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望五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670   
標 題 不可苛求無理的證據
會議或書信 致羅百多總主教書-公元八八七-八八八年之間
內 容

你們曾向我們請示:當嬰孩與其父母同床睡覺而(不幸)死亡時,父母是否應該用燒熱的鐵,用煮沸的水,來炙燙自己,或用其他檢驗方法,來表明自己無辜,並沒有壓死嬰孩呢?(首先)該告知父母,嚴禁父母,與幼弱的嬰孩,同床睡眠,以免一時疏忽,把嬰孩壓死或窒死,而自己成為殺人犯。至於用熱鐵沸水來迫供事,那是教會典章不准任何人這樣做的根據聖教父的文件,也沒有這樣的規定;即使沒有迷信的成份在內,亦不例外因為我們的判斷,要根據罪人的自動認罪,或證人們公認,證明有罪,還加上對天主的敬畏;至於隱密的,無人知曉的惡事,該留給天主去審判,蓋「唯有天主,洞悉人子的心事(參閱:列上:八,卅九)但若他們被證明,確實有罪或他們自己明認有罪,則你應該加以適當的懲戒,因為如果一個人墮胎,尚算是一個殺人犯,何況那壓死已出生至少數日的嬰孩的人,怎能推諉說,不是殺人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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