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來孟十三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80   
標 題 論保祿特權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敘事:常有這樣的事情發生:從兩個外教夫妻中,一方歸化信主,另一雖不願立即歸正,但同意和對方 (信主的一方),(和睦自處,即:不凌辱造主,也不誘引對方犯大罪,而且還預許自己,也將信主—擁抱信理;祇因某些特殊理由,認為不得不拖延一些日子。因此那信主的一方,並不與不信主者離異,但他們繼續同居,仍如夫妻一般;這樣日久天長,也有到數年之久,但到後來,那不信主的一方,變更初衷:不僅不願歸正,反而引誘那信主的一方,敬拜偶像,或予以遺棄;且已不同意與對方同居,甚至還與他人,另結新婚。

註 釋

*聖職部覆古晉區主教書 參閱2580-258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81   
標 題 論保祿特權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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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在這種情形下,那被遺棄的信主的—教友—一方,也能遺棄對方,而另與他人結婚?即:在這裡,是否他有利用保祿特權的餘地?蓋保祿說:「若不信主的一方要離去,就由他離去」(格前:七,十五)。

對上述第一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註 釋

*聖職部覆古晉區主教書 參閱2580-258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82   
標 題 論保祿特權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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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是否唯有不信主的一方,因對信仰的懷恨而離去,才使信主的一方,有利用保祿特權的餘地?還是那不信主的一方,還因不樂意,或因其他與信仰不同的另外原因而離去,也使信主的一方,有利用保祿特權的餘地?

對上述第二題的答案:既然,這(保祿特權)的目的是為保衛那信主一方的信德,則信主者,自能由於任何原因,可利用這個特權,祇要理由是公正的,那就是:信主的一方,並沒有給予那不信主的一方,任何公正合理的離棄動機;但應明白的是:那信主一方與那不信主的一方婚姻束縛,唯有到那信主的一方(問明對方不願與自己繼續同居後),與另一信主再婚時,才會解除。

註 釋

*聖職部覆古晉區主教書 參閱2580-258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83   
標 題 論保祿特權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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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幾時不信一方,因任何理由而與信主的一方離異,而且人也不能知道,對方是否還活在人世,那時,那信主的一方,能否另與他人結婚?

對上述第三問題的答案:在這種情形下,不該去問那不信主的一方,是否願意歸正(領洗);事實上,聖座因正直理由,能予以寬免,不必去問。

註 釋

*聖職部覆古晉區主教書 參閱2580-258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84   
標 題 論保祿特權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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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一個信主的人(領洗者),獲得寬免,有效地與不信主者(未領洗者) 結了婚。假設那不信主的一方(結婚後)離去,或不願與信主的一方同居,或引誘對方犯死罪,那麼,那信主的一方,能與他人,再結新婚嗎?

對上述第四問題的答案:如果那信主的一方,先獲了寬免,然後與不信主者結婚,那麼,那不信主一方,就已認為默認:願與信主的一方同居,決不凌辱造主;職是之故,假設那不信的一方,(變更初衷)不遵守上述條件,則信主的一方,應用盡法律方面的補救方法,令對方遵守條件。否則的話,信主的一方,應和對方分床分居,但不該拆離婚姻的束縛;故在這種情形下,那信主的一方,當對方在生時,不能另續新婚(1)。

註 釋

*聖職部覆古晉區主教書 參閱2580-2585

*(1)譯者註:最近聖部對本條例另有新規定:信理聖部(S﹒Congr﹒ Pro Doctrina fidei)於公元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七日頒佈《對「維信德而解散婚姻束縛」的訓令》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85   
標 題 論保祿特權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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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一個信主的人,在歸正後(在領洗後),若曾有一些時日,與不信主的一方同居過,那他就沒有另與他人,重新結婚的權利嗎?

對上述第五問題的答案:歸正者歸正信主 (領洗);在這歸正時,那信主一方和那不信主的一方所有的婚姻束縛,若那不信主的一方,還活著的話,並不等於拆散了;蓋唯有當不信主的一方,不願與之同居時,那信主的一方,才獲得權利,與信主者,另結新婚。此外,那上次婚姻的束縛,唯有在那信主的一方,有效地另結新婚後,才得以解除。但若信主的一方,在領洗之前,擁有多位妻妾,而其第一位 (正式)妻子,若不願信主,那麼,他可以與任何一位妾婢結婚,祇要她是教友;但在這種情形下,他與她,應該在本堂神父以及人們面前,再互相表示姞婚的意願。

註 釋

*聖職部覆古晉區主教書 參閱2580-2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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