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約四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25   
標 題 序言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一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七月十六日
內 容

當今各地區,邪說橫行;萬惡的魔鬼,到處用盡詭計,欺騙世人,竟致有許多省區的基督信徒,似已背叛了公教的信仰,而不肯服從(教會);因此,脫理騰神聖大公會議,認為在這裡,應該把那有關領聖體兼領聖血,以及小孩領聖體的道理,闡述一下。從此嚴禁所有基督的信徒,以後除了本法令所闡述的所斷定的以外不得相信、或教訓、或宣講其他道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28   
標 題 第二章『教會對施行聖體聖事的權柄』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一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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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大會宣佈︰常在教會內的這個權柄,是︰教會在聖事本質不變之下,按自己所判斷的,為了領受聖事人的利益以及他們(所表示)的尊敬,隨著人、時、地的不同環境,可以規定或改變在施行聖事方面的方式。對於這一點,保祿宗徒,似已有所暗示,他說︰「人當以我們為基督的服務員和天主奧秘的管理人」(格前︰四,一);而且,相當確切的是︰他本人,不僅在其他事情方面,也就在這件(聖體)聖事上,早已用過這種權柄,因為他說︰「其餘的事,等我來了再安排」(格前︰十一,卅四)。為此,慈母聖教會,自知自己,在施行聖事方面,擁有這個權威,雖然在基督教會的初期,就有領聖體兼領聖血的習慣,但時過境遷,為了極重大的正當緣因,就核准了這個祇領聖體(不領聖血)的習慣,並決定把這個習慣,作為法律,不准任何人予以反對或沒有教會本身的權威,隨意予以更改[Can﹒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29   
標 題 第三章『無論領聖體或領聖血,都領受完全完整的基督,都領了真的聖事』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一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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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大會宣佈︰我們的贖主,雖然,一如上述的,在最後晚餐時,在(餅與酒)兩種外形下,建立了這件(聖體)聖事,並把它們交給了宗徒們去領,但該承認的是︰人即使在(餅或酒)的一種外形下領這件聖事,也領到完全完整的基督,也領到真的聖體聖事,為此,在效果方面,為那些只在一種外形下領這件聖事的人們,並不缺少任何為得救所需的恩寵[Can﹒3]。

註 釋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30   
標 題 第四章『小孩們沒有領聖體聖事的義務』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一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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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了兒,這同一聖公會議,教訓人,說︰尚未能運用理智的小孩,毫不需要領受聖體聖事[Can﹒4],因為他們既藉聖洗聖事而重生(參閱︰鐸︰三,五)。並己與基督合為一體,那在他們的年齡就不能失去他們所得的,成為天主義子的恩寵。但對過去,曾在有些地區,有為小孩送聖體的習慣,也不該因此而加以懲斥。正如那時代的聖教父們,也許有他們的理由,為小孩們送聖體;同樣,毫無問題一定應該相信的是︰小孩們領聖體,為他們的得救,一定沒有任何需要無疑。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31   
標 題 關於領聖體兼領聖血以及有關小孩領聖體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一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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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誰若說,由於天主的命令或由於得救的需要,一切以及每一個基督信徒,都該領聖體兼領聖血,則應予以絕罰(參閱* 1726)。

註 釋

* 參閱1732-173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32   
標 題 關於領聖體兼領聖血以及有關小孩領聖體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一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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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誰若說,聖而公教會,沒有公正原因與理由,吩咐世俗人連不舉祭的神職人員也包括在內,祇領聖體而不領聖血;或說,這樣做法,是錯誤的,那麼,這種人,應予絕罰[* 1728]。

註 釋

* 參閱1731-173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33   
標 題 關於領聖體兼領聖血以及有關小孩領聖體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一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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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誰若否認,祇在餅的外形下被領取的(即祇領聖體而不領聖血),是完全完整的基督—一切恩寵的泉源與主宰,因為有人妄說,在兩種外形下領聖體(聖事),不是依照基督建立聖事的本意,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處分[*1726]

註 釋

* 參閱1731-173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34   
標 題 關於領聖體兼領聖血以及有關小孩領聖體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一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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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誰若說,小孩在到達鑑別(善惡)年齡前,必需領聖體,則應予以絕罰處分[*1730]。

註 釋

* 參閱1731-173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38   
標 題 序言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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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撒聖祭是真實的,是絕無僅有的祭祀;故此,脫理騰神聖大公會議…為使這古老的、絕對的,而且從各方面看來,都是完美的、對聖體聖事的偉大奧蹟的信德道理,保存在聖而公的教會裡,並為了剷除異端邪說,而使公教會的信德道理,保持在純潔中,(屹立不移),故在聖神的光照之下,講解、宣佈並決定把下列這些道理,向眾信友宣講為要。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39   
標 題 第一章論彌撒聖祭的建立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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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保祿宗徒為證),在上一個盟約下—即在舊約時代—,由於肋味司祭之無能,祭祀沒有圓滿;故(天主父如此安排),該有另一位司祭,依照默基瑟德的品位(創︰十四,十八;詠︰一○九,四;希︰七,十一)出來,那就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祂「只藉一次奉獻,就永遠使被聖化的人得以成全[希︰十,十四]而引進成全領域。所以,這位(基督)—天主也是我們的主,雖然一次在十字架的祭台上,以死亡為中介,自獻於天主聖父,使祂因此而作成永遠的救贖︰但因祂的司祭職司,並不因死亡而「消逝」(希︰七,廿四—廿七);祂在最後晚餐中,即在祂被交付的晚上(格前︰十一,十三),把有形可見的祭祀,遺留給那做祂可愛淨配的教會,(一如人性所需求的),好使祂在十字架上所做的一次流血祭祀,因此而得以重演,並使人常常紀念祂,直至世末不忘,而使那祭獻的赦免功能,得以施展出來,以赦免我們日常所犯的罪過;是以,(本公會議)宣佈︰ (耶穌基督),照默基塞德的品位,永遠被立為司祭(參閱︰詠︰一○九,四);祂在餅與酒的外形下,把祂自己的體和血,奉獻於天主聖父,並在同樣的標記下,交給(祂所立為新約司祭的)宗徒們去領受,並吩咐他們,以及承繼他們司祭職位的人們,(也)要奉獻這樣的聖祭,因為祂向他們說過︰「你們要為紀念我而舉行這事…」(參閱︰路︰廿二,十九—;格前︰十一,廿四)這是公教會常常這樣懂法,並常常這樣教訓人的道理。[Can﹒2]因為舊(約)的逾越節羔羊,是為紀念以色列子民出離埃及所宰殺所祭獻(於天父的)(參閱︰ 出︰ 十二,一—);迨慶祝了舊的逾越節之後(基督)把建立了新的逾越節,把自己,由教會藉司鐸之手,在有形可見的標記下(即在餅與酒的外形下)祭獻於天父,以紀念祂自己,到在藉祂自己所流的血,救贖了我們,並「由黑暗的權勢下,救出了我們,並將我們移置在祂自己的王國」(哥︰ 一,十三—)之後,便從此世,逾越到聖父那裡去了。

註 釋

*參閱174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42   
標 題 第一章論彌撒聖祭的建立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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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這是那個潔淨的祭獻,絕不能因奉獻者之不相稱或惡行而受到玷污者,那就是上主,藉瑪拉基亞先知所預言的祭獻,說︰「奉獻潔淨的祭品,因為我的名在異民中大受顯揚」(拉︰一,十一);那也就是保祿宗徒,毫不含糊地所提示的祭獻,因為他這樣致書於格林多人,說︰「你們不能共享主的筵席,又共享邪魔的筵席」;這裡所謂的「筵席」就是指這個潔淨的祭獻。末了兒,那在人性的以及(梅瑟)律法的時代(創︰四,四;八,廿;十二,八;廿二;出—到處皆是)所舉行的各種祭獻,也就是象徵這個潔淨的祭獻,因為那些祭獻所標明的一切優點,都被包羅在這潔淨的(彌撒)聖祭中,登峰造極,達到圓滿的境界。

註 釋

*參閱173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43   
標 題 第二章 有形可見的祭獻是為生者死者的贖罪祭獻。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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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在舉行彌撒裡所奉獻的祭品中,就是隱藏著這同一基督,而以不流血的方式,被祭獻著,祂就是那個曾在十字架的祭台上祇一次流血,奉獻了自己的基督」(參閱︰希︰九,十四、廿七)。是以,這公會議教訓人,說︰這個祭獻,真是贖罪之祭;藉此祭獻本身,我們若真心虔信,誠恐誠惶、懷著痛悔補贖之情而趨赴天主台前,我們就會獲得仁慈,尋到恩寵,作及時的扶助(參閱︰希︰四,十六)。換言之,上主即因此奉獻而平息(其義怒),恩賜悔罪補過的恩寵與神恩,並赦免我們的罪惡,連重大的罪孽,也包括在內。因為如今藉司鐸的服務所奉獻的,和那當時,祂在十字架上所自獻的,是同一祭品,祇是奉獻的方式不同而已。的確,(我可以說)那在十字架上的(流血)的祭獻效果,人們藉此不流血的祭獻,極其豐美地獲得,故若以任何方式,取消這個效果,那是多麼不合理呀![Can﹒4]。為此,這(個不流血的彌撒聖祭),理應按宗徒們的傳授,受到奉獻,不僅為活著的信友們赦罪、免罰、補過,以及其他需要,而且,也為那些在基督內逝世的人們,即那些尚未煉淨(罪污)的亡者(靈魂)[Can﹒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44   
標 題 第三章 論敬禮聖人們的彌撒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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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教會習慣為敬禮並紀念聖人起見,有時舉行一些彌撒聖祭,可是,這並不是教人把彌撒聖祭,奉獻於他們,而祇獻祭給那為聖人加冕的天主而已。[Can﹒5]。因此,司鐸也往往不說︰「伯多祿與保祿,我給你(們)奉獻祭獻」,而說︰「感謝天主所賜予他們的勝利,而藉他們中保(的能力),求賜他們在天上,屑肯為那在地上紀念他們的我們代禱」(參閱︰奧斯定︰PL 42, 384;羅馬彌撒經—洗手後經文)。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45   
標 題 第四章 論彌撒正典經文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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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聖祭宜聖潔地去舉行,並使它成為一切中最聖的聖祭,故公教會,為使人相稱地、尊敬地奉獻聖祭並領受祭品(—即領聖體)起見,就在很多世紀以前,製定了神聖正典(經文),庶幾在那裡,純潔無瑕疵,惟高度聖潔與虔敬是求,而令獻祭者心神,向天主舉起。原來,這(彌撒中的正典經文),是由主自己的話,再加上宗徒們的傳授,以及聖教宗們的熱誠教誨所組成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46   
標 題 第五章 論大禮彌撒聖祭中的禮儀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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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是如此的︰若沒有外在的協助,不(能)容易舉心向上,默想天主的事理;為此,慈母教會,製定了一些禮節,那就是在彌撒聖祭中,有些經文必須低聲默誦,而有些經文,都要高聲朗誦;同樣,還規定各種禮儀[Can﹒7],例如奧跡式的祝福、點火、焚香、穿(祭)衣,以及其他許多由宗座生活紀律及傳統所規定的儀式;其目的,一方面,是為表示偌大聖祭的莊嚴,而在另一方面,是為激勵信眾的心靈,藉此有形可見的虔誠熱誠的標記、瞻仰(默觀)那隱藏在這聖祭中的至高奧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47   
標 題 第六章 論司鐸獨自領聖體的彌撒聖祭。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內 容

固然,這神聖公會議,切望信徒在每一台彌撒聖祭中,不僅以神愛熱情,參與聖祭,還要以實領聖體來分享聖祭,好使這至聖聖祭的功效,在他們身上,達到更豐滿的境地;可是,如果這一點不常辦到,則那司鐸在其中單獨一人領聖體的彌撒,也不該因此而被斥為私的,不合理的彌撒[Can﹒8],但該予以贊許與尊重,蓋這樣的彌撒,也該被視為真的公彌撒,因為一方面,在這種彌撒中,有民眾以心神來參與聖祭,而在另一方面,因為這些彌撒,是由教會的公務員所舉行,不但為他本人,也為一切屬於基督奧體的信徒。

註 釋

*參閱174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48   
標 題 第六章 論司鐸獨自領聖體的彌撒聖祭。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內 容

末了,聖公會議(公)告,教會命令司鐸們,在所奉獻的酒爵內,要滲入一些水,因為一方面,大家相信︰主基督曾這樣做了,而在另一方面,也因為從基督的肋膀內,流出了水和血(若︰十九,卅四)故在酒內摻水,以紀念這個奧蹟。況且,「水」在真福若望(宗徒)的默示錄裡,既象徵「人民」(默︰十七,十五),那麼,這水與酒之混合,正象徵祂自己的子民與基督首領的結合。

註 釋

*參閱174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50   
標 題 第九章 下列各典章之序言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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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之際,邪說蜂起,大多相反福音,相公宗徒以及聖教父們所傳授所闡述的信德道理,各說各是,議論紛紛;因此,聖公會議,講了上述許多深思熟慮的重大的道理之後,便在教長們一致同意之下,製定下列典章,為懲罰那些相反極純潔的信德與神聖道理的邪說,予以譴責,並把它們從聖教會中,驅逐出去。

註 釋

*參閱1751-1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51   
標 題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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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誰若說,在彌撒中所被奉獻於天主的,不是真的正式的祭獻,或說︰那被奉獻的,並不就是那給我們吃的基督,則應予以絕罰。

註 釋

*參閱1750-1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52   
標 題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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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誰若說,基督並沒有用這幾句話︰「你們要為紀念我而舉行此事」(路︰廿二,十九;格前︰十一,廿四)來把宗徒們,立為司祭,或說,基督並沒有命令宗徒們本人,以及其他司祭,奉獻祂自己的體和血,則應予以絕罰(參閱*1740)。

註 釋

*參閱1750-1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53   
標 題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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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誰若說,彌撒聖祭,祇是讚頌與謝恩,或祇是對(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做祭獻的紀念,而它(彌撒聖祭本身),並不是贖罪之祭,或它祇為領聖體人得益,而不應該,也為生者、死者、為赦罪、赦罪罰,為贖補並為其他需求而奉獻彌撒聖祭,那麼,這種人,都該受絕罰處分(參閱*1743)。

註 釋

*參閱1750-1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54   
標 題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內 容

(4)誰若說,「基督在十字架上所舉行的祭獻,藉彌撒的聖祭,得以重演」,乃是褻聖的話,或因此而受到消損,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1743)。

註 釋

*參閱1750-1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55   
標 題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內 容

(5)誰若說,「彌撒之舉行是為敬禮聖人,且為獲得他們在天主前的轉禱,一如教會所懷的意向」,這是騙人的話,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1744]。

註 釋

*參閱1750-1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56   
標 題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內 容

(6)誰若說,彌撒的正典經文,含有錯誤,故應予以取消,那麼,這種人則應予以絕罰[*1745]。

註 釋

*參閱1750-1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57   
標 題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內 容

(7)誰若說,那公教會在舉行彌撒時所用的禮儀、衣服,以及外在的標記是令人不虔敬的厭惡的繁文縟節,而不是令人虔敬的禮規,則應予以絕罰[*1746]。

註 釋

*參閱1750-1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58   
標 題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內 容

(8)誰若說,那些只有(舉祭)司鐸一人領聖體的彌撒,是不該舉行的—(是不合理的)—所以,該予以取諦,則應予以絕罰[*1747]。

註 釋

*參閱1750-1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59   
標 題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內 容

(9)誰若說,按羅馬教會的禮規,(舉祭者),應低聲誦唸彌撒正典部份以及祝聖(餅酒)經文;而這種禮規,應受譴責;或說,祇該用地方語言舉行彌撒;或說,在獻祭的酒爵內,不該摻水於酒內,因為這是相反基督的教訓,那麼,這種種的人,都該受到絕罰處分[*1746 1748]。

註 釋

*參閱1750-1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60   
標 題 (B)關於請准兼領聖血的法令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內 容

此外在上述同一期會議中,尚有未經大會討論的兩個問題︰

[問題一]那聖而公教會所據的理由,令世俗人,連同那些不舉祭的司鐸們,祇在餅的外形下領聖體者,是否應如此堅持,竟沒有理由,可准予(其中)任何人,兼領聖血呢?

[問題二]如果為了正當的並相宜於基督徒的愛德的理由,似乎應該(特)准某人或某民族、或某王國,兼領聖血,那麼,試問︰有那些理由呢?

既然,大會把上述兩問題,保留到他日,有機會時,予以討論和裁決,那麼,如今為了妥善顧及請求人的得救起見,故願意裁決,把本法令所提的整個事宜,移請至聖聖父—(羅馬教宗)處理;他依據自己的特殊機智裁判︰為了教友國家的利益,以及有助於申請人的得救起見,將准予飲領血爵(即准予兼領聖血)。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97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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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原祖,受聖神的默感,曾宣告婚姻永久的與不可拆散的鎖鏈,因為他說過︰「這才真是我的親骨肉︰為此人應離開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3-24;弗五3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78   
標 題 論神品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內 容

(8)誰若說,凡由羅馬教宗的權威所提拔的主教們,不是合法的,不是真的主教,而是人為的塑像而已,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77   
標 題 論神品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內 容

(7)誰若說,主教不是(長老)司鐸的上級(上司),或無權施行堅振與神品聖事,或說︰主教們們所有的權,是與司鐸的相同;或說︰他們所授予的聖秩—神品,若未得民眾或世俗權貴的同意,那麼,他們就「召叫」—「聖召」而言,是無效的,或說︰那些不是由於教會的法典方面的權而按規晉秩的也不是由教會權威所派遺的,而是從別處竄來的,都是宣道與施行聖事合法服務員,那麼,這種種的人,都該受絕罰處分〔* 176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76   
標 題 論神品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內 容

(6)誰若說,在公教會裡,沒有由於神品所建立的聖統制,那就是由主教、長老—(司鐸)—以及其他服務員—聖職人員所組成的聖統制,那麼,這種人,應予絕罰〔* 176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75   
標 題 論神品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內 容

(5)誰若說,那教會在聖秩禮中所用的傅聖油禮,不僅是不需要的,而且,還是危害的,該予以輕視;相仿地其他禮儀,也是如此,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74   
標 題 論神品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內 容

(4)誰若說,藉著聖秩禮,並不給人聖神,因此,主教白白地說︰「領受聖神吧!」或說︰藉著聖秩禮,並不被印上神印,或說︰人一旦被陞為司鐸後,還能返俗,做一個世俗人,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處分〔*17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73   
標 題 論神品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內 容

(3)誰若說,神品或聖秩,不是由主基督所建立的真的正式的聖事,或這是一種人為的虛構,由教會不識事務的人士所構想出來的,或祇是選拔天主的講道員或施行聖事人的一種禮節而已,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處分〔*176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72   
標 題 論神品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內 容

(2)誰若說,除了司祭職之外,在公教會裡,沒有其他藉以循序陞入鐸品的大品與小品的品級,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處分〔*176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71   
標 題 論神品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內 容

(1)誰若說,在新約(時代),並無有形可見的外在的司祭職的存在,或沒有一種祝聖(即成聖體成聖血),與奉獻主的真體真血的權,以及赦罪與留罪的權,而祇有純粹宣講福音的職司,或說,凡不宣講福音者,完全不是司祭—司鐸,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處分〔*1764 17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70   
標 題 論神品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內 容

以上有關神品聖事的種種,便是這聖公會議所認為,要教訓基督信徒的道理。下列的各條典章,是由大會所建立,以懲罰那些相反上述正道的種種邪說,好使眾人,由於基督的助佑,運用信理的規條;能在許多謬論之中,輕易地辨認真理,而予以堅信。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69   
標 題 論神品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內 容

此外,聖公會議,教訓人說︰在晉陞主教、司鐸以及其他神品的事上,既不需要民眾的同意,亦不需要任何世俗權貴與官長的同意、呼召或權威;蓋沒有這一切,那所陞的神品,仍然有效,更進一步,大會判定︰那些祇由民眾,祇由世俗權貴與官長所召叫所建立而來施行這聖神的人們,以及那些因自己的冒失而來擔任神職的人們,都不該被視為教會的服務員,而該被視為「不由大門而入竊賊與強盜」(若十1)〔典章八〕。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68   
標 題 論神品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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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聖公會議宣佈︰除了教會的等級外,那繼承宗徒位的主教們,是有關這聖統制的主要人;〔一如同一宗徒所說的〕他們是由聖神所立的全群中的監督,來管理天主教會〔參閱︰宗廿28〕。他們是長老們—司鐸們的上司,施行堅振聖事,晉陞教會的服務員(聖職人員),還能處理其他較低級的聖職人員所無權處理的一般事宜〔典章七〕。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67   
標 題 論神品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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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神品聖事與聖洗、堅振兩件聖事一樣,被印上不能消除不能抹去的神印,故聖公會議,理應譴責有些人的謬論,妄說︰新約的司祭,祇擁有暫時性的權能,若他們不為天主的道服務,他們即使按規晉陞鐸品,也能返俗,成為世俗人〔典章一〕。誰若肯定︰所有的基督信徒,不分彼此,都是新約的司祭,或說,所有的(基督徒),都具有同樣的神權,那麼,看起來他們無異是在擾亂(推翻)那「如整齊軍旅的」(歌六10)教會聖統制〔典章六〕;因此,他們也不啻是在相反真福保祿宗徒的道理,相反一切宗徒、一切先知、一切聖史、一切司牧、一切聖師〔參閱︰格前十二29;弗四1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66   
標 題 論神品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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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根據聖經,與宗徒的傳授,根據教父們的一致意見,(天主)藉神品聖事中所用的經文以及外在的標誌,顯然施予人恩寵,則「神品」之為七件聖事之一的,真正的,原本的聖事,那是誰也不該懷疑的事(典章三)。因為保祿宗徒對弟茂德說︰「我提醒你,把天主藉我的覆手所賦予你的恩賜,再熾燃起來,因為天主所賜給我們的,並非怯懦之神,而是大能、愛德和慎重之神」(弟後一6,7;弟前四1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65   
標 題 論神品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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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祭聖職雖是屬神的事,但為了使人更相稱地,更尊敬地履行聖職起見,理宜在教會的極有秩序的安排之下,分成各種不同的品級〔瑪十六19;路廿二19;若廿22--〕,以便依照所任之職司,為司祭職服務;而這種不同的品級,是以晉入神職班的剪髮禮為開始,然後由小品而晉入大品〔典章二〕。因為聖經的字句,明明論及的,不僅是司祭職,也是六品職(宗六5;弟前三81;斐一1),而且,聖經對那些特別有關他們晉級應注意的事項,用非常嚴重的詞句,教訓他們,而從教會開始,就按每一品級的職司,這樣習慣地稱呼著︰五品、輔祭品、驅魔品、讀經品與司閽品,但它們的等級,並不相等。因為教父們暨歷屆聖公會議,都把五品,列入大品,而其餘的品級,據我們所(慣常)讀到的,是被列入為小品。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64   
標 題 論神品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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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與司祭職,由於天主的安排,互相連繫在一起,使二者在新舊約時代,形影不離。為此,公教會既知新約(時代)的有形可見的彌撒聖祭,由主—基督所建立,也就該信認在教會內,擁有新的有形可見的司祭職〔典章一〕,這就是由舊約轉移下來的司祭職(參閱︰希七12--)。但這個司祭職,也是由同一上主—我們的救主所建立〔典章三〕,而由聖經顯示,且公教會的聖傳,常教訓人,說︰宗徒們暨承繼他們司祭職的繼承人,擁有祝聖(餅酒為基督體血)、奉獻,以及分送祂的體和血的傳統權柄,而且,還具有赦罪與留罪的傳統權柄〔典章一〕。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63   
標 題 論神品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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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而公教會對神品聖事的道理,由脫理騰聖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在教宗比約四世治下),為譴責現世代的邪說所判定而公佈者如下︰(1)

註 釋

*(1)下接1763-177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98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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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基督更清地教訓人說,這種鎖鏈,祇由(男女)兩人所結合所連接,因為祂指著這最後這句話,猶如由天主(口中)所發出的,說︰「他們不是兩個而是一體了」(瑪十九5),而且祂立即堅定了那由如此偉大的所宣告的話的鞏固性,說︰「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瑪十九9;谷十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99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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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是一切聖事的建立者與完成者;祂親自以自己的苦難,為我們掙得那完成(夫妻之間)自然愛情的恩寵;而且這個恩寵還堅定了(夫妻)不可拆散的結合,並使夫妻成聖。因為保祿宗徒指示,說︰「你們作丈夫的,應該愛妻子,如同基督愛了教會,並為她捨棄了自己…」(弗五25) ;隨後,他就接著說︰「這奧秘真是偉大!但我是指基督和教會而說的」(弗五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00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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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在福音律法下的婚姻,既由於基督(所賦予的)恩寵,(遠)勝於古律時代的婚姻,故我們的聖教父們,教會的公會議以及全教會的聖傳,常常教訓人,說(新約時代的)婚姻(婚配),理應被列入新約時代的聖事裡。迨至今日時代,有些無知失敬的人,不僅對這件可敬的聖事,抱有相反上述(傳統)道理的想法—而且,他們還用他們的一貫作風,借福音美名—縱肉慾之自由,對公教會的想法,以及由宗徒時代傳下來的正直習慣,竟「口誅筆伐」危害信眾,(真令人憎惡!)。這聖公會議認為︰為了遏阻他們的冒失,理應把上述裂教(性質)的重要異端邪說,處予絕罰,同時把有關這些異端人本身,以及他們的邪說的絕罰條款,判決如下,以免更多的人,蒙受他們的危害。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01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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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誰若說,婚姻不是真的、正式的,福音律法下七件聖事之一,由主—基督所建立的聖事,而是由教會中的人們所發明的,且也不能帶來恩寵,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18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02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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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誰若說,基督信徒,可娶兩個妻子,並無神律予以禁止,則應予以絕罰(瑪十九91)[*179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03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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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誰若說,祇有肋味紀(十八6--)所記載的血親和姻親身份(等級),能阻擋人結婚,或使所結的婚姻無效;而且教會也不能寬免一些婚姻阻擋,或立定一些婚姻阻擋,以阻止若干人之結婚,或使一些婚姻無效,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處分[*155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04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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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誰若說,教會不能立定一些取消婚姻效力的阻擋,或在這立定這些婚姻阻擋上,曾犯了錯誤,那麼,這種人,應該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05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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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誰若說,婚姻的鎖鏈,能因異端,或因同居之麻煩,或因配偶之無情(缺少愛情)而得以拆散,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06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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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誰若說,男女教友結婚而沒有同房的婚姻,並不因對方宣發修會隆重聖願而告無效—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07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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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誰若說,誰若說,教會犯了錯誤,因為她在過去與現在,都教訓人,說︰按福音與宗徒的道理(參閱︰谷十;格前七),婚姻的鎖鏈,不能因配偶一方之犯姦而被折斷(拆散);而且,雙方配偶,即使那無罪的,並沒有給對方犯姦原因的一方,也不能在對方配偶尚活著的時候,再和他人結婚;再者,那離棄犯姦的妻子而另娶他婦者,犯奸淫;同樣,那離棄犯姦的丈夫而另嫁於他人者,也是犯奸淫;那麼,這種人,應予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08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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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誰若說,幾時教會判定夫妻因為許多原因,能夠分房而睡,那就是︰夫妻可作定時或不定時的分居,那時教會犯了錯誤,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09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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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誰若說,已領受神品(大品)的聖職人員,或已隆重地宣發貞潔聖願的會士,都能結婚,而他們所結的婚姻,雖有教會法律的禁止,與聖願的阻擋,還是有效的;要是不然的話,那無異是懲罰婚姻的舉動,而且,所有自知沒有貞潔恩賜的人們,(即使已發了貞潔聖願),都能結婚,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因為天主不拒絕正直地求祂的人們,「且祂也不許我們受那超過我們能力的試探」(格前十1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10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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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誰若說,結婚人的地位,勝過守貞或守獨身人的地位,而守貞守獨身,並不比結婚更好更有福(參閱︰瑪十九11--;格前七25--, 38-40),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11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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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誰若說,在一年某些時期內,(教會)禁止行隆重的結婚禮,那是一種殘酷的迷信,是出於外教人的迷信行為;或若譴責教會在婚姻中所施予的祝福以及其他禮儀,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12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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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誰若說,婚姻事件,不屬於教會的判官,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13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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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誰也不該懷疑的是︰由男女雙方自由同意而結成的秘密婚姻,幾時教會並沒有使它無效,那時便算被認為有效的真實的婚姻,是以那些否認這種婚姻是真的被認為有效的人們,就是那些貿然肯定︰子女未經父母同意所結的婚姻為無效,而父母能使它有效或無效的人們,理應為這聖公會議所懲斥。雖然如此,天主的聖教會,由於極公正的原因,對這種(秘密)婚姻,常表示憎惡而予以禁止。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14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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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聖公會議,既然看到︰這樣的禁止,因人們之違抗,已無裨益之可言,且也考慮到︰從同一秘密婚姻的配偶所產生的重大罪惡,不一而足,尤其是那些存留在懲罰情況下的配偶罪孽,更為嚴重︰蓋他們把從前和她秘密結婚的前妻遺棄了,公開地再和他女結婚,而和她永久在犯姦中生活著,那真是可惡;教會既不判斷秘密之事,那就不能不採取(更)有效辦法,來補救(防範)這種罪孽之發生,故(這聖公會議)根據了教宗依諾森三世領導下所舉行的(第四屆)拉脫朗聖公會議的縱跡,頒發命令︰以後(男女)在結婚之前,要由將結婚者的本堂神父,一連三個慶日,在聖堂隆重彌撒中,三次宣告︰誰與誰將舉行婚禮;迨這種宣告,完了之後,若沒有發現法定的阻擋,那麼,婚姻應在教會面前進行︰由本堂神父,問明了新郎與新娘,而獲得彼此同意結婚之後,便給他們說︰「我把你們結成婚姻,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或唸其他由各省區教會所准定的禮儀經文。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15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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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寬准〕假使有時候,這麼多次宣告,唯恐有人惡意地阻止這婚姻的舉行,那麼,那時候,祇一次宣告就夠了,或至少婚姻,應由本堂神父,借同二三名證人前舉行;最後,那在聖堂中所舉行的公告,結束之前,若有什麼婚姻阻礙,那就(很)容易地被發現了;但若正權力人(即教區首長……)認為上述這種公告,應予以寬免,那就另作別論;對此聖公會議讓正權力人的明智審斷(不予干涉)。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16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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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誰若不在本堂神父面前,或不在由本堂神父或正權力人所認可的其他司鐸前,偕同二三證人,擅敢結婚,那麼,這聖公會議,就把我們,完全成為不能這樣結婚的人,並判決這樣的婚約,是無效的,是完全不存在的,因為本公會議,藉著本法令,取消這種婚約而使之無效。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20   
標 題 論及煉獄的法令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三月三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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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會既因聖神的默導,由於聖經與教父在歷屆聖公會議中自有相傳的傳統道理,以及由於最近這次大公會議所傳授,教訓人說︰有一個煉獄〔參閱*1580〕,而且,被拘留在那裡的靈魂,可用信友們的善工,尤其是用那(為天主所)悅納的祭台—彌撒聖祭,來予以救助,故這聖公會議,命令主教們,要把那由聖教父與聖公會議所傳授的有關煉獄的道理,教訓基督信徒們,要教他們予以相信堅持,還要用心地設法,到處予以宣講。但在鄉下人前面,若舉行公開演講,切忌涉及艱深難悟的問題,因為這對民眾的教育不會有益,也不會增進他們的虔誠。同樣地,對那些不一定的,或帶有虛偽外表的(學說),也不得予以張揚與討論。諸凡有關好奇的、迷信的、或帶著營利性質的學說,應被視為信眾的惡表與絆腳石,一律予以禁止,不得宣講!…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21   
標 題 論對聖人遺髑與聖像的呼求與尊敬法令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三月三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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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公會議命令所有的主教以及其他負責教授與照管信眾的人們,要依據公的由宗徒傳下來的,由初期的基督信徒所接受的習慣,並依據聖教父們的一致主張與歷來公會議的決定,用心地、講解那特別有關聖人們的轉禱、以及對他們的呼求,對他們遺髑的尊敬,對聖像的合法敬禮的道理,要教訓信眾們說︰那些和基督一起為王的聖人們,把他們自己的祈禱,為人類而奉獻於天主;是以,懇切地呼求聖人,並為了向天主,藉祂的子耶穌基督—我們的主,我們唯一的贖主與救主而求恩起見,奔赴聖人台前,求他們代禱,求他們助佑,那是好的,有益的事;但有些人否認︰那些在天上永享永福的聖人們,理應受到呼求;或有人說,聖人們不為人們祈禱;或說︰假設他們也為我們每個人祈禱,那麼,這是呼求偶像的罪行,或與天主的話相牴觸,或相反那「唯一天主與人間的中保耶穌基督」(參閱;弟前二5)的榮耀;或有人說,若有人用言語,或用心靈向在天上為王享福的聖人哀禱,那是愚蠢的行為︰凡此種種說法,都是失敬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22   
標 題 論對聖人遺髑與聖像的呼求與尊敬法令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三月三至四日
內 容

還有殉道聖人們以及其他與基督一起生活的聖人遺骸,既曾為基督的活肢體與聖神的官殿〔參閱︰格前三16;六19;格後六16〕,理應受到光榮而被納入永生,為信眾所尊敬;天主也常藉他們的遺骸,賦予恩惠於世人;所以,誰若說,聖人們的遺髑,不該受人尊重與尊敬,或說,信友們無益地尊敬聖物聖墓,且亦白白地去紀念聖人,而求他們轉禱賜恩,那麼,這些人,完全應該受到譴責;其實,教會早已譴責了這些人;如今教會,還是如此。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23   
標 題 論對聖人遺髑與聖像的呼求與尊敬法令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三月三至四日
內 容

但基督的、和天主之母童貞(瑪利亞)的以及其他聖人們的(聖)像,應該特別地被安置、供存在(聖)堂裡,並予以應有的尊重與尊敬,這不是因為在這些聖像裡,含有某種「神性」或某種「神力」,因而予以事奉;這也不是說,人該向這些聖像求賜什麼恩惠,或該把自己的依恃心,妄寄在這些聖像上,如同從前的外邦人,曾把他們的希望,寄托於偶像上一樣〔參閱︰詠一三四15--〕,而是因為那對聖像的尊敬,乃是歸諸那聖像所表示的實際人物,例如︰我們當親吻聖像並向聖像俯首示敬時,我們就朝拜基督,並尊敬那聖像所描繪的聖人。歷來教會的大公會議,尤其是第二屆尼采大公會議,早已明文規定,以駁斥那些反對敬禮聖像的人們〔*600 ss〕。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24   
標 題 論對聖人遺髑與聖像的呼求與尊敬法令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三月三至四日
內 容

但那主教們應該用心地教導信友的是︰信眾藉那畫像或其他雕像所描繪所表達出來的我們贖世主的奧蹟史,可以領悟、並可因想起信條,勤加默想而受到堅定,從而由這些聖像上,獲益良多;這不僅告知信眾所受於基督的種種恩賜與恩惠,且也激勵他們,去感謝天主,藉著聖人們所顯的靈蹟;感謝天主賜他們所立芳表,因而調整自己的生活言行,去效法聖人們,去朝拜天主,愛慕天主而虔誠地去奉事天主。但誰若教授那反對這些規定的道理,或對此持有異議,則應受絕罰處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25   
標 題 論對聖人遺髑與聖像的呼求與尊敬法令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三月三至四日
內 容

但若在這聖潔有益的善舉上,有所流弊發生,那麼,這聖公會議,切願予以澈底根除,不得有任何描繪邪道而使無知的人,陷入錯誤危機中的畫像,樹立起來。如果有時候,為了適應於無知民眾的胃口,(不得不)用圖像來表達聖經的歷史和記述,那麼,應該這樣教訓民眾說,這天主的性體,不是像肉眼所能看見的,也不是任何顏色,任何形像所能表達的物體,一如圖像所描繪的一樣。所有在呼求聖人,尊敬聖觸聖像事上的一切迷信,都該予以剷除;所有對此所發生的一切卑鄙營利,都該予以取諦;所有一切流弊,都該予以杜絕…。為了使人更忠實地遵守上述的一切起見,聖公會議規定︰若沒有主教的核准,誰也不得在任何地方安放不尋常的聖像,或設法安置這一類的聖像。若沒有主教的核准,不得承認任何靈蹟。也不得收納任何新的聖髑。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30   
標 題 論二人決鬥或二人比武事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三月三至四日
內 容

既然,這是可惡的由魔鬼製造出來的二人決鬥習慣,不僅雙雙流血身死,還危及雙方的靈魂,故應從基督徒的地球上,澈底予以剷除,不分帝皇、君王或帶有任何名號的現世首領,若准在自己的領域內,在基督徒之間,舉行決鬥,那麼,就因這事的本身,他們成為絕罰者︰那決鬥者,以及被邀為他們中保者,都應受到(教會的)絕罰…以及永久不名譽的懲罰,而且,都該按教會法律的規定,被視為殺人犯,且若他們就在決鬥中死去,則他們永遠不得按教會的禮規,受到殯葬〔參閱︰GREG. 1x.Decr.V.t.13.c.1—2(Frdb 2, 80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35   
標 題 大赦法令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三月三至四日
內 容

既然放大赦的權柄,是由基督賦予於教會,而教會即從極古的時代起,就已運用了這天賦的神權〔參閱︰瑪十六19;十八18〕,那麼,這神聖公會議訓示︰這放大赦的習慣,即為基督徒的得救,非常有益,並為歷來公會議的權威所核准的習慣,在教會內,應該予以保存,且(大會)下令,並把那些說,大赦是無用的,或否認教會有放大赦權柄的人們,一律予以絕罰處分。但大會切望在發放大赦上,要有節制,以免教會紀律,因太輕易發放大赦而導致鬆弛的境地。大會為了糾正、更正那從大赦所生的流弊,並為慎防人,藉此大赦美名而給異端人以毀謗之機起見,大會在本法令中,一般地規定︰所有為了大赦而做的罪惡交易……應完全予以取諦為要。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47   
標 題 論大公會議屬於教宗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核准脫理騰大公會議的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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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終於獲得了我們日夜不斷地所操勞的,不斷地向光明之父(雅︰一17)所切求的恩惠,因為極大多數的主教暨其他顯要首長—由於我們書面的邀請,也有由於他們自己的虔誠所激勵—以各(民族)各國家基督徒的名義,從各處來到這個城市,來參加這個盛大的公會議…我們為了維護會議的自由,我們致書於我們的代表們,允許他們,除了論(七件)聖事論其他被認為重要的事件,連把我們的,保留於我們分內的聖座事,也一併提交大會,自由予以討論、定斷、判決,以推翻異端邪說,以革除流弊而維護道德;大會便即可以極大的自由,極大的謹慎予以討論、予以審慎、成熟地定斷、說明,規定…。

註 釋

*核准脫理騰大公會議的詔書—(Bulla Benedictus Deus)—公元一五六四年一月廿六日 見1847-18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48   
標 題 論大公會議屬於教宗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核准脫理騰大公會議的詔書
內 容

這聖公會議,為了表示自身對聖座的尊敬,也追隨了從前各大公會議的芳蹤,呈上第廿五期公開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二月四日)所通過的決議,請求我們,核准大會在我們的以及在我們前任教宗時期內所通過的一切決議;我們…獲悉了大會的這項請求之後,我們就和我們可敬樞機同仁們,深思熟慮此事,再特別求了聖神的助佑,深知大會的種種決議,為我公教會,為我基督子民,確是有益的,並有利於他們的得救;我們就為了讚頌全能天主起見,按我們同仁在御前樞密會議中所表示的主意和同意,今天用宗座的權威,把這大公會所決議的一切,以及每一項決議,都予以核准,並令所有的基督信徒,都該予以接受與遵守…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49   
標 題 論大公會議屬於教宗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核准脫理騰大公會議的詔書
內 容

此外,若任何人對大公會議的決議,自由發表詮解與注釋,則可能發生顛覆與混亂;故我們用宗座的權威,禁止任何人,…沒有我們的權威,不得在大公會議的決議上,加上任何詮解、注釋、附註、評注以及其任何形式的解釋,或以任何名義,即使以加強大公會議的決議名義,或以執行其決議的色彩,也不可擅作任何決定。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50   
標 題 論大公會議屬於教宗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核准脫理騰大公會議的詔書
內 容

但在(大公會議的)決議中,如有所說的與所規定的,似乎暗昧不明,需要予以解釋或予以澄清,那麼,請赴我主所選的地方去,即請前來聖座;她是眾信友的(慈母與)導師︰她的權威,也由這次聖公會議,如此尊敬地予以承認(參閱︰第七期會議論革新法令—序言)。事實上,若從這大公會的決議中發生什麼困難和爭論,那由我們負責去聲明和裁奪,這也是聖公會議自己所決定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51   
標 題 禁書條文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禁書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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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一︰凡在公元一五一五年之前,或由教宗,或由大公會議所譴責(懲罰)的一切書籍,以及不被列於目錄中的書籍,應同樣被認為受譴責的書籍,一如從前受到譴責書籍一樣。

註 釋

*脫理騰大公會議頒發禁書條文(Const. Dominici gregis custodiae)——公元一五六四年三月廿四日

 禁書條文,共計十條,是脫理騰大公會議中的廿二位禁書目錄編製委員的工作結晶。公元一五六二年一月十四日教宗比約四世頒發詔書(Cum magnus jam),下令開始這項工作;但當大公會議結束時,這項秘密討論的工作,尚未能完成;因此,在大會的議程裡,以及在大會的「通則」中,都未曾提及禁書目錄的條文;但到最後,終於由「主的羊群」詔書(Dominici Gregis)所公佈,付諸實施。

 見 1851-1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52   
標 題 禁書條文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禁書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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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二︰凡異端頭目(首領)的書籍,不管他們是在上述[一五一五年]之後發明或接受異端者,也不管他們現在或過去,當異端頭目或領袖者……都完全在被禁之列。至於其他明明討論宗教的異端書籍,完全受到譴責(懲處)。但那些不是討論宗教的書籍,准予公教神學士……去審查和裁奪……

註 釋

*禁書條文 1851-1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53   
標 題 禁書條文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禁書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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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三︰那些由受罰的作者所譯的,即使它的原作是教會方面的作品,祇要它的內容,並不相反健全的道理,也可准予人閱讀。但對舊約的譯文,能由主教的裁判,祇准博學而虔誠的人士去閱讀;但他們祇可把它們,作為(協助)了解聖經的通俗本之用而不可把它們視作健全的譯本。對於新約的譯本,為第一批作家所列入禁書目錄者,誰也不得去閱讀,因為讀者從閱讀這種譯本中所得的益處少而害多,(不可不慎!)。但若這些譯本,附有被許可的這種詮解,或有通俗本作為對照,那麼,除了可疑之處外,可由某些公教大學的神學院、或由「通查」(聖部)(Inquisitio generalis),准予同一大學的學者閱讀……

註 釋

*禁書條文 1851-1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54   
標 題 禁書條文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禁書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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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四︰經驗顯示︰如果到處不分皂白地,准人閱讀聖經的通俗語文譯本,則因人之冒昧,得益少而受害多;為此,在這一事上,應由主教或審查員作判斷,他們能隨本堂神父或聽告司鐸的主意,准許他們的公教信友,閱讀那些由公教作者所譯的聖經的通俗語文譯本,好使信友們從這些閱讀中所得到的,不是損害,而是對信德與虔誠的增進……

註 釋

*禁書條文 1851-1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55   
標 題 禁書條文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禁書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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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五︰有些由異端派的作者所出版的書籍,其內容並不或很少包括作者自己的話;作者祇收集他人的詞句而已,例如︰字彙、辭源(文句引得)、成語辭典︰等是;對於這一類書籍,如果有需淨化之處,則隨主教之意,經淨化或更正後,方可准(公教徒)應用。

註 釋

*禁書條文 1851-1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56   
標 題 禁書條文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禁書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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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六︰那些用地方方言所寫的有關現代公教與異端人士辯論的書籍,不得到處准予人閱讀,但該遵守那些有關閱讀聖經的通俗文本的規定去處理之。至於那些有關人之善生、默禱、信仰以及諸如此類的論證書籍,若其中所講的都是健全的道理,則它們即使用通俗語文所撰寫的,也沒有被禁止閱讀的理由……

註 釋

*禁書條文 1851-1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57   
標 題 禁書條文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禁書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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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七︰那些明明討論、敘述或教授淫蕩的或猥褻事的書籍,既使人閱讀後,不僅在信仰上,而且在倫理道德方面,也容易受到損害,故應完全予以禁止閱讀…不過那些由古代外教人所寫的(這種)書籍,因其文詞與文質的典雅,可准予人閱讀,但沒有理由,讓兒童們搶先去閱讀這種書籍。

註 釋

*禁書條文 1851-1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58   
標 題 禁書條文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禁書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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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八︰有些書籍的主題是善良的,但其中偶然插入一些有關異端、背信、問仙、或迷信的事;這種書籍,經公教神學士淨化後,可准予人閱讀……

註 釋

*禁書條文 1851-1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59   
標 題 禁書條文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禁書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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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九︰諸凡講述地、水、氣、火、木,以及人的手指紋的占卜術、叫魂術(與亡人來往的占卜術),不管其中含有拈鬥、妖法(巫術)或觀察鳥兆術、符咒術的種種書籍都在被拋棄之列。主教們應用心設法,使那些占星術的書籍、論文、傳單,不要為人所購置或傳誦,因為在這些書籍……中,竟有人敢把那些屬於人自由意志的、不一定的將來事或屬於命運事、偶然事、作一定的肯定……

註 釋

*禁書條文 1851-1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60   
標 題 禁書條文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禁書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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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十︰對於書籍或其他寫作的印行本,應遵守在教宗良十世的領導下所舉行的(第五屆)拉脫朗大公會議第十期會議所規定的條文去處理。〔接下去,講有關寫作者,出版者以及圖書館的紀律的種種特殊條例〕(Leo X, Infer sollitudines, 4 Maii 1515)。

註 釋

*禁書條文 1851-1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61   
標 題 禁書條文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禁書條文
內 容

最後,大會命令所有的信友,誰也不得擅敢違犯以上各條所規定,或閱讀或存有那禁書目錄中所列的禁書。誰若閱讀或存有那些異端人或任何其他因異端邪說、或因有傳播邪道嫌疑而受罰受禁止的作者所寫的書籍,則應立即受到絕罰處分……

註 釋

*禁書條文 1851-1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62   
標 題 脫理騰(公會議)的信理誓詞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與我們連繫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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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以堅強的信心相信並承認那羅馬聖教會所用的,包括在〔君士坦丁堡大公會議*150 QS〕信經中的一切以及每一條信理,即︰

我信一個天主全能的父,天與地,一切有形無形者的創造者,且信一個主耶穌基督,天主的子—獨生子,在萬世之前由(聖)父所生,出自天主的天主,出自光明的光明,出自真天主的真天主,由(聖)父所生而非所造,與(聖)父同一性體,萬物是藉著祂而受造的;祂為了我們人類,並為了我們的得救,從天降下,且因聖神由童貞瑪利亞而成為血肉、而成為人;祂在比拉多治下,也為我們而被釘在十字架上,受難而被理葬;且按聖經所載,第三日復活、升天、坐於(聖)父之右,將帶真榮耀而再來,審判生者與死者,而祂的主國,(萬世)無疆,且(我信)聖神—主及賦予生命者,由父與子所同發;祂和父及子,同受欽崇,同享光榮;祂曾藉先知發言。(我信)一個聖而公教會,從宗徒傳下來的教會。我承認赦罪的聖洗,(只)有一個;我期待死人復活,及來世的生命。阿們。

註 釋

*與我們連繫詔書-—公元一五六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教宗比約四世,根據「普遍革新」法令〔Decr﹒reformatione generali SGTr﹒9, 1086〕,擬成上列對信理的宣誓詞;今日教會法典一四○六條Can﹒1406(cdIC),並規定了誰應該用此誓詞來宣誓。

 見 1862-187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63   
標 題 脫理騰(公會議)的信理誓詞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與我們連繫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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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極堅決地承認並擁護那由宗徒傳下來的教會傳統(道理)以及同樣的教會禮規與典章。同樣地,我承認︰教會有權判斷聖經的真意義、真詮解,而我答應,我按(慈)母聖教會亙古迄今所堅持的意義去了解聖經,而且除了按聖父們一致同意的意義外。我將不會領悟聖經、詮解聖經。

註 釋

*與我們連繫詔書 1862-187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64   
標 題 脫理騰(公會議)的信理誓詞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與我們連繫詔書
內 容

我也承認新約的、真正正式地、由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所建立聖事,共有七件,那就是︰聖洗、堅振、聖體、告解(懺悔)、終傅(病人傅油)、神品、與婚配;這七件聖事,為人類的得救,雖然並不都是為每個人所必要的,卻都賦予人恩寵,而其中聖洗、堅振、神品三件聖事,不得予以第二次領受而免於罪。此外,我也接受、贊成︰若欲隆重地施行上述各件聖事,必須依照公教會所接納的、所核准的禮節。

註 釋

*與我們連繫詔書 1862-187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65   
標 題 脫理騰(公會議)的信理誓詞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與我們連繫詔書
內 容

在脫理騰聖公會議中所定斷的、所宣佈的一切的、以及每一條(道理),我都予以擁護與接受。

註 釋

*與我們連繫詔書 1862-187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66   
標 題 脫理騰(公會議)的信理誓詞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與我們連繫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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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地、我承認,在彌撒(聖祭)中,為生者亡者所奉獻於天主的、是真的、正式的、贖罪之祭,而且,那在至聖聖體聖事中者,真正地、實在地、本質地、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身體和血,連同祂的靈魂與天主性在一起,且這餅的全部本質,變成(基督的)體,而這酒的全部本質,變成(祂的)血,那就是公教會所稱的「體變」。我也承認,不論領聖體,或領聖血,都是領取完整的基督,都領了真的(聖體)聖事。

註 釋

*與我們連繫詔書 1862-187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67   
標 題 脫理騰(公會議)的信理誓詞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與我們連繫詔書
內 容

我堅信︰有一個煉獄,信友可以(祈禱、善工)來救助那些被拘在煉獄中的靈魂;相仿地、(信友們)也該尊敬、呼求那些和基督一起為王的聖人(聖女)們;他們向天主,為我們奉獻、祈禱,而且他們的遺髑,也該予以尊敬。我堅決地主張︰基督與終身童貞天主之母的像,以及其他聖人(聖女)們的像,都該予以繪製、保存,並該按他們應有的尊榮、敬禮,去予以尊敬;我也肯定︰基督曾賦予教會放大赦的權柄,而這大赦的發放,非常有助於基督子民的得救。

註 釋

*與我們連繫詔書 1862-187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68   
標 題 脫理騰(公會議)的信理誓詞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與我們連繫詔書
內 容

我承認聖而公教會—由宗徒傳下來的羅馬教會是全教會的(慈)母與導師;且我允許並宣誓︰我對羅馬教宗—宗徒之長真福伯多祿的繼承人與耶穌基督的代表,予以真(誠)的服從。

註 釋

*與我們連繫詔書 1862-187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69   
標 題 脫理騰(公會議)的信理誓詞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與我們連繫詔書
內 容

此外同樣地,對所有用聖的教會典章與(歷來)大公會議,尤其是由脫理騰大公會議〔以及由(第一屆)梵蒂岡大公會議〕所傳授的所斷定的所宣佈的一切〔尤其是對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暨對其不能錯誤的訓導所定斷的一切〕,我毫無遲疑地予以接納與承認;同時對那些相反(這些道理)的一切謬論,以及任何由教會所譴責的,擯棄的、絕罰的,我同樣也予以譴責、擯棄與絕罰。

註 釋

*與我們連繫詔書 1862-187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70   
標 題 脫理騰(公會議)的信理誓詞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與我們連繫詔書
內 容

我某許諾、願意、宣誓,願天主暨此天主的聖福音助佑我堅信︰這公(教會)的真實信理;若沒有這信理,誰也不能得救;而我如今自願所相信的,且真實地所堅持這個信理,我要在天主的助佑下,非常恒心地予以完整無瑕的堅持與堅信,至死不渝,而且,我要竭盡所能,設法把這個信理,向我們的屬下或向那些將屬於我們的人們,予以堅持,施訓與宣講。

註 釋

*與我們連繫詔書 1862-187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80   
標 題 論天主聖三暨天主降生道理,以攻斥「天主一位而非三位」的邪說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既然某些人典章
內 容

〔我們切願這樣警告眾人〕︰有些人到今還說、教訓人或自己相信,全能天主論位不是三位,且論性體的一致性方面,不是被組成的,完全是不分的,而在神性的本質方面,是純一的;或(說)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與父及聖神,不是透過一切,同一性體的真天主;或(說)同一的主,按肉身而論,不是因聖神而受孕於至福終身童貞瑪利亞的胎中,而是像其他平常人一樣,由若瑟的精子而受孕;或說,同一的主,我們的天主耶穌基督,不曾受過極殘酷的死亡,好使我們,從罪惡、從永死中被贖出來而與(天)父重歸於好而進入永生;或說,同一至福童貞瑪利亞,不是天主的真母,也不是常常保持完整的童身;其實,(瑪利亞)在產前產時及產後,由於天主父及子及聖神的全能,永保貞身完整︰這是我們用宗座的權威所要求的、所告知的道理……

註 釋

*既然某些人典章(Const. Cum quorumdam hominum)—公元一五五五年八月七日

 這是教宗比約四世的有關道理的文獻,是被安置在脫理騰大公會議整體文獻之後。教宗比約五世與格來孟八世,先後於公元一五六八年十月一日(Const. Romanus Pontifex)與一六○三年二月三日(Bulla Dominici gregis)頒發詔書,以堅定上述典章。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26   
標 題 第一章『世俗人以及不舉祭的神職人員,並不由於神律,負有領聖體兼領聖血的義務』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一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七月十六日
內 容

所以,這聖公會議,由於「智慧和聰敏的神,超見和剛毅的神」(依︰十一,二)所領導,根據祂自己的教會的判斷與慣例,宣佈並教訓人,說︰世俗人以及不舉祭的神職人員,並沒有神律,令他們必須領聖體兼領聖血,而且在安全的信仰下,這也不能有所懷疑,即︰他們祇領聖體而不領聖血;這為他們的得救,一定夠了。

註 釋

* 參閱172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27   
標 題 第一章『世俗人以及不舉祭的神職人員,並不由於神律,負有領聖體兼領聖血的義務』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一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七月十六日
內 容

因為主—基督,雖然在最後晚餐中,曾在餅與酒的外形下建立了這件可敬的(聖體)聖事,並交給宗徒們去領受[參閱︰瑪︰廿六,廿六—;谷︰十四,廿二—路︰廿二,十九—;格前︰二,廿四—],但這樣的建立與交付,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基督信徒,由於主的規定,都該負有領聖體兼領聖血[Can﹒1 et 2]的義務。而且,根據聖教父們以及聖師們的詮解顯示︰從(教宗)若望六世的言論,也不能合理地獲得結論,說︰領聖體兼領聖血,乃是出於主的命令[Can﹒3]。原來,那個說︰「你們若不吃人子的肉,不喝祂的血,在你們將沒有生命」(若︰六,五四)的基督,也這樣說過︰「誰若吃了這食糧,必要生活,直到永遠」(若︰六,五一);那個說︰「誰吃我的肉,並喝我的血,必得永生」(若︰六,五四)的基督,也說過︰「我所要賜予的食糧,就是我的肉,是為世界的生命而賜予的」(若︰六,五一);最後,祂雖說︰「誰吃我的肉,並喝我的血,他便住在我內,而我也住在他內」(若︰六,五六),但祂也說︰「誰吃這食糧,必將生活,直到永遠」(若︰六,五八)。

註 釋

* 參閱172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49   
標 題 第八章 論不該以到處普遍語文來舉行彌撒,而它的奧義—應向基督的子民,解釋清楚。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內 容

雖然,彌撒對於信眾,含有不少教訓,但教父們認為,不便以各地方的語言去舉行[Can﹒9]—職是之故,除了各地教會的,由全教會的慈母與導師—羅馬教會所核准的古禮,尚須予以保存之外,為了使基督的羊群不致挨餓,或為了使那請求麵包的小孩們!不致沒有人為他們劈開麵包(參閱︰哀︰四,四)起見,聖公會議命令各司牧們以及每一位負責管理靈魂的(神職人員),往往在舉行聖祭時,或親身或藉他人,把彌撒中所誦讀的,解釋清楚,尤其是在主日與慶日的彌撒中,更該宣講這至聖聖祭的,部份奧蹟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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