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約十一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S3917a   
標 題 論利用器具,實行奧南式的性交事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致北美若干主教的公文
內 容

聖部特別提高嗓子,對夫妻實行他們婚姻義務(即實行房事)時,(妻子)利用子官套(避孕用)的事,完全予以黴斥,與擯棄,而視之為內在的惡事,(絕無通融之餘地)。

而且,正權力人-主教們-不得准人,給信友們說,或教訓他們說:如果丈夫-即使祇是物質式的,與那帶著子官套的妻子合作性交,也不能嚴重地,對天主教的律法原則,有所抵觸的。

聽告司鐸或神師若懷有相反的意見,且這樣輔導信友們的良心,那麼,他們就遠離了真理之路,且與倫理的正直性,大相逕庭了。

註 釋

*公元1955年四月二日聖職部致北美若干主教的公文。Ed. The Clergy Review, 21 (Ranchi[INDIA]: St. Mary’s Theol. College, Kurseong, (957)26- Non editum in Ass)

*原文為英文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60   
標 題 論不深入之性交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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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聽告解人,自動地講起那不深入的性交方式,並混通地勸告所有怕懼生育子女眾多的告解人,都要這樣去做。試問這樣的聽告解人,可否予以容忍?

答:不可予以容忍。

註 釋

*聖職部的法令(Ed:Nederlandsche Katholieke Stemmen 23(1923)35s) 3660-366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61   
標 題 論不深入之性交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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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聽告解人,用盡方法使妄用婚姻權利的告解人,回頭改過;失敗後,他便教告解人,實行不深入的性交方式,以避免大罪。試問:這樣的聽告解人,應否予以貶責?

答:是的,應該予以貶責。

註 釋

*聖職部的法令(Ed:Nederlandsche Katholieke Stemmen 23(1923)35s) 3660-366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62   
標 題 論不深入之性交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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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 在第二問題的情況下,聽告人從別處得知告解人,實行不深入的性交方式,而勸他照常去這樣做,或當告解人問他:這樣的性交方式,是否可以(無罪)時,他毫不加以任何解釋,任何限制,乾脆回答說:「可以」。試問:這樣的聽告解人,應否予以貶責?

答:是的,應予以貶責。

註 釋

*以上答案,於十一月廿三日,由教宗予以核准。

*聖職部的法令(Ed:Nederlandsche Katholieke Stemmen 23(1923)35s) 3660-3662

*Litt.enc. 「UBI ARCANO」, 23-12-1922.從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65   
標 題 論追隨聖多瑪師學說的方式
會議或書信 Studiorum ducem--公元一九二三年六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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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們的前任教宗,尤其是良十三世比約第十世兩位教宗所決定者,以及我去年所訓令的一切,我們願意所有的人,尤其是那些在神職班的高級學府裏獲得學科教職的人們,都要密切予以注意,而遵守毋違。他們還該深信:如果他們一方面因寢饋於聖多瑪斯的著作中而引起他們,與他們自己學科的學生們,共同燃起對聖師的熱愛之情,而在另一方面,把他們對聖師著作的詮解,傳授予學生,而使學生們在相似的學科上,也向別人作適當的詮解,那麼,他們就算是盡職的教授,也算符合了我們對他們的期望。

註 釋

*這裏是指良十三世的Aeterni Patris通牒,4Aug.1878. cf. 3139s, de Pii X motu proprio “Doctoris angelici”, 29-Jun.1914, cf 3601.

*Studiorum ducem通牒(Ed:AAS 15(1923)323 ss) 3665-36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66   
標 題 論追隨聖多瑪師學說的方式
會議或書信 Studiorum ducem--公元一九二三年六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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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說:我們切望,所有配教會子女而受到高深教育的人士,都要熱愛聖多瑪斯,並在公平的自由中,堂堂正正地追隨著聖師,而在研究工作上前進;絕不可加以詆毀妒忌,因為詆毀--妒忌,對真理一無裨益,祇能有損於愛德的聯繫,(不可不慎!)因此,那聖教法典一三六六條第二節所明文規定的,你們每個人,都該予以遵守;即:「教授們教授哲學與神學,以及教訓神哲班的學生,應完全依照天使博士的理論,主張與原則;並應聖善地予以遵守」。而且,眾人都該依照這條規定,要這樣做人,好使他們自己,真能稱聖多瑪斯為導師。

註 釋

*Studiorum ducem通牒(Ed:AAS 15(1923)323 ss) 3665-36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67   
標 題 論追隨聖多瑪師學說的方式
會議或書信 Studiorum ducem--公元一九二三年六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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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教會--眾人的導師兼慈母,所需求他們的,並不超過一總(普通)的人。因為,在這些事上,對於那些在公教學府中較為著名的人士中,也往往有人持有相反的意見;而每個人既可跟從自己認為比較真實的意見,故誰若願意跟隨這個意見,那誰也不該予以禁阻。

註 釋

*Studiorum ducem通牒(Ed:AAS 15(1923)323 ss) 3665-36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70   
標 題 論戊珨P恩寵的恢復
會議或書信 Infinita Dei Misericordia--公元一九二四年五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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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希伯來人,在他們的安息年內,得恢復自己的產業;即那已賣給別人的產業,得恢復主權;奴隸們,獲得解放自由,「各返其家庭」(肋:二五,一O);欠人的債,亦受到寬恕;凡此種種,在此贖罪(聖)年內,我們也能獲得,也能做到的。原來不拘誰,際此聖年大慶,若存心懺悔,奉行宗座所吩咐的善工,那麼,他們不但因犯罪而失去的功勞與恩寵,完全得以恢復而領回,而且,他們還會脫離撒彈的霸權而重獲那「基督解放我們」(迦,四,三一)的自由;最後,他因罪而應受的一切罪罰,藉著耶穌基督,童貞聖母瑪利亞以及諸位聖人聖女們的豐沛功德,而獲得全赦。

註 釋

*Infinita Dei Misericordia宗座公函(Ed:AAS 16(1924)210) 公函中教宗宣佈一九二五年為聖年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72   
標 題 論不死的蒙決鬥(Bestimmugs-Mensuren)
會議或書信 會議聖部頒發法令--公元一九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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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於一八九O年八月九日與一九二三年二月十日,會議聖部曾先後宣佈:那在德國大學裏所流行的,特名為「不死的蒙」的一種決鬥,應受教會的懲罰。(1)按近代一些人的主張,認為這教會懲罰,祇及於帶有重傷危險的決鬥;(2)或有人主張:即使誰偶然舉行那沒有受到重傷危險的決鬥,他也會受到教會的懲罰。試問:第一第二個主張中,那一個對呢?

答:第一個主張是不對的而那第二個主張是對的。

註 釋

*論及拉底史堡(Ratisbonensi)的事件。參閱:AAS 18(1926) 132ss;AAS 18(1926) 132ss;AAS 15(1923) 154ss-Ed:AAS 18(1926)137s.

*教宗於六月廿日曾親自核准以上的覆文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75   
標 題 基督君王
會議或書信 Quam Primas--公元一九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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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五]基督在一切受造物中,品位超群,高貴絕倫;故祂之被稱為”君王”之習慣,由來已久而普及各地。所謂”君王”乃借用之意,(?菻D普通君王可比):因為祂之所以為「王」,目的是在(所謂)人的理智內為王…同樣也是在人的意志內為王…故基督被承認為人心之王…[五九六]但若我們更進一步去研究事實,則如眾所週知:基督即就人性而言,也確實應該具有真正君王的尊號與權能;因為基督除非是人,不能說祂從父領取權能、尊榮、王國(達:七,十三)祂是天主的聖言,與父同一性性體,不能不與父,共有一切…故祂對所有的受造之物,自亦具有絕對的無上王權。[最後,基督之為君王,特別可以下列各處聖經為邆:戶:24/19;詠:2/44,7;71/7; 依:9/6;耶:23/5; 達:2/44;7/13s;匝:9/9;路:1/32s;瑪:28/18,默:1/5;19/16;希:1/2.]

註 釋

*比約十一世藉此通牒,建立耶穌君王慶日,並闡述耶穌為君王的道理。Ed:AAS 17(1925) 595ss.--基督就人性而論,具有君王的地位與權能 3675-36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76   
標 題 基督君王
會議或書信 Quam Primas--公元一九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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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歷山大的濟利祿曾注意到,我主的這個尊榮和權能,具有(堅確的)基礎。他說得真恰當:「我可一言以蔽之曰:基督取獲一切受造物的統治權,不是用暴力,也不是由於別人的貢獻,而是由於自己的本質和性體。」[Cyrillus Alex. Comment. In Jo. XII C.18(PG. 74,622C)。這就是說:祂的統治權來自祂的神性與人性合成一位的奇妙結合,也就是所謂性體與位的結合(unio hypostatica)。

因此,基督不僅該受天使與人類,共同崇拜為天主,而且天使與人類,也都該服從祂的命令,屬於祂的王權。換言之:基督即使祇有與天主性結合的名義,也就獲得祂對一切受造物的王權。

可是基督命令我們,不僅出於祂自然的權利,而且還是由於祂的救贖功績。(參閱:*3352)試問:還有什麼能比我們想到這個思想,更為樂意更為甜蜜呢?把不得所有的人,都會念念不忘:我們的救主,對我們多麼恩愛!(誠如聖伯多祿宗徒向教友所說的):「你們不是用能朽壞的金銀等物……被贖出來的,而是用寶血,即無玷無瑕的羔羊基督的寶血」(伯前1/18-19)基督既以「高價」(格前:6/15)買了我們,我們已不屬於我們自己的了。我們的肉身、肢體,卻是屬於基督的了。(格前:6/15)

註 釋

*Quam Primas 3675-36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77   
標 題 基督君王
會議或書信 Quam Primas--公元一九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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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為了對祂統治權的力量和性質,有所宣示,就不得不說:假設基督的統治權並不包括三種權能,那就沒有多大意義了…(原來)公教信仰,令人該信:(天父)一定把耶穌基督,賞給了人們,作為救贖之主,好使人信賴祂;但同時(天父)也把祂賞給人們,作為立法者,好使人服從祂。[Cc. Trid. Sess. VI, Can. 21:*1571]。可是福音不但記載祂曾立過法律,而且還引述祂是立法者…至於審判的權柄,耶穌曾親自問猶太人宣稱,這是由父所賦予的。當時耶穌在安息日,顯奇蹟,治癒了癱子,猶太人便說祂犯了安息日的罪;耶穌卻向他們聲明說:「父不判斷任何人,但祂把審判的全權,交給了子」--(若:5/22)。而這審判權,自也包括賞罰活人的權柄--因為這種權柄是不能分離的。

此外,所謂「執行法律」的權柄,基督一定也該有的。因為所有的人,既然都該服從祂的法令,那麼,誰若知法犯法,他一定能逃避祂的嚴罰。

註 釋

*Quam Primas 3675-36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78   
標 題 基督君王
會議或書信 Quam Primas--公元一九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內 容

我們為了對祂統治權的力量和性質,有所宣示,就不得不說:假設基督的統治權並不包括三種權能,那就沒有多大意義了…(原來)公教信仰,令人該信:(天父)一定把耶穌基督,賞給了人們,作為救贖之主,好使人信賴祂;但同時(天父)也把祂賞給人們,作為立法者,好使人服從祂。[Cc. Trid. Sess. VI, Can. 21:*1571]。可是福音不但記載祂曾立過法律,而且還引述祂是立法者…至於審判的權柄,耶穌曾親自問猶太人宣稱,這是由父所賦予的。當時耶穌在安息日,顯奇蹟,治癒了癱子,猶太人便說祂犯了安息日的罪;耶穌卻向他們聲明說:「父不判斷任何人,但祂把審判的全權,交給了子」--(若:5/22)。而這審判權,自也包括賞罰活人的權柄--因為這種權柄是不能分離的。

此外,所謂「執行法律」的權柄,基督一定也該有的。因為所有的人,既然都該服從祂的法令,那麼,誰若知法犯法,他一定能逃避祂的嚴罰。

註 釋

*Quam Primas 3675-36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79   
標 題 基督君王
會議或書信 Quam Primas--公元一九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內 容

就人的身份而言,祂對任何民事,都沒有統治權利。這種人的主張,錯誤得實在可恥,因為基督對受造之物,從父處,所得的權柄,是絕對無限止的,即所有的受造之物,都由祂全權處理。雖然如此,但祂在世度生時,完全自制,從來沒有用過這個權柄。不但如此,祂還輕視這種世慮世物,任憑佔有者佔有世物;祂過去是如此,今天也還是如此。誠如主顯節所讀的頌贊(Hymnus),說:「那賞人天上王國者(基督),不會奪你地上(有死)的王國。

所以,我們救贖主的王權--(統治權),是包括所有的人在內。在此我們樂意要運用我們前任教宗良十三世的話。說:「祂的王權,不僅及於所有帶有公教名號的人,即及於所有領過洗禮的人(即使領受洗禮而入於異端邪教者,或因歧視而由愛德分離者;他們就名份而言,還是屬於教會,--屬於基督權下)--而且,也及於一總沒有基督信仰的人們,好使整個人類,完全屬於耶穌基督的權下,無一或遺」[*3350]。

而且,在這一點上,人也沒有個人與團體的區別,因為那加入團體中的人們,仍宜屬於基督權下而與個人無異。蓋同一基督,是私人與公眾的救援泉源:「除祂以外,無論憑誰,決無救援,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字,使我們賴以得救的」(宗:4/12)。

註 釋

*Quam Primas 3675-36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80   
標 題 論火葬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訓示--公元一九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內 容

這(火葬的)風俗,是野蠻人的風俗;這不僅與期督徒的生活,而且即與常人對亡者遺體的尊敬以及與教會自古的傳統(紀律)完全杆格不入;但(時至今日),即在公教會中,也有不少人,毫無遲疑地頌揚這火葬的風俗,作為今日科學進步,保衛健康的衛生措施……為此,我們應該教訓基督信徒,說:這種稱頌火葬的陰謀,實在是和那帶有基督名號的人們作對;因為它使基督徒,逐漸遺忘死亡,拋棄死人(肉身)復活的希望而為物質主義舖路。雖然如此,火葬本身,不是絕對惡的;因此,在特殊情況之下,由於一定嚴重的公益理由,可以准予施行,而且事實上,即已予以施行。可是誰都會看到:誰若普遍地,且作為一種常規,竭力贊成火葬,推行火葬(風俗),那是不虔敬的一種惡表,因此,不得不嚴予禁止

註 釋

*Ed:AAS 18(1926) 282s。

*參閱教會法典:can. 1203 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81   
標 題 論若望(一書5/7-8)之逗點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公告--公元一九二七年六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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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若望一書5/7-8:「原來,作證的有三個:就是聖神,水及血,而這三個是一致的」。試問這段聖經的正確性(可靠性),可否予以否認或至少懷疑?

註 釋

*聖職部於13-1-1897答覆上述問題說:「不可以」

*聖職部的公告 3681-368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82   
標 題 論若望(一書5/7-8)之逗點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公告--公元一九二七年六二日
內 容

2-6-1927聖職部對上述答覆,加以修正:

本法令之頒發,是為約束若干私下學者的大膽想法:他們想自己,對[若:5/7-8]的逗點,--(即這段聖經的正確性)--具有擯棄的權利,或以自己最後的判斷,至少具有予以懷疑的權利。但該法令,完全無意阻止公教著作家,對該段聖經更圓滿的研究。而且,他們在考慮了各方面的證據之後,可在自節自制的情況下--那是事情之嚴重性所要求的--傾向於反對正確性的主張,但須聲明自己(隨時)準備服從教會裁決,因為教會從耶穌基督那裏所受委的職責,不但是詮解聖經,而且,還要忠實地保衛聖經(的完整)。

註 釋

*聖職部的公告 3681-368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83   
標 題 論教會訓導的範圍及其職責
會議或書信 Mortalium Animos--公元一九二八年一月六日
內 容

在有關應該信的信仰的事理上,切不可像有些人所樂意的,把信仰的道理,分為基本的與非基本的兩種,好像前者為眾所當信仰,後者可由人自由信仰;因為信仰的超性美德,是以天主啟示的權威,作為[信仰的]正式原因(Causa formalis),這絕不容人去加以區別…這樣的真理(信理),也不是隨著年代而有所變更,或也不是由於近代教會首長,隆重地予以建立而定斷的;因此,這同樣的信理,不能不是同樣的正確,同樣是當信的真理。難道這一切,不都是由天主啟示的嗎?其實,教會在世的訓導權--是由天主意志所建立;其目的,不但是使被啟示的道理,安全地流傳萬世,而且還使人們容易安全地認識真理。--雖然,羅馬教宗,以及與教宗共融的主教們,天天實行這個訓導權,但教會還負有這個職責,即:為了更有效地,或更明朗更精確地把應信仰的聖道,刻印在信眾的心靈上起見,教會儘可及時用隆重的儀式,來定斷某一道理為當信的信理。但在這種不尋常的訓導方式下所定斷的道理,對天主委托教會所保存的啟示真理總和,絕不有所新增之處。教會祇不過把隱藏在啟示寶庫中的真理,或許為有許多人尚為暗昧不明的真理,或許有些還在爭論不定的真理,予以宣判而定斷為當信的信理而已。

註 釋

*Mortalium Animos Ed:AAS 20(1928) 13s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84   
標 題 論直接促使遺精之事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法令--公元一九二九年六廿四日
內 容

問 可否直接促使遺精,取得精子,用來檢驗是否患有 「BLENORRAGIA」傳染病,以便及早予以診治?

教宗於七月廿六日核准本覆文,說:不可以!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Ed:AAS 21(1929) 49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85   
標 題 概論公教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會議或書信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內 容

[五二]教育職權,不是屬於個人,而且必需屬於團體。但必需的團體有三;三者各不相同,但天主願意,這三種團體,必須適當地彼此聯繫(合作)。的確,人一出生,便加入這三個團體。其中二個,是本性的團體,即家與國家;其三便是超性的團體,那就是教會。在這三個團體中,家庭居首位,由天主親自建立制定,以便生產子女而教育他們;因此,家庭教育子女的職權,自然而然在國家之前[五三]。但家庭是一個不完全的團體,因為它沒有具備完全善盡教育子女天職的一切條件;而國家是各種社團中的絕對的完全團體,因為它具備一切必要能力,以達成它的自然目的,那就是謀求人生此世的公共利益。職是之故,國家須協助家庭,而家庭也唯有與國家合作,才能安全合法地達成自己教育子女的任務。

最後,這第三個團體,就是教會;人藉洗禮而獲得天主恩寵的生命,成為教會的肢體。教會是包括全人類的超性團體,而且本身還是完全的團體,因為她本身具有一切,足使人達到自己的終向,那就是永遠的得救;所以她在自己的地位上,是超群絕倫的團體。

結論是:教育是關於整個人的(教育);人或在本性界或在天主的聖寵境界裏,若要達到自己的目的(宗向),必須同樣適宜地,要屬於這三個必要團體。

註 釋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86   
標 題 概論公教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會議或書信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內 容

[五三]天主把超性地位,祇賦予於教會。教會因此超性地位的雙重榮銜,便高居於其他本性境界任何團體之上,;她所具的教育職權,卓越無比,理由是:

(1)因為教會的建立者,是天主耶穌,曾授予教會至高無上的訓導權威與訓導職司(參閱瑪28/18-20)。這便是教會具有訓導職權的第一個理由。

(2)因為教會是基督的至潔淨配,她藉自己超性慈母的訓導職權,給人天主恩寵的生命,並以聖事及訓誨來滋養並促進他們的超性生命。為此,聖奧斯定說得真對!他說:「凡不願以教會為慈母者,也將不得以天主為父」(De Symb. Serm. IV, ad catech. C.13. P.L. 40,668c)這便是教會具有訓導職權的第二理由。

註 釋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87   
標 題 概論公教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會議或書信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內 容

[五五]為此,教會提倡文學、科學與技術,因為這些學科,為公教(基督徒)教育,為眾人得救,是需要的,或是有益的。教會為了教授各種學科,並為各種學位舖路,也建立自己的學校,自己的學院,並予以支持。(參閱教會法典:Can. 1375)誰也不該妄想:所謂物理(生理)教育,是與教會的慈母訓導無關,因為這與公教(基督徒)教育,可能有所損益…

註 釋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88   
標 題 概論公教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會議或書信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內 容

[五六]此外,教會對自己的眾子女--眾信徒所在的公、私立學校,以及他們在那裏所受的教訓,不指屬於宗教性的,或屬於其他學科範圍的,若與宗教以及倫理訓導有關(cf. Can. 1381s),那就職無旁貸,義不容辭,具有監視整個教育的職權。

註 釋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89   
標 題 概論公教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會議或書信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內 容

[五八]…即使家庭與國家的職權,甚至連那每一國民所有科學、理性與各學科方面,以及對通俗文化的自由促進權利,也完全與教會對這一種職權,吻合無間。因為超性與本性兩種地位,都溯源於天主;祂不能讓他們相輔相成。為此,我們毫不遲疑地宣佈:這就是超性團體(教會)與本性團體(指家庭與國家)和衷共濟淵源;這就是說:教會職權所仰賴的超性地位,不僅不摧毀,不削弱我們上述的種種本性地位的職權,而且,相反地,還該予以提攜,完成;如此超性團體--(教會)與本性團體,各按自己的性質與地位,彼此適當地互補互助,以達成各自的任務…

註 釋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90   
標 題 論家庭對於教育的權利
會議或書信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內 容

[五八]首先,教會與家庭,既非常相仿地都出自天主,則它們的職權,自必奇妙地水乳交融了。[五九]事實上,天主既以本性界的生育能力,直接賦予於家庭,則家庭是生命的根源,因而它就成為教育子女生活的根源,同時它必具有教育的權威,因為權威是秩序的根源…

基此,家庭直接從造物主那裏,獲得教育子女的職責,這也就是教育子女的權利。而且家庭也不能拋棄這個權利,因為這個權利,不但與嚴重的職責,聯合在一起,不能分割,而且還超越任何民團,任何國家的職權之上;為此緣故,世界上任何人,都不得破壞這個權利…

故凡膽敢肯定:教育子女的權是屬於國家而不屬於家庭,而且國家的這個權是絕對的,他們就是破壞家庭教育權的份子,而違背了良十三世的訓示:

「兒子是屬於父親的,還好像是父親人格的一種擴展;要是我們適切地說,則子女們不是由於他們自己,而是由於他們出生的家庭,而成為國家國民的一份子」。(參閱:Leo XIII 「Rerum novarum」:AAS 23*1890-91) 646.)

然而,父母所享有的教育權,並不因此而成為絕對的,獨裁的,因為這個權柄,該完全隸屬於至上的目的,本性的律法與天主的律法才是…

註 釋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91   
標 題 論國家的教育權
會議或書信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內 容

[六二]由於教育的職責,特別是屬於教會與家庭,而其最大的裨益,一如我所見的,則普及於整個的社會,絲毫無損於國家自身的真正權利。因為國家對其國民的教育權,是由於天主的措置。天主是自然界的造主;但祂賦予國家教會職權,不是因為它有父性的名義,一如教會與家庭,而是因為它有權威,以促進公共利益而達成其本身的立國宗旨。

註 釋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92   
標 題 論國家的教育權
會議或書信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內 容

由此可見:教育權,固屬於家,屬於教會家庭,但是所屬的方式,完全不同,即完全按它們各自的宗旨而定。國家的宗旨,在於和平、安定,維護現世公益,而家庭,以及每個國民,就在和平安定的環境下,執行自己的職權,同時要盡今生最大的可能,殫精竭力,來謀取精神與物質雙方面的利益,才是。

[六三]因此國家的權威,具有雙重使命,那就是保護與促進公益。絕不可併吞家庭與個人,而越俎代庖!

註 釋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93   
標 題 論國家的教育權
會議或書信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內 容

職是之故,國家在教育方面,應以自己的法律,不但優先保護基督徒,使他們能以公教的生活方式,教育自己的子女,一如我們上面所提起過的,而且還要保護教會的超性權利使她實施她的宗教教育。凡此種種,不但是國家的權利,而且,更正確地說,還是國家的職責。

同樣,假設父母在物質方面,或在倫理方面無知、無能或無力照顧其子女的教育,則國家在此情形之下,就應負起照顧其子女的職責。因為,按我們上文所說的,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權,不是絕對的,也不是獨霸的,而是隸屬於性律與神律,因而家庭應受教會的權威,教會的判斷所管理,而且,為了公益起見,它也該受到國家的保護和監督。況且,家庭也不是一個完全的社團,因為它在本身,內並沒有完全達成自己任務的一切條件。

註 釋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94   
標 題 論國家的教育權
會議或書信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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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國家的主要職責,一如公益所要求的,是要用各種方法,來促進青年教育與訓育。首先,國家要自動地培植和充實那教會和家庭所興辦的事業,因為歷史業已證實,這種事業,成效卓著;然後,如有教會與家庭的事業,沒有辦或辦得不夠的地方,國家應予以協助,仗它們達成任務。是的,國家亦可建立自己的學校,自己的學院;因為國家的財力,遠勝於其他社團;國家儘可利用它的財力,來供應公眾的需要。「取之於民而用之於民」,這是完全公平的、相稱的事。

此外,國家能夠下令,務使所有國民,一方面都要了解國民的權利,而另一方面,要按各人以及現時代公益的需要,學習科學、倫理、物理學。

但,不消說得,國家在用各種方法,執行自己的任務,促進公私教育訓育的事上,不但要尊重教會與家庭的公教教育權利,而且,還要顧全各團體本身的公義。因此,如果國家如此控制所有的教育機構,強迫隸屬於自己的權下,使家庭在事實上,或在情勢上被迫違反基督徒的良心職責,把自己的子女,送到國家的學校去讀書,那是不合理。

註 釋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95   
標 題 論國家的教育權
會議或書信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內 容

雖然如此,但(教會)並不禁止,國家為了正確處理公務或為捍衛內外平安起見…設立各種學校,以造就公職人才,而以軍事為最;但須自制,切毋有損於有關教會及家庭的權利。這裏我們之所以一再勸告,實有我們不得已的理由。因為,當今之世--國家主義猖獗、放肆、欺騙,開始威脅真正的和平與繁榮--他們往往在他們所謂的「體育」上,過份誇張,竟不顧青年人的體格(甚至連少女們,也不例外,相反了人事的本身性質),一律勒令當兵…雖然,紀律嚴明,氣概雄偉,是保衛國家,維護社會秩序的高貴精神,也是軍人的勇氣表現;對此,我們固無意加以譴責,但我們所願意譴責的,是任何過份的強暴精神…

註 釋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96   
標 題 論國家的教育權
會議或書信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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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但青年教育,而且,任何年齡環境教育,都是與國家社會有關;這可被稱為國民教育。其中一部份,有人亦稱之為積極教育。積極教育,在於公開訓練有關國民,認識有關社會的各種事理,而具有社會感,並訓導國民意志,使之自然而然趨向正直大道。至於消極教育,即使國民預防,禁阻各種逆境的發生。

註 釋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97   
標 題 論性教育
會議或書信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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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不少人,愚蠢而又危險地主張並提倡以他們所渲染的(性)教育為理由,冒昧地說:他們可藉純本性的方法,而絲毫不用任何宗教方面以及虔敬方面的助力,能預防男女青年陷於尋歡縱慾的境地;換言之,他們主張把(男女兩性的)道理,不分性別,不論公私,向男女青年們,講得一清二楚;甚至更糟的,還及時供給男女青年(相處)機會,使他們的心靈-按他們所說的-好像漸漸習慣於男女相處之事,而能抵禦青春的危機。

但在這一點上,這一種人,犯了嚴重錯誤:即他們不承認人性先天的脆弱,也沒有理會到:在我們的肢體內蘊有一種相反我們理智律法的律法,一如保祿宗徒所說的(參閱:羅7/23)。除此以外,他們還冒昧地忽視了這個事實,即據我們天天的生活所知:青年作醜事,比任何人為多;這不是因為他們缺乏(性)知識,而是因為他們意志軟弱,敵不住誘惑,(同時)還由於他們缺少天主的助佑所致。

對於這一個完全困難的事,我們考慮了一切之後,(我們認為);天主既然委托人們,負責教育兒童,則必予以及時的恩寵;他們應及時勸導青年,(躲避罪機);這才是青年們應該採取的預防的措施;也是我公教(基督徒)教師們不能不知的防罪方法…

註 釋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98   
標 題 論性教育
會議或書信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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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種教育青年的方法,也同樣是錯誤的,而與基督徒的訓育,是杆格不入的;那就是普通所謂的「男女同受教育」(Co-education)…(原來)…天主的明智,造人有男女之別,好使男女兩性,在家庭社會中,互相補助,而因男女身體與心靈上的差別,得以適當地結合為一;因此,男女在教育與訓導方面所應主張的;且應予以推行的是:男女應按年齡與環境的不同,加以適當的區別與隔離。而這一種的基督徒明智規定,應該適切地,及時予以遵守毋違!這不但在所有的學校裏,特別對於正在發育的少年教育,能影響他們整個一生的前途,攸關匪淺,故更宜受到注意;而且,在體操與體能訓練上,也不能不予以區別才是……

註 釋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00   
標 題 婚姻為天主所制定
會議或書信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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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一]這是牢不可破,也是不容侵犯的第一基礎,那就是:婚姻不是由人所建立,也不是由人所革新,而是由於天主;這不是由人,而是由於創造人性的天主,由於革新(復興)人性的我主基督的律法,予以鞏固、堅定、提拔。因此,這些律法,無人可隨意更動,即夫妻雙方之同意,也不能予以增損。(1)

註 釋

*(1)參閱:創:一,二七;二,二二;瑪:一九,三;弗:五,二三;脫理騰大公會議*一七九七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概皆錄自:『論婚姻與家庭』安道學社出版--韓山城編譯--(65-96 頁)。 3700-37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01   
標 題 婚姻為天主所制定
會議或書信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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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婚姻本質上,由天主所建立,但人的意願,亦有其極尊貴的一份;因為個別的婚姻,既皆由於男女結合而成,所以,除非男女雙方,自由同意,婚姻決無由成立。這種男女雙方,用以授受婚姻固有權利的、出自意志的自由行為,為成立真正婚姻,如此緊要,竟非任何人世權力所能取代的。(教會法典Can.1081)。不過,這個自由,只限於男女雙方,是否有意結婚,和是否有意與此人結婚而已。但婚姻的性質,完全不隸屬於人之自由(意志);誰若一度結婚,便該服從天主的律法,與隸屬於婚姻本質上的一切特徵。天使博士(聖多瑪斯)論及婚姻的信實與子女時,說:「這些,出自婚姻契約本身,做成婚姻的同意,如果含有違反這些的情事,則該婚姻,並非真正婚姻…」(1)

註 釋

*(1)Sum. Theol.111.Suppl.q.49 a.3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02   
標 題 婚姻為天主所制定
會議或書信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內 容

是故,對這種違反理智和人性的醜惡結合,合法當局有加以約束、阻止並懲處的權利與義務。可是,當談到那出自人性本身的事情時,良十三世的意見,確是不錯。他說:「毫無疑惑,人在選擇生活種類上,有權擇取二者之一:即實踐耶穌基督的守貞勸諭,抑或結婚。任何人為的法律,皆無權奪人們天賦的結婚權利,或以任何方式,阻止人們生育子女,因為這是天主自始建立婚姻的主要原因。『你們要生育繁殖』」(創1/28)。(1)

註 釋

*(1)參閱:Leo XIII, Rerum NOVARUM,15-3-1891,ASS 23(1890-1)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03   
標 題 公教(基督徒)婚姻的好處
會議或書信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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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始敘述真正婚姻的好處是什麼,及其如何偉大之前,我們便想起……聖奧斯定的話來了。他說:「子女、信實、聖事三項好處,便是婚姻所以是好的理由」。(1)。這三項好處,何以應被稱為教友(基督徒)婚姻全部道理的總樞,聖師自己曾非常清晰地加以聲明,說:

「『信實』」使人不同婚姻以外的男或女結合;「子女」,要人恩愛地予以接受,寬厚地予以撫養,虔敬地予以教育;「聖事」,則使夫妻不得離異;離異後,即使為了子女的緣故,也不得另娶或另嫁他人。這是婚姻的準則,用以點綴本性的生育,和制止性慾的跋扈”……(2)。

註 釋

*(1)De bono conjugali,c.24 32;P.L.40,394 D

*(2)De Genesi ad litteram,IX,c.7 12; PL,34,397D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04   
標 題 婚姻的第一好處:子女
會議或書信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內 容

所以,子女在婚姻好處中,位居首席。誠然,人類的創造者,由於本性寬仁,主意要人作祂傳生人類的輔助者。故當祂在地堂裡建立婚姻時,已向原祖,並透過原祖,向未來所有夫妻們說過:「你們要生育繁殖,遍佈大地」(創1/28)。

註 釋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05   
標 題 婚姻的第一好處:子女
會議或書信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內 容

此外,教友(基督徒)父母應該了解自己的使命,不是限於為這世界保存人類並陶冶出任何種敬禮天主者,而是為了給基督的教會,產生子民,繁殖「聖人的同胞和天主的家人」(弗:二,一九)而使天主的百姓與敬禮救主的人,日益增多。固然,信友(基督徒)夫妻,雖說本身已經聖化,但不能將其超性生命,通傳於子女;而且,本性的生育,已成為原罪遺毒傳予子女的所謂「死亡」的途徑;然而,在某種方式下,他們仍能有份於地堂裏的原始婚姻;因為他們有權將其子女奉獻於教會,使這多產的母親,產生天主子女的教會,以聖洗聖事,將他們再生於超性的義德,使之成為基督的肢體,有份於不死的生命,以及吾人所渴望的永福的繼承人……

婚姻的好處--子女--,並不因生育子女而告完成,還該予以他們應受的教育……

註 釋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06   
標 題 婚姻的第二好處--信實
會議或書信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內 容

如上所述,信實是聖奧斯定所說的婚姻第二好處。信實要夫妻互相忠實於履行其婚姻誓約。這個誓約,是由天主律令所准定的。因此誓約,夫妻祇對其對方負有義務:因係義務,故一方不准拒絕他方;因係祇對其對方負有的義務,故不准施之於任何其他人。此外,凡違反天主律令及夫妻信實之事,是決不能被許可的,即夫妻之間,亦不得如此行事。

因此,信實的第一要求,便是婚姻絕對的單一性;這是造物主對原祖父母的婚姻所欽定的法令。因為天主願意他們的婚姻,實現於一男一女之間。雖然以後,至高立法者天主,曾暫時將這原始的法令,稍加放寬,但無可置疑的是:婚姻的單一性,已由福音法令,全部恢復到舊日的完整而舊日的寬免,已被撤銷。基督的聖言,以及教會永恒不變的教訓和作風,便是這事明證……

註 釋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07   
標 題 婚姻的第二好處--信實
會議或書信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內 容

而聖奧斯定,曾很適當地稱此婚姻信實,為「貞操的信實」(Castitatis fides).(Debono conj.c.24 32;PL.40,394D)。這貞操的信實,因了極卓越的夫妻愛,使一變而為比較容易,比較甜密,比較崇高的責任。而這夫妻愛,深入到婚姻生活的各種任務,並在基督信徒的婚姻裡,居於高貴的首席地位…

為此,我們所講的愛,不僅建築在很快消失的肉情的偏向和甜美的言語上,而且,還奠基於由衷的情感和以事實的依據的愛情上,因為”愛情的鐵證,是行為的實踐”(S.Greg.I.M. Hom.30,in Evang.ad Jo.14,23-31,n.1;PL.76,1220)

再者,夫妻愛不獨包括在家庭生活的互助上,而且還該延伸到靈修生活上;即夫雙方應特別互相協助,來促進內修生活,並予以完成,使雙方的品德,因了同居共處,而日益進步;而以愛德為主,因為「全部法律及先知,都繫於這條誡命上」(瑪:二四,四O)……

夫妻互助協助,促進內修,彼此鼓勵,成全自己。根據「羅馬要理書」(Catechismus Tomanus,P,c.8,Q.13)可以正確地被稱為婚姻的首要原因及理由,祇要不是把婚姻,嚴格地看作專門生育並教育子女的組織,而是廣泛地視婚姻為男女二人終生同居共處的社團,就好了。

註 釋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08   
標 題 婚姻的第二好處--信實
會議或書信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內 容

最後,家庭因夫妻愛的鎖鏈得以穩固之後,還該使那聖奧斯定所講的「愛的秩序」,欣欣向榮。這秩序是這樣的:丈夫是妻子和子女的頭,妻子應爽快地,由衷地服從丈夫。這是聖保祿所囑咐的;他說:”你們作妻子的,應當服從自己的丈夫,如同服從主人一樣;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弗:五,二七)

註 釋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09   
標 題 婚姻的第二好處--信實
會議或書信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內 容

這種服從,並不否定,亦不取消婦女為人的尊嚴,以及為妻為母為伴侶的高尚職務所應充份享有的自由;這也不強迫她服從丈夫任何意願;更不命她服從那也許違反理智,或與妻子地位不相宜的命令。而且,人們也不得視妻子為法律上所謂未成年人--蓋未成年人,因了缺乏成熟的判斷力,或因對人對事的無知,普通(法律)不准他們自由行使其權利。不過,這祇禁止妻子,有礙家政的過度放任,禁止在這家庭的肢體上,心首異處,使家庭遭受嚴重損失,或使之瀕臨毀滅的危險。如果丈夫是頭,則女人是心;正如丈夫在治理家政上,執著牛耳,同樣女人在愛情上,不但能夠而且也應該獨佔鰲頭,才對。

妻子服從丈夫的程度、方式,因人、地、時的不同而有異;若丈夫有虧職守,則妻子應起而代之,治理家政。但由天主所建立的家庭組織,及其所奠定的基本法令,無論何時何地誰也不得予以推翻或觸犯。

關於夫妻之間的秩序,良十三世在其「玄妙莫測」通牒中,很明智地說:「丈夫是一家之長,…而天主的愛,永久應是他們職務的調協者」[*3143]。

註 釋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10   
標 題 婚姻的第三項好處--聖事
會議或書信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內 容

可是,基督信徒的婚姻,集諸恩澤之大成;它因這第三項好處,即因吾人根據聖奧斯定所稱的聖事,而倍加圓滿與充實,這聖事含意,是指婚姻鎖鏈的不可拆散性,和婚姻契約為基督所祝聖,所提昇為聖寵的有效標記。

首先,基督曾力言婚姻契約的不可拆散性。祂說:”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予以拆散”(瑪:一九,六);又說:”凡人休了自己的妻子而另娶,是犯姦淫;凡娶他人所休者,也是犯姦淫”(路:一六,一八)

[五五一]聖奧斯定肯定:婚姻的好處--聖事,便在於婚姻的不可拆散性。他明明地說「聖事要夫妻不得離異;離異後即使為了子女的緣故,也不得另娶另嫁」(De Genesi ad litteram IX.c.7 12;PL.34,397D)。

註 釋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11   
標 題 婚姻的第三項好處--聖事
會議或書信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內 容

雖然婚姻不可拆散性的程度,並非每種婚姻,完全相同;但一切真正的婚姻,都是不可拆散的。蓋天主所說:「天主結合的,人不可予以拆散」的話,是指原祖的婚姻--即指後世一切婚姻的原始模型--而說的;所以,這句話理應對一切真正的婚姻,都是有效的……

註 釋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12   
標 題 婚姻的第三項好處--聖事
會議或書信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內 容

[五五二] 雖然,這個律令有極少數的例外,就如外教人的純本性婚姻,或基督信徒之間的未遂聖事婚姻(matrimonium ratum sed non consummatum);但這些例外,不是屬於人的意志,也不是屬於人世間任何權力,而是出於天主的律法。而這律令的衛護者與解釋者,則只是基督的教會。不過,無論如何,亦不拘為了什麼理由,這個例外,決不可能適用於既遂的聖事婚姻。因為在既遂的聖事婚姻裡,夫妻誓約,完成得充份十足,故依照天主的意旨,其鞏固性與其不可拆散性,非常堅強,致使人世間任何權力,都沒有拆散它的可能。

若我人有意對天主這種意旨的內在理由,敬謹地加以探究,則這理由,在基督信徒之間的婚姻奧秘意義裡,不難找到。蓋這奧秘意義,在信徒既遂婚姻裡,實現得最充份,最完全,一如我們自始援引過的,保祿致厄弗所人書中,曾經指出,信友的婚姻,將基督與教會的結合,表現得極其完整。他說:「這聖事是偉大的,我是指基督和教會說的」(弗五,三二)基督生活一天,教會在基督內,也就生活一天;即他們之間的結合,永遠不能分離……

註 釋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13   
標 題 婚姻的第三項好處--聖事
會議或書信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內 容

[五五四] 婚姻的好處--聖事,除了用不可拆散性,使信友婚姻絕對鞏固外,還包括更美妙的恩澤。而「聖事」二字,很正確地指出這些恩澤。那「創立並完全聖事的基督」,(參閱:*1799,C.Trid.)曾將其信徒的婚姻昇格為新約裡的真正聖事。這對信友(基督信徒),並非空洞的言詞,因為事實上,基督曾使婚姻成為一個特殊的,內在聖寵的標記與泉源;而此聖寵,便成全了本性的夫妻愛,增強了婚姻的單一性和永久性,而使夫妻成聖。(參閱:*1799)

況且,基督既把基督信徒婚姻的合法同意,定為聖寵的標記,故聖事與基督信徒的婚姻,便如此緊密地連結起來,竟致基督信徒之間的真正婚姻,不能不是聖事了……(教會法典1012 12)

註 釋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14   
標 題 婚姻的第三項好處--聖事
會議或書信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內 容

原來,這件聖事,為沒有阻礙的人,不僅增進超性生命固有的本質--寵愛,而且,還加賜其他恩惠;如:為善的默感,聖寵的增長,本性力量的加強與成全,使夫妻不僅在理智方面,領悟有關婚姻的地位,宗旨及其一切任務,而且,還對這一切任務,感到與趣而堅持,有效地予以實踐與完成。最後,這聖事還賦予夫妻,獲得寵佑的權利;一旦他們為克盡他們本地位的任務上需要寵佑,他們就會得到它。

註 釋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15   
標 題 妄用婚姻的權利
會議或書信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內 容

[五五七] 這些禍惡的主要根由,在於他們揚言:婚姻不是由人性的創造者─(天主)-所建立,也不是由基督提昇為真正的聖事,而是由人所發明的……由這些意見的支持者所推演出的結論,亦可瞭然於這些邪說的為害無窮。因為既然維護婚姻的律令、典章、習慣僅僅淵源於人的意志,那麼,它們自然可以,且亦應當附屬於人的意志了;所以可以,且亦應當按人之好惡和情劫的變遷而被立定而被更動,而被廢除了。同時,既然唯有生殖機能淵源於人性,則生殖機能,自然較諸婚姻本身更為神聖,而其活動範圍,自然也要更為擴大了…甚至還有些人,為了迎合現代潮流,便幻想出幾種男女結合的新款式;他們還想使這些新款式成為婚姻的新種類;其中有暫時的,有試驗性的,也有友好性的婚姻。同時他們還替這些不倫不類的結合,爭取正式婚姻的充份權利,只把婚姻不可拆散性與生育子女兩項除去;即:除非雙方日後將這不三不四的同居,變作正式婚姻,(他們儘可自由離異) ……

註 釋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16   
標 題 妄用婚姻的權利
會議或書信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內 容

首先是有關子女的謬論:竟有許多人,膽敢稱子女為婚姻的負擔;他們要夫妻不以正當的節慾(正當的節慾,在夫妻雙方同意之下,本是許可的),而以相反本性的行為,來阻止子女之出生。他們想使這種罪孽,成為合法的理由:即有人認為,這是他們因為厭惡子女,妄想脫卸義務,專圖快感;有人則說:他們無力節慾,並為了自身、母親以及家庭困難,無法容忍子女出生。

但任何理由,即使是很重大的,也不能使一種本質上相反本性的事,變為合乎本性的正當行為。夫妻行為,本質上,既為生男育女,則人在舉行該行為時,若故意剝奪其自然效力和功德,那便構成內在的,反本性反倫理的不道德行為,醜惡孰甚!

這無怪乎按聖經所載:天主深深痛恨這種可惡的孽行,有時竟處以死刑。就如聖奧斯定所說的:「倘有避孕情事,連同合法妻子所行的房事,也是違法的醜行。昔猶達之子難奧南(ONAM)即因此而為天主所處死”(Cf.Gn.38-8-10)。(Aug.De adulterinis conjugis ad pollentium . .c.12.PL.40[1887]479B)。

註 釋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17   
標 題 妄用婚姻的權利
會議或書信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內 容

這是教會自始就宣講的,從未中輟過的道理。近竟有人明顯地背棄這個道理,主張對於這一點,應隆重地來一個新說法。但是,天主既以訓誨萬民與衛護倫理道德完整的任務,委諸教會,茲逢世風靡爛之秋,我們為了保持婚姻的聖潔,不為醜惡所玷污,並為了表示教會代表天主起見,不得不大聲疾呼,從新宣佈說:「如人在運用婚姻時,故意阻止該行為所有孕育生命的自然效能,便犯了反神律,反自然律的重罪」。

我們特以我們的至高權威,及對人靈的關懷,告誡聽告解以及管理信友的司鐸(神父)們,千萬別讓所委於他們照料的信友,對這條極其嚴重的神律,有所誤會,尤其是司鐸本人,不該受這邪說的影響而曲予遷就……

註 釋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18   
標 題 妄用婚姻的權利
會議或書信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內 容

[五六一] 教會亦知道清楚:多次夫妻一方,本不同意對方違反秩序的行為,祇是為了十分嚴重的理由,不得不予以容忍。這樣的人,並非在「做惡」而是在「忍惡」(pafi potius quam patr are peccatum)。如果他不忘愛德誡命,力阻對方的惡行,則他本人,並沒有犯罪。同樣,那些因了年邁或其他自然原因而不能生育的夫妻,如果他們正當地,合乎本性地運用婚姻權利,則誰也不能說他們所行的,是違反自然秩序。因為婚姻和合法的性行為,除首要宗旨外,還有其次要宗旨,如:彼此扶助,培養愛情,滿足性慾等等。夫妻若有意達成這次要宗旨,那是許可的;只要他們不損及性行為的內在本質,適當地指向首要宗旨,那就無罪了……

但應予提防的是:別讓那不利的外在條件,轉變為更不利的內在錯誤。任何困難,不能廢除天主所禁止的,根本不道德的行為禁令。其實,夫妻在任何環境下,常能忠實地履行自己的義務,保持婚姻的聖潔而不為邪惡所污損。(以下所印證的見:脫理騰大公會(*1536)以及對羊森異端的懲罰條文*2001)。

註 釋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19   
標 題 論墮胎
會議或書信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內 容

[五六二] ……這裏,我們還該提及另一種的滔天罪孽,那就是:在母胎裏謀殺子女生命的惡行。但有人竟以為:這是許可的,父母可隨意墮胎;有人則說,這是不許可的。不過,若有特殊理由,如所謂醫藥需要,社會需要,優生需要時,那就成為許可的,至於國家有關殺害胎兒的刑法,上述二種人,一致要求國家,予以承認並宣佈:凡有他們所支持的在上述需要時,則墮胎不受刑法的約束。甚至有人還要求國家協助,進行這種殺人的手術,而尤其痛心的是:在某些地區,如眾所週知,已多次這樣實現了!

註 釋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20   
標 題 論墮胎
會議或書信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內 容

關於所謂醫藥需要,可敬神昆們,我們曾已說過,我們如何同情那些為了克盡本性任務,甘冒健康的重大損害,甚至害及生命的母親;但是,那裏可以找到一個可以直接殺害無辜的相當理由呢?(當然)這裏所談的,正是直接的「殺人」;無論所受殺死的,是母親或是她的子女,都是違反『毋殺人』的神律與自然律的,這二者的生命,同樣神聖的;對任何人,就是國家,也不可能具有毀滅他們生命的權力。蓋國家殺人的權力,只可引用於作奸犯科者,決不可引用於胎兒身上,也不得引用「為合法自衛,可以格殺行兇者的權利」,因為誰能說胎兒是兇手呢?至於所謂「極端危急時的權利」,也不可用來直接殺害無辜者。但設法使母子兩全的,具有道德感,具有醫藥經驗的醫師,確是值得令人稱道的。反之,凡藉治病的美名,圖謀殺害二者之一的偽裝慈悲的醫師,則是極端辱沒醫生的崇高使命者……

註 釋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21   
標 題 論墮胎
會議或書信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內 容

至於所謂「社會需要」與「優生需要」,在道德許可的方式下,並在適當的範圍內,不但可以,且亦應當予以注意。但若以格殺無辜來滿足這些需要,則是荒謬的,違反天主律令的,保祿宗徒說:『…我們不可去作惡,為得到善果……』(羅3/3)。

註 釋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22   
標 題 論結婚權利與絕育問題
會議或書信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內 容

[五六四] 有些人士,對優生宗旨,過份焦慮:他們不僅給人們出好的主意,以增進他們未來子女的健全精力,-(這本是合乎正確的理智)─而且,竟然將優生宗旨,置諸其他更崇高的宗旨之上。他們主張:凡因遺傳關係,預料將產殘廢缺陷子女的人們,國家應利用權力,不准他們結婚;即使他們有資格結婚,國家也該予以禁阻。不但如此,他們還想以法律來強迫這種人,接受那剝奪生殖機能的手術。他們如此行事,並非有意使國家引用刑法來懲處罪犯,或為預防犯未來的罪行,而是想賦予國家從未有過,且也依法不可能有的權力。

事實上,他們如此行事,是因他們忘記了家庭比國家更為神聖,以及人生目的,並不是為此現世現時,而是為那天堂永福。對那些本有資格結婚,而揣測他們無論如何,將不免產生殘廢子女的人們,住住祇有可勸阻他們結婚;但若他仍要結婚,則(國家)亦不能因此而科以罪名。

蓋執政者對國民肢體,沒有任何直接權力。若不是為了國民干犯法紀,罪有應得,則國家得直接損害或觸犯國民肢體的完整;即使為了優生或其他原因,亦不得例外……

註 釋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23   
標 題 論結婚權利與絕育問題
會議或書信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內 容

此外私人(個人)對自身的肢體,除了用來為達成其自然宗旨外,就沒有其他權力。人決不可自毀其肢體,或自使其肢體殘廢,或以其他方式,使自己失卻自然機能。但若為了保存全身,那就得例外了。這是基督教會的道理,即以本性理智的眼光看來,也是昭然若揭的。

註 釋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24   
標 題 論離婚
會議或書信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內 容

[五七二] 但最有礙婚姻達成基督所渴望的革新與成全者,是日趨於輕而易舉的離婚;尤其是一批偏袒於新外教主義的人們,不顧事實上所有的不幸結局,日甚一日地向著婚姻不可拆散制及其有助於執行此制的法令,大舉進攻,企圖爭取離婚合法化,而制定那遷就人性的法律,來取代那老朽的律法……

[五七三] 可是…與這些謬論對立的是:「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得予以拆散」;那麼,這個拆散,還是絕對無效的。就如我們多次引證過的,那基督親口說過的:「誰休掉自己的妻子而再娶,那是犯姦淫;誰娶別人所休掉的,那也是犯姦淫」(路16/18)。同時,基督的這句話,是指所有的婚姻而言,即所有本性的合法婚姻,也都包括在內;即一切真正婚姻,都不可予以拆散。私人的好惡,以及人世間的一切權力,都無力拆散這婚姻的鎖鏈……(1)

註 釋

*(1)+2251-2252 Decr.s.off. 21-3-1931(Ecwcatic set theoric eugenica)從略:(steriligatio):Rd.Cit. in* 3788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25   
標 題 教會對社會與經濟方面的權威
會議或書信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內 容

[一九O] 但在解釋這些(社會與經濟)問題以前,該把良十三世明朗堅定的原則,先予以確定:在社會與經濟問題上,我們具有以至高權威判斷的職權。(1)誠然,教會職權的領域,非在引導人們,僅僅嚮往轉眼即逝的暫福,忘卻在引領他們追求永遠的真福;而且,無正當理由而忙於俗務,教會反認此為錯誤。(2)可是它決不能放棄天主所賦予的職責,即在一切有關道德規律的事件上,教會當行使其職權;但在技術方面,它不是專家,也沒有這樣的使命;但我們該保衛天主所交付我們的真理,對一般的道德規律,我們負有宣揚、解釋、勸勉、督促人們予以遵守的重大責任。所以無論社會或經濟問題,凡與道德規律有關的,都該服從我們至高的裁判。

雖然,經濟學和道德規律,各在自己的範圍內,應用各自的原則,但說經濟和道德,是截然兩件事,各不相關,那是錯誤的。

註 釋

*教宗為紀念良十三所頒發的『新事』(Rerum novarum)通牒四十週年,以重伸該通過的各項原則(AAS 23 (1931)190ss)。中文譯本--節錄《論社會問題》,沈鼎臣與同文都合譯,安道社出版78-107頁)。

*(1)Cf. Rerum Nov. N.13.Ass 23(1890 91)647 Leo XIII Acta[Rom]11 107

*(2)Pius XI Litt.ency.」Ubi arcano」23 12 1922 )Aas 14 [1922]69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26   
標 題 論私產權(所有權)
會議或書信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內 容

[一九一] …首先應認為確切不移的,是:無論良十三世,或是那些在教會領導和指示下施教的神學家,不否認或懷疑,所有權的雙重性質,即那關於個人的,名之為個人性的,那關於公益的,則名之為社會性的。他們常常異口同聲的斷言:私人所有權是由於(人)性,更好說是由於造物主自己賦予人類,使人們藉以供應自己及家庭的需要,而達到祂為人類大家庭的使用而創造財富的目的。但這一切,除非人遵守正直確定的秩序,那是無法辦到的。

因此,人該謹慎留意那可能觸到的雙重暗礁;因為如果財產權的社會性質及其公共性質,一經否認或予以縮小,則人必倒向或靠攏那普通所謂的個人主義;同樣,財產權的私有,及其個人性質,一旦受到擯棄或受到削弱,則人必趨向集體主義,或至少會受其謬論的污染……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1)Cf. Rerum Nov. N.13.Ass 23(1890 91)647 Leo XIII Acta[Rom]11 107

*(2)Pius XI Litt.ency.」Ubi arcano」23 12 1922 )Aas 14 [1922]69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27   
標 題 論私產權(所有權)
會議或書信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內 容

-[有關所有權的責任]-既然關於所有權及其附帶的責任,起了爭論,我們就該擬定一個範圍,把良十三世所宣佈的「私產權有別於財產的使用權」一點作為先天的根據,聖善地尊重私產權的劃分,不准越出自己的私產權,而侵犯他人的權利,乃是所謂交換正義的昭告;至於業主應善用其財產權,那是屬於另一種德行,也是「法律無權強承」的責任,也絕不屬於交換正義的範圍。(見「新事」通牒二十二節)。因此,有些人宣言:財產所有權,自行消滅或應被裁撒,那更是違反真理的說法…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28   
標 題 論私產權(所有權)
會議或書信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內 容

[一九三]-[國家對私產權的權力]-的確,從我們所說的,所有權的個人性與社會性上,可以推知人們在這個問題上,不該專顧自己的私利,還該兼顧公共的福利。環境要求時,且在自然律法沒有清楚的規定時,國家當局,便能分別規定這些責任。因此,國家在考慮了共公利益真正的需要而注意到自然律與神律的指示後,得慎重地規定:私產所有人,在自己私產的使用上,什麼是許可的,什麼是不許可的。良十三世,也曾明智地說過:「人類可由自己的勤勉和民眾公認的準則來劃分清楚」(「新事」通牒N.7.)……但很明顯的,國家不能專橫地行使其職權。財產私有財產繼承的自然權利,該永恒地予以保持完整,而不該予以侵犯,更不能把它廢除。「因為人類先於國家」,而且「無論在思想上,或在事實上,家庭的共同生活,也先於國家的組成」[見新事通牒N.7.與N.10]。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29   
標 題 論私產權(所有權)
會議或書信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內 容

[一九四]-[關於多餘收益的責任]-除了寬裕合宜的生活供應外,所不再需要的多餘收益,不能完全讓人任意揮霍;相反的,聖經及教父,常以最明朗的言詞,懇摯地指示富人,應遵守慷慨大方、樂善好施、興辦善舉的嚴重訓誡。

把豐富的多收益,用於興辦那使勞工有更多機會的賺錢事業,只要這些事業,志在謀致真正有益的生產,便可算是光明的與適合時代需求的,且具有慷慨之德的事業。這理論,是從天使博士-聖多瑪斯-的原則中,推論出來的。[見神學綱要,二之二,一三四題]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30   
標 題 論私產權(所有權)
會議或書信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內 容

-[獲得所有權的名義]-最初的所有權,是由佔領無主的事物,或由勤勉,也可說由於施工而獲致。這可從歷代傳統以及我們前任教宗良十三世的理論,予以證明。不管有人提出任何反對,佔領無主事物,總是無損於任何人的權利,至於人用自己的名義,來勤勉操作,若人以此行動,使事物有了新的形式,或增長了它的價值,則僅此一點,已夠把所有的成果,判歸那勤勉操作的人了。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31   
標 題 論資本與勞力
會議或書信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內 容

勞力的性質,則迥然不同,因它受人雇用,在他人的資本上工作。對於勞力,良十三世的說的話,非常切合。他說:「國家的財富,完全是由工人的勞力而產生出來的」(新事通牒N.27)……因此,除了在自己的資本上,實施自己的勞力者以外,其他凡用別人的勞力,或用別人的資本者,應該互相聯合,因為二者缺一,就什麼也不能完成……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32   
標 題 論資本與勞力
會議或書信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內 容

-[公平分配的原則]-…勞資雙方,應該接受我們前任的忠告,即:「土地雖已分給私人,但仍供大眾公用」(新事通牒N.7)…因此,那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不斷擴大的財富,應該依照良十三世所贊許的,在顧及大眾公共利益的條件下,被分配給各個人以及人類的各階層;換言之: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應該受到保障。憑這種社會正義律令,任何階級,不得拒絕另階級,分享所得的利益。因此,若有錢階級毫無顧忌的把全部利益,據為己有而使工人一無所得,並認為這在處理自己的財產上,是一種正當的措施,那是違反社會正義的律令。但若工人為了公道,嚴重地受到損害而燃起怒火,並太傾向於爭回他們所承認的唯一權利,要求凡他們手工所造成的利益,都該歸於他們,因而對一切不因勞動而獲致的收益或生產,不管任何種類,也不拘在人類共存上有何貢獻,一概加以攻擊,並主張予以廢除,而其唯一理由,便是因為它們是不勞而獲的,那麼,這樣行事的工人,也同樣違反了社會正義的律令。

更有甚者,他們在這樣的主張上,愚蠢而不當地濫用聖保祿宗徒的話,說:「誰若不願意工作,他就不應當吃飯」(得後3/10)。因為宗徒的這句話,是指那些能夠工作,也應該工作而不願工作的人們。宗徒也教訓我們,應勤勉地利用時間,以及體力和精力,俾能照應自己,而不致加重他人的負擔。但宗徒決不說,勞工是謀衣食,求生產的唯一名義…(參閱:得後3/8-10)。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33   
標 題 論公道的工資
會議或書信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內 容

[一九九]-[工資就本質而論,並不是不公道的]-首先應注意的是:有些人宣稱,勞工契約在本質上,是不公道的,因此社團契約,應取而代之;他們這樣的說法,非常不合理的,且對我們前任教宗,形成惡意的誹謗;蓋他的通牒(或譯通諭),不但承認這種「工資契約」(Salariatum),而且還長篇大論的指出這種契約,應該迎合公道的標準。(De Salariatu cf. Rer. Nov. N.34)。

在目前人類社會生活狀況下,如果社團契約,在其可能範圍內,對勞工契約加以某種調節,則我們認為:這是值得推崇的,因為人們已開始多方試用上述社團契約,使勞資雙方,都能獲致不少利益,這樣,工人和職員們,成為股東和經理的夥伴,或可分享一份盈利。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34   
標 題 論公道的工資
會議或書信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內 容

[工資的公平比率]-公資的公平比率,不但憑一個因素,而該憑多數的因素來予以計算。良十三世已用這些話予以說明。他說:「要確定公道的工資,還有許多問題,應加以考慮」。(新事通牒N.17)。

-勞動的個人性及其社會性-

我們應注意:凡是勞動,尤其是由人雇用的勞動,正如財產一樣,除了本人的或說個人的性質以外,還有一種社會性質;這是不難瞭解的,因為除非真正存在著一個社會性的有機團體,除非勞動操作,能受到社會在法律的保護,除非各種唇齒相依的職業,能彼此互相融洽,互相輔助,更重要的,除非智力、資本、勞動三者聯合起來,共成一體,則人類的能力,便無從產生碩果。因此,若把勞動的社會性及其個人性,置諸腦後,那就不能公道地衡量其價值,也不能予以公平的報酬了。

[應予顧全的三點]-從人類勞動的本質裡所含雙重內在的特性,產生了調整和釐定工資的重要結論:(1)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1) 下接3735-373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35   
標 題 論公道的工資
會議或書信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內 容

-(a.工人及其家庭的瞻養)-第一點,給予工人的工資,應相等於他自己及其家屬的瞻養(見「聖潔婚姻」通牒一二三節)。有些家庭的其他成員,也各盡自己的能力,共同操勞,補助全家日常的開支;這原也是合理的,尤其在農村家庭和手藝人,以及小商人的許多家庭中,都可見到這樣的情形;但濫用稚齡兒童和力弱的婦女勞力,那就不合理了。特別是家庭主婦,應該在家裡,或住宅的周圍,操勞井臼,料理家務。最壞的,也最該竭力予以掃除的時弊是:家庭主婦為了丈夫工資的微薄,被迫放棄家務,尤其是放棄教育子女的天責,而走出家園,去幹賺錢的手藝。所以我們必須竭力倡導,使家長獲得相當豐厚的工資,能適當地供應全家的普通要需。也許在目前的社會環境中,不能隨時實現這種辦法,但社會正義要求,即予以倡導調整,使每個成年工人,都能獲得那樣的工資…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36   
標 題 論公道的工資
會議或書信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內 容

[二O一]-(b.應顧及工廠企業的經濟情況)-(第二點)-在調整工資上,還得注意(工廠)企業及其業主的(經濟)情況。因為誰若要求過高的和企業不能負擔的工資,而導致企業破產,並連帶的還使工人遭殃,那是不公道的。但若企業因著疏忽而進行遲緩,或因忽略技術以及經濟的發展而導致獲利不厚,那就不能被認為一個減低工人工資的正當理由。若企業本身的經濟力,到了不足支付工人公平工資的地步,或為不公道的負擔所壓迫,或不得不以低於公道價格,出售產品,那麼,那些擾亂企業的人們,正是罪大惡極的。因為正是他們剝奪了工人的正當工資,使工人困於急需,不得不接受那些低於公道的工資了。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37   
標 題 論公道的工資
會議或書信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內 容

-(c.工資應不妨礙公共福利)-(第三點)-最後,工資的調整,受著公共經濟的節制。以前我們業已申述過:工人和職員們,若把供日常需要以外所餘的工資,積蓄起來,逐漸積成一個小小的資產,那麼,他們對於公共福利,大有貢獻。還有很重要,很該予以注意的一點:即在我們時代裡,最要緊的,是使那些能夠工作而且也願意工作的人們,都有工作的機會…

所以誰若為了自己的私利,過份壓低或過份抬高工資,而把公共利益,置諸腦後,那是不合社會正義的。蓋社會正義的要求,是:盡其可能,在人心意與志趣的融合下,把工資訂得如此,使更多人,能出賃他們的勞力,而獲得相稱於維持生活的利益。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38   
標 題 論社會秩序
會議或書信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內 容

[二O三]-這是真實的,歷史也清楚地予以証明了:由於環境的變遷,以前由小組織即可完成的許多事,如今卻非由大組織(大機構)來完成不可。但這正如由個人的努力和技巧所能完成的事,從他們手裡奪過來,交給團體去幹,那是不合理的;同樣,那較小與較低的團體所能勝任的事,讓給那較大較高級的團體去作,這也是不公道的;同時,這對正當秩序,也有重大的損害和困擾。這是一條屹立在社會哲學上極重要的,不可動搖的,也是不能變更的原則;因為國家的一切行政,因它本身的意義和性質,應該輔導社會機構中的每一個肢體,決不能予以摧毀和淘汰…

因此,政府當局,應該全心深信:在各種組織之閒,越是完美地保持等級的秩序,遵循輔導原則,則國家的權威和效能,也越是尊嚴,越是卓越,而國家本身,也越是幸福,越是安樂。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39   
標 題 論社會秩序
會議或書信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內 容

〔二O四〕-〔階級的和諧〕-〔剷除階級鬥爭〕-…現在的事態是這樣的:人們雇用和出賃勞力。而在所謂勞動的市場上,分成兩派,或說分成兩支隊伍;這兩支隊伍的鬥爭,把勞動市場,變成互相敵對的陣線,與劇烈交攻的戰場。誰都知道:這是驅策全人類走向毀滅邊緣的極大禍害,應迅速予以補救才是。

但是完善的救治,非先從中剷除敵對情緒,改組社會機構不為功:正如聯合鄰近居民,組成一個城市,那是自然的趨勢,同樣,致力於同一手藝成同一職業的人地(不管他們在經濟或其它方面,有何差別)-大家建立一個協會,或一個某社團,這也是自然的趨勢。這些享有本身固有權利的社團,雖沒有國家那麼重要,但許多人,都慣稱之為自然團體…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40   
標 題 論社會秩序
會議或書信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內 容

〔二零五〕-結社(團)的自由-正如城市居民,往往為了各種不同的目的,組織各種社團,每個人都有參加或不參加的自由權;同樣,操同一職業的人們,為了要達到他們在職業上的目的,也可在他們之間,組織同樣的自由團職:人類的自由權,不僅在乎組織私人性質的團體,而且,他們也有權自由選擇他們認為可以達到其它團體的預定且的的方式和法規。(cf, Rer. Nov. N. 42)同樣,我們應該肯定: 每人也有權利自由建立那超越他們職業範圍的團體。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41   
標 題 論社會秩序
會議或書信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內 容

-〔應恢復經濟的領導原則〕-還有跟前面極有關係的一點,應予以注意:正如人類社會的統一,不能建立在階級鬥爭上;同樣,真正的經濟秩序,也不能放任各國勢力的自由競爭:自由競爭,雖在某種範圍內,也許是正當而有益的,但決不能領導經濟制度;這一點,僅就邪惡的個人主義精神的臆說實現以來所生發生的事件,便足夠予以証明了;近來取代自由競爭的經濟獨霸,更不能負起領導責任,因為鹵莽的暴力和激烈的活動,如要使它有益於人類,便該使它受強力的約束的謹慎的管制;但約束和管制,不能由它本身來實施;所以必須尋找更卓越更尊嚴的原則,來堅決地,嚴厲地予以制裁。這些原則,無疑的是:社會正義與社會友愛…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42   
標 題 論社會主義
會議或書信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內 容

〔二一五〕:我們本著慈父的關懷…特別闡明如下:社會主義,或就它的學說而論,或就歷史事實而論,或就它的活動而論,如果仍然是社會主義,雖然在我們所指出的事件上,已向真理和公義遷就了一些,但與天主教的教理,仍然是不能符合的,因為它對社會的看法,與天主教的真理,是完全相反的。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43   
標 題 論社會主義
會議或書信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內 容

[社會主義與基督教教義,完全杆格不入的]-因為依照天主教(基督宗教)的教義,人類生存於世,具有社會的天性,為使他在社會中,在天主安排的權威下生活著,應盡力培養並發展他的天賦,來讚美光榮他的創造者,並該誠實地善盡他的工藝或別種職業的責任,使能獲享現世和身後永恒的福樂。

社會主義則不然,它對此個人和社會的最高目的,或茫然無知,或漠然不顧; 它祗以為人類社會的建立,專以單純的物質利益為目標而已…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44   
標 題 論社會主義
會議或書信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內 容

〔二一六〕 〔公教徒-教友-與社會主義者對立〕社會主義像其他邪說一樣,雖也承認一部份真理。(對於這點,教宗們從來沒有加以否認過)。然而對於人類社會,他們持有與真正的天主教教義水火不相容的一套特殊學說。所謂宗教社會主義,或天主教社會主義,仍是一個矛盾的名詞;因為任何人不能是忠實的天主教徒,同時也是名符其實的社會主義者…

(1)

註 釋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1)Lett. Ency. Lux veritatis . 25.Dec. 1931-良十三世論聖母為天主之母時,曾印証過。參閱…32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48   
標 題 利用安全期避孕
會議或書信 懺悔聖部的覆文--公元一九一六年六月三日
內 容

按最近奧期諾(Ogino-Knaus) 學說:婦女在一定時日內,不能受孕。是以,夫妻為了嚴重理由,願意用正當的方法避孕,他們便雙方同意,衹在不能受孕的時日內,享用婚姻權利。試問:夫妻這樣做,可以嗎?

答案:見:16-6-1880 懺悔聖部所發的覆文:(* 3148)

註 釋

*懺悔聖部的覆文(F. Hurth:TD Ser. th. 25 (1942)9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50   
標 題 論詠十五10,11;瑪十六26;路九25之詮解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三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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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詠十五10-11:「因為你絕對不會將我遺棄在陰府,你也絕不讓你的聖者,見到腐朽,請你將生命的道路,指示給我…」。這一段聖詠,由宗徒之長(伯名祿),曾(兩次)予以正確的詮解:聖詠作者,在這段聖詠裡,不是講我主耶穌基督的復活嗎?

答: 不可以!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 由教宗核准(AAS 25 (1933) 344--Ench Bn. 513s) 見3750-375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51   
標 題 論詠十五10,11;瑪十六26;路九25之詮解
會議或書信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三三年七月一日
內 容

問題二按瑪竇福音所載(十六26):耶穌基督說:(人縱然賺得了全世界,卻賠上了自己的靈魂,為他有什麼益處?或者,人們能拿什麼作為自己靈魂的代價?)同樣,按路加福音所載(9/25):(人縱然賺得了全世界,卻喪失了自己,或賠上自己,為他有什麼益處?)試問:按這些福音的字義,我們可以不管福音上下文的意義,也不顧公教人士一致的詮解,而說:這裡不是講靈魂永遠的得救,而是衹講人世的性命嗎?

答:不可以!

註 釋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 3750-375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55   
標 題 論鐸品的效能
會議或書信 公教司鐸通牒--公元一九三五年十二月二十日(AD Catholici sacerdatii)
內 容

(一0)所以司鐸是基督的服務員:他宛如天主贖世主的工員,使祂的奇妙工程,即藉祂超然的效力,使全人類和祂恢復來往的工程,變成更卓越的敬禮而能流傳於世。更進一步,司鐸既按我所說的:(如同父派遣了我,我也派遣你們)(若二十,21)而帶著基督的身份,我們理應莊重地稱司鐸為(基督第二)……(Alter Christus)。

註 釋

*公教司鐸通牒(AAS 25(1936)10ss) 3755-375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56   
標 題 論鐸品的效能
會議或書信 公教司鐸通牒--公元一九三五年十二月二十日(AD Catholici sacerdatii)
內 容

(一五)這樣藉特別聖事而賦予司鐸的權柄,既然出自不可磨滅的(神印)(FORMA animo impressa),(永遠)印刻在司鐸的心靈上,而使他因此而分享司祭職故他便成為(永生之司祭)(詠一零九,4);這個神印不是短暫的易逝的,而是穩定的,永久的。縱然,司鐸因人性之軟弱,陷於錯誤而跌入不正當的邪道,但他的司鐸神印,還是不能消滅的。此外……司鐸還獲得新異的恩寵與特殊的助佑;──要是他以自己的自由行為忠實地順應天上屬神的德能,那麼,他一定能夠相稱地負起他的艱鉅重任,決不垂頭喪然……

註 釋

*公教司鐸通牒(AAS 25(1936)10ss) 3755-375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57   
標 題 論鐸品的效能
會議或書信 公教司鐸通牒--公元一九三五年十二月二十日(AD Catholici sacerdatii)
內 容

(一八)最後,司鐸也要在這(祈禱)的事上,繼續耶穌基督的事業。衪「徹夜向天主祈禱」(路二12);衪「常生活著而為我們轉禱」(參閱:四九14);祂由於職責所在,在天主台前成為我們公開的轉禱者。祂不僅吩咐司鐸,把固有的真實的祭獻,以教會的天上名義,奉獻於天主,而且,還要把「讚頌之祭」(詠七25),以及公眾的祈禱,一併獻於天主。換言之,司鐸要一而再,再而三,日日向天主盡欽崇的職責,唸聖詠,吟聖歌大半取用聖經的字母,呈獻禱詞而為眾人完成這種祈禱的天職…。

註 釋

*公教司鐸通牒(AAS 25(1936)10ss) 3755-375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58   
標 題 論鐸品的效能
會議或書信 公教司鐸通牒--公元一九三五年十二月二十日(AD Catholici sacerdatii)
內 容

既然,私人的祈禱,尚能獲得耶穌基督的莊重偉大的允諾(參閱:瑪七7,11;谷十一24;路十一9,13)那麼,那由於職責,奉教會的名義,也就是奉贖主淨配的名義,而作的(公)禱,自必獲得到更大的效能無疑。

註 釋

*公教司鐸通牒(AAS 25(1936)10ss) 3755-375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60   
標 題 論絕育手術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覆文--公元一九三六年八月十一日
內 容

固然,絕育手術,在這行為的本質方面,並不是內在的惡行;因此,若為保全生命需要的話,那是許可的;但若為了阻止生育而舉行絕育手術,那麼,這個行為,由於舉行者無權舉行緣故,便成為內在的惡行,因為不拘私人或公共權威對於人的肢體,都沒有直接割除的主權。

註 釋

*聖職部的覆文(Pastor Bonus 4 (Rm. 1940) 223 s/F. Hurth: TD. Ser. Th. 25(1942)) 見3760-376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61   
標 題 論絕育手術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覆文--公元一九三六年八月十一日
內 容

教宗明文規定有關絕育律法的全部道理,都該受到採用。但是,為了純健康的目的,更好說,為了預防經濟的損失,以及其它別的理由而舉行的絕育手術,絕不為教宗所規定的律法所許可;那人所沒有舉行絕育的權利,教宗也絕不補給他。為此,我人應該說: 絕育手術是受明文禁止的,而且是一種在本質上,不公道的惡行。

註 釋

*聖職部的覆文 3760-376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62   
標 題 論絕育手術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覆文--公元一九三六年八月十一日
內 容

為此,法律的目的,如:保全健康,增強未來子女的精力,免生殘廢子女,固無可厚非,但從整個法律的對象來說,既對那達到目的的方法而言,那是應該受到責斥的。

註 釋

*聖職部的覆文 3760-376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63   
標 題 論絕育手術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覆文--公元一九三六年八月十一日
內 容

(1)為達到絕育目的所舉行的絕育(手術),因人之無權舉行而成為內在的惡行,因此,不拘是私人或是公共權威所舉行的絕育(手術),都為自然律法所禁世。

註 釋

*聖職部的覆文 3760-376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64   
標 題 論絕育手術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覆文--公元一九三六年八月十一日
內 容

(2)若法律規定,為了預防遺傳而使子女殘廢,(父母)應請求或應接受接受絕育手術,那麼,這樣的法律,是相反公益的,在良心上也不能產生任何束縛。

註 釋

*聖職部的覆文 3760-376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65   
標 題 論絕育手術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覆文--公元一九三六年八月十一日
內 容

(3)若人通過審核,利用權威來批准絕育法律而予以促進實施,…(或人)應用這個法律,來達到絕育目的,並予以贊助,以避免子女出生,那麼,他是核准一種內在的惡行,所以,這是不正常的,也是不該做的惡事。

註 釋

*聖職部的覆文 3760-376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71   
標 題 論個人與國家的權利
會議或書信 贖世主通諭--公元一九三七年三月十九日(Divini Redemptois)
內 容

(七八)人具有超物質的不死的靈魂。同樣,人既由至高無上的造主所賦予的,具有心身完全奇妙天賦的(人格) (persona),故古代作家稱人為(小天地)(Microcosmos)的主張,實在不錯且即使在永生的境界,也是(為獲得)唯一的天主。不但如此,人既藉有效的成聖恩寵-(寵愛)-被提拔到天主義子的地位,他就在耶穌基督的奧體上,與屬神的王國,結合在一起。於是天主便賞他各種不同的恩賜,如:生命的以及肉體完整的權利,獲得一切必要事物,以便抵達天主所定的終向的權利,還有結社的權利,以及具有私產權並得享用其私產的權利。

-此外,人還有娶妻的權利,而其婚姻的自然享用權,出自天主的措置;同樣,人還有建立家庭的權利(九七),而其主要任務,不是出自人的自由意志,也不是由於經濟理由,而是由於至高無上的萬物的造主本身的措置……

註 釋

*教宗在本通諭內講無神的共產主義(AAS 29(1937)78ss) 3771-37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72   
標 題 論個人與國家的權利
會議或書信 贖世主通諭--公元一九三七年三月十九日(Divini Redemptois)
內 容

但天主同樣願意人,生來便屬於國民的一份子而成為國民。這完全是人性所要求的。因為國家由於天主造主的旨意,成為一個自然的保衛者(Pracesidium),而每一國民,能夠且亦應該利用國家的保護,以達成自己的目標。誠然。國家之建立,是為人,而人之生存不是為國家,但這不該如此為人所領悟:正如人,因為自己個人主義的學說而通常被稱為自由(主義)者-他們主張團體應為無節無制的個人利益服務-(這固然是不合理的)-但團體-(國家)-應如此為國民服務,使所有國民,由於與國家有條不紊的連繫在一起,能藉彼此的同心協助而獲得真正的繁榮;並藉人類公私雙方面的天賦資源而得欣欣向榮,生氣蓬勃。這種超越現世特殊的利益,以及在國民的地位上,抵達屬神的成全,決不是個人所能做到的。此外,國家還要為人服務,使人認識這個屬神成全的肖像而感謝給他肖像的造主……

註 釋

*贖世主通諭 3771-37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73   
標 題 論個人與國家的權利
會議或書信 贖世主通諭--公元一九三七年三月十九日(Divini Redemptois)
內 容

正如人不能擯棄那因天主的吩咐,隸屬於國家的執政者,便因此有權強制那不肯合法地服從國家的國民,令他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樣,國家不能剝奪國民得自天主造主的,一如我們上述的種種主要權利(八零),也不能使國民無法自由享用這些權利。職是之故,我們就理會到,國家裡應設法使所有的人,都可以享用世物,而使世物,藉人而歸諸造物主…

為此,共產主義的學說,既然如此削弱人格,竟使國民與國家的連繫-(關係)-完全顛倒上下,(皂白不分);而把人類的理智,當作屬神的啟示,竟高攀在社團之上……良十三世,曾對社會,經濟,工人等等……頒佈過種種有效的準則(見新事通諭* 3265 ss)。而我們也已把這些準則,應用於今日的環境與需要上了(見:四十年通諭15-5-1931* 3725 ss)。事實上,我們在上述文告中,曾對私產權的特性,及其對個人對社會的關係,很清楚很切定地予以辨明;而對人類的勞工權利與地位,對勞資雙方的互相協助互相協調的需要,也都同樣予以說明過。其實,不管是那出資本的人,或是那勞力的人,各按各的公義,為自己為家庭,都該獲得應有的利益。

註 釋

*贖世主通諭 3771-37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74   
標 題 論個人與國家的權利
會議或書信 贖世主通諭--公元一九三七年三月十九日(Divini Redemptois)
內 容

(九二)是的,除了所謂交換公義(Justitia commutativa)以外,還該尊重社會公義(Justitia socialis)。這固然是(國家)職責所要求的,決不是工人或雇員,也不是僱主所能取消的。況且,社會主義,向每個人,要求那為公益所必需的一切。正如個人所需求的一切,若不歸諸每一個肢體,那麼,那有關任何活動的團體,決沒有顧到大眾的利益。同樣,除非每個人,即一切具有人格地位的人,都能獲得他們對社會所需求的一切,則有關社團的建立與調節,也決沒有顧到公共的利益。所以,如果(國家)顧全到社會正義,則從經濟方面,就會產生人們努力的豐富成果,而使社會平靜國泰民安;同時這也表現出國家的安定與富強,如同人體之充滿活力,正是人體健康的表現一樣。

再者,除非工人本身及其家人,能獲得安居樂業,豐衣足食的報酬(工資),除非工人稱有財產,以防萬一,除非工人獲得公共的或私人的保險,以防老年病弱,失業之遭遇,則社會公義,還算擁有充份達成哩。

註 釋

*贖世主通諭 3771-37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75   
標 題 抗拒權力之濫用
會議或書信 致墨西哥主教團書--公元一九三七年三月廿五日
內 容

你們教訓人說,教會即使遭受重大的不便,還是和平與秩序的保衛者,還是要責斥一切不義的反叛,或一切相反法定權力的暴亂。此外,你們那裡,也都肯定:假設權力本身,顯然攻擊正義與真理,竟然連權威的基礎,也要予以推翻,那麼,我們不知道,那些團結一致保衛自己保衛國家的國民,為什麼應該受到責斥呢?!因為他們是用合理與適當的方法-助力-來攻擊那些濫用權力,禍害國家的人們。

註 釋

*教宗在Firmissimam constantiam信內,講墨西哥的教會,受到壓迫(AAS 2a (1937) 196 s)。見3775-377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76   
標 題 抗拒權力之濫用
會議或書信 致墨西哥主教團書--公元一九三七年三月廿五日
內 容

雖然,這些問題的解決,一定要視個別情況而家,但有一些原則,理應聲明如下:

1.這一種的報復行動,有其它方法上的,有其相對目的方面的理由,而沒有最後目的與絕對目的的理由。

2.同樣,這種報復行動,當作一種方法,應該是被許可的行為,絕不是內在的惡行。

3.既然,報復行動的本身,應該是公平的,適宜的;其所以應被採用的理由,就是因為它能導致人們,全部或部份地達到所要求的目的;但須注意:報復對團體與正義所帶來的損害,不要大於人民所要補救的損害。

4.但這樣方法的應用,以及國民在政治方面的權利實施,既也包括純現世,純技術,或純保衛性的各種原因,所以這不直接與公教進行會有關;但訓練公教人士,要合理使用自己的權利,並要用公道的方式來爭取公益;這倒是個屬於公教進行會的職責。

5.神職班與公教進行會-既然眾人,因著自己所受於基督和平與愛德的使命緣故,都該不在「和平的鎖鏈」(弗四3)中,連繫在一起-那麼,眾人都該分頭努力,特別要增進國民各階層間的和諧,要發揚那些符合基督道理,符合道德律的社會新興事業,以促進國家的繁榮。

註 釋

*見 3775-3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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