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約九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00   
標 題 概論童貞聖瑪利亞的傑出性—(優越性)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莫可名言的天主…從起初、在萬世之前,就為自己的獨生子簡選、安排了一位母親,好使祂自己的獨子在時間的幸圓滿時,從她出生而成為血肉(人)。祂(天主—父)以超越一切愛,愛了她,好使祂對她完全服從的意願,而感到滿意。職是之故,祂—(天主—父)—從祂天主性的無限寶庫裡,取出一切天上的恩賜,如此奇妙地去充滿她,遠遠地超越眾天使聖人聖女所受的恩賜之上,好使她本人,常常完全脫離一切罪污,而成為全潔者、成全者,擁有那樣的聖潔、無罪的圓滿(顛峰),竟使在天主之下,沒有比她更大者,而且除了天主之外,誰也不能予以想像者—(即誰也不能和她相比)。

註 釋

*各方請求教宗宣佈聖母無原罪為信理的申請書,日益增多;教宗乃於一八四八年六月一日成立神學諮詢會;公元一八四九年二月二日教宗頒發「及早」通牒(Ency Ubi primum),徵詢各地主教的意見,結果被徵詢的六○三位主教中,有五四六位主教,贊成教宗;教宗乃頒發本詔書,宣佈聖母無原罪為信德道理。 見2800-280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03   
標 題 論天主—萬物的創造者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天主的先見之明—天主的上智〕而天主以自己的先見之明(上智),來保護、來管理祂所創造的萬物,來「施展威力,萬物在祂眼前,都是顯露敞開的」(希:四,十三)。連那受造物將要做的自由行為,(祂也全知道)。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75   
標 題 論唯理主義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你們知道,基督徒的仇人,教人說」:我們宗教的神聖奧蹟,是騙人,由人所發明的,而公教會的道理,是與人類社會福利相牴觸「參閱*2940」,而且,他們連基督(本人)與天主,也都不怕予以背棄。他們比較容易地,作弄、欺騙那些不小心的人們;尤其是那些不精明的人們,更容易(上當),被他們拖入他們的錯誤。他們妄想給人們,標明繁榮的路徑,毫不猶豫地以哲學士之(美)名自誇,而他們的哲學,好像完全是在於研究本性的真理,對那由至高至慈的天主,整個本性界主宰,以其特恩與慈悲,所啟示於人類的一切(奧蹟),都該予以擯棄,而使他們本人,獲得真的幸福與真的救援。

註 釋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76   
標 題 論唯理主義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從此,為這些倒行逆施狡詐萬惡的狡辯者,從來沒有中止過,高嚷、高舉人類理智的能力及其優越性,以攻擊基督的信理,並膽大包天地叫囂,說:基督信理,相反人的理智「參閱*2906」。一定的,誰也不能想像或虛構一個,比這叫囂更瘋狂、更失敬、更相反理智本身的邪說。因為信理,雖然是超越理智(在理智之上),但在信理與理智之間,絕不能找出真的矛盾、真的牴觸之處,蓋此二者,既出自同一的不能更變的真理之源—至善之天主,自會互相協調,使信理的正直理由,顯示真理,保衛真理而為真理辯護;而信理則會拯救理智,脫離一切錯誤,而以天上事理的知識,神妙地去光照理智堅定理智並完成理智。

註 釋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77   
標 題 論唯理主義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一定的,各位可敬神昆,這種反對天主啟示的仇人,以同樣欺詐,來極度稱頌人類的進步,完全冒昧地,大膽褻聖地,欲把這種自誇的人類的進步,引入公教會裡來,而視公教會,好像不是天主的宗教,而是人的產物,或是一種哲學上的發明,而能以人的方式去完成的(參閱*2905)。這種狂妄可憐的人們,正是戴爾多良譴責他的時代的哲學士所說的:他們拋棄了斯多噶(剋慾)派,拋棄了柏拉圖派,拋棄了基督主義的辯證法(推論法)。(見:戴氏:De praes-criptione haereticorum﹐PL 2﹐20 B)。既然,我們的宗教,不是由人的理智所發明的,而是天主極仁慈地,向人類所揭示的,那麼,誰都容易地了解:(我們)這宗教本身所得的一切效能,是由於同一天主的啟示權威,而它也不能來自人的理智,也不能由人的理智所完成。

註 釋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78   
標 題 人的理智,對信理的真實態度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人的理智,為了避免在如此重要的大事上受騙而迷途,該用心地探尋天主啟示的事實,好使自己確切證實:天主是說過話的,並如(保祿)宗徒非常明智地說過的:(理智對天主)獻上合理的敬禮」(羅:十二,一)。原來,理智對說話的天主(即對天主的話),該有信實,而且天主的話,為人之理智,最適宜的是:予以靜聽,並堅決地予以信任:即:天主是不能受騙,也不能騙人的,故凡由天主所啟示的,決不錯誤。對於這一點,誰不知道,或能不知道呢?

註 釋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79   
標 題 基督宗教之可信動機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況且,證理何等多,何等妙,又何等光彩!人之理智完全應該因此而受到折服,堅信:基督的宗教,是屬神的,而「我們所有的一切信理—「教義」無一不淵源於上天的上主」(見:若望基所:詮解依撒意亞先知書第一章;PG56﹐14);職是之故,沒有什麼,比我們的信理,更確切、更可靠、更聖潔,且也沒有什麼原則,比我們信理所依據的,更為堅強。這就是說:信理是我們生活的導師,得救的南針,信理是剷除一切罪惡的劊子手,是諸德的多產母親,也是諸德的保姆,由於基督耶穌—諸德之造主也是諸德之完成者—的誕生、生活、死亡、復活、智慧、奇蹟、預言而受到堅定,到處照耀著超性道理的光亮、充沛著天上財富的寶庫,多少先知的預信,多少靈蹟的光輝,多少殉道者的恒毅,多少聖人們的榮耀、既光明又傑出,莫之與京,帶著基督的使人得救的律法,就從這些極殘酷的迫害中得力量,日益廣大、(茁壯)、且因這一個基督的十字旗幟,信理得以傳遍到天涯海角,從日出到日落之區,無遠勿屆。而且,也是這個信理,粉碎了偶像的邪妄,撥開了錯誤的迷霧,而對任何仇敵、任何人民、任何民族、人種、不管是多少不人道的蠻民,也不管他們性格、習性、律法、制度、有多少不同,信理是奏凱勝利,而以屬神的智識之光,照亮他們,並使他們承受基督自己的至甘至飴之軛;信理還向眾人宣告平安,傳報佳音〔參閱:依:五二,七〕。凡此種種,確切地,使天主的偌大智慧以及德能之光芒,從各處照射出來,務使每一個人的理智與思想,容易理會—(了解)—:天主的基督信理,是必需的。

註 釋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80   
標 題 基督宗教之可信動機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應信的義務〕為此,人之理智,由於(以上)這些光明至極、堅強至極的證據,一清二楚地得知:天主—信理之主—之存在,不能再所有探尋,但該完全拋棄遠離一切困難、疑慮、來完全服從信理;於是,理智就該確切地相信:凡信理本身,令人該信該行的一切,都是由天主傳授下來的,(萬無可疑之處)。

註 釋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81   
標 題 論羅馬教宗之不能錯誤性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從此完全顯示出:他們也是陷於多大的錯誤中:他們妄用理智,且妄想天主的話,好像是人的工程,竟敢冒昧地以自己的私意,去予以說明和詮解;其實,天主曾親自建立了活的權威,好使她教授祂自己天上啟示的真正的、合法的意義,確定並用那不能錯誤的判斷,來消除(解決)在信理與倫理上的一切爭執,以免信眾隨風逐浪,而陷於人們的邪說而受騙。的確,這種生生的與不能錯誤的權威,祇是在於那由主基督所建於伯多祿身上的教會中,祇在全教會首領、元首及司牧身上,因為主基督預許:他的信仰,永不虧缺;而祂所建在(伯多祿)身上的教會,常有自己合法的教宗,從伯多祿本人開始,源源不絕;並把他們(教宗),放在伯多祿的寶座上,且和伯多祿本人一樣,成為訓導、地位、尊榮、權威的承嗣者與裁判者。況且,「伯多祿在那裡,教會也就在那裡」(盎博羅削:聖詠詮解:PL14﹐1134B「1866」);伯多祿即藉羅馬教宗發言,也常在他自己的承繼人身上,生活著,並執行裁判任務,並向詢問者表明信理:是以,天主的話,應該完全以真福作伯多祿的羅馬(聖)座所已堅持的,以及現仍在堅持的意義為意義,因為羅馬聖座,是諸教會(教團)的(慈)母與導師「*1616」;她常常保有那由主基督所托付給她的信理,完整無誤,並把這個信理,教訓信眾,而向所有的人,指示得救途徑,以及不朽真實的道理。

註 釋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82   
標 題 論其他當代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此外)各位可敬神昆,你們知道,還有其他荒謬的怪物與詭詐,而此世俗之子,就企圖利用這種怪物,這種詭詐,來攻擊公教會,攻擊教會的屬神權威…還用以踐踏(推翻)神權與民權的一切權利。

註 釋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83   
標 題 論其他當代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這裡所說的是…那些秘密黨,他們出自黑暗之中而以滲入、摧毀聖事與公務為宗旨,曾為我們的前任教宗們,一再頒發宗文告,懲以絕罰處份,而我們用我們的圓滿權力,也予以聖定:(1)

註 釋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1)下接 278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84   
標 題 論其他當代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還有亂叫囂的「聖經學社」…它們…不斷地曲解聖經,違反聖教會的規定;它們把任何通俗語文的聖經譯本,還往往加上顛覆性的詮解,白白地送給任何人去閱讀,連鄉下人,也送給他們聖經譯本;他們竟然拋棄了屬神的傳統、拋棄了教父們的訓誨與公教會的權威,而以私人的判斷,去詮解主的(聖)言,並曲解了它們的意義,故他們這樣陷於極大的錯誤之中。教額我略十六世,曾懲斥了這種學社(Ep. ency. "Inter praecipuas" 18. maii 1844;cf * 2771);我們在這裡,亦願同樣予懲斥。

註 釋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85   
標 題 論其他當代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還有那可怕的、連那本性理智之光的本身也極其相反的,對任何宗教都是中立的中立主義者:他們老奸巨滑,把德行與惡習,真理與錯誤,尊榮與恥辱,混雜在一起,不分皂白是非,竟說:信仰任何宗教的人,都能獲得永遠的救援…

註 釋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86   
標 題 論其他當代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還有那莫可言喻的、連那本性的權利,也十分予以攻擊的共產主義;據稱:祇要一承認它的主張,則一切權利、一切財物、一切私產、連那人類的社會本身,也都澈底被摧毀了。(1)

註 釋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1)在教宗諸文獻中,這裡首次提及共產主義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91   
標 題 論奧南式的性交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該問題可分為下列三命題:(1)

(一)為了正當的理由,夫妻可用奧南(創:三八,八)(即性交中斷,遺精於陰道之外)的方式,去行房事。

答案—-對命題(一):這是令人怪異的、錯誤的、相反婚姻性律命題。

註 釋

*(1)第二,三命題, 見2792-279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92   
標 題 論奧南式的性交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二)這樣房事,在本性的律法上,不受禁止。

答案-—對命題(二):這是令人怪異的、在別處已為教宗依諾森十一所懲斥的命題(*2149)。

註 釋

*第一,三命題, 見2791, 279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93   
標 題 論奧南式的性交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三)對於夫妻行房事,總不宜予以詢問,即使明智地疑慮夫妻一方或雙方妄用婚姻權利時,也不該予以詢問。

答案—-對命題(三):按命題所指,是假的、太寬縱的而在實際方面,是危險的。

註 釋

*第二,三命題, 見2792, 279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95   
標 題 論奧南式的性交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問題(一)可以不完全地行房事,即或以奧南式—(即性交中斷),或男方帶上橡皮套去行房事嗎?

  (二)妻子明知丈夫,帶上橡皮套來行房事,可以被動地讓他插入陰道嗎?

答案:對問題(一)—不可以!因為這樣的性交,本身就是惡的。

   對問暊(二)—不可以!因為她是幫助丈夫做一件內在的惡事。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01   
標 題 概論童貞聖瑪利亞的傑出性—(優越性)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再者,這固然是完全相宜的,即:那如此可敬的母親,常常滿載著極成全的聖潔光輝,閃閃發光;且她連那原罪都沒有,以極廣大的圓滿勝利,得勝古蛇—(狡魔)而天主父如此措置,把自己的獨子,賜給她,使祂本性地,成為天主父與童貞母共同的(聖)子,而這聖子自己,本質地也就選她,成為自己的母親;聖神也就願意,也就工作,使那(聖神)自己所從發出的(聖)子,從她而受孕,也從她而出生。

註 釋

*莫可名言之天主詔書 見2800-280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02   
標 題 論信理的同質發展性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原來,基督的教會,是勤於守護所托付於自己的信理(教義)的守護者、管理者,而在這信理方面,從來不會有所變更,有所減損、有所增添,但她用盡一切力量,忠實地、明智地監護(處理)那原來的(老)信理(老教條),是與古老的信理,有所改變而有損於教父們的信理,還如此專心加以琢磨、闡明,務使那從前的天上的道理信條,得以明顯、光亮,一清二楚;然而教會仍保持那信理的圓滿、完整、本質,然亳無損,祇使它在自己領域內,發榮滋生,也就是在同一信理,同一意義,同一觀點(主張)內,日漸光大起來(見:Vincentius Lerinensis﹐Commonitorium Primum﹐c. 23﹐PL50﹐668A)

註 釋

*莫可名言之天主詔書 見2800-280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03   
標 題 定斷貞聖瑪利亞始孕無玷為信德道理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為了尊敬聖而不分的聖三,為了光榮、點綴天主之母(聖)童貞(瑪利亞),為了廣揚公教會信理及促進基督徒的虔誠起見,我們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權威,用真福伯多祿與保祿二位宗徒的以及我們的權威、宣佈、公告、並定斷那教會所堅信:「至福童貞瑪利亞在始孕無玷時,曾因全能天主的特寵、特恩,看基督耶穌—人類救主的功績份上,完全免除原罪的一切罪污」的道理,是由天主所啟示的,故所有的(基督)信徒,都該堅強地,恒心不變地予以相信為要。

註 釋

*莫可名言之天主詔書 見2800-280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04   
標 題 定斷貞聖瑪利亞始孕無玷為信德道理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職是之故,誰若心裡妄想,不相信我們所定斷的道理—願天主阻止這樣事的發生—那麼,他們要理會,他們要知道:他們本人即因自己的裁判,受到懲罰,而在信仰上,遭到滅頂之禍,離開了教會的團體,而且如果他們還把自己心裡所想的膽敢用口頭,或用書面,或用任何外在的方法來表達出來,那麼,他們就因此事的本身,受到了那由法律所規定的一切懲罰。

註 釋

*莫可名言之天主詔書 見2800-280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11   
標 題 攻斥鮑納德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一)「信理雖在理智之上,但二者之間,不能有任何真矛盾,真齟齬,因為二者出自同一不變真理之源—至善至大之天主,而且,還彼此相助哩」「*2776參閱:*3019」。

註 釋

*當時鮑納德(Augustinus BONNETTY),悲觀地主張:理智無法找到宗教真理—而陷於傳統主義,被控於羅馬;羅馬聖部,便頒發本文告,公佈若干論題,以攻斥鮑氏的傳統主義。 見2811-281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12   
標 題 攻斥鮑納德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二)推理能確切地證明天主的存在,人靈的超物質性以及人之自由,信理在啟示之後,故以信理來證明天主的存在,以攻斥無神論者,來證明有理性的人靈的超物質性以及人靈的自由,以攻斥本性主義與命運主義的黨徒,那不能是相宜的「參閱:*2751 2754」

註 釋

*參見2811-281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13   
標 題 攻斥鮑納德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三)理智的運用,是在信理之前;而理智,在啟示與恩寵的協助之下引導人來相信信理「參閱*2755」。

註 釋

*參見2811-281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14   
標 題 攻斥鮑納德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四)聖多瑪斯、聖文都拉以及跟隨他們的其他士林派學者,所用的方法,不會引人,入於唯理主義的歧途,也不是導致今日學府的哲學,何以趨向本性主義與泛神主義的原因,因此,這不可歸咎於那些聖師與導師們,何況他們,是在教會的核准、或至少在教會默認下,才採用這種方法的。

註 釋

*參見2811-281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17   
標 題 論保祿特權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完全禁止(天主教)女教友,嫁給一個外教人;但若教友先從聖座那裡,獲得與外教人結婚的寬免,而後姞婚(這樣婚姻,有時會發生的)──那麼,要知道,這種婚姻的束縛,將是不可能拆散的,但是有時候,可能分床睡…因此,在那外教丈夫活著的時候,即使他有姘婦,而教友婦女,也不能再和他人結婚。

註 釋

*參見2817-28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18   
標 題 論保祿特權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但若一個外教妻子的外教丈夫,另有姘婦,而那外教妻子回頭歸正,信了天主教,那麼,像上述一樣,先詢問外教丈夫,是否拒絕歸正,或是否拒絕同居而不侮辱造主,因此他必須離棄姘婦,才能算是不侮辱造主者──若外教丈人一一予以拒絕,則她能用(保祿)為保護信德所賜予的特權,另和他人結婚。

註 釋

*參見2817-28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19   
標 題 論保祿特權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一般說來,若教友,先得到宗座寬免,而與外教人結了婚姻,那麼,教友一方,絕不能享用那為保護信德所賜予的特權;但誰若在歸化之前結了婚,那麼,那歸化的一方,按以上所說的,守好一切應守的規則之後,就能享用這個特權。

註 釋

*參見2817-28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20   
標 題 論保祿特權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至於止效的婚姻阻擋,還該注意的是:男女雙方之無知(即完全無法知道),這是取消婚姻效力之阻擋)或他們之善意,不足使他們,有效地結婚。雖然,有時候(但在實際上,少有這樣的情形發生),他們因為完全無知與完全善意而能推辭無罪,但若他們帶著那止效的婚姻阻擋而去結婚,那麼,他們的婚姻,從來不因他們之無知或善意,而能成為有效的婚姻。

註 釋

*參見2817-28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23   
標 題 論運用磁力之流弊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聖座對於此事,已有若干覆文,懲斥在特殊性之下,那種用不當的方法,要達到一個不自然,不正經目的的試驗,是不許可的;因此,在相似情況下,於一八四一年四月廿一日,瞻禮四決定:「按所陳述的,不准運用磁力」。同樣地,聖部認為,若干冒昧地傳播這種邪說的書藉,應予以禁止。

註 釋

*參見2823-282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24   
標 題 論運用磁力之流弊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可是,除了特殊情形之外,我仍該概述磁性的運用;因此,我們於公元一八四七年七月廿八日瞻禮四規定了這條規則:

「誰若擯棄一切胡言亂語、一切拈鬮方式不拘明明地或暗暗地,都不呼求魔鬼,則磁性之應用,純係採用合理的物理方法的一種行為,在倫理方面,並不受到禁止,祇要這種行為,並沒有不合理的目的也沒有任何敗壞的目的。誰若把純物理的原則與方法,應用到真正超本性的事理上及其功效上,使在物理方面,獲得解釋,那麼,這無非是一種完全不許可的、帶有異端色彩的欺騙而已」

註 釋

*參見2823-282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25   
標 題 論運用磁力之流弊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雖然,上述這個一般性的規定,充份清楚地說明:何者為應用磁性的正當行為,何者為妄用磁性的不正當行為,但人之惡意,如此囂張,忽視了科學方面的正當用途,不惜冒著失落靈魂的大危險,也不惜使國民社會受害,務新好奇而以求神問仙為榮耀。因此,那些解釋夢的以及具有神視的一些小婦人-小巫婆,如一般人所稱的,胡言亂語,有時還出神顯靈,自誇自己,看到任何無形之物,並作宗教方面的訓言,呼召亡者的靈魂,回答問話,揭示隱秘的以及在遠方發生的事情,並瞻大冒昧地,幹其他諸如此類的迷信勾當,而為自己以及自己的主人,必因此而獲取大財。對於這些人所用任何法術或幻想,既然都是拿物理的(本性)方法,來想獲得非本性的效果,那自然是一種完全不正當的、帶有異端色彩的、令人怪異的、相反正經行為的欺騙了。

註 釋

*參見2823-282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28   
標 題 龔德的各項錯誤(ERRORES A﹐GUNTHER)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原來,我們很悲痛地獲悉:在這些同一作者作品中到處稱霸著錯誤的、非常危害的、屢為本宗座所懲斥的唯理主義的邪說—(體系)—;同樣地,我們知道:在這些書籍中,載有不少謬論;這與公教會的信理,對『一個天主性體包含三個不同的,永遠的位格』的坦誠解釋,大相徑庭。我們也同樣理會:他們對聖言成為血肉的奧蹟以及對『一位天主聖言,擁有(天主性與人性)兩個性』的奧蹟,也沒有更好更確切的解釋。我們知道:這些書籍,有損於公教會,對『人的靈魂肉身之結合,而那有理性的靈魂本身,實為肉體的直接模型』的主張與道理。我們也不是知道:這些書籍所講、所主張的,和公教會,對『天主的至上自由,在創造萬物的事上,完全不受任何牽制』的道理,完全背道而馳。

註 釋

*公元一八五七年一月八日禁書聖部下令禁止(安多尼)龔德的九種染有黑格兒主義的著作,龔氏立即奏稟教宗比約九世,表示自己,完全予以服從,但她的弟子,似乎還保留若干謬論,故教宗頒發簡詔,重行檢討龔氏的各項錯誤(Pii IX Acta 1 – 22﹐587s 參見2828-283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29   
標 題 龔德的各項錯誤(ERRORES A﹐GUNTHER)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況且,這也該,甚至最該受譴責、受到懲斥的是:在龔德的書籍中,龔氏把教會的訓導權利,冒昧地、歸功於人之理智;殊不知:理智與哲學,二者在宗教的事理上,完全不該當主人而是當奴僕才對。為此,一切都被擾亂了,因為這一切,不拘是論科與信理之間的區別,或論那永遠信理的古今如一的不變性,都是極堅穩的,永遠不變;反之,那哲學以及人之(其他)學科,既不常是如此,又常不免為不同的謬論所滲入。

註 釋

*參見2828-283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30   
標 題 龔德的各項錯誤(ERRORES A﹐GUNTHER)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而且,(作者),連聖教父們也不尊重;其實,那些大公會議所規定的典章,明令我們尊敬他們而視他們為教會的極榮耀的光亮;至於那些已為我們值得紀念的前任教宗比約六世,所隆重地懲斥的一切謬論「*2679」,作者在公教會的講堂上,也不予以緘默。

註 釋

*參見2828-283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31   
標 題 龔德的各項錯誤(ERRORES A﹐GUNTHER)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我們也不可略而不提:在龔德的作品中,連說話的健全形式,也要多以違犯;這好像是說:保祿宗徒的話(弟後:一,十三:要……把從我所的健全道理,奉為模範)—也可以遺忘;或者,那奧斯定所嚴予驚告的話,也可不予理睬。他說:「我們說話,該有一切規範,以免在解釋這些(聖經)事理上,發言放肆,而產生不虔誠的意見」 (見:天主之城,卷十,廿二章P. L 41,300)

註 釋

*參見2828-283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33   
標 題 論人靈是人之生命原則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據(我們)所知:白熱氏(Baltzerus)又掀起爭端,即:肉身有沒有自己生命的﹑事實上與理性的靈魂並不相同的原則?他如此冒失地進行辯論,竟說:那反對的主張,是異端;他還用許多的話,來證明:這反對的主張,應被視為異端邪說。的確﹑對於白氏所說的,我們不能不深予懲斥,因為我們想到:那個主張『在人身內,祇有一個生命原則,那就是有理性的靈魂;人身就靈魂那裡,獲得活動,獲得整個生命以及一切情感』—那是在天主的教會裡最普遍的主張,且最為一般聖師所贊成的主張,尤其是因為他們認為:這個主張,是與教會信理相聯結,而成為信理唯一合法真詮解;故誰也不能予以否認而不犯信仰上的錯誤。

註 釋

*Ed:ASS 8「1874-7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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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2835   
標 題 論為領洗人所必需之準備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題旨:傳教士,一方面為了尊重聖事,而在一方面為了顧及人靈之永遠得救起見,便為臨終者付洗,加上條件說:「如果你真有準備,則我洗爾因父及子聖神之名」;這樣,他有意清楚地表明:假如臨終沒有好的準備(品格),他就不願為他授洗。

註 釋

*見2835-283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36   
標 題 論為領洗人所必需之準備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問題:為人這樣付洗,許可不許可呢?

答案:事實是這樣的:合理地為成人付洗所必需的準備有三:信仰,懺悔與領洗之意願,(一)信仰:成人必需充份受訓,按他本人理解的度量,授以基督宗教的各端奧蹟,並教他以堅信無疑。(二)懺悔:同樣地,還必需教他,該痛恨自己(所犯)的罪,激發上等痛悔或下等痛悔。(三)意願:成人必需具有領洗的意願,若無此意願而受洗則他連神印也領不到,遑論其他了。

註 釋

*見2835-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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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2837   
標 題 論為領洗人所必需之準備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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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須注意:信仰與懺悔為成人可以受洗,並為獲得聖洗效果所必須具備的準備;而領洗之意願,則成人有效地領洗的必要準備:故成人若沒有信仰與懺悔而去領洗,則他雖然犯了罪,但他所領的聖洗聖事,是有效的;相反地,若成人受洗而無領洗意願,則他不但不應該領洗,而且他所領的聖洗(聖事)也是無效的。

註 釋

*見2835-283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38   
標 題 論為領洗人所必需之準備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由上文看來,很容易辨明:那上述的傳教士,顯然做得不好。因為臨終的成人付洗之前,並沒有顧到那臨終成人,為領洗所必需的三種準備;這不僅是為合理地領洗所必要的,也為有效地領洗所不可在危急時候,他該立即予以授洗,不可附加任何條件。如果傳教士,對臨終人領洗意願,有所疑慮,則先該審慎地予以查明,然後予以付洗;若經審查後,尚有疑慮,則傳教士該在條件下,予以授洗,說:「倘爾能洗則我洗爾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

註 釋

*見2835-283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39   
標 題 論為領洗人所必需之準備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再說,該傳教士,在為成人在條件下付洗時,表明自己無意為那沒有好準備的人授洗;那也是做得不對!因為傳教士在這種情況下!該表明自己,祇為那能受洗者授洗;即若臨終者誠摯地願意受洗,則他就該予以授洗。

註 釋

*見2835-283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41   
標 題 實體論主義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問:下列各命題(1),能否可靠地予以傳授?

(一)對天主之直接認識,至少潛存的認識(cognitio habitualis),為人之理智是如此主要的,人若沒有這種認識,他就不能認識什麼:因為這就是理性的光亮。

註 釋

*(1)見2841-2847

*聖職部對以上各命題的懲處:一一予以否定。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42   
標 題 實體論主義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二)這個「有」是在萬有內,而我們若沒有這個「有」,那我們就一無所悟;這就是屬神的「有」—(也就是「萬有」)。

註 釋

*其他命題 見2841-2847

*聖職部對以上各命題的懲處:一一予以否定。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43   
標 題 實體論主義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三)萬物若從「有」的方面看來,實際地,與天主無別。

註 釋

*其他命題 見2841-2847

*聖職部對以上各命題的懲處:一一予以否定。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44   
標 題 實體論主義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四)人對天主的這種與生俱來的認識,好像是人對事物的一種單純知識,以優越的方式,包含著人對其他一切事物的認識,竟致一切事物,藉著那能認識,在任何觀點之下,便成為可能認識的對象,而我們、潛在地(Implicite)(隱約地),也就認識一切了。

註 釋

*其他命題 見2841-2847

*聖職部對以上各命題的懲處:一一予以否定。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45   
標 題 實體論主義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五)一切其他的觀念,無非是那人藉以單純地了解天主,猶似了解事物的一種觀念的調理品而已。

註 釋

*其他命題 見2841-2847

*聖職部對以上各命題的懲處:一一予以否定。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46   
標 題 實體論主義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六)受造物之於天主內,猶似局部之於全部內;這固然不是在於整個方式,而是在於整個無限、在於至極單純的方式,因為天主,好像祂自己的部份,以絕無任何分歧與減損的方式,安置在自己之外。

註 釋

*其他命題 見2841-2847

*聖職部對以上各命題的懲處:一一予以否定。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47   
標 題 實體論主義的錯誤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七)創造二字,能如此予以解釋:天主用自己特殊的行為,即:天主藉以了解自己,並願自己,與那指定的受造物,例如:人,好像與自己有所區別的行為,來產生受造之物。

聖職部對以上各命題的懲處:一一予以否定。

註 釋

*其他命題 見2841-284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50   
標 題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編列禁書目錄聖部,判定勿氏與公教會真理,背道而馳」;這特別是由於兩點:(一)勿氏把那理智所絕不勝任的能力,歸理智;(二)勿氏給予理智思想一切,聽從一切的自由,竟把教會本身權利,職責與權威,完全中取消了。

註 釋

*當時摩欽(Munchen)大學教授雅各伯‧勿洛蕭(J. Froshammer 「1821-1893」)寫了許多書,而為教宗比約九世及其聖部所懲斥(Ass 8「1874-5」430) 見2850-2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51   
標 題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因為勿氏特別教授人,說:若哲學的詞意—(定義)—是正確的,那麼,哲學不僅能夠闡明,了解那本性理智與信理,有共同對象—(即那當作為共同闡明的對象)—的基督教義(信條),而且,即使那特別、本然地,致成基督教會的虔敬與信理的一切,也就是那人的超性信仰,以及有關這超性信仰的一切,以及吾主(成為血肉)降生成人的至聖奧蹟,也能屬於人的理智與哲理的領域;而且,如果有了對象,理智也能用自己的原則,明白地了解這一切。雖然,勿氏指出,在這些原則與信條之間,保持一些區別之處,並以較小的名份,把信條歸於理智,但他明明地毫不隱密地教訓人,說:就在這些組成真正科學與哲學的資料中,也包含著信理。

註 釋

*見2850-2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52   
標 題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因些,(我們)從同一作者(勿氏)的言論中,完全能夠,且也應該結論,說:作者主張,理智對那極度奧秘的事理,連對那有關天主智慧與善良的奧秘,祇要有了啟示的對象,也能用自己的,而不是用屬神權威的原則,用自己本性的原理與智力,來獲得確切的知識。誰都看到,作者這樣的言論,是多麼虛妄,多麼荒謬!……

註 釋

*見2850-2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53   
標 題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假設這些哲學士們祇保衛那理智與哲學方面的真原則與真「權利」,那一定應該受人讚頌、欽佩。蓋那真的、健全的哲理(哲學),自有其極高貴的地位,因為真正健全哲學的本色—(使命),是審慎地尋求真理以及人之理智—(雖然人之理智,因原罪而受到蒙蔽,但斷然沒有受到消滅)—正直勤奮地研究、闡明、領取理智認識的對象以及各種真理,好好地領悟、促進、更多的真理,例如:天主的存在,天主的性體以及那信理也令人當信的天主的(屬性)—優長等是,還用理智自己的原理所得的證理,來闡明、證實、辯護這些真理,而且還以這個姿態,來為更正直地信仰這些信理信條舖路,並為那原先祇能由信德領悟的信條,作協調工作,使理智對信理信條,也有一些了解之處。以上種種,才是真哲學上的嚴正而又極美妙的學問所該研討,所該專務的任務。

註 釋

*見2850-2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54   
標 題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但我們在這極嚴重的事情上,我們總不能容忍他們,讓他們冒昧地亂摻亂雜,皂白不分,讓理智也侵佔、搗亂那屬於信理的事理,蓋如眾所週知,理智、千真萬確地、有它一定的界限;它永遠不能用自己名份—能力—來超越它自己的領域,或走進自己的界限之外去。它也不能抵達那極清晰地屬於那被提拔到超性地位的人,與天主交往,而經天主啟示所知的人生終向的一切信理的領域。的確,這些信理信條,既然是超越在本性之上,則人決不能用本性的理智與本性的原理,來獲得這些信理信條。是的,理智用本性的原理!永不能清晰地適當地來討論那些信理信條。誰若膽敢冒昧地反對這些主張,那麼,他們該知道:他們所背棄的一定不是任何學者意見而是公眾的、教會永不更變的主張。

註 釋

*見2850-2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55   
標 題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其實,從聖經以及聖教父們的傳授,足資證明:天主的存在,以及其他許多真理,即使那些尚未接受信仰的人們,也可藉理智的本性光亮,得以知道〔參閱:羅:一〕;但對於那些更深奧的信理,唯有天主把它顯示於人,人才會得知,蓋天主願意叫人知道,這些信理,「就是從世世代代所隱藏」……的奧秘。

註 釋

*見2850-2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56   
標 題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聖教父們,在講論(傳授)教會道理中,不斷地設法分辨:那些天主的事理,人人可由人本性的智力,得以知道的;那些事理,卻由聖神,因信仰而得知的;他們常常教訓人,說:那藉信仰,在基督內所啟示予我們的奧理,不僅超越人之智慧—(哲理)—抑且凌駕乎天使的本性智力之上;而且,這種奧理,雖然人因天主的啟示而得知,並因信德本身而接受了,但我們在此塵世,作客一日而與天主隔離,則那信德的聖帳幕也就一日籠罩著我們,使我們糢糊不明,如墮五里霧中。

註 釋

*見2850-2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57   
標 題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從此顯示:那同一作者勿洛氏所主張,完全和公教會的道理,背道而馳;他竟毫不猶豫地肯定:基督宗教裡的一切信理—(一切教理)—不加分辨地,都是本性知識—(科學)—本性哲學的對象;而且,他還說:人類的理智,只從歷史性的觀點而論,祇要這些信理,曾被陳述起,作為理智的對象,那麼,它(人之理智)就能用自己本性的智力與原理,獲知這些信理,即使那些比較奧秘的信理,理智也會得知的。「參閱:*2909」。

註 釋

*見2850-2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58   
標 題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可是現在,在同一作者的著作中,所霸佔的另一種主張,也是完全與公教會的道理,公教會的想法,背道而馳的,原來,作者所推重的哲學自由,實際上,不是學術自由—(科學自由),而是一種完全應受責斥的哲學上(哲理上)的「放肆」是一種該被稱為無法予以容忍的「放肆」。因為作者,先在哲學士與哲學之間,作了一些分析之後,便說哲學士,擁有權利和義務,去服從他自己所證明為真實的權威;但他對這在哲學上的權利與義務都予以否認,竟然,在沒有獲得啟示的理由之下,肯定哲學本身,永遠不該,也永遠不能服從權威。

註 釋

*見2850-2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59   
標 題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假使作者所說的祇指那哲學所有的權限,即:哲學用自己的原則,或用自己方法與結論,一如其他科學一樣,並假設哲學的自由,是在於應用自己的權限,使它(哲學)在自己內,對那些不是因自己的環境,自己得來的,或與自己風馬牛所不相及的一切,都一無所肯定,那麼,這是應該予以容忍的,也許這也是應該受到贊成。可是,哲學上的這種正當的自由,應知道並體驗自身的界限才是。因為從來不准哲學方面,說什麼來反對天主啟示以及(聖)教所講的道理,或對它們所講的,因為不了解,或因自己不接受那教會權威,對哲學上的某些到今還是自由的結論,而就決定,表示懷疑。

註 釋

*見2850-2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60   
標 題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此外,同一作者,還如此激烈地,冒昧地強調哲學上的自由,或更好說,他力主哲學上,「傲慢的放肆」,竟毫不忌諱地主張:教會不但不該有時候,注意於哲學方面(的事理),而且,還該容忍哲學上的錯誤,並該讓哲學士自己糾正自己「參閱:2911」;這樣就會使哲學士,不得不分享哲學上的這種自由,並使他們,不受任何律法的束縛……

註 釋

*見2850-2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61   
標 題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為此,教會由於自己的創立者—(主基督)所賦予的權力,不僅擁有權利,還特別負著不是容忍,而是禁止,並懲罰一切錯誤的職責,如果信理的完整以及靈魂的救援要求教會這樣做的話。凡願意做教會好子女的一切哲學士,以及一切研究哲學的人,萬不可說什麼相反教會所講的話;若教會他們有所勸告,他們就該遵命撤消謬論才是。但我們公佈、宜告,那相反教會所講的主張,完全是荒謬的、而對信理本身,對教會,及其權威,是一極大的侮辱。

註 釋

*見2850-2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65   
標 題 論中立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有些公教會可憐人,妄想那些生活在錯誤之中,並與公教會的信理、公教會的團結,互相隔離人,(也)能獲得永生「參閱*2917」—這是一個極嚴重的妄想,且與公教會的道理,大相逕庭,我們不該不予提起而懲斥之。

註 釋

*見2865-28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66   
標 題 論中立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我們與你們,全都知道:有些人對我們極神聖的宗教,患有不能克服的「無知」;還有些人,恪遵天主刻在眾人心裏的自然律法與規誡,且也準備自己,服從天主,度著正經正直的生活;這兩種人,在天主的亮光及其恩寵助佑之下,能夠獲得永生,因為天主既燭幽洞隱,完全透視人靈人心,及其一切思想,一切行為,則祂的無限善良無限慈悲,決不讓那些沒有故意犯罪的人們,遭受永遠的苦刑—(地獄)。

註 釋

*見2865-28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67   
標 題 論中立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可是,這也是無人不曉,眾人皆知的公教信條,即:無人在公教會之外而能得救;而且,那些固執地,反對公教會的權威,定斷,與公教會的團體,以及救主托予看守葡萄園的,承繼伯多祿位的羅馬教宗,脫離關係,至死執迷不悟者,不能獲得永遠的救援…

註 釋

*見2865-28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75   
標 題 對教會訓導權之服從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我們素知…在努力專務於較嚴正學科的公教人士中,有些人過份信賴人的智力,而不怕置身於錯誤的危險中,不怕為不誠不實的學術自由所迷惑,而越出了界限,連那天主為保護整個啟示真理的完整所建立的教會訓導權,也不予以應有的服從。於是,這種可憐地受欺的公教人士,一方面,對那些喊叫毀謗,認為本宗座,以及我們各聖部所頒發的文告是阻礙學術進步自由的人們,往往予以贊同;而在另一方面,他們置身於切斷聖座服從鎖鏈的危險而不顧,(真是惋惜);其實,聖座是為天主親自所建立,是真理的導師、真理的保障;故由於天主的聖意,他們應該與聖座,保持聯繫,才是!

註 釋

*見2875-288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76   
標 題 對教會訓導權之服從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我們也不是不知道:在德國也受到那種相反老學派,相反那些由聖教會,因他們可奇的智慧與生活的聖潔所尊敬的聖師們的道理〔參閱*2913〕的邪說所侵襲。因著這種邪說,連教會本身的權威,亦陷於危險之中。的確,曩昔教會本身,不僅歷好多世紀之久,准許人們,用聖師們的方法,用所有公教學府所共同贊成的神聖原則,來研究神學,而且,教會還常常用極贊頌的言詞,來頌揚他們的神學,並竭力推重他們的神學,作為保衛信理極堅強的堡壘,並為攻斥教會仇敵的堅銳兵器…

註 釋

*見2875-288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77   
標 題 對教會訓導權之服從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再者,既然作者(指勿氏)所有的同夥人…都主張:科學的進步以及那在避免、推翻現時代邪說的良策,全賴人對那公教會所傳授的啟示真理的深切信心,那麼他們本人,會知道並也相信那獻身於研究科學發展知識真公教人士,所常信認、所常傳授的真理。而且,那些明智的、真的公教人士,根據了這種真理,便能安穩地研究科學、闡明科學而使科學成為有用的,確切的學問。誠然,假設人用有限度的理智之光,來探求那些可用自己的智能智力所能求得的真理時,並不竭盡所能,尊重那因基督的啟示,奇妙地,到處閃耀的、不能錯誤的、不是受造的、天主的智慧之光,那麼,那是不能辦到的。因為那些本性的學科—學問—雖然是依據那些由理智所推知的(本性)原理,但研究科學的公教人士,應該以天主的啟示,擺在眼前,作為北斗指針;這樣,他們才會因此而避免荒謬、錯誤;這樣他們在探索講解科學時,才能到處留神,不會發表那些,或多或少,相反那由天主所啟示的,不能錯誤的真理。

註 釋

*見2875-288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78   
標 題 對教會訓導權之服從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因此,我們不願意疑惑那些和作者(勿氏)同夥的人們,雖然知道、也承認上述這個真理,但在同時,卻願意擯棄、責斥那最近的、顛倒是非的、推論的理智。不錯,人的理智,也承認天主的啟示,是一個歷史事實,但他們在用人的理智研究事理時,卻把那由天主所啟示的真理,放在一邊,不予理睬;好像這些(天主所啟示的真理),是隸屬於理智,或是這理智好像用自己的智力,用自己的原理,能理會、能知道一切超性的,屬於我們信仰的真理與奧理;其實這些真理與奧理,是如此超越在人的理智之上,竟致人之理智,永遠不能,用自己的智力,從自己本性的原理中,能予以理會而予以證明的。〔參閱:*2909〕。

註 釋

*見2875-288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79   
標 題 對教會訓導權之服從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我們願意他們相信我們:我們不願意把那公教會的教授與作家,完全應該服從的義務,祇限於那些由教會不能錯誤的判斷,作為眾信友所當信的信德道理〔*2922〕。而且,我們也認為,他們這些人本身,不願宣佈他們對天主所啟示的真理,完全予以服從,而他們承認:這種服從(信從),為獲得科學的真進步,為推翻謬論,全然所必需的,而且這也是可能的,祇要教會明明地斷定為信條之後,他們就該予以相信和服從。因為,這裏所講的,雖然是關於那人對天主信理應有的服從,卻不該祇限於那些由大公會議,或由羅馬教宗及其宗座所明文定斷的信德道理,但該也伸展到那些由全教會以通常的訓導權,在各處所傳授,由天主所啟示的道理上,才對;因為這些道理,由公教神學家不斷地所公認,也是屬於當信的信理。

註 釋

*見2875-288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80   
標 題 對教會訓導權之服從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可是,這裏所講的,既是所有專心研究科學的公教信徒在良心裏,都該具有的服從,使他們用自己的著作,帶給教會新的益處—(新的貢獻);是以,(勿氏)作者的同夥人士,應該承認:明智的公教徒,祇接受、祇尊重那上面所講的教會信條,那是不夠的,還該服從那些由羅馬教宗的聖部所公佈,所判決的道理,以及那些公教人士,所常公認為當堅持的主要道理,如:神學上的真理以及確切的神學結論等是;雖然,那些反對這些主要道理(學說)的意見,不能說是異端,但他們也應得神學上的其他懲罰。

註 釋

*見2875-288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85   
標 題 論教會的唯一性,以攻斥教會支派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公元一八五七年在倫敦成立了「促進基督徒合一會」,明認〕:三個基督團體,即:羅馬公教會,希臘裂教,以及英國教(即聖公會),雖然彼此分離而分歧,但都有同等的權利,享用公教會的(美)名。因此,該會的大門,為所有生活於各地方的公教會教友,希臘裂教會,以及英國教會的教友,都是敞開著,但會規規定:誰也不准在彼此分歧的各種主要道理方面,發起問題,而每一個教友—(即每個會員),都可平心靜氣地,信奉自己的宗教道理。該會按自己的意向,分別向會友與司鐸,公佈當唸的經文以及當行的祭獻,換言之,如上述的三個基督徒的團體,既已假定,大家共同組成了一個公教會,則他日必將共成為一個團體…

註 釋

*見2885-288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86   
標 題 論教會的唯一性,以攻斥教會支派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該會所依據的這種基礎,完全隨意搗亂了教會的組織;這種基礎,全在於假定耶穌基督的真教會,一部份,是由傳遍全球的羅馬教團所組成,而另一部份,則由福氏裂教與英國異諯教所組戊;蓋犬這些裂教與異諯教,一如為羅馬教團一樣,都是「一個主,一個信仰,一個洗禮」(見:弗,四,五)…

註 釋

*參見2885-288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87   
標 題 論教會的唯一性,以攻斥教會支派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一定的,為一個公教教友,所該希求的,是把基督信徒之間的歧見與分裂,連根拔除,使所有的基督信徒,「盡力以和平的聯繫,保持心神的合一」〔弗:四,三〕…可是,絕不能容忍的是:那些基督信徒,與教會人士,由異端教人領導,而且,那更壞的,是依照那個帶著異端色彩而為異端所沾污的意向,共同為基督徒的合一而祈禱。

註 釋

*參見2885-288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88   
標 題 論教會的唯一性,以攻斥教會支派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耶穌基督的真宗教,有四個標誌;這是我們在信經裏所肯定為當信的道理,由天主的權威所奠定而予以鑑別;而在這四個標誌中,任何一個,該與其他標誌,聯繫在一起,不能彼此分開;為此,真的基督教會,被稱公教會,同時該閃耀著至一、至聖而從宗徒傳下的教會光輝。故此,公教會,在全地球,在萬民面前,該是明顯的,完全的一個教會,即:大家共有一個原則、一個根、一個不能涸竭的源流,那就是宗徒之長,真福伯多祿,以及他的羅馬宗座的承繼人,教宗的最高權威,也就是(聖依肋納)所謂的「首席地位」(見:駁斥異端書:PG7﹐849A)。而且,除了那被建立在一個伯多祿身上,因著一個信德一個愛德而合成一個「身體」,一個「結構」(見:弗:四,十六)的教會之外,沒有其他的公教會…

註 釋

*參見2885-288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90   
標 題 論本性主義與社會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宗教從國民社會中,一旦遭受排除,則天主啟示的道理與權威,甚至連公義本身以及人類權利的真正意義,也就為黑暗所蒙敝而告煙滅,而那真公義,以及合法權利的替代品,就是那物質的武力;從此顯示,為什麼有些人,完全蔑視健全理智的、千真萬確的原則而不予理睬,竟敢高喊:「人民的意志,即他們所說的,由公共的輿論或其他方式所表示出的公共意志,建立最高法律,不受神人的任何律法所約束,而且,在政界中,這種民意就憑這是民意而成為最高法律,具有法律效力」。可是,誰不看到,也不完全想到:人的社會,一旦脫離了宗教以及真公義的束縛,那麼,人民除了為了賺錢謀利而守法之外,除了貪得無饜,做自己私慾私利的奴役之外,全不能還有其他意志了?…

註 釋

*參見2890-289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91   
標 題 論本性主義與社會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而且他們把宗教從公共社會中排除出去,而他們的心願,還以為不滿足,他們還願意把宗教,從私人的家庭中,驅逐出去。因為他們一面傳授並信那極凶惡的共產主義與社會主義的邪說,一面主張:家庭社會,或整個家庭,祇由於人民的律法,獲得自己存在的理由;因此,父母對子女的一切權柄,特別是照顧子女教育的權柄,祇來自人民的法律也祇屬於人民的法律而已。」

註 釋

*參見2890-289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92   
標 題 論本性主義與社會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這種極大的騙子,主要地,有意用這種極不敬的邪說與陰謀,來使公教會的令人得救的道理與力量,從青年的組織以及青年的教育中,完全受到殲滅。

註 釋

*參見2890-289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93   
標 題 教會的權柄是獨立的,並不屬於國家的權力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有些人倡導敗壞而又多次受到懲斥的新派學說,竟以無比的無恥,敢說:教會以及本宗座的,由主基督所賦予的無上權力,是隸屬國家的權力,而且,他們還否認教會以及宗座的一切有關外界的一切權益。

註 釋

*參見2890-289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94   
標 題 教會的權柄是獨立的,並不屬於國家的權力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因為他們毫不知恥地肯定:教會的法律,若沒有經國家的權力公布實施,則在(信友的)良心裏,並沒有遵守的義務;羅馬教宗們有關敬禮與教會的文告與規定,需要國家權力的認可、核准,或至少必須獲得國家權力的同意。那些懲罰秘密社黨的宗座典章,不管要求或不要求誓守緘默,也不管是以絕罰來懲罰秘密黨的黨員或袒護者一切章,在國家政府容忍秘密黨侵擾的地區,沒有任何效力…

註 釋

*參見2890-289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95   
標 題 教會的權柄是獨立的,並不屬於國家的權力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他們也不以為恥,竟明目張膽地信認異端派的口號與原則;其實從這些原則中,不知產生了多少敗壞的學說與謬論。因為他們強調:「教會的權力,並不由於天主的律法,是獨立的而與國家的權力,完全不同;而且教會若不侵犯、僭越國家的權力,則教會權力,不能是獨立的,也不能與國家的權力分開。」且我們也不能對那些人的膽大妄為,保持緘默;他…胡說:「雖然宗座的裁判與法令的對象,是宣佈那些有關教會公益,權利與紀律的事。但若它們並不涉及信理與倫理,那麼,(信友們)能夠不予贊同和服從而問心無罪,也沒有任何失掉信德的危險。

註 釋

*參見2890-289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96   
標 題 教會的權柄是獨立的,並不屬於國家的權力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職是之故,我們對上述的一切以及每一項的邪說與謬論,用我們宗座的權威,藉著本通諜,一一予以譴責、禁止、和懲罰;我們期望、吩咐所有公教會的子女,都該把上述的各種邪說謬論,視為被譴責的、被禁止的以及被懲罰的。

註 釋

*參見2890-289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01   
標 題 汎神主義,本性主義以及絕對的理性主義-唯理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沒有至高無上的、極明智的、極具遠見的與萬物不同的神明;而「天主」就是萬物的性體,所以是千變萬化的,且,「天主」在實際上,就在人內,就在世界內,而且,萬物就是「天主」;萬物就有天主的性體本身;天主和世界,是同一(東西)—「物」;因此,精神和物質、強迫和自由、真和假、善和惡、公義和不公義,都是同一東西(1)。

註 釋

*教宗比約九世,彙集自己自任教宗以來,所頒文告所懲斥的一切邪說謬論,簡化為八○命題,而與「多大操心」通牒一齊公佈。 見2901-2980

*多大操心通牒 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03   
標 題 汎神主義,本性主義以及絕對的理性主義-唯理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人之理智,若完全撇開了它與天主的關係,則它是真與假、善與惡的唯一見證,是自我的律法,而且它用自己本性的能力,就已足於顧全人類及人民的利益(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04   
標 題 汎神主義,本性主義以及絕對的理性主義-唯理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所有宗教的真理,都是出自人理智的天然能力;因此,理智是人藉以能夠,並也應該,獲得任何種類的真理的思想的主要準則(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ency.”Qui pluribus”,9.Nov 1846[cf.*2775ss —命題:4—7,16,40,63.]

  Ep.ency.”Singulari quidem”,17.Mart.185>—命題:4,16

  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05   
標 題 汎神主義,本性主義以及絕對的理性主義-唯理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天主啟示,是不完全的,所以,不斷地且也無止境地隨著那理智的進步而進步(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ency.”Qui pluribus”,9.Nov 1846[cf.*2775ss —命題:4—7,16,40,63.]

  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06   
標 題 汎神主義,本性主義以及絕對的理性主義-唯理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基督的信理,是與理智相牴觸;而且天主的啟示,不僅是一無好處,還是有害於人之成全(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ency.”Qui pluribus”,9.Nov 1846[cf.*2775ss —命題:4—7,16,40,63.]

  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07   
標 題 汎神主義,本性主義以及絕對的理性主義-唯理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聖經所載所述的預言與靈蹟,是詩人們的幻想虛構,而基督徒的信理奧蹟,是哲學上探討的最高峰;至於新舊約所載的,是虛構的神話;即耶穌基督自己,就是神話式的幻像(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ency.”Qui pluribus”,9.Nov 1846[cf.*2775ss —命題:4—7,16,40,63.]

  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08   
標 題 相對的理性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人之理智既與宗教相平衡,就因此而討論神學與哲學(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Singulari Quadam”,9.Dec.1854. —命題:8,17,1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09   
標 題 相對的理性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毫無區別地,基督宗教的一切信理信條,是自然科學,或哲學的對象;而令理智,祇受歷史性的薰陶,就能用自己本性的能力與原則,獲悉一切,連較奧秘的信條,也包括在內,祇要這些信條,已被陳述,作為理智的對象(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Gravissimas inter”,11.Dec.1862. —命題:9-11

  Ep.”Tuas libenter”,21.Dec.1863. —命題:9s,12-14,22,3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10   
標 題 相對的理性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儘管哲學士是哲學士,哲學是哲學,但哲學士有權利也有義務,該服從他自己所證明為真實的權威;但哲學既不能夠,也不應該服從其他任何權威(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Gravissimas inter”,11.Dec.1862. —命題:9-11

  Ep.”Tuas libenter”,21.Dec.1863. —命題:9s,12-14,22,3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11   
標 題 相對的理性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教會在哲學裏,不僅不該曾有所「注視」—批評,還該容忍哲學上的錯誤,讓它自己糾正自己(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Gravissimas inter”,11.Dec.1862. —命題:9-1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12   
標 題 相對的理性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宗座以及羅馬教宗們的文告(法令),阻止科學的自由進步(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Tuas libenter”,21.Dec.1863. —命題:9s,12-14,22,3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13   
標 題 相對的理性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過去士林派的聖師,所用以研究神學的方法與原則,絕不適合我們現時代的科學進步了(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Tuas libenter”,21.Dec.1863. —命題:9s,12-14,22,3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14   
標 題 相對的理性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不該用任何超性啟示方面的理由—方法,去講論哲學(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Tuas libenter”,21.Dec.1863. —命題:9s,12-14,22,3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15   
標 題 中立主義與寬大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每人自由接受並信奉那由理智的光亮,自認為真的宗教(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Multiplices inter”,10.Jun.1851. —命題:15,21,23,30,51,54,68

   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16   
標 題 中立主義與寬大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人不論信奉任何宗教,都能找到永遠得救的途徑,並能獲得永遠的救援(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ency.”Qui pluribus”19.Nov 1846「cf.*2775ss —命題:4—7,16,40,63.」

   Alloc.”Ubi Primum”,17.Dec.1847. —命題:16.

  Ep.ency.”Singulari quidem”,17.Mart.185>—命題:4,1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17   
標 題 中立主義與寬大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希望所有那些從來沒有生活在基督的真教會的人們,永遠得救,那至少是一件善事(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Singulari Quadam”,9.Dec.1854. —命題:8,17,19.

   Ep.ency.”Quanto conficiamur”,10.Aug.1863.:「參閱:*2865ss」命題:17,5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18   
標 題 中立主義與寬大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誓反教會,無非是同一基督真教會的另一種形態,在這種形態中,和在公教會中一樣,使天主喜悅(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ency.”Nostis et nobiscum”,8.Dec.1849. —命題:18,6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19   
標 題 中立主義與寬大主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教會不是真的、成全的、完全自由的社團,也沒有自己原有的、恒久性的、由教會創立者—天主耶穌,所賦予的權力(權利),而由國家的權力去斷定:教會什麼權力,有什麼限度,然後在這限度內教會能執行這同一權力(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Singulari Quadam”,9.Dec.1854. —命題:8,17,19.

  Alloc.”Multis Gravisque”,17.Dec.1860. —命題:37,43,73.

  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20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教會權力沒有獲得(國民)政府的准許與同意,不該(實施)運用自己的權威(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eminit unusquisque”,30.Sept.1861. —命題: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21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教會沒有以信條的方式,定斷公教會是唯一真教會的權柄(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Multiplices inter”,10.Jun.1851. —命題:15,21,23,30,51,54,6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22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公教教授與作家的服從義務,祇限於那些由教會不能錯誤的裁判,判為信眾當信的信德道理而已(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Tuas libenter”,21.Dec.1863. —命題:9s,12-14,22,3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23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羅馬教宗們以及大公會議,都離了自己權力的界之外,潛越了領導權,而且,連在定斷信理與倫理的事上,也犯著錯誤(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Multiplices inter”,10.Jun.1851. —命題:15,21,23,30,51,54,6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24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教會對人沒有運用武力的權柄,而對現世的事,沒有直接或間接的權柄(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25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除了那主教職權之外,其他暫時的權力,是由於國家的元首,或明或暗地所賦予的、恩准的,因此,國家的元首,該隨意予以撤消(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26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教會沒有獲得並佔有天生合法的權利(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Ep.ency.”Incredibili afflictamur”,17.Sept.1863. —命題:2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27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聖教會的服務員以及羅馬教宗,應該完全不擔心於現世的事物,及其主權(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28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主教們,若不獲政府恩准,連宗座的文告,也不得予以公佈(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29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羅馬教宗所賜予的恩寵,若不是由政府求得的,那該被視為無效的(作廢的)(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30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教會與教會人員之特權,起源於國家的律法(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Multiplices inter”,10.Jun.1851. —命題:15,21,23,30,51,54,6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31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為神職班的財物案件所設的教會法律,不管是民事或刑事,都該予以廢去,也不需要向宗座稟明、請示(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Acerbissimnm”,27.Sept.1852. —命題:31,51,53,55,67,73s,78.

  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32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神職人員被免服兵役的個人特權,可能遭受廢除而不違犯任何性律也不相反公正;但國家的進步,要求廢除這種特權,尤其是在那些被建立於比較自由一些的政體地區(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Singular is nobisque”,29.Sept.1864. —命題: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33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用自己天賦的權力,來處理神學方面道理,並不祇屬於教會的統治權(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Tuas libenter”,21.Dec.1863. —命題:9s,12-14,22,3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34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把羅馬教宗,比做一個在全教會中的一位自由執行任務的君主,那是中古世紀較為有力的道理(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35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並不禁止,由於某一大公會議的主張,或由於全民的事件,把教宗職位,從羅馬主教,被移到他位主教身上,且從羅馬,被移至其他城市去(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36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國家性的會議定義,不允許其他任何代表;而國家的執政當局,能夠強制予以實施(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37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可能建立一個國家的教會,脫離羅馬教宗的權力,而完全和他分庭抗禮(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ultis Gravisque”,17.Dec.1860. —命題:37,43,73.

  Alloc.”Jamdudum Cernimus”,18.Mart.1861. —命題:37,61,76NB,8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38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羅馬教宗們的過份堅持己見,便使教會,分裂成為東方教會與西教會(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39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國家既是一切權力的起源和泉源,就擁有某種不受任何限止的(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40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公教會的道理,是與人類社會的福利相牴觸(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Quibus quantisque”,20.Apr.1849. —命題:40,64,7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42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教會權力與國家權力之間,若有法律方面的爭執,則國家的權益,佔優先地位(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43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世俗的權力,有權撕毀並宣佈那國家與宗座所訂立的,有關教會享受特權的壯重「協定」(即稱之為:友好條約)(Concordata),完全作廢,不需要宗座同意,而且,即使宗座提出抗議,也能置之不理(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In consistoriali”,1.Nov.1850. —命題:43,-45.

  Alloc.”Multis Gravisque”,17.Dec.1860. —命題:37,43,7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44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國家權威,能對那有關宗教虔敬、倫理與精神管轄,越俎代庖。因此,它能對那些教會司牧,由於自己職權所頒發有關良心準繩的一切訓示,加以評判;不但如此,它還能對那些有關施行聖事以及領聖事所需的必要準備,加以定奪(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In consistoriali”,1.Nov.1850. —命題:43,-45.

  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45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國內所有的基督徒(天主教)所創辦的公學校,除了主教所辦的修院,因著某種理由而得破例之外,都能夠而且都應該由國家權力來管;而且這種管轄,不容許任何其他權力,來插手干預那學科的分配,學校的管理以及文憑的頒發、師資的甄選或核准(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In consistoriali”,1.Nov.1850. —命題:43,-45.

  Alloc.”Quibus luctuosissimis”,5.Sept.1851. —命題:4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46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況且,就是在這些神職班的修院裡所用的教學方法,也要受國家權力所管轄(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47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國家社會的最好理由,要求那些國民學校,為任何階層的兒童所開辦者,以及那些公立學府,為教授文學與其他嚴正的學科,並為照願青年教會的設立者,都不該受教會的任何權威、任何管理、或代理人的管轄,但該完全受國家、受政府權威人士,按照統治者意旨以及當代公共輿論來管轄,才是(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Cum non sine”,14.Jul.1864—命題:47,s.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48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公教會人士(天主教教友),可以贊成:教育青年的事,該不顧公教會的信理與教會的權力,但該顧及,或至少主要地顧及自然科學,以及有關現世的社會生活的事,(那就夠了)(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Cum non sine”,14.Jul.1864—命題:47,s.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49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國力權力,能阻止神聖的主教們以及信眾和羅馬教宗彼此自由來往(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Cum non sine”,14.Jul.1864—命題:47,s.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50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世俗權力,本身有權,薦舉(新)主教,並能強迫他們,在他們受到聖座依法建立,而接到宗座委任狀之前,就接管教區事務(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51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而且,世俗政府,有權罷免主教執行牧民的職權,且在建立主教以及建立主教事上,沒有服從羅馬教宗的義務(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Multiplices inter”,10.Jun.1851. —命題:15,21,23,30,51,54,68.

  Alloc.”Acerbissimnm”,27.Sept.1852. —命題:31,51,53,55,67,73s,7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52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政府能用自己的權力,改變由教會為男女修會的會士與修女發願—(暗指暫願)—所規定的年齡,以及由教會所通知所有的修會團體,若沒有教會的允准,誰也不得准予宣發莊嚴聖願(指終身大願)的年齡(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53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那些有關保衛修會團體的地位以及它們的權利與義務一切法律,應予廢除;而且,國民政府,能夠協助所有願意離棄修會生活而不守終身願的人們,如願以償;政府同樣能夠澈底廢棄修會團體,從而廢棄,它們體聖堂及其單純恩俸,連那保證人的權益,也包括在內;而且,它們的財產與收入,也都要由國家權力,來隨意予以處理,並隨意予以裁奪(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Acerbissimnm”,27.Sept.1852. —命題:31,51,53,55,67,73s,78.

  Alloc.”Probe memineritis”,22.Jan.1855. —命題:53.

  Alloc.”Cum saepe”,26.Jul.1855. —命題:5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54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君主、國家元首,不但不受教會統治權管轄,而且,在廢除統治權的問題上,還是教會的上司(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55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教會該與國家分開,而國家亦與教會分開(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Acerbissimnm”,27.Sept.1852. —命題:31,51,53,55,67,73s,7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56   
標 題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那倫理生活方面的法律,不需要天主方面的賞罰,而人的法律,也絕不需要符合性律,或從天主方面,獲得束縛的力量(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57   
標 題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哲學事理與倫理方面的知識—(學問)—同樣地、國家的法律,能夠且也應該避開天主以及教會方面的權威(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58   
標 題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其他力量,若不是有關於物質方面的力量,那就不該受到承認,而所有倫理方面的紀律及其榮譽,應該在於用任何方式來積聚,增加財產以及滿足性慾而已(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Ep.ency.”Quanto conficiamur”,10.Aug.1863.:「參閱:*2865ss」命題:17,5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59   
標 題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在有形事實方面的權利(名份),以及人之一切職責,都是一種「虛名」,而人之一切事實,都有律法的力量(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60   
標 題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權力無非是數字與物質力量的最高峰(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61   
標 題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事實上幸運的不公義,對權利的神聖,一無損害(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Jamdudum Cernimus”,18.Mart.1861. —命題:37,61,76NB,8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62   
標 題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所謂「不干預」(1)的原則,應予以宣揚而遵守之(2)。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法王拿破崙三世,即藉此原則,侵佔了教宗比約九世之領土。

 (2)見Alloc.”Novos et ante”,28.Sept.1860—命題:19,62,76NB,8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63   
標 題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合法的元首,可不予以服從,還可予以背叛(而無罪)(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1)Ep.ency.”Qui pluribus”19.Nov 1846「cf.*2775ss —命題:4—7,16,40,63.」

 Alloc.”Quisque vestrum”,4.Oct.1847. —命題:63.

 Ep.ency.”Nostis et nobiscum”,8.Dec.1849. —命題:18,63.

 Litt.Ap.”Cum catholica Ecclessia”,26.Mart.1860. —命題:63「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64   
標 題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幾時為了愛國的綠故,人若違反了極神聖的誓言,或幹了任何罪惡的勾當或做了那觸犯永遠律法的罪行,那麼,他所做的一切,不僅不該予以譴責,而且,這還是許可的!應以絕大的讚頌,來表示嘉獎才對!(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Alloc.”Quibus quantisque”,20.Apr.1849. —命題:40,64,7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65   
標 題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沒有任何理由,能夠證明基督,曾把婚姻,提拔到聖事的尊高(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66   
標 題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婚配聖事,無非是婚約的一種附屬品,而與婚約可能分開為兩件事;而且這件聖事的本身,是在於一種婚姻的祝福而已(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67   
標 題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按性律,婚姻束縛,不是不可能拆散的,而在若干不同的情形下,政府的權威,能判(夫妻)真正地離婚(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Alloc.”Acerbissimnm”,27.Sept.1852. —命題:31,51,53,55,67,73s,7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68   
標 題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教會無權訂定「止效婚姻阻擋」;但國家權威,卻有這種權能;且國家權威,對婚姻阻擋之存在!應該予以廢除(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Ep.”Multiplices inter”,10.Jun.1851. —命題:15,21,23,30,51,54,6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69   
標 題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降及近幾個世紀,教會才開始訂定那些「婚姻止效阻擋」;這個權力不是自己的,而是從國家的權力那裡借來的(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70   
標 題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脫理騰大公會議,為絕罰那些膽敢否認教會有權訂定婚姻止效阻擋的人們所頒佈的各典章,或是不屬於信條範圍,或該意指那借來的權力(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71   
標 題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在那裡,國家的法律,訂立另一結婚的形式,而願藉此新形式的採用而使婚姻有效,那麼,也就在那裡,脫理騰公議所訂立的結婚形式(1),若不予遵守,那也不會受罰(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1813

*(2)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72   
標 題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教宗鮑尼法八世,是第一個人肯定:人在晉鐸時所發的貞潔誓願,使婚姻無效(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73   
標 題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純粹由於國民契約的力量,在兩個天主教教友之間的婚姻,可能存在著名實相符的真婚姻;是以,或說:天主教教友之間的婚姻,常是聖事,或若「沒有婚配聖事,那也就沒有婚約」,那都是謊言(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Lettera al R谷 Di Sarbegna,9.Sept.1852.命題73.

  Alloc.§Acerbissimnm§,27.Sept.1852. 命題31,51,53,55,67,73s,78

  Alloc.§Multis Gravisque§,17.Dec.1860. 命題37,43,7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74   
標 題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婚姻及訂婚案件,就其本性而言,是屬於國家的法庭權限(1)(2)。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Alloc.”Acerbissimnm”,27.Sept.1852. —命題:31,51,53,55,67,73s,78.

*(2)注意:還有兩個邪說:(1)應取消神職班的獨身律,(二)結婚比守貞更高貴;對此二者之懲斥,請參閱Ep.ency.”Qui pluribus”19.Nov 1846「cf.*2775ss —命題:4—7,16,40,63.」 及 Ep.”Multiplices inter”,10.Jun.1851. —命題:15,21,23,30,51,54,6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75   
標 題 有關羅馬教宗,兼國家元首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對現世王國,與精神王國之能否容忍(融合)在一起的可能性,在基督教(暗指誓反教?)與公教會的子女之間,爭論(不休)(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76   
標 題 有關羅馬教宗,兼國家元首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那宗座所擁有的帝國,一旦受到廢除,那就導致教會的自由與幸福,達到頂點(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Alloc.”Quibus quantisque”,20.Apr.1849. —命題:40,64,76.

Alloc.”Si semper anea”,20.Maii 1850.—命題:76.

Litt.Ap.”Cum catholica Ecclessia”,26.Mart.1860. —命題:63「76NB」.

Alloc.”Novos et ante”,28.Sept.1860—命題:19,62,76NB,80.

Alloc.”Jamdudum Cernimus”,18.Mart.1861. —命題:37,61,76NB,80.

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77   
標 題 有關今日自由主義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把公教會看做國家唯一的宗教,而棄其他任何宗教,那是不再合乎我們時代的看法了(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Alloc.”Quibus luctuosissimis”,5.Sept.1851. —命題:4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78   
標 題 有關今日自由主義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因此,有些公教會的地區,准許僑民舉行任何宗教禮,那真是令人欽佩(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Acerbissimnm”,27.Sept.1852. —命題:31,51,53,55,67,73s,7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79   
標 題 有關今日自由主義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原來,「國民對任何宗教的敬禮自由,同樣地,各人對任何意見任何思想,公然昭然表達的自由權,很容易導致人民心靈的崩潰以及瘟疫般中立主義的漫延」,那是虛幻的想法(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80   
標 題 有關今日自由主義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羅馬教宗能夠也應該和進步(主義),和自由主義,和新的文化相協調,和睦共處(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Jamdudum Cernimus”,18.Mart.1861. —命題:37,61,76NB,8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90   
標 題 論國民婚姻
會議或書信 懺悔聖部頒發訓示--公元一八六六年一月十五日
內 容

懺悔聖部認為提一提這件事,並不是多餘的,那就是我們教會所家喻戶曉的教義,是:婚姻—婚配是由主基督所建立的七件聖事之一,因此,管理婚姻,是屬於教會的職權,因為同一基督,把分施自己奧蹟的任務,委諸自己的教會;我們也認為,這不是無益地提一提脫理騰大公會議所規定的結婚形式(參閱:*1813ss),即:在那法律所受公佈的地區,若不遵守那個形式,則教友(即受洗的男女信友)所結的婚姻,總不能是有效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91   
標 題 論國民婚姻
會議或書信 懺悔聖部頒發訓示--公元一八六六年一月十五日
內 容

但人靈的司牧,應該依據上述格言,以及其他公教道理,來訂定實際的辦法。其實,連信友們,也深信那教宗比約九世,在一八五二年九月廿七日的御前(樞密會議中所宣佈的:兩個男女教友所結的婚姻,不能不在同時,又是(婚配)聖事;是以兩個男女教友,不用聖事方式,而用其他任何形式,即使是用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形式,所結的婚姻,無非是一個卑鄙可嘆的姘居而已)。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92   
標 題 論國民婚姻
會議或書信 懺悔聖部頒發訓示--公元一八六六年一月十五日
內 容

從此容易地,更不能被視為「聖事」;正如:國家的權力,不能在任何教友(指已受洗的男女)的婚姻上,加上束縛,同樣,它也不能解除教友的婚姻束縛。是以…世俗權力,對解除那在教會面前,所結的合法婚姻束縛的一切判決,都是無效的;故夫妻任何一方,妄用國家權力的這種(離婚)判決而膽敢固執地結婚而還生活在這種婚姻中的人,是真正姘夫(或姘婦),那麼,不拘是姘夫或姘婦,都不配領受赦罪之恩,一直等到他或她,真心悔改,做那教會所規定的補贖時為止。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93   
標 題 論國民婚姻
會議或書信 懺悔聖部頒發訓示--公元一八六六年一月十五日
內 容

「但為免受懲罰,並為子女的利益,亦為避免陷於重婚的危險起見,可以准許」教友們,在教會前面,依教會規定,行了婚禮之後,去按國家的法律規定再舉行結婚儀式,而其目的,祇在於獲得那依國法所規定的婚禮效果而已。

註 釋

*參閱:教宗本篤十四的簡詔—Breve〝Redditae sumt nobis〞17.Sept.1746 Supplem.n.11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97   
標 題 論教會對人得救之必要性
會議或書信 致誓反教與其他非公教人士公函--公元一八六八年九月十三日
內 容

誰也不能否認或懷疑耶穌基督本人,為了使眾人獲得祂救贖效果起見,曾在此世,在伯多祿身上,建立了唯一教會,那就是(至)一(至)聖(至)公從宗徒傳下來的教會,並曾賦予她一切必需的權能,好使她守衛信理寶庫,不能侵犯的完整,且把同一信理,傳授於萬邦萬民萬族而使眾人,皆藉(同一)聖洗,加入自己的奧體…並使同一教會,即那組成(基督)自己奧體的教會,常常穩立在自己原有的本性上—(崗位上),直至世界的末日,屹立不移…

註 釋

*公元一八六八年九月十三日教宗邀請其他教派參加即將召開的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以謀合一事宜—結果竟成泡影。(Pii Acta —\Ⅵ.434ss)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98   
標 題 論教會對人得救之必要性
會議或書信 致誓反教與其他非公教人士公函--公元一八六八年九月十三日
內 容

如今誰若精確地思考、默想那些意見分歧而與公教會分離的各種教派的處境,…那麼,他就因此而相信:從那些分歧的教派中,既不是單獨一個教派,也不是諸教派共同聯合所能組成那主基督所建立的所組成的所願意的唯一的公教會;而且,他們既已有形地,與公教會分離,那也不能被稱為公教會的肢體,或公教會一份子。因為這樣的教派,一方面,缺少了那由天主所建立的活權威,即:那公教會藉以教導人有關信理與倫理的紀律,並在一有關永遠得救事上,予人以指導、管理的權威,而在另一方面,那些教派的本身,在自己的道理方面,不斷地改變更動,而且這種更性與不穩定性,在他們這種教派中,也永遠不會中止,那麼,誰都理會到…這與主基督所立教會,大相徑庭……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99   
標 題 論教會對人得救之必要性
會議或書信 致誓反教與其他非公教人士公函--公元一八六八年九月十三日
內 容

職是之故,所有不保持公教會的團結與真理的一切人士,請大家抓住這次大公會議的機會,因為藉此大公會議,公教會,即他們(誓反教人)的祖先所信奉的公教會,要促進密切團結,以及自己無法熄滅的活力;願他們的心予以回應,設法從那對自己得救不能安全的處境中,救拔出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00   
標 題 論公教信理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前言」…如今,當全球主教,由我們的權威,因聖神而集合在這大公會議裏,和我們一起坐著,一起裁判的時候,我們挔據了書面與口傳的天主之言,一如我們從公教會那裏所接獲的,聖善地所衛護的、源源本本地所闡述的,我們裁奪,從這伯多祿的寶座,在眾人面前,明認並宣佈基督的救援之道,以攻斥那些已由我們,用天主所予我們的權力所禁止所懲斥的一切邪說。

註 釋

*公元一八六七年六月比約九世,在伯多祿保祿節,向集會在羅馬的主教,宣佈召開大公會議的計劃,翌年六月廿九日,便頒佈「開會」詔書(Bulla 〝Aeterni Patris〝 Coll.Lac.717),宣佈第一屆梵蒂岡大公會議,將於一八六九年十二月八日,正式開幕。主題有二,即:(一)闡明公教會的信理,以攻斥唯理性主義;(二)論基督的教會。教宗並頒發了二個憲章:(一)天主子民,(二)永遠司牧。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01   
標 題 論天主—萬物的創造者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有個完善的天主,與世界不同〕聖而公的、由宗徒傳下的羅馬教會,相信並明認:有一個真的、生活的天主、天與地的創造者,又是天與地的主宰,是全能的、永遠的、無限的、不能予以澈悟的、在理智與意志以及在一切美善方面,是無限的;祂既是獨一無二的,完全單純的,是不能變的神體,那就應該被宣稱為:論事實論本質,都與世界不同(有區別),在祂自己內以及由祂自己,是至福的,且是無言可喻地超越在除祂以外所存在的,所能想像的萬有之(Can. 1—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02   
標 題 論天主—萬物的創造者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創造行為、及其完善性,目的與效果〕這唯一真天主,以自己的善良及其全能的德能,按(自己)最自由的主意,「從時間的開始,就從「烏有」中,創造了有形與無形的受造物,那就是天使與世界,且於最後,還創造了由精神體與肉體所組成的人類,作為精神體與肉體的公物—(或譯:好像是集靈肉之大成)!」(1);(天主)這樣創造(萬物),不是為增加(天主)自己的幸福,也不是為爭取自己的幸福,但(願)藉祂所賜予受造物的美善,來顯示祂自己的完善。

註 釋

*(1)見:第四屆拉脫郎公會議* 08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04   
標 題 論啟示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超性啟示的事實〕同一(慈)母聖教會,堅信並教誨人,說:天主—萬物的本末—終始,用人本性的理智之光,從受造物方面,能確切予以認識;因為「自從天主創世以來,祂那看不見的美善…都可憑祂所造的萬物,辨認洞察出來」(羅:一,廿)。但祂的明智與善良,樂意用另外的超性途徑,向人類啟示了自己,並啟示了自己意志的永遠決策,蓋(保祿)宗徒說:「天主在古時,曾多次,並以多種方式,藉著先知,對我們祖先說過話,但末期內,祂藉著祂自己兒子,對我們說了話」〔希:一,一—二;Can.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05   
標 題 論啟示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啟示的重要性〕固然,這該歸功於天主的啟示,使人人對那屬神的,對那人理智本身不是不能獲知的事理,即使在人類的現實情況裏,也都能容易地以正確無誤的堅確性,予以認識(見:聖多瑪斯神學大綱:一,第一題第一節—來奧尼版—46B);可是,啟示,並不因此緣故,而應被稱為:絕對必要的;但天主由於自己無限的善良,曾安排人(曾提拔人),抵達超本性的目的地,也就是為了使人類,分享那完全超越人理智所能明瞭的、屬神的真福;那就是(經上所記載的):「天主為愛祂的人所準備的,是眼所未見,耳所未聞,人心所未想到的」(格前:二,九)。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06   
標 題 論啟示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啟示的泉源〕然而這超性的啟示,按那由脫理騰聖公會議所宣佈的、全教會的信理,是被包含在「聖經的記載裏,並在那沒有記載的(聖)傳裏,而這種(聖)傳,出自基督之口,由宗徒所接受(而傳諸後世),或由聖神啟示於宗徒們,而由宗教們,好像一手傳授下來,一直到我們手裏」「*1501」。不錯,那舊約與新約全部經卷,連同它們的一切部份,一如在同一大公會議法令中所裁定的,以及那在古拉丁通俗本中所有的,都該被接受,作為神聖的、正典的聖經。但教會之所以視這些經卷,作為神聖的、正典的聖經,並不是因為,這祗由於人的技巧—(人之奮勉)所闡明,而後由教會所核准的緣故,也不是祇因為在這些經卷中,並不含有錯誤的緣故,而這所以如此的緣故,是因這些經卷,因聖神靈感被寫成,是以天主為寫作者,而且,這是如此傳授予教會本身的道理(Can. 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07   
標 題 論啟示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因為有些人,惡意地,講解那脫理騰聖公會議,為了鎮壓人們巧詐的囂張,所定斷的、有助於詮解聖經的主張,所以,我們,一面重申這同一主張,而在另一面,我們宣佈脫理騰公議的心意,是要在信理與倫理事上,為了使基督的道理,屹立不移,應該把慈母教會,過去所堅信的,現在仍信的那個意義,作為聖經的真正意義而判斷聖經的真意義,真詮解,乃是教會的天職;為此,不准任何人詮解聖經,而與教會的意思相左,甚或也與教父們公意相牴觸。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08   
標 題 論信德-(信仰)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信德的觀念—(定義)—〕既然,整個的人,隸屬於天主,一如受造物之隸屬於自己的造主,且受造之理智,既應全然屬於不受造之真理—(天主),那麼,我們的理智與意志,對那啟示的天主,自當有責任,以信德來表示完全的服從〔Can. 1〕。但公教會明認這個「人得救開始」的信德,是超性之德,而我即藉此德,在天主的默佑與恩寵的協助下,相信那由天主所啟示的,是真實的;這不是因為我們,用理智的本性光亮,得知那事的內在真理,而是因為那啟示(人真理的天主自己的權威,即:祂既不能受騙,又不能自誤〔Can. 2〕。蓋由(保祿)宗徒證實:「信德是所希望之事的擔保,是未見之事的確證」(希:十一,一)。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09   
標 題 論信德-(信仰)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信德適宜於理智〕但為了使我們的信德,成為「我們合理的敬禮」—(服從)—(羅:十二,一),天主願意,連同那聖神的助佑,還加上外在的,對自己啟示的證據,那就是屬神的事實,尤其是靈蹟與預言;既然,靈蹟與預言,明白地顯示天主的全能及其無限的知識,那(自然)就成為啟示的極確切的標誌,而眾人理智所理會〔Can.3—4〕。為此緣故,不管是梅瑟是先知,尤其是主基督本人,都曾顯過很多很顯明的靈蹟與預言;而我們也讀過聖經論及宗徒的記載,說:「他們出去,到處宣講,主與他們合作,並以靈蹟相隨,證實所傳的道理」(谷:十六,廿)。聖經又記載說:「因此我認定先知的話,更為確實,對這話,你當十分留神,就如留在暗中發光的燈,直到天亮,晨星在你們心中昇起的時候」(伯後:一,十九)。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10   
標 題 論信德-(信仰)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信德是天主的恩惠〕雖然,順從信德,不是心靈的盲目衝動,但若「沒有那恩賜眾人在贊成與信從真理中獲甘飴」的聖神,來給人光照與默感「*377」,則沒有人,能夠「同意福音的宣講」,一如人應該予以同意而獲得救恩的。為此,信德本身,在本身方面,即使是「以愛德行事的信德」(迦:五,六,也是天主的恩惠,也是屬於得救的必要行為;人即藉此行為,對天主的那個,能予以拒絕的恩寵,卻予以隨從與合作,以表示自己對天主本身自由服從〔*1525;Can.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11   
標 題 論信德-(信仰)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信德的對象〕但人以屬神的、公教的信德,所當信仰的是;那包含在天主的、受記載,或受傳授的言語中的一切道理,以及那由教會,或用莊嚴的、或用通常而普遍的訓導權,所宣佈的令人當信為天主所啟示的一切道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12   
標 題 論信德-(信仰)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信德的緊要性〕但因人「沒有信德,不可能中悅天主」(希:十一,六),也不可能分享天主子女們的福份,所以,沒有信德,沒有人成義,且人若不堅持信德,至死不渝,則任誰也不會獲得永生。是以,天主為了使我們滿全那擁抱信德而恒心地予以堅持(到死)的職責起見,便透過自己的獨生子,創立了教會,並設立自己創立教會的顯明標誌,使人人能由此而得知:教會是啟示之言的守衛與導師。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13   
標 題 論信德-(信仰)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原來,那祇屬於公教會的是:那關於基督信理顯然可信性的,如此眾多,如此奇妙的,由天主所安排的一切。再者,教會本身,藉著自己,即藉她自己可奇的傳遍各處,以及她傑出的聖德、與取之不盡的一切豐功烈績,還藉她普遍的統一性、與屹立不移的穩定性,便成為一種偉大的、永恒的可信動機,也就是自己屬神使命的不可不信的證據。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14   
標 題 論信德-(信仰)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這樣,教會本身,好像「向列邦高舉著旗幟」—(標誌)(依:十一,十二)邀請那些尚未信教者(信奉真教),並使自己的子女,知道他們信仰的信理,是有極堅強的基礎,作為依據。不但如此,還有天上的德能來協助,給教會有效的證據。因為至善良的上主,一方面,用自己的恩寵,來激勵,並協助迷路的人們,能「來認識真理」(弟後:二,四),而在另一方面,祂以自己的恩寵,來堅固那些已「由黑暗中召叫…進入祂奇妙之光」(伯前:二,九)的人們,使他們在同一光中,堅持到底;其實,除非人遺棄天主,天主決不遺棄人「參閱:*1537」。為此,那些藉信德的天上恩賜而信奉公教真理的人們,和那些盲從人的意見而迷信假宗教的人們,二者處境,截然不同:蓋前者,既在教會的訓導下,接受信仰,那就永遠不會有任何正當理由去變更信仰,或疑惑所信的真理〔Can.6〕。既然如此,我們就「感謝那使我們有資格,在光明中分享聖徒福份的天父」(哥:一,十二),不該輕視偌大的救恩,但該「注視著信德的創始者和完成者耶穌」(希:十二,三),「堅持所明認的望德,毫不動搖」(希:十,廿三)。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15   
標 題 論信德與理智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有兩個思想界〕:這也當為公教會所公認的;且在過去與現在,也常為教會所堅持的,即:有兩個思想界;它們不僅在原則上,也在對象上,各不相同;蓋按原則而論,我們所認識的,一個是在於本性的理智,一個是在於屬神信德;但按對象而論,因為除了那本性理智所能到達—(得知)—事理之處,我們還該相信那隱藏天主內的種種奧理;而這種奧理,除非由天主啟示給人,人不能得知〔Can.1〕。為此(保祿)宗徒證明:外邦人,「憑天主所造的萬物」(羅:一,二十),認識了天主,卻背棄那「由耶穌基督而來的」(若:一,十七)恩寵與真理。他聲明說:「我們所講的,乃是那隱藏的、天主奧秘的智慧;這智慧是天主在萬世之前,為我光榮預定的;今世有權勢的人中,沒有一個認識她……可是,天主藉著聖神,將這一切啟示給我們了,因為聖神洞察一切,就連天主的深奧事理,祂也洞悉〔格前:二,七—十〕。而(天主)獨子自己,也向(天)父承認,祂將這些事瞞住了智慧和明達的人,而啟示給小孩子們」(瑪:十一,廿五)。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16   
標 題 論信德與理智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理智在研究超性真理所扮演的角色〕誠然,理智在信德光照之下,固可勤謹地,虔誠地,淡泊地,對於奧理,由於主之所賜,獲得一些知識,而且,人不拘採用那些本性知識的「類比」(Analogia),或從那些奧理之間的聯繫以及它們對人生終向的關係,都可獲得很豐富的,有關天主奧理的知識;但理智永不能適宜地領悟天主的奧理,像它領悟自己(本性界)的對象一樣。蓋天主奧理的本性,如此超越受之理智,竟致理智,雖然受到了啟示,並以信德,已予以接受,但在此有死之日,「我們幾時住在這肉身內,就與主遠離:因為我們現今只是憑信德往來並非憑目睹——」(格後:五,六,七)所以,我們的理智,既為信德的帳幕所遮蓋,那對天主的奧理,(自然)仍模糊不明,好像在迷霧中一樣。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17   
標 題 論信德與理智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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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理與理智之間,沒有任何矛盾〕雖然,信理超越乎理智之上,但信理與理智之間,總不能有任何真的矛盾之處,因為那啟示奧理,而賦予人信德者,和那給人理智之光者,是同一個天主;祂不能否認自己,真理也不能相反真理。但這種表面的虛假矛盾,最多的是由於人,對於信德道理的了解或講述,並沒有依照教會的心意,或是由於人們,誤以人家的意見—詮解,當作理智的格言—(真理)—。「為此,我們斷定:一切相反信德所明示的真理的主張,完全都是假的〔見:拉脫朗第五屆公會議:*144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18   
標 題 論信德與理智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但那奉命負起訓誨(萬民)的宗徒職責,同時又奉命守衛信理—信德—寶庫的教會,也擁有天賦的權利與義務,來禁止那「假冒知識之名的」(弟前:六,廿)邪說,「免得有人以哲學、以虛偽的妄言…」〔哥:二,八;Can.2〕,來欺騙別人。為此緣故,我們禁止所有基督的信徒,不僅不得為這種被認為相反信德道理的,尤其是那些已受教會懲斥的意見作辯護,好像科學上的合法結論似的,而且,還該完全記住,把那些帶真理的虛偽外表的謬論,都看作邪說,為要!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19   
標 題 論信德與理智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信理與理智,相輔相成〕況且,信德與理智之間,不僅永遠不能有所牴觸,反而相輔相成,因為,正直的理智,顯示信理—信德—的基礎,並以理智之光的光照,來美化那屬神事理的知識;而信德—信理,則救護理智,脫離錯誤,並以多方面的認識,來栽培理智。為此,教會決不妨害人類的技術以及各種學科的研究!反而用多種方式,來予以協助與促進,蓋教會對那些使人生便利的知識,不是不知道,也並不予以輕視;況且,教會承認這些知識,是來自「全知之上主—天主」(參考:撒上,二,三);假設人合理地研究這種知識,則它們在天主的恩寵助佑之下,會引人歸向天主。而且,教會本身,確也沒有禁止這種學科,在自己範圍內,用自己的原理與自己的方法,(自由發展);但教會,一方面承認這種公正的(學術)自由,而在另一方面,勤加防範,以免它們攻擊天主的道理而自陷於錯誤之中,或它們越出了自己的界限,霸佔那屬於信理的事理,而予以干擾。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20   
標 題 論信德與理智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再者那為天主所啟示的信德道理,不是像那哲學方面所發現的(哲理),以成全人類的稟性,而是像那天主交給基督淨配忠實地所保管,不能錯誤地所宣揚的信理「寶庫」—。因此為慈母聖教會,一次所宣告的信理意義,那就該永遠予以堅信無疑,而且教會也永遠不因高智慧之虛偽外表—與虛名而撒銷原有的信理意義〔Can.3〕。「所以,不拘個人的與全體的,也不拘教會中一個人的,或全教會人的,也不管過去、現在或將來世紀的理解力、知識、智慧雖有所增加,而且還在突飛猛進中,但教會還是保持著同一的領域,即同一的信理、同一意義、同一的主張(1)。

註 釋

*(1)P. L. 50 668A Vincentius Lerinensis Commonitorium Primum C.2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21   
標 題 論天主—萬物的創造者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誰若否認一個天主—有形與無形之物的造主與上主,則應予以絕罰(1)。

註 釋

*(1)見300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22   
標 題 論天主—萬物的創造者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誰若不以為恥,肯定,除物質之外,一無所有,則應予以絕罰(1)。

註 釋

*(1)見30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23   
標 題 論天主—萬物的創造者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誰若說,天主與萬物,是同一性體或同一本質,則應以予絕罰(1)。

註 釋

*(1)見300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24   
標 題 論天主—萬物的創造者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誰若說,有限之物,不管是形體是神體,

或至少神體,是從天主的性體,

或萬物都因自我顯示或自我發展而成為天主的本質,

或天主是「全有」或「無限有」,那就是那因自我決定而造成(組成)各種不同種,不同類與不同個性的萬物,則應予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25   
標 題 論天主—萬物的創造者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誰若不相信(不信認),世界與在世界的一切,以及精神與物質的一切之物,是由天主從無中造生,

或說天主,在意志方面,被迫而不是自由的,而是被迫去創造(萬物),也是被迫去愛慕自己,

或否認世界之被造,是為天主的光榮:

則應予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26   
標 題 論啟示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誰若說,一個﹑真天主﹑我們的造主與(上)主,藉祂所造的萬物,不能確切地,為人理智的本性之光所認識,則應予絕罰(1)。

註 釋

*(1)見300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27   
標 題 論啟示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誰若說,人不能或不便藉天主的啟示,對於天主,以及對於天主所行的敬禮,受到訓示,應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28   
標 題 論啟示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誰若說,人不能為天主所提拔,得以認識那超本性的知識與優長,但能從自己,且該從自己,以不斷的進修,終會扺達(得知)、並佔有一切真與善的事理,則應予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29   
標 題 論啟示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誰若不接受聖經的整部經卷連同每卷的一切部份,一如脫理騰聖公會議所核定的(1),作為正典聖經或否認這一切經卷,是由天主所啟示的,則應予絕罰。

註 釋

*(1)見1501ss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31   
標 題 論信德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誰若說,人之理智,是如此獨立的,竟致那出自天主的信德----信理,(也)不能予以聽從,則應予絕罰。

註 釋

*參見300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32   
標 題 論信德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2. 誰若說:天主的信理,和那本性對天主及倫理的知識,沒有區別,因此,人要獲知信理,並不需要那因天主啟示者的權威而令人應信的啟示真理:則應多予絕罰〔300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33   
標 題 論信德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誰若說,天主的啟示,不能因著外在的標誌,而成為可信的,因此,每人祗該為內在的經驗或私人的靈感所感動,而至信仰的地步:則應予絕罰。

註 釋

*參見300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34   
標 題 論信德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誰若說,奇蹟是不可能的事,因此,一切有關奇蹟的記述,連那聖經所記載的,也該被置於小說或神話之列;或任誰也不能確切地認識奇蹟,而且,也不能合理地,用奇蹟來證明,基督宗教之源淵於天主:則應予絕罰。

註 釋

*參見300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35   
標 題 論信德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誰若說,對基督信理的信從,不是自由的,而是由於人理智之證據,不得不然的;或說,唯有抵達那「以愛德行事的信德」(迦:五,六),才需要天主的恩寵:則應予絕罰。

註 釋

*參見301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36   
標 題 論信德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誰若說,信徒的處境,和那些尚未獲得(抵達)唯一真信仰的人的處境相同;這樣,公教會的信徒,能有正當的原因,把那原先在教會的訓導下,所接受的信理,暫且予以擱置而懷疑,一直等到自己(所信)的真理,獲得可信的證明為止:則應予絕罰。

註 釋

*參見301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41   
標 題 論信理與理智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誰若說,在天主啟示中,不包括任何真實的,正式所謂的奇蹟,但全部信德道理,都能藉理智合理的研究,從本性的原理中,得以領略與證明:則應予絕罰。

註 釋

*參見30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42   
標 題 論信理與理智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誰若說,人類的各種學科,應予以自由研究,務使它們的學說,即使與啟示道理相牴觸,也該像真理一般,予以支持,而教會也不能予以禁止:則應予絕罰。

註 釋

*參見301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43   
標 題 論信理與理智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誰若說,那為教會所定為信德道理的意義,可能有一天,隨著科學的進步,該受到變更,和那教會過去和現在所了解的,並不相同:則應予絕罰。

註 釋

*參見30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44   
標 題 論信理與理智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為此,我們為了盡我們的最高牧職的義務,便用耶穌基督的心腸,來宣告所有基督的信徒,尤其是那些管理信友,兼盡訓導職的人們,用同一天主兼我等救主的權威,命令他們,專務、協助我們,把(以上)這些邪說論,從聖教會中,肅清驅逐出去,以廣揚至絕信理的光輝。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45   
標 題 論信理與理智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內 容

但若祇躲避異端邪惡,而不審傎地、也躲避那多少接近異端邪惡的一切邪說,那是不夠的;所以,我們勸告眾信徒,對那些並不明列(上述)這種為本宗公佈所禁止的邪說的典章與法令,也該負責予以擯棄為要。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50   
標 題 論教會之建立及其礎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我們靈魂的永遠司牧與監督(參閱:伯前:二,二五),為了使救人贖人的工程,永垂不替起見,便決定建立聖教會,好使所有信徒,都因一個信德、一個愛德的鎖鍊而共融在教會內,如活在天主的家內一樣。為此,祂在受到榮耀之前,不但為宗徒們,而且也為那些將因他們的話而信(基督)自己的人們,祈父(聖)父,使他們合而為一,就如子與父,原是一體一樣(參閱:若:十七,廿—)。所以,正如祂派遣祂自己從世界選出的宗徒們,一如祂自己為父所派遣一樣,同樣,祂願意在自己的教會中,(常)有司牧與(聖)師,直到世界末日為止(參閱:理:廿八,廿)。

註 釋

*神學家們所準備的最初草案,固論及教宗之首席地位,但並沒有論及教宗「不能錯誤」的道理。公元一八七○年三月七日,比約九世,正或要求大會,討論該道理,因此,大會於同年五月九日,把教宗「不能錯誤」的道理,另列一章,經修正後,即一致通過。事實上,會中少數教長,曾要求教宗,不討論這個道理,更不要定此道理為信德道理,以免教宗濫用職權之流幣,但教宗毅然予以拒絕。事後,大會秘書弗斯助(Jos.Fessler)主教,曾著:『論教宗「不能錯誤」的道理』(ed.Pa.1873):「Pii IX Acta I/Ⅳ.207 21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51   
標 題 論教會之建立及其礎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但為了使那監督職司本身,合一不分,並使信眾全體,各藉自己的司鐸,彼此集合,大家保持在信德(信仰)上,團結一致起見,祂(基督)把真福伯多祿,放在其他宗徒之上,而且就在他(伯多祿)身上,奠定了團結一致的永久原則以及有形的基礎,並在它這個剛強(的基礎上),建築了永遠的宮室—(教會)—,於是,教會通天的崇高地位,就在這信德的堅強上,一躍而起(1)。

註 釋

*(1)見:良一世,講道集PL.54.150c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52   
標 題 論教會之建立及其礎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再者,「那地獄之門」—(即魔鬼的惡勢力)—到處起來,日益仇恨教會,力圖推翻教會(假如可能的話),攻擊那天主所立的教會基礎,所以,我們判斷:要看守公教會的羊群,要保護祂們日益增多,安全無恙,那就必需把那關於聖座首席地位的建立,及其永久性與其本質—(本性)道理,在(這)聖公會議的核定下,向全體信徒說明,令他們予以相信與堅持而對那些反對這些道理,如此危害主的羊群的一切邪說謬論,我們予以公佈而懲斥之,因為整個教會的力量,及其穩固性,就建立在這宗座的首席地位上。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53   
標 題 宗座首席地位被建立於真福伯多祿身上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為此,我們教誨人,並宣佈說:根據福音的證明,主基督,曾把那普及天主全教會的統治權的首席地位,預許予真福伯多祿宗徒,並實已交給他了。蓋基督先對西滿說:「你將被名為則法」—意即磐石—(若:一,四二)—;迨同一西滿,明認自己對基督的信仰說:「你是基督,活天主之子」之後,主就用這些莊嚴的話,給他說:「約納的兒子西滿,你是有福的,因為不是肉和血啟示了你,而是我在天之父。我再給你說:你是伯多祿(磐石),在這磐石上,我要建立我的教會,陰間的門,決不能得勝她。我要將天國的鑰匙交給你:凡你在地上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十六,十六—十九)。而且,耶穌在自己復活之後,實將至高司牧與統治者對自己全羊棧統治權,都交給西滿伯多祿一人,說:「你餵養我的羔羊(群)」(若:二十一,十五—)。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54   
標 題 宗座首席地位被建立於真福伯多祿身上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如此顯明的聖經道理,一如公教會所常了解的,顯然和那些壞人的主張,完全相反,蓋他們為了要推翻那在教會內由主基督所建立的統治方式,所以不承認基督,曾把伯多祿一人,放在其他每個宗徒或全體宗徒之上,同時,還賦予獨特的統治權;或他們肯定:基督把這個首席地位,不是直接地、無媒介地交給真福伯多祿本人,而是交給教會,並藉教會,轉交教會自己服務員。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55   
標 題 宗座首席地位被建立於真福伯多祿身上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法典〕為此,誰若說,主基督,未曾立真福伯多祿宗徒為諸宗徒之長,為全戰鬥教會的有形首領;或說,一(伯多祿)宗徒,從同一耶穌基督我們的主手裏,直接地,無媒介地所領取的首席地位,祇是榮譽的,而不是真正兼有統治權首席地位:則應予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56   
標 題 真伯多祿在羅馬教宗身上的首席地位,是永久的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司牧們的元首兼羊群的偉大司牧—主基督,為了永遠的救援以及教會永久利益起見所建於真福作多祿宗徒身上的,也由同一創始者—基督,被建立於教會中,(永垂不替),因為那建基於磐石—(伯多祿身)上的教會,既將屹立不移直至世末,則自必常存無疑。是的,沒有人懷疑過,反而自古迄今,人人皆知:聖的,至福的伯多祿—宗徒之長,信仰的支柱以及公教會的基石,從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人類的救主,贖主(的手中),領取(天)國的鑰匙:他便自始迄今,(直至永遠)常在自己的繼承人內,即在那由他所奠基,且用他的血所祝聖過的羅馬聖座的主教們內,「生活著」,統治著、並「執行裁判事宜」。

註 釋

*(1)教宗欽使斐理伯在厄弗所公會議中所作的演講—(公元四三一年七月十一日—Acoe1/1/Ⅲ,10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57   
標 題 宗座首席地位被建立於真福伯多祿身上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因此,不拘誰,凡接此(宗)座位,承繼這伯多祿者,按基督自己所規定,就獲得伯多祿對全教會的統治。「所以,真理的寄托存留著,而真福伯多祿,既在所領取的磐石的堅固性上,堅持到底,那就不會放棄教會的管轄權—統治權」(1)。因此緣故,「所有(各地方的)教會,有鑒於羅馬教會之必具更有力的領導故「常來羅馬教會(商議),這就是說:各地的信眾」(依照里昂主教:攻斥異端書,三卷、三章P.G. 7849A)都在這個宗座內,大家結合成為一個身體,猶似肢體之結合於頭部一樣,因為可敬公共團體的權益,都是從這個(羅馬)宗坐,流到眾人身上的(2)。

註 釋

*(1)良一世,講道集P.L.54 146 B

*(2)參閱:聖盎博羅削主教:書信集二,四章PL16「1866」「1880」版,986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58   
標 題 宗座首席地位被建立於真福伯多祿身上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法典〕所以,誰若說,真福伯多祿,在全教會的首席地位上,所以擁有永久的承繼人,不是由於主基督自己所建立,或不是由於天主的律法:或羅馬教宗,不是真福伯多祿在同一首席地位上的繼承人:則應予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59   
標 題 論羅馬教宗首席地位的力量與理由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職是之故,我們依據了聖經的顯明證據以及我們的前任羅馬教宗們與許多大公會議所頒佈的豐富文件,重申弗勞楞斯大公會議的定斷為所有基督的信徒該信的道理:「聖宗座以及羅馬教宗,對全球(教會),握有首席地位,那羅馬教宗,是真福伯多祿—宗徒之長—的繼承人,是基督的真代表,全教會的首領,一切基督徒的父親兼導師;而且,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曾在伯多祿身上,把牧養,治理及統管全教會的圓滿權柄,交給了羅馬教宗本人,正如亦在歷屆大公會議的紀錄以及聖法典中所包括的一樣」(*103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60   
標 題 論羅馬教宗首席地位的力量與理由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因此,我們訓誨人,並宣佈說:羅馬教會,由天主的安排,獲得高於其他正常權力之上的統治權,而且這羅馬教宗統治權,是直接的—(無媒介的),因為這真是主教的職權:故任何種禮儀的以及在任何尊位上的司牧與信眾,不管就個人或全體而論,對羅馬教宗的權力,都該以聖統制的聽命、真實的服從,予以聯繫,這不僅在那有關信德與倫理的事上,是如此,而在那些屬於普及全球的紀律以及教會的行政事上,也是如此樣,才會使基督的教會,不但在共融上,且也在同一信仰上和羅馬教宗,保持合一,而成為一個至高牧童下的一個羊群。這是公教真實的道理;誰若予以否認,誰也不能保持信德而得救。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61   
標 題 論羅馬教宗首席地位的力量與理由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然而教宗這個權力,絕不妨礙那(其他)主教的正常的、直接的統治權,蓋主教們,由聖神所立(為監督),以承繼宗徒的職位(參閱:宗:廿,二八);他們各像真的牧童一樣,牧養並管理所屬的羊群,好使那從至高總牧那裏而來的同一權力,得以確定、鞏固,而付諸實施;對於這一點,聖大額我略說得對!他說:「我的尊榮,是全教會的尊榮;我的尊榮,是我眾兄們的堅強力量,幾時一位弟兄,不否認他個人應得的尊榮,那時,我就真正地受到尊榮了」。

註 釋

*大額我略致歐洛奇(Eulocjus Alex.)書PL77933c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62   
標 題 論羅馬教宗首席地位的力量與理由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但羅馬教宗,從他統治全教會的至高權力那裏,就享有權利,在執行自己最高職權時,可和全教會的司牧與羊群自由來往,(傳達自己的命令),使他們在救靈的道路上,從教宗那裏,能獲得教誨而受到管理。因此,我們懲罰並譴責那一種人的邪說謬論,蓋他們說,這種至高首領和司牧與羊群來往的權力,能夠合理地受到阻止,或使這種權力,受到世俗權力的干擾,竟致他們主張:那由宗座或由它的權威,為管理教會所組成的權力(機構),若不獲世俗權力的樂意核定,那就沒有力量,沒有價值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63   
標 題 論羅馬教宗首席地位的力量與理由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再者,因為羅馬教宗,由於天主的律法,管理全教會,所以,我們教誨人,且亦宣佈說:羅馬教宗是信徒們的最高判官,而信眾在一切有關審查教案件中,能向他請示,而獲得裁判。(1);而對那具有無上權威的宗座判決,誰也不該予以撤消;且誰也不得予以審判(2)。為此誰若肯定:可把羅馬教宗們的判決,上訴於大公會議,好像大公會議,是羅馬教宗的上司,那與真理的康莊大道,距離多遠呢!

註 釋

*(1)見0861

*(2)參:638ss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64   
標 題 論羅馬教宗首席地位的力量與理由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法典〕所以,誰說,羅馬教宗所有的,祗是觀察與領導之權,而不是圓滿的、至高無上的、對全教會的統治之權,而且,這不但在那些有關信理與倫理的事理上是如此,且在那屬於普及全球的紀律與教會管理的事上,也是如此;或羅馬教會,祇有大部份的權,而沒有這至高無上權力的整個圓滿;或羅馬教宗的這個權力,不是正常的、不是直接的及於眾信徒,及於每一個教會團體,及於所有以及每一個司牧每一個信徒的:則應予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65   
標 題 論羅馬教宗不能錯誤的訓導權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但那宗座首席地位,也就是羅馬教宗,以宗徒之長—伯多祿的繼承人身份所得的那個及於全教會的首席地位,也必包括那訓導方面的至高權力;對於這個道理本宗座常予以堅信,教會的永久習俗,予以證實,而歷屆大公會議本身,尤其是那些東西方教會,藉以在信德與愛德方面,大家來合一的大公會議,早就予以公佈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66   
標 題 論羅馬教宗不能錯誤的訓導權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原來,第四屆君士坦丁堡大公會議的教長們,依據了先人的遺訓,曾頒佈了這個莊重信約:得救之道,首於遵守正直信德—(信理)—的規條…且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話,說:「你是伯多祿,且在這磐石上,我將建立我的教會」(瑪:十六,十八),決不能不兌現,所以,祂說的這句話,就由事實證實:蓋在此宗座上,那個教會,得以保持白璧無瑕,且常保持大公無私,而她的道理,常是聖潔的、出名的、所以,我們切願人,絕不脫離這個信仰,背離這個道理,我們希望,大家在那宗座所宣講的一個共同團體中,合而為一,因為(唯有)在這團體中,那基督的教會,才會完整,才會真正穩固(1)。

註 釋

*(1)見036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67   
標 題 論羅馬教宗不能錯誤的訓導權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而希臘人,因二次里昂會議的核定,信認說:「羅馬聖教會,獲得至高而圓滿的首席地位,並獲全公教會的統治權,那就是:羅馬教宗是真福伯多祿的繼承人,他真正地、謙卑地承認,他曾在伯多祿—宗徒之長、宗徒之首的身上,從主—基督自己那裏,領取這個統治權包括權力的圓滿在內;正如她身先眾人,負有保衛信德真理的責任,同樣,如在信理方面,發生任何問題,那麼,她就該以自己判斷,予以解決為要(1)。

註 釋

*(1)見0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68   
標 題 論羅馬教宗不能錯誤的訓導權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末了,弗勞楞斯公會議,定斷說:「羅馬教宗是基督的真代表,全教會的首領,以及所有基督信徒的父親與導師;且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曾在真福伯多祿身上,把牧養、治理與管轄全教會的圓滿權能,交給了他(羅馬教宗)(1)。

註 釋

*(1)見103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69   
標 題 論羅馬教宗不能錯誤的訓導權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為滿全這個牧職起見,我們的前任教宗們,常常不懈地工作,務使基督的救援之道,傳揚到世界上的各種民族中去,並以同樣的熱心,儆醒著,務使那從(基督)那裏所領取的道理,得以保持原有的真摯與純潔,為此,全球的主教們,有時個別地,有時在會議中集合,追隨了各地教會久遠的習慣以及古例的方式,把那教會,特別在信仰的大事上所遇的危險,稟到宗座台前,好使在那裏,信德方面不能覺得有所欠缺,最好也就在那裏,信德的損害,得以有所補救。(1)。而羅馬教宗,按當時當地的情景所勸告,有時即召開大公會議(或)以諮詢散佈於全球的教會意見;有時透過(地方)特別會議,有時利用那天主上智所安排的其它助力,把那由於天主助佑,所認識的,符合聖經以及宗徒的傳授的道理,定斷為(眾信徙)所當堅持的道理。

註 釋

*(1)見聖伯爾納多院長書信:P‧L182 1053 D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70   
標 題 論羅馬教宗不能錯誤的訓導權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原來,聖神之被預許,來到伯多祿的繼承人那裏,不是為叫他們,由祂啟示而(向人們)揭露新的道理,而是為叫他們,在祂的助佑下,把那藉宗徙所傳授下來的啟示-即:信德的寄托,聖潔地予以看管,且忠實地予以陳述。所有可敬的教父們,都擁抱他們由宗徙所傳下的道理,而且那些正統的聖師們,也都予以專敬和信從。他們極圓滿地知道:聖伯多祿的(宗)座,按主我們的教主,對宗徙之長所做的許諾,常常保持(忠貞),不為任何邪說所沾污;因為祂曾(對伯多祿)說過:「我已為你祈求,為叫你的信德,不致喪失,待你回頭以後,要堅固你的兄弟」(路:二二,卅二)。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71   
標 題 論羅馬教宗不能錯誤的訓導權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為此,天主曾把這個真理與在信德上永不虧缺的特恩,賜給伯多祿,以及他的在這座位上的繼承人,好使他們,為眾人之得救,善盡這崇高的責任,好使基督所有的羊群,藉著他們,不會吃到錯誤的(即:異端邪說)的毒草,反而受到天上道理的營養,好使整個教會,掃除分裂的機會,而保持合一,大家在自己的基礎上,屹立不移,以攻擊地獄-陰間-之門。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72   
標 題 論羅馬教宗不能錯誤的訓導權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雖然,在現在這時代,最需要宗座職責之效能,以使人得救,但有人卻詆毀它的權威;是以,我們認為,完全有必要把那天主子-獨子,連同那至高無上的牧職,一起賜予的特權,予她莊嚴的肯定-(定斷)。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73   
標 題 論羅馬教宗不能錯誤的訓導權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因此,我們忠實地,依據了那從基督信仰開始時就獲得傳授的道理,為了天主我們的救主的光榮以及公教會的顯揚與基督子民的救援,在這大公會議贊同之下,我們教訓這班人,並定斷:這是天主所啟示的信德道理,那就是:(1)

註 釋

*(1)下接30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74   
標 題 論羅馬教宗不能錯誤的訓導權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羅馬教宗,當從這「座位」講話時,這就是說:當羅馬教宗,為了盡眾基督徒的牧職與訓導職責起見,用自己無上的宗座權威,定斷一端有關信理或倫理的道理,為全教會所當信的道理時,他藉著天主(耶蘇)在真福伯多祿身上所預許予他本人(羅馬教宗)的助佑,擁有這「不能錯誤性」,即:天主贖世主(耶穌),願意自己的教會,在定斷那有關信理或倫理的道理上,受到教誨而無錯誤的可能性;因此,羅馬教宗的這種定斷,是由於他自己,而不是由於教會的同意,故它(這種定斷),是沒有更改的可能性。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075   
標 題 論羅馬教宗不能錯誤的訓導權
會議或書信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內 容

〔法典〕但誰若擅敢反對我們這個定斷(願天主予以阻止),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00   
標 題 論施行聖事者的信仰及其意向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致大洋洲中部代牧覆文--公元一八七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內 容

問題一 如果(基督教美以美派)服務員,在付洗之前,明明宣佈說:聖洗在靈魂上沒有任何效果;試問:這種異端教人所施予的聖洗,是否因他缺少做那基督所願做的意向而成為可疑的聖洗(聖事)呢?

註 釋

*聖職部致大洋洲中部代牧覆文 3100-3102

*答案 31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01   
標 題 論施行聖事者的信仰及其意向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致大洋洲中部代牧覆文--公元一八七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內 容

問題二 如果上述的「宣佈」,並沒有直接在付洗之前,受到明明的發表,但那服務員,事前屢次這樣說過,而且,他這派的異端教,明明宣講這樣的道理,那麼,試問:為這樣的服務員所授予的聖洗,是否可疑?

註 釋

*聖職部致大洋洲中部代牧覆文 3100-3102

*答案 31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02   
標 題 論施行聖事者的信仰及其意向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致大洋洲中部代牧覆文--公元一八七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內 容

答案 但這種疑問,早已發生過,且也早已答覆說:這樣的聖洗,是有效的。你可參閱:本篤十四世論教區會議,第七卷,第六章第九節:「主教應小心,不要祇因服務員是異教人,就宣告說,那異端人所授予聖洗,是不確定的,是有疑問的,因為他(異教人),雖然不信:罪惡藉重生洗禮而受到滌除,因此他授予聖洗,不是為赦免罪惡,但不能因此而說他也沒有意思做這(聖事),一如主基督所建立的」。

對於這端道理的理由,樞機伯拉彌諾,在他所著的:「聖事概論」(卷一、二七章十三節)中,講得很清楚;他說:「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法典十一條一六一一)為反對肯定者的主張,曾這樣定斷:如果服務員,不但沒有行為的意向,且也沒有聖事的目的,即沒有那聖事之所以被建立的目的,則他所施行的聖事,是不被承認的。然後他接不下說……原來,(脫理騰)大公會議在法典第十一條中,沒有說聖事的目的也沒有說,服務員(即施行聖事者),應該有那教會所有的意向,但說,做那教會所做的。但那教會所做的,不是指意向,而是指行為。

因此,教宗依諾森四世,在他「論聖洗」一書的第二章第九節中,說:如眾所週知,撒拉塞(Saracenus)人,不相信:把人浸在水裡,會發出什麼效果;他祇相信,這不過是一種洗滌行為而巳。然而他所施予的聖洗是有效的,祇要他有意思,做那其他領洗的人所做的事。

結論:對第一問題的答案:否定的,因為授洗人的錯誤,並不妨害聖洗的有效性,蓋他不是沒有意思,做那教會所做的事。

對第二問題的答案:同上

註 釋

*聖職部致大洋洲中部代牧覆文 3100-3102

*問題 3100-310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05   
標 題 論貸款所生之利息
會議或書信 傳信部頒發訓示--公元一八七三年
內 容

從訓示中的決定所得的結論:

1 論利息,一般說來,由於借貸,即:藉借貸的力量,或亳無媒介地,即乾脆由於借貸本身的理由,則完全不能從中收取任何利息。

註 釋

*傳信部訓示 3105-310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06   
標 題 論貸款所生之利息
會議或書信 傳信部頒發訓示--公元一八七三年
內 容

2 若也許有什麼外在的名義-名目,而這名目,按借貸的本性,並不普遍地,和那借貸,天生地聯合在一起,那麼,在本錢之外,可以收取若干利息(而不犯罪過)。

註 釋

*傳信部訓示 3105-310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07   
標 題 論貸款所生之利息
會議或書信 傳信部頒發訓示--公元一八七三年
內 容

3 雖沒有任何其他名目-名義,但有這一類的理由:利益中止,陷入損失的危機,並有失落本錢的危險,或為取回本金所需不尋常的勞苦,也有一種國家法律方面的名義;那麼,一方面為信友們,一方面為他們聽告解的司繹們,就有足夠理由,能夠合理地,不要讓自己的告罪者,對於此事,覺有良心上的不安,直到這個問題,由法官判決為止,而經應對此事也沒有明確的定斷。

註 釋

*傳信部訓示 3105-310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08   
標 題 論貸款所生之利息
會議或書信 傳信部頒發訓示--公元一八七三年
內 容

4 這樣的實際做法,絕不能伸展到姑息高利貸的地步;蓋對窮人而論,即使是有限度的高利貸,也是不可以的;至於無限度的高貸以及那些超越本性的公平界線高利貸,自然也不能是合理的。

註 釋

*傳信部訓示 3105-310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09   
標 題 論貸款所生之利息
會議或書信 傳信部頒發訓示--公元一八七三年
內 容

5 末了,多高的利貸,該被稱為無限度的,過份的高利貸?那是不能普遍地予以確定,因為這該視個別的情景,對於地方、人物以及時間的一切環境以及個別環境而不同。

註 釋

*傳信部訓示 3105-310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12   
標 題 論羅馬教宗與主教們的統治權
會議或書信 答覆卑斯麥的文告--公元一八七五年一月至三月
內 容

〔敗壞的主張〕公函有關梵蒂岡大公會議決議,稱:

「由於這些決議,教宗受賜,在任何一個教區,享有主教的權利,而把教宗的權力,替代了地區主教的權力」。

「主教的統治權?為教宗統治權所吞吃掉」。

「教宗已不像(自古)迄今一樣,執行指定的,保留於自己的一些權力,但(如今)主教權力的一切圓滿,都操於他的手中」。

本身而論,教宗已被請求,代替了任何主教地位,且主教祇隸屬於他了。難道在實際上在任何一刻,對國民的管轄而言,他也願意佔有他的地位不成?

「主教們已無非是成了他的工具,是公務人員,而沒有自己個人的責任感了」。

「對國民政府的觀點而言,公務人員成為獨立君主的外人,而這樣的君主,既由於不能錯誤的權力,成為一個絕對主義者,已比世界上其他任何君主,更為絕對了」。

此種命題,都沒有基礎,且與梵蒂岡公議的決議的字面,和它的真正意義,即由教宗、主教團、公教學者的代表們所屢次宣佈的意義,完全牴觸。

註 釋

*答覆卑斯麥的文告--當時德國卑斯麥首相,力使教會屬於國家權下,於公元一八七四年十二月廿九日發出「公函」,佯告德國人民,說德國與教宗的關係,因梵蒂岡大公會議定斷教宗的集權主義,為信理而受到干擾。公元一八七五年一月與二月之間,德國主教們聯名簽署上書規勸首相並公開發表「聲明」,為羅馬教宗辯護。「Pii IX Acta I/VII﹐29SS「二*3117」。

*德國主教的團體聲明-公元一八七五年一月二月之間 3112-311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13   
標 題 論羅馬教宗與主教們的統治權
會議或書信 答覆卑斯麥的文告--公元一八七五年一月至三月
內 容

誠然按(梵公)的決斷,教會統治權的權力,就是教宗的、至高無上的、正常的、直接的權力,即由天主之子耶穌基督,在伯多祿身上,所賦予教宗的至上統轄權,直達於整個教會,因此,也直達於任何每一個教區,以及所有的信徒,使信理、紀律、與教會管理方面統一性,得以保存,而且,這種權力,也不是祇由於某些保留的權利而已。而這種道理,不是新的,而是常為(公教會)所(公)認的公教信德的真理……而今梵公會議,重新予以公佈、堅定,以攻斥高盧派(Gallicani)、羊森派、非白洛(Febroniani)派的邪說謬論。根據這公教會道理,教宗是羅馬主教,而不是任何一城任何一教區的主教,不是閣洛人的或拉底斯人……的主教。但羅馬主教同時也必是教宗,即:是全教會的司牧與首領,所有主教與信徒們的首領;而他這個教宗權力,不是祇被用於某些出規情形之下,而是在任何時間,任何地方,都是有效的都有束縛力的。教宗一經被立於這種職責,他就該不眠不休(醒寤著),務使每一位主教,完整地、恪盡已職;如果某地主教受到阻擾,或為其他需要所迫,則羅馬教宗,不因他是某地區的主教,而因他是教宗,就有權利與義務,安排該教區管轄方面的一切事宜。

註 釋

*答覆卑斯麥的文告 3112-3117

*德國主教的團體聲明-公元一八七五年一月二月之間 3112-311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14   
標 題 論羅馬教宗與主教們的統治權
會議或書信 答覆卑斯麥的文告--公元一八七五年一月至三月
內 容

梵蒂岡大公會議,連影子也沒有供給過,叫人有根基,說,梵公會議,使教宗成為絕對的君主;而且由於不能錯誤的能力,便使教宗,成為「世界上沒有任何君主比他更絕對的」,最絕對的君主。

首先,教宗對教會權力的主權,本質地,跟國家的君主權力,(完全)不同;而且公教人士,也絕不否認,教宗對某些領土上的民事,實有圓滿的無上的權力。可是,除此以外,教宗對於教會的事,也不能被稱為絕對的君主,因為他是隸屬於天主的法律,且受那基督為祂自己教會所安排的法律的束縛;他不能改變教會由(天主)(基督)創立者所賦予的憲章(憲制),一如國家的立法人一樣,他能改變國家的憲章。蓋教會憲章(教會憲制)之被建立,在一切本質的事上,都是由於天主的命令;所以,不是人的自由措置所能改變的。

註 釋

*答覆卑斯麥的文告 3112-3117

*德國主教的團體聲明-公元一八七五年一月二月之間 3112-311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15   
標 題 論羅馬教宗與主教們的統治權
會議或書信 答覆卑斯麥的文告--公元一八七五年一月至三月
內 容

由於教宗職權所類似奠定的基石—屬神體制的力量,就存在了主教的職權;主教們,由於天主親自安排的權力,就享有權利與義務,而對這種權利與義務,教宗既沒有名份,又沒有權力,去予以改變,為此,梵公會議的法令——(決議),完全受到誤解了:他們妄自猜測,誤認為「主教的統治權,已為教宗的統治權所吞吃掉」;而教宗「本身,已被請求,代替任何一位主教的地位」;主教們,「祇是教宗的工具,是他的公務員而沒有個人自己的責任感」了……我們特別對(上述的)說法,必須嚴予擯斥;誠然,公教會不是那樣的(社團),意在這社團裡,那慘無人道的專利「口號」—「格言」—受到接受,那「口號」說:各人自亡的責任,在任何情形下,都為長上的命令所剷除—(剝奪)。

註 釋

*答覆卑斯麥的文告 3112-3117

*德國主教的團體聲明-公元一八七五年一月二月之間 3112-311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16   
標 題 論羅馬教宗與主教們的統治權
會議或書信 答覆卑斯麥的文告--公元一八七五年一月至三月
內 容

末了,那個說,教宗「由於自己不能錯誤的權力而成為極專利的君主」的意見,顯然完全誤解了「教宗不能錯誤」的信理觀念。正如梵公會議以光明正大的言詞所聲明的,也是從這事本身所顯示的,這「不能錯誤性」,只限於教宗至高訓導方面的特性:而且,這與教會本身的不能錯誤的訓導範圍,完全吻合,且僅限於那聖經與聖傳所包括的道理上,以及限於那已由教會訓導權威所已判定的定斷—(信德道理)—上。因此,教宗在行政的事務方面,完全不因這個(不能錯誤性)的定斷,而有所變更。

註 釋

*答覆卑斯麥的文告 3112-3117

*德國主教的團體聲明-公元一八七五年一月二月之間 3112-311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17   
標 題 論羅馬教宗與主教們的統治權
會議或書信 答覆卑斯麥的文告--公元一八七五年一月至三月
內 容

可教弟兄們,當你們獲悉梵公會議所作的定斷的真正意義,為某「公函」—某傳單所曲解誤會,而(設法)予以澄清時,你們業已延續了教會的榮耀,以免他(指卑斯麥首相)—欺騙信友們,而且,他似乎轉入嫉?的陷阱,陰謀杯葛新教宗的選舉自由哩。的確,你們的宣言,光明磊落、屹立不移,竟致那我們所應期望的,既然一無所遺,那我們理應乘機,向你們深致萬分的賀意。如果某些日報上的一些言論,不向我們要求更重大的證明,(那我們也不必多說了),因為那些日報上的言論,為了挽回那封為你們已經駁倒的公函的力量,竭力以誘勸的方式,來隱蔽你們信德;是的那梵公會議所定斷的道理,固已受到軟化,卻絕不因此而符合這個宗座的心意,你們也已證明了這個道理。為此,我們擯斥這個狡猾的,具有毀謗性的陰謀與暗示。既然你們的宣言,是正直的、大公無私的,因此,這也是聖公會議,以及本宗座的主張,有光明正大理由,來予以鞏固,也這樣明析地予以說明,務使任何正經的人,都能一目了然,而在這些受到攻擊的定斷中,完全沒有任何新道理,而對古代的關係而言,也沒有任何變更,而貽人以干擾教會的口實。

註 釋

*答覆卑斯麥的文告 3112-311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21   
標 題 對「變體」的解釋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頒發法令--公元一八七五年七月七日
內 容

問題 下列命題所包含的,變體在聖體聖事方面的解釋,能否予以容忍?

1 正如「位」之所以為「位」之正式理由,是由於位,藉著本身而存在的,或:藉自己而存在的,同樣「自立體」之所以為「自立體」,是由於自立體,在自己內存在,即實際上,它並不存在於他物內,而把他物當作自己第一主格;是的,此二者,理當予以分辨,即:「藉自己存在」(那就是「位」之所以為「位」的正式理由)與「在自己內存在」(那就是自立體之所以為自立體之正式理由)。

註 釋

*對「變體」的解釋及聖職部答覆 3121-31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22   
標 題 對「變體」的解釋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頒發法令--公元一八七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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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為此,正如在基督內的人性,不是「位」,因為這「人性」,不藉自己存在,而是為更高的天主之位所攝取;同樣,有限的自立體,例如:麵包的自立體,中止為自立體;這並無其他自身的變化,祇因為它,超本性地,已被承受在他物—(即在基督的體內);這樣,它已不在自己內存在,而在「他物」內,而把「他物」作為第一主格。

註 釋

*對「變體」的解釋及聖職部答覆 3121-31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23   
標 題 對「變體」的解釋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頒發法令--公元一八七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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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此,「變體」—「變質」(Trans-substantiatio)即:「麵包的全部自立體,轉變成為我主基督的身體」,可能用這個理由,來予以解釋,即:基督的身體,當它本質地臨在於聖體(聖事)內的時候,就承擔了麵包的本性,而這麵包的本性,就因這個事實而別無其他自身的變化,中止自立體的存在,因為它已不是在自己內存在,而是在那承受它者內存在;如此一來,麵包的本性,固尚保留著,但在它這個本性內,卻中止那自立體之所以為自立體的正式理由;因此,在這裡,不是有兩個自立體,而是只有一個自立體,那就是基督身體的自立體。

註 釋

*對「變體」的解釋及聖職部答覆 3121-31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24   
標 題 對「變體」的解釋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頒發法令--公元一八七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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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聖體(聖事)內,還保存著麵包的要素的「質」與「模」;但已超本性地,存在於「他物」內,故已沒有自立體之所以為自立體的理由了;但它們(這麵包的「質」與「模」),擁有超本性的依附體的理由,然而,這不是像以本性依附體的方式,來加到基督的身體上,而是像上面所說的,這不過是為基督的身體所承受而已。

答案:根據這裡所陳述的,不能予以容忍。

註 釋

*對「變體」的解釋及聖職部答覆 3121-31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26   
標 題 論施予聖事者的信仰與意向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致納斯貴區主教的訓示--公元一八七七年一月廿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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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知道,這是信德道理,即授洗者,不拘是裂教人,或異端人,連那外教人(不信主的人)所授予的聖洗,也該被視為有效的聖事,祇要他們在施行聖洗時,那為完成聖事所必需的每一樣條件,全都具備就行了,那就是(一)該用那該用的材料;(二)依照所規定的方式;(三)那服務員(即施行聖事者)—本人,要有做那教會所做的意向。因此,那施行聖事者,不拘私下地或公開地所信認的個別邪說,並不能妨害聖洗聖事的或其他任何一件聖事的有效性……況且,……那施行聖事的錯誤—(邪說)—藉它本身,且由於它本身的理由,也並不妨礙那施行聖事者應有的意向,即做那教會所做的意向「3100ss」。所以,閣下會看到;那「異端人的」的錯誤—(謬論),跟那施行聖事者所必該具有的意向,即做那教會所做的,或做那基督所願如此成就的意向,不是不可能同時存在;而且,這些異端人的錯誤,按本身而論,不能導致普遍性的成見,反對一般聖事的有效性,尤其是對於聖洗聖事的有效性,竟致人們對於聖洗聖事規定這樣的該被應用於任何情況的實際原則,即據他們所說的,由於這個原則,好像事前先這樣假定:聖洗該再予重覆(那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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