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理斯三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35   
標 題 聖體聖事
會議或書信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六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內 容

這脫理騰聖大公會議:雖然,接近了尾聲,但仍不無聖神的特別引導與安排而聚會,為說明(闡述)有關信德與聖事的真實的古老道理,並為使所有如今正在可憐地擾亂並令天主教會四分五裂的一切異端以及其他極嚴重的困難,獲得補救方策,故自始就特別抱著各種心願,要澈底把那仇人,際此多災多難之秋,在信仰的道理上,在聖體聖事的習慣與敬禮上,(偷偷地)所播上的稗子,予以根除,因為我們的救主—(基督)曾願意把這個道理,留在祂自己的教會內,作為所有基督信徒彼此聯繫、互相團結的合一與愛德的標誌—象徵。為此,這同一聖公會議,一面要傳授有關這可敬而屬神的聖體聖事—(即謝恩聖事)—的坦率健全的道理,因為這個道理,由公教會,從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本人,及其宗徒們那裡所得知的,並由聖神,即由「那位使教會想起基督所說的一切」的聖神(參閱:若:十四,廿六)所教授的;而在另一方面,本公會議常堅持(堅信)這些(傳授下來的)道理,並將予以保存,直至世末,(嚴)禁所有的基督信徒,以後對這件至聖聖體聖事,除了本法令所說明所定斷的道理之外,不得另有所信仰,另有所教授或敢另有所宣講!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36   
標 題 論我主耶穌基督,實際臨在於至聖聖體聖事內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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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聖公會議,明顯、坦率地承認(相信):在餅與酒受到祝聖之後,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真天主真人,真正地(vere)、實在地(realiter)以及本質地(Substantialiter)(Can﹒ 1),在那有形物(餅與酒)的外形下,隱藏在聖體聖事內。蓋這也不是彼此矛盾的事,即:我們的救主本身,一方面按祂本然的存在方式,常在天上,坐於父的右側,而在另一方面,祂以聖事(奧祕)的方式,(Sacramentaliter),用自己的本質,也臨在於其他許多地方,和我們在一起,雖然,祂那種臨在的方式(理由),我們幾乎不可能以言語來表達出來,但我們能以我們的思想,為信德所照亮的思想去理會,且該以極其堅決的態度(Constantissime),予以相信(雖死不辭)。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37   
標 題 論我主耶穌基督,實際臨在於至聖聖體聖事內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內 容

原來,(教會)在基督的真教會內,所有講論這件至聖聖體聖事的我們的祖先,無不極明顯地承認(相信):我們的贖世主—(基督)—在最後晚餐中,曾建立了這件可奇妙的(聖體)聖事;那時候,祂祝福餅與酒之後,就用清晰、明朗的話。證明自己把自己的身體與自己的血,交給他們(宗徒們吃喝);而且,這些話,由福音聖史所記載(瑪:廿六,廿六—;谷:十四,廿二—;路:廿二,十九—),後由聖保祿所複述(格前:十一,廿三—),(決不舛錯);既然按教父們所了解的那個(上述的)意義,是原意,非常明顯的,那麼,那的確是一個極不應該的罪孽,那就是:有些紛擾敗壞份子,如此虛偽幻想,竟否認基督聖體聖血的真理,曲解教會的一致道理!事實上,「天主的教會,(猶如)真理的柱石和基礎」(弟前:三,十五),一方面常以知恩懷感的心情,承認這是基督的極其尊貴的恩惠,而在另一方面,對那些不虔教人所虛構的曲解,予以痛恨,斥之為「撒殫」—(惡魔)的曲解。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38   
標 題 論建立這件(聖體)聖事的理由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內 容

所以,我們的救主,將離世歸父的時候,建立了這件(聖體)聖事,而在這件聖事內,天主對人類的(聖)愛富庫,好像(完全)傾流出來,而使天主的奇蹟,(永)不被人遺忘(參閱:詠:一百一十,四);而且,祂(救主耶穌)還命令我們,在領受這件聖事的時候,要紀念祂(參閱:格前:十一,廿四),並要宣告祂的死亡,直到祂再來審判世界時為止(參閱格前:十一,廿六)。然而祂願意我們領祂的身體,作為滋補、加強那生活於祂內的生命的神糧(Can﹒ 5),因為祂說過:「誰吃我,他就為我而生活」(若:六,五八),同時這個神糧,也正如一種拯救我們不犯日常的小罪而又堅持不犯大罪的抗毒素。為此,祂願意這件聖事,成為我們將來榮耀與永福的保證;因為祂本身是「奧體」的「頭」(參閱:格前:十一,三;弗:五,廿三)而我們是祂的肢體;這樣,祂願意把這件聖體聖事,藉著信德、望德、愛德的極其密切的連繫,成為奧體與其肢體結合的象徵,好使我們,既「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之名,說:「言談一致,那就在我們中,不要鬧分裂了」(參閱:格前:一,十)。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39   
標 題 論聖體聖事之尊貴,超越其他聖事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內 容

的確,聖體聖事與其他(六件)聖事,都是:『聖事的標記(象徵)也是無形恩寵的有形標誌』(1);但在這件聖體聖事裡,具有一種傑出的高貴性,因為幾時人利用其他六件聖事時,那六件聖事,便具有聖化人的效能,但在這件聖體聖事裡,那聖德的作者本身,在被人領用之前,就已臨在了(Can﹒ 4)。

註 釋

*參閱:奧斯定:論天主之城﹒Ⅲ C84﹒PL34, 71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40   
標 題 論聖體聖事之尊貴,超越其他聖事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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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宗徒們,尚未從主—基督手裡受聖體之前(瑪:廿六,廿六;谷:十四,廿一),祂已親自肯定,祂要遞給他們領的,實是祂的真身體;而且,在天主的教會裡,常有這個信仰,即:信仰在祝聖之後,我主的真身體,以及祂的真血,連同祂的靈魂及其天主性,立即在餅與酒的外形下臨在;但由於「字面的效能」,我主的身體,固在餅形下臨在而祂的血,在酒形下臨在,然而由於祂的身體與祂的血的自然連繫,祂的血,也臨在於餅形之下,而祂的體,同樣也臨在於酒形之下,而祂的靈魂,也同樣臨在於餅和酒的外形之下,因為我主基督既從死者中復活了,那就不再死了(參閱:羅:六,九);祂的各部份,彼此結合在一起,而祂的天主性,則因祂與祂的身靈,奇妙地合成一位的關係(Can﹒et 3),也一起臨在於餅與酒的外形之下。—為此緣故,不論在餅或酒的外形下,或在這二者的外形下,都隱藏著整個的耶穌基督。蓋在餅形下,以及在餅的任何部份,都臨在著完整的基督;同樣地,在酒形下,以及在酒的每一部份,都臨在著整個基督(Can﹒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42   
標 題 體變論(De Trans—substantiatione)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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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贖世主基督說過,那祂在餅形下所奉獻的,真是祂自己的身體[參閱:瑪:廿六,廿六;谷:十四,廿二;路:廿二,十九;格前:十一,廿四],所以,在天主的教會中,常具有這樣的信仰而如今這聖大公會議,再這樣宣佈說:藉著餅與酒的被祝聖,這餅的整個本質(本體),被轉變成為我主基督身體的本質(本體),被轉變成為祂(寶)血的本質(本體)。這種轉變,相稱地、本然地、被公教會稱為體變[Can﹒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43   
標 題 論對聖體聖事應有的敬禮與虔敬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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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毫無疑問的是:所有基督的信眾,按公教會常常採用的習俗,常以敬禮真天主的敬禮,來敬重這件至聖聖事(Can﹒6)。蓋那為我主基督所建立為(世人)所領取的聖體(聖事),決不因此而稍減損其應受欽崇的地位。原來,我們相信,那臨在於這件聖事中的,是同一個天主(子)(耶穌基督);祂就是為永遠的天父,所介召於全世界的基督,說:「所有的天使,都該朝拜祂」(希:一,六;詠:九六,七),也就是那賢士們所來朝拜的基督(參閱:瑪:二,十一),末了兒,也就是聖經所證實的,那在加里肋亞曾為宗徒們所朝拜的基督(參閱:瑪:廿八,十七)。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44   
標 題 論對聖體聖事應有的敬禮與虔敬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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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是之故,這聖公會議宣佈:要熱誠、虔誠地把這個習俗,引入天主的教會裡,那就是:每年在某一個特別慶日,要用特別的敬重與隆重的典禮,來慶祝這件可敬的聖事,要在大路上以及公共場所、虔敬地、榮耀地舉行聖體遊行(暗指:公元一二六四年所建立的耶穌聖體慶節,參閱:* 846)。因為這是非常公平合理的,即:所有基督信眾,既願用一種特殊罕見的標誌,來證實他們對共同的主贖世主—基督的感恩、紀念之情,那就規定若干聖日,來感謝基督無言可喻的,完全屬神的大恩,同時這也象徵祂(基督)是對死亡的勝利者。不但如此,這聖體的盛大遊行,也該是真理對「謊言」與異端邪說的勝利,好使反對聖體聖事的仇人,在偌大光榮的場合裡,並在教會偌大的歡樂(聲)中,或自覺軟弱無能而受挫,或自感慚愧而悔改,回頭歸正。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45   
標 題 論保存聖體並論為病人送聖體的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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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聖體保存於聖所—聖堂內的習慣,是古老的,也早已為尼采大公會議時代所認可的。除此以外,一方面這也是非常合情合理的事,那就是:把聖體帶給病人去領,並也因此用途而在聖堂內保存著聖體,而在另一方面,教會的許多會議,也頒發過這樣的命令,並在很古老的公教會的習慣上,也早已這樣做了。為此緣故,這聖大公會議決定這樣的習慣,完全是有益於得救的,且是必要的,故理應予保存(Can﹒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46   
標 題 論善領聖體應有的準備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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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若前去參與任何神聖禮儀,尚宜聖潔地去參與,那麼,基督徒前去接近這件天上聖事的聖德與神性時,更宜如何聖潔呢,尤其是要前去領受聖體聖事的信友,應如何熱心謹慎,不要失掉大敬大德,而去冒領聖事,更要滿懷恐懼,誦唸保祿宗徒的書信,說:「那吃喝的人,若不分辨主的身體,就是吃喝自己的罪案」(格前:十一,廿九)。為此,願意領聖體的人,應該記起他的命令:「應省察自己」(格前:十一,廿八)。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47   
標 題 論善領聖體應有的準備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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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教會的習慣,宣佈說:「省察自己」所必需的是:人應自問良心,沒有死罪;反之誰若自問良心,犯了死罪,那就該先領告解聖事,然後才來領聖體聖事。司鐸們,身負舉祭的聖職;故這聖公會議決定:司鐸若不缺少告解機會,則司鐸該與眾基督徒,常常遵守(上述的)同樣規則。如果司鐸為需要所迫,不得先告解而後舉祭,那麼,(舉祭後),應及早去告解,才行。(參閱:* 205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48   
標 題 這件可奇聖事的應用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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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這件(聖體)聖事的應用,我們的教父們,曾正確明智地,把領聖體聖事的方式,分成三種:(一)祇領(聖體)聖事—蓋教父們教訓人說:有些人,例如:罪人們,祇領(聖體),(而不得任何神益);(二)神領聖體—即:有些人,祇是神領聖體,那就是:祇領受那聖體聖事的效果與效益(而沒有實領聖體聖事);(三)實領聖體兼神領聖體—這第三種的人,非但實領聖體聖事,同時也在心神方面[Can﹒8]有所準備而有所得益:即:他們先行省察自己,先妥善地準備自己,好像先「穿上婚宴禮服」(參閱:瑪:廿二,十一—),然後去赴天主的婚宴。

至於領聖體的習慣,在天主的教會裡,常是這樣的:普通信友,從司鐸(手中)領聖體;而舉祭的司鐸,則自己取了聖體而恭領之;[Can﹒10];這種習慣,由宗徒所傳授,於法於理,都該予以保存為要!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49   
標 題 這件可奇聖事的應用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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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了,這神聖公會議,要以父親的心腸,並「出於我們天主的慈懷」(路:一,七八)通知、勸告、請求、懇求眾人以及每一個人,凡被認為帶有基督徒之名者,都要在這「合一的聖事」中,在這「愛德的連繫」中(1),在這和諧的標記中,到頭來終有一天大家來相聚、協調,並回憶我主耶穌基督的如此威能,如此出奇的恩愛,竟把祂自己的生命,交給我們,作為我們得救的代價,把祂自己的肉體,交給我們去吃(參閱:若:六,四八—),因而大家用這樣堅決切定的信德,用這樣心靈的虔誠、用這樣的熱心與敬禮,來相信、來尊敬祂(基督)的聖體聖血的聖事(奧蹟),好使大家能夠常領這超物質的神糧(參閱:瑪:六,十一);而這神糧,正是大家靈魂的生命,永保心靈的健康,好使大家,因此神糧的能力而得以堅強(2),能從此世可憐的旅程,走到天鄉去,將來在那裡,大家在毫無遮蓋的情形下,共吃那如今在聖事的遮蓋之下所吃的天使食糧(參閱:詠:七七,廿五)。

註 釋

*(1)參閱:奧斯定—若望福音詮解:十三章;PL 35, 1613

*(2)參閱:3 Reg﹒19, 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50   
標 題 這件可奇聖事的應用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內 容

但祇揭穿邪說駁斥邪說而不充份地說明真理,那是不夠的;是以聖公會議,樂意地加上各項典章,務使所有的人,認識了公教道理之後,也該曉得,那些異端的人,應該慎防什麼避免什麼。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51   
標 題 至聖聖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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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若否認,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身體和血,連同祂的靈魂和天主性,從而整個「基督,真正地、實在地,且本質地,隱藏在至聖聖體聖事內,而說:祂在這(聖體聖事)內,祇像是一種標誌式的、或象徵式的、或祇以德能方式,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1)。

註 釋

*(1)參閱:* 1636 16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52   
標 題 至聖聖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內 容

誰若說,餅和酒的本質,連同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身體和血,一起留在聖體聖事內,而否認,這餅和酒的整個本質、奇妙地、特殊地、分別被轉變成為基督的體和血,而祇留下餅和酒的外形,那就是為公教會,所稱的「體變」,非常合適,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1)。

註 釋

*(1)參閱:* 164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53   
標 題 至聖聖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內 容

誰如果否認,在可敬的聖體聖事內,在(餅和酒)的外形下以及在(餅和酒),任何被分開部份的外形下,都隱藏著整個基督,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1)。

註 釋

*(1)參閱:* 16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54   
標 題 至聖聖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內 容

假使誰說,在祝聖之後,在這可奇的聖體聖事內,不是我主耶穌基督的體和血,而祇是在人領聖體,應用這件聖事時而不在應用聖體聖事前或後,且在聖餅的每一部份,即那在領聖體後所保存的或賸餘的聖餅形下,並不存留著我主的真身體,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1)。

註 釋

*(1)參閱: * 163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55   
標 題 至聖聖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內 容

誰如果說,至聖聖體聖事的主要效果,或是罪之赦免,或從這件聖事中,不會產生其他效能,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1)。

註 釋

*(1)參閱:* 163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56   
標 題 至聖聖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內 容

如果誰說,人不該以敬禮天主的外在敬禮,來朝拜那在聖體聖事內的基督—天主的子獨子,是以人不該以特殊的慶日來尊敬聖體,也不該按聖教會可頌的公共禮儀與習慣,隆重地舉行聖體大遊行,或說,(教會)不該為民眾公開地供聖體,叫他們去朝拜聖體,而朝拜聖體者,便是偶像的崇拜者,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處分(1)。

註 釋

*(1)參閱:* 164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57   
標 題 至聖聖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內 容

誰若說,在聖所內,不得供聖體;但在成聖體後,必須立即把聖體分送給在場的人們;或說,不得把聖體,尊敬地、帶給病人去領受,那麼,這些人,都該受絕罰(1)。

註 釋

*(1)參閱:* 164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58   
標 題 至聖聖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內 容

誰若說,基督之所以在聖體聖事內,祇要人,以心神去領聖體,而不是也要人去實領聖體聖事,那麼,應予以絕罰(1)。

註 釋

*(1)參閱:* 164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59   
標 題 至聖聖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內 容

誰若否認,一切信眾以及每一個基督信徒,不分男女,一旦到達了明辨(善惡)的年齡,就該按(慈)母聖教會的命令,至少每年在逾越節,領聖體(一次)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1)。

註 釋

*(1)參閱:* 81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60   
標 題 至聖聖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內 容

誰若說,舉祭的司鐸,不可自己領聖體,那就該受絕罰(1)。

註 釋

*(1)參閱:* 164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61   
標 題 至聖聖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內 容

誰若說,領受這件至聖聖事的準備,祇有信德就夠了(1),那就該受絕罰。

再者,這聖大公會議,深恐人,不相稱地去領受如此偉大的聖事,而自取喪亡與懲罰,故規定並宣佈:凡自問良心,帶有死罪的人,即使自以為發了真心痛悔,若有聽告司鐸,也必須先去告解,(先領告解聖事),然後才可領聖體。但誰若把相反的道理,教訓人,給人宣講,或固執地予以肯定,或在公開辯論中,也敢予以辯護,那麼,他就因此而成為被絕罰者(2)。

註 釋

*(1)參閱:* 1645

*(2)參閱:* 164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361   
標 題 柴氏謬論
會議或書信 懲斥柴尼奴的謬論詔書──公元一四五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內 容

(1)世界因土地潮濕以及陽光的炎熱自然會受到消滅,也應該受毀而萬物元素,悉遭焚燬。

註 釋

*迆尼尼.德.索欺亞(Zahnunus de Solcia)是伯加莫(Bergamo)區的唱日課員—諮議(Canonicus),染上自由風氣,大發謬論,由教宗頒發本詔書,斥之為〔極危險的錯誤〕 〔相反聖教父的教義〕,吩咐人,把迆氏終身監禁於隱院,不得與外人接觸。

*參閱1361-13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362   
標 題 柴氏謬論
會議或書信 懲斥柴尼奴的謬論詔書──公元一四五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內 容

(2)但所有基督徒,都該得救。

註 釋

*參閱1361-13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363   
標 題 柴氏謬論
會議或書信 懲斥柴尼奴的謬論詔書──公元一四五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內 容

(3)天主也迼了其他另一個世界,且在他(原祖)的時代,另有許多其他的男人與女人存在,所以亞當並不是第一個人(原祖)。

註 釋

*參閱1361-13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364   
標 題 柴氏謬論
會議或書信 懲斥柴尼奴的謬論詔書──公元一四五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內 容

(4)同樣地,耶穌基督之所以受苦而受死,不是為愛人類而救贖人類,而是為星辰所迫,不得不這樣做。

註 釋

*參閱1361-13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365   
標 題 柴氏謬論
會議或書信 懲斥柴尼奴的謬論詔書──公元一四五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內 容

(5)同樣地,耶穌基督,梅瑟與摩罕默德,按他們自己的意願,管理了世界。

註 釋

*參閱1361-13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366   
標 題 柴氏謬論
會議或書信 懲斥柴尼奴的謬論詔書──公元一四五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內 容

(6)而且,我們同一的主耶穌,是不合法的,而祂臨在於祝聖過的麵餅形(祭品)內的不是按祂的人性,而是祇按祂的天主性而已。

註 釋

*參閱1361-13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367   
標 題 柴氏謬論
會議或書信 懲斥柴尼奴的謬論詔書──公元一四五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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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婚姻外的淫樂,是不大好的,而且祇由於教會的禁止,要控制自己的性慾),以隨從伊劈鳩(Epicurus)的主張,好像是真的(道理)一樣。

註 釋

*參閱1361-13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368   
標 題 柴氏謬論
會議或書信 懲斥柴尼奴的謬論詔書──公元一四五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內 容

(8)為此拿走他人之物,即使物主不願,也不是死罪。

註 釋

*參閱1361-13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369   
標 題 柴氏謬論
會議或書信 懲斥柴尼奴的謬論詔書──公元一四五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內 容

(9)基督徒的律法,若繼之以其他的律法,那就會廢棄,一如梅瑟律法,因基督的律法而告中止。

註 釋

*參閱1361-13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375   
標 題 從教宗處,向未來的大公會議上訴
會議或書信 可詛咒的詔書--公元一四六○年一月十八日(Bulla Exsecrabilis)
內 容

這是一個可詛咒的,前所未聞的而在我們(這時)代風暴中出現的流弊,即:近竟有些人,從羅馬宗—耶穌基督的代表,即替代那基督曾對他說:〔牧養我羊〕〔若:廿一,十七〕〔凡你在地上所束縛者,他在天上也受束縛〕〔瑪:十六,十九〕的真福伯多祿位置的羅馬教宗處,擅敢(挑戰),要向未來的大公會議上訴。這是帶有反叛精神的行徑,也是犯罪的表示,而不是為了渴望獲得更健全的判斷‥因此我們願意,把這種瘟疫性的毒素,從基督的教會中,遠拋出去,所以我們懲罰這一種的〔挑戰〕,並斥之為一種錯誤的,可惡的〔戰〕行為。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385   
標 題 論基督之血,在死後三日內的情形
會議或書信 父的無言可喻的照顧詔書-—公元一四六四年八月一日(Bulla Ineffabilis Summi Providentia Paf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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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用宗座的權威,藉此詔書,規定,並下令上述的明會與方濟會兩會會士中,誰也不准以後,對上述的疑題,加以爭論,宣講或公或私地加以伸述,或勸告他人說:〔誰若堅持或相信這至聖聖血(一如上述的聖血)在同一我主耶穌基督受(受)死後三日內,不論是與祂的天主性分離,或不分離或不分開者,那麼,他就是異端人,或犯了罪〕,一真到這個疑題,由我們以及宗座判定,究竟應該怎樣相信時為止。

註 釋

*公元一四六二年逾越節小兄弟會會士聖雅各伯利(S. Jacobus della Marca)所講的道理,點燃了道明會會士與方濟會會士之間的淚烈爭論;即:基督在受難時所流的血,在祂死後至祂復活的一段時間內,是否與祂的天主性分離,旋由道明會會士,在教宗前控告方濟會會士為異端;教宗咐雙方緘默,不得再爭下去,〔至於教會對此的懲罰,可參閱:*2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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