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爾朋三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64   
標 題 論高利貸
會議或書信 致白里西司鐸書--年份不詳
內 容

你曾向我請示:誰若借錢給人,而在滿期後,要多收一些,那麼, 他在靈魂的判官前是否應被判為放高利貸者?再者,那常人所說的,除非從中取利,決不借錢給人,試問這種人,雖不向人勒索利息,是否也該科以同樣的罪名?還有那些商人,對於久欠不還錢人,索取很高的利潤;試問:他們遭受相仿的懲罰麼?在這些情形下,所應牢記的是:那路加福音的記載,說:「借,出不要再有所希望(路:六,卅五) 。所以,以上各種人,都是存心謀利者;而任何的「利」既都為律法所禁止,則他們都該被判為人且他們所取的「利」,為有效地進入靈魂的審判起見-(即為妥救靈魂起見)-應予還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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