,一般說來,對聖經而言,是不會多的;而且,即使有的話,也不過用來作為一些「引證」而已…

註 釋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87   
標 題 論為何運用科學來詮解聖經
會議或書信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內 容

對本性事物的認識,將有助於聖經學者的研究工作,蓋他也可利用這種認識,更易揭示,或駁斥有人對聖經方面的誤解。的確,在神學士與物理學士之間,沒有真正的矛盾存在,誠如聖奧斯定所訓示的,他們各有各的範圍,「不要冒昧地肯定他們所不知者為「知」,就行了」(奧斯定:論創世紀:PL 34,233)。但若他們有所異同之處,則可總而言之,遵守同一聖人的「規則」,一如神學士所應該的,他說:「凡他們能從事物的本性,以真實的證據來予以證實之處,我們該顯示:這與我們的聖經,並不牴觸;但在他們的書卷中,若他們有所發表的,是與我們的聖經,即與我們的信理相牴觸的,那麼,我們也可用一些證理來予以證明,或乾脆毫無猶豫地相信:這一定是最虛偽的。(奧斯定論創世紀:PL 34,262)。

註 釋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88   
標 題 論為何運用科學來詮解聖經
會議或書信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內 容

對上述「規則」的公正問題,我們應首先予以考慮的,是:那些聖經的寫作者,或更真實地說:『那藉他們(寫作聖經者)本人說話的「天主之神」,不願意他們把它們(即:聖經寫作者對有形事物的密切組織的描寫),來教授予人,而對人的得救,一無益處』(奧斯定論創世紀:二卷九章七節PL 34,270)。為此,他們有時候所描寫的,所討論的事物本身,不是直直探討物性的本身,而是用一種變通的方式,或是像普通人的說法,通過這事物本身,來表明時代,並像今日最有學問的人中,也有用平常的語句,來談論日常的生活。既然,用通俗的語句、主要地、原本地、所表達的,是屬於覺官的事物,那麼,相仿地,聖經的寫作者,(也如天使博士所訓示的),「所採用的筆法,是屬於有象可覺之事」(神學大綱,上編七十題一節之三)換言之:天主自己同人說話時,是按人們的理解力,以人的方式,來表示達祂的意思。

註 釋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89   
標 題 論為何運用科學來詮解聖經
會議或書信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內 容

至於聖經方面的辯護工作,固宜努力從事,但對每一位教父,以及後代聖經學者所發表的聖經詮解,不該過份予以衛護,因為他們的見解,曾是一時一地的見解,而他們有關物理方面的判斷,也許不常根據真理,而他們當時所主張的若干學說,已不為今日之人所贊同。因此,我們對他們詮解,要用心予以辨明:何者實為他們所傳授,作為有關信理或信理密切連繫的詮解,何者為他們所一致贊同的詮解。因為「在那些與信理不關重要的事理上,聖人們可有不同的見解,一如我們一樣」(多瑪斯:Comment. In Sent.Lib.2,dist.2.q.la.3)

-這是聖多瑪斯的主張。他在別處,又很明智地說:「我認為,這樣做法,更為安全,即:凡哲學士所公認的而與我們的信理,不相牴觸的主張,雖然有時候,在哲學士的名義下,被介紹來了,我們也不該像信理的信條那樣的,去予以肯定,也不該像那相反信理的邪說那樣的,去予以否定,以免此世的明智人,乘機輕視我們的信德道理」(多瑪斯:Declaratis 42 q.ad mag. Ord.Proem. Opusc.10 ed.Rom.)

註 釋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90   
標 題 論為何運用科學來詮解聖經
會議或書信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內 容

以上這個主張,若被應用到類似的學科上,尤其在歷史方面,必大有幫助。

註 釋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91   
標 題 論聖經的靈感及其不錯誤性
會議或書信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內 容

固然,這是可能的,即:有詮解,對聖經版本的描寫不大正確,但除非有些地方,已有合理證明,則那該審慎予以判斷的地方,也不該立即予以肯定。此外,這也是可能的,即:有些地方的原來意義,尚有猶豫兩可之處;對解開這一種的死結,那些最佳的註解規則,大有用處;但若說天主的默感,祇限於聖經的某些部份,或若承認聖經的寫作者,曾犯了錯誤,那麼,這是完全不合理的。因為他們的理由,也不該予以容忍,蓋那些藉以解決疑難的人們,也就無疑地說,天主的默感,祇限於有關信理與倫理的事理;除此之外,那就沒有什麼默感了;殊不知他們這種想法,是虛假的。原來,當論及(聖經)所主張的真理時,並不應該如此追問:天主說了什麼,但更該思考:天主為什麼說了這些話。

註 釋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92   
標 題 論聖經的靈感及其不錯誤性
會議或書信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內 容

事實上,所有為教會所接受為正典聖經的一切經卷以及全部經卷,連同自己的部份,都是由天主默感而寫成。但若說:天主的默感,可能有一些錯誤,那是多麼不合理的說法;是以,天主的默感-啟示-本身不僅沒有任何錯誤,而且,那是必然的,即天主-無上真理,絕無絲毫錯誤的作者,一定還要消除並擯棄一切錯誤。

註 釋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93   
標 題 論聖經的靈感及其不錯誤性
會議或書信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內 容

教會的信理,自古迄今,永恒不變,也先後為弗勞楞斯(*1334)與脫理騰(*1501 ss)兩大公會議,以莊嚴的決斷所定斷的,最近又為(第一屆)梵蒂岡大公會議所堅定,並更明析地予以宣佈,絕對地公告,說:「舊約全書與新約全書,都以天主為作者」[*3006]。因此,那沒有多大關係,即:聖神曾用人們,作祂書寫的工具;這不是被作為好像首先寫作者,而是被作為受靈感的寫作者;這種受靈感的寫作者,可能有什麼(錯誤)不實之處。因為(聖神)自己,以超性的德能,如此激勵他們,感動他們去書寫,並如此助佑他們書寫,使他們(書寫者),祇寫祂(聖神)所命令的一切,且使他們在心靈裡,正直地懷著思想、願意忠實地予以書寫,而以不能錯誤的真理,合適地予以表達出來:假設天主不這樣,那麼,天主自己,就不是全部聖經的作者了…

再者,所有的教父與聖師,都十分相信:那由書寫者所寫出來的聖經,完全沒有任何錯誤,因此,若在少數地方,似乎有什麼矛盾,或似乎有什麼不相似…那麼,他們就專心研究,不厭其煩地、虔誠地設法彼此予以解釋與協調;他們一致同意相信:那些經卷與全部經卷以及每一經卷的每一部份,同樣都是天主的話,而天主自己,藉著聖的寫作人,在說話,絕不能有什麼與真理牴觸之處。從前聖奧斯定,所寫於熱羅尼莫的話,該為眾人都有用。他說:「假設在那些聖經中,我遇見什麼似與真理牴觸之處,那麼,這不外乎是抄本錯誤,或翻譯者,沒有明瞭聖經所說的,或我完全不了解那不是不清楚的地方…」(奧斯定致熱羅尼莫書,一章三節PL 33 277 )。

註 釋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94   
標 題 論聖經的靈感及其不錯誤性
會議或書信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內 容

…事實上,有許多有關道理一類的地方,久為人議論不休,被誇為:與聖經牴觸,但到如今,已真相大白,完全沒有人再說什麼話了。同樣地,聖經也有不少地方(不是真正地有關信理與倫理的準則),曾為從前的人所曲解,但經近人的研究之後,便予以更正直更嚴格的詮解。這就是說:時間會消除(人)見解(方面)的錯誤;但「真理恒存,萬古常新」(3 Esra,4,38)。

註 釋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96   
標 題 論外教人的嬰孩受洗事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致克利西主教覆文--公元一八九四年七月十八日
內 容

問題一 試問一個外教人的嬰孩,雖有危險,但還沒有到死亡的關頭,能否授予聖洗聖事?

問題二 幾時這種嬰孩,已沒有復生的希望,至少那個時候,能授予聖洗聖事麼?

問題三 假設我人非常明智地懷疑:那嬰孩如今所患的病症,不會痊癒,至少在他到達明辨是非的年齡之前,他必會死去,那麼,這種嬰孩怎樣?

問題四 假設我們疑惑:那個外教人的嬰孩,是否抵達明辨是非的地步:而且如今也沒有機會,給他講解要理,那麼,這種嬰孩到了危險時,甚或到了死亡關頭時,能否授予聖洗聖事?

答案:問題一至問題三之答案,都是肯定的。至於第四問題:傳教士應盡最大的努力,給他講解要理;否則,應在條件下,給他付洗。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98   
標 題 論開刀致死胎兒以及墮胎事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致剛白來總主教之覆文--公元一八九五年七月廿四日
內 容

案情:弟多史醫師被邀,為一個患重病的孕婦診治。他到處注意到:該孕婦,除了懷孕之外,即:「因其胎中有孕」外,沒有其他死症。因此,為他祇有一條路可走,即:設法墮胎-把胎兒取出,好使孕婦,脫離臨終關口而獲救。他就採取通常步驟,準備醫藥用物,動開刀手術;他固無意殺死那孕婦胎中的胎兒,但有意使胎兒活生生地取出;當然,胎兒一經取出,必在短時內死去。

聖座於公元一八八九年八月十九日讀了上述報告之後,立即致剛伯來總主教覆文,說:『不能安全地教訓人,說,任何直接殺死胎兒的開刀手術,祇要為拯救母命所必需的,都可舉行。因為那弟多史的疑惑,在於那開刀手術之合理性;他經常借開刀手術來墮胎,以救那病重的孕婦』。

弟多史問:在這種環境下,他能否安心無罪地舉行開刀手術?

答案(由教宗,於同年七月廿五日欽准):不可以!依據另二個公告,即:(一)公元一八八四年五月廿八日(二)公元一八八九年八月十九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00   
標 題 論教會的統一性-因為她是基督的奧體
會議或書信 足夠認識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
內 容

是的[教會]如願追根究底,而就其最近的成聖的原因而論,那完全是精神的(團體);但若你考慮,就其所由組成的子民而言,並就其導致精神恩惠的事物本身而論,那是外在的,而且必需是一個顯明的(團體)…為了這些原因,聖經屢稱教會為「身體」,也稱教會為「基督之體」:「而你們是基督的身體」(格前:十二,廿七)。因為教會是「身體」,所以,教會為肉眼所看見;因為教會是「基督之體」,所以,它是活生生的、行動的、具有生命的身體,蓋[基督]在保衛它,支持它…正如:生物內的生命原則,雖在隱處,完全隱藏著,但在自己各肢體的行動上,(完全)顯示出來;同樣,在教會內的超性生命的原則,也完全從它本身的作用上,明析地顯露出來。

註 釋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01   
標 題 論教會的統一性-因為她是基督的奧體
會議或書信 足夠認識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
內 容

從此可知:誰若任意幻想、構想教會是隱密的、絕不為人所見的(團體),那麼,他犯了一大危險的錯誤。同樣地,誰若視教會,為一種人的機構。加上一些外在的紀律與禮節方面的規誡(節制),並沒有永久分享天主恩寵的事實,也沒有那些藉以證明它,天天由天主那裡,汲取生命的明顯事物,那麼,他也是犯上同樣的大錯誤。換言之:無論主張:基督的教會,祇由身體組成,或祇由靈魂組成,都是不對的;蓋此二者,都不可能成為耶穌基督的教會。其實,此二者之互相結合彼此擁抱,乃是組成真教會的必要成份,正如靈魂與肉身之密切結合一樣,不得分離。原來,教會不是一個死的身體,而是具有基督的超性生命的身體。正如基督是頭是榜樣;這不是光指基督內的看得見的人性而言…也不是光指祂的看不見的神性而言…而是指一個基督擁有兩個性體,且在兩個有形和無形的性體內;同樣,基督的奧體,若沒有外在的事物,決不是真的教會,因為這些外在可見的事物,由於超性的恩惠以及其他的恩賜,就顯示出力量與生命,而教會便因這些事物的本身理由,以及本來性質,得以滋長,欣欣向榮。

註 釋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02   
標 題 論教會的統一性-因為她是基督的奧體
會議或書信 足夠認識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
內 容

在辨明與確定(基督奧體)合一的性質上,曾有許多不同的錯誤。誠然,不僅教會的來源,也是它的整個結構,都是屬於由自由意志所組成的一種(團體)。因此,若就它所做的事而論,那就該小心下判斷,而且,(我人)所該追問的,不是一個教會能夠怎麼樣,而是那創定教會者,曾願意在怎樣情形下,合而為一。

註 釋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03   
標 題 論教會的統一性-因為她是基督的奧體
會議或書信 足夠認識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
內 容

況且,若就教會所做的事而論,則耶穌基督,並未幻想、構想這樣的一個教會,使它包含著許多類似的團體,而是由各地不同的、互相連繫在一起的教會(團體),並同組成唯一的、個別教會,大家唸我們在信經中所信認的:「我信一個…教會」…不錯,當耶穌基督論及建立祂的奧體-教會-時,祂無非是念及祂的教會,並稱它為一個自己的教會:「我將建立我自己的教會」[瑪:十六,十八]。除此以外,誰若想立另一教會,既非由耶穌基督所建立,自然不能是個真教會…

為此,教會應該把那由耶穌基督所得的救恩,以及因此而來的一切恩賜,廣泛地注入所有的人,並該傳遍一切世紀,才行。所以,唯一教會,由於創立者的旨意,必需傳遍各地,永垂千秋…

註 釋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04   
標 題 論教會的統一性-因為她是基督的奧體
會議或書信 足夠認識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
內 容

再者,天主之子決定教會,要做自己的奧體,而祂自己,以「首領」的身份,和它結合成為一體,一如祂所攝取的人體一般…正如基督,曾取一個有死的肉體,來受難受死,自獻(於天父),為償付人類得救的贖價;同樣地,祂擁有一個奧體,而在這奧體,祂使人分享祂的作為,祂的聖德,以及祂的永遠救恩(故聖保祿宗徒說:)「(天主)將萬有置於祂的腳下,使祂在教會內,作至上的元首,這教會就是基督的身體」(弗;一,二二-)。是的,那和祂分開的不連結的肢體,不能不和同一首領結合,而互相連繫,將同時合成一體,誠如保祿所說的:「就如身體只是一個,卻有許多肢體;身體所有的肢體雖多,仍是一個身體;基督也是這樣」(格前:十二,十二)。此外,這個奧體,如保祿所說的,是與基督首領,結合在一起「而歸於那為元首的基督,本著祂,全身都結構緊湊,藉著各關節的互相補助,按照各肢體的功用,各盡其職,使身體不斷增長…」(弗:四,十五-)。為此,如果那四散的肢體,不和其他的肢體,結合在一起,那就不能和那唯一元首-(基督)合而為一…所以基督的教會,是唯一的,永恒的:誰若自相分離,那就不承行主基督的意旨與規定,而自絕於救恩途徑,自趨滅亡。

註 釋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05   
標 題 論教會合一的基礎
會議或書信 足夠認識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
內 容

可是,那創立一個教會者-基督,就是創立唯一的教會,換言之:祂所創立的是這樣的一個教會,即:所有將在教會中的人們,都以極密切的鎖鏈,連合在一起,使成為一個民族,一個王國、一個身體,即保祿所說的:「一個身體、一個聖神」(弗:四,四)…但要如此眾多的人,大家絕對地和諧,必需有心靈相合的基礎…[為此緣故]耶穌基督,在教會內,建立活生生的、可靠的、同時也是永恒的訓導層,並賦予自己的權力,而以真理之神,訓誨它,以靈蹟來堅強它,且願意把它的一切教導,一切規誡,作為自己的教導,自己的規誡。

為此,每次這個訓導層,發表訓導,說:這是由天主所傳授的道理,那麼,每一個信徒,都該信以為真,才是。假設這能有什麼虛偽,那麼,那顯然那在人身上的錯誤,應歸於天主自己:「如有錯誤,主,我們是受你的欺騙」(Richardus de s.victore,De Trinitate,lib.1,c.2,PL.196,891D)那豈有此理!

註 釋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06   
標 題 論教會合一的基礎
會議或書信 足夠認識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
內 容

正如:若要教會團結一致,成為一個信眾團體,那必需信仰一致,同樣,若要教會合一,成為天主所立的社團,那必需由於神律,擁有統一的統治權,使大家合為一個團體…

註 釋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07   
標 題 論教會合一的基礎
會議或書信 足夠認識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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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伯多祿及其繼承人的權力是圓滿的,至高無上的[正如上面詳加證明的],那麼,這個權力,不可被認為,他們的「專利品」,因為那立伯多祿為教會基礎的-(基督),曾「簡選了十二人,並稱他們為宗徒」(路:六,十三)。正如伯多祿的權力,必須在羅馬教宗身上,永遠存在,同樣,(宗徒們的位,因承繼而獲得他們的正常權力;而使主教的品級,必須構成教會的密切要素。雖然,主教們的權力,不是圓滿的、也不是普及全教會,更不是至高無上的,但他們不該被認為羅馬教宗的代理人,因為他們所擁有的,是自己固有的權力,而他們千真萬確地真可被稱為他們所轄子民的「本主教」。

註 釋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08   
標 題 論教會合一的基礎
會議或書信 足夠認識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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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主教們的品級,如基督所吩咐的,唯有在主教屬於伯多祿,並聽命於他的情形下,才該被認為:他與伯多祿連繫在一起;否則的話,勢必陷於「烏合之眾」,紊亂不堪的地步。為此,信仰與習慣,必須保持合理的一致;那祇為名譽的緣故,取領先地位,並操心做事,那是不夠的,但還完全必須具有真的無上的權威,好使(自己所轄的)團體,服從他的命令…因此,古人論及真福伯多祿宗徒,傳下不少稱呼,清楚地闡明了伯多祿在宗徒們中的至高地位以及無上權力。他們到處稱伯多祿為:「門徒團體的首長」「聖宗徒們的領袖」「樂隊的指揮」「諸宗徒之口舌」「家的首領」「全球的元首」「宗徒中的第一人」「教會的柱石」…

註 釋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09   
標 題 論教會合一的基礎
會議或書信 足夠認識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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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說律法規定每位主教,應隸屬於羅馬教宗,但全體主教,卻並不在羅馬教宗之下,那麼,那種說法,是與真理相牴觸,且也明明違犯天主的憲章。因為這是一切原因,也是基礎的理由,即:(基督)所維護的,是整個建築,勝過它的每個部份…而對我們所說的羅馬教宗在主教集團中的權力,自古迄今,教會常常不斷予以承認和證明[可舉*641 1145為例]。

誠然,由聖經為證,那天國的鑰匙,祇被交付於伯多祿一人,同樣,那束縛與釋放的權柄,是被交付於伯多祿以及其他宗徒們的;可是,聖經從未證明過:宗徒們從何處獲得至高無上的權柄,而沒有伯多祿在一起,且與伯多祿處於敵對地位…而且,他們(宗徒們)若隸屬於雙重的權柄,那也並沒有行政上的混亂。其實,這種行政制度方面的調節,是出於天主的主意;天主的明智,決不許我們,予以懷疑。此外,我們要注意:假設那在民眾身上的兩種管轄權,是處於同一等級,彼此不相隸屬,那麼,那時的行政秩序以及彼此的關係,就要混亂了。

但,事實不然,羅馬教宗的權力,是至高無上的,普遍的,完全屬於自己的權利,而主教的權力,是限於一定的區域也不是完全屬於自己的權利。

聖多瑪斯說過:「在同一羊群身上,建立兩個平等的權力,那是不適宜的。但若在同一子民身上,建立二個權力,而它們中,一個比其他一個更主要,那就不會不適宜了,而且,在這個觀點之下,連本堂司鐸和主教以及教宗,都直接在同一子民身上,執行他們的管轄權」。(Comment.in Sent.lib.1 ,dist.17,q393.solut.5[ad q.5]ad 3[en.Parm.7 ,800 a)。

註 釋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10   
標 題 論教會合一的基礎
會議或書信 足夠認識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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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羅馬教宗們,念及自己的職責,對教會中,由天主所制定的一切,莫不願意,竭力予以保存;因此,正如:他們自己,對自己的權力,以操心與警醒,給予應有的維護,同樣,他們也努力,也不斷協助主教們,保存自己的權力。不但如此,教宗還視(人民)對於主教們的尊敬與服從,作為他們對自己的尊敬與服從。

註 釋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12   
標 題 論獻彌撒用的酒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致巴西某主教的覆文--公元一八九六年八月五日
內 容

這一地區的葡萄,是柔弱的,多水份的;要用以釀酒,應在酒釀裡(即在未發酵之酒液內),應加上一些甘蔗所製的糖類,才行…我們雖知道聖座於公元一八九一年六月廿五日所頒之覆文,但還有疑問如下:

問:如此釀成的葡萄酒,可以安心地,用作獻彌撒用的酒嗎?

答案(由教宗於八月七日欽准):該加上「酒精」,以代替所謂的甘蔗糖類,但須注意:酒精應由純葡萄汁製成,而它的比重,不得超過原來酒量12%,而且,應在葡萄汁開始醱酵時加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13   
標 題 論舉祭所用的葡萄酒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致達拉公總主教之覆文--公元一八九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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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輸出國外的)葡萄酒,尤其是甜葡萄酒,為了保存起見,可否祇加一些由純葡萄汁所釀成的酒精,加到百分之十七或十八之多,而仍可作為獻祭用的,合適的葡萄酒嗎?

問題二 若從那醱酵前的葡萄汁,加上高溫,經過蒸溜而製成的葡萄酒,那可作為獻祭用的彌撒酒嗎?

答案(於八月七日由教宗欽准):對於第一問題-祇要所加入的酒精,係由純葡萄汁所製成,而加入之量,不超過原來分量的17%或18%,而且,是在葡萄汁問始醱酵之時加入的,那仍可作為獻彌撒用的葡萄酒。

至於第二問題之答案:可以這樣做,祇要這樣的加溫度,並不是沒有醱酵作用;事實上,就用這種方法,便能發生醱酵作用,而且實已完成醱酵作用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15   
標 題 論英國聖公會的晉秩禮
會議或書信 宗座操心的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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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聖事與施予聖事的任何禮節中,理應分為兩部份,即:(一)禮儀部份(二)本質部份,習稱之為「質」與「模」(Materia et forma)。且眾人皆知:新約的聖事,既是有象可覺的標誌,又是無形恩寵的產生標記,便該一方面,要標明聖事所產生的恩寵,而在另一方面,也要產生聖事所標明的(恩寵)[參閱*1310 1606]。這種標誌,雖在全部(本質)主要禮節中,即在「質」與「模」中,都該具備著,但那有關「模」的-即有關聖事的方式部份,尤為主要。因為「質」的部份-(即那聖事的材料部份)-由本身而言,並不是被指定的部份;蓋聖事的材料,是由聖事之「模」(方式)所指定。這一點,在神品聖事上,更為顯著:蓋施予神品聖事的「質」,即就我們這裡所思考的而言,乃是「覆手」。「覆手」本身,固未嘗有所標明而予以確定意義;這和堅振聖事中的「覆手禮」,並無不同之處。

註 釋

*宗座操心的通牒 3315-331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16   
標 題 論英國聖公會的晉秩禮
會議或書信 宗座操心的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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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英國聖公會,在授予鐸品時所用的經文,即:作為鐸品聖事的「模」-(方式)是這樣的:

「領受聖神吧!」這句話,完全沒有確切地,標明司鐸神品,或鐸品的恩寵與權力;這尤其是指那成主真體真血的權柄,以及奉獻主的真體真血的權柄,那就是奉獻(彌撒)祭獻的權柄,而這種祭獻,不祇是紀念主在十字架上所做的祭獻而已(*1753)。誠然,他們後來,就在這句經文上,再加上這些字樣:「為長老的職司與工作。」但這正令人深信,那些聖公會人自己也看到:從前所用的「模」,即從前所用的晉鐸經文,是不夠的,也是不合適的,縱然,這種附加的經文,也許可能成為合法的標誌,但這是在一世紀後,在接受「愛德華禮儀書」後,才加上的。因此,他們的聖統制早已絕跡,而他們早已沒有授予神品(聖事)的權柄了…

註 釋

*宗座操心的通牒 3315-331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17   
標 題 論英國聖公會的晉秩禮
會議或書信 宗座操心的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內 容

論及主教之祝聖事,也是如此。因為在那祝聖主教時唸的經文:「你領受聖神吧!」上,所附加的一句話:「為主教的職司與工作」,不僅在後來才加上的,而且,對於這句話的意義,和公教禮儀中的,也並不相同;對於這一點,我們即將予以討論。若要提及他們所唸的序言經文:「全能天主…」,也是無補於事,因為,這篇經文,也同樣沒有宣佈那大司祭的職司。誠然,這裡並不追問:主教品是鐸品的補充呢?還是與鐸品不同的品級?或若「跳級」,把一個沒有領過鐸品的人,祝聖為主教,是否有效?但無疑地,由於基督的制定,他(主教)本人非常真實地,是屬於神品聖事,而且,是處於優越等級的鐸品。這就是說:無論由於聖教父們的言論或由於我們禮儀方面的習慣,常稱主教品,為「至高的司祭職」,「聖職的巔峰」。既然,神品聖事以及基督的真司祭職司,己在英國聖公會的禮儀中,澈底絕跡,則那主教祝聖司鐸的禮儀,自然無法授予司鐸神品,同樣,主教神品,也無法真正地,合法地予以授予了;此外,還須注意的是:主教之主要職司,在於祝聖司鐸,來成聖體成聖血,奉獻(彌撒)聖祭。

註 釋

*宗座操心的通牒 3315-331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18   
標 題 論英國聖公會的晉秩禮
會議或書信 宗座操心的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內 容

除了這最密切的「方式」-「模」的缺陷外,還有意向方面的缺陷;那同樣是有效聖事所必需要求的(條件)。至於心意或意向,按本身而論,即就其內在的(行為)而言,教會不予裁判;但按其外面所表達的(行為)而論,教會該予以裁判。不錯,誰若鄭重地,依據成聖事與施予聖事的禮節,採用(聖事的)「質」與「模」,那麼,就按這個事實而論,他就該被認為:他有意做那教會所做的事了。依據這個原則,那(教會)所堅持的道理,是:不管施予聖事者是異教人,或是沒有受過洗禮的人,祇要他依照公教會的禮節,施予聖事,那麼,他所施予的聖事,是真的(有效的)聖事。反之,若施予聖事者,更改了禮節,顯然有意引入另一種而不為教會所接受的禮節,而拒絕做那教會由於基督為那有關於聖事本質所制定的禮儀,那麼,顯然在這種情況下,那施予聖事者,不僅沒有施予聖事應有的意向,反而還有反對這件聖事的意向。

註 釋

*宗座操心的通牒 3315-331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19   
標 題 論英國聖公會的晉秩禮
會議或書信 宗座操心的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內 容

[聖職部諮議員們]一致同意…那件案子,雖然早已由聖座,完全予以審理和裁判…[可是我們認為,最好用我們的權威,再把這同一事件,予以宣佈一下…因此,我們一面堅定[前任教宗們的定斷],並再予以聲明,而在另一方面,我們用我們的權威,用我們自動的方式,依據我們確切的知識,我們宣稱,我們公佈:用英國聖公會禮儀所授予的神品,完全無效,且完全和沒有授予的,一般無異。

註 釋

*宗座操心的通牒 3315-331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20   
標 題 論瑪利亞為諸寵之中保
會議或書信 信賴者虔誠者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九月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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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固然是千真萬確的,即:除了一位「人而天主」的基督之外,沒有其他的人,是名實相符地被稱為:「成全的中保」,因為唯有祂,曾把人類,恢復到恩寵的地位,與天父重歸舊好(故保祿說:)「天主只有一個在天主與人之間的中保,也只有一個,那就是降生成人的基督耶穌」(弟前:二,五)…但,如天使博士所說的,這也並不禁止其他的人,在某種角度下,也被稱為天主與人間的中保,這就是說,他們由於(天主的)安排以及他們職責的關係,曾參與合作,使人類與天主(和好),合而為一」(神學大綱,三編26題一節)。例如:天使以及天上的聖人(聖女),先知,以及新舊約的司祭們等是;一定的,其中要以童貞瑪利亞為尤著。

註 釋

*信賴者虔誠者通牒 3320-332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21   
標 題 論瑪利亞為諸寵之中保
會議或書信 信賴者虔誠者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九月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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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沒有一個人,無論在過去、現在或將來在努力協助,使天主與人類和好的事上,能和她相比。原來她本人,曾那永久淪陷的人類,帶來了救主的出生;蓋當天使來到地上,給她報告和平奧蹟的喜訊時,曾以奇妙的同意,「代替整個人類」(同上),接受了這個喜訊;耶穌就從她出生(瑪:一,十六);她真是祂的母親;為此緣故,她真配做,也真已接受,做(耶穌)中保前的中保。

註 釋

*信賴者虔誠者通牒 3320-332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23   
標 題 論人工受孕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覆文--公元一八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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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婦女方面的人工受孕,可能合理嗎?

答案(由教宗欽准--三月廿六日):不可以。

註 釋

*公元一九四九年九月廿九日比約十二世,曾向第四屆公教醫師國際公會所發表的談話,補充了本覆文的不足處(ASS.41[1949]559),可參閱如下:

 (1)施於人身上的人工受孕術,不能單純地,也不能主要地,祇就生物學以及醫學觀點去討論,而把倫理與權利觀點,拋開不管。

 (2)那在婚姻外所施的人工受孕術,乾脆地、單純地,應受懲斥為不道德行為。事實上,那自然律以及天主所制定的神律,都這樣規定:新生命的繁殖,不能不是婚姻的結果。唯有當夫妻(在人工受孕的情形下,主要是在妻子方面),親身覆行夫妻義務時,那婚姻才算尊重了夫妻的(人格)地位。何況,對子女教育的照顧,非由婚姻不可。由是觀之,在夫妻性交之外的人工受孕術,理應受罰;這在公教人士中,誰也不得持有異議;在這樣人工受孕的子女,就其事實而論,是不合法的(私生子女)。 

 (3)在婚姻內,若祇由一方的體素(精或卵)而成的人工受孕,則同樣是不道德的;毫無疑問地,這也該遭受懲斥的。

 蓋夫妻雙方對對方的身體,互有權利,用來為產生新生命,而這個權利,是祇屬於他們夫妻二人的,不可讓予他人的,也不可予以剝奪的。若就他們的子女而言,這種權利,也該這樣才是;蓋凡產生新生命者,「自然」就賦予他保存與教育那新生命的責任,但(在人工受孕中的)嬰兒,祇由於一方的體素而成(即使獲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是如此),故在那合法的配偶與嬰兒之間,並沒有任何「來源」的存在,無論是倫理方面,或法律方面,也都沒有任何夫妻生育子女的關係了。

 (4)論及婚姻內人工受孕之合理性,這裡,我們提一提「自然律」,那就夠了:想要生育子女的這個意念,並不使人合理地採用人工受孕的法術。況且,就本身而論,夫妻想生子女的這種慾望,是非常合法的。但這並足以證明(他們)有理由,去採用人工受孕術,以實現他們的意願。

 人也不該妄想:利用人工受孕術,可能使那男女不能性交的無效婚姻,變成有效婚姻。此外,也不消說得:誰也不能以拂性的行為,合理地羅致那人的體素(指:男精女卵)。

 雖然,人不能先入為主地,吐棄這種新的方法,祇是為了他們新奇的動機;事實上,這種人工受孕術,固該高度地予以保留,但不是絕對予以禁止的、蓋人們不必禁止人,用某種人工受孕術,祇使夫妻容易性交,或祇使那自然行為,標準地完成。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25   
標 題 論聖三
會議或書信 屬神恩賜通牒--公元一八九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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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聖三(奧理的)誤解危險,來自這幾點:或在仰上,或在敬禮上,或在天主的位與位之間,有所混淆,或把天主的三位,與唯一的(天主)性體分開…因此,我們的前任教宗依諾森十二世,對那些要求,以一種莊嚴敬禮,來特敬(聖)父的人們,斷然予以拒絕。雖然,(教會)在一定的慶日,特別慶祝聖言成為血肉的特殊奧蹟,但沒有特別的慶日,來慶祝(敬禮)聖言,而祇按其天主的性體。況且,自古教會之所以隆重地慶祝聖神降臨慶日,也不是單純地尊敬聖神本身,而是(特別)紀念祂的降臨,即紀念祂外在的遣。凡此種種,都由明智主意所規定,以免有人,把天主三位,跟天主性體,陷於分割的地步。此外,教會還建立了天主至聖聖三慶日,俾把所有子女,都包含在信理的完整內,稍後(公元一三三一年)教宗若望廿二世,更令普世信友,都該舉行天主聖三慶日…而且,還有許多(敬禮),堅定了這端道理,因為,那些歸於天上聖人聖女,以及天使們的敬禮,那些歸於天主之母童貞(瑪利亞)的敬禮,那些歸於基督的敬禮,最後都歸於聖三本身而中止於聖三之內。

註 釋

*屬神恩賜通牒 3325-333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26   
標 題 論聖三
會議或書信 屬神恩賜通牒--公元一八九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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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教會非常合適地,習以天主性的傑出「能力」--(全能)的工程,專屬於(聖)父,習以天主性的傑出「明智」工程,專屬於(聖)子,習以天主性的傑出「愛情」工程,專屬於聖神。這不是因為天主三位,並不共同擁有全部優長,並不共同做出外在的工程。其實,「正如:聖三的性體,是不分開的,同樣,聖三的工程,也是分不開的」(奧斯定論聖三:卷一,四章七節…PL 42,824)因為正如天主三位,是不可能分離的,同樣,天主三位的工作,也是不可能分離的」(同上,PL 42,814 c)。但是,由於一種比較性的綠故,以及在那工程本身與天主位格之間的一種親近性,則某種工程,比較專屬於聖父,或聖子…更為合適,那就是所謂「專屬的工程」。正如我們利用那在受造物中所找到的相似跡象或肖像,來表明天主三位,同樣,我們對於主要的歸屬,也是如此;而那藉著主要的歸屬,來表明天主的三位,就是所說的「專屬的說法」(Appropriatio)(聖多瑪斯:神學大綱一,題39,節7),故此,(聖)父是「整個天主性的原始」(奧斯定論聖三,四卷20章29節PL 42,908D),也是萬物的與,成為血肉的(聖)言的、以及人靈成聖的「致成原因」(Causa efficiens)「一切都由父致成」:由父並為父而致成。而(聖)子--(聖)言--天主的肖像,是「樣本原因」(Causa exemplaris);萬物都從聖子那裏,取得美貌、美麗、秩序,集中的榜樣;聖子為我們,是道路、真理、生命、人與天主之間的協調者,「萬物是藉祂而造成的」:「藉祂」並為祂而造成的。但聖神是萬物的最後原因:正如,在自己的目的裡,意願以及普遍的一切,都獲得安息,同樣,那屬神的善良與父的善良本身,以及父子之間的「愛」、有關人之得救的奇妙工程…都由聖神補充著、完成著,「萬有都是在祂自己內」:在祂自己內,為聖神而存在。

註 釋

*屬神恩賜通牒 3325-333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27   
標 題 論聖神對聖言成為血肉的關係
會議或書信 屬神恩賜通牒--公元一八九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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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然,在天主外在的工程中最傑出的,是聖言--(降生)--成為血肉的奧積。在這奧蹟裡,天主的各種純全之光,如此閃閃發光,超乎可能想像之上…如此偉大工程,雖是全聖三的工程,但歸之於聖神,好像專屬於祂的一樣:福音論及貞女(瑪利亞),竟如此記載:「她因聖神有孕…」「那在她內受生的,是出於聖神」(瑪:一,十八,廿)…但聖神的工程,不僅成於基督之受孕,且那人靈的成聖,也是專屬於聖神,那就是聖經所稱的「傅油」[宗:十,卅八];而且,所有的(成聖)行為,都是「由聖神親臨而行的」(大巴西略論聖神,十六章39節;PG 32 ,139 C);尤其是基督自身的祭獻:「祂藉永生的神,已把自己毫無瑕疵地奉獻於天主」(希:九,十四)。誰若深思熟慮,則將不會奇怪,那聖神的一切特恩,都傾注於基督的靈魂…為此,由於聖神的臨於基督,而為人所見到,並由於聖神在祂的靈魂上的密切德能,聖神的被遣使命,是雙重的即(一)顯然顯現在教會內(二)隱密地,降臨在義人們的靈魂上操作。

註 釋

*屬神恩賜通牒 3325-333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28   
標 題 論聖神是教會的靈魂
會議或書信 屬神恩賜通牒--公元一八九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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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已受孕的教會,從那好像睡在十字架上的第二亞當--基督--的肋膀出生,而在非常著名五旬節--聖神降臨日--以顯耀的姿態,顯示於人間。就在這(聖神降臨的)一天上,聖神開始把自己的恩惠,廣施予基督的奧體…因此,那基督臨終前,向自己的宗徒,預許派遣聖神的預言,完全應驗了,而教會的道理,就因聖神的吹噓--(默牖)--將傳諸後世;且那(信理的)托付--(寶庫)--將如何永留勿替…蓋基督說:)「當那一位真理之神來時,祂要把你們引入一切真理」(若:十六,十二--)…固然,聖神賜予教會的真理,並以最現實的助佑,照顧真理,使真理本身,免為錯誤所污染,使屬神道理的幼芽,日益發榮滋長,結出子民救恩的果實。因為子民救恩,要求這個(教會),無時不盡這救靈的職責,故教會需要聖神,供給她永遠的生命與德能,使教會得以保存與增長[若:十六,十六,]

其實,主教們,就是由聖神所建立,而因他們的服務所產生者,不僅是(教會的)子女,還是神父、那就是管理教會,扶養教會的司鐸……但主教與司鐸,都有聖神所賦予的恩賜,使按自己的權限,赦免人們的恩;教會既蒙聖神種種特恩,也就因著賦予者--聖神的緣故,就到處感到光彩、榮耀。一言以蔽之,曰:基督既是教會之首領,則聖神更是教會的靈魂:「那在我們身體內的靈魂,就是那在基督體內的聖神,而基督之體,就是教會」(奧斯定講道集267(聖神降臨日)PL 38,[1865]1231 D)。

註 釋

*屬神恩賜通牒 3325-333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29   
標 題 論聖神屬於義人內
會議或書信 屬神恩賜通牒--公元一八九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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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聖神藉著恩寵,也一定居於那些生於基督以前的義人內,一如我們由聖經得知的,如聖神居於先知內,居於匝加利亞內,居於洗者若翰內,居於西默盎與亞納內;就是在聖神降臨那天,聖神並不如此把自己賜予於人,「一如祂在以前(古教時代),開始作為聖人們的居住者,而是更豐富地,祂把自己傾注於他們;並把自己的恩賜,賦予他們,叫他們富裕;這不是初次,所以這也不是聖神的新工程,因為聖神(在那聖神降臨的那天),成為更慷慨的施予者」(良一世:講道集:論五旬節,PL 54,412 A)可是,即使那時的(古聖)人,也被列於天主子女的數目中,但他們的地位,還是奴僕的地位,因為他們雖是子女,「?與奴隸沒有分別」,仍屬於監護人和代理人的權下,直到父親預定的期限「。(迦:四,一--)。況且,除非由於未來的基督功績,在他們身上,就沒有義德;此外,那些生於基督以後的人們,所享的聖神恩寵,遠比他們(古聖人)豐富;這真像實物之於契約,真理之於預像,其中差距,奚啻霄壤之別……

註 釋

*屬神恩賜通牒 3325-333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30   
標 題 論聖神屬於義人內
會議或書信 屬神恩賜通牒--公元一八九七年五月九日
內 容

藉著聖洗聖事,人得以重生而更新,而聖神,首先,進入這件聖事中,然後使人靈和祂相似「由神生的屬於神」(若:三,七--)。同一聖神,藉著堅振聖事,把自己的恩賜,更豐富地,賜予(信眾),使他們恒毅地,度著基督徒的生活……聖神自己,不僅賜予我們屬神的恩賜,且是屬神恩賜的恩主,而祂自己就是至尊無上的恩賜;祂既由父子相愛所共發,那理應被視為,且被稱為「至上天主的恩賜」。若要更清楚地顯示祂這個「恩賜」的性質與力量,那就應該記起那些聖師們,對聖經所詮解的道理,那就是:天主臨於萬物,並「藉自己的能,在萬物之內,因為萬物都屬於祂的權能之下;祂藉自己的臨在,在萬物之內,因為萬物在祂的眼裡,是赤裸裸的,一無遮蓋的;祂藉自己的性體,在萬物之內,因為祂臨於萬物,成為萬物存在的原因」(多瑪斯神學大綱一,8題三節)。

但是,天主之在於人內,不是單純地,像祂在萬物內一樣,而是更進一步,使人們更認識祂,更愛慕祂,因為我們縱然在本性的領導之下,我們也甘心愛「善」,嗜「善」,尋求「善」。除此之外,天主由於恩寵,還居住於義人的靈魂內,一如居於宮殿一般,非常親密、非常特殊;從此,人靈之依賴天主,而與天主的親密來往,遠勝於知心密友之相親相愛,共享「溫存」之樂。

註 釋

*屬神恩賜通牒 3325-333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33   
標 題 論為聖洗所必需的信仰與意向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覆文--公元一八九八年三月卅日
內 容

問題 假設一個成人回教徒之陷於錯誤,是善意的,而當他在臨終關口時,傳教士能給他付洗嗎?

(1)如果該回教徒,還清醒,那就祇勸他痛恨前非,認罪求赦,而不給他提起我們的信德奧蹟,為的是怕他,將不予相信。

註 釋

*參看 3333-333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31   
標 題 論聖神屬於義人內
會議或書信 屬神恩賜通牒--公元一八九七年五月九日
內 容

但這種奇妙的結交!也就是所謂的「居住性質」,和那天主在天上使神聖享福的情形,大有所不同;固然,這種情形之致成,千真萬確地,是由於整個聖三的神性的臨在,(如吾主所說的):「我們將來到他那裡,並在他那裡,做我們的居處」(若:十四,廿三),但這種工程,特歸於聖神,好像專屬於聖神一般。雖然,就是在不義者的身上,也顯示一些天主威能,天主智慧的蹤跡,但愛德的蹤跡,既是聖神專有的標誌,那麼,除了義人之外,沒有他人可以染指了。

註 釋

*屬神恩賜通牒 3325-333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34   
標 題 論為聖洗所必需的信仰與意向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覆文--公元一八九八年三月卅日
內 容

(2) 雖然該回教徒,尚知人事,?不給他講什麼道理,因為一方面,諒他不會沒有(上等)痛悔,而在另一方面,若和他講起我們的奧蹟來,那也不是明智之舉。

註 釋

*參看 3333-333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35   
標 題 論為聖洗所必需的信仰與意向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覆文--公元一八九八年三月卅日
內 容

(3) 若該回教徒,已不省人事,則完全不給他講什麼(道理)。

答案(於四月一日由教宗欽准)--對第(1)與(2)的答案:是否定的。換言之…不管是絕對地或在條件下,都不可為這種回教徒付洗,講參閱下列文告:

(一)公元一七O三年一月廿五日與五月十日聖職部致魁伯克主教之裁決。

(二)公元一八六O年八月一日聖職部致浙江代牧訓示[*2380 ss 2835 ss]。

至於第(3)題之答案:對於那些臨終的、不省人事的回教徒,該依照聖職部於公元一八五O年九月十八日致伯登史主教之覆文:

「如果那些回教徒,從前曾表示自己願意受洗,或在現場,點首示意或用其他方式顯示自己的心意,那麼,傳教士,能在條件下,給他們付洗,但傳教士,要觀察現場一切情形,明智地予以裁定為要。

註 釋

*參看 3333-333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36   
標 題 論取出胎兒的方法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致支那羅主教之覆文--公元一八九八年五月四日
內 容

問題一 每次孕婦陰道狹窄,不能及時產出胎兒時,每次就可催她早產嗎?

註 釋

*答案見3338

*致支那羅主教之覆文 3336-333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37   
標 題 論取出胎兒的方法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致支那羅主教之覆文--公元一八九八年五月四日
內 容

問題二 如果孕婦陰道如此狹窄,竟被認為,連早產也不能辦到的話,那麼,可以墮胎嗎?或及時動用開刀手術嗎?

註 釋

*答案見3338

*致支那羅主教之覆文 3336-333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38   
標 題 論取出胎兒的方法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致支那羅主教之覆文--公元一八九八年五月四日
內 容

問題三 若婦女在子宮外受孕,那可動用切腹手術嗎?

答案(於五月六日由教宗親自核定)--對於第一問題:按本身而言,早產並無不可之處,祇要有正當的原因並在適當的時候用適當的方式,使胎兒早產,而在正常的情況下,母子的生命,都沒有危險,才行。

對於第二問題第一部份之答案,是否定的。依據公元一八八五年七月廿四日星期三的裁決,墮胎是不可以的,--有關第二部份:在這種情形下的孕婦,可及時採取切腹手術,使胎兒安全產出。

關於第三問題的答案:為危急所迫,可以採用切腹手術,把那在子宮外受孕的胎兒,從母懷中取出,祇要鄭重地,及時地,竭盡所能,要顧全母子的生命安全,才是。

註 釋

*問題一及二見3336-3337

*致支那羅主教之覆文 3336-333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40   
標 題 信理教義之遷就現代精神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公元一八九九年一月廿二日
內 容

為此,我們所說過的那些新見解(新學說)的基礎,大概(幾乎)是這樣建立起來的:教會為了使那些分離的人,更容易被引入公教會的智慧(教理)起見:應該及早遷就世俗成人的「溫柔作風」,並把古老的嚴肅氣氛,鬆舒一下,而對那些民眾的(新近)外來(舶來)嗜好以及生活方式,予以容忍(通融)。但這不僅限於生活的紀律方面,而且,有許多人妄想,連在那些蘊含「信理寄托」--(信理寶庫)--的道理方面,也該如此懂法。因為他們認為:如果(教會)對某幾端道理,當作無關緊要的事,不予計較,或不予強調,而不再堅執那教會自古所堅執的意義,那麼,那是合乎時機的辦法。

但對這種想法,不需要多說,祇要我們重申我們教會所傳授下來的道理的理由和來源,那就可知其多麼該受懲斥了。對此,(第一屆)梵蒂岡大會議說過:「也不該有所讓步…」[* 3020]。

註 釋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 3340-334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41   
標 題 信理教義之遷就現代精神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公元一八九九年一月廿二日
內 容

但由過去時代的歷史為證:宗座不僅擁有訓導權,還握有全教會的無上統治權;它固剛毅地堅執著同一教義信條,同一意義(同一想法),同一主張[* 3020],但對(信友)的生活紀律,常常習慣予以調整,務使教會所擁抱的各種不同民族的倫理生活,以及生活方式,在不妨?瞻悒D律法的情況下,永遠不會鬆弛。如果人靈的救恩,要求這樣做,那麼,就在現代,也誰會疑惑,將不這樣做呢?--但這不是私人隨意可予以定斷的事,而是教會該下判斷的,因為私人表面上正直,很難不受蒙蔽的…

註 釋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 3340-334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42   
標 題 信理教義之遷就現代精神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公元一八九九年一月廿二日
內 容

那些願意專務修成基督全德的人們,對(教會的)最後的(至上的)一切「訓導」,視為多餘的(奢侈品),甚至還視之為無益的,而棄之(如遺)。據他們說,如今(天主)聖神所注於信眾心靈的特恩,比往昔更豐富;祂不用任何人作為媒介,?互接用一種神奇的「直覺」--(靈感)--教誨信眾,並在他們內操作……

註 釋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 3340-334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43   
標 題 論對超性的以及被動德行的輕視
會議或書信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公元一八九九年一月廿二日
內 容

尤其在修德方面,更完全需要聖神的助佑:但那些狂愛「維新」的人們,過份抬高本性的德能,好像這些德能,更能配合現代的人生、與需要,而人們即滿懷德能,更爽快地,更勤奮地行善了。的確,這是很難了解的,即:那些懷著公教智慧的人們,怎能把本性的德能,放在超性德能之上,而把更大的效力與功能,歸諸本性的德能呢……

註 釋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 3340-334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44   
標 題 論對超性的以及被動德行的輕視
會議或書信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公元一八九九年一月廿二日
內 容

與有關本性德能的主張一起的,還有另一主張憑藉著,那就是:他們主張,把天主所有的一切德行,好像一盤散沙似的,總分為兩大類,即他們所說的,被動與自動兩種,他們還說,前者更適宜於古代,後者則適合於現代…那不記得保祿宗徒的話的人,祇願意有些天主教德行,是適合於某一時代,蓋保祿說:「祂所預選的人,也預定他們自己的兒子的肖像相同」(羅:八,廿九)。基督是一切聖德的師傅與師表;諸凡切望擠入聖人之座者,都必需基督為南針;但基督不隨世紀之演進而改變;祂「昨天、今天、直到永遠,常是一樣」(希:十三,八)。耶穌所說的:「你們要向我學習,因為我是良善心謙的」(瑪:十一,廿九)這句話,是為所有世紀的人們而說的,(誰也不例外)。基督沒有一個時候,不為我人,聽命至死(斐:二,八);那保祿宗徒的主張,為任何時代,都是有效的,他說:「凡屬於耶穌基督的人,已把肉身同邪情和私慾,都釘在十字架上了…」(迦:五,廿四)。

註 釋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 3340-334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45   
標 題 論對超性的以及被動德行的輕視
會議或書信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公元一八九九年一月廿二日
內 容

由於他們冒昧地稱福音聖德為被動德而等於予以輕視之故,他們的心靈,一步一步地,連宗教的虔誠生活,也都予以輕視了。而且,我們由於他們對修會所持聖願方面的若干主張,就可測知…這是袒護「維新」意見者的共同觀點,蓋據他們說:那些修會聖願,與我們現代人的稟性,杆格不入,因為它們限制了人類自由的界線,並適於削弱人的心靈而不是適於堅強人的心志,而且它們既不能使人抵達基督徒的成全境地,又不能獲得與人共處的福利,反而成為獲得成全與福利的障礙物……

註 釋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 3340-334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46   
標 題 論對超性的以及被動德行的輕視
會議或書信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公元一八九九年一月廿二日
內 容

從以上我們所述的,顯示:他們那些的意見,不能為我們所贊同;有些人,總稱之為:美國人主義。

註 釋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 3340-334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50   
標 題 論基督的王權
會議或書信 聖年通牒--公元一八九九年五月廿五日
內 容

[奉獻全人類於耶穌至聖之心的行為],是對耶穌聖心的服從與虔敬的至偉至大的證據,完全適合於耶穌基督,因為祂本身就是君王,就是至上之主。這就是說:祂的王權,不僅限於公教會的子民,即不僅限於循例領受洗禮,而一定進入教會的人們,若就律法而論,縱然那些誤入邪說迷途,或與(天主教的)愛德分離的人們,連同那些沒有基督徒之名的人們,也全都被包括在內,真是所謂「全人類」,全都屬於基督的權下,(一個也不例外)。因為,那天主父的獨生子--基督,和(聖)父具有同一性體;「祂是天主光榮的反映,是天主本體的真像」(希:一,三)。祂必須與聖父,分享一切,所以祂也有統轄萬有的王權。為些綠故,天主之子自己,論自己,借先知口說:『我已祝聖我的君王,在熙雍我的聖山上。我要傳報上主的聖旨:上主對我說:「你是我的兒子,我今日生了你」。你向我請求,我必將萬民賜給你,作為產業,我必將八極,賜給你,作為領土』(詠:二,六--)。祂用這幾句話,宣稱自己,從天主那裡,不僅領取了祂對那由熙雍所指的全教會的(統治)權,而且也獲得了那由「八極」所指的其他各地的統治權。但祂憑藉什麼,來作祂這個至上權力的基礎呢?那憑藉聖經這句話:「稱是我的兒子」,就是夠明白了。因為由於這句話,祂就是萬民君王的兒子,萬有權力的嗣子;因此,天主(父)就說:「我必將萬民賜給你,作為產業」。保祿宗徒,也曾說過類似的話,說:「天主立了祂為萬有承繼者」(希:一,二)。

註 釋

*聖年通牒 3350-335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51   
標 題 論基督的王權
會議或書信 聖年通牒--公元一八九九年五月廿五日
內 容

尤要考慮的是:耶穌基督自己用自己的話,對自己的王權,說了些什麼。當時羅馬總督問祂說:「那麼,你就是君王了?」祂毫不猶豫地回答他說:「你說的是,我就是君王(若:十八,卅七)。而且祂對這個權柄的偉大以及這個王國的無限性,在宗徒們面前,明明地予以堅定,說:「天上地下的一切權柄,都交給了我」(瑪:廿八,十八)。如果一切權柄,都交給了基督,那麼,那必然的結論是:祂的王權,該是至高無上的,絕對的,不屬於任何人的意志,誰也不會和祂相等,或相似的;既然天上地下的一切權柄,都交給了祂,那麼,天上地下的一切,都該服從祂的號令。事實上,基督實曾執行了祂自己的權柄,即:祂命令祂所有的宗徒,去宣揚祂自己的道理,把所有的人,藉著救援的聖洗(聖事),集成教會的一個身體,末了祂頒佈了律法,使所有的人,為了永遠的得救,不能不予以遵守毋違!

註 釋

*聖年通牒 3350-335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52   
標 題 論基督的王權
會議或書信 聖年通牒--公元一八九九年五月廿五日
內 容

但不僅如此而已。(耶穌)基督,所以發號施令,不但因為祂是天主的獨生子,擁有與生俱來的權柄,而且祂具有那(由於功績)而得的權力。因為祂親自「由黑暗的權勢下,救出了我們」(哥:一,十三);「祂奉獻了自己,為眾人作贖價」(第前:二,六);為此,所有的人,都成了「屬於(祂)主的民族」(伯前:二,九)。這不僅是指所有的公教會人,以及所有按規領過聖洗,帶有「基督徒」名號的人,而且,連所有的人類,以及每一個人,都包括在內…但為什麼,連那些不信主的人們,也都屬於耶穌基督的權下,而受祂的管轄呢?對於這個原因和理由,聖多瑪斯講得很清楚。當他問及基督審判,是否普及於眾人時,他就肯定,說:「審判權是由王權而來的」;旋即清楚地結論,說:「萬有都屬於基督;若就權力而論,即使那些還沒有屬於祂權力的執行範圍的人,也是屬於祂的權力」。(神學大綱三,59題4節之二)而基督在人身上,藉著真理、藉著正義,尤其是藉著愛德,來執行祂的權力與主權。

註 釋

*聖年通牒 3350-335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53   
標 題 論敬禮耶穌聖心的對象
會議或書信 聖年通牒--公元一八九九年五月廿五日
內 容

因為在聖心內,蘊含著耶穌基督無限愛情的標誌,與「明鏡」,以激動我們,以愛還愛,所以理應把我們自己,奉獻於至偉大的聖心;但這不過是說:我們把自己,隸屬於耶穌基督,因為諸凡歸於聖心的一切榮耀、尊敬與虔誠,都是真正地原本地、歸於基督本人。

註 釋

*聖年通牒 3350-335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56   
標 題 論聖洗聖事的材料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致烏脫溪總主教覆文--公元一九O一年八月廿一日
內 容

[題旨]在醫院或在別處,醫師們,在緊要情形下,尤其在為母胎中的胎兒付洗時,用氯化氫與水混合而成,具有消毒作用,故醫師之所以用這種混合水,就是預防胎兒中毒。

問題一 用這種混合水來付洗,聖洗一定有效嗎?還是不一定?

問題二 為了避免中毒危險起見,在任何情形下,都可用這種混合水,來為人付洗嗎?

問題三 幾時用清水付洗而沒有任何中毒危險的情形下,也可以用這種水來付洗嗎?

答案(於八月廿三日由教宗核定)--第一題與第二題同。

對於第二題之答案:若真有中毒危險時,可以用這種水付洗。

對於第三題之答案,是否定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58   
標 題 論聖洗聖事的材料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致瑪利諾堡大學神學糸之覆文--公元一九O二年三月五日
內 容

問:在胎兒受孕後不足六個月時,即胎兒尚未成熟時,有時候,可以從母胎中,取出胎兒嗎?

答:不可以;蓋按一八九八年五月四日之裁決,該竭盡所能,鄭重地、乃時地、顧全胎兒與母親生命之安全;至於時間方面,亦由該覆文裁決:除非對時間與方式,在正常情形下,已顧全到母子生命的安全,則不可以使孕婦早產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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