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篤十四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15   
標 題 論秘密婚姻—(缺少公開儀式的婚姻)(Mat﹒Clandestinum)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在隸屬於比利士主權下的盟邦地區,往往兩個男女異教徒結婚,或男方是異教徒而女方是天主教徒;或男方是天主教徒,而女方是異教徒,他們彼此結婚,卻並不遵守脫理騰聖大公會議所規定的格式 (Decr﹒Tametsi” n﹒1813)。試問:這種婚姻有效呢?還是無效?各地區人士,這個問題的想法,和主張,頗有出入。多年以來,對這個問題所引起的疑慮與危害,相當嚴重…

註 釋

*這是有關秘密婚姻的著名宣言,初祇及於比國以及荷蘭各地,後漸擴展到其他地區的教會。(Cf﹒Aug﹒LEHMKUHL﹐Theol﹒moralis 2[FbB﹒1910]n﹒905)以及(ASS6[1870] 456) 參閱2515-25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16   
標 題 論秘密婚姻—(缺少公開儀式的婚姻)(Mat﹒Clandestinum)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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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聖聖父最近吩咐,頒發本宣言本訓令:凡在比利士地區的主教們、暨該地區的傳教士—本堂神父以及一切宗座代牧們,以後都該予以遵守,作為確切的法規與準則。

註 釋

*論秘密婚姻宣言 參閱2515-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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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2517   
標 題 論秘密婚姻—(缺少公開儀式的婚姻)(Mat﹒Clandestinum)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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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那就是第一:那有關於異教徒之中隸屬於比利士主權下的盟邦地區,彼此所結的婚姻,雖聖父不是不知道,他們並沒有依照脫理騰公會議所規定的格式而結婚,而且會議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詳察了當時所得知的環境之後,會議聖部,曾答覆說,這種婚姻無效,但是我們充份明白(一)對於這種婚姻,聖座尚無一般性,普遍性的定斷;(二)為了該地普遍信眾的利益計,並為避免種種嚴重的不便起見,我們完全應該把我們對這種婚姻的普遍想法,予以宣佈如次:

…(聖座)宣稱並予以規定:在上述比利士盟邦各省區,所有在異教徒中已經結合的婚姻,以及今後將要結合的婚姻,雖然他們並不遵守脫利騰公會議所規定的格式而結婚,祇要他們沒有法定的婚姻阻擋,則他們的婚姻,都該被視為有效婚姻;是故若(有幸)而發生夫妻雙雙投入天主教的懷抱中,那麼,他縱然不在天主教的本堂神父前,重申結婚意願,卻仍該為同一婚姻所束縛,一如在他們歸正以前一樣,同樣,如果祇有一方歸正,即不管男女一方,皈依天主教,那麼,對方在另一方未死之前,絕無另結新婚之可能。

註 釋

*論秘密婚姻宣言 參閱2515-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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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2518   
標 題 論秘密婚姻—(缺少公開儀式的婚姻)(Mat﹒Clandestinum)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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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樣,對那些居於比利士盟邦省區的天主教教友與異端教徒,不按脫理騰大公會議所規定的格式所結的婚姻,不管是男教友娶異端教女士為妻,或女教友與異端男教徒所結的婚姻,也應被視為有效的;雖然如此,聖父(教宗),對天主教友中,有人為情愛所迷惑,不怕羞恥,擅敢締結那常為慈母聖教會所懲斥所禁止的、可詛咒的婚姻,深表悲痛,故他(聖父)鄭重地、嚴厲地勸告並訓令[那些靈魂牧者們],要竭盡所能,使男女教友,不要冒著失落靈魂的危險,而與異教人結婚,並盡量設法,挽救並有效地阻止這種婚姻的結才是。

可是,如果這種婚姻,並不依照脫理騰公議所規定的格式而業已締結了或在以後,將要結這樣的婚姻(願天主不要使這樣的事發生),那麼,聖父宣告:這樣的婚姻如無其他法典方面的婚姻阻擋,則應被視為有效的婚姻,而且男女任何一方,在對方在生之日,決不能以未遵守上述的(脫理騰公議所規定的)格式為藉口,而另結新婚;但教友一方面,不管是男或是女,都深自痛責,一如犯了極嚴重的罪行一般,要做補贖,要求天主寬恕,要竭其所能,導引對方(異教徒)—背棄信仰者,投入教會懷抱而獲得救恩;這為教友一方將是補過贖罪的最佳良機;此外尚須知道:自己將永為這婚姻瑣鏈所束縛,死而乃已。

註 釋

*論秘密婚姻宣言 參閱2515-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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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2519   
標 題 論秘密婚姻—(缺少公開儀式的婚姻)(Mat﹒Clandestinum)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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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樣,那些不在(比利士)盟邦省區的兵士們所結的婚姻,相仿地也是有效的;那些兵士們往往被派遣到盟邦以外省區,去守衛哨兵;如果他們就在當地,不按脫理騰公會議規定的格式而結婚,則這個婚姻,不管他們男女方都是異教徒,或一方是教友而另一方是異教徒,祇要男女方都隸屬同一軍旅或軍隊,總是有效的。

註 釋

*論秘密婚姻宣言 參閱2515-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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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2520   
標 題 論秘密婚姻—(缺少公開儀式的婚姻)(Mat﹒Clandestinum)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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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後,對於那些在天主教元首所管轄的地區,由那些在上述盟邦省區有居所的人們,或由那些在盟邦省區而有居所在天主教元首所管轄地區的人們所締取的婚姻,聖父認為,不該有什麼新的決定與新的宣言,因為他(教宗)願意:若在這種地區,婚姻上有所爭論,則儘可按普通的教律所規定的原則,並由會議聖部所出版的,對有關於相仿情況下的婚姻,所答覆的可靠答案,就可予以解決;教宗也就如此宣佈、規定,並命令所有的人,從今以後,都予以遵守。

註 釋

*論秘密婚姻宣言 參閱2515-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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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2522   
標 題 論堅振聖事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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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n.1.)凡在自己(拉丁禮的)教區內,從希臘司鐸手裡受洗而為希臘司鐸,在額上以堅振聖油,絕對地受傅的嬰孩或其他人們,拉丁禮的主教們,應為施予堅振(聖事),因為我們的前任教宗,以及我們,都沒有准予或授權予那些在義大利以及臨近島嶼上的希臘禮的司鐸們,為已領洗的嬰孩們,施予堅振聖事;況且,從一五九五年起,我們的前任教宗格來孟第八世,曾明令禁止義大利希臘禮的司鐸們為已受洗者施予堅振聖事 [*1900]。

註 釋

*論堅振聖事 參閱2522-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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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2523   
標 題 論堅振聖事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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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4) 雖然如此,若強迫那些已從純司鐸手中領過堅振儀式的人們領受堅振聖事,可能發生惡表,則主教不該強迫他們,領受堅振聖事,因為堅振聖事,並不如此緊要;蓋誰若不能領堅振,也會得救;但地方上的正權力人—主教首長們,該昭示眾人:誰若能領而不願領堅振甚至還予以忽視,則犯重罪無疑。

註 釋

*論堅振聖事 參閱2522-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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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2524   
標 題 論終傅(即病人)聖事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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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n﹒2)該為病人們,授予終傅(聖事)。(n﹒3)那也沒有關係,即:由一位司鐸,或按有些地區的習慣,由多位司鐸授予同一終傅聖事,都是許可的;祇要他們相信並承認:這件聖事,若具備應具的材料與方式,那即使為一位司鐸所授予,也是許可的,有效的(n﹒4)同一司鐸應該一面用材料一面宣告方式—(即朗誦施予終傅聖事的經文);因此,傅油的司鐸,就該唸相稱的經文;而不可一位司鐸傅油,而由另一位司鐸唸相稱的傅油經文—(即宣告傅油禮的方式)。

註 釋

*論堅振聖事 參閱2522-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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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2525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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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某)以堅強的信德,相信並明認那由羅馬聖教所用的信經裡所包含的全部以及每一條的信理,那就是:「我相信一個天主…[君士坦丁堡信經—*150或*1862]。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當西滿‧厄服總主教,藉此詔書,已由教宗烏爾朋八世於公元一六四二年所公佈的格式,明認信德道理而被握升為安提約基宗主教寶座。(Ed:Ben﹒XIV Bull﹒2﹐8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26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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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尊重並接受所有的大公會議,那就是:

第(一),第一屆尼采公會議〔*125 ss〕且我明認,在這大公會議,為懲斥雅略所定斷的信理,即:主耶穌基督是天主之子,由父所生的獨生子,即:祂從父的性體受生而非受造者,與父同一性體,且我明認,在這同一公會議中,理應受到懲斥的失敬字句,即:「祂(子)曾不存在」,或:「祂(子)是從無中受造者」,或:「天主之子,是可能變更的,或可能受到轉變的」。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27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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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第一屆君士坦丁堡大公會議[*150 ss],且我明認,那在這大公會議中,為懲斥那馬千陶所定斷的(信理),那就是:聖神不是僕,而是主,不是受造物,而是天主,且父及子具有同一的天主性。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28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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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第一屆厄弗所會議[*250 ss],且我明認那在這會議中,為懲斥納斯督所定斷的(信理),那就是:(基督的)天主性與人性,以無可言喻的且無法予以徹悟的結合,來合成一位天主之子,而為我們組成了一個耶穌基督;為此緣故至福童貞(瑪利亞),真是天主的母親—(即是生天主者)。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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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2529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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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那千陶大公會議[*300 ss],且我明認,那為懲斥歐帝格與狄斯各二人定斷的一切 (信理),那就是:同一天主之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在天主性方面是完全的,而在人性方面,也是完全的,(祂)是真天主也是真人,有靈魂也是肉身;祂按天主性,與父同性體,同一的祂,按人性是與吾人同性體,祂透過一切與我們相似,祇是沒有罪過;祂按天主性而言,固萬世之前,由父所生,但同一的祂,按其人性而言,則在此近日(近世),為了我們並為了我們的得救,從天主之母童貞瑪利亞出生;我該承認同一基督、主、子、(天父的)獨生子,不混淆地、不能變更地、不分開地、不能分離地結合在兩個性體裡,卻不因結合而失去這兩個性體的差別處,反而這兩個性體,各在保持原有的特性之下,互相合成一個位格,一個自立體;這不是分析或分裂為兩個位格,而是同一個子—獨生子、天主、聖言、主、耶穌基督:同樣地(我相信)我們同一的主耶穌基督的天主性;祂按天主而論,是與父及聖神同一性體,是不可能受苦的、是不可能死亡的,但同一的祂,衪按肉性而論,曾被釘在十字架上而死去,一如同樣地,在上述的公會議中,以及在聖良羅馬教宗的書信中[參閱*290 ss]所定斷的一樣;原來教長們,在同一公會議中高呼說:真福伯多祿藉羅馬教宗之口發了言,而那些不虔敬的異端,便藉此定斷而受到懲罰;他們依照天使們的傳授[依:六,三(與思高本不同)]以及按在上述加千陶會中所詠唱的,這樣說:「聖者天主、聖者勇毅、聖者不可能死者、可憐我們吧!」隨即加上這句,說:「你為了我們釘(死)在十字架上,而且,他們就這樣肯定了三位的神性(藉基督的人性),成為可能受苦的、可能死亡的。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30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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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第二屆君士坦丁堡大公會議。[*421 ss]在這會議中,(教長們),重申上述加千陶大公會議所定斷的(信理)。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31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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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第三屆君士坦丁堡大公會議 [*550 ss]。我也明認該會議為攻斥[單意]邪說(Monothlita)—(即主張基督祇有天主性意願而沒有人性的意願)所定斷的信理,那就是:在同一我主耶穌基督內,有兩個自然的(出於性體的)意志—意願,也有兩個自然的作為;它們彼此是不分的、是不能轉變的,是不能分別的,是不混淆的,而祂人性的意旨,不是相反的,而是順從祂天主性的全能的意旨。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32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第七是第二屆尼采大公會議[*600 ss]。我也明認該會議為攻斥反對敬禮聖像邪說所定斷的道理,那就是:基督的暨天主之母童貞(瑪利亞)的,以及其他聖人們的(聖)像,應予以繪畫、予以保存,而予以它們應有的尊敬。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33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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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是第四屆君士坦丁堡大公會議,我也明認該會議理應懲罰了福濟 (photisus)而復還聖依納爵宗主教的職位。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34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我也尊敬並接納他一切以羅馬教宗的權威,所合法地召開的,核准的大公會議,中以弗勞楞斯大公會議為尤著[*1300 ss];我也明認會議所定斷的一切道理—[接下去,便是節錄該會所公佈的有關教會的合一法令以及有關亞爾美尼亞教會法令的部份字句]…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35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同樣地,我也尊敬並接納脫理騰大公會議[*1500 ss],且亦明認該會議所定斷的,所宣佈的一切道理,尤其是:在彌撒(聖祭)中,所奉獻於天主的,是真實的、正式的、為生死的贖罪祭祀,而且在至聖聖體聖事中,依照那常在天主教會中的信理,真正地、實在地,並本質地、包含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體和血,與祂的靈魂和天主性在一起,故此(包含著)整個基督,且整個麵餅的性體,轉變成為(基督)體,整個(葡萄)酒的性體,轉成為(祂的)血,而這種轉變,公教會非常合適地,稱之為「變體」(Transsubstantiatio),且在(餅或酒)任何一個外形下,且在任何一部份,若予以分開了,都包含著整個基督。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36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同樣地(我承認):新律—(新約)的聖事,共計七件;雖然不是一切聖事為每個人都是必需的但都是由我們的主基督為了人的救援所建立的;那就是:聖洗、堅振、聖體、懺悔—告解、終傅—(病人聖事)、神品與婚配七件聖事:這些聖事都予恩寵,而從這些聖事中,聖洗、堅振與神品,都不能重複領受(而無褻聖之罪)。同樣地,聖洗為(人靈)得救所必要的;故此,若臨近死亡危險,那就該立即授予聖洗,不延誤,而且,(在這種情形下),不論何人,也不拘何時,若採用應該採用的材料—(水)與方式—(即唸:授洗文)並具有授洗的意向而授洗,則此聖洗聖事,總是有效的。

同樣地我承認:婚姻瑣鏈,是不可能被折散的,而且,夫妻任何一方,雖因對方之犯姦淫、信異端教,或因其他原因而能與對方分床分居,但絕不能另結新婚。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37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同樣地,(我承認):那由宗徒與教會傳下來的聖傳,應予以接受與尊重。我亦(承認):基督曾把頒發大赦的權,遺留給教會,而這發大赦的習慣,對基督子民的得救,非常有益。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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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38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同樣地,我接受並明認,那上述的脫理騰公會議,對於原罪,對於成義,對於新舊約經卷的目錄暨詮解所定斷的一切道理。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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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39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公元一八七八年七月十六日傳信部,奉教宗良十三世之命令,加上這一段:我同樣地並接受(第一屆)梵蒂岡大公會議,以及該會議所傳授、所定斷、所宣佈的一切道理,而對論及羅馬教宗首席地位,及其不能錯誤的訓導權的道理,我尤予以極堅強的擁護和承認]。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40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此外,我同樣地接受並明認,那羅馬聖教會所所明認的一切道理;相反地,對那些相反的、裂教的、異端教的,為那同一(羅馬)聖教所懲斥的、所拋棄的、所絕罰的一切邪說,我也同樣地予以懲斥,予以拋棄而予以絕罰。此外,對羅馬教宗、宗徒們的首長真福伯多祿的繼承人,以及基督的代理人,我答允、我宣誓予以真誠的服從。(我承認)這公教會的信理:教會之外,也不能得救…[參閱:脫理騰公議,對信理的誓詞—*1870 ss]。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43   
標 題 不該探詢共犯人的名字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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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們風聞已久(說):在這地區的某些聽告解司鐸,苦於為熱心的假想所誘惑,而遠離了「真知超見」的熱心(羅:十,二);他們在聽基督信眾告解時,並在施行有益(於人靈的)懺悔聖事上,竟帶來了一種顛覆(人心)、危害(人靈)的陋習,而方興未艾,那就是如此:設若告解人,陷於與夥伴共犯的名字,甚至他們不僅竭力勸說、引誘告解人向自己洩露共犯的名字,而且,那更可惡的,也已有人提出控告過的是這樣,即:他們(聽告司鐸),以不予赦罪為威脅,強迫告解人:除非洩露共犯的名字,將不獲赦罪;尤有甚者是:他們不僅追問共犯的名字,而且還強迫告解人,說出共犯的住址。誠然,這是多麼不可容忍的不明智呀!一方面他們以設法糾正、規勸共犯為藉口,文過飾非,而在另一方面,他們不猶豫,為某些業已更正的學者意見強辯。事實上,他們由於隨從這種學者的虛假謬論,或由應用真正健全主張的不當,不僅危害了自己,抑且危害了告解人的靈魂;不但如此,他們應該預防此將會產生的其他嚴重後果,而在天主永遠判官台前,將受審判…

註 釋

*本簡詔之頒發,直接是為攻斥羅西打尼亞—(即今之葡萄國的地區)所流行的,妄用告解聖事的流弊;但事實上,本簡詔所包含的一切定奪,為各地區各時代所適用,同樣有效。(Ed:Ben﹒XIV﹐Bull﹒3﹐178) 參閱2543-25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44   
標 題 不該探詢共犯人的名字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3)[教會的懲處:]但我們為了不要在人靈面臨如此嚴重危機時而被認為我們宗座方面,有失職責之處,也不要讓我們對此事的心意,在你們面前,有所暗昧或有所模稜兩可之處,故我們願意你知道:我們對上述的這種陋習,應深予譴責,且我們藉此簡短詔書,對同一陋習,予以懲斥、懲罰,而視之為令人詑異—(生惡表) —的危害流弊;這不僅損毀近人們的名譽,且也褻瀆了這懺悔聖事的本身;這亦不僅危害到告解聖事的秘密,且也使信友們,對如此裨益(人靈)的必要的告解聖事,退避三舍。

註 釋

*攻斥妄用告解聖事的流弊簡詔 參閱2543-25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46   
標 題 論有利貸—高利貸 (De usura)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3)1﹒[有利貸的觀念] 所謂有利貸—(高利貸) —的一種罪過,是屬於一種貨款的契約罪類;而這種罪,是在於如此,即:誰若貸款於人,理宜貸款多少,將來也收回多少;但誰若從貸款本身,願意他人(欠債人)將來歸還他(債權人)的,比他所貨的還多;因此,債權人,企圖從貸款本身,獲得本金外的利息。為此緣故,這種本金以外的任何利息,都是不可以的,且都是有利貨的罪—(高利貸的罪)。

註 釋

*本通牒之頒發,是根據當時神學士開會共商後的決議。 (Ed:Ben﹒XIV Bulla‧3 269ss n‧143) 參閱2546-2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47   
標 題 論有利貸—高利貸 (De usura)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2﹒但為澄清罪孽,不能不有補救途徑:或由於這個利息,不是過份的而是最小的,有節制的,不是重利,而是薄利;或由於那貸款人所要求加付利息的借款人,不是窮人,而是富人,而且那借款人所借去之款,不是被擱置,閒著不用,而是為借款人,用來擴增自己的財富,或購置新田莊,或經商致富,大有用處。其實,借貸的法律,規定貸款人貸款多少,就該多少;故不拘誰,既知貸款多少,就該索款多少之規定,則他若不怕羞恥,除本金,還索取利息,那他就該深信:他已違犯了借貸法律了。因此,誰若收取了(利息),則他該按正義,負起償還之義務;而且,這就是所謂的交換正義 (Justitia Commutativa);再者,在人與人之間的契約上,既應[誰的歸誰],則貸款人,應聖潔地予以遵守,並該如數歸還他所征收的利息,才是。

註 釋

*本通牒之頒發,是根據當時神學士開會共商後的決議。 (Ed:Ben﹒XIV Bulla‧3 269ss n‧143) 參閱2546-2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48   
標 題 論有利貸—高利貸 (De usura)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3﹒但誰也不否認:有時候,貸款的契約,還連帶著另外一些的,所謂「名義」(Titulus),而這些「名義」本身,普遍地說來,絕不出自借貸的本性,但也許內在地,合湊在一起;因此,貸款者,完全具有公正合法的理由,除了所貸的本金以外,還理應索取一些利息。同樣,誰也不否認:貸款人所貸出的錢款,可能多次被借款人,用來作為其他與貸款本性完全不合的用途,或為自己收穫每年的出產,或為自己合理地經營商業從事貿易而收取合理的贏利。

註 釋

*致義大利主教們的通牒 參閱2546-2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49   
標 題 論有利貸—高利貸 (De usura)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4﹒正如在各種不同的契約方面,若不守公平(原則)而有所非份地多取,若貸款而收利息 (蓋任何公私貸款,均不可收利息),那很顯然的,一定要負起掃數補還不義之財的義務;同樣,如果一切都在合法地進行,而要求公衡量,那麼,毫無遲疑的是:在這同一契約中,有多種合理的方式,也有人情方面的理由,來繼護並經商謀利,以促進公共福利。其實,基督徒,若想藉著貸款而營利,或藉著類似的方式,以他人的錢款來經商營利,那都是與基督徒的精神不合,背道而馳,因為我們從聖的聖道得知:「正義能興邦立,而(不義) 罪惡,卻使人民衰敗」(箴:十四,三四)。

註 釋

*致義大利主教們的通牒 參閱2546-2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50   
標 題 論有利貸—高利貸 (De usura)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5﹒不過,這該用心加以注意的,即:若認為,到處可以找到其他合法的名義,和貸款一起存在,或也沒有貸款,卻有其他公正契約,由契約的獲得名義,或合同,使錢款或麥子或其他物資,每次借給別人的時候每次在本金或原來物資數量外,還可以收取有限度的利息,那麼,這種想法是靈幻的,冒失的。為此,誰若這樣想法,那麼,無疑地,他不僅相反了屬神的教誨,以及公教會對有利貸的裁判,而且,他還與公眾的想法以及本性的理由,杆格不入。因為至少誰都知:人有義務,在許多情形下,應以純貸款 (無利貸款)來救助他人,蓋主基督親口這樣教過人,說:「願向你借貸的,你不要拒絕」(瑪:五,四一);相仿地,人在許多環境中,除了借貸之外,還有可能與人結公正契約,以救助他人的餘地。所以,不拘誰,若願良心清白,先該用心地查明:是否隨著借貸,真的還有其他公正的名義?其他在借貸以外的契約,是否真的公正?務使各人自己,免陷於貪求利益利息的罪坑而心安理得,才是。

註 釋

*致義大利主教們的通牒 參閱2546-2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52   
標 題 論在父不同意的情形下,為嬰孩授洗事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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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一部份第一章所討論的問題上,即:對希伯來人的嬰孩們,在他們的父母不同意的情況下,能否授予聖洗;從此我們可以明白肯定,這個問題,早已由聖多瑪斯,在三個地方,予以解決了斷;那就是第一:在Quod1. 2a. 7 在 [s. Th﹒] 2a. 2ae q.10 a.12,那裏聖人重覆那在Quodlibetis所設的問題,即「對猶太人以及其他教外人 (無信仰者) 的嬰孩們,在他們的父母不同意的情況下,是否該授予聖洗?他這樣答覆說:『我該答覆說,那教會的習慣,即在一切事上,常該受人觀摩的習慣,具有很大的權威…』。但教會從來沒有在父母不同意的情況下,為猶太人的嬰孩們,授予聖洗的習慣…」

況且,他在3a q.68 a.10 這樣說:「我該這樣回答說,那些無信仰者的兒女,若尚未具有運用自由意志 (的年齡),則按本性—自然律法,他們一日不能自己照顧自己,他們也就一日,該受父母照顧…故此,若這樣的孩兒,在父不同意的情況下受洗,那是違犯了本性的—自然的公義;正如強迫一個具有運用理智能力的人受洗,一般無異,這也是危險的事…」

註 釋

*最後一月訓令 教宗頒此訓令,祇為自己的羅馬聖城的副主教;後逐漸推廣,普及各地。(Ben‧XIV Bull 5 8‧) 參閱 2552-256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53   
標 題 論在父不同意的情形下,為嬰孩授洗事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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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史閣多(Scotus)在 ‧sent‧dist‧4 q‧9 n‧2,以及在有關N‧2的問題上,認為:元首能可欽可頌地下令,令所有猶太人以及其他無信者的嬰孩們,即使他們的父母不同意,也該受洗,祇要明智地慎防,這些嬰孩,為其父母所殺害就是了…但聖多瑪斯的主張,在法庭上,較佔優秀…而且在神學士中以及在精通教律的學者中,也比較普遍……

註 釋

*最後一月訓令 教宗頒此訓令,祇為自己的羅馬聖城的副主教;後逐漸推廣,普及各地。(Ben‧XIV Bull 5 8‧) 參閱 2552-256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54   
標 題 論在父不同意的情形下,為嬰孩授洗事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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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由是觀之,若希伯來人的嬰孩們,在父母反對的情形不受洗,那是不合理的,說到這裏,我們該順序而下,論及第二部份,那就是:能否有機會,合理而合適地,為他們的嬰孩付洗呢?…

註 釋

*最後一月訓令 教宗頒此訓令,祇為自己的羅馬聖城的副主教;後逐漸推廣,普及各地。(Ben‧XIV Bull 5 8‧) 參閱 2552-256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55   
標 題 論在父不同意的情形下,為嬰孩授洗事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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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機會來了,幾時希伯來人的兒童,為一基督信徒所發現,命在旦夕,那時我認為:誰若為這個垂危兒童的得救,授予使人常生不死的聖洗,那麼,他一定做了一件令人可欽可頌的,並為天主中悅的大事…

註 釋

*最後一月訓令 教宗頒此訓令,祇為自己的羅馬聖城的副主教;後逐漸推廣,普及各地。(Ben‧XIV Bull 5 8‧) 參閱 2552-256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56   
標 題 論在父不同意的情形下,為嬰孩授洗事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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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同樣地,好機會來了,幾時一個希伯來人的孩童,為他的父母所拋棄,所離棄,那麼,那時,按公眾的主張,且由許多判斷堅定,那被離棄的孩童,即使在他的父母高聲抗議,要求索回孩童的情況下,也該受洗(1)…

註 釋

*最後一月訓令 教宗頒此訓令,祇為自己的羅馬聖城的副主教;後逐漸推廣,普及各地。(Ben‧XIV Bull 5 8‧) 參閱 2552-2562

*(1)譯者註:應以猶太父母無法索回孩童為限‧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57   
標 題 論在父不同意的情形下,為嬰孩授洗事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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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我們陳述了一些顯明的,為我們規則所禁止,不得在希伯來父母不同意的情形下,為他們的嬰孩授洗的例子後,我們要在這規則上,加上若干有關的聲明,即第(一):若希伯來嬰孩,沒有父母,而被委托於另一個希伯來人照顧,那麼,除非他的保護人同意,萬萬不能為嬰孩授洗,因為父母的權柄,都操在保護人手中…

15﹒第(二):若父親投入基督軍隊為伍(意即信奉了天主教),並令他嬰孩受洗,那麼,即使那嬰兒的母親反對,嬰兒也該受洗,因為嬰兒,應被認為,該屬父親權下,而不屬於母親管轄…

16﹒第(三):雖然母親無權管轄兒女,但她若來信仰基督,而把嬰兒獻上,要求在嬰兒授洗,則縱然父親是希伯來人,表示抗議,教會也該為這個嬰兒付洗…

17﹒第(四):如果父母的同意,一定被認為,為其嬰孩授洗所必需的,那麼,因為 (內) 祖父也有被稱為父母的餘地,所以必有這樣的結論,即:若嬰孩內祖父,信奉了天主教,而攜帶了他的孫子來受洗,則嬰孩父親亡故而希伯來母親即使反對嬰兒受洗,那嬰孩也該受洗無疑…

註 釋

*最後一月訓令 教宗頒此訓令,祇為自己的羅馬聖城的副主教;後逐漸推廣,普及各地。(Ben‧XIV Bull 5 8‧) 參閱 2552-256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58   
標 題 論在父不同意的情形下,為嬰孩授洗事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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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這不是憑空捏造的事,即:曾有一猶太父親,預告自己將信奉天主教—(公教) —並親自把他自己的子女送上,求為他們授洗;但到後來,他改變了初衷,拒絕他的兒子受洗。這件事曾發生在茫多亞城(Mantua)…由聖職部予以查明而於公元一六九九年九月廿四日,由教宗決定…「兩個嬰兒,一個三歲,另一個五歲,應一齊受洗。其他子女,即:一個八歲的男兒一個十歲大的女兒,則被安置於聖教會的訓練所內,假使在茫多城,有這樣的訓練所的話;假使沒有的話,那被寄居於虔誠的正直人的家中,以便探測他們的意願而予以教導,才是」…

註 釋

*最後一月訓令 教宗頒此訓令,祇為自己的羅馬聖城的副主教;後逐漸推廣,普及各地。(Ben‧XIV Bull 5 8‧) 參閱 2552-256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59   
標 題 論居心不良者求為嬰付洗事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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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也有些不信主的人們,往往送上他們自己的嬰孩來,求為他們付洗,但他們(居心不良),不是為使嬰孩獲基督的報,也不是為了赦嬰靈魂上的原罪,而是他們為某種迷信所迷惑,企圖他們的嬰孩藉此聖洗的恩賜,免陷於惡魔之手,或從某些臭惡,或從某種疾病中,解救出來…

註 釋

*最後一月訓令 2552-256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60   
標 題 論居心不良者求為嬰付洗事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21﹒這個問題,既已移交予神學士以及教律專家們去審查,則他們自會陳述各種情況而予以研討。有些不信主的人們,心願他們的嬰孩,將因聖洗的緣故,將會脫離病患,以及惡魔困擾;因此,有人如此瘋狂,威脅公教司鐸:若司鐸們因知他們的惡意,不允為他們嬰孩付洗,則將謀殺他們(司鐸)…有些人認為:司鐸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避免死亡起見能為他們所有的嬰孩,假裝付洗,即:祇為他們付洗而不唸付洗經文,但聖職部,於公元一六二五年九月五日,當著教宗面,這樣否決了這主張,說(1):

註 釋

*最後一月訓令 2552-2562

*(1)下接25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61   
標 題 論居心不良者求為嬰付洗事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安提巴主教,曾函懇聖部,解答下列疑題,即:幾時,司鐸為土耳其人所迫,為他們的子女付洗,不是為使他們成為基督徒,而是為使他們獲得身體方面的健康,為使他們除去惡臭,羊癇症,以及脫離欺詐、豺狼的危險;試問:司鐸在此情形下,能否為他們,至少偽裝付洗,即祇用水付洗,而不唸付洗經文呢?對此,聖職部,當著教宗面,作了全盤審查之後,遂答覆說:「不能,因為聖洗聖事是諸聖事的門戶,以及信仰的明證,絕不能偽裝地授予」…

註 釋

*最後一月訓令 2552-256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62   
標 題 論為那些非法地被送上來的嬰孩們,授予聖洗事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29﹒…這裏我們要論及另一種嬰孩的洗禮,那就是:那送嬰孩來受洗的人,不是嬰孩的父母,也不是有權管轄嬰孩的人,而是一個在這嬰孩身上,毫無權威的人,為此,這種情形,並不被列於「縱然大人們不同意,也可以為嬰孩付洗」的例子內。事實上,司鐸在這種情形下,不該為這種嬰孩付洗,但該把他們送回到他們的合法照管人處,才是。如果這種嬰孩,已受了聖洗,則該予以收留,或把他們從他們猶太父母處索回,並該把他們交托於信友們,使他們虔誠聖潔地,受到教養;因為他們之受洗,雖然是不合理的,但他們真的有效地領受了聖洗聖事…

註 釋

*最後一月訓令 2552-256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64   
標 題 在論及天主寵佑的問題上,有教授方面的目由權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你知道在非常著名的.論(天主的)預定與恩寵以及人之自由和天主全能協調的方式的問題上,各學府的意見,紛紛不一。有人誹謗多瑪斯派人,摧毀人之自由,不僅是羊森的,也是加爾文的附和者;其實,多瑪斯派人,既然非常全客觀的條件,他們的主張,也從來沒有遭受過聖座譴責,則任何教會的長上,都沒有理由,強迫他們放棄他們對目前問題的意見。

有人則誹謗奧斯定派的人們,說是白雲(Bajus)與羊森的附和者;而他們卻把自己,看作人類自由的保護人,竭力澄清反對者的責難,事實上,聖座迄今既尚未譴責他們意見,誰都知道,誰也不能有什麼權力,叫他們放棄他們的主張。至於瑪理那(Molina)與蘇亞來士 (Suaresius)的隨從者,則被他們反對派的人們,看作半雅略派(Semi-pelagiani)的黨徒,羅馬教宗對瑪理那的學說體系,迄今尚沒有君以裁判;所以,他們自由地追隨、辯護而且他們也能夠跟隨瑪氏的學說。

註 釋

*致西班牙最高檢察書 當時教宗本篤十四世,由了奧斯定會總會長菊雅(Gioja)的請求,致書於西班牙最高檢察官,不要把諾理樞機的著作「帶有白雲與羊森主義(Biaianismus et Jansenismus)的嫌疑」,列入西班牙禁書目錄內;教宗乘機論及神學府的教授自由權。(Ben‧XIVBull‧13 supp1‧104) 參閱2564-256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65   
標 題 在論及天主寵佑的問題上,有教授方面的目由權利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一言以蔽之,主教們以及審查人員,對那些互相攻斥的學者們,不該以教會任何慫罰,來處罰他們,但該注意:他們互相攻斥的目標,是否為聖座所核准。聖座保護學府的自由,在那些學者,對人類自由與天主全能協調方式的主張中,迄今為止,沒有一個主張,受過聖座的譴責。主教與審查人員,若遇機會,則該與聖座,採取同樣態度,縱然私人方面,偏向於某一主張,但對其他主張,也不能加以譴責,我們本人,縱然以私人學者身份,贊成某一學士的意見,但以教宗身份而言,我們並不譴責對方的意見,且我們也不讓對方的意見,遭受他人的譴責。

註 釋

*致西班牙最高檢察書 2564-256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66   
標 題 論人藉聖洗之效能,得成為教會的肢體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12﹒…異端人若唸付洗經文並用合法的材料—水,為某甲付洗,則某甲便被印上 (聖洗) 聖事的神印…

註 釋

*致亨利樞機簡詔 (Ed‧Ben﹒XIVBUL1‧7 24) 2566-257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67   
標 題 論人藉聖洗之效能,得成為教會的肢體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13﹒末了兒,這也是昭然若揭的,即:那由異教人手裏按禮規領受聖洗者,他就藉聖洗的效力,成為公教會的肢體;如果他(異教人)因真教會的信理而付洗,並遵守那有關聖洗效能的規定,那麼,那付洗人—(異教人)私人錯誤,不能剝奪領洗人(成為教會肢體的)福份。對此蘇亞來(Suarez)在他攻斥英教會的錯誤而著的「辯護公教信理」一書內,說得非常傑出!他在該書第一卷第廿四章內,證明領洗的人,成為教會的肢體;他同時也指出:如果異端教人—那是常有的事—為那不能激發信德行為的嬰孩付洗,那麼,這個嬰孩,並不因著這個阻礙,而不領取與聖洗相聯的信德。 (Franc. Suarez op. cif. ed C. Berton t. 24[185a]322ss)

註 釋

*致亨利樞機簡詔 (Ed‧Ben﹒XIVBUL1‧7 24) 2566-257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68   
標 題 論人藉聖洗之效能,得成為教會的肢體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14﹒最後,我們探悉,那些由異端教人受洗的人們,如果到達了自己能辨善惡的年齡,而仍附和付洗人—(異端教人)的邪說,那麼,他雖被拒於(公)教會的團體之外,不得享受教會中的一切恩賜,但他並不脫離那服從教會權威,遵守教會法律的束縛,一如龔撒肋氏,在他論及異端人的一書內明智地所指出的〔Emmanuel Gonzalez Tellez﹐ Commentaria perpetua in singulos textus 5Lib﹒Decretalium Greg﹒IX (Lugd﹒1673) ni lb﹒V﹒t﹒7﹐C﹒8〕

註 釋

*致亨利樞機簡詔 (Ed‧Ben﹒XIVBUL1‧7 24) 2566-257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69   
標 題 論人藉聖洗之效能,得成為教會的肢體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15﹒誠然,我們知道,那些背信叛國之徒,(也)是守這個規則,因為國家的法律,完全不讓他們享受忠實民眾的特權;至於教會的法律,也不讓那些忽視聖教律令的神職人員,享受教會的特權。但誰都知道:不拘是叛國者或是不守教律的神職人員,仍該服從自己元首或主教的權威。

註 釋

*致亨利樞機簡詔 (Ed‧Ben﹒XIVBUL1‧7 24) 2566-257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70   
標 題 論人藉聖洗之效能,得成為教會的肢體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16﹒要是我們不錯的話,這些例子,就是關於這個問題,即:正如叛國者,仍有遵守國法的義務,同樣,異端教人,仍該遵守教律。

註 釋

*致亨利樞機簡詔 (Ed‧Ben﹒XIVBUL1‧7 24) 2566-257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71   
標 題 有關兩人決鬥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1 一個不與人決鬥,或不接受決鬥士兵,被認為怕事的、膽怯的、沒有勇氣的、不堪擔任軍職,因此,他所藉以自己和家人糊口的軍職,被人剝奪、或永無晉級或立功的希望;故在這種情形下之士兵,若自動與人決鬥,或接受決鬥,那沒有罪過,也不會受罰了。

註 釋

*攻斥兩人決鬥的典章 (Ed︰Ben﹒XIV﹒Bull﹒10﹐77) 2571-25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72   
標 題 有關兩人決鬥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2 誰若一定知道自己為他人所阻,將不會獲得交戰,那麼他們,縱然為保護名譽或為人所輕視,也能接受兩人決鬥,或向人挑戰,而將推托無罪。(P﹒Sporer﹐Theol﹒ Moral﹒ Super decalogum﹐n﹒204)。

註 釋

*攻斥兩人決鬥的典章 (Ed︰Ben﹒XIV﹒Bull﹒10﹐77) 2571-25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73   
標 題 有關兩人決鬥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3﹒凡由嚴重地怕懼失去榮譽或軍職而受兩人決鬥者,不會受教會對決鬥人所加予的懲罰。(P﹒Th﹒Milante﹐Exercitationes dogmatico-morales﹐〔* 2022〕〔Neap﹒1738〕15。)

註 釋

*攻斥兩人決鬥的典章 (Ed︰Ben﹒XIV﹒Bull﹒10﹐77) 2571-25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74   
標 題 有關兩人決鬥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4﹒幾時人,(除了決鬥之外),沒有其他補救前途的辦法,那時,他在人的本性地位上,可以接受或自動與人決鬥(而無罪),以保護那與名譽有關的財產。

註 釋

*攻斥兩人決鬥的典章 (Ed︰Ben﹒XIV﹒Bull﹒10﹐77) 2571-25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75   
標 題 有關兩人決鬥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內 容

5﹒如果這為人的本性地位,可以接受或自動與人決鬥而無罪,那麼,也能用之於沒有社會秩序的環境中,即:當社會因地方長官之怠忽,或失職而公然失去正義時,人也能接受或自動與人決鬥而無罪。〔教會的懲處〕以上五項題是不真實的、令人怪異的,且是危險,〔故已受懲罰而予以禁止〕。

註 釋

*攻斥兩人決鬥的典章 (Ed︰Ben﹒XIV﹒Bull﹒10﹐77) 2571-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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