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約十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70   
標 題 貞女瑪利亞是諸寵的中保
會議或書信 Litt encycl. Ad Diem illum, 2 Feb .1904
內 容

瑪利亞,由於她和基督之間共患難同心願的關係,非常相稱地「嬴得了」「敗壞人類的賠補者榮銜」。(1)她亦因此而成為一切恩寵的分施者;其實,這一切恩寵,都是耶穌以其聖死和寶血,為我們所爭取的。──當然,我們不否認:這一切恩寵的分施,是屬於基督個人的專有權利,因為這一切恩寵,是由祂一人的死亡所爭取的,而祂本人,便有權成為天主與人類的中介。可是,瑪利亞,一如我們在上面所說的,藉她與其聖子共患難同受苦的關係,蒙天主恩賜,「在自己獨生子前,成為全球人類最有力的中保與調停者」(conciliatrix)。(2)為此,這一切恩寵的泉源是基督,而「我們眾人,都從祂的滿盈中,領受了恩寵」(若:一,十六);而且,「本著基督,(我人)全身都結構緊湊,藉著各關節的互相補助,按照各肢體的功用,各盡其職,使身體不斷增長在愛德中,將它建立起來」(弗:四,十六)而瑪利亞正是「水管」(3),或也可以說是:身體與頭所藉以連接的頸項。(4)

顯然,超性恩寵的主權,是屬於唯一天主的;我們若把超性恩寵的主權,歸於天主之母,那是非常不合理的。可是,瑪利亞,因為她在聖德方面,以及她和基督的契合方面,超群絕倫,而為基督所召,參與人類的得救工程。所以,一如一般人所說的,按相宜方面而言(De congruo)她為我們爭取了諸寵;但按公義而言(De condigno)祇有基督為我們爭取諸寵;而瑪利亞卻是諸寵主要的分施者。

註 釋

*聖比約十世,為慶祝聖母無原罪被宣佈為信理五十週年金慶,頒佈本通牒,詳論聖母為諸寵中保(Ed:Ass 36(1903/04)453 s Pius X,Acta :1 ,153 ss)

*(1)參閱:Eadmer ,De excellentia Vg. Mariae c.a(PL 159,573)

*(2)參閱:比約第九世「Ineffabilis Deus 」8 Dec .1854 (Coll. Lac 6, 843 a)

*(3)參閱:Bernard. Claevall Serm in Nativ . B . M . V . De aquaeductu N .4 (PL 183,440)

*(4)參閱:Bernardin. Senens. Quadragesimale de evangelis aeterno, sermo 51, art. 3,c.1 (OP. o, ed . Colleg. S. Bonav. 1,4 [Quaracchi 1956] 555/23:「聖寵的圓滿,是在基督,宛從頭上流下,流在瑪利亞,好像流在頸項,然後由頸項,流到教會的全身上」。)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72   
標 題 有關聖經上含蓄的印證
會議或書信 對聖經問題的答覆
內 容

問題──聖經中有些似乎有關史實的字句,為了解決困難起見,一個公教會的解經者,是否可以肯定:作者在這些字句裏,論及含蓄不明的印證,並不由於靈感而寫成;而這受靈感的作者,也絕非有意核定這一切字句,或絕非有意把這一切字句,作為自己的字句;是以這一切字句,便不可能被認為不錯誤的呢?

答覆是:否定的,但由教會意見和定斷,確切予以證明者,不在此例;這就是說:

1.由別處聖經,或實由文件證明者。

2.作者並沒有證明,也非有意作為自己的字句,因此理應被認為:他不因自己的名說話。

註 釋

*Resp . 13-Feb-1905)Ed : Ass 37 (1904/05) 666/An E13(1905)172B/Ench Bn.1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73   
標 題 有關聖經祇在外表上,是屬歷史部份
會議或書信 對聖經問題的答覆
內 容

問題:--正派解經者的意見,認為:聖經中的歷史經卷,無論是整部或局部,有時候,不是敘述真正客觀的史實,而是祇述一些歷史的外表形式,竟致與史實的字句,或與聖經字句的歷史意義,並不符合。試問:這種人所持的原則,不否予以贊同?

答覆是:否定的。可是例外的情形,是這樣的:幾時由於教會的定斷,或與教會主張,並不牴觸,而由確切的理證,予以證明,故不易冒昧地承認:這聖經的作者,不是願意傳授真正的史實,而是願意,藉著歷史的外表形式,藉著比喻或寓言,表達某些與史實或與聖經字句的歷史意義,並不符合的主張,--那時就可予以贊同。

註 釋

*Resp.23 Jun. 1905)Ed :Ass 38 (1905/06) 124s/An E 13 (1905)353b/Ench Bn.1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75   
標 題 論日領聖體
會議或書信 Decr. Sacra Tridentina synodus, 16(20)Dec.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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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基督與其教會,都希望眾信友,天天來赴聖筵;其主要目的,是在於使信友們,藉著聖體聖事,而與天主結合,從而汲取平熄慾火的能力,洗淨天天所犯的小罪,並為預防人靈因人性軟弱而犯的重罪。因此日領聖體的目的,不是在於特別尊敬吾主,光榮吾主,也不是算作修德立功的一種獎勵。故脫理騰大公會議,稱聖體聖事,是「我們藉以預防死罪,免犯日常小罪的抗毒劑(Antidotum)」(cf. *1638)。

註 釋

*為了消除當時比利時對勤領聖體所起的強烈爭執,比約十世便頒佈本通牒。十七日核准而於廿日公佈實施各項規定。--本通牒列舉信友日領聖體的主要條件:即聖寵地位--(即人靈沒有大罪)--與領聖體人的正當意向。這正與當時嚴厲派人的主張相反,他們苛求日領聖體的人,連故意的小罪也沒有,方可日領聖體。

 一九一O 年(*3530ss)又頒發通牒,規定初領聖體人的年齡。之後,日領聖體的習慣,尤其在各修會團體中流行,遂釀成冒領聖體的危機--尤其在修會團體中的人,惟恐不領聖體,為長上所猜疑,因而帶著死罪去冒領聖體--於是聖事部於一九三八年十二月八日頒佈訓令,以防冒領聖體的流弊。[Ed. Per R.Mor. 28 (1939) 313-324]Ed:Ass 38(1905-06)401ss/Ass 2(1910)894ss/Pij X Acta 2,251ss/ coll.PF 2n.2225

*參閱3375-33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76   
標 題 論日領聖體
會議或書信 Decr. Sacra Tridentina synodus, 16(20)Dec.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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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森異端阻人勤領聖體

目前信友虔誠日減,而羊森異端(janseniana lue)的瘟疫,到處猖厥。大家對勤領聖體與日領聖體的條件,意見不一;而一般人所要求的條件,大多是艱巨而因難的,於是這樣的主張,便釀成這樣的想法,認為:祇有極少數的人,堪當日領聖體,以便從龐大救援的聖事中,汲取比較豐滿的神益。至於其他的人,祇要一年一次,或一月一次,或至多一星期一次領聖體,也就夠了。甚至還有人主張:有些民眾,如商人,或結婚的人,完全不准領聖體,才對。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78   
標 題 論日領聖體
會議或書信 Decr. Sacra Tridentina synodus, 16(20)Dec.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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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座的態度--

聖座對此,並無失職之處(cf.*2090 ss 2323)…但那羊森異端的毒素,以尊敬聖體為藉口,也危害到善心人的心靈,並沒有徹底予以絕跡,尚期待聖座對勤領聖體的合理合法條件,有所公佈才是。於是,有不少學者,包括知名之神學家在內,認為:少數信友在許多規定的條件之下,可以准予日領聖體。(1)

註 釋

*f 1984 從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77   
標 題 論日領聖體
會議或書信 Decr. Sacra Tridentina synodus, 16(20)Dec. 1905
內 容

但有些人主張:日領聖體,不得間斷--

但有些人主張,完全相反,他們認為:信友日領聖體,耶穌受難節--也該領聖體,送聖體。

註 釋

*參閱:Decr. S. C. Concilli, 12 Feb .1679 (*2095與2090)。當時--在十五至十六世紀--在義大利北部,尤其在西班牙,盛行領聖體運動。連在聖瞻禮六,也該送聖體。於是聖職部,便頒此訓令,予以遏止。但如今在聖主日的禮儀中,又予以恢復聖瞻禮六受難節領聖體的習慣。Cf. Decr.S. Rituum. 「Maxima Redemptionis 」16 Nov. 1955 Instr. 19 (AAS 47 [1955] 84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79   
標 題 論日領聖體
會議或書信 Decr. Sacra Tridentina synodus, 16(20)Dec. 1905
內 容

日領聖體的條件

所有基督信徒,不管是屬於那一個會籍,或屬於那一種環境若處於聖寵地位,且具有虔誠正直意向而來勤領聖體,或日領聖體者,誰也不得予以阻止。

註 釋

*由教宗的命令,聖會議部(Cong.Concilii)於一九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規定 見3379-33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80   
標 題 論日領聖體
會議或書信 Decr. Sacra Tridentina synodus, 16(20)Dec.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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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直意向

但正直意向,在於一個人,來領聖體,不是為了習慣,或為虛榮,或為人情方面的理由,而是為了使天主喜悅,為了與天主,在愛德上更為契合,為了獲得天主的助佑,以補救自己的軟弱和缺失。

註 釋

*由教宗的命令,聖會議部(Cong.Concilii)於一九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規定 見3379-33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81   
標 題 論日領聖體
會議或書信 Decr. Sacra Tridentina synodus, 16(20)Dec.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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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條件

雖然勤領聖體或日領聖體的人,最好要免犯小罪,至少要免犯一切完全故意的小罪,要捐除一切故意犯小罪的偏情,但誰若沒有死罪而定志總不犯罪,也就夠條件了……

註 釋

*由教宗的命令,聖會議部(Cong.Concilii)於一九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規定 見3379-33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82   
標 題 論日領聖體
會議或書信 Decr. Sacra Tridentina synodus, 16(20)Dec. 1905
內 容

謝聖體

…務必在領聖體前,勤加準備,而在領聖體後,各人按各人的能力,環境與職責,充份地謝聖體。

註 釋

*由教宗的命令,聖會議部(Cong.Concilii)於一九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規定 見3379-33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83   
標 題 論日領聖體
會議或書信 Decr. Sacra Tridentina synodus, 16(20)Dec. 1905
內 容

聽告司鐸的職責

…聽告司鐸,應出主意;但須戒慎:若發現有人處於聖寵地位,且具有正直意向而來勤領聖體或日領聖體者,切勿予以禁阻…

註 釋

*由教宗的命令,聖會議部(Cong.Concilii)於一九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規定 見3379-33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85   
標 題 信友結婚的合法方式
會議或書信 Decr. Provida sapienti cura, 18-Jan-1906
內 容

在今天整個日耳曼帝國內,脫理騰公會議的「Tametsi」憲章,雖然在許多地區,尚未藉顯明的公告,或合法的手續,一定予以公佈實施,但從逾越節日開始(即自今年一九O六年四月十五日)起,所有公教信徒,連迄今不受脫理騰公會議的規定方式所約束的信徒也包括在內,若要彼此有效地結婚,非在本堂神父以及兩名或三名證人前不可。

註 釋

*當時脫理騰大公會的憲章」Tametsi」,未知是否在德國各地區公佈實施;而對婚姻的規定,因當時地區之不同,更令人猶豫不定,莫衷一是;於是德國主教,請求調查聖部(Cong-Inquisitionis)指示辦法;聖部使於一九O六年一月十八日公佈本訓令。Ed :Ass 3a (1906-07)81ss/Pii X Acta 3,10ss/An E 14 (1906)149 B5/Arch KKR 86 (1906) 342ss 見3385-338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86   
標 題 混合婚姻的條件
會議或書信 Decr. Provida sapienti cura, 18-Jan-1906
內 容

除非男女雙方具有公正嚴重的法定理由,完整合法地簽定法令信約,並通過公教徒合法地獲得混合婚姻阻礙的寬免,則公教信徒,還是嚴重地被禁止與異教徒或裂教徒結婚。混合婚姻的寬免得到之後,雙方完全需要在本堂神父以及二、三名證人前結婚。假設他們在非公教的教士前,或祇在法官前公證結婚,或以任何方式私下結婚,那麼,他們嚴重地犯了重罪。而且公教徒若在混合婚姻中,尋求或保准非公教教士來證婚,那麼,他們另外犯了一個罪孽,而且還受到法定的懲戒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87   
標 題 宣佈一些婚姻是有效的
會議或書信 Decr. Provida sapienti cura, 18-Jan-1906
內 容

雖然如此,如果混合婚姻,在日耳曼帝國的任何省份,以及任何地區,連在那按羅馬聖部的斷定,迄今為止,一定受「Tametsi」的條文所拘束的地區在內,即使沒有按脫理騰公議的方式所締結者,或在以後將要締結者,(願天主阻止,不會發生這樣的事)--祇要沒有其他法定的阻礙,也沒有在今年逾越節之前,因私下結婚的阻礙而經合法法庭,宣佈婚姻為無效者,同時夫妻雙方迄今還是同意結婚者,那麼,我們願意這樣的婚姻,完全被視為有效的,而且我們明明地宣佈,定斷並核定這樣的婚姻是有效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88   
標 題 非公教人士之間之婚姻
會議或書信 Decr. Provida sapienti cura, 18-Jan-1906
內 容

但是,為了安全保障教會判斷的法則,我們在這同一條件下,同一限定之下,決定和宣判所有非公教人士的婚姻,不拘是異教徒或裂教徒,彼此在同一地區內,並沒有遵守脫理騰公議的方式,業己締結者,或在將來要締結者,都是有效的。如果他們夫妻之一方或雙方,從非公教徒而歸依公教信仰者,或者,在教會法庭上,對兩個非公教人士的婚姻效力,與公教人士所締結的,或將要締結的婚姻問題,有所爭執時,我們在同等條件之下,亦同樣應視為有效的婚姻(1)。

註 釋

*(1)f 1995:L. enc .「Vehementer nos」 ,11.Feb.1906從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91   
標 題 論終傅的主要方式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25-APR. 1906
內 容

詢以人在臨終時,是否施行終傅聖事,用一個短的方式,就已夠了,[負責答覆者]核定如下:

在真正緊要情形下:只用這個方式:願上主,藉此傅聖油禮,赦免你所犯的一切罪過,也就夠了。

註 釋

*比約第十世,於四月廿六日核准上述文件,為駁斥一些神學士。他們根據Decr .Conc .Flor .Pro Armeniis(*1324),認為終傅聖的要素,不但在於下列的經文,還該於個別或至少一般的肢體上傅油,才為有效。Ed :Ass 39 (1906-7)273/An E14 (1906)278 a.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94   
標 題 論梅瑟五經的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Resp. Commis. de re Biblica, 27 Iun 1906
內 容

問題:--是否聖經審定者所審定的論證,為攻斥一切新舊約上所搜獲的許多證據,撇開猶民傳統不變的一致主張,也不管教會的不變傳統,也不管由聖經字句本身所顯示的內在標記,有權利肯定:這(五部)經卷的作者,不是梅瑟,而是絕大部份根據梅瑟時代的資料由後人所寫成的?

答覆是:否定的。

註 釋

*Resp. Commis. de re Biblica, 27.Iun.1906 同日由教宗核准--Ed :Ass 39 (1906-7) 377 /An E 14 (1906) 305/Ench. B. N. 181-18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95   
標 題 論梅瑟五經的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Resp. Commis. de re Biblica, 27 Iun 1906
內 容

問題二:(1)是否梅瑟五書的真實可靠性,一定需要完全肯定;整個經卷,一一都由梅瑟親手寫成,或全由梅瑟口授於書記寫成的?--(2)還是也可能這樣假定:梅瑟本人,受到天主的靈感後,便托一人或數人記錄起來,務使所記錄的,完全信實,絕無不合己意之處,也沒有任何遺漏的地方。結果在這種情形之下所寫成的經卷,由梅瑟本人主要受靈感的作者核准,並以自己的名流傳於世呢?

答覆是:否定第(1)部,而肯定了第(2)部份。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96   
標 題 論梅瑟五經的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Resp. Commis. de re Biblica, 27 Iun 1906
內 容

問題三:是否,撇開對梅瑟五書真實可靠性的成見,可以肯定:梅瑟寫經書時曾取用(外界的)資料,如當時的史料或口頭的傳統;然後他從這些資料中按自己所定的特殊目標,在天主的靈感下,曾一字不改的取用一些字句,或在意義方面,加以簡代或也加以擴充後,才插入他自己的著作裏呢?

答覆是:肯定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97   
標 題 論梅瑟五經的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Resp. Commis. de re Biblica, 27 Iun 1906
內 容

問題四:是否,在不妨害梅瑟五書主要真實可靠性,完整性的條件之下,可以肯定:梅瑟五書,歷經久遠世紀,己被調整過,即如:在梅瑟死後,有所添增字句,或由受靈感的作者加上,或古代字句,改成一些近代字句,以插入聖經中,作為字句的註解;最後因書記(手民)的誤筆,造成不少錯誤之處,而對這些地方,審定聖經者,理應按審定經卷的技術,予以校訂和斷定呢?

答覆是:肯定的。但以教會的定斷為限。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98   
標 題 論四福音的作者及其歷史的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Resp. Comm. de re Biblica, 29. Maii 1907
內 容

問題一:是否由於教會自第二世紀即已普遍的、莊重的不變傳統,尤其是從:(a)聖教父們,教會作家們,甚至從異端徒的各方證據與運用上,可資證明這一切證件,既從宗徒們的弟子或初期教會的繼承人傳下,自然與經卷的原始,完全符合--;(b)從這四福音在正典經卷目錄上的作者名稱上;(c)從這同一經卷的古老抄本上,及其各種文字的譯本上,印本書上;(d)從教會初期就己公開應用的傳遍全球的禮儀中,即可證實--即使撇開神學家的論證--也已從穩固的歷史證據上,這樣清楚地證明:那第四福音的作者,理應被肯定,不是別人,而若望宗徒--縱使解經者舉出相反理由,也絕不能削弱這個傳統道理?

答覆是:肯定的。

註 釋

*Ed:Ass 40 (1907)383s/An E 15 (1907)259s/Ench B n 187-18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99   
標 題 論四福音的作者及其歷史的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Resp. Comm. de re Biblica, 29. Maii 1907
內 容

問題二:(1)是否即從那第四福音的內在理證上,即就這福音單獨而論,從這位作者的證據上,以及從這福音本文,與若望書信中的相似地方上看來,是否可以堅決肯定:按教會的傳統,這第四福音的作者,毫無疑問的,是若望宗徒?(2)而且,從這第四福音,和其他三福音觀點看來,在時間、目的、觀眾的不同上,作者所寫的與其他聖史所寫的,有的相同,有的不相同--這種困難,是否可以予以合理的解決,一如聖教父們,以及公教解經學者,到處這樣做的一樣呢?

答覆是:對第一與第二部份,都是肯定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00   
標 題 論四福音的作者及其歷史的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Resp. Comm. de re Biblica, 29. Maii 1907
內 容

問題三:不管在各處教團中,從初期開始,即已繼續不斷地流行著一種習慣;從第四福音,一如從正式歷史性的證據上看來,這第四福音的作者顯然具有特殊的性格,與宗旨,要從主的言行上證明,並強調基督的天主性;那麼,是否可以說:那在第四福音上所記載的事實,全部或局部,是偽造的,好使這一切,成為比喻或寓言的道理;而我主的話,也不是我主真正的話,而是寫作者假借我主的口,所表達的一種神學構想?

答覆是:否定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01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教會對於解經方面的訓導權)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教會對於以前有關聖經的禁書法律,並不擴展到有關新舊約的研究審訂者或科學化的解經者。

註 釋

*聖職部所頒的本決議,(由教宗核准於一九O七年七月四日);目的是為遏阻當時一些作者的放肆:他們企圖把公教的道理,用批判的手段,來特別配合到聖經以及宗教的哲學上,而使教會的基本信仰,陷於危險狀態。但在本決議中,並沒有提起「時代主義」的名稱;也沒有指出時代主義人的名字。事實上,本通牒所列舉的條文,幾乎大部份,都錄自當時時代主義人的著作。當時主要受責斥的作者(1)ALFRED LOISY;他的主要著作:「福音與教會」(1902)與「一本小冊的作者」(1903)。(2)GEORGE TYRRELL,E.Le Roy ,E. dimnet, A. Houtin:書名是「十九世紀法國教會中的聖經問題」(1902)--但條文中沒有指出作者的姓名;也沒有加上神學方面任何責斥的懲罰。此外,尚有兩個通牒:「Pascendi」與「Juramentum anti-modernisticum」(*3475-3500與3537-3550)Ed:Ass 40 (1907) 470 ss/Pij X Acta 5, 77 ss/An E 15(1907)276 b ss /Ench Bn.190-256.

 見3401-346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02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教會對於解經方面的訓導權)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教會對聖經的詮解,固不可予以輕視,但她應服從解經的更準確的定斷與指正。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03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教會對於解經方面的訓導權)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從教會攻斥自由解經者的定斷以及所規定懲罰上,可以知道:由教會所陳述的信理,與歷史相牴觸,而公教會的教義,事實上與基督宗教的真正根源,也並不相符合。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04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教會對於解經方面的訓導權)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教會訓導權,就是藉著教義式的定斷,也不能決定聖經的真正意義。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05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教會對於解經方面的訓導權)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既然啟示的真理,祇包含在信仰的「托付」中,那麼,在任何觀點下,教會對人類學科的主張,便沒有下判斷的職權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06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教會對於解經方面的訓導權)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在定斷真理上,學習教會與訓導教會,應如此合作,務使訓導教會,除了核准學習教會的公共意見外,便無其他職責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07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教會對於解經方面的訓導權)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當教會責斥錯誤時,不能從信友方面,需求任何內在的信從,連她自己所頒佈的定斷,也包括在內。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08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教會對於解經方面的訓導權)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凡為聖部或其他羅馬聖部列入被責斥的名單中者,應被視為沒有任何罪惡者。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09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靈感與聖經的不錯誤性)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信仰天主真是聖經的作者,乃是太天真,太無知的行為。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10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靈感與聖經的不錯誤性)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舊約的靈感,在於以色列的寫作者,在某種特殊觀點之下,把宗教的道理,傳授於愚昧無知的外邦人。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11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靈感與聖經的不錯誤性)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聖經靈感,並不普及於全部聖經,而使聖經所有部份,以及每一部份,都沒有任何錯誤。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12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靈感與聖經的不錯誤性)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詮解聖經者,若要有益地研究聖經,先該撇開一切有關聖經超性淵源的成見,然後像詮解其他純本性的文件一樣,詮解聖經,才是。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13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靈感與聖經的不錯誤性)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福音上的種種比喻,為聖史本人以及第二、三代的基督徒所虛構,並使他們對基督的宣講,在猶太人前,不無小補焉。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14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靈感與聖經的不錯誤性)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在許多陳述中,聖史不是講真實的事理,而是講一些他們認為讀者更有益的事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15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靈感與聖經的不錯誤性)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福意一直到為教會所斷定,頒佈正典(目錄)時為止,經不斷的增添與修改,改附加了不少;因此基督的道理,在福音裏,除了一些微弱不定的蹤跡外,已不留下什麼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16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靈感與聖經的不錯誤性)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若望的敘述,不是正式的史實,而是福音的奧妙觀瞻(欣賞);故在他的福音裏所包含的道理(言論),乃是他對救援奧蹟的神學默想,並沒有歷史的真實性。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17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靈感與聖經的不錯誤性)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第四福音上的奇蹟(靈蹟),不僅是使奇蹟更顯出奇特,而且,還使奇蹟,更適合於說明聖言降生的工程及其光榮之用。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18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靈感與聖經的不錯誤性)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若望固然深信自己具有做基督證人的理由,但在事實上,他不是證人,祇是基督徒生活的一位傑出證人;換言之,他祇是在第一世紀,對基督生活的一位教會中的證人而已。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19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靈感與聖經的不錯誤性)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非公教的解經者,較諸公教解經者,更忠信地表達聖經的真實意義。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20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啟示與教義的觀念)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啟示無非是人自己對天主關係的良知(良心)。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21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啟示與教義的觀念)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構成公教信仰對象的啟示,未曾與宗徒們同告完成。(即未曾隨著宗徒時代而告完成)。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22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啟示與教義的觀念)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教會所認為啟示的教義(信理),不是從天而來的真理,而是由人的理智辛勤所得的一種宗教事蹟的解釋。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23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啟示與教義的觀念)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聖經所載的事蹟,彼此可能,而且實在有互相矛盾的地方;而教會的教義--信理,皆有賴於這一切事蹟,竟敢批評者,可能認為虛偽而擯棄者,教會反而信以為千真萬確的事蹟。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24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啟示與教義的觀念)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如果解經者,構想一些事蹟,使教會的教義--信理,因此而成為歷史上的虛偽或成為疑問,那麼,祇要直接並沒有否認這個教義--信理的本身,也不該予以責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25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啟示與教義的觀念)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信仰方面的肯定,最後是靠一列糸的或然性。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26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啟示與教義的觀念)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信仰方面的教義,祇該按著實用的意義,予以堅信;這就是說:信仰方面的教義,祇是行事方面的一種吩咐下來的準則,並不是一種該信的準則。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27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基督)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對耶穌基督的天主性,福音並沒有予以證實;但(祂的)教義--信理,則由基督徒的良心,從默西亞的名詞演繹而成。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28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基督)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耶穌在屐行自己任務時,講道理,而其目的,是教人信祂自己是默西亞;連祂所顯的許多靈蹟,也沒有以此為宗旨。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29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基督)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雖可承認歷史所示的基督,但若較諸信仰對象的基督,那就遜色不少哩。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30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基督)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在一切福音的字句裏,「天主之子」的名稱,祇與「默西亞」之名稱相等;但這絕不解釋:基督是天主的真正親生子。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31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基督)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保祿若望以及尼采會議,厄弗所會議,加千陶會議所傳授的有關基督的道理,不是耶穌講的,而是基督徒的良心,對於耶穌所想像的道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32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基督)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聖經字句的自然意義,和那些我們神學家有關良心,有關耶穌基督具有不能錯誤知識的道理,不能彼此協調。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33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基督)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凡沒有成見的人,都會明白:信認耶穌,或是對即將來臨的默西亞的一種錯誤,或是那對照福音所記載的耶穌的道理,大部份都是缺少真實性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34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基督)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評論者(Criticus),若不先作假定,決不能承認:基督具有無限的知識。但這種假定,在歷史方面是不可能想像的,且與倫理精神相矛盾;換言之:基督是人而有天主的知識,卻不願把祂對事物的種種知識,傳授於自己的門徒以及後代的人,那是不可想像的事。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35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基督)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基督不是常常自知自己具有默西亞的地位。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36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基督)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救主的復活,不是真正的歷史事實,而是純超性界的事,並沒有予以證實,且也不可能予以證實,因為這是由於基督徒的良心,漸漸從其他的事理,演變而來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37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基督)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對基督復活的信仰,在起初時,並不由於復活的事實,而是對基督在天主前永生不死的信仰而已。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38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基督)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對基督受死贖罪的道理,不是福音的道理,而是保祿的道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39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關於聖事來源的「意見」(opiniones),乃是受到脫理騰公議的教父影響,而教父們,則毫無疑問地,把它們列入教義的信條裏(canones dogmaticos);其實,這與如今,按歷史研究所獲的基督徒的事理,大不相同。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40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聖事起源於宗徒們,以及他們的繼承人,在人、事、地、物的誘勸推動之下所發生的一種概念,也就是對基督意向的一種解釋。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41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聖事祇在於提醒人的心靈,想到造主的常常臨在,施惠於人而已。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42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基督徒的團體,強調洗禮的需要性,而視洗禮為一種必要的禮儀,而與承認基督徒的義務,結連在一起。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43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為嬰孩付洗的習慣,曾是一種紀律方面的進展;而其中存在的原因之一,是使一件聖事,發展成為兩件聖事,那就是:聖洗聖事與懺悔聖事。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44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無從證明:宗徒們曾用過堅振聖事禮儀;而聖洗與堅振兩件聖事的正式區別,並不涉及那初期基督徒的歷史。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45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保祿對建立謝恩聖事--聖體聖事--的敘述(格前:11,23-25),在史實方面,並不都是可取(可信)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46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有關信仰基督的罪人,由教會權威所核准,(與教會)重修舊好的觀念,在初期教會裏,並沒有存在過;可是,(到了後來)教會慢慢地,卻養成了這樣想法的習慣。而且即在「懺悔」(paenitentia),被認為教會創舉之後,也沒有被稱為聖事,因為這在當時,被視為一種可恥可惡的聖事(sacramentum probrosum)。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47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主說:「你們領受聖神吧!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被赦免;你們保留誰的罪,誰的罪,就被保留(不赦)」(若:20,22-23)。這些話,完全與懺悔聖事無關。凡脫理騰公議中的教父所肯定的一切,也是如此。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48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雅各伯在自己的書信中(雅:5,14-),無意頒佈基督的聖事;他祇想介紹一種虔誠的善工而已。況且,即使在這善工中,也許會看到一些得恩寵的方法,他也並沒有想到那神學家所想到的那樣的嚴格。因為這是神學家所訂的聖事定義與聖事數目。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49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基督徒的晚餐禮,逐漸取得禮儀行為的性質;於是那習慣主持那晚餐禮者,便養成了一種司祭的性格。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50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那在基督徒的聚會中,負責照料的老年人,是為宗徒們所建立的長老(神父)或監督(主教);這是為應付日益增加的群眾需要,而不是真正地為傳授宗徒使命與宗徒權柄,直至永世的措置。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51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婚姻不能成為新約--新律法的聖事;而婚姻在教會中成為聖事,乃是後來的事。的確,欲視婚姻為聖事,非對聖寵對聖事的道理,先有圓滿的神學解釋不可!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52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教會的建立)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若想教會被建立在地上,將成為歷久常存的社會集團,那是與基督的想法,完全不同。況且,在基督的意向中,天國將與世界的末日,一起來臨。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53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教會的建立)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教會的組織機構,不是不可變更的;(相反的),這是基督徒的社團,與人類的(其他)社團,同樣不斷地受到演變。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54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教會的建立)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教義信理呀,聖事呀,聖統制呀,不拘就其名稱,或就其實際而論,都不外乎是基督徒的一種想法,一種解釋,一種演變而已;這一切原先隱藏在福音裏,好像一粒微小的種籽,後因外在的進展,便日益增加而至完備境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55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教會的建立)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西滿伯多祿從來連想都沒有想到過--(懷疑過)--基督曾頒給他教會中的首席地位(primatum in Ecclesia)。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56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教會的建立)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羅馬教會所以成為所有教會的首領,不是由於天主上智的措置,而是純粹由於政治環境所造成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57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教會的建立)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教會表示:自然科學的進步,有害於神學的進展。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58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宗教真理的不變性)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真理不是不可變的,超越人上的;這就是說:真理偕同人,在人內,並藉著人而演變。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59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宗教真理的不變性)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基督並沒有教授過一定的可適應任何時代,任何人的道理體制;祂祇不過略提一些宗教的,適合或應當適應於任何時代,任何地方的動機而已。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60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宗教真理的不變性)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基督徒的道理,開始時,是猶太(教)的道理,後來歷經演變進展,初成為保祿的道理,若望的道理,後來才成為希臘化、普遍化的道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61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宗教真理的不變性)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可以毫不詫異地說:全部聖經從創世紀到若望的默示錄為止,沒有一章所記載的,和那傳授予教會的,在同一事理上,完全相同。因此,也沒有一章聖經,在評論上,以及在神學上,具有同一意義。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62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宗教真理的不變性)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宗徒信經的主要條文,在初期基督徒所持的意義,和今日基督徒所持的意義,並不相同。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63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宗教真理的不變性)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教會表示自己,不宜於有效地保衛福音上的倫理問題,因為那固執堅持不變的道理,不能和那日新月異的(人生)進展,互相配合。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64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宗教真理的不變性)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科學進展,要求基督徒的道理,對於天主,對於啟示,對於聖言降生為人的位格,對於救贖的概念,予以改變為要。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65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宗教真理的不變性)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今日的公教主義,除非予以改變,成為一種基督主義而不是教條(主義)--那就成為廣泛自由的誓反(教)主義(protestantismum)。那就不能與真科學相配合。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66   
標 題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教宗的懲戒罰)
會議或書信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內 容

聖座--(聖父教宗)--親自審核批准(樞機們)--最顯要教父們的法令(Decretum),並下令:眾人都該視以上所列的一切主張(1),一一被認為被責斥的,而為眾人所取締的(謬論)。

註 釋

*(1)見3401-346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68   
標 題 論訂婚與婚姻
會議或書信 Dec. S. Cong. Concilii ne temere, 2. Aug. 1907
內 容

論訂婚與婚姻約

唯有男女雙方,並由本堂神父,或由當地教會主管人(Ordinrius Loci),或至少由一名證人書面簽署的訂婚婚約,才算有效而取得法定的效果……

註 釋

*本法令的規定,從一九O八年四月一九日起,成為法律:Can. 1017 ξ1; Can. 1094; Can. 1098ξ1-2; Can. 1099ξ1-2. Ed :Ass 40(1907) 527 ss/Pii X. Acta 4,42ss. An. E. 15(1907) 320ss.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69   
標 題 論訂婚與婚姻
會議或書信 Dec. S. Cong. Concilii ne temere, 2. Aug. 1907
內 容

論結婚

唯有在本堂神父前,或在當地教會主管人--(主教)前,或在由他們中任何一位所委托的神父前,或至少在兩名證人前,所結的婚姻,才是有效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70   
標 題 論訂婚與婚姻
會議或書信 Dec. S. Cong. Concilii ne temere, 2. Aug. 1907
內 容

臨終時

在臨終危急時,在沒有本堂神父,或在沒有當地教會主管人--(主教)--,或在沒有為他們中任何一位所委托的神父情形之下,為了良心的平安,而且,(若已有子女的話),為了子女的合法性起見,那麼,男女雙方可以有效地,並不算違法,在任何神父--司鐸--與二名證人前結婚。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71   
標 題 論訂婚與婚姻
會議或書信 Dec. S. Cong. Concilii ne temere, 2. Aug. 1907
內 容

特殊情形

如果在有些環境裡--即在有些地區,無法找到可在他前結婚的本堂神父,或當地教會主管人,或由他們中任何一位所委托的司鐸,而且,這種情況,將會維持一月之久,那麼,男女雙方(在這種特殊情形之下),祇要在二名證人前,正式表明同意結婚,便可合法有效地結婚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72   
標 題 論訂婚與婚姻
會議或書信 Dec. S. Cong. Concilii ne temere, 2. Aug. 1907
內 容

凡在公教會中領洗者,或由異端教,或由裂教,回到公教會中者(即使他們後來又回到異端教或裂教中者),幾時他們之間互相訂婚或結婚,都該遵守以上(有關的)法律規定。以上所說的一切公教徒,如果和非公教徒訂婚或結婚--不拘對方是受洗者或不受洗者,即使獲得「混合宗教」(Mixtae Religionis)或「不同宗教」(Disparitatis cultus)婚姻阻礙的寬免,亦該遵守上述(有關的)法律規定;但在有些特殊地區,或特別區域內經聖座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非公教徒,不拘受洗或不受洗者,如果他們之間互相訂婚或結婚,則他們沒有義務遵守上述公教有關訂婚或結婚方式的法律規定。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75   
標 題 時代主義在哲學原則上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內 容

時代主義者,把宗教哲學的基礎,放在那常人所稱為「不可知論」的道理上。藉此,人的理智,完全被包括在現象(Phenomenae)之中。換言之:人的理智,總不外乎是一些顯現的事物以及事物賴以顯現的外表現象:所以它(人之理智)既沒有權利,也沒有可能軼出事物以及事物現象的範圍。因此,它(人之理智)不能自舉,歸向天主,也不能藉那可見的事物,來承認天主的存在。從此所得的結論是:「天主」直接絕不可能成為知識(科學)的對象,而就歷史而論,「天主」也不該被認為是歷史性的主格(subjectum)──既然如此,則任誰都易明知:什麼是「本性神學」,什麼是「可信的動機」(Motivum credibilitatis),什麼叫做「外在的啟示」(Externa Revelatio)。這就是說:時代主義者要把這一切澈底從中除去,而把它們流徙到「認識主義(intellectualismus)的領域裡去…。

註 釋

*按通牒所列舉的時代主義--摩登主義--的條文,並沒有指明任何時代主義的作者姓名。誰也不知道一定:那些神學家,曾是本通牒的起草人;但十之八九,起草者:一是耶穌會士比奧樞機(Ludovicus Billot ),二是若翰,勒彌(Jo. B. Lemius,OMI)。

 Ed:Ass 40(1907)596ss Pii X Acta 4,50ss-

 見3475-35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76   
標 題 時代主義在哲學原則上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內 容

(從不可知論中演繹出來的):科學該是無神的;同樣,歷史也是無神的。在它們的範圍內,無非是現象而已;至於天主,以及任何有關天主的事理,都該澈底予以拔除,才是。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77   
標 題 時代主義在哲學原則上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內 容

可是,這個不可知論(Agnosticimus),在現代主義者的生活(紀律)上,無非是一個消極部份:因為他們所說的積極部份,是被建立在生命的內含性上(Immanentia Vitalis)。那就是:生命現象,此起彼落,不斷地前進而已。

宗教--不拘是自然的宗教或是超自然的宗教--即任何事蹟,都該讓人加以某種解釋。但這解釋,要摒棄本性神學,並要斷絕那因放棄可信證理而進入啟示的途徑,而且,連那任何外在的啟示,都要澈底予以清除,即在人以外,要尋求解釋,那是徒勞無功的。為此,該在人本身內,尋求解釋。而且,宗教既然是一種生活方式,自應完全在人生中,找出解釋來。從此可以肯定宗教內含性的原則(Immanentiae Religiosae Principium)。可是,這任何內含性的現象,已可說是任何種類的宗教了。--這就是說--首先好像(對宗教的)一種動機,該是出於某種需要或衝動。但這種起初的情緒,若對人生嚴格地說,該是出於所謂情感(sensus)的,心靈的一種動機(motus)。

職是之故,天主既是宗教對象,那完全應該予以結論的是:那個為任何宗教的肇始,也是基礎的信仰,該是出於內心需求神的一種情緒。而這種需求神的情緒,既然無非由於某種適應環境的感覺,故其本身,不能屬於「良心的領域」(conscientiae ambitum);但這種情緒,是潛伏在良心之下,換一句話說,這就是近代哲學上所說的「潛意識」(subconscientia)…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78   
標 題 時代主義在哲學原則上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內 容

原來,在這種意義下,時代主義者,不僅找到信仰,而且,按他們所瞭解的,他們肯定帶著信仰,且在信仰本身內,才有「啟示」的餘地。……

──既然,天主是信仰的對象,同樣也是信仰的原因,那麼,這個啟示,一方面是論及天主,而在另一方面也同樣是出自天主。這就是說:天主是啟示者,又是受啟示者。從此可見,可敬弟兄們,那個時代主義者的肯定,是矛盾的,因為任何宗教,在不同的觀點下應該說是本性的,又是超性的。從此,良心與啟示的意義,混淆不清。從此,法律,既然宗教的--虔誠的良心,藉以被傳授為普遍的準則,那該與「啟示」完全相等;而眾人都該服從這種「啟示」;即教會中的最高權力,不拘是在訓導上,或是對聖「事」或是對生活紀律有所規定時,也都該以此「啟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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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479   
標 題 時代主義在哲學原則上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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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所說的「不可認識的(事理)」,其本身不是好像什麼赤裸裸的或像什麼特殊似的,與信仰有關,而是相反的,這在某種現象之下緊緊聯繫在一起;雖然這是屬於科學或歷史的範圍,但因某種理由,超出它們的範圍之外……那麼,那為不可知事所引起的「信仰」,因與現象聯緊的緣故,便包括整個現象的本身,而在自己的生活中,彷彿地表達出來了。從此,便發生兩件事:

第一,藉著現象的擴展,便發生對現象的變形(phaenomeni transfiguratio)──即越出了它的真實情況,因此,便成為那引起信仰,引起屬神方式的更適合的資料。(1)。

第二,從此產生某種所謂「對現象的演變」(phaenomeni defiguratio)──撇開了這種時地的演變,便發生了那事實上並不存在的信仰。主要地「信仰」來自習慣;幾時人家談論往昔的現象,那麼,時代越古老,那討論現象的範圍,也越是廣泛。從這論調理,又將產生了摩登主義--即時代主義──者的兩個規則(canones);這兩個連同其他主張,便從不可知的主義,奠定歷史評價的基礎。

註 釋

*(1)這就是說:信仰的發生,是由於現象的變形變質所致──譯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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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480   
標 題 時代主義在哲學原則上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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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將以實例證明;而且,即從基督身上,可獲得證明。他們說:在基督身上,除了人以外,在科學與歷史上,無所牴觸之處。為此,根據不可知主義所演繹出來的第一原則,凡涉及「神」的一切,都該予以摒棄。但根據那另一個原則,基督的人格(Persona),因著信仰而受到變形(transfigurata):因此,在任何使基督人格超越歷史情況的一切,都該從這種信仰,演繹而來的。最後,根據那第三的原則,基督的同一人格,亦因信仰而受到演變。(defigurata)為此,(基督的)一切言行,都該從基督的人格上除去;一言以蔽之曰:基督的才能,處境,教育,一切的一切,和祂生活的時,地,完全不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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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481   
標 題 時代主義在哲學原則上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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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宗教情緒,即藉生命的內含性而申潛意識所產生的宗教情緒,是整個宗教的萌芽,也同樣是宗教中有關過去或有關將來事的一切的理由……[六O一]他們說:在這我們屢次所稱的(宗教)情緒內,既然這是情緒,而不是認識(congnitio),所以,「天主」固為人所「存在」----(為人所理會),但是模糊不清,且也如此混淆不明,竟致與信仰者的主格(subjecto credente),幾乎或完全沒有分別。因此,在這同一宗教情緒內,必須放入另一種光明,好使「天主」完全從這情緒中分辨出來,解說出來。換言之:這是屬於思想以及設法分析的理解領域。人便通過這種理解,在自己內,產生出一種生命的現象;初在特殊的印象中,然後便在言語中表達出來。因此,摩登主義者的流行口號是:「宗教的人,應該思想(想像)自己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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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482   
標 題 時代主義在哲學原則上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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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這一種事上,理智發揮雙重作用:第一,理智採取自然自發的行為,而以某種簡樸通俗的意見,解釋事物。第二,理智要鞭闢入裏,深深反省----或如他們所說的:要竭力(製造)--產生思想,而以後者的意見,來表達出他所思想的事物;固然這後來的意見,來自那起初的簡樸意見,可是後者較諸前者更為老練,也更為清析。而且,那後來的意見(主張)[六O二],終由教會最高訓導權所制定,便成為教會的教義--信理。(dog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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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483   
標 題 時代主義在哲學原則上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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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現代主義的「道理」,便進而論及首要部份,那就是:信理的起源,以及信理的性質。他們主張:信理起源於那些先天的簡單方式(in primigigenis illis formulis……)而這種方式,在某種觀點之下,就是信仰的必然方式。因為,說真的,「啟示」就是需要人在良心裡顯示出人對天主的「知識」(deinotitia)。可是,他們似乎肯定:這信理本身,原是蘊藏在後天的方式裡(secundaris formulis 或譯:次要的,後來才形成的方式)……

[這一種方式的目的,無非是為供給信仰者]一種所以信仰的理由。為此緣故,這是介乎信仰者,與其信仰中間的橋樑:但那有關信仰方面的,而和信仰的對象,並不相符的一切,就是庸俗所叫囂的「信條」(symbola)。這對信仰者而言,純是「工具」(Instrumenta)而已。

但宗教感的對象(Objectum sensus religiost),既是絕對潛伏(於人心內),自有它無數的觀點;這可能顯示在這人身上是這樣的方式,而在另一人身上,?具有另一種方式。相仿的,那信的人,也可能各有各的不同情況。為此,即使那我們所稱為信理的方式,也該隨著時、地、人而不同,因此,信理該是變化無常的。這樣,這裡便易於登上它密切進化的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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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484   
標 題 時代主義,對於信仰觀念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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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O四]信仰時代主義的人,確切認為:屬神的真實性,實實在在,就在它本身上存在,也並不完全屬於信仰的人。如果你要詢問:這信仰的人所肯定的事理,究竟依據什麼呢?那麼,他(時代主義者)回答說:這是依據每一個人的經驗……人心在宗教的感覺上,具有某種直覺感;人即藉此直覺感,沒有媒介,直接感觸到天主的真實性,而吸取對天主存在,對天主在人的內外行動的偉大信仰,但這種「信仰」雖然從科學(知識)得來,?遠超乎科學之上。所以,這種信仰是真的經驗,是比較任何理性經驗更高貴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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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485   
標 題 時代主義,對於信仰觀念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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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O五](按時代主義者的主張,建立信仰與科學的界線)----信仰祇是有關那科學認為無法認識的(事理)。因此……科學既講(事物的)現象,自然沒有信仰的餘地。相反地,信仰既講屬神的事,自與科學完全無關。從此,便造成信仰與科學之間,永不發生衝突的可能性……對此,或許有人責難,他們就否認一些事,例如有關基督生平的事;這些事雖足有關信仰對象,?也是屬於有象可見的範圍。因為,這些事雖然超出現象之外,但因這與信仰生活有關,而且一如上述(cf.*3479),這是從信仰轉變,蛻變而成,所以這已脫離了可感可覺的世界而成為屬神的資料。為此緣故,如果有人要問:[六O七]基督是否真的顯過靈蹟,是否真的復活,升天,那麼,不可知論的科學,予以否認,而信仰?將予以肯定。但從這裡,二者之間,並沒有衝突。因為科學之所以否認這事,是因為它是「哲士」,是按哲士的身份講話,換言之,它祇就歷史的真實性去看基督;而「信仰」之所以肯定這些事,是因為它以信仰者的身份,和信者們講話;這就是說,「信仰」看基督,--如同基督,藉著信仰,在於信仰中重新生活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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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486   
標 題 時代主義,對於信仰觀念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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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誰若認為,信仰與科學,完全沒有隸屬的理由,那就犯了嚴重錯誤。因為這樣的人,對科學的想法,固然正確無誤,但對信仰而言,並不如此。蓋信仰不僅在一點上,而在三點上,該隸屬於科學。因為:(1)時代主義者認為,人該知道:任何宗教行為,除了人由經驗得知的「屬神現實」外,其他一切,尤其在宗教的規程方面,絕不得超越現象的範圍;因而便隸屬於科學。----此外,(2)雖然,人家說:天主祇是信仰的對象,這對「屬神的現實」而言,是對的,但對天主的觀念而言,?並不如此。換言之,這是隸屬於科學,而如人們所說的,當人按邏輯談論哲理時,即使是絕對的,理想的一切事理,他也會談到的。為此緣故,論及認識天主觀念的哲理或科學,在本身的發展方面,具有管制的權利;而且,若它發現有什麼越規之處,它就有予以改正的權利。因此,時代主義者的格言,是這樣的:宗教的進展,該與倫理和理性的進展相配合。這就如俗語所說的:「拜誰做導師,他就隸屬於誰的門下」。

(3)再者,人在本身內,不容被分裂為二,因此,信仰者為內心的需要所迫,不得不使信仰與科學妥協--,好使科學對於萬物所示的觀念,不致與一般的概念,發生矛盾。因此結論是:科學完全不隸屬於信仰;相反的,信仰既與科學不合,那就要隸屬於科學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87   
標 題 現代主義者對於信理神學方面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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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O九]…時代主義的神學,按我們所見的哲士慣例,運用他們自己的原則,並把它運用到信仰者的身上;那麼,這些原則,我們可稱之為內含性的原則以及象徵性的原則(principia imm anentiae et symbolismi)。如此,極輕易地便成為這樣的結論:為哲士所傳授的原則,對於信仰而言,是內含性的原則(Principium Immanens);為信仰者所添加的這個原則,便是天主。於是時代主義者自己結論說:所以,天主是在人內蘊含著。因此,這是內含神學的原則。(Immanentia Theologlca),再者:哲本所確知的,祇是那些信仰對象的象徵性的標記本身而已。同樣,信仰者所確知的,是信仰的對象----是在於自己內的天主;因此,神學士便結論說:屬神現實的標記是象徵性的,從此,(現代主義者)便成為象徵主義的神學士(Symolismus Theologi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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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488   
標 題 現代主義者對於信理神學方面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內 容

但信仰雖有許多根苗,但其主要的是教會,信理,聖物,宗教熱誠,還有我們所稱的聖書(聖經);對於這些聖經,我們也該追究:時代主義者說什麼。----而且,對於信理--教義的來源與性質,我們已在上文提示過了。[ +3482]。換言之,教義----信理,起源於某種衝動或出於某種需要;信仰的人,便因著這種需要,動了腦筋,力圖自己的良心以及他人的良心,獲得更大的光照。這種努力,經過磨煉,奮勉而形成心靈的最初信念(Primigenia Mentis Formula);這在本身方面,固不按那合乎邏輯的解釋,但按各方環境的需要;換句話,按他們所說的,即不易了解的說法:這是起源於生命活力(vitaliter)--從此,如我們所提示過的,便逐漸產生一種次要信念[cf,+3482]----後來公眾的訓導機構(教會),便把這些信念,加以擴展合成一個系統,即因此而構成一個道理的體系,以適應一般信友的良心;這就是所謂的信理----。這完全不該讓神學家加以正直的注釋……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89   
標 題 論聖事禮儀
會議或書信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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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二]至於聖事禮儀方面,除了「聖事」外,沒有什麼該談的了。時代主義者,在這方面所犯的錯誤,是極嚴重的。他們認為:敬禮也就是指聖事是出自雙重的衝動或出於兩種需要:一是為了使宗教成為一種有象可覺的事物;二是為了表現出宗教來。因為宗教(虔誠),若無某種有象可覺的形式與某種祝聖的行為,絕不能表達出來;事實上,這些行為,就是我們所說的「聖事」(Sacramenta)。但「聖事」為現代主義者看來,雖具有效力,也不過是象徵或標記而已。這裡他們所說的效力,意指他們所慣說的「榜樣」,也就是普通人所說的「運氣」--因為「聖事」蘊含著一種宣傳標誌力量,尤其是具有一種興奮人心的功能。正如「言為心聲」,同樣,聖事是為代表宗教熱情。所謂「聖事」,不過爾爾。更清楚地說,他們肯定:聖事祇是為了滋養信德而被建立的。可是,這種主張,曾為脫理騰大公會議所責斥:

「誰若說:這(七件)聖事,祇是為了滋養信德而被建定的,他該受到詛咒----(絕罰)」。[+160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90   
標 題 關於「聖經」方面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內 容

聖書(聖經)按現代主義者所下的定義,是經驗的總匯(Syllogen)。這不是任何人所能獲得的經驗,而是非常傑出的,出於一種宗教虔誠的經驗……雖然,經驗是對現在的事而言,但對過去的事,同樣對於將來的事,也能具有「經驗」的資料,因為[六一三]誰有信仰,誰就可藉著記憶,使過去的事,像現在的事一樣,活現起來,或藉預感的情緒,使將來的事,好像活現在眼前一樣。他們認為這樣就可解釋,為什麼聖經中有史書,也有默示錄的理由……因此,天主固在這些聖經內,藉著信仰的人說話,但是按現代主義者的神學,天主祇是藉著人內含常存的生命(現象)而說話。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91   
標 題 關於「聖經」方面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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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要問:什麼叫做靈感(Inspiratio)?他們就這樣答道:靈感也許在程度上,超過一般的衝動(Impulsio)但總脫不了「衝動」的範圍。有信仰的人,便藉著這種「衝動」情緒,或以言語,或以筆墨(書寫方式),表達自己的信仰,這種情形,與詩人的靈感相似,因此,有人這樣說:「當我們因天主的行動而感覺熾熱時,天主就在我們內」(cf. Ovidius Naso,Fastorum 16. VI. vs.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94   
標 題 時代主義在歷史與批判原則上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內 容

[六二一] 有些時代主義者,專門編寫歷史;他們似乎非常操心,連哲學家們,也不予置信。……即任何人的意見,都不去聽從。因為,一如他們所說的,他們不受哲學的成見影響,完全成為客觀的人。可是,他們的歷史,或是他們的批判,祇限於哲學方面。他們所主張的,是出於他們的哲學原則,是「正義推理」的結論。……這樣,他們起初的三條歷史或批判方面的準則(Canoes),就是我們上面所說的,從(他們)哲學所得的三個原則,那就是:(1)不可知論(Agnosticismus),(2)事物藉信仰而發生超越性的理論,(3)以及事物變化的理論[六二二]。茲把每一原則所發生的後果,陳述如下:

註 釋

*下接3495-349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92   
標 題 對於教會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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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夢想:教起會起源於兩種需要;其中之一,是出於任何一個信仰的人,尤其是出於那些具有原始特殊的經驗,認為自己的信仰不與他人相通的人。其次,迨多人共同信仰之後,教會為了維護增進,發展公益起見,便構成一個社團而成為「教會」。那麼,教會是什麼?教會是集體良心的產物;即由於每個人,藉著活生生的感應,便隸屬於第一個信者----為公教教友,這第一個信者便是基督----然後由於每個信友的良心,便合成一個教會。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93   
標 題 關於「聖經」方面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內 容

[六一七]時代主義解釋信仰的普遍原則----:在活生生的宗教裡,沒有不可變的東西,因此,在宗教裡,一切都該變。這幾乎是時代主義的主要主張,也就是他們邁向進化論的步驟。因此,信理(Dogma) 、教會(Ecclesia)、聖事的禮儀(Sacrorum cultus),以及我們尊之為聖書的聖經,連那信仰本身(Fides ipsa),要不是中途夭折,都該受到「進化規律」的控制。----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95-97   
標 題 時代主義在歷史與批判原則上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內 容

(1)從「不可知論」看來,歷史祇是論及現象的科學。所以,天主以及任何屬神的引人信仰的干預,既祇屬於信仰的事,自當予以擯棄。為此,諸如:基督、教會、聖事等以及其他許多類似的事理,如果含有屬神與屬人兩種資料的事情,那麼,我們應該加以分析判定:那屬於人的應歸於歷史範圍,那屬於神的,應歸於信仰範圍。是以庸俗的時代主義,分基督為歷史上的基督與信仰上的基督(Christus Historicus et Fidei),分教會為歷史的教會與信仰上的教會,分聖事為歷史的聖事與信仰上的聖事……然後連這屬人的資料即我們所見的,那歸於歷史範圍的資料,一如古代石碑所遺留下來的資料,也由信仰,透過超越的性質,也該說是越出了歷史範圍。為此,這為信仰所加上的一切,應予以鑑別,而列入信仰的歷史範圍。這樣,論及基督時,凡基督在心理方面所表現的,不管祂在何處,或在那一年歲所發生的,祇要是超越人的性能,或超越自然界的一切行為,都該被列入信仰的歷史範圍。此外,由於第三條的哲學原則,就是那些不該超越歷史領域的事情,例如盲者獲明等事件,都該予以刪除而被列於信仰領域。這按他們的主張,一如他們所說的,是祇在於事實的邏輯(Logica)方面,而在實際方面,沒有發生過的事或是說:這是對人們不適直於發生的事。這樣,他們主張基督並沒有說過那常人不能了解的事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98   
標 題 時代主義在歷史與批判原則上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內 容

[六二三] 但是為了使歷史與哲學分開起見,批判者便從歷史方面,作出自己的結論,這就是說:批判者採取兩方面的手法:凡合乎上述三個條件者,即歸之於實在歷史的範圍!其餘的事,即歸之於內在的----信仰的歷史範圍。他們嚴格地鑑別這兩種歷史;而我們願意要好好予以注意的是:他們視為信仰與真實的歷史事實,正是相反。因此,一如我們所說過的,基督是雙重的:一個是真實的,一個是從來沒有存在過的,但屬於信仰的領域……一如我們上面所說的,我們除了採用兩方面的手法之外,他們再使哲學士與他們自己的內含性的「信條」(Dogma vitalis immanentiae)聯合在一起;他們宣稱:凡教會歷史上的一切事實,都應該用「內含的流露」(Per vitalem emanationem)去予以解釋。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499   
標 題 時代主義在護教學方面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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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六] 現代主義認為:護教者本身,也要在兩方面隸屬於哲學士:即一方面,並不直接取材於哲士所吩咐寫成的歷史,一如我們上文所見的;而後在另一方面,搖身一變,便直接從哲士那裡,採取信條與斷語。因此[六二七]現代主義的流行學府裡的訓令是:要用歷史與心理學上的研究,來消滅那對宗教辯護的新爭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00   
標 題 時代主義在護教學方面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內 容

現代主義所尋求的目的是:要引領那還有信仰的信仰者,獲得自己對於公教會的宗教經驗;你們要知道:這個經驗,按現代主義的人看來,就是「信仰」的唯一基礎。……為此,那現存的公教會,一定需要顯示出:這完全是那基督所創立的宗教;換言之,公教會要顯示:除了對她自己的出處,(起源)作進步的解釋之外,她本身無非是基督所建的宗教。

因此,首先該予以確定的是:這個(起源)(萌芽)(Germen)是怎樣的。對於這個起源,他們主張應用這樣的過程:即那業已來臨的基督,曾報告那在不久以後,將要建立的天主之國,而祂將是這王國的默西亞(Messia)----即天主所賜予的創造者,掌管者。祂在證明了祂是這樣的起源之後,便潛存在公教會內,而且漸漸地永存著,並按照歷史的演進,發展自己,而與歷代的環境配合;於是祂就活生生地從各種環境裡,汲取那有利於自己的一切,形成道理、敬禮、教會的方式。但在這段時期內,若遇什麼阻力,祂就予以克服,而以任何方式的戰鬥、駁斥,來粉碎那反對祂的敵人。但在這一切之後,即在克服一切阻力,一切仇敵,一切派別,紛爭之後,就出現了這種教會的生命,教會的成果,於是,進化的律例,雖然在同一教會的歷史上,表示安全無恙,但這同一歷史,已不足予以應有的解釋;於是不了解的事理,便將出現了,而祂也就甘心自我奉獻了。----這便是現代主義的主張。但他們在整個推理過程中,並沒有注意到:他們所確定的這個「起源」----完全是根據他們哲士的,不可知論的成見,進化論的成見。而他們對這「起源」所下的定義,完全沒有符合他們所舉原因的理由。[+2102 –2109從略]。[+2110 –2112:Resp.Commiss .Bibl;29,Mall 1907 (Ergl.Jo.) vd.+3398ss]。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03   
標 題 論聖部聖經學委會的權威
會議或書信 聖經的優越性自動通牒--一九O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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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士(並不一概而論),對這一類(聖部聖經學委會)的意見,即使由教宗核准的,也不願予以採納或接受。

為此,我們認為,我們該宣佈、訓令,一如我們如今明令所宣佈的是:所有人的良心,對於宗座有關聖經的一切意見(主張),不管是過去,已由(聖部)所公佈過的,或是在將來要宣佈的,以及對於其他聖部有關(教會)訓導,而由教宗所核准公佈的一切,都有服從的職責;不得肆意違抗,冒昧從事,或因此而以書面,口頭,攻擊聖部的主張;若果如此,必不能推辭重罪,因為這樣的行為,不但違犯服從,而且還令人怪異,失足,起而效尤,在天主前犯罪而陷於愚昧的錯誤。----

註 釋

*Ed: Ass 40(1907) 724s/Pii X Acta 4, 234s/Ench Bn.270s/An E15 (1907)435s。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05   
標 題 論撒意亞先知書的性質及其作者
會議或書信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八年六月廿九日
內 容

問題一:是否可以這樣教訓人說:依撒意亞書上的預言,以及其他散見於聖經中各種預言,不是名實相符的預言,而是一種事後的?述,或是一種事前的預告;而這種預告,也不是由於先知,獲得全知天主的天上啟示,而是由於那預告者的聰明睿智,憑自己的天資,予以預測而僥倖獲得應驗呢?

答覆是:否定的。

註 釋

*本公文於同年六月廿八日由教宗核准--Ed.Ass 41(1908) 613s An E16(1908)297 Pius X,Acta 4,140ss Ench B n.276ss。

 見3505-350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06   
標 題 論撒意亞先知書的性質及其作者
會議或書信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八年六月廿九日
內 容

問題二 有人主張依撒意亞以其他先知們,除了說過那當場的事,或說過那在不久之後就會發生的事以外,並沒有說過預言。試問這個主張,是否可能與預言,尤其是與有關默西亞的預言,以及有關末世的,一定是由先知們,在很久以前說過的預言,互相協調呢?原來聖教父們一致主張這些預言,早由先知們說過,然後在很多世紀後才應驗的。

答覆是:否定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07   
標 題 論撒意亞先知書的性質及其作者
會議或書信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八年六月廿九日
內 容

問題三 有人主張:先知們不僅是糾正時弊傳達聖言於聽眾的宣道者,而且,還是未來事的預言者,固然他們應該不斷地給聽眾講論將來的事情,但是同樣也該講論現在的事情,好使聽眾能夠完全了解他們。因此他們主張:在依撒意亞書第二部份(四O--六六章),先知所說的,不是與依撒意亞同一輩的猶太人,而是流徙在巴比倫的猶太人,作者好像是身臨其境,給他們說話,安慰他們的悲哀。因此,這一部份的依撒意亞書的作者,不是依撒意亞,而是流徙猶民中的一位不知名之士。試問這樣的主張,可否予以贊同?

答覆是:否定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08   
標 題 論撒意亞先知書的性質及其作者
會議或書信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八年六月廿九日
內 容

問題四:有人認為:從依撒意亞書中的文字,及其文體上可以得到一個語言學上的證據,來攻擊該書只有一個作者的論調。這樣一來,一個莊重的,精於希伯來文藝的批評者,不得不承認:依撒意亞書是由數位作者所寫成的,試問:這樣的主張,是否可予以贊同?

答覆是:否定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09   
標 題 論撒意亞先知書的性質及其作者
會議或書信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八年六月廿九日
內 容

問題五:有人主張:若把許多證件,聚集在一起,便可成為堅強的證據,足令人深信:依撒意亞書的作者,不只是依撒意亞一人,而是二人,甚至在二人以上。試問:這樣的主張,可否予以贊同?

答覆是:否定的。

[+2120:L. Ene.「Communium Rerum」21-Apr-1909茲從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12   
標 題 論創世紀前幾章的歷史性質
會議或書信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九年六月卅日
內 容

問題一 有各種考證聖經的體制,攻擊創世紀首三章,認為這三章聖經,是出於作者的幻想,也是出於科學上的虛構,故沒有字面,沒有歷史的意義。試問:這些體制是否具有結實的根基?

答覆是:否定的。

註 釋

*Ed.Ass (1909) 567ss/An E 17 (1909)334/Ench B n.324ss.

 見3512-351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13   
標 題 論創世紀前幾章的歷史性質
會議或書信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九年六月卅日
內 容

問題二 儘管創世紀首三章具有歷史的性質和形式,前後緊緊聯繫,由舊約與新約為證,由幾乎一致表示傳統的聖教父為證,教會從以色列民自始迄今,也常常保持教父們的意見,但不知是否可以這樣宣講:「這創世紀的首三章(即一--三章),並不包含實事?述;換言之,這三章的?述,不是符合客觀的事實與歷史的真理,而是取材於古代人民對創世的神話,小說;並由聖作者,擯棄了多神的錯誤之處,而使之適用於一神信仰的道理;(a)這或是一種假借的,沒有客觀事實基礎的比喻,帶著歷史的外表形式,以表達宗教與哲學的真理;(b)這或是一種真假參半的小說(神話),由作者任意虛構,以便訓導人心之用」?

答案是:這二個(a+b)部份,都是不對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14   
標 題 論創世紀前幾章的歷史性質
會議或書信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九年六月卅日
內 容

問題三 創世紀前三章所?述的事,是有關基督宗教的基礎,例如:天主在世初創造萬物,特別創造了人,從第一個男人,形成了第一個女人,以及人類的單一性;原祖父母在義德,完整,不可死的情況下的幸福;天主曾向原祖生命,以試探他的服從;人因惡魔借了蛇形來誘勸而背叛主命;原祖父母即因此而被撤消原來的純潔無罪的地位;然後天主預許,將來的救贖等等;凡此種種,尤其是那字面的意義,及其歷史性,試問是否可以予以懷疑?

答案是:否定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15   
標 題 論創世紀前幾章的歷史性質
會議或書信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九年六月卅日
內 容

問題四 對創世紀前三章有些地方的注解,教父與聖師們,意見並不一致,而教會方面,既沒有什麼定斷,也沒有類似的信(理)--信仰,可資依據;如有人明智地對某一主張,予以證明,試問人對這一種主張,可否予以贊同並予以辯護?

答案是:肯定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16   
標 題 論創世紀前幾章的歷史性質
會議或書信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九年六月卅日
內 容

問題五 在上面所說的創世紀前幾章裡,是否所有字、句、逐字逐句,常常一定要依原意去瞭解,絕不可離開原意;縱然當這語句本身,或是比喻,或是擬人方式,顯然不可按原意而被迫放棄原意的時候,也不可放棄原意嗎?

答覆是:否定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17   
標 題 論創世紀前幾章的歷史性質
會議或書信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九年六月卅日
內 容

問題六 創世紀前幾章,固具有字面與歷史性的意義,但有些地方,由聖教父們證明在先,而由教會隨之在後;試問可否予以類比性與預言性的解釋呢?

答覆是:肯定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18   
標 題 論創世紀前幾章的歷史性質
會議或書信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九年六月卅日
內 容

問題七 聖作者在寫創世紀第一章時,無心以科學的方式,教人知道萬物的精密結構及其完整的受造秩序;他祇不過藉著當時一般的語言按民眾的理解能力,向自己的民族,傳授民間的知識。試問在解釋這些語句的時候,是否常常應該忠實地尋求科學式的字句原意呢?

答覆是:否定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19   
標 題 論創世紀前幾章的歷史性質
會議或書信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九年六月卅日
內 容

問題八 創世紀第一章所載的「六天」可否解作「日」即希伯爾文「YOM」,意指自然的「日子」或指廣義的一段「時距」?對於這個問題,解經者可否自由予以爭辯呢?

答覆是;可以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21   
標 題 論著作聖詠的作者與時間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一九一O年五月一日
內 容

問題一 古代的經卷,以及教會的許多會議,常稱舊約中的一五O篇聖詠集為:達味聖詠,達味詩歌,達味聖詠書,達味聖詠集。還有多數教父與聖師們,也主張達味該是所有聖詠的唯一作者。試問這樣有力的主張,可否予以贊同?

答覆是:否定的。

註 釋

*Ed.Ass 2(1910) 354s/Ench B n.332ss. 見3521-352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22   
標 題 論著作聖詠的作者與時間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一九一O年五月一日
內 容

問題二 從希伯爾文和亞歷山大希臘文以及和其他古譯本的和諧性看來,可能有理由證明:希伯來文版本所標出的聖詠標題,較諸所謂七十賢士譯本,更為古老?因此這些標題,縱然不是直接出於聖詠的作者,也至少出自猶太人的傳統,試問:這樣的主張,可否予以贊同?

答案是:肯定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23   
標 題 論著作聖詠的作者與時間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一九一O年五月一日
內 容

問題三 上述的聖詠標題,由猶太人的傳統為證,若沒有嚴重理由,和它們的原文意思衝突時,可否明智地予以懷疑?

答覆是:否定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24   
標 題 論著作聖詠的作者與時間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一九一O年五月一日
內 容

問題四 達味在撰寫宗教詩歌時,他本性的天資,獲得聖神特恩的光照;對於這點,誰若研究聖經,那就會發現屢見不鮮的證據。而且達味所做的有關詠唱聖詠的禮儀訓示,與古新經上有關聖詠的印證,以及聖詠本身的標題,都可以證明。此外,猶太人以及教父和教會的聖師們,對此也都具有一致的意見。試問:可否明智地否認:(a)達味是一切聖詠的主要作者?(b)或是:相反地,祇有少數聖詠,應歸諸達味聖王所作的呢?

答覆是:對此(a+b)二者意見,均不可予以贊同。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25   
標 題 論著作聖詠的作者與時間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一九一O年五月一日
內 容

問題五 無論在舊約或新約裡,印證聖詠之處頗多;其中被認為達味所撰的聖詠,有詠二:「萬邦為什麼囂張」;詠十五:「天主求你保佑我」;詠十五:「上主,我的力量,我愛慕你」;詠三一:「罪惡蒙赦免,過犯得遮掩的人,是有福的」;詠六八:「天主,求你從速拯救我」;詠一O九:「上主對我主起誓說」。試問:這些聖詠之出自達味,可否予以懷疑?

答案是:否定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26   
標 題 論著作聖詠的作者與時間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一九一O年五月一日
內 容

問題六 有些人主張:(a)在達味或其他作者所撰的聖詠中,有些聖詠,為了配合禮儀與音樂起見,已被作者,分成幾個聖詠,或幾個聖詠,已合成一個聖詠。(b)同樣,有些聖詠,如聖詠五O:「天主,求你按照你的仁慈憐憫我」,為了配合歷史的環境,或猶民的慶節起見,略被作者,在無損於整個聖詠的靈感之下,或減或增一二詞句而加予修改調整。試問這兩個主張,可否予以贊同?

答覆是:這(a+b)二個主張,都可予以贊同。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27   
標 題 論著作聖詠的作者與時間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一九一O年五月一日
內 容

問題七 在近代的著作家中,有些作家祇藉內在的標誌,或藉那些不大正確的聖經注解,企圖證明,而力予主張:有不少聖詠著作的年代,是在厄斯德拉與乃赫米雅(Post tempora Esdrae et Nehemiae),甚至在瑪加伯時代。試問:這些人的主張,也許可予以容忍嗎?

答覆是:不可以容忍。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28   
標 題 論著作聖詠的作者與時間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一九一O年五月一日
內 容

問題八 (a)由於舊約方面的許多證據,以及教父的一致主張,也由於猶太化的外邦作家的承認,有許多聖詠,應該被認為預言默西亞的聖詠。這些聖詠是預言將來解放者的來臨,及其王國、司祭職、受難、死亡、復活;(b)因此誰若主張:先要推翻那些預言默西亞的聖詠性質,然後把這同樣的論及基督的「神示」(Oracula),祇限於預言被選之民將來所得的福份,那麼這樣的主張,應該完全予以擯棄。試問:這(a+b)二種主張,是否對的?

答覆是:這(a+b)二種主張,完全對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30   
標 題 論初頒聖體以及為兒童的終傅聖事(病人聖事)
會議或書信 聖事聖部頒發多麼個別訓令--公元一九一O年八月八日
內 容

(一) 兒童開始理解,也就是兒童在七歲上下,那就是兒童初告解初領聖體的年齡。兒童即從這個時期開始,便具有滿全一年(至少)告領一次的義務[參閱*812]

註 釋

*多麼個別訓令(Quam singulari) 3530-353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31   
標 題 論初頒聖體以及為兒童的終傅聖事(病人聖事)
會議或書信 聖事聖部頒發多麼個別訓令--公元一九一O年八月八日
內 容

(二) (兒童)為初告解初領聖體,並不需要知道完整的基督道理。但在初告領之後,兒童應該按自己的理解程度,漸漸學習整個要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32   
標 題 論初頒聖體以及為兒童的終傅聖事(病人聖事)
會議或書信 聖事聖部頒發多麼個別訓令--公元一九一O年八月八日
內 容

(三) 兒童為了相宜地預備初領聖體所需要的宗教知識,就是要兒童按自己的能力,知道那為得救所必需的信仰奧蹟,明辨聖體與普通物質的麵餅,(迴然)不同,好使兒童具備兒童年齡的熱誠,去領受至聖聖體。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33   
標 題 論初頒聖體以及為兒童的終傅聖事(病人聖事)
會議或書信 聖事聖部頒發多麼個別訓令--公元一九一O年八月八日
內 容

(四) 應該照顧兒童的人,其主要的是父母,聽告司鐸,教師以及本堂神父;他們都該負起兒童所負的告領的明令義務(職責)。但是,准予兒童初領聖體職責,是屬於兒童的父親,或是屬於那些替代父職的人們,並按羅馬要理(Catechismum Romanum)也是屬於兒童的聽告司繹。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34   
標 題 論初頒聖體以及為兒童的終傅聖事(病人聖事)
會議或書信 聖事聖部頒發多麼個別訓令--公元一九一O年八月八日
內 容

(六) 負責照顧兒童的人們,都該竭力設法,使兒童們在初領聖體後,勤領聖體,而且,要是能辦得到的話,還要他們日領聖體,因為耶穌基督以及慈母教會,都切望[參閱:*3375ss]兒童以兒童年齡應有的熱心,去日領聖體……。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35   
標 題 論初頒聖體以及為兒童的終傅聖事(病人聖事)
會議或書信 聖事聖部頒發多麼個別訓令--公元一九一O年八月八日
內 容

(七) 兒童既已達到運用理智的年齡,那麼,那不准兒童們告解,或從來不給他們赦罪的習慣,應該完全予以擯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36   
標 題 論初頒聖體以及為兒童的終傅聖事(病人聖事)
會議或書信 聖事聖部頒發多麼個別訓令--公元一九一O年八月八日
內 容

(八)已能運用理智的兒童們(臨終時)若不給他們送臨終聖體,也不給他們施行終傅聖事(即病人聖事),那完全是一種可惡的流弊。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37   
標 題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會議或書信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內 容

我(某)堅決擁護並接受那為不(能)錯誤教會的訓導權所斷定、所肯定、所宣佈的一切道理,和每一端道理,尤其是那些直接相反現時代錯誤的各端道理,我更予以擁護。

註 釋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38   
標 題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會議或書信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內 容

第一,我藉天主所造的萬物(參閱:羅:1,20),用我本性的理智之光,相信天主,萬有的原始與終結。這就是說:正如從效果,一定推知原因,同樣,藉那受造的有形之物,我承認:我一定能認識天主,並能證明祂的存在。

註 釋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39   
標 題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會議或書信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內 容

第二,我承認並信認啟示的外在證據,那就是天主的行為,尤其是奇蹟與預言,誠如基督宗教出自天主最確切的標誌,而且我堅信,這同一標誌,最適合於任何人任何年齡的理智,即現時代人的理智,也莫不適合相配。

註 釋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40   
標 題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會議或書信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內 容

第三,我同樣以堅決的信仰,相信教會,藉著那真實的歷史的基督本人,成為(天主)啟示之言的守衛與導師。當基督居我人間時,祂把教會直接地與最親切地,建立在宗徒之首----伯多祿身上,並使他的繼承人,把祂所建的教會,傳諸後世,永不間斷。

藉著正宗的教父們,所同心同意地傳給我們的信德道理,我完全擯棄異端人所注釋的「進化信理」從一個意義,轉變到另一個和教會起初所有的,完全不同的意義。

註 釋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41   
標 題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會議或書信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內 容

同樣,我責斥(他們異端人)所有的錯誤;他們因此錯誤,竟放棄那交給基督淨配----教會----忠實地所守衛的屬神實庫,主張:那哲學性的「發現」,即已夠了,或主張:人類良心的創造:即人的良心,因人之努力面逐漸形成,而且後來,因著無限制的改進,良心便得以成全。

註 釋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42   
標 題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會議或書信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內 容

第五,我以至誠堅信:信仰不是先出自潛意識的有關宗教虔誠的盲目感覺,然後在心靈的壓力,與意志的反省之下倫理式地形成,而是理智由於聽道(Ex Auditu),外在地對所接受的真理,予以真正的肯定。換言之,我們因為天主最真實的權威,相信那由天主那裡所聽到的,由我們的主,造主所說的,所證實的,所啟示的一切,真實無誤。

註 釋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43   
標 題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會議或書信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內 容

我對教宗所頒發的「牧養」(Pascendi)[*3475ss]通牒,以及「可悲」(Lamentabili)[*3401ss]詔書內所包含的一切懲斥、宣告、規定,尤其是對於那些有關所謂「信理歷史」的一切道理,我亦誠惶誠恐,全心表示擁護之忱。

註 釋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44   
標 題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會議或書信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內 容

我還責斥他們所肯定的錯誤,說:(1)「教會所陳述的信仰可能相反歷史;如今為人們所了解的公教信理,不能符合那基督教會的原始真理」。

註 釋

*(1)原文沒有括號;但為清楚起見,譯者加上這個括號。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45   
標 題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會議或書信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內 容

我亦責斥並擯棄他們的主張,因為他們說:一個比較有知識的基督信徒,帶著雙重身份:一個是信仰者的身份,一個是歷史性的身份。那歷史性的身份,好像可以保持那些相反信者身份的道理,或是另外加上那做出結論的前提,說:信理是虛假的或是可疑的,祇要他不以直接方式去否認信理,那就好了。

註 釋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46   
標 題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會議或書信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內 容

同樣,我不贊成他們對聖經的批判與註解所持的方式:即他們撇開了教會的傳統,信仰的類比(Analogia)以及宗座的指示原則,而以唯理主義的註解為依據,去解釋聖經;而且,與其說他們放肆,倒不如說他們冒昧,他們意擁護這樣的聖經批判法則,猶似他們唯一無上的原則。

註 釋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47   
標 題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會議或書信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內 容

此外,我擯棄那些人的主張:即他們主張:歷史神學的科目,祇該傳授於哲士;於是那書寫歷史神學的哲士,先該把他自己對於公教傳統的超性起源,或對那些由於神助而得以保存的啟示真理的陳舊意見,悉數掃除,然後他祇用科學的原則,絕不運用任何神聖權威,去解釋每一位教父的作品,並用那普通審閱任何外教文件的自由,去評斷教父的著作。

註 釋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48   
標 題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會議或書信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內 容

最後,我承認,我對現代主義的人在神聖傳統方面所主張的一切,表示無比的憎惡,因為在這裡面,絕無屬神的事理,或是遠比這個更壞的是:他們以汎神論的精神,去承認這些事理,竟致除了純人的,與普通史實無異的事實外,一無屬神成份了,換言之,基督及其宗徒所開始的,以及繼續傳下去的道理學府--(教會)--,是由於人自己的勤奮、智慧、天才所致。

註 釋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49   
標 題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會議或書信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內 容

因此,我非常堅決地保持教父們的信仰;現今是如此,將來我還是如此,至死不渝;那就是說:現在,過去,將來在繼承宗徒位的主教團中,常具有真理的堅確恩賜(1);這不是按各人所處的年代,所能視為更好更適合的,予以隨從,而是按宗徒們自始所宣講的真理,絕對不可變的真理,而予以信仰;從而人永不變更信仰,也永不變更所信真理的意義(2)。

註 釋

*(1)參閱:Irenaeus Lug; A dv.haereses Lib.IV.c.40,N.2.P.G.7,1053c.

*(2)參閱:Tertullian., De Praescriptione haereticorum, c.28 ,(PL.2,40)。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50   
標 題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會議或書信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內 容

對以上一切,我承認,我將忠實、完整、赤誠地予以遵守,且將在教授時,或在任何場合裡口頭也好,書面也好,總要一絲不苟地予以護衛,決不同流合污!我今如此承諾,如此宣誓,願天主助我,並願天主的這個聖福音,為我見證!

註 釋

*(1)參閱:Irenaeus Lug; A dv.haereses Lib.IV.c.40,N.2.P.G.7,1053c.

*(2)參閱:Tertullian., De Praescriptione haereticorum, c.28 ,(PL.2,40)。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53   
標 題 東方禮教會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致拜占庭宗座代表書--公元一九一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內 容

聖神發自(聖)字的信理,不是出於福音字句的本身,也不是為古代教父們的信仰所贊同。這種意見,不祇是冒昧而已,而且還是導致虛偽的途徑。

註 釋

*教宗致希臘、埃及、美沙保大米亞等地的拜占庭宗座代表書 3553-355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54   
標 題 東方禮教會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致拜占庭宗座代表書--公元一九一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內 容

同樣這也是非常不明智的舉動:懷疑有關煉獄,有關殊福童貞瑪利亞始孕無玷的神聖信理,說:這些信理,並沒有為初期聖者(信徒)所信認。……

註 釋

*教宗致希臘、埃及、美沙保大米亞等地的拜占庭宗座代表書 3553-355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55   
標 題 東方禮教會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致拜占庭宗座代表書--公元一九一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內 容

對於教會的建立……從前曾為我們的前任教宗依諾森十世(Innocentius X)所責斥的錯誤[參閱:*1999],先又死灰復燃,捲土重來;他們誤以為:聖保祿被視為與聖伯多祿,完全是平等的弟兄。----然後,他們還掀起同樣的錯誤意見,認為:公教會在起初幾個世紀裡,並不是一元制,即不是一個君主團體(Monarchia);或是說:羅馬教會的首席地位,並無可靠證據,可資證明的。

註 釋

*教宗致希臘、埃及、美沙保大米亞等地的拜占庭宗座代表書 3553-355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56   
標 題 東方禮教會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致拜占庭宗座代表書--公元一九一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內 容

可是……對於至聖聖體(謝恩)聖事方面,也有損於公教會的道理,因為他們(東方教會的人),斷然認為:這樣的主張,可能予以接受,那就是:在希臘人那裡,那祝聖的話(即成聖體成聖血的經文),若不先唸他們所稱的呼籲聖神經文[Epiclesis](1),不會生效。可是,教會對於各件聖事的本質本身,絕無任何革新之權,那是昭然若揭;是以任何長老(神父)所施行的堅振聖事,都該被視為有效的,(2),那亦不是沒有理由的。

教會的懲處:以上各點(3)都被認為:嚴重錯誤。

註 釋

*(1)3556相反這種主張的,已有1017與2718;此外,可參閱:Clemens VI.Ep.「Super Quibusdam」ad Consolatorem catholicon Armen; Benedicti XIII, Instr.ad. patr.Melchit Antioch, 31-5-1729 et Benedicti XIV, Breve 「Singularis Romanorum」,1-9-1741.

*(2)參見2522

*(3)參見3553-3555

*教宗致希臘、埃及、美沙保大米亞等地的拜占庭宗座代表書 3553-355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61   
標 題 論瑪竇福的作者,及其寫作時間,與其歷史的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內 容

問題一 由於教父們的豐富證件(著作),由於四福音經卷的名稱,由於聖經的各種譯本,即使是最古老的聖經譯本,也不例外,再由於聖教父們、教會作家們、羅馬教宗們、以及教會會議中所傳授的聖經卷目,最後還由於東西方教會的禮儀習慣,無一不顯然顯示教會,從起初幾世紀開始,常常普遍一致認為:瑪竇福音的作者,一定可能,也一定應該是基督的宗徒瑪竇,一如通常所稱的瑪竇福音的瑪竇;試問:這樣的主張,可否予以贊同?

答覆是:肯定的。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Aas 3(1911)294ss Ench B n.383-389] 3561-35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62   
標 題 論瑪竇福的作者,及其寫作時間,與其歷史的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內 容

問題二 有人主張:(a)瑪竇在寫(福音)方面,比其他福音聖史還早,(b)而且瑪竇是用當時巴來斯坦猶民所用的本國語文所寫的第一部福音,也是直接為他們所寫的作品;這兩個主張,在傳統方面,均被認為,具有足夠的支持。試問:這樣的兩個主張,可否予以贊同?

答覆是:a+b兩個主張,都是對的。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Aas 3(1911)294ss Ench B n.383-389] 3561-35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63   
標 題 論瑪竇福的作者,及其寫作時間,與其歷史的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內 容

問題三 是否這瑪竇福音的原本寫作,可能拖延到耶路撒冷被?狺妨寣A竟致那有關耶城被毁的預言記載,是在事情發生之後;或者(b),往往由於依肋納的證件(1)是否很有理由,應認為這是一個爭論不定的註解,竟致不得不擯棄那些人的主張:即由於更相宜的傳統證明,認為瑪竇福音的寫作,早在保祿來到(聖)城之前?

答覆是:對(a+b)兩種意見,都是否定的。

註 釋

*(1)Irenaeus Lugdun. Adv. haereses Lib. 111.c.1.n.2;PG.7,844.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Aas 3(1911)294ss Ench B n.383-389) 3561-35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64   
標 題 論瑪竇福的作者,及其寫作時間,與其歷史的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內 容

問題四 有些現代(主義)的人,認為:瑪竇並沒有真正嚴格地撰寫福音,一如我們所稱的瑪竇福音;他祇把基督的言行,收集在一起,然後由一個佚名的人士,根據他所收集的資料,編寫成為今日所稱的瑪竇福音。試問:這些人的意見,是否可能予以容忍呢?

答覆是;否定的。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Aas 3(1911)294ss Ench B n.383-389) 3561-35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65   
標 題 論瑪竇福的作者,及其寫作時間,與其歷史的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內 容

問題五 既然所有的教父及教會作家,連教會本身,也從她在搖籃中時就開始,祇運用瑪竇福音的希臘本,作為正典版本;甚至那些在寫作中,明言瑪竇曾以本國語言書寫福音的作家,也不例外,那麼,試問:這是否一定可以證明:那希臘本的瑪竇福音,和那瑪竇用本國文字所寫的瑪竇福音,在本質上完全相同?

答覆是:肯定的。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Aas 3(1911)294ss Ench B n.383-389) 3561-35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66   
標 題 論瑪竇福的作者,及其寫作時間,與其歷史的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內 容

問題六 第一福音的作者目的,主要是為保護信理,也就是為證明耶穌是先知所預言的默西亞,出自達味後裔;而且,他在安排敘述耶穌的言行時,不常依照其發生時間前後次序。因此,試問(a)是否可以這樣說:他所敘述的一切,不應被視為真實的;或(b)是否也可以肯定:那瑪竇福音所載的基督言行,已有所竄改,並因受到舊約先知以及成熟教會的影響而已有所調整;因此與歷史真理,並不相符?

答覆是:對此(a+b)兩部份,都該予以否認。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Aas 3(1911)294ss Ench B n.383-389) 3561-35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67   
標 題 論瑪竇福的作者,及其寫作時間,與其歷史的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內 容

問題七 有些人懷疑:福音前二章有關基督家譜、基督嬰孩時期所載的歷史真實性,一如其他有關伯多祿的首席地位(瑪:十六,十七至十九),有關付洗方式,以及授予宗徒們往訓萬民的使命(瑪:廿八,十九至廿)有關宗徒明認基督神性(瑪:十四,卅三)等諸如此類的,在瑪竇福音中屢見不鮮的重要信理一樣。試問:這一種意見,是否理應被認為特別缺少確切基礎的意見呢?

答覆是:肯定的。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Aas 3(1911)294ss Ench B n.383-389) 3561-35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68   
標 題 論瑪爾谷與路加福音的作者,寫作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二年六月廿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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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試問是否由於傳統方面的豐富證據,從教會開始,即完全一致同意,並由其他多方面的證件,足資證實;那就是說,由於聖教父們以及教會作家們的豐富作品,並由他們作品中的印證,由於古老異端教的習俗,由於舊約的譯文,由於幾乎一致的極古老的手抄本,也由於那聖經文字本身的內在理由,不得不堅決肯定:瑪爾谷是伯多祿的門徒和舌人,而路加是醫生,是保祿的肋手和伴侶;他們實在分別是瑪爾谷福音與路加福音的作者?

答覆是:肯定的。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4(1912) 463 ss/Ench B n.390-398) 3568-357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69   
標 題 論瑪爾谷與路加福音的作者,寫作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二年六月廿六日
內 容

問題二 有些批判家,藉著一些理由認為:瑪爾谷福音的最後十二節(即谷:十六,九--二O),不是由瑪爾谷本人所寫作,而是由他人所加的;因此(a)瑪爾谷福音十六章,(從第九節到廿節),理應被肯定為:不是出於天主的靈感,也不該被視為正典經文;或者,(b)至少由此顯示:這幾節的真正作者,不是瑪爾谷。試問:對這(a+b)兩個意見,可否予以贊同?

答覆是:(a+b)都是不對的。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4(1912) 463 ss/Ench B n.390-398) 3568-357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70   
標 題 論瑪爾谷與路加福音的作者,寫作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二年六月廿六日
內 容

問題三 試問:(a)對路加福音有關基督嬰孩時期(路:一--二);有關天使顯現,安慰耶穌以及耶穌流汗血的記載,(路:廿二,四三--以下幾節),即對這些敘述的靈感性(Inspiratio)及其正經性(Canonicitas)可否予以懷疑?或者,(b)因為古代的異端派人士,以及近代的評論家中,也有數人如此張──試問:至少是否具有堅實理由,可能說:以上這些敘述,不是屬於路加福音的正本?

答覆是:(a+b)兩個部份,都是否定的。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4(1912) 463 ss/Ench B n.390-398) 3568-357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71   
標 題 論瑪爾谷與路加福音的作者,寫作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二年六月廿六日
內 容

問題四 在「我靈頌揚上主」(Magnificat)的證件(文件)中,那個歌頌,不是出自殊福童貞瑪利亞,而是出於依撒伯爾。試問:這一個極稀罕,極特殊的文件,是否可能,且是否應該比眾有力地相反了幾乎一切版本,包括希臘文原本,以及其他譯本在內,同時也相反了有關上下文,有關貞女瑪利亞的心情的解釋,也相反了教會恆久的傳統呢?

答覆是:否定的。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4(1912) 463 ss/Ench B n.390-398) 3568-357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72   
標 題 論瑪爾谷與路加福音的作者,寫作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二年六月廿六日
內 容

問題五 根據極古老,而又普遍一致的傳統證明;先由瑪竇,用他本國語文,寫了第一福音;然後隨之而來的,是第二福音:瑪爾谷福音,第三福音是:路加福音。試問:(a)對於這個福音的編年次序的意見,是否應該予以撇消?(b)或是否可以這樣相反上述主張,說:第二與第三福音,是寫在第一福音的希臘譯文之前呢?

答覆是:這(a+b)兩個意見,都是否定的。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4(1912) 463 ss/Ench B n.390-398) 3568-357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73   
標 題 論瑪爾谷與路加福音的作者,寫作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二年六月廿六日
內 容

問題六 (a)瑪爾谷與路加兩福音之寫作時間,可否拖延到耶路撒冷城被毀之後?(b)或按路加福音所載,吾主對耶城將被毀滅之預言,以乎比較確定;所以至少這一部福音,是在耶城開始被圍困時所寫的,試問:這樣的主張,可能予以容忍麼?

答覆是這(a+b)兩部份,都是否定的。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4(1912) 463 ss/Ench B n.390-398) 3568-357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74   
標 題 論瑪爾谷與路加福音的作者,寫作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二年六月廿六日
內 容

問題七 試問:是否應該肯定:路加先寫福音,後寫宗徒大事錄?再者,宗徒大事錄,亦為路加所作,完成於宗徒被囚於羅馬城末年;而路加寫完福音的時間,決不在這個時間(即宗徒被囚於羅馬城)之後。這樣的主張,對嗎?

答:這樣的主張,是肯定的。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4(1912) 463 ss/Ench B n.390-398) 3568-357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75   
標 題 論瑪爾谷與路加福音的作者,寫作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二年六月廿六日
內 容

問題八 如果誰把傳統的證件,以及有關瑪爾谷或路加所用的原始資料,作為內在的論證,放在眼前,那麼他便這樣主張:瑪爾谷是按伯多祿的宣講,而路加是按保祿的宣講所寫的;同時,那兩位福音聖史,也用其他可靠的資料,不拘是口頭的或是書面的,來撰寫福音。試問:這樣的主張,可能明智地予以懷疑嗎?

答:不可能。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4(1912) 463 ss/Ench B n.390-398) 3568-357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76   
標 題 論瑪爾谷與路加福音的作者,寫作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二年六月廿六日
內 容

問題九 (a)瑪爾谷按伯多祿的宣講,正確地,好像一字不改地記載了耶穌的言和行。路加則自始即從完全可靠的證人處,獲得一切資料,誠如他自己所說的,「依照那些自始親眼見過,並為真道服役的人所傳給(路:1,1)的,赤誠地撰寫了同一基督的言和行。因此這兩部福音所記載的基督言行,理應具有完全的歷史可靠性。教會也常常信仰這仰這兩部福音,是不是?(b)相反地,那同一的耶穌言行,至少一部份應被視為缺少歷史的真實性;或是因為這二位寫作者,不是親目所睹的證人,或是因為這二位福音聖史,在事實的敘述中,往往缺少先後應有的次序,甚至二位聖史所敘述的,往往還有不同之處;或是因為他們稍後時間才寫福音,所以未免耳濡目染,多少受到民眾的幻想影響,而與基督和宗徒們的思想,自然不會符合;或是因為他們各受了信理的成見影響,便各按自己的目標,隨意撰寫了基督的言行,是不是?

答覆是:對於(a)部份是肯定的;但對(b)部份是否定的。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4(1912) 463 ss/Ench B n.390-398) 3568-357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77   
標 題 論統一性問題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二年六月廿六日
內 容

問題一 不用說得,首先對那應該承認的,都該予以承認,尤其對瑪竇瑪爾谷,路加三福音的確實可靠性,及其完整性,對瑪竇希臘版本,與其原作在本質上完全相同性,並對這三位聖史寫作時間的先後次序,都予以承認之後,為了解釋這三位聖史之間的相似處與不相似處,是否在眾多不同的,甚至相反的解經學者意見中,可以自由爭論,可以自由採用口頭的或書面的傳統假設,說這三位聖史前後互相依據參照呢?

答覆是:可以的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4(1912) 463 ss/Ench B n.390-398) 3568-357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78   
標 題 論統一性問題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二年六月廿六日
內 容

問題二 誰若沒有傳統作依據,也沒有歷史性證據為證,輕率地採取那俗稱為「兩個泉源」──(兩種原始資料)──的假設,那就是假定說:瑪竇用希臘文所寫的福音,以及路加所寫的福音,是依據瑪爾谷福音並依據所謂」「基督訓誨錄」;因此這兩個福音的寫作,可任意予以攻擊。試問:(a)這樣的人,是否應該被視為遵守上述的原則呢?(b)這樣的假設,可否予以贊同?

答覆是:a+b 兩個問題,都是否定的。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4(1912) 463 ss/Ench B n.390-398) 3568-357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81   
標 題 論及宗徒大事錄的作者,撰寫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有關聖經問題之答覆--公元一九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內 容

問題一 試問:由於全教會的傳統,遠溯至初期教會作家的主張,由於宗徒大事錄本身內在的理由,及其與路加福音的關係,尤其是由於宗徒大事錄與路加福音的相似和聯繫(cf.路:1,1-4;宗:第一章第一節以下幾節),是否應該確信:宗徒大事錄與路加福音,是由同一作者所寫呢?

答覆是:肯定的。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5(1913) 291 ss Ench B n.401-406) 3581-359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82   
標 題 論及宗徒大事錄的作者,撰寫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有關聖經問題之答覆--公元一九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內 容

問題二 試問:無論從文字與文體方面,或從?事的方式與其目標及道理的一致方面,(a)是否都可以證明:宗徒大事錄的作者應該只有一位?因此(b)那些近代人沒有任何根基,主張:宗徒大事錄的作者,不祇是路加一人而已,但該承認,除路加外,尚有多人,共同撰寫宗徒大事錄;試問,這種人的主張,可否予以贊同?

答覆是:(a+b)二者,都是否定的。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5(1913) 291 ss Ench B n.401-406) 3581-359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83   
標 題 論及宗徒大事錄的作者,撰寫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有關聖經問題之答覆--公元一九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內 容

問題三 (a)特別在宗徒大事錄中的語氣,即中斷了第三人稱的應用,而引來了第一人稱多數──我們──的說法,是否削弱了宗徒大事錄作者的統一性及其原始的可靠性?(b)或是否更好說,在歷史與語言學上看來,這反而加強了它的統一性及其可靠性呢?

答覆是:對於(a)部份是否定的,而對(b)部份是肯定的。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5(1913) 291 ss Ench B n.401-406) 3581-359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84   
標 題 論及宗徒大事錄的作者,撰寫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有關聖經問題之答覆--公元一九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內 容

問題四 是否由於宗徒大事錄本身,幾乎沒有提起保祿二年被囚於羅馬的事,突然中止行程,而可這樣推測:作者曾撰寫那遺失了的一卷,或他有意要這樣做;因此,作者撰寫宗徒大事錄的時間,可能延至保祿被囚之後很久呢?或是,相反的,我們是否理應堅持:路加寫完宗徒大事錄的時間,是在保祿初次被囚於羅馬的末日?

答覆:對於(a)部份是否定的,而對(b)部份是肯定的。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5(1913) 291 ss Ench B n.401-406) 3581-359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85   
標 題 論及宗徒大事錄的作者,撰寫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有關聖經問題之答覆--公元一九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內 容

問題五 如果我們考慮到,當時交通容易而頻繁,那就不會懷疑:路加和那些巴來斯坦的教會首要人物,和外邦宗徒保祿,有所接觸;尤其是他既為保祿宣講福音的助手與旅伴;他儘可憑他的勤奮注意,搜求目擊者的證據;同時一般說來,宗徒大事錄裡所記載的,和保祿書信以及當時的比較可靠一些的歷史資料,很奇妙地符合;因此,試問:是否應該堅持:路加手裡,既握有完全可靠的原始資料;他也很謹慎很忠實地運用了這些資料,那麼他所撰寫的宗徒大事錄,理應被認為,出於天主而具有完全歷史性的權威,毫無疑義呢?

答覆是:肯定的。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5(1913) 291 ss Ench B n.401-406) 3581-359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86   
標 題 論及宗徒大事錄的作者,撰寫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有關聖經問題之答覆--公元一九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內 容

問題六 根據路加所記載的超性事蹟也好,根據他所簡略敘述的言論也好,到處令人責難,認為:他所記載的事實,是為適應環境而偽造的。而且,有些地方,至少表面上與通俗的歷史或聖經的史實,有所出入;他所敘述的事,有些和當事人或和其他聖史們似乎矛盾不合;凡此種種,是否使人,對宗徒大事錄的歷史性權威,發生懷疑,或至少可能削弱它的權威呢?

答覆是:否定的。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5(1913) 291 ss Ench B n.401-406) 3581-359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87   
標 題 論保祿宗徒牧函的作者,完整性及其寫作時間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有關聖經問題之答覆--公元一九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內 容

問題一 由於教會多方面的古老證據,一致堅決承認保祿三牧函的可靠性,所以如果我們把教會的傳統放在眼前,那就一定應該肯定:那些被稱為牧函者,即保祿致弟茂德一書與二書,以及致弟鐸一書,雖有一些異教徒,因這三書內的信理,和他們的謬理不合,膽敢把它們毫無理由地刪去,但這三牧函,不能不是保祿宗所寫的,而且也不能不被列於可靠的正典綱目中。是不是?

答覆:是的。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5(1913) 291 ss Ench B n.401-406) 3581-359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88   
標 題 論保祿宗徒牧函的作者,完整性及其寫作時間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有關聖經問題之答覆--公元一九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內 容

問題二 假設這樣說:由於一些近代的批評家,拿出一些不同的古代殘片,拼湊一下,不但毫無可能的理由,而且還有矛盾,說:這三個牧函,是由後代一些佚名的作者,根據一些書信的斷片,或是根據那失傳的書信,再顯著地加上許多資料而寫成。試問這樣的假設,對古代的明確的傳統證據,可能多少有些偏見嗎?

答覆是:否定的。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5(1913) 291 ss Ench B n.401-406) 3581-359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89   
標 題 論保祿宗徒牧函的作者,完整性及其寫作時間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有關聖經問題之答覆--公元一九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內 容

問題三 由於作者的文體與文字,特別由於當時被形容為毒蛇的知識論的猖獗,或是由於當時教會聖統制,業已相當發展的緣故,引起多方面的質難;試問:這些質難,是否對這三牧函的原始可靠性,有所牴觸,或有所削弱呢?

答覆是:否定的。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5(1913) 291 ss Ench B n.401-406) 3581-359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90   
標 題 論保祿宗徒牧函的作者,完整性及其寫作時間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有關聖經問題之答覆--公元一九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內 容

問題四 無論在歷史方面或在教會的傳統方面,由於東西教會的聖教父們的一致意見,同時由於宗徒大事錄的記載中斷,以及由於保祿致羅馬人書,尤其是由於他致弟茂德二書的內容,很容易顯示,保祿宗徒曾兩次被囚於羅馬;因此,我們試問:是否可以肯定:保祿寫這三個牧函的時期,是在他第一次被釋放之後,而在他逝世之前呢?

答覆是:肯定的。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5(1913) 291 ss Ench B n.401-406) 3581-359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91   
標 題 論致希伯來人書的作者,及其書寫的方式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之答覆--公元一九一四年六月廿四日
內 容

問題一 由於起初幾個世紀,異端特別猖獗,所以有些西方教會的人士,便對保祿致希伯來人書的屬神靈感性,及其作者──保祿,起了疑心;事實上,我們若注意到:東方教會的教父們的一致同意,而西方教會則自第四世紀後,也完全一致同意,並若慎重研究歷代教宗的,以及教會的神聖會議的,尤其是脫理騰公會議的一切文件,試問:是否可以懷疑:這個書信,不但被定斷為信仰真理──而且還一定被列於保祿書信之一呢?

答覆是:否定的。

註 釋

*聖座聖經委員會之答覆(Ed:AAS 6(1914)417s Ench B n.411-413) 3591-359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92   
標 題 論致希伯來人書的作者,及其書寫的方式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之答覆--公元一九一四年六月廿四日
內 容

問題二 一般人往往由於保祿的名字不常見於書信內,而且在致希伯爾人書內,連保祿例常的問候,也省去了──這是由於希臘文的嚴正風格而使信中的訓言,更為古雅而完善;或是由於信中經常引證舊約的緣故──或是由於這封信中所敘述的道理,和保祿在其他信中所講的,有所不同之處,因此就認為:以上各點,削弱了該信出自保祿手筆的主張;試問:(a)這樣的意見對嗎?(b)還是更好說:由於信中所講的道理和其他書信,完全一致,信中所有的勸告、訓言,和其他書信中的,也非常相似,再由於該信之與其他書信所有的語言,字句完全相同──這連非公教人,也予以贊同──而堅定明確了該信出於保祿手筆呢?

答覆是:對(a)部份是否認的,而對,(b)部份是肯定的。

註 釋

*聖座聖經委員會之答覆(Ed:AAS 6(1914)417s Ench B n.411-413) 3591-359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593   
標 題 論致希伯來人書的作者,及其書寫的方式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之答覆--公元一九一四年六月廿四日
內 容

問題三 是否保祿宗徒應該被認為該信的作者,竟該這樣肯定:他不但完全在聖神靈感之下,書寫了這封書信,而且他所書寫該信的方式,也是由於聖所默示的呢?

答覆是:否定的,但教會若有更進一步的定斷,那就不在此例。

註 釋

*聖座聖經委員會之答覆(Ed:AAS 6(1914)417s Ench B n.411-413) 3591-359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01   
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會議或書信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內 容

1.「能」(Potentia)與「行」(Actus),如此區分一切實有(Ens),意使凡是有的,或是純粹的「行」,或是必然地由「能」與「行」,彷彿由第一以及內在之原則所組成者。

註 釋

*比約第十世,於一九一四年六月廿九日,自動頒發「天使博士」詔書,命令全義大利的哲學班,都「要聖善地記住聖多瑪斯所宣佈的主要原則」。因此,某些多瑪斯派的人士,便乘機呈上他們所謁力衛護的二四個形上論題,請聖座教育部部審核,一九一六年三月七日聖部便宣佈說:這二四個哲學論題,完全表達了聖多瑪斯的真正學說,理當被認為是安全無誤的準則。(ASS8 (1916)157)。但,這不是絕對的義務,一定要遵守這些準則,正如誰也沒有一定要依恃聖多瑪斯的義務一樣。況且這些準則,儘可予以廣義的解釋。特請參閱:Ep. Benedicti XV 「Quod De Fovenda」19-3-1917 (Acta Romana S.I.a.[1917]318s.Zk Th.42[1918] 206s)

 此外亦可參閱:Pius XI:*3666;Pius X11:Alloc.ad alumnos 24-6-1939 (AAS31 [1939]246;Alloc.ad sodales O.Pr. 22-9-1946 (AAS38[1946]387);尤其要參閱:Aollc .ad memb.Univ.Gregorianae.17-10-1953 (AAS45 [1953]684-686)

 Ed :AAS 6 (1914)384ss。

 見3601-36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02   
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會議或書信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內 容

2.由於「行」就是完美(Perfectio),所以「行」祇受「能」的限制,因為「能」就是「完美」的容量(Capacitas)。因此一「行」若是純粹的「行」(Actus purus ),則這「行」是無限制的,且是唯一存在者,但若「行」是有限制的以及眾多的,則它與「能」,必有實在的組合。

註 釋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03   
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會議或書信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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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此,依照存在的絕對情況而言,只有一個天主是自有的(Subsistit),只有祂是最單純的,其餘一切的有,都是分享祂的存在(有)。而限制其存在的固定本性,是由本質與存在實際不同的兩個原則所組成。

註 釋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04   
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會議或書信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內 容

4.「有」的命名,來自存在;它意指「天主」,且指受造之物;但這不是以單義的方式(univoce),也不是以一字多義的方式(雙關語Aequivoce),而是以類比方式;而這類比的方式(Analogice),或由歸屬(Attributio),或由比例所成。(Proportionalitas)

註 釋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05   
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會議或書信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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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此外,在一切受造物中,委實有存在的主體,與其他次要的形式,即由其他依附體的組合。這種組合,除非這存在,實為各別的本質所接受,則無法予以瞭解。

註 釋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06   
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會議或書信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內 容

6.除了絕對的依附體之外,還有相對的依附體,即對某物而言的關係,雖然這關係本身,並不指一樣依附某物之物,但常能在事物中,找到它的原因,是以,它有與主體互別的,實在的東西(entitas)。

註 釋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07   
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會議或書信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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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精神物在其本質上,絕對單純,但它仍然有雙重的組合,即本質與存在的組合,以及自立體與依附體的組合。

註 釋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08   
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會議或書信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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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但受造之物體,就其本質而言,是由「行」與「能」組合而成;這「能」與「行」,在本質的情形下,可被稱為「質」(Materia)與「模」──(形)--(Forma)。

註 釋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09   
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會議或書信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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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而這兩部份中,也沒有一個部份,就其本身而論,沒有一個部份,擁有自己的存在,藉它自己而被生或被滅,亦不被置於範疇之中,唯有藉還原的方式,才可作為實體自立體的原則。

註 釋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10   
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會議或書信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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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雖然有了物性,就有完整部份的擴展,但就物性而論,自立體(實體)是自立體,量是量,二者不是同一件事;即自立體本身,是不可分的;所謂不可分,不是說它像[幾何]點一般,而是依照它是一種超乎量的界線;因為把擴展賦予自立體的「量」,與其自立體,實在有其區別之處;而它實是一種依附體(Veri nominis accidens)。

註 釋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11   
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會議或書信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內 容

11.為「量」所限定的物質,是個體化的原則,即在同一性質的範疇內,一個個體,與另一個個體,有數量上的區別;這在純精神體上,是不可能的。

註 釋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12   
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會議或書信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內 容

12.同樣地,「量」使物體,有一固定的所在,而且只有一個所在,即使它如此存在,乃是出自任何別的能力。

註 釋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13   
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會議或書信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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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物體被分為有生命的與無生命的兩大類,在生物內,為使在同一主體內,自身具有自動的部份,也有被動的部份,必有自立的形式,這就是我人所說的靈魂。而這靈魂,必須具有有機的組織,亦即具有許多不同的部份。

註 釋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14   
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會議或書信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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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生魂與覺魂,不能單獨存在,亦不能單獨受生;它們祇不過是生命及生活的原則而已。它們既然完全依賴物質,則一旦組合遭受破壞,立即隨之而損壞。

註 釋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15   
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會議或書信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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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相反地,人的靈魂,本身就是自立體;迨那接受她的主體,一有了充份的準備,天主就創造她(靈魂);她就她的本性而論,是不能被損壞的,而且還是永生不死的。

註 釋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16   
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會議或書信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內 容

16.這靈魂與肉身之結合,是如此密切,竟成為這同一肉身的唯一自立體形式,此即人之所以為,為動物,(為生物)為物體,為自立體為「實有」的理由。因此靈魂供給人一切主要的各種美善。此外,她給肉身存在的「行」為,而她也藉此而自存。

註 釋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17   
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會議或書信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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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官能分有器官的與無器官的兩種都是自然而然地由人靈發出:但前者以組合物為主體,感官屬之;後者僅以魂為主體(理智屬之);所以理智是內在地獨立於器官中的官能。

註 釋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18   
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會議或書信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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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理智必是非物質的,而且,按其脫離物質的情形而有悟性(Intellectualitas)程度的差別;理智的適當對象,一般來說,是實在--(實有)--的本身。但在靈肉結合的現階段的情形下,人的理智的特有對象,是抽離物質條件的本質。

註 釋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19   
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會議或書信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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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因此,我們從可覺之物,攝取知識;但可覺之物,並不是現成而為可理喻之物,所以除了正式理解的理智之外,在靈魂中,還應有一種主動的「能」,把可理喻的物相(Species intelligibilis),由印象中抽離出來。

註 釋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20   
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會議或書信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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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藉著這些物相,我們直接認識共相:我們固然接觸別事物,是藉感官,但我們亦以理智接觸個別事物,不過這種接觸,是籍反射印象的作用,而我們抵達精神體的知識界裡,乃是藉著類比作用。

註 釋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21   
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會議或書信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內 容

21.意志隨從理智,非領導理智,因為所有被稱為善,而各方面都能滿足欲望之物,意念必去追求它們,但在許多呈現出的各種美善之中,如果不能使它的判斷,確定不移,則它有自由選擇的情形。所以選擇是隨從最後的實踐判斷,而使它成為最後的,乃是意志的選擇。

註 釋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22   
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會議或書信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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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我們既不能以直接的透視,來覺察天主的存在,也不能以先天的論證,證明祂的存在;然而我們能以後天的方式,去證明祂的存在,即藉被造物之援助,引用由效果推到原因的論證,來證明祂的存在;亦即由在動中而不能為其動的恰當原則之物,而推至不動的第一動者;從宇宙間之事物,從一些彼此從屬的原因產生過程,推至那沒有原因的第一原因;能存在,也能存在的可損之物,推至絕對的不能不存在之物;從一切較為低級的存在即藉生活,理解方式而存在而生活而理解之物,抵達那最高理智,最高生命,最高存在者;最後由宇宙之秩序,推至一個出類拔萃的智慧,安排,規定而指揮萬物,抵達同一的主宰。

註 釋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23   
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會議或書信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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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天主的本質與祂的存在的現實 作(exercita actualitas ipsius esse)是同一的;即祂本身,就是自存自有;因而祂所呈現於我們的,在祂的形而上的性質上,是完美無缺的,而在祂的美善上,是無限無量的。

註 釋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24   
標 題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會議或書信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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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由於祂的存在,精純不雜,有別於一切有限之物,故可結論;第一,宇宙只能藉著天主的創造而來。第二,那天主從「無」而為「有」的創造能力,絕對不能傳授給任何有限之物;即藉靈蹟,亦無能為力。第三,沒有一個受造的動因,能影響一結果的存在,除非它自第一原因,接受動力。

註 釋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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