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各老一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635   
標 題 論德巴西的錯誤( De errore Theopaschitarum)
會議或書信 羅馬會議--公元八六二年(PL119, 795AB; 858BC; 19, 795B)
內 容

第一(7)章 這確實是該信的, 也是全該承認的道理, 即: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天主而是天主之子, 祇按肉性, 曾忍受十字架的苦難, 但按其天主性而論, 祂仍然是不可能受難的, 一如宗徒權威所教誨的, 以及聖教父們的道理, 非常明顯地所顯示的。

註 釋

*參考0636, 063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636   
標 題 論德巴西的錯誤( De errore Theopaschitarum)
會議或書信 羅馬會議--公元八六二年(PL119, 795AB; 858BC; 19, 795B)
內 容

第二(8)章 但對於那些人, 說:我們的贖主耶穌基督兼天主之子, 按其天主性, 忍受十字的苦,難則應予以絕罰, 因為這是不虔敬的, 而對公教會的精神, 是非常可惡的。

註 釋

*參考0635, 063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637   
標 題 論聖洗的效能
會議或書信 羅馬會議--公元八六二年(PL119, 795AB; 858BC; 19, 795B)
內 容

第九(4)章 誰若說:凡因及及子及聖神之名, 而重生聖洗聖水的信友, 並不等於說:他們的原罪,獲得滌除, 那麼, 這種人, 應予絕罰。

註 釋

*參考0635, 063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638   
標 題 論教會與宗座之獨立性
會議或書信 致彌額爾王書皇帝--公元六六五年九月廿八日(PL119, 938Dss)
內 容

審判將不受奧古斯多(皇帝),也不受一切神職人員,也不受君王, 也不受民眾審判(PL8,833D 【834D】 【840D】 )…「首座-(羅馬宗座)將不受任何人審判」。( C.D.I.C. Can. 1556)

註 釋

*參閱0638-064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639   
標 題 論教會與宗座之獨立性
會議或書信 致彌額爾王書皇帝--公元六六五年九月廿八日(PL119, 938Dss)
內 容

你們在那裡讀過:你們的先王, 除了那會議是普遍的、公眾的, 不僅關於聖職人員,而且也關於世俗人, 關於所有基督徒的信仰問題之外, 曾參加大公會議嗎?…更何況那( 有關信仰的 )哀訴,乃是有關更大權威的裁判, 更何況逐級上升至權威高峰-直至本宗座呢?須佑本宗座的案件,或由本身而,言因事關重大迫切, 責無旁貸,或亮無疑問地祇留給天主裁斷。

註 釋

*參閱0638-064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640   
標 題 論教會與宗座之獨立性
會議或書信 致彌額爾王書皇帝--公元六六五年九月廿八日(PL119, 938Dss)
內 容

但若你們不聽我們, 那你們仍須留在我們身邊, 因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曾命令人們, 不可對天主的教會的教導, 莫不關心而置若罔聞;蓋主對羅馬教會, 特別賦予特權,由祂(基督)親口在伯多祿身上,茵定基礎,把它托付在祂自己的教會裡, 自古(迄今)常為人遵守, 常為聖公會議所頌揚, 常為全教會所尊敬, 誰也不能予以削弱, 誰也不能予以折磨, 誰也不能予以改變, 因為那天主所茵定的基礎, 人類的企圖, 決不能予以推翻,那天文所規定的,必堅強有力, 屹立不移…所以, 這個特權,是由基督賜予這個聖教會而不是由任何會議所賦予的:教會的各處會議, 祇是顯揚、尊重教會的特權, 而迫使我們,催迫我們掛慮各處的教會(參閱:格後:十一,廿八)…

註 釋

*參閱0638-064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641   
標 題 論教會與宗座之獨立性
會議或書信 致彌額爾王書皇帝--公元六六五年九月廿八日(PL119, 938Dss)
內 容

既然, 按(教會的)典章, 那裡權威比較,大那較低級的裁判, 就該移到那裡去撤梢或堅定,那麼, 明顯的, 宗座的權威, 是無上的;對她的裁判, 誰也不該予以撤消(*232);「她也不受任何人裁判。固然, 教會的典章, 願意世界各地的任何案件, 都上訴到(羅馬)宗座, 但一經宗座判斷, 誰也不准上訴」(參閱:教宗日拉修一世, 致達爾達地區的主教們書-公元495年二月一日-§5Thl.399)…因此,對羅馬主教的判斷, 不該再予處理, 因一為如我們所說所證明的,這也沒有習慣上的需要;既然因事件的本身, 暗昧不明,或因時過境遷, 宗座儘可決定重新考慮事件之真相,則我們也不否認,同一宗座的判決,有更變的可能性。事實上, 我們也讀過:就是傑出的保祿宗徒, 也曾做過芋些事, 而到後來, 才發現錯誤而予以譴責。可是,凡由羅馬教會, 經過極慎重考慮所定的、所決斷的案件, 羅馬教會,(必)拒絕重新加以審理…

註 釋

*參閱0638-064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642   
標 題 論教會與宗座之獨立性
會議或書信 致彌額爾王書皇帝--公元六六五年九月廿八日(PL119, 938Dss)
內 容

但我們求你們, 不要反對天主教會的判決…蓋這個判決, 因它的穩定可靠性而具有永遠的神聖性,並因你們的安全以及永遠得救所不斷切求的, 那麼, 教會,決不因你們的霸權, 而有所裁判。你們不要妄用你們自己的(權能);你們不要想掠奪那祇托付給(宗座的)的權能, 你們須知:既然, 神職班中的任何一,員以及天主的將士中仟何一人, 都不宜牽濊到世俗的事件, 則所有服務於聖職的人, 都該遠離世俗之事。總之, 有些人獲准, 祇管人事而不管屬神的事;有些人管理屬神的事;我們完全不知道-(不了解),作麼前者擅敢審判後者呢?是的, 在基督來臨之,前曾有一些預像式的君主,兼任司祭,如聖經(史書)所載的, 聖默基賽德, 還有其他在自己的肢體.內像惡魔似的靈王們;他們以虐王的精神, 潛越司祭聖職, 使外教人的君王,經常也被稱為「大司祭」。但今真的司王兼司祭-基督, 既已來到,則君王已不再掠奪司祭之職, 司祭也不再僭稱君王之名了。因為在天主與人之間的中保, 也只有一個,就是降生成人的基督耶穌(第前:二,五) 。所以祂就以自己的行動與地位, 決定把這兩個權柄,分別清楚;蓋祂願意用醫治人心的謙卑, 來使人心向上, 而不再使人類的驕傲,不知伊於胡底;這樣好使一方面,教文君王們, 為了永生而需求司祭; 而在另一方面,司祭們, 為了維持現世的生命,亦不得不有賴乎君王的法律(保障):其實, 靈魂的(精神的)「行動」-(案件)與現世肉身的(案件), 並不相同,是以,天主的兵士,絕不牽涉世俗的事;同樣地,那牽涉俗事的人, 似乎不就是那管理屬神的人;這樣,才使世俗與精神界雙方面,獲得調整,而不玫耀武揚威,互相自誇;同時,還使雙方在自己職權內,要特別配合事情的性質。

註 釋

*參閱0638-064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643   
標 題 論婚配(聖事)的主要方式
會議或書信 致布加路的覆文--公元八六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sp. ad Bulgaros, PL119, 980C)
內 容

第三章…按法律,祇要有他們(男女雙方),對他們結婚的同意,那就足夠了,偶或在婚姻中,樣樣都俱備, 甚至(雙方)也已舉行過房事, 但若沒有雙方的同意,那麼,他們的婚姻-(婚配聖事),也是無效的。這由(教會的)大聖師若望基所為證;他說:構成婚姻者, 不是性交,而是(雙方的)意願。(PG561,802)。

註 釋

*參閱0643-064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644   
標 題 論聖洗(聖事)的方式以及付洗者
會議或書信 致布加路的覆文--公元八六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sp. ad Bulgaros, PL119, 980C)
內 容

第十五章 你們問:那些從那【假名長老-司鐸】(手中)領洗的人們,是否是基督徒?還該再為他們付洗麼?-如困他們曾因至高不克分離的聖三之名受洗.,那麼, 他們一定是基督徒,而且, 凡由任何基督徒, 而且,凡由任何基督徒手受洗的人們,都不宜為他們再行洗禮。因為…無論由槴姦者或偷窺者所授聖洗(聖事),都毫無損害地領取恩賜」(*356)…職是之故,壞人施行聖事(善事)-而受害者,不是他人, 而是他本人;這是一定的,那從希臘人手裡受洗者,絲毫不會受害,因為那付洗者,是基督自己(若,一,卅三);又按聖經所載:「那使生長者是天主」(格:前三,七)言外是說:不是人使植物生長。

註 釋

*參閱0643-064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645   
標 題 論聖洗(聖事)的方式以及付洗者
會議或書信 致布加路的覆文--公元八六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sp. ad Bulgaros, PL119, 980C)
內 容

第七十一章 聖事自有它除去整個污染的藥石;所以, 一個污濊的(犯姦的)司鐸, 不能污染(天主的)聖事。穿過垃圾堆與廁所的陽光,決不因此而有所污染。因,此不拘怎樣的司鐸、不能污染他所施行的聖事。如,此直到如今,為主教們所判斷,所責斥的(司鐸),(如果送聖體),信友亦該從祂(手裡)領聖體,因為惡(司鐸)若施行聖事,則其所害者,祇是他本人;一支點燃著臘燭,固對自己不利,但對那些處於黑暗中的人們而言,它郤照亮了他們-(而為們他服務)…所以,不要疑慮,你們儘可從任何基督的司鐸手中,領受聖事(奧蹟),因為一切都在信德,內受到煉淨。

註 釋

*參閱0643-064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646   
標 題 論聖洗(聖事)的方式以及付洗者
會議或書信 致布加路的覆文--公元八六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sp. ad Bulgaros, PL119, 980C)
內 容

第一O四章 你們說:你們的本國, 曾有多人,從猶太手中受洗,但你們不知道, 這猶人是基督徒-信友-還是外教人;而你們(向我們)請示,言種受洗的人們,該怎麼辦。-一定的,如果他們,因聖三之名,或祇因基督之名受洗,一如我們在宗徒大事錄上所讀到的(二,卅八;十九,五),那麼,他們業已受洗了(這就像聖盎羅削所說的:是同一的聖洗聖事-(參閱:論聖神,PL16【1880】742);因,(我們)一定,不該再為這種人付洗;可是,首該查明的是:那給他們付洗的猶太人,是信友還是外教人;或是,他後來才成為基督徒的。雖然,我們相信,我們不該忘掉,真福奧斯定論及聖洗所說的話。(見:論聖洗:PL43,168,190,197,200) 。他說:「我們已充份證明:人或受洗人,即使有人對父或對子,對聖神的想法,與天主的道理,有所不同,但若錯誤出自付洗人或出自受洗人,要用福音的話施行聖事,那就不會影響聖洗聖事的效果。他又說:『就是在這人數中,有些人,仍然行為失檢,甚至還有人,在這無可言喻的預知中,有許多人,看起來, 以乎是教人,而事實上,郤是教內人 』。他又在別處說:「依我看來, 他們的心靈無論怎樣遲鈍,也會領悟:不拘是付洗人或受洗人的腐敗,都不能妨害聖洗聖事的效能);可是,他說,與教會分離的人,能為人授洗,一如他能如此做的, 但無論他如何有害地, 為人授洗,而那領洗的人,若本人不是與教會分離者,則他亦能獲得益處」。

註 釋

*參閱0643-064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647   
標 題 論及接受信仰的自由而不受壓迫
會議或書信 致布加路的覆文--公元八六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sp. ad Bulgaros, PL119, 980C)
內 容

第四一章 對於那些拒絕接受天主教-(基督宗教)-的神益者…我們不能寫什麼;你們祇能用勸言來勸告他們來信仰天主教, 而且你們深信,你們祇可用理由來說服他們,使他們知道靈幻…但切不可用他們所謂的強力(來脅他們)…因為凡不是出於自願做的事,不能是好事【印證:詠:五三,;八一百一十,八一O八;廿七,七】;這就是說,天主所吩咐的,是自願的敬禮,而且祂祇命人,自動地恭敬祂;因為,假祂願意施用強力,那麼,沒有一個人, 能抗拒祂的全能。

註 釋

*參閱0643-064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648   
標 題 不該用強力來強迫人明認自己的罪孽
會議或書信 致布加路的覆文--公元八六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sp. ad Bulgaros, PL119, 980C)
內 容

第八六章 如果一個賊,或一個強盜被捕,而不承認他的所作所為,那麼,你們說,在你們那,判官用鞭子來鞭打他的頭部,並用其他鐵刺來刺他的腰部,一直到他供出真理為止;這種做法,不論在天主的律法,或人的律法,全不許可的,因為「認罪」該出於自願,而不該出於勉強;也不該用暴力來強迫供認,而該使罪人,自願地認罪。如果在你們那裡,發現有這樣的事件發生,懲罰那些無罪而迫供有罪的人,那麼,至少你們不怠到羞恥嗎?難道你們不承認,你們判得合理嗎?相仿地,如果,罪槴,因不堪苦刑而說他自己所沒有犯的罪惡,那麼,請問,偌大的冤孽,除了歸罪於那迫他供認的人之外,還該歸罪於誰呢?其實,那口是心非的人所說的,並不是自己認罪呀!…但人皆希求自己從罪孽中解放出來,所以,人除非罪孽昭彰,無可抵賴,或由三個證人證明,無可推諉而認罪, 則不能施予刑罰。或若不能使罪人認罪,則先請他當著聖福音經卷前面,宣誓無罪,然後予以赦罪,而了結此事,因為外邦宗徒,屢次聲明說:「人都是指著比自己大的起誓;以起誓作擔保,了結一切爭端」(希:六,十六) 。

註 釋

*參閱0643-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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