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篤十一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880   
標 題 論再告明一次
會議或書信 在一切憂慮中憲章——公元一三○四年二(Const. Inter cunctas sollicitudines)
內 容

…雖然…不需要重複告明同一罪過,但因克服羞恥,重複告明同一罪過,乃是補贖的重大部份,故我們認為…重複告罪,實是有益之舉;為此,我們特別指明:凡「道明會士以及小兄弟會」會士,在聽告時要慎重勸告告罪人,並在講道中,要鼓勵信友們,每年至少在自己的本堂司鐸前,告罪一次;且要向他們說明:他們這樣做,一定為他們的靈魂得益無疑。

註 釋

—第四屆拉脫朗大公會議「*八一二」下令:信友至少每年一次,在自己的本堂司鐸前告解一次;但因事故,能自由向其他司鐸告解;尤其是向行乞會士—即方濟與道明會士告解—;他們因教宗瑪爾定四世之特准(Bulla “Adfructus uberes, “13-12-1281),擁有聽告權利而不受任何主教之限制。但本當司鐸大為不滿,勸信友在自己前,再行告解一次。本篤十一世,原為道明會士,乃重申行乞會士的聽告特權,但勸信友,在自己的本堂司鐸前再行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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