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祿六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98   
標 題 論焚屍火葬事
會議或書信 公元一九六三年七月五日聖職部之訓示(由教宗核准)
內 容

教會對教友們(基督信徒)埋葬屍體的虔誠的老習慣(恒久習慣),常竭誠予以擁護,或用各種足以更明朗地表示宗教虔誠的安葬禮節,予以鞏固,或也用各種懲罰,來威嚇那些攻擊如此好,(有益的)習慣的人們;尤其是每次來自那些惡意反對教友習俗以及教會傳統者的攻擊,教會更嚴懲不貸,因為那些人,(污)染着秘密黨的精神,企圖把火葬來代替土葬,以表示他們不相信基督信理,尤其是不信死人復活,以及人靈不死的「抗議」。

顯然,這是那些擁護火葬者的主觀心意,而在客觀方面,並不如此,因為,焚燬屍體的舉動,既不傷及人靈,也不阻止天主的全能,使屍體復活;因此,焚屍火葬事本身,並不含蓄他們對基督教義(天主教義-信理-)的客觀否認,所以,這不是一件內在的惡事,且從本身而論,這對天主教,也不是一個侮辱。教會常常覺得,在有些情形之下,即:幾時確知人之所以舉行火葬,是由於正經的心意,並由於較嚴重的原因,特別是由於公共的秩序理由,那時,不管過去或現在,均可不妨舉行火葬。

這種心靈方面向善的改變,以及有礙於土葬(入土埋葬)的實際性形,在最近時期內,日益彰明了;因此,屢有人向聖座請求,對焚屍火葬的教會禁令,予以放寬,因為今日的人們,多次要舉行火葬之動機,絕不是反對教會,或教會的習俗,而純粹是由於衛生、經濟、或其他諸如此類的公私方面的理由而已。

對於這種請求,慈母聖教會,直接固為了信眾的神益,但也不是不知其它需要起見,便慈祥地予以允准,而規定如次:

1.完全應該設法,使信眾對於殯葬屍體的習慣,聖善地,予以遵守;為此,正權力人(Ordinarius),要用機宜的訓誨以及勸告,叫信友們(基督子民)不要舉行焚屍火葬;若不為需要所迫,也不要放棄(入土)埋葬的習俗。

2.但為了避免那些由於今日各種環境所生的過份困難,又為了避免發生對有關這事的現行法律,必須太多寬免起見,我們認為,較好的辦法,是略微放寬法典上有關火葬的規定條文,那就是法典Can.1203,§2(論那沒有執行火葬命令),以及法典1240§1,50(論:那些遺囑死後火葬的人們,不得予以舉行教會殯葬禮),已不是普遍地,又該遵守的條文;唯有幾時確定,死者之所以選定遺囑火葬之原因,是由於他不相信基督的教義,或由於秘密黨的精神污染,或由於他對公教,對教會的懷恨所致,那時,就該遵守上述法典所規定的條文了。

3.從此接下來的是:對那些選定自己屍體火葬的人們,若並不確定那些人之所以作如此選擇,是出於上述的,相反教友生活的動機,那麼,不該因此而拒絕他們領(臨終)聖事,迨他們死後,也不該拒絕為他們靈魂,公開地祈禱。

4.但為了使信眾對教會傳統的虔敬精神,不受損害,並為明白顯示教會對於火葬的心意,並不歡迎起見,教會的殯葬禮節,以及(殯葬)以後的祈禱儀式,總不能在火葬現場舉行,連單純伴送屍體轉移的方式,也在被禁之列。

註 釋

*由於合乎衛生規定的墳地不多,有許多地區的主教,請求聖部,放寬教會對於火葬之禁令,且不准火葬之禁令,為印第安土人,更是皈依聖教的障礙;於是聖職部,頒佈本訓示(AAS 56[1964]82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99   
標 題 論聖經的歷史的真理
會議或書信 公元一九六四年四月廿一日宗座聖經委員會訓示(AAS 55[1964]712 718)
內 容

[713]1…[公教會的解經者],若要把福音的永遠真理及其權威,予以闡述無遺(明似觀火),則宜嚴格地遵守合理的,公教會對解經方面的準則,並靈巧地,採用新的解經助手,而對那些受到普遍考慮的歷史方法,尤宜予以運用。也(解經者)還要審慎地,利用這(歷史方法)來考查(聖經)來源,且確定它們的性質與力量而用(聖經)上下文的考證字義上的考證,以及文字方面的考證,來彼此比較參證。解經者,要遵守教宗比約十二世的訓諭;他接下去,給解經者,說:「他要明智地……追究什麼是說話的形式,或寫作者,用何種文字寫成,如何用此來獲得真正原始的詮解;此外,他要自信,他若在有疏於自己之處,則不能不對公教會的解經方面,予以重大的損害」…(Plus XIl ”Divino afflante Spiritu”AAS 35 [1943]343)。

末了,解經者,要利用一切方法,來詮解聖經,務使藉此一切,來更深一層地,闡明福音證據的性質,與初期教會的宗教生活、以及宗徒的傳統精神與力量。

3999a1. 若情形合適,則解經者,可以追究那些在歷史的形式方法上,所蘊藏着的健全資料,俾能合理地,用它們來獲得福音方面更圓滿的瞭解。但解經者,應謹慎自持,環顧四周,才是,因為在這種方法中,往往夾雜著不該受人贊同的哲學與神學皂原則,蓋司空見慣的是:這種原則,不僅敗壞了方法,也歪曲了字句方面的結論。原來,有些贊成這種法的人們,懷著唯理主義的學說成見,拒絕承認超性界的存在與天主親自在世界上藉著正式所謂的啟示,來與人交往,以及靈蹟與預言的可能性與存在性。有些人,從誤解信理出發,好像信理本身,不顧歷史真理似的,甚至它不能與歷史真理,相提並論。有些人,好像先天性地,否認歷史證力,以及啟示證據的性質。末了兒,有些人,對於基督的證人—宗徒們的權威,與他們的職位,以及他們在初期教會團體的影響力予以輕視,而對他們在這公共團體中創導能力,卻予以重視…

3999b 2.解經者,為了對那些由福音所傳授下來的一切的堅確性,要正直地予以確定起見,就該靈巧地注意那傳述的三個時期,蓋耶穌的道理與生活,就從這三個期,傳到我們這裏的。

主基督把祂所揀選的門徒們,聚首在一起(參閱:谷:三,十四;路:六,十三);他們自始就跟隨了祂(參閱:路:一,二;宗:一,廿一);他們看見了祂的行為,聽見了祂的言語,且即因此而成為合適的,祂的生活與教誨的見證人(參閱:路:廿四,四八;若:十五,廿七;宗:一,八;十,卅九;十三,卅一)。主(基督),當口講道理時,常用當時的推理與敘事的通俗方式,以適合聽眾的心靈,並使祂所講的一切,都堅強地,銘刻在他們的心靈上,而易為門徒們所記住。他們正直地明白:耶穌之所以要顯靈,所以要做祂一生的其他事蹟的目的,是在於使人們,因此而相信基督,並以得的信德,來接受祂的道理。

3999c 3. 宗徒們,特為耶穌作證,報告了祂的死亡與復活(參閱:路:廿四,四四–四八;宗:一,卅二;三,十五;五,卅–卅二),也忠實地,敘述了祂的生活以及祂講話(參閱:宗:十,卅六–四一)時聽眾所處的環境與他們對祂宣講方式所持的態度(參閱:宗:十三,十六–四一;宗:十七,廿二–卅一)。在耶穌從死者中復活並把祂自己的神性,清地顯示於人之後(宗:二,卅六;若:廿,廿八),祂和他們在一起,不是為了使信德來滌除他們對過去所發生之事的回憶,而是為堅強他們的信德,因為信德有賴於耶穌所行所教的一切事理(宗:二,廿二;十,卅七-卅九)。且耶穌基督,也並不因為自己的門徒,敬祂如主如天主之子的敬禮,而就變成「神話人物」,而祂的道理,也並不因此而變了本質。但這沒有理由,何以要否認;宗徒們,曾藉他們自己親自獲知的有關基督的光榮事蹟,並由真理之神之光照所獲得的更圓滿的瞭解,來向聽眾們傳授那些實為我主所言所行的事理。(若:二,廿二;十二,十六;參閱:若:十一,五一-;十四;廿六;十六,十二-;七,卅九)。

正如耶穌自己在復活後,一面用古經的話,一面用自己的話(參閱:路:廿四,四四;宗:一,三),來「給他們解釋」(路:廿四,廿山);同樣地他們(宗徒們),按聽眾需要所要求,也用祂(耶穌)的言行,給聽眾解釋(聖經)。他們(宗徒們)「為真道服役」(宗:六,四),用自己的主意,以及適合於聽眾心靈的方法,來宣講(福音);因為他們,「不但對希臘人,也對化外人,不但對有智慧的人,也對愚笨的人,都是……欠債者」(羅:一,十四;參閱:格前:九,十九,廿三)。但宣講者,用以宣講基督的說話方式,應加以審慎鑑別為:要理,敍述、作證、詩歌、歌頌、祈禱,以及其他在聖經一的字面形式,和他們當時人民所習用的方式,不一而足。

3999d 4.這種初期的訓誨,起初是由於口傳,後來才用文字,傳諸後世。-因為,稍後就「有許多人,依照那些自始親眼見過…的人所傳給…的,著手編成了記述」(路:一:一)。-(聖經的)作者們,各按自己所定的個別目標與方法,為了教會的利益,寫了四部福音。他們中有些從許多傳授下來的道理中法中,選擇一部份,有些把若干道理,彙集在一起,有些按當時的教會情形,解釋幾端道理,務使那些懂他們話的讀者,堅信無疑(參閱:路:一,四)。原來,(福音的)寫作者,從他們所知的道理中,按當時信眾的各種不同情況,以及他們所願的宗旨,來選擇一部份,並用那適合於當時情況,及其宗旨的方式,來予以敍述。既然,那敍述的意義-(精神),也因人的意向而異,則福音的寫作者-(聖史們),對救主所言所行的傳授方式,自然各不相同:他們依照讀者的利益,而為他們說明各端道理。為此,解經者,應該採究,聖史為什麼要這樣敍述耶穌的言和行,或聖史把耶穌的言和行,放在某處敍述,究有什麼意向。蓋聖史們之用各種不同方式來敍述主的言行,以及他們之用各種不同方式來表達他們的主張,絕不有損於他們所敍述的真理,因為他們所表達的主張,雖在字面方面,各有所不同,但在意義方面,却完全一樣…(參閱:聖若望基所詮解瑪竇福音:PG 57 16;聖奧斯定論四福音之相同性:PL34 1090;PL34 1102)。

3999e 5. 解經者,如果沒有注意那有關福音的來源,及其寫作的一切情形,以及合理地,採用那現代人們,為證實福音所作的任何研究資料,那麼,他對福音寫作者的意向以及他們所說的話,並沒有盡好予以完全闡明的職責…

此外,一位公教會的解經者,所能夠所應該自由運用自己的天資慧質,來發揮他的解經技巧的料,還有很多極重要的,無庸一一予以提及;總之每位解經者,為了公眾利益計,為了使聖經的道理,日益彰明計,為了保護及尊敬教會計,應各盡所能,(把所獲的考證資料),提交給教會的訓導權,以便教會準備予以裁判,而作進一步的闡明…(Pius XII "Divino afflante Spiritu " AAS 35 [194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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