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約六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90   
標 題 論本堂神父降福混合婚姻的手續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假使本堂神父,雖然告知公教徒,不可與非公教徒結婚,但因公教徒固執不聽,預料他們必將成婚無疑,那麼,那時,那公教會的本堂神父,雖可出席,作不得已的(物質式的)證婚人,但該遵守下列的謹慎(條件):第一,不得在(聖堂)聖地為他們證婚,不得著一種舉行禮儀時所穿的神聖衣服,不得為結婚者誦唸教會經文,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祝福他們。第二,要堅請並收納那異教徒的書面宣言,宣誓,該由兩位在場的證人簽證:負責准許對方(公教徒)自由遵守公教禮俗,並使所有將從他們二人所生的子女,不分性別,都受公教會的教育…第三,務使公教徒的一方,書面宣誓,而由兩位證人簽證:預許自己,不僅將永不棄自己的公教會,且將使自己將生的所有子女,都受到公教教育,並將有效地設法使對方(—非公教徒)—回頭歸正。

註 釋

*公元一七八一年十月十三日比王若瑟二世,諭令放婚配阻礙,容忍公教徒與非公教徒結婚,因而發生種種難題;比國主教們,由墨克冷區總主教—郎更伯樞機領導,求聖座予以解答。 (Ed. Ang. De Rokovany, De Matrim. Mixtis [Nistr. 1842] 2, 61)

*本簡昭,更莊重地懲斥了若瑟‧厄伯的著作:Eybel, Was ist der papst (1782),因作者在該書中傳播了非伯隆的主義(Febronianismus),限制了教宗的權柄。 (Ed:Bell Rct 7,672bs) 參閱2592-25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92   
標 題 非伯隆主義對教宗權柄之謬說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他〔若瑟‧厄伯〕不怕稱群眾為「瘋癲的群眾」;群眾歡迎教宗時(即當比約六世,於一七八二年來到雅納,拜訪若瑟二世群眾熱烈予以歡迎),若瑟‧厄伯,見到了群眾,立即從群眾中衝出,說這是瘋癲的群眾,因為群眾喊叫說:那從天主那裡領取天國鑰匙,掌握釋放與束縛(大)權的(教宗),遠非其他主教所可比擬;正如教宗自己,從天主那裡,領取自己無上權柄,同樣,主教們,從教宗那裡,獲得自己的權威;但同一教宗,是基督的代表,教會有形元首,信眾們的至高判官。

註 釋

*堅石上簡詔 參閱2590-25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93   
標 題 非伯隆主義對教宗權柄之謬說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為此,說來(真)可怕!那基督許予伯多祿、釋放與束縛權柄的天國鑰匙的話〔瑪:十六,十九〕…難道是瘋癲的話嗎?…誰若否認:羅馬教宗,是伯多祿的繼承人,在宗徒們的首長真福作多祿身上,被天主建立為教會有形的元首,暨耶穌基督的代表,有傳統的管理教會的圓滿權柄,理應受到所有被認為基督徒的教友所服從,並具有那得自神律的首席權力,且這不僅在榮譽的等級上,而且在無上權柄的範圍方面,都遠遠超越在其他主教之上,那麼,這樣的人,不知受到多少莊重的,也不知受過多少次的教宗以及大公會議所頒發的法令所懲罰;難道這些法令,該被為「瘋癲的」法令嗎?尤宜悲嘆的是這個人的陰險的盲目的冒失:他企圖編造邪說…並用許多謎語,來暗示種謬論:

註 釋

*堅石上簡詔 參閱2590-25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94   
標 題 非伯隆主義對教宗權柄之謬說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他說:〕任何主教,都由天主所(選)召,來管理教會;他們並不次於教宗;而且他們所有的權力,也不比教宗的小;同一基督,藉著祂自己,把權力賦予所有的宗徒們;凡有人所相信的來自教宗而祇由教宗所賜予的一切,或能來自(主教的)祝聖,或是屬於教會的治權;因此,那些權柄,從任何主教那裡,都可以獲得的。

註 釋

*堅石上簡詔 參閱2590-25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95   
標 題 非伯隆主義對教宗權柄之謬說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他)願意基督用民主國的方式,處理教會;誠然教會為了團結的利益,在行政上,需要領袖,但他(領袖)不該擅敢干涉其他和他一同治理教會者的事務;雖然如此,他(領袖)該有規勸那失職者的特權,使之(善)盡職責;那首席的權力,是用以補充他人疏忽的特權之一,也是因勸言和善表,來維護團結(的工具);(且)教宗在其他教區內,除了特殊情形外,是一無所能的;

註 釋

*堅石上簡詔 參閱2590-25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96   
標 題 非伯隆主義對教宗權柄之謬說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教宗是首領,該堅執自己的權力,並由教會來予以堅定;

註 釋

*堅石上簡詔 參閱2590-25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97   
標 題 非伯隆主義對教宗權柄之謬說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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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曾使自己,可以侵犯主教們的權利,為自己保留赦罪的權,保留「寬免」權,保留「判決」、「上訴」、「授予恩俸」的權;一言以蔽之,曰:教宗把他個別地認為好像不應該,並為主教們是帶有侮辱性的一切保留(權)都歸在自己的職權內。

註 釋

*堅石上簡詔 參閱2590-2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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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2598   
標 題 論教會在婚姻事上的權力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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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有些人,過份推重世俗元首的權力而把脫理騰大公會議有關婚姻的第十二條典章〔參閱 *1812〕,先予以欺詐的解釋,然後予以辯護。(他們誤認為):脫理騰公議會的教長們,用這種訓人的格式,並不祇限於教會的判官們,而是對於所有的婚姻案件而言的。 —〔因此他們(暗指瑪多拉主教本人)〕讓世俗的判官們,至少裁判那些純粹有關事實的一些婚姻案件。但我們也知道,這是一種巧辯,而這種巧辯,完全沒有任何根據。因為這條典章的詞句,是如此廣泛,包含、囊括所有的婚姻案件(決無例外)。而這條律法的精神或理由,是如此廣泛、顯明、絕無任何出規或限止的餘地…如果這案件之所以屬於教會的唯一判斷,無非是因為(教友之間的)婚姻契約,也就是真的正式的新約的七件聖事中的一件聖事;正如這聖事的普遍理由,是為一切(教友之間的)婚姻案件,同樣,所有(教友之間的)一切婚姻案件,(也)應該祇由教會判官來予以裁判,才是。

註 釋

*瑪多拉主教在納波里王國內,由於王之委任,盡國民判官之職,對婚姻之無效,有時未能恪遵教會的律法,故教宗比約六世致書予以說明脫理騰公會議的規定 〔Ed:Aug﹒de Roskovany, Matr﹒Nicath﹒L(Pestini 1870)42/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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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2600   
標 題 比士督會議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在這比士督會議,自潛伏已久的暗昧處衝出之後,凡對宗教最高層,具有熱誠明智見地者,沒有人不立即注意到:當時他們的主意,是使那先前散播於各小冊中的邪說謬論,彙集一處而成為專書,使凡接受這書中的受懲斥的錯誤者,因宗座的法令而遭受懲斥,而 (宗座的) 信用與權威,就此宣告破產。

…首先,我把這由主教公佈的會議,交予四位主教,還加上其他由在俗神職班中選拔出來的神學士們審查;同時我們也委派多位樞機暨主教,組成會議,好使他們用心審查作者們全部體系,比較其異同,而辯明他們獨特的主張。他們在我們面前投了票,無論是口頭,或用書面,我們都予以接受;他們認為:這會議 (本身),普遍地,應當受到懲斥,同時那從那裡所搜集的多數命題,以及其他命題,有些固在於命題本身,有些在它們與其他主張的連繫上,或多或少,都該予以嚴竣的教會懲罰而予以遏止。我們聽取了並衡量了他們的報告之後,我們也就設法,從這會議中的全部邪說中,先摘出若干主的,直接或間接地,特別與會議有關係而為會議所懲斥的命題,然後予以編列一定次序,一一予以個別的 (教會) 懲罰。

那在別處,已嚴厲地受到責斥的(命題),在這裡有些地方,予以更明白的解釋,或示予以糾正,…(其實),把那些隱藏陰險毒害的,暗昧不明的邪說,予以闡明而揭發其顛覆性的,含有錯誤的,為公教會的主張所懲斥的曲解…那是最好也沒有的辦法。

註 釋

*公元一七八六年(今之義大利北部)督士加王‧蘭波杜一世,向所轄地區的主教們,提出備忘錄,其中包括有關教會紀律的革新措施,共計五十七條。從此就引起比士督會議(Synodus Pistoriensis)的決議條文。但該條文,帶著非伯隆主義(Febronianismus)與羊森主義的色彩而與教會真理,杆格不入;教宗比約六世,為當時政治勢力所迫,不得不待到公元一七九四年,才頒佈本典章,以予以懲斥,而所受懲斥的命題,被擴充為八十五個,可大致分為六部份:

 第一 —十五命題—有關教會建立與權威方面的謬論。

 第十六—廿六命題—有關人的本性與超性地位的謬論。

 第廿七—六十命題—有關聖事方面的謬論。

 第六一—七九命題—有關宗教敬禮的謬論。

 第八○—八四命題—有關革新修會的謬論。

 第八五   命題—有關召開全國性會議的謬論。

 (Ed:Bull Rct 9,398 bss。)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01   
標 題 論在教會中的真理暗昧處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1﹒那個命題,主張:「在這最後的幾世紀裡,在暗較重要的、有關宗教(虔誠)定,且有關那信理基督與耶穌基督的倫理道理的真理上,播滿著普遍性的黑昧處(見該會議論恩寵、預家、基督徒倫理基礎的決議(第一節)):—這是異端人的命題。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02   
標 題 論教會權柄之由來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2﹒那個命題,說:「權柄由天主賦予教會,使與那些為救人靈魂而做祂服務員的司牧們,共同分享」;這是這樣受到了解,即:教會服務與統治的權柄,是來自信眾的團體而及於司牧們:—這是異端人的命題。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03   
標 題 論羅馬教宗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3﹒還有一個命題說:「羅馬教宗是服務性質的首領」(同上),這是意指:羅馬教宗,不是以真福伯多祿的身份,從基督那裡,領取服務權柄,而是從教會(從教團),領取此權,俾能像伯多祿的繼承人一樣,成為基督的真正代表,以及在全教會中,成為全教會的首領:—這是異端人的命題。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04   
標 題 論教會的權柄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4﹒命題肯定:「把教會的權威,越出訓誨與倫理界線之外,把它擴展到外面的事務上,並藉(暴)力,迫人做那屬於勸告屬於(人)心的事,將是濫用教會權威的行為」,甚至「藉(暴)力,用自己的法令,迫外人歸順,那也無異是濫用權威」;那不切定的這句話:「把權威擴展到外面的事務上」,顯示:教會運用那來自天主的權力,好像就是教會權力的濫用;其實,連那宗徒們本人,在奠定與建立外面的紀律上,也用過這個權力:—故這樣的命題,是異端人的。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05   
標 題 論教會的權柄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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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這一部份暗示:教會除了用那屬於勸告的方法之外,沒有權柄用自己的法令,或其他強迫自己屬下歸順的方法;因為它(這命題)的宗旨,是說教會「沒有那由天主那裡所得到的權柄,這不僅沒有用(好)主意與勸告來領導人的權柄,而且也沒有用律法來命令別人,並用外在的審判與有益的懲罰,來強制來逼迫那固執不悟的罪犯,歸順教會」 (同上):那麼,這樣的命題,引人進入另一處為教會所懲斥為異教的體制裡去了。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06   
標 題 主教越權,飛揚拔扈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6﹒會議所明認的道理,是:「會議自信,主教從基督處,領取一切為善自治理教區所必需的權柄(見:論神品聖事第25節);因此,那上級措施,不拘是有關信仰與倫理,或是有關於一般性的紀律,即那屬於教宗與大公會議權下的,為全教會的有關紀律的一切措施,為(每一位主教),善自治理教區,是不必要的:—這不止是錯誤的,而且是裂教的命題。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07   
標 題 主教越權,飛揚拔扈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7﹒同樣地,會議勸告主教「努力達到建立教會紀律更完善的制度境地」,並勸主教「反對那妨礙教區良好秩序、妨礙天主的更大光榮以及信眾的更大利益的一切相反習慣、豁免、與保留(特權);這言外是說:主教理應按自己的判斷與主見,可隨意規定、決定相反習慣、相反豁免、保留的(一切特權),這不管是在全教會的,或是在每一省區裡所享有的(特權),並不需要引導的或批准的而得法律效力的上級聖統權威的允准與干預:—那麼,這是一種引入分裂、以及推翻聖統權的錯誤命題。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08   
標 題 主教越權,飛揚拔扈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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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同樣地,該會議自信,說:「主教由耶穌基督所領取的為治理教會的權柄(權利),既不能讓予他人,也不能受人阻擾;而且,若有意外事發生:不拘因任何原因,而中止該權柄之實施,則主教常常能夠,且也常常應回到(恢復)原有的權利,祇要這是為自己的教團的更大利益所必而需的」。(見:仝上);這是意指:沒有上級的權能,能阻止或約束主教們實施他們的權柄,祇要主教按自己的判斷,認為,這不利於自己教團的更大利益:那麼,這樣的命題是錯誤的,因為它導致教會,陷於分裂而推翻(教會)聖統治權。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09   
標 題 主教與司鐸的權柄相等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9﹒(該會議的)道理,規定:「在教區會議中有關教會紀律的流弊改革,應該平等地,隸屬於主教與本堂神父,並該由他們去奠定,而且,若有(主教們的)自由決定,那麼,主教們建議與決議,不該隸屬(於任何上司)」:—這樣的命題是假的、冒失的、有損於主教的權威、推翻聖統制的治權,並袒護了由加爾文(Calvinus)所復興的厄利烏異端(Aerius) 。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厄利烏生於第四世紀中葉,曾主張:主教與司鐸的神品權,完全相等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10   
標 題 主教與司鐸的權柄相等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10﹒同樣地,該會議主張:「本堂神父或其他司鐸們聚在一起開會,與主教一起,同被宣稱為信理的判官,而且,同時還暗示:司鐸們本身,由於自已原有的權柄,即藉神品聖事所領取的權柄,在信仰的案件中,有判決權。」:—這是假的、冒失的、推翻聖統制的治權、削弱教會對信理方面的定斷與裁判,豈止錯誤而已哉!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11   
標 題 主教與司鐸的權柄相等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11﹒該會議所宣佈的主張,說:由於先人們的老制度,為宗座自古迄今所倡導的、為歷代教會所遵守的制度,曾為(教會)所接受,算作法令或定斷,或者,除非這也為教區會議所認可與核准,那也有不受接受的為先人所傳授的主張(道理):—這是假的、冒失的命題,取消一般性對宗座訓誨、對那些由聖統制下的合法權力所發表的道理的服從性,那正是袒護分裂、異端的命題!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12   
標 題 對教會若干判決方面的譭謗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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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綜觀該會議的主張:是對若干世紀來(教會)在信仰資料方面決議和那些出自一個地方教團或出自少數司牧們的決議,一般無異,沒有任何足夠有力的權威,予以支持,反而破壞了信仰的純潔,並激起(信眾的)不安,有時(教會)還用暴力來予以強制執行,從此,所發生的磨擦、傷痕,到今還令人記猶新( Decr. De fice, §12):—這些話是假的、欺詐的、冒失的、令人詫異的、侮辱羅馬教宗與(整個)教會,撤銷(信眾)對宗座教誨的服從,使人與教會分裂、非常毒害的,(更不容說)這是錯誤的話。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13   
標 題 論教宗格來孟九世所說的和平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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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該會議文件中有一個命題,暗示:教宗格來孟九世,曾因核准那在教宗亞歷山大七世所宣佈的「簽署格式」中的律法與事實的區別,而使教會獲得和平:—這是假的、冒失的,而對教宗格來孟九世而言,這是一種侮辱。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14   
標 題 論教宗格來孟九世所說的和平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14 因為(當時)教宗(格來孟九世),一方面用美言來抬舉他的擁護者,而在另一方面責斥了他們的反對者;於是人們對這個區別,給他投票表決了:—這是冒失的、陰險的命題而對教宗們是一種侮辱,並袒護分裂與異端。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註〕關於教宗格來孟九世的事情是這的:公元一六六五年教宗歷山大七世,頒佈「格式」,以攻斥羊森異端 (見*2020)當時亞來脫 (Aleth)、巴米厄 (Pamiers)、鮑維(Beauvais)與盎全(Anger's)四地區的主教,竭力設法取消這「格式」的力量,因為他們聲明在這「格式」中有錯誤存在。但因在這格式中,對羊森命題的懲斥,含有律法與事實的區別,所以他們的聲明,為 (禁書) 聖部所禁止(時在公元一六六七年一月十八日)。待教宗亞歷山大七世崩後,十九位法國主教,在繼任教宗格來孟九世前,為該上述四位轉求。新教宗為了息事寧人,避免分裂起見,便予以允准,令該四位主教,上書奏稟教宗,並聲明自己,已簽署上述「格式」,而了斷這件情。教宗格來孟九世,乃於公元一六六九年一月十九日頒發簡詔,向主教們表明自己,對他們的書信,尚稱滿意。羊森派的人士,便稱這次的「和好」是「格來孟的和平」。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15   
標 題 論教會為基督的奧體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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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該會主張:「應視教會為由基督首領與信眾所共同組成的奧秘,蓋信眾藉那妙不可言的結合而成為祂的肢體而我們因此結合,竟與基督本人,成為唯一司祭、唯一祭品、唯一成全的,以神以真理來朝拜天主父的朝拜者」(Ep﹒Past de relig﹒cognoscendae ratione:〔1-maii 1782〕ni Appd﹒n﹒28);這意思是:除了那些成全的以神以真埋來朝拜(天父)的信友之外,其他信友,並不屬於教會的(奧)體:—這是異教人的說法。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16   
標 題 論天真無罪的境界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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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會議論(原祖)無罪的幸福境界,教訓說:那表現在犯罪前的亞當身上所包括的,不僅是完整的地位,還是那內在的義德,還加上那對天主的愛情衝動,且因若干理由,還包括那在犯罪之後所恢復的原始聖德。因為我們若綜合地予以了解,那就知道,該會議暗示:那(原祖無罪的)(幸福)境界(地位),曾是出於受造的結果,由於本性應有的需要以及由於人類本性環境所迫,而不是由於天主的恩賜所致 (Decr. de grat. 4 et 7): —這個道理是假的、已在別處,在白雲氏(Bajus)身上,〔見:*1901 ss〕並在格斯納氏 (Quesnellius)〔見*2434 ss〕身上,已受懲斥為錯誤的、為袒護拉久異端的邪說。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17   
標 題 論人之不死性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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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一個命題的內容是這樣的:「我們宗徒那裡得知,我們所期望的死亡,已不是人的本性的處境,而在事實上,宛如原罪的公正懲罰」(見:論聖洗第二節);在這裡,該會議,巧詐地引用宗徒之名,暗示:如今人類所遭受的,作為(原)罪的正義懲罰的死亡是由於公義地被取消了人類不死特恩的後果;而這死亡,並不是人本性的處境;這無異是說:人之「不死」,不是由於天主白白地所賜予的(特)恩,而是人之本性處境:──這是欺詐的、冒失的命題、侮辱宗徒而在別處〔見* 1978〕早已受到懲斥了。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18   
標 題 論人在本性位上的環境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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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該會議教誨人說:「在亞當犯罪之後,天主曾宣告預許未來的救主,並願意,透過耶穌基督所帶來的救援希望,安慰人類」;然而「天主願意人類在時間的圓滿來到之前,要歷盡滄桑,(備受艱辛)」;首先,在本性的地位上,「被遺棄的人類,必須用自己的光亮學習 (天主的事理)、不信賴自己暗昧的理智,並把自己從自己的錯誤中移出,去切望天主光亮的助佑」(論恩寵,第十節)。這個道理,顯然是欺詐的,並對人類希求天上光亮的助佑,俾藉基督而獲得預許的救援,這意味著:人放棄了己的光亮,也能移動自己,去希求預許的救援:—這是半貝拉久異端的嫌疑份子,是半貝拉久異端的袒護者。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19   
標 題 論人在律法下的處境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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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同樣地,該會議接下去說,在律法下的人「既沒有能力,遵守律法而成為違法者;律法是至聖的;這固不可歸咎於律法,但歸咎於人,而人在律法之下,沒有恩,遂每況愈下,成為一個違法者:再說,律法若不醫治人心,那就有效地,使人認出自己的惡行,且因深信自己的軟弱而切望(共督)中介的恩寵」(論恩寵,第十節)。該會議在這一部份,普遍地暗示:人因不能守法而成為違法者;這無異是說:「那公義者(天主),命人做不能的事;或那慈愛者(天主)將懲罰那不能不犯罪的(罪)人」(可參閱:Aug. De natura et gratia﹐PL. 44﹐271):—這是假的、令人詑異的、失敬的,曾在白雲氏身上,受到懲斥過〔見*1954〕。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20   
標 題 論人在律法下的處境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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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這一部份的意思是:在律法下的人,沒有恩寵,就能懷著那對(基督) 中介恩寵的希望,以獲得那藉基督所預許的救援;這無異是說:「不是恩寵本身,使我們呼求 (天主助佑)」(見:Cc. Araus. ,can. 3;*373):—這個命題,顯然是騙人的,具有袒護半貝拉久異端的嫌疑。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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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21   
標 題 論光照人激勵人的恩寵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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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命題肯定:「當恩寵的光亮單獨存在時,祇使我們處境的不幸以及我們罪惡的深重;恩寵在這情形下所產生的效果,和那律法所產生的,完全相同:是以需要天主在我們心內,創造聖潔的愛,並默示我們聖潔的(神)樂,而和那霸佔在我們內的(肉)愛,完全相反;而這個聖愛、這個聖潔的神樂,原本是耶穌基督的恩寵,也就是那使們,以聖愛來認識那愛德的靈感;這也就是藉以產生善行的根原;這就是新約的恩寵;是它救我們脫離罪的奴役而立我們為天主的子女」。原來這命題的用意,是指:唯有那在人心創造聖愛,使我們做那恩寵所做的、或也唯有那人藉以脫離罪役,被立為天主之子的恩寵,才是耶穌基督的原來恩寵;而那透過聖神的光照感觸人心的恩寵,〔見:脫理騰公議:*1525〕,並不也是基督原來的恩寵,也不是真的內在的,由基督所賦予的使人拒絕(誘惑)的恩寵:—這樣的命題,是假的、欺詐的、引人陷於羊森命題的陷阱而被斥為異端的,也是復興羊森異端的命題〔見:*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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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22   
標 題 信仰猶如第一個恩寵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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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命題暗示信德,即:「一連串恩寵,所由開始的信德,也就是我們藉以被召至救援,被召至教會,猶似信仰的「先聲」,就是那人藉以被稱為信徒,且實為信徒的信仰的傑出的德行本身;因此,那不是那個最先的恩寵,先於(人的)意志,同樣,也是先於信仰的恩寵」(奧斯定:論恒德的恩賜,第六章:P. L. 45﹐1018):—這是有異端嫌疑,且帶有異端色彩,而在別處,在格斯納氏(Quesnellius)身上,已被懲斥為錯誤的命題〔見:*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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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23   
標 題 論雙重的愛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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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該會議論那主宰貪慾與主宰愛慾的雙重愛情時,教誨人說:人沒有恩寵,是在罪的(權)力下,而人本身,便處於這樣的情況下,即:透過那主宰貪慾的普遍影響,那罪惡就滲入並腐化自己的一切行為(見:論恩寵,第八節);這裡暗示:當人在罪的奴役之下,或在罪中時,缺少那使人脫離罪的奴役而被立為天主之子的恩寵;這樣,人就為貪慾所霸佔,而貪慾透過它的普遍影響,滲入並腐化人的一切行為,換言之:人在成義(復義)之前,所有的為,不管他因何理由而做的,都是罪惡好像是說:罪人在自己一切行為上,都是為那主宰貪慾所奴役:—這是假的、害人的命題,引人入於歧途,而為脫理騰公議所懲斥,如異端一般;而且在白雲氏身上,一再受到了懲斥〔見:*1938 2307〕。(二六二四—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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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2625   
標 題 論奴隸般的畏懼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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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那道理主張:那普遍地發生怕受罰的(情緒),「至少在約束人不做惡事的情況下,不能說是惡的」(見:奧斯定:論精神與字句,第28章:PL44﹐230);這無異是說:那怕信理所教訓的因罪應受地獄之罰的怕懼,按本身而言,不是好的,不是有益的,不可作為由天主所默佑的,準備人去愛義德的一種超性恩賜:—那是假的、冒失的、害人的,對天主的恩賜,是一侮辱,在別處,已受懲斥〔見*1456〕,而與脫理騰大公會議的道理,背道而馳〔見*1526 1678〕,同時與教父的共同主張,杆格不入;蓋按常規,人若要準備獲得義德,則「必須」「先有畏懼之心,然後才由此而產生愛德」:因為怕懼是藥石,而愛德是治療—(即:治療人之靈病) (參閱:奧斯定:詮解〔若一,四〕:PL35﹐2048C;論愛德:PL28﹐857;882;39﹐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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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26   
標 題 論那些祇帶著原罪而去世者所受之罰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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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那個道理,好像貝拉久所編造的故事一般,爆炸那「冥府」的地方(信眾們,到稱這地方為嬰兒們的靈博獄)(Limbi puerorum);在那裡,那些祇帶著原罪而去世的靈魂,受著沒有火刑的懲罰(見:論聖洗,第三節);因此,這無異是說:那些人不受火刑的罰;他們所進入的境界,是介乎天國與永罰(地獄)之間的中間地帶;他們沒有(本)罪,也沒有受罰,那就是和貝拉久人所編造的故事一般:—這命題是假的、冒失的,而對公教會的學府,是一種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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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27   
標 題 論那加上條件的聖事格式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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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該會議的宣言,以順從古教律法為藉口,宣佈自己在聖洗聖事的疑惑情形中,主張不必在付洗的格式上(即在付洗的經文上)加上條件(論聖洗,十二節):—這是冒失的、與教會的習慣、律法、權威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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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28   
標 題 論在彌撒聖祭中分享祭品的道理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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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會議的命題,在規定:「分享祭品—(犧牲品),是祭祀的主要部份」之後,便接下去說:「雖然如此,但若在彌撒聖祭中,在場的信眾,並不領取聖體聖事,則會議本身,並不斥之為非法的—不合理的彌撒聖祭;因為那些與祭者,雖然不大成全地與祭,但他們已心領了祭品—(聖體)」。(論聖體聖事,第六節);這裡該會議暗示:如果司祭舉行彌撒聖祭時沒有與祭的人,或沒有實際地或精神地領受聖體聖事—分享祭品的與祭人,那麼,這台彌撒聖祭,便缺了一些主要部份;且這無異是說:如果在彌撒聖祭中,祇有司祭領聖體,而沒有其他或實領聖體,或神領聖體的人,那麼,這樣的彌撒聖祭,應被斥之為不合法—不合理的彌撒聖祭:—這是假的、錯誤的、帶有並實有異端嫌疑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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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29   
標 題 論成聖體成聖血禮儀的效力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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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該會議在傳授信德道理的部份,教訓說:論成聖體成聖血的禮節時,勸告本堂神父,要盡好講道職司,必須撇開士林學者對於基督在聖體聖事中的狀態問題,祇講這兩端道理:(一)在成聖體成聖血後—(即在祝聖後) —基督真正地,實際地本質地臨在於餅與酒的外形下;(二)那時候,餅與酒的全部本質,完全中止,祇剩餅與酒的外形,而對〔變體〕(Transsubstantiatio)一事,即:對餅的全部本質之變成(基督的)身體以及酒的全部本質之變成基督的血的事,一如脫理騰公議所定斷為信條 〔見*1642 1652〕,並於莊重的信仰誓詞中所包括的一樣〔見: *1866〕,那就不必提起隻字。但因這樣輕率的緘默,這樣輕率的嫌疑,不僅使人對有關信理的知識,有所削減,而且,為教會所祝福的、用來保衛信理,攻斥異端的「術語」,逐漸被人遺忘而令人誤認為:這純粹是士林學者的問題,所以這樣的做法,是:—危害人的、廢棄公教會對「變體」真理的真理詮解,而袒護了異端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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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30   
標 題 論為人獻祭效益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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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該會議道理,明認「相信(彌撒)祭祀的祭獻,惠及眾人,但在禮儀中,可能特別記憶某些活人與死人而為他特別地求天主(施恩)」;之後,便接下去說:「但我們不相信司祭(司鐸),可以隨心所欲地,把聖祭效益,歸於他人;不但如此,我們還懲斥這種錯誤,是對天主權利的一大侮辱,因為唯有天主,按祂所樂意的度量,隨意把聖祭的效益,分施予人們」;因此,結論是:如果(教)民把〔施捨〕 —(哀矜)給予司鐸;其條件是:司鐸為他獻祭,使他分享(彌撒)聖祭的特別效益,那麼,這是使教民陷於虛假的意見中了」。(論聖體聖事,第八節);這意思是說:除了特別記憶與祈禱之外,那司鐸所做的特別奉獻,或由司鐸所做的彌撒意向,為那求彌撒人獻祭,其效益,並不比他人所得的更多;這無異是說:司鐸之為指定的人,或為神職人員特別獻祭,以及教會命令,司牧,特別為自己的羊群獻祭,一如脫理騰聖公會議(Sess. XXIII﹐de Reform. c. l) 所明示的,這是出自天主的命令,那都是(無稽之談),與事無補之舉:這是假的、冒失的、危害的說法,侮辱教會,引人入於歧途,而在維克福(Wicleffus)身上,已受到了懲罰(見:*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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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31   
標 題 論敬禮中應守的秩序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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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該會議有一命題,說:為了神聖敬禮的秩序並按古老的習慣(理)宜在每一聖堂中,祇設一座祭台,並如此樂意地恢復這種習慣—(風格)(見:論聖體聖事,第五節): —這個命題,是冒失的、對那很古的、虔誠的,早已在教會中流行很多世紀的、尤其在拉丁禮的教會裡更為流行而已受到核准的習慣,是一種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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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32   
標 題 論敬禮中應守的秩序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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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同樣地,有一個禁令,不得在祭台上,供聖髑聖龕,或不得放解花。(見:論聖體聖事,第五節):—這個禁令,是冒失的、對教會虔誠而受到核准的習慣,是一種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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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33   
標 題 論敬禮中應守的秩序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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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該會議的命題顯示自己切望「把禮儀恢復到更純潔的地步,用通俗的拉丁文陳述禮儀,並用高聲來舉行禮儀」,務使那因遺忘有關禮儀秩序的原則所引起的種種積弊(原因)予以根除(為要);這無異是說:現行的由教會所接受的核准的禮儀秩序中有些部份,是由於遺忘那該用以調整禮儀的原則所導致的:—這個命題,是冒失的、令熱心人刺耳的,使教會受辱的,是袒護異端人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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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34   
標 題 論懺悔程序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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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該會議的宣言,先敘述那按宗徒們的榜樣,由教會所規定的法定的懺悔程序,為所有的(懺悔)者所共同的,不僅是為罪的懲罰,而且主要地,是為準備懺悔者領受恩寵,然後(該宣言)接下去說:會議本身「在這奇妙偉大的程序裡,認出聖事的整個尊高性,因整個教會,習慣施行這件聖事而沒有遵守所規定的懺悔程序而受到削減:這個宣言,是冒失的、令人詑異的、引人輕視聖事的尊高性,因為由於整個教會,這樣施行聖事;而對教會而言,是常有悔辱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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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35   
標 題 論懺悔程序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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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還有那個命題是這樣的:「如果愛德在開始時常是薄弱的,那麼,司鐸為了遵循正常途徑,以增強愛德起見,應該先教(告解人),激發那些自古就由教會推薦的謙遜懺悔的行為:使那些行為,化為簡短經文,或在唸了赦罪經之後,吩咐守若干大齋;這更好說是一種物質性的、祇要保存這聖事的懺悔之名,而是為增加那應該在赦罪以前的愛主熱情;的確,這種在赦罪後才做補贖的不良習慣,遠非我們所可贊同的:因為如果我們的一切善工,常慘雜著我們的缺點,那麼,我們更該如何恐懼,不要在我們這極艱巨,且大有關係的、與(天主)重修和好的工程上,摻雜著更多的缺失呢」(見:論聖體聖事,第十節4);這裡暗示:那司鐸所吩咐(告解人)在赦罪後所該做的補贖,更好說是為我們犯罪後,在我們和好工程上的所做的一種「補充」,而不是為我們所告之罪所做的、真正聖事性的懺悔與補贖;這不啻是說:為了保全聖事的真正理由不祇保全聖事之名起見,(司鐸)該循正常途徑,該在赦罪之前,吩咐告解人,激發謙卑與懺悔的行為,作為聖事性的補贖方式:這樣的命題,是假的、冒失的、對教會普通的習俗—(作風)—是一種悔辱,引人陷於「奧斯馬」(Petrus de Osma)的異端邪說中〔* 1415並參閱:*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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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36   
標 題 論來與(天主)和好的懺悔者,所必須具有的準備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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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該會議的道理,先講「幾時人清清楚楚地—即非模稜兩可地—表明自己心中,主宰著愛天主的標誌,那時那個人,便理應被判:堪當分享耶穌基督寶血者,准予領受告解聖事,發痛悔而回頭歸正,但這種歸正,往往並不有效,且也不能持久,是以「靈魂的牧者—(聽告司鐸)—應該在允准自己的懺悔者,來領(懺悔)聖事之前,強調在(懺悔)聖事之前,強調在懺悔者身上,必須主宰著明顯的—並非模稜兩可的—愛德標誌」,而按該會議,稍後在十七節中所講的這種標誌:「牧者—司鐸—能從罪人、穩定地中止犯罪、熱心從事善工上推知」;此外,該會議(論懺悔聖事,第十節),還把這「愛德的熱情」作為那「該在獲得赦罪之前的準備。(見:論恩寵,十五節);這樣,該會議的意思是:為赦罪需要的,不僅那不成全的痛悔—那就是那到處被稱為下等痛悔(ATTRITIO)—而且,還該加上那人開始愛天主,猶似一切義德的泉源「參閱 *1526」的愛德;且也不僅那出自愛德的上等痛悔(Contritio),而且還要具有那主宰(心靈的)愛主熱情,而這種熱情,必須經過長久的經驗,由於熱心從事善工而受到證實;這是一般地且也是絕對地為允准人來領聖事,尤其是為允准懺悔者來領取赦罪之恩所必需的條件:—這種「道理」,是假的、冒失的、擾亂人靈的安寧,與在教會中的安全可靠習慣相牴觸、取消聖事效能而對聖事而言,是一種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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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37   
標 題 論赦罪的權威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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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該會,論及那藉神品聖事所領取的赦罪權柄道理時,說:「在建立教區與本堂區之後,理宜各在自己所有的屬下身上,即在那不管是由於地區或由於個人的權利而受屬的屬下身上,實施這個審判權;故若不這樣做,那就引起了混亂與搔擾」,但因(該會議),在教區或本堂區被建立之後,祇說:「為了預防混亂起見,理宜在自己的屬下身上,實行赦罪之權」(見論懺悔聖事,第十節7﹐6)所以就這樣意味著:那正常的或那被委托的審判權(JURISDICTIO),為有效地實行赦罪之權,並不是需要的;其實,脫理騰公會議宣佈過:若司鐸沒有那審判權,則他所唸的赦罪經,是毫不中用的—(因此)上述的道理,是假的、冒失的、害人的、是與脫理騰公議相牴觸,是侮脫理騰公議的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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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38   
標 題 論赦罪的權威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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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同樣地,該會議明認「自己不能不驚奇那古代的紀律,如此可敬可畏:(據說)凡在犯了第一罪後以及在第一次與(教會)和好後,若再陷於罪中,那麼,(教會)就很難,甚至:永不准他來做補贖—(領受懺悔聖事);之後,接下去說:為了使那些不大畏懼犯罪而輕視罪的凶惡的人們,將藉那永遠不得與教會和好的怕懼,而避免犯罪起見,即使在他們臨終的關頭,也不准他們來領懺悔聖事」(見論懺悔聖事,第十一節),那麼,這種道理,是與第一屆尼采公會議第十三條典章「*129」與教宗依諾森一世的詔書「*212」以及與教宗天士一世的法命「*236」,大相徑庭,而包含著那聖教宗在詔書中所警告的惡行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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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39   
標 題 對於小罪的告明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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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該會議宣稱:自己願望,對於小罪不要勸予告明,以免這樣的告明,使人予以輕視(見論懺悔聖事,第十一節):—這個宣言,是冒失、害人的,而與聖人們,熱心人們的習慣,為脫理騰聖公會議所核准的習慣「*1680」,完全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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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40   
標 題 對於小罪的告明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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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命題肯定說:「大赦按它明確的意義,無非是:赦免罪人,按規定該做部份補贖」(見論懺悔聖事,第十一節);這無異是說:大赦除了赦免所規定的罪罰之外,不亦赦免那罪人,在天主公義台前,罪有應得的暫罰:—這個命題是假的、冒失的、對基督功績是一種侮辱、這在路得的第十九條中,已經受了懲斥「見:*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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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41   
標 題 對於小罪的告明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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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同樣,該會議說:士林派的學者,自誇能條分細析,曾誤解了基督暨聖人們的功績寶庫意義,並對那赦免法定補贖的意義,代之以混淆不清的、虛假的功績分施」(見論懺悔聖事,第十一節);這不啻是說:那教宗用以放大赦的教會功庫,不是基督暨聖人們的功績:—那麼,這個道理是假的、冒失的、對基督暨聖人們的功績,是一種侮辱,而在路得的第十七條中,已受了懲斥。「* 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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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42   
標 題 對於小罪的告明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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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同樣地,由該會議所加上的:那更可悲哀的是:那怪物嘖火般地願把此世的彌撒聖祭、效益,轉移到亡者身上去」(見論懺悔聖事,第十一節):—這些話是假的、冒失的、為熱心人所刺耳難聽的,對羅馬教宗,對全教會的實際生活與想法,都是一種侮辱,引人入於奧斯馬(P. de Osma)的異端邪說「* 1416」,而在(馬丁)路得廿二條中,再度受到懲斥「見:* 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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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43   
標 題 對於小罪的告明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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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末了,該會議所說的:非常不明智地把大赦把特恩的祭台:列在表上,(張貼在各處)……等等:—這些話是冒失的、侮辱熱心人的耳朵,令人怪異、侮辱教宗、侮辱整個教會所度的實際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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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44   
標 題 論保留事件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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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該會議的命題肯定說:那如今(教會)的保留事件,無非是下級司祭(司鐸)的一種意外束縛,而為習行懺悔者而言,不啻是一個無意義的空言,不必太予以顧忌」(論懺悔聖事第十九節):—這個命題是假的、冒失的、不悅耳的、危害人的,與脫理騰公會議相牴觸「* 1687」,有損於長上的聖統性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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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45   
標 題 論保留事件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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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同樣地,該會議論及它所顯示的希望,說:「它希望將來在革新後的禮儀中以及在懺悔聖事的程序上,將不再有這樣的保留事件」(論懺悔聖事第十九節);按這字句的普遍性而言,暗示:主教或會議,能藉禮儀書以及懺悔程序的修改—革新—能廢去那由脫理騰大公會議所宣佈的條件;其實,脫理騰大公會議宣佈羅馬教宗,能運用自己對全教會所有的至高權力,按自己的裁判,為自己保留若干事件(不讓普通的司鐸赦罪)。因此,該命題是假的、冒失的,廢去脫理騰公會議以及教宗的權威而予以侮辱。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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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46   
標 題 論教會的懲罰(De censuris)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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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那命題肯定說:絕罰的效力,是外在的,因為絕罰的本質—(即由於絕罰的本性)—是隔絕罪人與教會外在的來往(見:論懺悔聖事第20與22節);這無異是說:絕罰並不是精神的罰,並不在天上受到束縛、並不束縛靈魂:這是假的,害人的命題,在馬丁路得的第23條中,已受到懲斥,豈止錯誤而(已)。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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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47   
標 題 論教會的懲罰(De censuris)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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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同樣地,會議說:依照自然律以及神律,必須在予人絕罰或摘權(Suspensio)之前,先該予以個人的審詢;因此,那所謂「從事實本身,」(就遭受絕罰的)決案,除了一列系毫無實效的絕罰之外,沒有其它效力(懺悔聖事第21與23):—這是假的、冒失的、害人的,錯誤的說法,悔辱了教會的權能。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48   
標 題 論教會的懲罰(De censuris)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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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同樣地,那會議所說的:那在幾世紀以來所用的、一般性地赦免那信眾可能遭受的絕罰格式—(經文),是無用的、空泛的」(懺悔聖事第21與23):—那是假的、冒失的說法、對教會的習慣、是一種悔辱。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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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49   
標 題 論教會的懲罰(De censuris)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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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同樣的,該會議說:教會所懲罰的那個「&. ex informata conscientia」摘權罰,應被作為烏有而無效的」(懺悔聖事廿四節):—這種說法是假的、害人的、對脫理騰大公會議,是一種侮(辱)。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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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50   
標 題 論教會的懲罰(De censuris)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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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同檥地,該會議所暗示的:主教單獨一人,不宜運用那由於他個人所知的罪行,「ex informata conscientia」合法地加予以摘權的權柄;但這個權柄,由脫理騰大公會議交給了主教(Sess. XIV﹐C. 1. be Reform. ):—這種說法,有損於教會主教們的判權。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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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Ex informata conscientia」意指:主教由於個人確知某神職人員所犯罪行,而因種種原因,未便予以公開審判,即按法典所定(聖教法典:二一八六—二一九四條),施予「摘權」(Suspensio)處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51   
標 題 論神品(聖事)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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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該會議所發表的道理是說:由於古老紀律的習俗體制,習慣在擢升神品上遵守的原則—(理由)—是這樣的:如果神職人員中有人生活聖善,堪當晉領聖秩的話,那麼,他即使沒有領受小品,也往往被擢升至六品,至被陞為鐸品;這樣的晉升,也不像後人所稱的一樣,是越級的」(論神品,第4節)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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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52   
標 題 論神品(聖事)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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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同樣地,該會議暗示:過去並沒有其他晉陞神品的名義(Titulus),祇是某種職司的委任而已,一如加千陶大公會議所規定的(Can. 6)接下去該會議在第六節中說:「教會在選拔聖職人員的事上,一日遵守這個原則,那麼,教會的神職班也就一日得以興旺起來;可是這樣的幸福時日過去了,繼之而來的是一些新原則,而教會在選拔聖職人員方面的紀律,也就因此而受到破壞了(論神品,第五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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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53   
標 題 論神品(聖事)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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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同樣地,該會議在這些敗壞的原則之中,提起教會已背棄了古代的教誨—一如該會議在第五節中(神品)所說的—蓋教會,緊隨宗徒的芳蹤,即—規定:人除非保持著領洗時的聖潔,決不准予晉升鐸品:這裡暗示,(教會)紀律之受到破壞,是由法令與訓示:

(1) 或由於這種法令與訓示,越級的晉陞神品,就受到禁止;

(2) 由於這種法令與訓示,教會為了教團的需要與方便起見,核准了晉陞神品—(鐸

品)的人,卻沒有特別的聖職「名義」—(恩俸),例如:脫理騰大公會議,特別地核准:按家產的名義而晉陞神品(鐸品),但晉陞神品者必須服從(主教);這樣,晉陞鐸品者,該按教團的而需要,盡服務教團之職;主教即視時、地之需要委任他們職司,一如從宗徒時代,在初期教會所慣行的一般。

(3) 或由於這種法令與訓示,教會按法典的規定,排除罪孽,把犯罪者,貶為不合法者—(不夠資格領受神品者)—這無異是說:由於這種排除的措施,教會便背棄了宗徒的精神,蓋宗徒一般地、不分彼此地,所有不保持領洗時的聖潔者,一律不擔任教會聖職(論神品,第七節)」:—這種道理,無論那一部份,都是假的、冒失的、搗亂了教會因需要與方便而採取了措施,而對法典所規定的由脫理騰公會議的法令所特准的紀律,是一種侮辱。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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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54   
標 題 論神品(聖事)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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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同樣地,該會議指出:接受施捨—(哀矜)—為舉行彌聖聖祭以及為施行聖事,那是一個可恥的流弊,和接受任何(其他)的所謂「領帶」獻儀,以及一般所說的任何(彌撒)獻儀與榮譽禮品(Stipendium et honorarium),即和接受那由教友們,乘本堂舉行大祈禱或任何禮儀的機會所奉獻的獻儀,一般無異;這不啻是說:教會的服務員,幾時按教會所接受的,所核准的習俗與制度,享用那由宗徒所公佈的權利,即:從那些獲得神益的人手裡,接受物質方面的利益,(參閱:迦:六,六)—那是一種可恥罪孽的流弊:—那麼,這樣的指責,是假的、冒昧的、有損於教會與司牧的權利,而對教會以及對教會的服務員,是一種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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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55   
標 題 論神品(聖事)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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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同檥地,該會議明認自己所期望的,是要找出一些刪除座堂以及公共集團中的小神職人員—(即指那些領受小品的人們)—而另行設法,即:由正直可靠的、老成持重的世人,給予相稱的薪俸,來擔任輔祭或其他職司,一如四品—(讀經)…修士一樣;據說,這正如古代教會所慣行的;蓋當時這一類的職司,並不祇一種表面的職司,祇為將來領受大品的階梯;這就是說,該會議指責那應避免的制度,即:那小品的職司,不可祇由那已領受小品的人去擔任和實施(參閱:公元一五七六年五月十日由聖加祿鮑落滿主教所召開的米蘭省第四屆會議—典章第二部份,第八條「Ma C34﹐237E」)—且這也正是脫理騰大公會議的想法:「務使那六品至一品(守門職司)旳職司,從宗徒時代,就在教會中可頌地受到採納的並曾在各處所流行的職司,依聖教法典的規定,恢復原狀,以免遭受異教人的毀謗而譏之為閒著無事的閒職」:—這樣的建議,是冒昧的、令熱心人的耳朵,難聽的、擾亂了教會的職守,削弱在施行聖事—奧蹟應有的相稱的莊重性,而對小品的職責,對那由教會法典,特別由脫理騰大公會議所批准的(教會)紀律,是一種侮辱,並袒護異端派人對此紀律的叫囂與毀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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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56   
標 題 論神品(聖事)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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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該會議所定的道理:對於那由於法律註明的罪孽所發生的法定的(領受神品的)阻擋,似乎從來沒有給過寬免,也不該予以寬免的餘地(見:論神品,第十八節):—這是有損於那由脫理騰大公會議所核准的法定的公平與調整的作風,也就是取消了教會的權威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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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57   
標 題 論神品(聖事)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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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該會議的法令—(公文)—一般地,不分皂白地,擯棄任何寬免,而視之為流弊,祇為藉著每一個寬免,多得一個(主教)府的恩俸而已;同樣地,該會議接下去說:本會議確知:按教會的精神,沒有人能夠享受一種以上的恩俸,即使是單純的,也是如此。(見論神品,第廿二部)—該會議,不分皂白地廢除脫理騰公會議所規定的辦法。(Decr. De Roform. Sess. VII﹐c. 5 et sess. XXIV. c.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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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58   
標 題 論訂婚與結婚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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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該會議的命題,規定:訂婚的本來意義,是包括那準備結婚的一種純國民的行為,完全隸屬於民法的規定(ex sess. VI﹐8):這好像說:那準備領(婚配)聖事的行為,不該隸屬於教會有關這行為的律法:—那是假的命題,有損教會由於法典規定所產生的、有關訂婚效力的律法,取消了教會所規定的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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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59   
標 題 論訂婚與結婚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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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該會議的道理肯定說:在婚約上加上這種使這婚約本身無效的種種阻擋,即所謂「禁效阻擋」(Imp. dirimentia),按原本的律法而言,祇是屬於國家的最高權力;而這所以被稱為「原本律法」(Jus originarium),是因為這個律法,本質地寬免的律法,互相連繫在一起;該會議的道理,接下去說:若得(國家)首長的授意或同意,那麼,教會能公正地制定各種禁效阻擋」(論婚姻,第七與十一,十二節);這好像是說:教會對教友的婚姻,過去、現在都不能用自己的權力,制定那不但禁止結婚的阻擋,而且還可制定(禁效阻擋),使那婚姻的束縛,歸於「烏有」,而這種種阻擋,為所有的教友—(信徒)—即使在外教人的地區,也都該予以遵守,但教會,也可給他們寬免:—故該會議的這種道理、是異端,企圖推翻脫理騰公會議第XXIV期會議所規定的法典三—四,九,十二。「*1803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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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60   
標 題 論訂婚與結婚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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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同樣地,該會議請求國家的權力,「從種種婚姻阻擋中,廢除「神親」(Cognatio Spiritualis)阻擋,以及那起源於儒斯定的律法彙編(Collectio Juitiniani)中,所謂有礙「公開顏面」(Honesta publica)的婚姻阻擋—「即由姘居所產生「姻親」阻擋(參閱:Can. 1078)—」好使「近親」(affinitas)與「姻親」(Cognatio)的婚姻阻擋,不管是出於許可的或不許可的性交,依照民法的計算,透過直系與旁系,都到第四級為止(ad quar tum gradum),絕無獲得寬免希望的餘地」(見該會議:論訂婚之備忘錄,第十節)。由於該會議,把教會廢止或限止那由教會權威所制定的或核准的婚姻阻擋,歸諸國家的權力;同樣地,由於這一部份的理由,即:該會議假定:教會藉國家的權力,能被奪去寬免那由它自己所制定的或核准的婚姻阻擋的權,故該會議,是在企圖推翻教會的自由與權力,而與脫理騰大公會議相牴觸、出自教會所懲斥的異端原則「*1803 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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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61   
標 題 論訂婚與結婚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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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那命題所肯定的:「直接地朝拜基督人性,遑論朝拜其人性的某些部份,(將)常是把那歸於天主的尊榮—(敬禮),歸於受造之物」(論信德,第三節);由於(該命題),藉此字句,直接地有意擯斥信眾直接歸諸基督人性的崇拜敬禮,故(該命題)於言外好像是說:這樣的崇拜,即那基督人性的本身以及基督的活生生的肉體,受到朝拜的那個崇拜,即那不因基督人性本身的緣故,作為純肉體看待,而因基督人性,與那成為血肉的天主聖言、和祂的肉體,一起受到朝拜的那個崇拜,「參閱:*431﹐259」,那個屬神的敬禮,不應當歸諸受造之物,那麼,那個命題是假的、巧詐的、而對信眾所給基督人性的應有的、虔誠敬禮,是一種毀謗,是一種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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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62   
標 題 論訂婚與結婚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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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該會議的道理:要在種種敬禮中,擯棄那對耶穌至聖聖心的敬禮,因為該道理指出:這些敬禮,都好像是新異的、錯誤的,或至少是危險的敬禮。那麼,該會議對那為宗座所核准的敬禮所了解的道理,是假的、冒失的、害人的、為熱心人的耳朵是難聽的、對宗座而言,是一種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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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63   
標 題 論訂婚與結婚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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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同樣地,因為該會議對這敬禮耶穌聖心的名,也要加以指控,說,人們沒有注意基督的至聖肉體,或基督某些部份,或就是祂整個的人性,若和祂天主性分離了,撇開了,也不能以敬神的敬禮去予以崇拜(De orat. 10;ep. pastors. de novo Cordis Jenu cultu-6/12-1784-ni Appd. n. 32)這好像說:信眾崇朝耶穌聖心時,是把祂的聖心與祂的神性分離或隔離;其實,他們崇拜耶穌聖心時,是把它看作耶穌聖心,即把它看作那和它不能分離地,結合在一起的(天主)聖言第(二)位,一似在耶穌死後三日內,那與聖血分離的耶穌遺體,因不與祂的神性分離或隔離的緣故,雖在墓中,也可予以崇拜無疑。所以,該會議的道理,是欺詐的、而對敬禮基督的信眾,是一種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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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64   
標 題 對祈禱神工的規定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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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該會議的道理,籠統地指出:「那些規定祈禱以及熱誠朝拜聖堂的次數的任何措施,都是迷信的」(De orat. 14);這無異是說:教會為使信眾獲得大赦,完成補贖神工,且一般而論,為使那神聖虔誠的敬禮,循規蹈矩地舉行起見,便採取那規定祈禱,或行外在善行的次數措施;而這種措施,縱然不按它所規定的次數而論,但按它是由於教會的一種規定而論,也該被視為一種迷信的舉動:—那麼,這種道理,是假的、冒失的、令人詑異的、危險的、對信眾的虔誠,是一種侮辱,是廢除教會權威的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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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65   
標 題 對祈禱神工的規定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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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命題說:「所稱的「神操」或「退省神工」…無非是一種新制度的不法的叫囂舉動;這也許從來沒有,或至少很少很少地,達到使人絕對改過的地步;而且,那些外在的,外面顯露出來的激動行為,無非是本性的一種一時的閃電而已」(論懺悔聖事,第十節):—這是冒失的、刺耳的、危害人命題、對那由教會所習行的,且建基於天主之言的熱心習尚,使人得救的習尚,是一種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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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66   
標 題 論教會與教友於公共祈禱中的對答詞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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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命題肯定說:「如果不為民眾舖路,以便利他們把自己的禱聲和整個教會的禱聲,結合在一起,那麼,那將是違反宗徒的作風與天主的主意」(論懺悔聖事,第廿四節);這意思是指在舉行禮儀時,應採用本地流行的語文:—這命題是假的、冒失的、干擾那為舉行奧秘(聖事)所規定的程序,並引起多種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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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67   
標 題 論有關聖經的誦讀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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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那道理表示:不誦聖經,那無非是真正無能的推托之詞;後又接下去說:此外,這是自己暴露那由於這種命令的疏忽而使信眾昧於宗教首要真理的黑暗之處(Appd. ad. Decr. de gratia:XII a-rt. Bened. XIII acard. Noailles exhibita﹐nota ad art. ll. ):—這樣的道理,是假的、冒失的、擾亂人靈的安寧,教會在別處,在格斯納氏身上,已予以懲斥過〔* 2479 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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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68   
標 題 論教會所規定,應在公眾地方所宣讀的書籍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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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該會議高度地讚頌、推薦那格斯納氏所推薦的新經以及其他袒護格斯納邪說作品,雖是受禁的禁書,也可被安置於各本堂區,好使堂區中任何信友,在參與其他禮儀後,作為一種充實穩妥的熱心原則的書籍去朗誦(論懺悔聖事,第29節):—那麼,這樣的讚頌,是假的、令人詑異的、冒失的、具有煽惑人心的、對教會是一種侮辱,是袒護分裂與異端的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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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69   
標 題 論聖像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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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那個公告,一般性而不加區分地指出那些無法予以澈悟的聖三聖像,應被視為一種令無知者進入邪道的機會,該同(其他)聖像,從教會中一起取去:—該公告,因其本身的籠統性,而成為冒失的,且與教會所傳授的熱心習俗相牴觸,這好像說,沒有為教會所核准的,安全地予以允准的聖三聖像的存在(參閱:本篤十四世:簡詔—“Sollicitudini nostrae” —一七四五年十月一日—ed. Mchl﹐3﹐241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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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70   
標 題 論聖像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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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同樣地,那個道理,那個公告,籠統地譴責那信友們別敬禮某些聖像的一切特別敬禮,即:他們願來敬禮這個聖像,而不願去敬禮別的聖像(論祈禱,第17節):—這種道理是冒失的、危害(人靈)的而對那由教會傳下來的熱心習俗,以及對那天主上智所安排的措施,是一種侮辱。這樣,天主在記念眾聖人的事上,也不願意這樣做,因為祂按祂所願意的,把自己的恩賜分施予每一個人。(Aug. Ep. (78)ad Hipp. PL 3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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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71   
標 題 論聖像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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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同樣地,該會議禁止,不得把聖像,尤其是真福童貞(瑪利亞)的聖像,用任何名號來加以標明,祇可用那聖經所明載的奧蹟,去予以名稱(論祈禱,第17節):這好像說:我們不能用那教會,在公共禱詞中所核准的、所推薦的名號,來稱呼聖像:—這是冒失的、令熱心人刺耳難聽而對那特別尊敬童貞(瑪利亞)應有的敬禮,是一種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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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72   
標 題 論聖像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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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同樣地,該會議,願意把那遮蓋某些聖像的習俗,看作一種流弊,應予以澈底根除(論祈禱,第17節):—這種想法,是冒失的,而與那在教中的習慣以及為增進信友熱誠所導致的風尚相牴觸,杆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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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73   
標 題 論慶節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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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命題指出:新瞻禮—(新慶節)—之建立,是由於怠忽遵守古老的瞻禮並由於對(瞻禮)本質方面的意義誤解所致,而隆重慶祝(新瞻禮)的目的也就導源於此(見革新瞻禮的備忘錄,第3節):—這個命題是假的、冒失的、令人詑異的,對教會是一種侮辱,袒護異教人,對教會舉行瞻禮(慶節)的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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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74   
標 題 論慶節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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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該會議考慮:把年內的慶節,移至主日舉行;且說:按律法,自信:主教在純屬神修方面的教會紀律上,有權這樣做:把那些過去教會命人參與彌撒聖祭的慶日—(瞻禮)—取消;也可以主教的權威,把年內應守的大齋,移至將臨期遵守(見革新瞻禮的備忘錄,第八節)。於此命題,有意顯示:主教用自己的權力,可把教會所規定的「罷工」瞻禮—(即把那些應聽彌撒聖祭的大瞻禮)—或應守大齋的大瞻禮,移至(他日)舉行,或把那些應聽彌撒的大瞻禮取消:—那麼,這樣的命題,是假的,有損於大公會議以及教宗們的權利,令人怪異,是袒護分裂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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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75   
標 題 論宣誓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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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該會議的道理認為:際此新生教會的幸福時代,那宣誓一事,似與神聖師傅的教訓,以及福音的樸實金箴,大相逕庭;是以「若沒有絕對的、無法避免的需要而宣誓,理應被視為不虔敬的—失敬—的,不配於基督徒身份的行為」。再者,「教父們不斷的主張,顯示他們一致同意,宣誓應受禁止」;因此該會議,進而譴責教會,據說,依照法律規定的準則,在進行調查以及主教們授予神品時所採用的一切宣誓行為;並決定籲請世俗權力,所制定的法律,予以廢除那教會法庭,對那些就任(聖)職,並一般性地,為法庭任何行為所要求的宣誓:—那麼,這樣的道理,是假的、對教會而言,是一種侮辱、有損於教會的權威,企圖推翻那由教會法典所規定的,由教會所批准的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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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76   
標 題 論教會的講道問題(De collationibus eccl)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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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該會議以攻擊士林學說的指責,說:「該學派﹐為發現新學說的人們,並為那些對重要價值的真理,互相發生爭論者的體系方面,作開路先鋒,而於最後,導致他分別進入「或然主義」與「放縱主義」(Probabilisumus et laxismus)(Decr. de coll. eccl. l);由於這種指責,把那些可能妄用或曾已妄用士林學說的人的私人過惡,歸咎於士林學說,所以是假的、冒失的、而對那些為了公教會的利益,研究士林學說的至聖學者與名士們,是一種侮辱,袒護了異教人對士林學說的惡意攻擊。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77   
標 題 論教會的講道問題(De collationibus eccl)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77 同樣地,由於該會議說:「教會行政(統治)方式的改變,竟使教會的服務員,忘了那些和他們義務一起的權利,而於最後導致人們,忘了那教會服務以及(神)牧操心的原始意義」;這無異是說:那「教會服務」或「神牧擔心的原始意義,由於那些被建立被核准在教會內的紀律,作適宜的調整、變更,而於過去,可能已受人遺忘而已消失:—這種命題是假的、冒失的、錯誤。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78   
標 題 論教會的講道問題(De collationibus eccl)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78 該會議論及那在講道上的程序公告,先指出:「在任何一個信條上,把那屬於信理、屬於宗教要素的部份,和那屬於紀律本質的部份,分辨清楚;然後接下去說:在這(紀律)本身方面,又把那些為信眾所必須牢記在心的或牢記在心,有利於得救的部份,和那些無異的或有損於新約時代的子女的自由部份,尤其是和那些危險的或因導致信眾迷信、迷於物質主義而有害於信眾的部份,分辨明白」(見革新瞻禮的備忘錄,第四節);由於該公告所包括的字義廣泛,連那些由教會所制定所核准的紀律,也在該公文的審查範圍之內,這不啻是說:那由天主之神所治理的教會,可能建立那不僅無益,不僅有損於基督徒的自由的,抑且危險的有害的,引信眾入於迷信、入於物質主義的紀律:—那是假的、冒失的、令人驚異的、令熱心人的耳朵難聽的、而對那教會藉以統治的教會之神以及天主之神,是一種侮辱,豈止邪說而已。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79   
標 題 對教會學府到今還在爭論的某些學說的攻擊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79 該會議肯定:以侮辱攻擊言詞,攻擊那些在公教會的學府中所爭論不休的學說,而宗座對那些學說,認為到今還不該有所定斷,或有所宣告:—那麼,這種肯定,是假的、冒失的,而對公教會的學府,是一種侮辱,廢止(信眾)對宗座憲章應有的服從。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80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80 條文一—一般地並無區別地規定:修會會士或隱修院隱修士的地位,在本質上,不能和照管靈魂,和牧靈生活的職司,互相配合,也不能來加入教會聖統制的份子而不和他個人的隱修生活的原則,發生衝突(見:論改革修會生活的備忘錄,第九節):—這是假的、這是危言中傷、侮辱教會的至聖教父及主教,因為他們把修會生活的規則,和他的神職,配合在一起;這與虔誠的、古老的,由教會核准的習俗以及和那些教宗們的規定相牴觸:因為「那些品性莊重、生活聖潔、信仰堅定的隱修士」,若來擔任聖職人員的聖職,則不僅合法,也不僅不妨害他們的宗教生活,而且,還帶給教會很多的益處(可參閱:教宗Siricius﹐decr. “Directa ad de essorem” —19Feb. 385—P. L. 13﹐1144 B)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81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81 同樣地,該會議所加上的:聖多瑪斯與聖文都拉,在保衛行乞修會以攻擊頂峰人物的事上,曾處於這樣的境況,使他們對他們(頂峰人物)的衛護心火降低而對他們「自律」的希望,卻是增大(論改革修會生活的備忘錄,第九節):—這種條文是令人驚異的,而對至聖的聖師們,是一種侮辱,袒護了受罰作家們的失敬謾罵。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82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82 條文二—「修會增加,種類繁多,自然帶來了搔擾與紊亂」同樣地,該會議先在第四節內,說那些來自隱修院創建之後的許多修會「創立人」,在一個修會上再加上另一個修會,在革新上再加上另一個革新;這不但無濟於事,反而成了惡上加惡的原因」(論改革修會生活的備忘錄,第九節)這是意指那些由聖座所批准的各種修會,善會;它們負起各種不同的使命,因而分別成為各種不同的修會,因此,按它們的本性,它們就該產生搔擾與紊亂。這種條文,是假的、是毀謗,而對那些聖會祖們,以及對他們的忠實弟子們,並對教宗本人,都是一種侮辱。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83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83 條文三—指出:「一個小團體,生活在國民社會裡而不是真正地成為國民社會的一份子;而且,這小團體,在國內固定自己的小隱院,那常是一件危險的事」(論改革修會生活的備忘錄,第九節);因此,該會議指責那些私立隱修院,以遵守公規為束縛,尤其是在一個首領—(總院長)—之下,互相連繫一起,宛似各種不同的特別王國;這為國家是危險的、有害的:—這種條文,是假的、冒失的、而對那些由聖座為達到修會成全境地而批准成立的各種修會,是一種侮辱,並袒護異端教徒對各種修會所加的攻擊與毀謗。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84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84 第一節—教會裡祇該存在一個修會,而在諸修會的會規中,該選聖本篤的(會)規,因為該會規的本身,出類拔萃而該會的功績,也是傑出無比;但在這些會規中,也許有與時代情景欠合者,則應參照「王門」修世院的生活方式,而有所予以增減。

註 釋

*三個條文 2680-2683

*「王門」(Port-Toyal des champs)修女院是凡爾賽附近的一所西多會女修院,是羊森異端的著名溫床;它因違抗宗座典章(Const. “Vineam Domini﹐” 2390)而為路陶維王十四世所封閉而予以解散。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85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第二節 凡參加該修會的會士,不得加入教會的聖統制,也不得被晉陞神品(鐸品);至多可以擢陞一、二位會士為司鐸,充任副本堂或隱院舉祭司鐸之職;而其餘會士,仍為純會士,不領受任何神品(即仍為世俗人)。

註 釋

*三個條文 2680-2683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86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第三節 每一城市,只該准立一座隱修院,而其院址,應位於城外較遠偏僻之處。

註 釋

*三個條文 2680-2683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87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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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隱士忙碌生活中的部份時間,毫無例外地(毫無違犯地)應該用來做手工,而以餘下的相當時間,來吟詠聖詠;誰若願意,也可用來研究文學;吟詠聖詠的篇數,應該予以調整為要,因為吟詠過多篇的聖詠,會令人厭、分心,趕快唸完;蓋聖詠的篇數、禱文、禱詞、越是增多,而與所有的時間不成比例,那麼,會士的熱心與聖德,越是減退。

註 釋

*三個條文 2680-2683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88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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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在隱修士中,將不該有唱曰課的修士與輔理修士的區分;這種不平的事,自古迄今,常是引起極嚴重的爭端、極嚴重糾紛的(禍根),而把會士們的愛德精神,從團體中,驅除殆盡。

註 釋

*三個條文 2680-2683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89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第六節 總不該容忍永久誓願(終身願)的存在,那古代的隱修士,並不知道發終身願,但他們卻成為教會的安慰,基督教義的裝飾品,那就是:貞潔願,(神)貧願與聽命願,將不被允准,像隱士的公規常規一樣。誰若願意發願,不管發全部的或部份的聖願,則他將要求主教,予以勸告,予以准許為要,但主教千萬不要允准他,宣發永久聖願,也不要准他宣發超過一年以上的聖願;但主教在同樣條件之下,將允准復願。

註 釋

*三個條文 2680-2683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90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第七節 所有的主教,將考察他們的生活、學業、以及在熱心方面的進步情形;那收納隱士或驅逐隱士的權柄,將屬於主教本人;但他常可聽取同仁方面的主意。

註 釋

*三個條文 2680-2683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91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第八節 那些還留在隱院裡的領受神品的會士們,雖是司鐸,也能被允准,留居這座隱修院裡;但他們應在默靜、孤獨中、專修自己的聖德;在這種情形下,按(上述)第二條文的普通規定,可有予以寬免的餘地;然而要注意:他們所度的隱修生活,不得與其他隱士,有所不同;他們每一天,舉行一台,或至多兩台彌撒;其實,一台彌撒,由其餘司鐸們,與公眾團體,共同舉行,那就該夠了。

註 釋

*三個條文 2680-2683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92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永久誓願,不該被允准,守到四十年或四十五年之久」;對修女們的固定神業,尤其是對她的勞工,應予以注意(管理)還應慎防她們的神業肉性化的通病;並應考察她們本身所在的隱修院地址,離開城市的距離,是否夠遠;

現行的制度,與那自古就已被批准的、接納的紀律,是具有顛覆性的、危險性的,而對宗座的暨許多會議的,甚至大公會議的憲章,尤其是與脫理騰大公會議規定,大相逕庭,而且,是一種侮辱,袒護了異端派人對隱院的(聖)願、以及院規的攻擊譭謗;其實,這些聖願與院規,都是出自福音的勸諭,使之更穩固地付諸實行。

註 釋

*三個條文 2680-2683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93   
標 題 論召開全國性的會議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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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命題指出:不拘誰,祇要對教會歷史具有一些知識,就該夠承認,召開全國性的會議,是教會所規定的,用以結束國家在教會內宗教爭論的一個途徑(見:論召開國家性會議的備忘錄,第一節);這個命題的意思,是說:在教會內任何有關信理、倫理所起的爭端,都能藉國家性議會的裁判,斷然予以解決。這好像是說—(這不啻是說):國家性會議,對(解決)信理與倫理的問題,具有不錯誤的(權能)—:那是裂教的、異端教的命題。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94   
標 題 信理之主典章的命令與規定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為此,我們下令所有基督的信徒,不拘男女,一律不得擅自思想、擅自教授、擅自宣講上述的違反本典章所宣佈的命題與主張:不拘誰,對那些命題—(道理)—主張—的全部或局部,籠統地或個別地,予以教授、辯護、或予以刊登出版,或亦以爭論的方式,公開地或私下地予以討論,若不是為了攻斥這些邪說,那麼,就該遭受教會的懲罰,遭受其他類似的,由律法規定的一切懲罰;而且,從這事實本身,就已受罰,不必另有所公佈。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95   
標 題 信理之主典章的命令與規定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此外,透過這些對上述命題與主張的明確譴責,我們絕對無意,贊成其他載在同一書中的其他主張。其實,尤其在該書中所發現的,有許多命題與主張,或是與些上述所懲斥者相似,或是有意冒失地,輕視教會所核准的通常的道理與紀律,其中尤以侮辱羅馬教宗與聖座為尤甚。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96   
標 題 信理之主典章的命令與規定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但我們認為,當特別予以指明的有二點,那就是:論那至大至聖的聖三奧理(2 Decreti de Fide);該會議的主張,若不是出自惡意,那一定出自它的「不明智」,因為它們(這些主張)能令人們,尤其是鄉下人人們以及輕率的人們,容易受騙上當。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97   
標 題 信理之主典章的命令與規定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第一點:該會議循例先說,天主在自己性體內(本質內),永遠是(唯)一的、至純粹的,然後立即接下去說:天主本身,(被)分為二位,而教誨基督道理中,冒昧地來了一個與眾不同的、核准的(講道)「格式」;透過這個格式所講的是:天主固是一個「在三個不同的位裡」而不是「被分為三位」:由於這個格式的變更、按字面的意思(力量),潛伏著一個錯誤的危險,令人妄想:天主的本質—(本性本體)—被分為三位;其實,公教會的修仰,相信一個天主性體(天主本質),包含有三不同的「位」…同時明認天主性體,是完全沒有被分開的。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98   
標 題 信理之主典章的命令與規定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第二點:該會議論天主三位本身說:這三位,按祂們每一位的特性,以及按與他位不能共有的特性更正確地而言,則被說為,或被稱為父、「言」及「聖神」:這好像是說:那「子」的稱呼,是不大合適的、是不大正確的;事實上,這個「子」的稱呼,在聖經上有如此眾多的地方,予以祝聖過,由父自天空,白雲間所發的聲音本身所證實過,而且,這是在基督的聖洗格式中所規定的,也是由基督本人所說的「有福的」伯多錄,在著名的信仰中所明認的;況且,我們該記住:那天使博士—聖多瑪斯本人,依據聖奧斯定的教誨,不斷地教訓人,說:(聖)言之名寓的本意,與(聖)子之名所寓的(本意)相同:蓋奧斯定說:(聖)言就是(聖)子。(見:多瑪斯神學大綱:第一編,題三四,二節至三節;奧斯定論聖三,卷七,第二章第三節:PL(拉丁教父集)42﹐936。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99   
標 題 信理之主典章的命令與規定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再者,(我們)對該會議的充滿無恥、奸詐的冒昧事,也不該略而不提,即:該會議竟對那從前已為宗座所譴責的法國會議宣言,不僅大加顯揚稱頌,而且,還使它更具權威起見,還陰險地,把它(這些宣言)納入「論信理」的公告裡,明目張膽地採用該宣言中的信條,且以公開莊重的承認,來宣揚那公告中到處所講的道理。的確,這不僅使我們前任教宗拒絕核准該會議的理由,比我們對該會所持的反對理由,更為嚴重,而且,連對那法國教會本身也加以不少的侮辱;蓋該會議曾認為法國教會,是有地位的,故曾呼籲它的權威,來做那公告中所沾染的一切謬論的保障。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00   
標 題 信理之主典章的命令與規定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職是之故,我們的前任可敬教宗依諾森十一世,於公元一六八二年四月十一日,用簡詔“Paternae Caritati”式的通諭,譴責那法國會議所公佈的一切公文;而後,教宗亞歷山大八世,於公元一六九○年八月四日,以宗座職責為理由,頒發憲章“Inter multiplices”,對法國會議文告,更清楚地予以申斥撕毀,並予宣佈作廢。何況我們牧靈的顧慮—擔心,更強烈地催促我們,把該會議最近所取(於法國會議文告)的,滿載著各種邪說(弊病)的一切主張,均予以譴責、斥之為冒失的、令人怪異的,尤其在我們前任教宗頒發公告之後,對此宗座,更是莫大的侮辱,蓋我們對該會議所採取的主張,藉著本憲章,而予以譴責與懲斥,而且,我們願意它成為被譴責、被懲斥的邪說。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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