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各老二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690   
標 題 責令伯冷加對聖體聖事,明認自己的信仰。
會議或書信 羅馬會議--公元一O五九年(PL150, 410D)
內 容

我-伯冷加-認識真的,從宗徒傳下來的信理;我絕罰-(棄絕)-切異端-邪說,尤其是那個到今我還受人詆毀的邪說;即,人家企圖說我說:那安置在祭台上的餅和酒,在皮祝聖之後,祇是聖事奧蹟,而不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真體、真血,而且,這祇是聖事奧蹟,司鐸們的手,也不能去觸摸它、或把它劈開、或分給信友的牙齒去咀嚼它。但我同意羅馬聖教會的、以及宗座的主張,而且我心口合一地承認那有關主的聖餐聖事的信理,而堅信那可敬尼各老教宗,以及那神聖會議,用福音與宗徒的權威,所傳授的, 並要我堅決地該信的一切道理,那就是:那安置在祭台上的餅和酒,在被祝聖後-不僅是聖事奧蹟、還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旳真體真血,而且有形所覺地不但在聖事方面,且亦在真理方面,司鐸們的手,可以觸摸它-(處理它)-把它劈開,分給信友們的牙齒去咀嚼它。我如今因三位一體的三之名,因這基督的福音,宣誓相信以上的信理。而對那些相反這個信理而來的人們,我宣稱:他們連同他們的教務,以及他們的附從者,理應併予以永遠的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691   
標 題 帶有賄賂罪的聖秩禮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小)會議--公元一O六O年四月
內 容

教宗尼各老在君士坦丁堡大殿,任會議主席,說:( §1)我們判定,對買賣的人,不該具有任何慈心,保存他所有的地位,但該完全按教會典章的規定及聖教父們的律令,我們予以懲罰,且用我們宗座的權威,把他們革職為要。

註 釋

*參看691-69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692   
標 題 帶有賄賂罪的聖秩禮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小)會議--公元一O六O年四月
內 容

§2 對於那些沒有賄賂,白白地從買賣聖職者的手裏,領受聖秩的人們,因其問題既,久使人疑慮不安,故我們予以解答,這樣消除一切疑慮,使以後不再有人對此不安……:對那些到今還是白白地受那賣聖職者所聖的人,我們准予留在他所領受的神品地位上……但我仍用聖伯多祿暨聖祿的權威,完全禁止,我們任何承繼人,將以我們這個許可作為定規定例,因為這不是因古教父的權威、命令、或允准而頒佈的條例,而是因為我們為時劫所迫,一時不得已的權宜辦法。

註 釋

*參看691-69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693   
標 題 帶有賄賂罪的聖秩禮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小)會議--公元一O六O年四月
內 容

§3 此外,誰若從今以後,讓自己受到一定無疑的聖職買賣者的祝聖,那麼,祝聖者與受祝聖者,不僅應遭同樣的懲處份,還該雙雙受到革職,做補贖,並受剝奪原有的地位。

註 釋

*參看691-69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694   
標 題 帶有賄賂罪的聖秩禮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小)會議--公元一O六O年四月
內 容

§4 尼各老主教對諸位主教說:我們對買賣聖職的異端,有三個規定;即L一)對那些聖職買賣者,以賄賂的方式祝聖別人者或受祝聖者;(二)對那些聖職買賣者,以賄賂的方式,受那些不是聖職買賣者所祝聖者;(三)對那些聖職買賣者,不以賄賂方式,受那聖職買賣者所祝聖者;茲分別處罰如下:

(一)聖職買賣者,若以賄賂方式受到祝聖,則按教會的典章,應從他本地位上,推倒下來。聖職買賣者,若亦以賄賂的方式,受那非聖職買賣者祝聖,則相仿地亦該從他所非法接受的職位上除去。但若聖職買賣者,不以賄賂方式而受那聖職買賣者所祝聖,則因時代的需要,我們仁慈地,藉著覆手禮,准予留職。

註 釋

*參看691-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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