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祿三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00   
標 題 聖事法令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上期會議的有關「成義」得救的道理,已由教長們一致同意,公佈如上;茲為詳盡地明瞭上述的道理起見,似宜討論教會的各件至聖聖事,蓋藉這些聖事,一切真義德,或得以開始,或得以增加,或失而得以復得。為此,這脫理騰聖大公會議認為…為了消滅錯誤,根除那現代的,有關各件至聖聖事本身的一切異端,不管是已由過去的教父所懲罰而如今又死灰復燃者,或是新發現的,也嚴重地妨礙公教會的純潔與人靈之得救者,都該根據聖經的道理、宗座的傳統,以及其他大公會議與教父們的一致主張,來製定並斷定(下列的)各條典章;其餘有關始行(善工)的完成,則(在聖神的助佑之下),也將予以公佈。

註 釋

*從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七日起就開始起草本法令;其宗旨,在於駁斥馬丁路得在他的:De captivitate Babylonica Ecclesiae Praeludium 中所發表的有關聖事的謬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01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誰若說:新律法(新約)的聖事,不是全由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所建立,或說:聖事多於或少於七件者—那就是:聖洗、堅振、聖體、告解、終傅、神品、婚配七件聖事—或說:在這七件聖事中,也有不是真的,不是正式的聖事在內,那麼,這些人,都該受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02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誰若說:這(七件)新約的聖事,和舊約的聖事,除了禮儀與外在的禮節各不相同外,沒有區別,那麼,這種人,該受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03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誰若說:這七件聖事,如此彼此相等,竟沒有任何分別尊卑的理由,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04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雖然,七件聖事為人靈之得救,不全是必需的,但如果誰說:新約的聖事,為人靈之得救,不是必需的,而是多餘的,且若沒有這些聖事,或祇願意領這些聖事,人祇靠信德,也可從天主那裡,獲得成義的恩寵,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處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05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如果誰說:這些聖事之建立,祇是為了培養信德的緣故,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處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06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如果誰說:新約的聖事,並不包含那由聖事所表明(所標誌)的恩寵,或說:這些聖事並不賦予恩寵於沒有(得恩寵)障礙的人們(參閱* 1451),好像聖事祇是外在的標誌,以標明人藉信德所得的恩寵或義德,又好像聖事是一種信仰基督的,用來鑑別信徒與非信徒的一種記號,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處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07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誰若說:就是從天主一方面而言,即使對那些按規領受聖事的人們,也祇是有時候,對有些人,而不是常常對一切人,藉此聖事,都賦予恩寵,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處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08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誰若說:藉此新約聖事,由於聖事行為本身(ex opere operato)並不帶給人恩寵,祇是供應人,對天主預許的信心,以獲得恩寵,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處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09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如果誰說:在這三件聖事內,即在聖洗、堅振與神品中,人靈並不被印上標誌,即那不能消滅的神印,因而人不能重複領受這三件聖事,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10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如果誰說,所有基督徒,都有權柄講道,並施行一切聖事,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11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誰若說,服務員—施行聖事者,在成聖事與施行聖事時,並不需要具有至少做那教會所做的意向,則應予以絕罰。(1)

註 釋

*(1)參閱 126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12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誰若說:處於死罪中的服務員,縱然,遵行了一切有關成聖事與於行聖事的要素,也並沒有成聖事,或施行聖事,則應予以絕罰(1)。

註 釋

*(1)參閱 115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13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誰若說:那些為公教會所採納核准而習慣在施行聖事的隆重典禮中所應用的禮節,或可為(施行聖事的)服務員所輕視,或可為他們自由地省去而沒有罪過,或任何堂區的司牧,能予以變更,而採用其他新禮節,那麼,說這種話的人,都該予以絕罰處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14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誰若說:若翰的洗禮,和基督的洗禮,具有同樣的效能,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15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誰若說:真的天然水,不是聖洗聖事所必需的,是以曲解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這幾句話:「除非人由水與聖神重生……」(若:三,五),那是一種譬喻,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16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如果誰說:在羅馬教會(這是全教會的(慈)母與導師)內,沒有關於聖洗聖事的真實道理,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17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如果誰說:那由異教人,也是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具有做那教會所做的意向所授予的聖洗,不是真的聖洗聖事,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18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誰若說:聖洗聖事是自由的,即:這不是為救靈所必需的聖事,則應予以絕罰(1)。

註 釋

*(1)參閱* 15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19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如果誰說:領過聖洗(聖事)的人,即使願意,即使犯任何大罪,若不願不信的話,也不能失掉恩寵,則應予以絕罰(1)。

註 釋

*(1)參閱 15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20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如果誰說:領洗人在領洗之後,祇該信仰,而不該遵守基督的一切規誡,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21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如果誰說:領過聖洗的人,對聖教會的一切明文所規定或傳統下來的規誡,(完全)自由,除非自願服從,絕無遵守這些規誡的義務,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22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誰若說:人該重新記念(回憶)所領的聖洗聖事,這樣務使他們明瞭那在領洗後所發的一切誓願,因在聖洗中本身所已做的許諾而告作廢,好像人因復許領洗誓願而失掉信德,失掉聖洗本身(的功效似的),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23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如果誰說:人在領洗後所犯的罪過,祇要一回憶、一信仰所領的聖洗(聖事),或立即獲赦,或立即化大罪為小罪,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24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如果誰說:『一個真正按規領過聖洗的人,若在無信仰人前,否認他對基督的信仰,則在歸正悔改時,應該再領聖洗聖事』,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25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如果誰說:除非到達基督受洗的年齡,或除非到了臨終關頭,誰也不該受洗,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26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如果誰說:小孩因為沒有信仰的行為,故於領洗後,不該被算在信友(的數目)之中,是以迨他們,到達明辨(是非)的年齡,該再給他們付洗,或說:對小孩們,以不領洗為愈,蓋他們既沒有自身的行為,則可被認為他們,祇在教會的信仰中受洗,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處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27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誰如果說:這種領過聖洗的小孩們,迨到他們成年時,應受詢問:他們是否願意追認那在受洗時,由他們代父母代為承諾的誓願;若他們不願回答的話,則該讓他們自由決定;且除了禁止他們在回頭悔改之前,不得領聖體,以及不得領其他聖事之外,也不該用其他的罰,來強迫他們,度基督徒的生活,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處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28   
標 題 堅振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誰如果說:領過聖洗的人(所領)的堅振聖事,是悠閒(不必要)的儀式而不是一件真的正式的聖事,或說:這不是別的,而是從前那些快要接受信理(即快要領洗)的成年人,藉以在教會前,陳述(信仰)理由的一種要理的講解,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29   
標 題 堅振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誰如果說,那些把堅振聖事聖油(所帶來)的神恩,歸功於聖神,乃是凌辱聖神,那麼,他該受絕罰處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30   
標 題 堅振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內 容

誰如果說,施行堅振聖事的正常服務員,不祇是主教,而是任何純司鐸,那麼,該受絕罰處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95   
標 題 論人權、物權、自由。
會議或書信 致陶來刀總主教書
內 容

的確,那傳到我們耳朵中的是:羅馬皇帝加祿(五世)為了抑制那些急於不仁道企圖,來

攻擊土人的人們,乃出布告,禁止他的一切屬下,不准任何人,強迫西部或南部的印第安人為奴隸,擅敢剝奪他們財物。為此,我們(也)要保衛那些印第安人;雖然他們並不在於教會的懷抱裡,但他們既有獲得信仰能得救的可能性,那麼任何人就不該以奴役來消滅他們,但該為他們宣道,並以好的榜樣來邀請他們,進入永生之門;為此緣故,我們下令,撲滅這種不仁不義的膽大妄為,並願他們,賴你的照顧,決不因受辱受害而失望,成為不敢來信仰基督的可憐者,因為你……可更嚴格地禁止所有的以及每一位官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上述的印第安人,作奴隸,或敢以任何方式,來剝奪他們自己的財物;否則受控,將遭受絕罰的懲處。

註 釋

*教宗由於道明會的傳教士團體報告,得悉美洲中部的行政首長,虐待印第安土人,強迫他們為奴隸,並侵佔他們財產;大為詑異,乃於公元一五三七年五月廿九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497   
標 題 論保祿特權
會議或書信 天主主意的高深典章──公元一五三七年六月一日(Const. Altitudo divini consilii)
內 容

但對[西部印第安人]的婚姻,我們決定應遵守這個原則:如果印第安人,在歸化之前,照他們的風俗,曾娶幾個妻子,而不記得那一個是最先娶的,那麼,他們在歸正信主後,應從這些妻妾中,隨意選取一個,然後按風俗禮儀,用口頭的話,同她結婚;但若記得,那一個妻子是最先娶得的,那麼,他該離棄其餘的妾婢而留那第一個妻子同居。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00   
標 題 論信經法令(Decr﹒de Symbolo Fibei)‧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二月四日
內 容

本屆大公而神聖的脫理騰會議,在聖神內合法地被召開的,由三位宗座代表任大會主席,商議應該討論的大事,尤其是要商討那些有關剷除異端與革新(倫理)生活的兩大事宜;這也就是召開本會議的主要原因…。那羅馬聖教會所用的信經,可以說是所有信仰基督的人所共同信仰的主要信條,一定要大家一致,才成為唯一堅強的基石,決不是陰間之門所能戰勝者(參閱:瑪:十六,十八);故大會認為:在各處聖堂所唸的信經,都該一致。[接下去,就引證尼采暨君士但丁堡信經—見* 150]。

註 釋

*歷屆大公會議中成效最大而遭難最多者,是脫理騰大公會議。該會議由加祿五世皇帝,竭力催迫,而由教宗保祿三世,於公元一五四五年召開,而終於同年十二月十三日舉行開幕禮。

本公會議,應分為四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自第一期至第八期會議,即自一五四五年十二月至一五四七年三月為止—地點在脫理騰城。

(二)第二階段:自第九期至第十期,即自一五四七年三月至一五四九年九月為止—地點在鮑洛尼城。

(三)第三階段:自十一至十四期,即自一五五一年五月至一五五二年四月為止—地點在脫理騰城—由教宗猶理斯三世,重行召開。

(四)第四階段:自第十七期至廿五期,即自一五六二年一月至一五六三年十二月為止—地點仍在脫理騰城—由教宗比約四世第三次再行召開。

所有的法令,均由教宗比約四世,於公元一五六四年一月廿六日頒發詔書批准。(參閱:* 1847 SS—(Bulla “Benebictus Deus”)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01   
標 題 (A)論聖經與聖傳的法令‧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四月八日
內 容

脫理騰神聖大公會議,在聖神內合法地被召開的…永遠放在目前的是:要剷除錯誤,把福音的純潔性,保存在教會內,因為這個福音,先由先知們在聖經中所預許過,而由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天主之子,先親口予以頒佈,後令祂自己的宗徒們,向萬民宣講福音(谷:十六,十五),作為一切令人得救真理的泉源以及倫理生活的紀律;同時,大會明察,這真理與紀律,是被包括在聖經內,以及在沒有書面(文獻)的口傳裡;這些口傳—聖傳是由基督口授而由宗徒接受(領悟),或由宗徒們自己,因聖神的默導,好像一手傳遞到我們手裡的;大會追隨了正宗教父們的芳蹤,以同樣虔誠的心情與尊敬,接納並尊重新約與舊約,因為新舊約作者,同是一個天主;接納並尊重那有關信理與倫理生活的聖傳,一如它們,或由基督所口傳,或由聖神所默導,代代相傳而為公教會所保存的一樣。至於聖經的目錄,大會認為,應列入本法令內,以免可能有人懷疑,不知大會所接納的究竟是那些聖經。茲將聖經綱目,列舉如下: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02-150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02   
標 題 (A)論聖經與聖傳的法令‧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四月八日
內 容

舊約是:梅瑟五書,即:創世紀、出谷紀、肋味紀、戶籍紀、申命紀;若蘇哀書、民長紀、盧德傳,四卷列王傳,兩卷編年紀,厄斯德拉上,厄斯德拉下(也就是:乃赫米雅),多俾亞傳,友弟德傳,艾斯德爾傳,約伯傳,達味的一百五十篇聖詠,箴言,訓道篇,雅歌,智慧篇,德訓篇,依撒意亞,耶肋米亞與巴路克,厄則克耳,達尼爾,十二小先知書,即:歐瑟亞、岳厄爾、亞毛斯、亞北底亞、約納、米該亞、納鴻、哈巴谷、索福尼亞、哈蓋、匝加利亞、瑪拉基亞;瑪加伯傳上,瑪加伯傳下。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01-150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03   
標 題 (A)論聖經與聖傳的法令‧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四月八日
內 容

新約是:四福音,即:瑪竇、瑪爾谷、路加、若望四福音;路加聖史所寫的宗徒大事錄,保祿書信十四個:致羅馬人書、致格林多人前後兩書、致迦拉達人書、致厄弗所人書、致斐理伯人書、致哥羅森人書、致得撒洛尼人前後兩書,致弟茂德前後兩書,致弟鐸書,致斐賴蒙書,致希伯來人書;伯多祿書信二;若望書信三,雅各伯書一,猶達書一,以及若望宗徒的默示錄。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01-150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04   
標 題 (A)論聖經與聖傳的法令‧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四月八日
內 容

但誰若對這全部經卷以及每卷聖經各部份,一如在公教會內所習誦的,並在古老的拉丁通用版本所包括的一樣,不認為是正典聖經,而去予以接納,而對上述的聖傳,明知機警地予以輕視,則應予以絕罰。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01-150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05   
標 題 (A)論聖經與聖傳的法令‧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四月八日
內 容

為此,眾該了解:大會本身,在放下信理(信仰)基礎之後,將按什麼次序,並向什麼道路前進,且在堅強信理(教義)與在教會內重振倫理生活方面,最好將用什麼證據與協助。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01-150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06   
標 題 (B)論聖經通用版本以及詮解聖經方式的法令‧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四月八日
內 容

此外,本屆聖公會議認為:如果把有關聖經的一切拉丁版本,明白指出,那些版本,應被視為正式(正確)版本,那可能為天主的教會,獲益匪淺;(因此大會)規定並宣佈:這古老的通用的,為歷代教會所批准應用的聖經版本,在公開朗誦、討論、宣講、說明各方面,都該被視為正式版本,且誰也不得以任何藉口,而敢(或)冒失地予以擯棄!(* 3825)。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07-150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07   
標 題 (B)論聖經通用版本以及詮解聖經方式的法令‧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四月八日
內 容

此以外,大會為了拘束人之妄恃逞能起見,通令:在信仰與倫理而有關講解基督道理的事理上,誰也不得自作聰明,按自己的私意,曲解聖經,相反(慈)母聖教會自古迄今所堅持的意思,因為對聖經的真意義真詮解的判斷,乃是教會的事;(且)誰也不得冒昧地詮解聖經而與教父們的意見相扺觸,縱然這些詮解,將永不公然問世—(也在禁止之列)……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06-150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08   
標 題 (B)論聖經通用版本以及詮解聖經方式的法令‧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四月八日
內 容

而且,大會願意對出版(聖經)的人們,也同樣予以規則…因此規定:以後聖經,最好是以這古老通俗的版本為正式版本,出版時,要詳加校對;在未獲正權力人—(主教)的審查批准之前,誰也不准出版聖經,或設法出版有關聖經的任何書籍而沒有作者之名,而且這種書籍,將來誰也不准出售,也不得私自予以收藏……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06-150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10   
標 題 論原罪的法令。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六月十七日
內 容

既然,那為人類永久仇敵的古蛇—(惡魔),在今日用以擾亂天主教會的各種邪說中,連對原罪及其補救道理,也掀起了連新帶舊的各種爭論,故這脫理騰大公會議,為使我們公教會的信德,即「沒有信德,是不可能中悅天主的」信德,清除錯誤,保存在自己的真理中,完整無損,並使基督子民,不「為各種教義之風所飄盪」(弗:四,四十)起見,…願意把迷途者,召歸正道,而把游移不定者予以堅定遂跟隨了聖經與聖教父們以及極其可靠的各個大公會議的證據與教會本身的判斷和同意,對原罪本身,規定,承認並宣佈如下:

註 釋

*大會於公元一五四六年五月二十四日開始討論原罪;同日,奇能士樞機—伯多祿。巴格高(Petrus Pachecus)提議,把聖母無原罪,定斷為信理,但未獲結果。本法令對路得祿(即馬丁路得)的邪說,打擊很大。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11-151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11   
標 題 論原罪的法令。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六月十七日
內 容

(1)誰若不承認,原祖亞當,當在地堂內違犯天主命令的時候,立即失落他所被造於此的聖德與義德地位,而因這樣的叛逆惡行,便遭受到天主的忿怒與憤懣,並亦因此而遭受那由天主早已警告過他的死亡,且亦因此死亡,他就成為那「握有死亡的權勢者—魔鬼」(希:二,十四)的俘虜,而「整個亞當,即因此叛逆惡行,按肉身與靈魂而言,都變成處於更壞的境地(參閱:317)那麼,這樣的人,應予絕罰。」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10-151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12   
標 題 論原罪的法令。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六月十七日
內 容

(2)「誰若說,亞當的抗命(通敵瀆職),祇害了他自己,而沒有害及他的子孫」;他「祇為自己,而並不也為我們,失去了他從天主那裡所領取的聖德、義德,或說,那被污染的原祖,因他抗命之罪,祇把肉身的「死亡」與罪罰,遺傳給全人類,而沒有把那「靈魂的死亡—罪惡,也一併遺傳給全人類,那麼,這種人,應予絕罰,因為這是相反了(保祿)宗徒所說的話:「就如罪惡,藉著一人進入了世界,死亡藉著罪惡,也進入了世界;這樣死亡就殃及了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五,十二;參閱* 372)。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10-151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13   
標 題 論原罪的法令。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六月十七日
內 容

(3)誰若說:這個亞當的罪,即那由於出生,由於遺傳而來的一個罪,即那不是因相似而傳及眾人,成為每個人的原罪,或藉人性之力,或藉其他方法,可予以消除,而不藉那唯一中保,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即那因自己的血,使我們與天主和好而「成了我們的…正義…和救贖者」(格前:一,卅)—基督的功績,來予以消除;或否認:這基督耶穌的功績本身,透過那按教會方式,合法授予的聖洗聖事,而被應用於所有的成年人和小孩們,那麼,這種人,應予絕罰,因為「除了祂—(耶穌基督)—以外,無論憑誰,決無救援—(決無得救之理)」(宗:四,十二)。因此,(若翰見耶穌…便說)︰「看,天主的羔羊,除免世罪者!」(若:一,廿九);(保祿宗徒則說):「凡是領了洗歸於基督的,就是穿上了基督」(迦:三,廿七)。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10-151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14   
標 題 論原罪的法令。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六月十七日
內 容

(4)誰若否認:新從母胎出生的小孩,該受洗禮;即使那所由出生的父母—雙親,都是受過洗的,(也是如此);「或說:那些小孩之受洗,固為赦免罪惡,但聖洗絕不是為赦免那從亞當所遺傳下來的原罪,即那必需經過重生的洗禮而得以滌除,才進入永生的原罪;因此所得的結論是:在小孩身上,那「聖洗是為赦罪」的方式( FORMA ),應被了解為:不是真的而是假的,那麼!這種人,應予絕罰。因為那保祿宗徒所說的話,若不依照那傳遍各地的公教會所常了解的意思去了解,那就不該被了解為其他意思;他說:「就如罪惡,藉著一人,進入了世界,死亡藉著罪惡,也進入世界;這樣,死亡就殃及了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五,十二)。原來,(公教會),因此信理準則而由於宗徒們的傳授,即使那些還不能在他們自己內,犯任何本罪的小孩們,也受洗禮,還真真實實,是為赦免那由生殖所沾染到的罪惡,是為使小孩們因重生而得以清潔無罪」[* 223];蓋「人除非由水和聖神重生,不能進入天主的國」(若:三,五)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10-151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15   
標 題 論原罪的法令。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六月十七日
內 容

(5)誰若否認:藉著那在聖洗中由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所賦予的恩寵,原罪的罪惡,得以赦去,或也加以承認,但那得以赦去的,不是那有罪惡真正原有理由的(原罪),而是那所謂的,這祇是受到刷洗,或祇是不歸咎於他而已(參閱:奧斯定:駁斥貝拉久的二封信‧PL 44﹐562);那麼,這種人,應予絕罰。蓋在重生者的身上,天主一無所恨,因為「那些藉著洗禮,已歸於死亡與祂同葬的人們,決不會受罰了」(羅:六,四);他們不是按肉性行走(羅:八,一—與思高版本不同),而是「脫去了舊人,穿上那按天主肖像所造的新人(參閱:弗:四,廿二—;哥:三,九—);他們是無罪的,無瑕疵的、純潔的,無辜的,成為天主所愛的子女‧「是王國的承繼者,是基督的同承繼者」(羅:八,十七),完全沒有升天堂的阻擬了。可是這神聖大公會議承認,並認為:在領洗人身上,還有私慾或偏情的存在;而這種私慾偏情,雖到臨終時,才會脫離人身,但為那些藉著基督耶穌的聖寵、竭力攻克而不予同意的人們,並沒有害處,反而為「按規競賽者,將(因此而)獲得冠冕」第後:二,五」—即因此而獲得光榮勝利)。(保祿)宗徒有時稱這私慾偏情為「罪」(參閱:羅:六,十二—;七,七—十四—);但大會宣佈,公教會從來不認為:在一個(領受)重生(洗禮)人身上所有的,是真正的名符其實的罪,但這私慾偏情,因出於罪而傾向於罪,故亦被稱為「罪」。但誰若不這樣懂法的,應予絕罰。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10-151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16   
標 題 論原罪的法令。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六月十七日
內 容

(6)但這聖公會議宣佈:大會無意把真福無玷童貞瑪利亞—天主之母,也一併包括在這論及原罪的法令內,而本法令認為:那令人值得記念的教宗西斯多四世的憲章,應予以遵守;如有違者,大會將處以該憲章內所包括的、由大會所復興的懲罰。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10-15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20   
標 題 小引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當今之際,既有若干有關「成義」道理的邪說,到處流傳,不無嚴重危害及多人靈魂的安全以及教會的團結,於是,這神聖的脫理騰大公議,為了全能天主的頌讚與榮耀,以及教會的安全與靈魂的救援起見,:蓄意要把那「義德之日」(拉:四,二),(信德的創始者和完成者)—耶穌基督(希:十二,二)所教過的,與其宗徒們所傳授的、以及公教會,由聖神所默導,永遠堅持的真實而健全的這個「成義」道理,向所有的基督信徒,陳述一下;(並)嚴禁任何人,以後不得相信、宣講或教授那相反本法令所規定所宣佈的道理。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會自公元一五四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就開始討論「成義」的道理;後經多次調整,才成為本法令的藍本;而本法令內容,大部份是針對馬丁路得與若望‧加爾文以及貝拉久…對成義的方式、對人與恩寵合作、對於預定,對於恩寵之需要性…各方面的邪說謬論。

* 註:下列各章的「題目」—是大會的原文,特加以『』括號。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21   
標 題 第一章 『論本性與律法的無能,不足使人成義』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首先,神聖大會宣佈,對於「成義」( Justificatio )的道理,應坦率誠摯地予

以瞭解,即每個人,都該知道並承認:眾人既因原祖抗命(犯罪)而失掉天真(純潔—無罪[參閱:罪:五,十二;格前:十五,廿五;* 239],「成了不潔的人」依:六四,五),且(如保祿宗徒所說的),「生來就是義怒之子」(弗:二,三),一如論原罪法令中所說的,眾人都成為「罪惡的奴隸」(羅:六,廿),且都屬於魔鬼與死亡的霸權下,不僅外邦人—(外教人),不能由於本性的能力,而且,連猶太人,也不能藉梅瑟律法的文字本身,得以解放自由,或站立起來;固然,在他們內—(即在眾人內)的自主之權,絕未消滅殆盡[Can﹒5],但在能力方面,卻被削弱而式徵。[參閱: * 378]。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22   
標 題 第二章『論基督來臨的恩賜與奧蹟』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事實是這樣:天父—「仁慈的父和施與各種安慰的天主」(格後:一,三)

當這幸福的「時期一滿」[弗一,十;迦:四,四],便派遺自己的兒子基督耶穌[Can 1],即在律法之前以及在律法時期,由許多聖祖所宣佈預許的耶穌(救主)[參閱:創:四九,10/18],來到人間,不但為救贖那屬於律法的猶太人,也為救贖那「沒有追求正義,卻獲得了正義」(羅:九,卅)的外邦人;並使所有的人,「獲得義子的地位」(迦:四,五)。「這耶穌即是由天主公開立定,使祂以自己的血,為信仰祂的人作贖罪祭的」羅:三,廿五);祂「不但贖我們的,而且也贖全世界的罪過」(若一:二,二)。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23   
標 題 第三章『凡藉基督成義者……』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祂—(耶穌基督)雖然「替眾人死」(格後:五,十五),卻不是眾人都接受祂死亡的恩賜;唯有那些分享到祂苦難之功的人們,(才會受益)。因為正如:事實上,人除非從亞當的精子出生,決不生來就成為不義的人,蓋人當受孕時,就沾染了自身的不義;同樣,人除非重生於基督,決不成為義者[Can 2與10],蓋那使人成義的恩寵,由於祂(基督)的苦難之功,因此重生(洗禮)而賜予於人。對於這個恩賜,保祿宗徒,勸告我們,常常感謝(聖)父,因為祂「使我們有資格,在光明中分享聖徒的福份」(哥:一,十二),暨「由黑暗的權勢下,救出了我們,並將我們移置在祂愛子的國內,我們且在祂內,得到了救贖,獲得了罪赦」(哥:一,十三)。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24   
標 題 第四章『描述不義者之「成義」,以及義人的恩寵地位』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可用這幾句話來描述不義者之成義,那就是:人從那生來就是原祖亞當的子女的處境,轉變到恩寵的地位上,藉著第二個亞當耶穌基督我們的救主,成為天主的義子(羅:八,十五);的確,這種轉變,在公佈福音之後,若無重生洗禮[Can﹒5]或若不願意領洗,那就不能成義,正如聖經所載:「人除非由水和聖神重生,不能進天主的國」(若:三,五)。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25   
標 題 第五章『論成人成義準備之必要性,且論從何而成義』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此外,大會宣佈:這種在成人內的「成義」緣起,是藉著耶穌基督先由於天主的恩寵[Can﹒3];這就是說:這由於天主在成人們毫無功績的情況下,召叫他們的召叫,使他們因罪而背向天主者,由於天主的激勵及其恩寵的助佑而把自己,轉向成義(途徑),自由地予以同意,且與恩寵合作而受到準備,好使天主藉聖神的光照,觸動人心,而人自己,也不是完全一無所為,因為他接納這個默感,(換言之),他也能拋棄這個默感;但他不無天主的恩寵,而能以自己的自由意志,當著祂—(天主)的面,把自己歸於義德。[Can﹒3]因此,當聖經記載說:「你們向我吧…我必轉向你們」(匝:一,三)時,它(聖經)就提示了我們的自由;當我們回答說:「上主,求叫我們歸向,我們必定回心轉意」(哀:五,廿一)時,我們就承認:天主的恩寵,先助佑了我們。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26   
標 題 第六章『成義的過程—(模樣)』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幾時人們,為天主的恩寵所激動,所佑助,領悟由「聽道」(參閱:羅:十:十七)所聽到的信理,自由地轉向天主,相信那由天主所啟示的所預許的,是真實的,(且)尤其是相信:不義者,藉著天主的恩寵,藉著那「在耶穌基督內所蒙的救贖」(羅:三,廿四)而由天主,成為義人;又幾時罪人明瞭自己是罪人,從那有益地為天主公義所打擊的怕懼上,回心轉想天主的仁慈,而起了希望之念,信賴天主,將因基督而垂憐他,並開始愛慕基督,猶似一切義德的泉源,且因此而透過一些悔恨與憎惡,也就是藉著那在領洗前所應做的懺悔(參閱:宗:二,卅六)而離棄罪惡;最後,幾時人們立意領受聖洗(聖事),開始度一個新的生活並遵守天主的誡命,那時,他們就受到準備,歸於義德了。[Can﹒7 et 9]。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27   
標 題 第六章『成義的過程—(模樣)』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對於這種準備,聖經記載說:「凡接近天主的人,應該信祂存在,且信祂那尋求祂的人是賞報者」(希:十一,六):又說:「孩子,你放心!你的罪赦了」(瑪:九,二;谷:二,五);又說:「敬畏上主,驅除罪惡」(德:一,廿七);又說:「你們悔改吧!你們要以基督的名字受洗,好赦免你們的罪過,並領受聖神的恩惠」(宗:二,卅八);又說:「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成為門徒,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給他們授洗,教訓他們遵守我的誡命」[瑪:廿八,十九];最後又說:「你們該為上主,準備你們的心」(撒上,七,三)。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152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28   
標 題 第七章『什麼是:不義者之成義;它的原因是什麼』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這「成義」—(復義)本身,獲得這個處境,或準備,即:這不僅是罪之赦免(Can﹒11 )而且也是人之內心,由於自願接受恩寵與恩賜所獲的「聖化」與「革新」(Sanctificatio et renovatio);因此,人由不義者而成為義者,且由不友善者而成為友善者,「好使(人)因祂的恩寵成義,本著希望而成為永生的承繼人」(鐸:三,七)。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1529-153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29   
標 題 第七章『什麼是:不義者之成義;它的原因是什麼』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成義」的原因是這樣的:那最後的原因(Causa Finalis),固然是天主與基督的光榮以及(人之)永生;但「成義」的「成因」(Causa efficiens),是仁慈的天主,因為是祂白白地洗淨了我們,並祝聖了我們(參閱:格前:六,十一),「且在祂內,(我們)受了恩許聖神的印證;這聖神就是我們得嗣業的保證」(弗:一,十三—)。而(那使人成義的)功績原因(Causa meritoria),卻是(天主自己的)極愛的獨生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因為當我們還是(天主的)仇人時(參閱:羅:五,十),祂「因著祂愛我們的大愛」(弗:二,四),用自己極其神聖的苦難(聖死),在本十字架上,為我們掙取了「成義」—(復義)—(的大恩)[Can﹒10],並為我們,補償了(我們對)天父(所欠的罪債);同樣的,那成義的工具原因(Causa instrumentalis),是聖洗聖事,那就是「信仰(信德)的聖事」(聖盎博羅削:論聖神;PL 16, 743 A;聖奧斯定致鮑尼法書;PL 33,364);若沒有這種聖事,誰也不能成為義人。

末了,那(使人成義的)正式原因(Causa formalis),是天主的義德;這不是因為天主因自己的義德而成為義者,而是因為天主,用祂自己的義德,使我們成為義者[Can﹒10 et 11]—(參閱:聖奧斯定:論聖三,PL 42, 1048);換言之:我們因天主所賜的義德,在我們的心神內,獲得革新,而且我們不僅被認為義人,且我們真的被稱為義人,也真是義人,因為我們每個人都「按聖神的心願,個別分配」(格前:十二,十一)的尺度(衡量)並按我們每個人的準備與合作的程度,獲得義德於我們內。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1528-153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30   
標 題 第七章『什麼是:不義者之成義;它的原因是什麼』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雖然,若我主耶穌基督的苦難功績,不被分施於人,則誰也不能成為義人;可是,當天主的愛由於吾主耶穌的苦難功績,藉著聖神而傾注於那些成義者的心中(參閱:羅五,五),且就在他們內依附著時(Can﹒ 11),那時不義者就因此而成為義者了。因此人就在「成義」時,連同罪之赦免,一併領取那藉耶穌基督所加入的:信德、望德與愛德。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28-153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31   
標 題 第七章『什麼是:不義者之成義;它的原因是什麼』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因為信德,若無望德與愛德一併加入,那它使人和基督的結合,也不會純全,且它也不可使人成為基督(妙)身的活肢體。為此緣故,聖經所載的話真對!「信德:若沒有什麼(善行)…便是死的」(雅:二,十七—)是無用的[Can﹒19],況且「在基督耶穌內,割損或不割損,都算不得什麼,唯有以愛德行事的信德,才算什麼」(迦:五,六)。根據宗徒們的傳授,望教者在領洗之前,當向教會求那(使人獲得)永生的信德時,就是要求這信德,因為那沒有望德與愛德的信德,不能(使人獲得)永生。為此,望教者,立即聽到基督的話:你若願意進入(永)生,你該遵守(主的)誡命」(瑪:十九,十七;Can﹒18—20;Rit, Rom﹒n﹒2)。所以(望教者領受洗禮),領受了真的基督徒的義德,這也就是領取了那因亞當抗命,為他自己,並為我們所失去的,而由耶穌基督所賜予他們的「上等袍子」(路:十五,廿二)後,他們重生者,立即奉命要保存這件袍子的潔白無玷,好使他們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審判台前,穿著這件(白)袍,而獲得永生。(參閱:Rit﹒ Rom﹒n﹒24)。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28-153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32   
標 題 第八章『不義者藉信德而白白地成了義人;這句話,作何解釋?』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但當(保祿)宗徒說人之「成義」,「是藉信德」[Can﹒9]而且是「白白地」的(羅:三,廿二 廿四)時候,那麼,這幾句話的意思,應該是為公教會,常常同意所堅信的,所表達的,那就是:我們之所以要說,成義是藉信德,那是因為「信德是人得救的開端」(Fulgentius Rusp﹒de fide, PL 63, 671 /PL 40, 753 ),也是一切成義的基礎與根由,蓋「沒有信德,是不可能中悅天主的」(希:十一,六),也不能分享天主子女的榮幸;但我們之所以要說:「白白地成義」,那是因為在成義之前,不分信德或作為,什麼都不足以掙取那成義的恩寵;蓋「既然是恩寵,那就不是出於作為,不然,恩寵就不算為恩寵了」(羅:十一,六)。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33   
標 題 第九章『駁斥異教人的假偽信賴』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雖然,人必須相信:除非因基督而白白地先獲得天主的仁慈,人罪也不會獲赦,且在過去也從來沒有人獲得罪赦,可是,既然在異教人以及裂教人那裡可能有這樣的事,而且在我們的風暴時代,真是如此:他們竭力相反公教會,宣講這個虛偽的,遠離一切虔誠的信賴,所以,誰也不該誇耀他對自己獲得罪赦的信賴性與確切性,且誰也不該說:祇因安息在這種信賴中,才會獲得罪赦,或罪之寬恕。[Can﹒12]。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153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34   
標 題 第九章『駁斥異教人的假偽信賴』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但這也不該說:『凡真正成義的人,該毫無疑惑地自信自己是已成為義者,而且,除了那些確信自己已蒙寬恕而成為義者之外,誰也不獲罪赦而成為義者,且人唯藉這種信心,才會獲得罪赦而成義。[Can﹒14],好像誰若不信這個,那麼,他對天主的預許,以及對基督的死亡與復活,都該予以懷疑似的。』因為正如沒有一個虔敬的人,該對天主的仁慈、對基督的功績,以及對聖事的效能與成果,有所懷疑;同樣,任何人,當回顧自己,回願自己本來的軟弱與準備(性情)時,可能對自己的恩寵,惴惴不安而有所懼怕(Can﹒ 13),因為沒有人,能以信理的確切性,能以絕不能有任何虛偽的確切性,來確知自己已獲得了天主的恩寵。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3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35   
標 題 第十章 『論已獲義德之增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因此,成義者,一面成為「天主之友」,一面成為「天主的家人」(若:十五,十五;弗:二,十九);「他們的德行,越修越多」—(詠:八三,八,與思高本不同),(又如保祿宗徒所說的),「他們內在的人,日日更新」—(參閱:格後:四,十六);這就是說:他們致死了自己肉慾的肢體(參閱:哥:三,五),並「獻於天主,當作正義的武器」(羅:六,十三),且因遵守天主與教會的規誡而聖化:蓋他們就在那藉基督的恩寵所獲得的義德內(參閱:雅:二,廿二),以善工來配合信德而逐漸成長,日進於義德(Can﹒24 et 32);正如聖經所載:「讓行義者,再行義吧」(默:廿二,十一);聖經又說:「人成義是由於行為,不僅是由於信德」(雅:二,廿四)。當聖教會祈禱說:主,求賜我們增加信、望、愛三德」(五月節後第十三主日,集禱經)時,就是祈求增進這個義德。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36   
標 題 第十一章 『論遵守誡命及其必要性與可能性』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成義後,誰也不該想:自己自由,可不必遵守誡命[Can﹒20];誰也不該說這種冒昧的,為教父們以「絕罰」來禁止人說的話,說:天主的誡命,為已成義的人,是不可能令以遵守的[Can﹒18 et 22;cf﹒* 397]。「因為天主不是命做那不可能的事,而是用命令來勸告做你能做的(事),那不能做的,你要祈求天主」(奧斯定:論本性與恩寵;PL 44, 271),而祂(就來)助佑你,使你能做那不能做的事;『而祂的誡命,並不沉重』(若一:五,三) ;「祂的軛是柔和的;祂的擔子是輕鬆的」(參閱:十一,卅)。蓋所有天主之子女,都愛基督;但所有愛祂的人,(如祂親自證實的),必遵守祂的話(參閱:若:十四,廿三)。當然,若有天主助佑,他們必能遵守祂的話。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1537-153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37   
標 題 第十一章 『論遵守誡命及其必要性與可能性』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雖然,人在這有死的今生,聖縱聖,義縱義,難免有時候,也會跌倒於日常的所謂可原諒的(Venialia, can﹒23)小罪之中,但他們並不因此而不成為義人。因為這正是義人們的謙卑、真誠的話:「求祂寬恕我們的罪過」(瑪:一,十二;* 229 S﹒)。事既如此,就是義人,也該覺得,要力自奮勉,在義德的道路上繼續邁進;他們固已脫離了罪惡,獲得了自由,(卻)作了天主的奴隸(羅:六,廿二),「有節制地、公正地、虔敬地、在今世生活」(鐸:二,十二),「藉著耶穌基督,他們得(因信德)而進入了現今所站立的這個恩寵中」(羅:五,二)。因為天主,既以自己的恩寵,一次使人成義,那麼,「除非,祂先為他們所離棄,祂(永)不離棄他們」(奧斯定論本性與恩寵,26章;PL 44, 261)。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36-153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38   
標 題 第十一章 『論遵守誡命及其必要性與可能性』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故此,誰也不該祇在信仰中[Can﹒ 9, 19, 20]自誇自詡,妄想:自己只憑信仰,便可被立為嗣子而會得承嗣業;縱然不與「基督、同受苦,也必要與祂,一同受光榮」(羅:八,十七)。因為就是基督自己,(一如保祿宗徒所說的),「雖然是天主子,卻由所受的苦難,學習了服從,且在達到完成之後,為一切服務祂的人,成了永遠救恩的根源」[希:五,八—]。為此,宗徒本人,也勸告成義的人們,說:「你們豈不知道在運動場上賽跑的,固然都跑,但只有一個得獎賞嗎?你們也該這樣跑,好能得到獎賞。凡比武競賽的,在一切事上,都有節制;他們只是為得到可朽壞的花冠,而我們卻是為得到不朽壞的花冠。所以,我總是這樣跑,不是如同無定向的;我這樣打拳,不是如同打空氣的;我痛擊我身,使它為奴,免得我給別人報捷,自己反而落選」(格前:九,廿四—)。同樣地,宗徒之長伯多祿也說:「弟兄們,你們更要盡心竭力,使你們的蒙召和被選,賴善行而堅定不移;倘若你們這樣做,決不會犯罪(跌倒)」(伯後:一,十)。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36-153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39   
標 題 第十一章 『論遵守誡命及其必要性與可能性』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因此,誰若說:「義人在一切善工上,至少犯小罪[Can﹒25;cf * 1481],或說:(義人),應遭受永罰(那更是不可忍受的謬論);甚至還說:那些他們所規定的義人們,如果他們在行那些善工時,力自振作精神而自勵,在競賽場上賽跑,他們就犯了罪;那麼這種人,一定相反了(天主)教正宗的道理,因為義人們,力行善工,首先是為光榮天主,也為掙取永遠的賞報[Can﹒26, 31];(這沒有什麼不是之處),因為按聖經所載:「為得賞報,我曾傾心,做你(教我做的)成義的事」(詠:一百一十八,一百一十二—與思高本不同);況且,(保祿)宗徒,論及梅瑟,也說:「他所注目的,是天主的賞報」(希:十一,廿六)。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36-153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40   
標 題 第十二章 『慎防論及「(天主)預定」的邪說』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再者,人在這有死的今生,生活一日,那就一日不該對天主的「預定」奧秘,(Myst﹒Praedestinationis divinae),如此妄斷,認為自己完全一定在預定(得救)者的數目之中[Can﹒15](參閱:奧斯定:De correptione et gratia, C﹒15;PL 44, 944)好像『那已成義的人,或不能再犯罪,或他即使犯罪,天主也該預許他必會悔改』的說法,是真實似的。因為人除非由天主特別啟示,不能知道,天主為自己選誰(得救升天)。[Can﹒16]。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41   
標 題 第十三章 『論堅持到底的恩賜』。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相似地,對堅持到底(即恒心行善至死不渝)的恩賜,也是如此,聖經論及此恩記載說:「唯獨堅持到底的,才可得救」(瑪:十,廿二;廿四,十三)[的確,設若那有能力決定者—(天主)不決定誰站立起來,那麼,誰也不可使一個人,恒心地堅持—站立到底,而使那跌倒者,再站立起來(參閱:羅:十四,四)];固然,人人都該堅決地切望並寄望於天主的助佑,但沒有一人對自己的得救,擁有絕對一定的把握。因為正如人若不缺少天主的恩寵,則開始行善;同樣,天主使他力行,為成就他的善意‧(參閱:斐:二,十三;Can﹒22)。可是,「凡自以為站得穩的,務要小心,免得跌倒」(格前:十,十二),且「要懷著恐懼戰慄努力成就他們得救的事(斐:二,十二),還要「在勞苦、不寢、不食之中……以慈惠—施捨—以祈禱與奉獻,以齋戒清廉……」(來堅持到底)。(參閣:格後:六,三—)。蓋人們該知道:他們尚未重生於榮耀之中,為獲得那榮耀的希望(參閱:伯前:一,三),必須和他一起的肉身,和世俗、和魔鬼作戰;但按保祿宗徒的教訓,他們除非與天主的恩寵合作,決不能在這場戰爭中,獲得勝利,他說:「我們並不欠肉性的債,竟該隨從肉性生活。如果你們隨從肉性生活,必要死亡;然而如果你們依賴聖神,去致死肉性的妄動,必能生活」(羅:八,十二—)。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42   
標 題 第十四章 『論犯罪(跌倒)者,以及他們的悔改』。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但誰若因罪而從他所領取的成義恩寵(地位)上,跌倒下來,那麼,他們可能再被復義—(成義)[Can﹒ 29],因為他們由於天主的激勵,藉著懺悔聖事,用基督的功績,可以復得已失去的恩寵。原來,這一種成義—復義—的方法,是失足者的補救(方法),也就是那聖教父們所說得(很)合適的:「在失去恩寵翻船之後的第二塊木板」(cf﹒Tertullianus, De paenitentia, c﹒4﹒2;PL 1, 1343 B;Hieronymus﹒Ep﹒84, PL, 22, 748)事實上,基督耶穌,為那些領洗後跌倒於罪惡中的人們,建立了懺悔聖事;祂說:「你們領受聖神吧!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了罪,你們存留誰的罪,就給誰存留了罪」(若:廿,廿二—廿三)。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154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43   
標 題 第十四章 『論犯罪(跌倒)者,以及他們的悔改』。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因此,該教人知道的是:基督信徒在失足(犯罪)之後的「懺悔」與領洗時的懺悔,大不相同;蓋在那(領洗後的)懺悔中,不僅包括「中止犯罪,以及對它們(罪惡)的悔恨,即不僅包括那「懺悔謙抑之心」(詠:五十,十九),而且,還包括:對罪惡的告明,至少願意及時在告解聖事中,將告明自己所犯的罪過,且領取司鐸的赦罪,以及司鐸所吩咐的守齋、施捨、祈禱、以及其他神修神工,作為補贖;固然,這不是為補贖那因(告解)聖事,或因願領(告解)聖事而與罪惡一併赦免的永罰,而是為補贖那(罪有應得的)暫罰,蓋這種暫罰,(按聖經的道理),並不像在聖洗聖事中一樣,常全被赦去,因為他們對他們所領取的天主恩寵,不知感恩而使「聖神憂鬱」(弗:四,卅),且也不怕「毀壞天主的宮殿」(格前:三,十七)。對於這種懺悔,聖經記載,說:「你該回想你是從那裡跌下的;你該悔改,行你先前所行的事」(默:二,五);又說:「按照天主的聖意而來的憂苦,能產生那再也不會返悔的悔改,以致於得救(格後:七,十);又說:「你們悔改吧!」(瑪:三,二;四,十七);又說:「(你們)就結與悔改相稱的果實吧!」(瑪:三,八)。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4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44   
標 題 第十五章 『任何死罪,使人失掉恩寵不僅是信德而已』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也有些人,「以甜言蜜語,迷惑那些誠實人的心靈」(羅:十六,十八);為了相反(或駁斥)這樣人的狡猾本能,所該判定(肯定)的是:那人所領取的成義恩寵,不僅因那因此而失掉信德的背信之罪[Can﹒27]遭受遺棄;而且,任何其它死罪,即使信德沒有被失掉[Can﹒28],也使人失掉這個(成義)恩寵,因為天主的律法,不僅禁止那不信天主的人們,進入天主的王國,而且,連那些信天主的人,若「是淫蕩的……犯姦淫的、作孌童的、好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酗酒的、辱罵人的、勒索人的、(格前:六,九—),以及其他所有犯死罪的人們,(也都不得承繼天主的國),蓋他們藉天主恩寵的助佑,能夠不犯這些死罪,而與基督的恩寵分離[Can﹒27]。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45   
標 題 第十六章 『論成義的成果,即論行善的功績,以及人立功的理由』。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為此緣故,對所有成義的人們,不拘他們常保持他們所領取的恩寵,或是他們仍復得他們所失去的恩寵,都該把保祿宗徒的話,給他們說:你們要多行善工,「因為你們知道」,你們的勤勞,在主內決不落空」(格前:十五,五八);又說:「因為天主不是不公義的,竟至於忘掉你們的善工和愛德,即你們為了祂的名…所表現的愛德」(希:六,十);又說:「你們千萬不要喪失那使你們可得大賞報的勇敢信心」(希:十,卅五)。故此,為那些行善到底(瑪:十,廿二)而寄望於天主的人們,(天主)展示了永生,並把「永生作為恩寵藉基督耶穌,慈悲地預許於祂(天主)的子女;天主又把這(永生)「作為賞報」(奧斯定論恩寵與自由意志,第八章§20;PL 44, 893),而由於祂(天主)的預許,忠實地賞報義人們的善行與善功。[Can﹒26 et 36]。原來,這就是(保祿)宗徒所說的那個正義冠冕,那就是主,正義的審判者在他打完好仗,跑完賽程之後賞給他的冠冕,且不但賞給他,也賞給一切愛慕祂來臨的人們」(弟後:四,七—)。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46-1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46   
標 題 第十六章 『論成義的成果,即論行善的功績,以及人立功的理由』。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基督耶穌,好比是「各肢體的頭」(參閱:弗:四,十五)與「葡萄樹枝的樹幹」(參閱:若:十五,五);祂既親自不斷地把德能注入「成義」人的本身,而這種德能,常在他們行善工之前,行善工之時,以及行善工之後(須臾不離),否則的話,他們就不能做任何中悅天主的有功事宜。[Can﹒2],是故「成義」人自己,應該相信,不再缺少什麼了;他們該想的是:先按他們的生活處境,在天主內做事,(行善工),以滿全天主的法律,然後(如果他們在恩寵內逝世(參閱:默:十四,十三)),那麼,他們就會真正地,及時掙取永生[Can﹒ 32],因為基督—我們的救主說過:「誰若喝了我所賜予他的水,他將永遠不渴,並且我所賜給他的水,將在他內,成為湧到永生的水泉」(若:四,十四)。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45-1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47   
標 題 第十六章 『論成義的成果,即論行善的功績,以及人立功的理由』。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為此,我們自己的義德,也不是由我們建立起來的;我們也不要不認識,或不順從天主的義德[參閱:羅:十,三—];因為我們之所以要說「我們的義德」,是因為我們藉那依附在我們內的義德而成義[Con﹒10 et 11],而我們之所以稱此同一義德為天主的義德,是因為這義德,由天主藉基督的功績,所賦予我們。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45-1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48   
標 題 第十六章 『論成義的成果,即論行善的功績,以及人立功的理由』。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但這也不該不說:雖然,按聖經所載的這個善工,即基督所預許的,「誰若給這些小子中最小的一個一杯涼水喝…他也失不了他的賞報」[瑪:十,四三],而且,保祿宗徒也證明,說:「為我們這現時輕徽的苦難,正分外無比地給我們造就永遠的光榮賞報」;但這不是說:一個基督徒該信賴自己,或在自己內而不在主內自誇[參閱:格前:一,卅一;格前:十,十七];蓋天主對眾人的善良真大,竟願意把祂自己的各種恩賜(* 248),作為他們的功績[Can﹒32]。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45-1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49   
標 題 第十六章 『論成義的成果,即論行善的功績,以及人立功的理由』。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其實,「我們眾人都犯許多過失」(雅:三,二;Can﹒23);正如每個人,應該有慈悲、有善心,同樣,每個人該在主前,該注視嚴厲的審判;人即使自問良心無罪,卻任誰也不要判斷自己,因為人之一切生活,不該以人的判斷去審查與判斷;這是天主的事;天主「要揭發暗中的隱情,且要顯露人心的計謀,那時各人,才可由天主那裡獲得稱譽」(格前:四,四—五);又如聖經所載:「祂—(天主)要照每人的行為予以報應」(羅:二,六)。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45-1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50   
標 題 第十六章 『論成義的成果,即論行善的功績,以及人立功的理由』。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對這「成義」的公教道理,人除非忠實地且堅決地予以接納,絕不能「成義」;之後,這聖公會議,樂意加上這些(下列的典章,好使眾人知道,不僅該堅信什麼,遵守什麼,而且也該禁止什麼,避免什麼。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45-154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67   
標 題 論懺悔聖事的道理—序言: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一六六七 本屆聖公會議:雖然在論「成義」的法令(* 1542–1579)中,因著被牽涉的連帶問題,業已對懺悔問題,講過許多話了,然而,際此邪說空起的現時代,若對這件懺悔聖事,作出更確定更圓滿的定斷,那在群眾方面,一定獲益匪淺,因為在這裏,既賴聖神的護衛,證明了各種謬論而予以清理後,公教真理,就成為昭然若揭,一見便明;如今,這聖公會議,就把基督信徒常該保守的道理,陳述如下: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68   
標 題 第一章 『論懺悔聖事的緊要性及其「建立」過程』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假設所有重生者,常對天主知恩感激,恒心地保存那在聖洗中所領取的天主恩惠與恩寵,那麼,祂(天主)就不需要在聖洗聖事之外,再建立其他聖事,來赦免人罪了(Can﹒ 2)。可是,因為「天主富於慈悲」(弗:二,四),「知道我們的脆弱」(參閱:詠:一○二,十四)。所以,祂也給了那些後來,甘為罪惡的奴隸而委身於惡魔勢力中的人們補救生命的方法,那就是:祂建立了懺悔聖事,好使基督(用)死亡(來爭取)的恩寵,藉此而分施於那些在領洗後跌倒(犯罪)的人們。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69-167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69   
標 題 第一章 『論懺悔聖事的緊要性及其「建立」過程』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的確,懺悔為所有沾染死罪污穢的人們,不管在那一時代,若要獲得恩寵與義德,都是必需的;誰若請求以聖洗聖事來洗滌己罪,他也必需懺悔,拋棄邪惡而歸正,並須痛恨前罪,而以孝順的心情,來悔恨過去對天主所加的凌辱。因此先知說:「你們應回心轉意,離開你們的一切罪惡,避免它們成為你們的毀滅」(則:十八,卅—與思高版本不同)。主—基督也曾說過:「如果你們不悔改,你們都要同樣喪亡」(路:十三,三)。宗徒之長—伯多祿宗徒,也吩咐將要領洗的罪人悔改,說:「你們悔改吧!你們每人要以基督的名字受洗…」(宗:二,卅八)。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68-167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70   
標 題 第一章 『論懺悔聖事的緊要性及其「建立」過程』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然而在基督來臨之前,懺悔不是一件聖事;即使在基督來臨之後,在任何人領洗之前,也沒有懺悔聖事可領。蓋主—基督,特別建立懺悔聖事的時間,是在祂從死者中復活之後;當時祂向自己的門徒們,噓一口氣,說:「你們領受聖神吧,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罪,你們存留誰的(罪),就給誰存留了罪」(若:廿,廿三)。所有的教父們,一致同意認為:基督曾用(上述的)如此傑出事實與如此鮮明話語,來叫宗徒們,以及他們合法的繼承人,分享他的赦罪與不赦罪的權柄,以便那些領洗後失足犯罪的人們,再與(天主)和好(Can﹒3)。而且,公教會對那些囊昔,固執地否認赦罪權柄的諾瓦齊(異端)人,曾以偉大的理由,予以擯棄和懲罰,並把他們看作異端人一樣。

為此,這聖公會議,一面核准和接納主—基督的這些話語的千真萬確的意義,一面懲罰那些曲解這段聖經的人們,因為他們謬然曲解了上述的話,相反了基督所福立的懺悔聖事,而妄以為這些話,是指宣講天主之言的權柄,以及報告基督福音的權柄,(那真豈有此理!)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68-16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71   
標 題 第二章 『論懺悔聖事與聖洗聖事之區別』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此外,這件(懺悔)聖事,因許多理由,(實)與聖洗聖事不同(Can﹒2)。因為(這兩件聖事)除了那藉以成為聖事要素的資料與方式之外,(還有許多地方),大不相同:(一)一定的,施行聖洗聖事與—(授洗人),不該是判官,因為教會對那些尚未領洗而入教會門的人們,沒有審判權,蓋保祿宗徒,論及那些未受洗的人,說︰「審判教外的人,關我何事?」(格前︰五,十二);相反的,他論及信(主)的家人們,說︰主—基督一次用聖洗(聖事)來使他們成為自己(奧)體的肢體(參閱︰格前︰十二,十三—)。事實上,誰若在領洗之後,染上罪污,那就不可再領聖洗(聖事)來滌除罪污,因為這在公教會裏,是無法許可的事;(教會)但願罪犯—(罪人),站在教會的審判台前,透過司鐸的判決,不是一次,而是每次投奔司鐸的懺悔罪人,都能從自己所犯的罪孽中,解放出來。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7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72   
標 題 第二章 『論懺悔聖事與聖洗聖事之區別』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二)除此以外,聖洗(聖事)的效果與懺悔聖事的效果,並不相同︰蓋我們藉著聖洗聖事,被引入基督內(參閱︰迦︰三,廿七),完全在祂內,成為新受造物,獲得一切罪惡的圓滿而完整的赦免;但是,藉那懺悔聖事,若我們不按那天主公義所要求的,大大地哭泣,多多地作苦工,決不能獲得那樣的革新與完整,(像在聖洗聖事中所得的一樣)。因此,聖教父們理應稱此懺悔聖事為一種辛苦的聖洗聖事(參閱︰額我略.納齊盎︰ORATIO 39, 17, PG 36, 356A;JO﹒Damascenus, De Fide ORTH, PG 94, 1124, C)但懺梅聖事,為那些在領洗後失足的罪人們得救,是必要的,(如聖洗聖事,為那些尚未重生(於聖洗中)的人們得救,同樣是必要的[Can﹒6]。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7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73   
標 題 第三章『論懺悔聖事的部份與效果』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此外,聖公會議主張︰懺悔聖事的主要效能所在的方式(Forma),是在於服務員(聽告司鐸)所唸的這幾句經文︰「我寬恕你…」,根據聖教會的習慣,還加唸一些經文;這固然是好的,但與懺悔聖事的要素,毫無關係,也不是為施行懺悔聖事所必要的。

而懺悔聖事的類似資料(Quasi Materia),就是悔罪人的各項行為,即痛悔、告明、補贖[Can﹒ 4]。因為這些行為,由於天主的教訓,為悔罪人獲得(懺悔)聖事的完整與充份完滿的罪赦所必須的,故因此而被稱為懺悔(聖事)的部份。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74-16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74   
標 題 第三章『論懺悔聖事的部份與效果』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而這件聖事的實效與功效,就其效力與效能而言,是(罪人)與天主和好;是故有時熱誠人,熱誠地領了懺悔聖事之後,在良心裏,往往覺得強烈的安慰氣氛,一片寧靜與平安。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73-16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75   
標 題 第三章『論懺悔聖事的部份與效果』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論及這件聖事部份與效果方面,聖公會議,傳授以上真理,同時也懲斥人們的邪說,因為他們企圖把良心的恐懼與信仰,作為懺悔部份。[Can﹒4]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73-16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76   
標 題 第四章『論痛悔』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痛悔」佔悔罪人的各種上述行為中的首位,那就是︰心靈對所犯罪惡的痛恨與憎惡—(後悔),定志不再犯罪。這種痛悔的心情(行動),為任何時代的罪人獲得罪赦,都是必需的,而在領洗後犯罪的罪人而言,如果再加上對天主仁慈的信心,以及願意實踐那為按規領受懺悔聖事所必需的各項其他條件,那麼,「痛悔」便成為準備罪人獲得罪赦的行為。如此,聖公會議宣佈︰這種痛悔所包含的,不祇是︰罪人停止犯罪以及定志並開始度新的生活,也是罪人對前罪的痛恨;誠如聖經所載︰「—上主的斷語—……由你們身上拋棄一切得罪我的惡行吧!你們應該改造一顆新心,一種新的精神!」(則︰六,卅一)。還有這些聖人們的呼籲,一定也是指這「痛悔」而言︰「我唯獨得罪了空,而我在空面前作了惡事」(詠︰五十,六);「我已哭泣疲憊,每天夜裏,我以眼睙灑洗我的床舖」(詠︰六,七);「帶著我內心的痛苦,我要善度我的餘年」(依︰卅八,十五),還有其他諸如此類的聖經字句,不一而足;從此不難明白︰這些痛悔情緒,是從罪人對過去(罪惡)生活的深切悔恨,以及對罪惡的巨大憎惡所流露出來的。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77-167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77   
標 題 第四章『論痛悔』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此外,聖公會議,還教人知道︰罪人雖由於這種痛悔,有時因純全愛德,而在實領懺悔聖事之前,已與天主和好,但這種和好行為本身,不該歸功於那不包括願領聖事意願的痛悔行為。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76-167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78   
標 題 第四章『論痛悔』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還有一種不完全的痛悔,也就是所謂的下等痛悔(Attritio);這是罪人,由於想到罪惡的醜陋以及怕下地獄,怕受(天主)懲罰所發出來的痛悔,這是普通人所發的痛悔;如果罪人發這種痛悔時,希望獲得罪赦而不願再犯罪的話,那麼,這聖公會議,宣佈這樣的痛悔(下等痛悔),不僅不使罪人成為假善人而更成為罪人(參閱* 1456),而且這也是天主的恩賜,聖神的推動;那時候聖神固尚未居住在悔罪人的心內,卻正在推動他,助佑他,給他準備走向義德的道路。固然,這樣的(下等)痛悔本身,若罪人不實領懺悔聖事,則不能使罪人成義,但這正準備罪人,在懺悔聖事中,獲得赦罪的恩寵。原來囊昔尼尼物城的人民,就是由於這種怕受天主懲罰而聽從了若納的宣道,做了補贖,求得了天主的仁慈,免於滅亡(參閱︰納︰三)。因此,有些人,對教會作家的譭謗,是假的;他們妄說教會作家,好像傳授︰懺悔聖事,沒有領聖事人的善情,就帶給他恩寵;其實,天主的教會,從來沒有教授過這樣的道理,也從來沒有這樣主張過。也有人妄說︰痛悔是出於勉強的、被迫的,而不是自由的、自願的;那同樣也是假的。[Can﹒5]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76-167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79   
標 題 第五章 『論告明』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從上文已說明的懺悔聖事的建立上,全教會常常理會到主—基督,也曾建立了對罪惡的完整告明義務[參閱︰雅︰五,十六;若一,一,九(路︰十七,十四)],即︰所有在領洗後(犯罪)跌倒的人們,由於天主的律法,必需告明自己的罪過(Can﹒7),因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在離世升天之前,曾留下自己的代表—司鐸[瑪︰十六,十九;十八,十八;若︰廿,廿三],作為管理者與審判者,好使跌倒(在死罪中)的基督信徒,把自己所犯的一切死罪,向他們(司鐸們)告明,然後他們才用赦罪與留罪的天鑰(神)權,宣告裁判。一定的,司鐸若不知罪案,則不能執行裁判任務;而且罪人們若祇告明一般性的罪,而不按罪之種類,一一向(聽告)司鐸告明,那麼,司鐸也不能按公道來吩咐他們做補贖神工。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0-16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80   
標 題 第五章 『論告明』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由是觀之,悔罪的人(告解者),應該把用心省察出來的一切死罪,即使是最隱密的,而且像那些相反十誡中最後兩誡的罪過(參閱︰出︰廿,十七;瑪︰五,廿八),有時(真)令人害羞難於啟口,而且這些隱密的罪,比那些顯明的罪,更為危險—(即更難於告明的),也該予以告明。因為小罪,並不因此而使我們失掉天主的恩寵(寵愛),且是我們比較多犯的罪過,所以我們可在懺悔聖事裡,雖然正直地、有益地,毫不冒失地告明我們的小罪[Can﹒7],一如熱心人的習慣所證明的,但儘可略去小罪而不告,毫無罪過,況且,我們能用其他方法,來滌除我們的小罪。雖然如此,所有的死罪,即使是思想方面的死罪,也使人成為「義怒之子」(弗︰二,三)與天主之仇人,所以我們必需以坦白、知恥的告明,向天主請求寬恕我們所犯的一切死罪。為此,當基督的信徒,奮勉告明所記起的一切罪惡時,他們必對一切的罪惡,都求天主仁慈寬恕無疑[Can﹒7]。但誰若不這樣做,而故意地隱瞞某些罪惡,(而不予以告明)那就是不讓天主的善良,藉司鐸而赦罪。「蓋誰若害羞,不把自己的毒瘤,向醫師揭示,那麼,醫師因不知對針下葯而無法予以治療」(熱羅尼莫—Comment﹒in Ecclesiasten; PL 23 [1865] 1152A)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79-16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81   
標 題 第五章 『論告明』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此外,也該在告明中告明的是︰犯罪的環境,即那變更罪的種類的環境[Can﹒7],因為告解人,若不告明這種罪的環境,則他一方面,並沒有完整地告明這個罪的本身,而在另一面,裁判者—(聽告司鐸),也不知他所犯的這個罪,因而對那個罪孽的嚴重性,也無從予以估計,且亦無法給罪人應該給的補贖。因此,如果誰教訓人說︰「告明中告明罪的環境,那是由那閒著無事的人所構想出來的」,或說︰「唯有得罪弟兄的罪的環境,才該在告明中告明」,那麼,這兩種說法,都是不合理的。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79-16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82   
標 題 第五章 『論告明』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但誰若說︰「因著這個理由所吩咐的告明,是不可能的事」;或稱這種告明,簡直是(殺害)良心的劊子手(馬丁路得︰[Sermo in Dm﹒Palmarum 1524(ed﹒Weimar﹒15, 485s; Joh﹒Calvin﹒Instituitio Christ﹒Religionis, ed﹒1536 C Cp Ref﹒29, 158),那麼,這(兩種)說法,(不僅是不合理的),也是不虔敬的。因為這是一定的,即︰教會所要求(告解人)—罪人所告明的,不是別的,而是告明他在用心查考自己,探究自己的良心隱密之後所得悉的罪過,也就是告明他所記得的,他曾凌辱主—天主所犯的一切死罪;至於其他的罪過,若經他用心查考後而還記不起來的話,那麼,這些罪過,就算已被包括在一般性的告明中了;對於這種罪過,我們可和(達味)先知,一起懷著信心,(向主)說︰「主呀!求空赦免(滌除)我所未覺察的罪過吧!」(詠︰十八,十三)。而這一種的告明上的困難,以及對揭示罪惡,可能感到的嚴重羞恥(難為情),若罪人想到自己,相稱地來領懺悔聖事,一定獲得赦罪之後所得的偌大安慰與神益,那就會輕鬆下來了。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79-16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83   
標 題 第五章 『論告明』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至於告罪的方式,是秘密地,祇向(聽告)司鐸告明;雖然,基督並不禁止誰,為了對自己的懲罰表示自己的謙誠並為別人立善表,為賠補他對教會的侮辱起見,公開地告明自己的「神秘」,但這不是由於天主的命令,而且,也沒有人立法,令人把自己的隱私,尤其是把秘密(的罪惡),公開告明[Can﹒6]。

因此,至聖至古的教父們,既然大家完全一致同意,常常奉勸(罪人)在懺悔聖事中,密秘地告明自己的罪過,一如聖教會自始迄今所遵行的,那麼,那些無的放矢的譭謗,顯然不攻自破了;原來他們恬不知恥,竟教訓人說告明是違犯天主的命令,是由人所發明的,而且,這是由第四屆拉脫朗大公會議中的教長們所發起的[Can﹒8];實則不然,因為教會,也不是透過拉脫朗大公會議,規定基督的信徒,要告明那教會認為由於主的律令,由於主的教誨所必需告明的罪過,而是規定,所有信徒,以及每一個信徒,幾時到達了明辨善惡的年齡,就該遵守每年至少告解一次的法令。從此,在全教會中,這每年至少告解一次的習慣,尤其在四旬期內,如能告解一次,則對信友的靈魂,更為得益不少;故這聖公會議,對這樣的習慣,特別予以贊成而予以擁護,視之為熱誠習慣,理應加以保存[Can﹒8;Cf﹒* 812]。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79-168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51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一 誰若說,人以自己的行為,即不管是由於本性的能力,或由於律法上的道理而做成的行為,沒有天主藉基督耶穌(所賦予)的恩寵,而能在天主前「成義」(即成為義人),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參閱 * 1521)。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552-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52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二 誰若說,天主藉基督耶穌所賦予人的恩寵,祇是使人能夠更容易地善生(即正義地度生),而(立功)掙得永生;這好像說:人雖能藉自由意志(即自主之權)而無天主恩寵,可能善生而掙得永生,但是,這是難以做到的事,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參閱 * 1524—)。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53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三 誰若說,沒有聖神先來默導與沒有祂的助佑—人(也)能相信、希望、愛慕(天主),或懺悔己罪,一如人所應該的,而使(天主),給他「成義」的恩寵,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參閱:* 1525)。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54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四 誰若說,人之自由意志,受到天主的感動和激勵之後,對那激勵他,呼召他的天主,不能以「同意」來予以合作準備自己,以獲得成義的恩寵,而且,即使他意(反抗),他也不能不予以同意;那時人,好像一個無靈之物,完全無所為,乾脆地,自處於於被動的狀態中,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參閱:* 1525)。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55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五 誰若說,人的自由意志在亞當犯罪之後,已被失掉而消滅,或說,人之自由意志,是名存而實亡,末了兒,是由撒殫(惡魔)引進教會的一個幻像,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參閱: * 1521 1525 1486)。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56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六 誰若說,人走自己的壞路,(做惡事),這不是出於人之權力,(能力)而是要使天主,把這惡事,變成善事;且天主不僅容許人做惡事,而且,祂也自己且藉自己做成惡事,竟致茹答斯之叛逆,和保祿之蒙召,同樣是天主自己的工程,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57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七 誰若說,所有人在「成義」之前所做的一切行為,不拘因任何理由而做的,都是真正的罪惡,或都應遭受天主的惱恨,或說,誰越是努力準備自己,走近恩寵,則他所犯的罪,亦越是沉重,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參閱 * 1526)。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58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八 誰若說:『我們因為怕懼而恨罪,投奔天主的仁慈,或我們(因此而)不(敢)再犯罪,那麼,這樣的怕懼,就是罪惡,或說,這使人成為更壞的罪人』,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處分(參閱:* 1526 1456)。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59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九 誰若說:罪人祇靠信仰「成義」,這意思是說,除了信仰之外,不需其他合作,以獲得「成義」的恩寵,即:人不需要以自己的意向,來準備自己,安排自己,去接受這成義的恩寵,那麼,說這種話人,應受絕罰(參閱:* 1532 1538 1465 1460)。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60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十 誰若說:人不靠基督、為我們所掙得的義德而成義,或說人由那義德的本身,就正式地成為義人,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參閱:* 1529)。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61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十一 誰若說:人之被成為義人,或是祇由於基督義德之頂替,或祇由於罪過之赦免而不需要那藉聖神所傾注所依附在他們心中的恩寵與愛德,或說:那使我們成義的恩寵,也祇不過是天主的眷顧—(寵幸)(FAVOR)而已,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1528 SS 1545 S)。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62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十二 誰若說:那使人成義的信德(信仰),不是別的,就是人對天主仁慈的信賴;即信賴天主,因基督而赦罪,或說,那使人成義的信德,祇是那個我們因此而為義人的信心,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 1533)。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63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十三 誰若說:為得罪之赦免,人人必需確信自己業已獲得罪赦,而對自己本身的軟弱與準備,毫無遲疑,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 1533 1460)。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64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十四 誰若說:人罪之獲赦,以及人之「成義」,是由於他確信己罪之被赦免並確信自己之「成義」—「復義」—或若說:誰若不信自己業已「成義」,則誰也不是真正地成義,而且,唯靠這種信心,人才會獲得赦罪與「成義」,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仝上)。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65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十五 誰若說:已經重生且已成義的人,由於信理,必須相信自己,一定在被預定(升天得救)的人數中,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 1540)。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66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十六 誰若說:自己以絕對無誤的確切性,一定會獲得那(恒心行善)堅持到底的大恩,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因為人除非由於天主特別的啟示,決不會知道這種事情(參閱:1540)。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67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十七 誰若說:祇有那些被(天主)預定獲得永生的人們,才會獲得「成義」的恩寵;至於其他被召的人們,雖然被召,卻得不到恩寵,因為他們由於天主的權能,已被預定做惡事了,那麼,說這種話人,應受絕罰。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68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十八 誰若說:就是為一個已「成義」的人且已被建立於恩寵之下的人,也不能遵守天主的誡命,那麼,說這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 1536)。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69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十九 誰若說:在福音上,除了信仰(信德)外,沒有什麼誡命;而福音所載的其他資料,都是中性的,既不是命令,又不是禁令,而是自由的;或若說:十誡不是屬於基督徒的(誡命),那麼,說這種的人,應受絕罰(參閱:* 1536)。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70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二十 誰若說:一個已成義的且無論如何成全的人,沒有遵守天主與教會誡命的責任;他祇有信仰的責任,好像福音是赤裸裸的絕對的對於永生的預許,而沒有遵守誡命的條件,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 1536)。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71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廿一 誰若說,基督耶穌由天主賜予人類,作為信賴祂的人的救贖者,而不亦以之作為順從祂的人的立法者,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72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廿二 誰若說:已成義的人,即使沒有天主的特別助佑,也能在他所領取的義德上,堅持到底;或者說:已成義的人,即使有了天主的特別助佑,也不能在他所領取的義德上,堅持到底,那麼,說這種話的人,都該受絕罰(參閱:* 1541)。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73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廿三 誰若說:人一旦成了義人,不能再犯罪,也不能失落恩寵,故凡跌倒而至於犯罪的人,從來就沒有真的成了義人;反之,或若說:已成義的人,能畢生連小罪也不犯,那麼,說這種話的人,都該受絕罰,因為按教會對真福童貞瑪利亞所堅持的,人若沒有天主特別的特恩,不能連小罪也不犯一個,(參閱:* 1537 1547)。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74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廿四 誰若說:(義人)所領取的義德,藉著善工,不會得以保存而在天主前,也不會增加,而這善工本身,祇是他所得的「成義」的效果與標誌,並不也是增加恩寵的原因,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 1537 1549)。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75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廿五 誰若說:義人在任何善工上,至少犯小罪,或犯大罪(那更是不可予以容忍的),進而至於罪有應得永罰的地方,而他之所以不因此(善工、而受罰,乃祇因為天主,不歸咎於他的善工而予以懲罰,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1539 1481)。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76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廿六 誰若說:義人們即使善生而遵守主誡,堅持到底,至死不渝,也不該因他們在天主內所做的善工,期待、希望從天主那裡,靠祂的仁慈與耶穌基督之功,而獲得賞罰,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 1538)。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77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廿七 誰若說:除了背信—無信—之外,沒有死罪;或說:除了「無信」的大罪外,那一次所得的恩寵,決不因任何其他的重大的罪孽而被失掉,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參閱:* 1544)。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78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廿八 誰若說:人因犯罪而失掉恩寵時,常常一定也失掉信德,或者,那留下來的信德,雖不是活的,卻也不是真實的,或說:,凡有信德而沒有愛德的人,不是基督徒,那麼,說這些話的人,都該受絕罰(參閱資料仝上)。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79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廿九 誰若說:凡在領洗後跌倒者,不能藉天主的恩寵,再站起來,或說:他固能再站起來,但唯靠信德,才能復得他所失去的義德,而不需要懺悔聖事,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因為羅馬聖教會,以及整個教會,從主—基督及其宗徒們那裡,所得到教訓,(自古迄今所承認的所遵守的與教訓人的,都不是像上面這種人所說的(參閱:* 1542)。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80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三十 誰若說:任何悔改的罪人,在領取「成義」的恩寵之後,都獲得罪過與其永遠罪罰之赦免,竟致他在能夠升到天國之前,不管在此世,或在後世煉獄中,不會留下任何尚待赦免的暫時罪罰,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 1543)。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81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卅一 誰若說:已成義的人,在為獲得永遠的賞報而行善工時,就算犯罪,那麼,說這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 1539)。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82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卅二 誰若說:已成義人的善工,是天主的恩寵,而不也是這已成義人的功績,或說:已成義的人,由他藉天主的恩寵並藉耶穌基督的功績—(因他是基督的活肢體)—所行的善工,並不真正地得以增加恩寵,而且,(即使他在恩寵中逝世),也不會因此善工而掙得永生,也增添榮耀,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 1548 1545)。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83   
標 題 論及「成義」的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內 容

典章卅三 誰若說:藉此論及「成義」,而由此聖公會議在本法令中所發表的公教道理,有些部份,對天主的榮耀,或對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功績,有所損害,而不是更該說,它闡揚了我們所信仰的真理、末了兒,它也表揚了天主與基督耶穌的光榮,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84   
標 題 第六章 『論懺悔聖事的施行者—(聽告司鐸)以及赦罪問題』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聖公會議,關於這件(懺悔)聖事的施行者—宣布︰所有主張,把赦罪的神鑰—神權除了限於主教與司鐸之外[Can﹒10],還(非常)陰險地,擴展到其他任何人身上的主張,都是虛妄的,完全與福音的真理,背道而馳的;蓋他們妄想主—基督的這些話︰「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十八,十八)。還有︰「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罪,就給誰存留了罪」(若︰二十,廿三),不分彼此,擴展到所有的基督的信徒身上,且他們不分皂白地、相反這件聖事的建立,竟這樣(胡)說︰任何人,都擁有赦罪之權;這可分公開式與隱密式兩種︰公開式—即藉規勸而使罪人悔改,然後給他赦罪;隱密式—即藉隱密的告明,那就是︰經罪人自願向施行聖事的信徒,秘密地告罪後,才予以赦罪。此外,那些人還妄自教訓人說︰即使是司鐸,若帶著死罪而施行他藉聖神德能,在晉鐸時所賦予的赦罪權柄,一如基督的服務員一樣,那麼,他們惡意地妄想,那些犯罪的司鐸們,並沒有赦罪的權柄。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85   
標 題 第六章 『論懺悔聖事的施行者—(聽告司鐸)以及赦罪問題』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雖然,司鐸之赦罪,是一種特別恩惠之分施,但這不僅是一種宣告福音或宣佈罪赦的純服務(性質),而是一種類似判官的行為,即司鐸猶似判官,親自宣判罪案[Can﹒ 9]。是以,告解的罪人,不該如此誇耀自己的信心,竟妄想自己:即使沒有絲毫痛悔,或即使沒有司鐸認真地或真正地為他赦罪,但因自己僅有的信心,而在天主台前,也真的會獲得罪赦。因為祇有信心而沒有痛悔,決不會赦去任何的(本)罪,而且,除非一個對自己的救援,非常漠視的人,也沒有人會如此:知道了司鐸,以開玩笑的方式,來給他赦罪,而他不去用心地找另一位司鐸來,好好地給他赦罪(參閱︰* 1462)。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86   
標 題 第七章 『論保留罪的案情』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因為審判的本性與理由,要求判官,祇向自己的屬下,宣判罪案,所以在天主的教會裡,常有這樣的想法,而且,這聖公會議,也予以堅定,認為這種想法是非常真實的,即︰一個司鐸,若為一個不屬於自己的正常治權(Jurisdictio ordinaria)或受委治權(Jur﹒ Subdelegata)的教友唸赦罪經,那麼,他所唸的赦罪經,應該是毫無用處的。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7-168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87   
標 題 第七章 『論保留罪的案情』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但我們的聖教父們認為︰若把有些比較凶、比較嚴重罪惡的赦免權,祇保留給至高的司祭而並不賦予於任何司鐸,那麼,這樣的做法,為基督子民的紀律,(一定)很有關係的,因此,至高司祭—羅馬教宗—既在全教會裡,擁有無上的權能,他們就能把某些重大一些的罪惡案件,保留給自己,個別予以裁判。

既然,從天主而來的一切,都由天主安排,那麼,誰也不該疑惑︰有些嚴重罪惡的赦免權,可以保留給每一地區的主教們;當然,「為建樹而不是為破壞」(格後︰十三,十)起見,主教們的權威,超過他們屬下的司鐸;在那有關教會絕罰的罪孽方面,更宜如此,但這種保留赦罪權的辦法,不僅在外在的政策上,與屬神的權威,(完全)相符,而且,在天主面前,也具有它的效能[Can﹒11]。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6-168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88   
標 題 第七章 『論保留罪的案情』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雖然如此,同一天主的教會,非常慈悲;為了避免罪人,遭受淪亡危機起見,她常遵照這個先例,即︰在罪人臨終關頭,就沒有任何保留罪赦的限止;因此,任何司鐸,能夠赦免任何罪人所犯的任何罪孽,及其所受的(教會方面的)任何懲罰;反之,若罪人不在臨終關頭,那麼,司鐸既然在保留罪的罪案上,一無所能則該竭力勸勉告解人—(罪人),前往上級合法的判官那裡去告解,以領取赦罪之恩。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6-168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89   
標 題 第八章 『論補贖之必要性及其效果』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最後要講到補贖。補贖是懺悔(聖事)的一部份,一如我們的教父們,常常勸勉基督子民所做的;時至今日,竟有「虔敬的外貌,卻背棄虔敬實質」(弟後︰三,五)的人,以虔誠為藉口,攻擊「補贖」的道理,而這聖公會議宣佈︰誰若說,主天主從來沒有過,祇赦罪而不也赦免罪罰,那麼,這種說法,完全是虛妄的,而與天主的話,完全不符合的[Can﹒ 12 et 15]。蓋在聖經上的先例,昭然若揭,明如觀火[參閱︰創︰三,十六—;戶︰十二,十四;廿,十一—;撒人︰十二,十三—];還加上聖傳,而使(那相反補贖的)謬論,非常明顯地,不攻自破。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90-16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90   
標 題 第八章 『論補贖之必要性及其效果』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的確,就是在天主的公義方面看來,也有理由要求︰那在領洗前因無知而犯罪的罪人,獲得恩寵,是一回事;那些從罪惡從魔鬼的奴役中解放自由領受聖神的人們,竟明知(故意)「毀壞天主的宮殿」(格前︰三,十七),而不怕「叫天主的聖神憂鬱」(弗︰四,卅)如果這種人悔改,再獲得恩寵,那自然是另一面事,天主的仁慈,理宜不讓他們不做絲毫補贖而獲得罪赦,使我們誤以犯罪為小事,輕慢聖神(參閱︰希︰十,廿九)而陷於更的罪坑,「為我們蓄恕於義怒之日」(參閱︰羅︰二,五;雅︰五,三)。

毫無疑問的,這種補贖罪罰的善工,大力地呼召罪人們脫離罪惡,且像馬勒(FRENUM)似的約束他們,使他們加倍謹慎儆醒,防患於未然;同時也可消除罪惡的遺毒,而以各種德行來根除過去因罪惡生活所養成的惡習。事實上,在天主的教會裡,為求天主免去將臨的懲罰,除了(罪)人們真心悔罪動行補贖之外也想不出更安全可靠的辦法了(參閱︰瑪︰三,二—八;四,十七;十一,廿一—);況且,當我們忍苦,做補贖,以補贖罪愆的時候,我們就效法了基督耶穌,因為祂曾為我們的罪做了補贖[參閱︰羅︰五,十;若一︰二,一—],而「我們之所以夠資格(做補贖,以補贖罪過),(也)就是由於祂」的緣故(參閱︰格前︰三,五) ;最後,我們也就因做補贖而獲得最確切的保證,因為我們既與基督一同受苦,那我們必將與基督,同受光榮無疑(參閱︰羅︰八,十七)。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9-16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91   
標 題 第八章 『論補贖之必要性及其效果』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但我們為我們的罪所做的這個補贖,也不是我們的,也就是不可不透過基督耶穌;因為那出於我們的,好像不出於我們的一樣;我們實一無所能;但若和那堅強我們者(基督)合作,那麼,我們什麼都能做了(參閱︰斐︰四,十三)。所以,人沒有什麼可誇耀之處;而我們所有的誇耀,全在於基督(參閱︰格前︰一,卅一—;格後︰十,十七;迦︰六,十四),因為我們在祂內生活(參閱︰宗︰十七,廿八),在祂內行善立功,在祂內做補贖,「結出相稱的悔改空子(參閱︰路︰三,八);凡從祂內獲得能力者,即由祂奉獻於父,且藉祂而為父所悅納[Can﹒13]。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9-16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92   
標 題 第八章 『論補贖之必要性及其效果』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為此,天主的司鐸們,應按心神與機智所建議的,依照罪孽的性質以及悔罪人的能力,吩咐他們做有益的、與適當的補贖;否則,司鐸若姑息養奸而寬待罪人,為極重之罪,命做極輕補贖,那麼,他們(司鐸)本人,竟有份於他人的罪孽(參閱︰弟前︰五,廿一)。司鐸還該注意,務使所命做的補贖,不僅是為維護新生,補救軟弱,也該為報復、懲罰罪人過去的罪行︰因為就是古代的教父們,也一面相信,一面教訓人,說司鐸們的「天國之鑰」,不僅是為赦罪,而且,也是為束縛罪人做補贖之用[參閱︰瑪︰十六,十九;十八,十八;若︰廿,廿三;(Can﹒15)。但誰也不要因此而妄想︰懺悔聖事,是義怒與懲罰的法庭;正如公教徒中,從來沒有人認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功績與補贖效力,由於我們這種的補贖而受到遮蓋,或有所削減一如維新派人( NOVATORES )所願(妄)想的,也這樣教訓人,說︰最好的懺悔,是新的生活(參閱* 1457 );這樣,他們竟擯棄一切補贖的效能,補贖的善工[Can﹒13]。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9-169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93   
標 題 第九章 『論補贖的善工』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此外,大會還教訓人說︰天主的仁慈慷慨,如此偉大,竟使我們在天主父前,藉著基督能夠補贖前罪;這不僅以我們自願因報復前罪所受的懲罰,或以司鐸主見,按罪之輕重所命補贖神工,而且,也可以天主所加於我們的現世災禍,祇要我們安心去忍受(還可以特別增加我們對天主的愛情)[Can﹒13]。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94   
標 題 序言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聖公會議認為,講了上述論懺悔聖事的道理之後,要講那終傅聖事—病人聖事。蓋教父們常以為這件聖事不僅是懺悔者,也是基督信徒整個一生的最後要領的一件聖事(參閱聖多瑪斯︰Summa ctr Gentes Ⅳ﹒C 73)。其實,基督徒的整個一生,應該是一種補贖才對。為此,這聖公會議對於聖事的建立,首先要宣佈並教訓人,說︰我們極仁慈的贖主,願意這件聖事,作為供給祂自己的僕人們,得救的方法,以防一切仇敵的一切毒箭。正如祂在其他聖事中所準備的極大助佑,好便基督信徒,整個一生,藉此種種助佑,能確保自己完整無恙,免陷於靈魂方面的一切艱險之中;同樣,祂建立了這件終傅聖事,作為人生最後一刻的最堅強的一個堡壘[Can﹒1]。因為我們的仇敵,雖然在我們的一生中,常尋找機會,抓住機會,用盡方法來吞噬我們的靈魂(參閱︰伯前︰五,八),可是,沒有一個時間,比我們臨終時所受於仇敵的攻擊更劇烈,屆時祂必想用一切詭計,來徹底毀滅我們;要是可能的話,祂還要推翻我們對天主仁慈的信心。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95   
標 題 第一章 『論終傳聖事的建立』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我主基督曾建立這件病人聖事,(終傅聖事),作為新約真的正式的聖事之一;這在瑪爾谷福音上,(主—基督)固己暗示過[谷︰六,十三],而主的弟兄雅各伯宗徒,就把它介紹給友們並予以公佈(實施)[Can﹒1];他說︰「你們中間有患病的人嗎?他該請教會的長老們(司鐸們)來;他們該為他祈禱,因主的名給他傅油;出於信德的祈禱,必救那病人;主必使他起來;而且,如果他犯了罪,也必蒙赦免」(雅︰五,十四—十五)。從這些話裡,教會從宗徒一手傳得知、明白這件聖事的材料(資料)、方式,以及施行這件聖事的本服務員(Proprius minister)與這件救援聖事的效果。換言之,教會瞭解︰這件聖事的材料,是由主教所祝聖的聖油,因為傅油禮,非常適宜地象徵那無形地賦予於病人靈魂上的聖神恩寵;末了,這件聖事的方式,就是唸︰「藉此傅油禮……」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96   
標 題 第二章『論這件聖事的功效』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而這件聖事的「事」—(Res)與功效,從這幾句話裡,就可明白,即︰「出於信德的祈禱,必救那病人,主必使他起來;而且,如果他犯了罪,也必蒙赦免」(雅︰五,十五)。蓋這件聖事之「事」—(效能)—就是聖神的恩寵;如果病人還有罪過,則因聖神的傅油,即予以滌除,且亦滌除罪的遺毒,而使病人因激發對天主仁慈的偉大信心,而使靈魂舒暢堅強。[Can﹒2];病人既因此而舒暢,那麼,一方面,他便覺得容易忍受病苦,而在另一方面,他也容易抵禦那「傷害…腳跟」—(創︰三,十五)的惡魔誘惑;而且,若有利於靈魂的得救,那麼,有時病人還因此而獲獲得肉身的健康。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01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1)誰若說,在公教會裡,沒有真的,正式的,由我主基督,為使那些領洗後跌倒於罪中的信友們,重與天主自己和好而建立的懺悔聖事,則應受絕罰(參閱* 1668—)。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702-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98   
標 題 第三章『論施行這件聖事的服務員,及其應該迤行聖事的時刻』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他(雅各伯宗徒)也宣告︰應該為病人傅油,尤為那些病危臥空不起,似乎臨近生命末刻的病人傅油,因此,這件聖事,被稱為終傳聖事—(也就是病人聖事)。假設病人領受終傅聖事後,恢復健康,那麼,當他再害病到另一次相似的臨終時刻時,他能再以這件聖事來助佑自己。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97-1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99   
標 題 第三章『論施行這件聖事的服務員,及其應該迤行聖事的時刻』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為此,誰也沒有理由,該聽從這種人的話;因為他們說的話,和雅各伯宗徒的如此明朗清晰的教訓,完全相反;他們說這種(為病人)傅油的行為,或是由人所虛構的,或是由教父們所接納的一種禮節,而且,這也沒有天主的命令,也沒有恩寵的預許[Can﹒1];他們還說…這種傅油禮,好像祇在初期教會中舉行,以獲病癒的恩寵,而今早已不舉行了。他們又說︰那羅馬聖教會,在施行這件聖事時所遵行的禮節和習慣,與雅各伯的主張相牴觸,杆格不入,因此,理宜受到變換,成為另一種禮節才好;末了他們肯定說︰信友們,可輕視終傅聖事而無無罪[Can﹒3]。很顯明的,以上這些邪說,和如此偉大宗徒的話,完全相反。的確,羅馬教會,是其他各地教會的(慈)母與導師;她在施行終傅聖事所做的,無非是完成、遵守真福雅各伯宗徒所吩咐的,有關道件聖事的本質而已。誰若輕視如此大的聖事,則他不能沒有大罪,也不能不是對聖神的凌辱。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97-1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00   
標 題 第三章『論施行這件聖事的服務員,及其應該迤行聖事的時刻』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對以上論及懺悔與終傅聖事的種種道理,這聖公會議,一切予以信認,且亦以此而教訓人,並令所有的基督的信徒,都該予以相信徒,都該予以相信,而恪遵毋違。大會還頒佈下列典章,吩咐所的信友,都該敬謹予以遵守;如有違者,大公會議永遠予以懲斥與絕罰。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97-169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02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2)誰若把(聖洗與懺悔兩件)聖事混為一談,說聖洗,就是懺悔聖事,好像兩件不是兩件不同的聖事,因此懺悔(聖事),被稱為「翻船後第二塊救生板」,那是不對的,則應予以絕罰(參閱︰* 1671 154)。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03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3)誰若說,主救主的這些話︰「你們領受聖神吧!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罪;你們存留誰的罪,就給誰存留罪」(若︰廿,廿二—廿三),不該被領悟為論在懺悔聖事中赦罪與不赦罪的權柄,一如公教會自始就常這樣領悟的;反而相反該聖事之建立而把這些話,曲解為︰宣講福音的權威,則應受絕罰(參閱* 1670)。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04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4)誰若不認,為了赦罪的完整與成全,必須在懺悔人身上,具有三個行為,好像是懺悔聖事的資料,那就是︰痛悔,告明與補贖,這也就是所謂懺悔(聖事)的三個部份;或說,懺悔(聖事)祇有兩個部份,那就是︰良心因認罪所受到的死懼,以及(罪)人,由於相信自己,藉基督而獲得罪赦的福音或赦罪(經)所得的信心,那麼,這種人,都該遭受絕罰處分(參閱* 1673 1675)。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05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5)誰若說,這樣的痛悔,那就是︰罪人經過(自我)檢討、回憶、後悔而對自己過去的罪惡,深感痛心(參閱︰三八,十五),從而由於想到自己罪惡的重大、重多、醜惡、失永福、受永罰,立志改惡遷善,所發出的痛恨,不是真的有益的痛悔,而且,這也不準備罪人貸獲得恩寵,反而使(罪)人,成為假善人,而更成為罪人;最後,還說,這種痛恨,是被迫的,而不是自由的與自願的,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參閱* 1676 1454)。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06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6)誰若否認,(懺悔)聖事中的告明,由於神律所規定,或由於神律,為得救所必要者;或說,那公教會自始就常遵守的,到今還遵守的,祇向(聽告)司鐸所作的秘密告罪方式,和基督建立聖事的原意,及其吩咐,是互相牴觸的;而且,這是由人所發明的,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參閱* 1679—)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07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7)誰若說,在懺悔聖事裡,為得罪赦,不是由於神律,需要罪人,按應有的用心查考後所記起的,告明一切的,以及每一個(所犯的)死罪,包括隱密的與那些相反十誡中最後兩誡的死罪,以及那些變更罪的種類的光景在內,但這種告明,祇是有助於教訓與安慰罪人之用;而且,古時所以要遵守這告罪的規則,也祇不過是教律方面的一種補贖而已;或說,那些用心告明一切罪的人,是願意不留什麼,讓天主仁慈予以寬恕;或說,人不可告明小罪,那麼,這種種的人,都該受絕罰(參閱資料仝上)。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08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8)誰若說,按教會所說的要告明所有的罪,那是不可能的事︰而且,這種人的傳統,該為虔誠人所擯棄;或說,一切的以及每一個男女的基督信徒,不必遵守拉脫朗會議的規定,每年至少告解一次;相反的,該勸基督的信友們,不要在四旨期內告解,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參閱* 1682)。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09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9)誰若說,司鐸在(懺悔)聖事中赦罪,不是判官的行為祇是純服務性質地,向告解人報告、說明︰罪已獲赦,那時,告解人祇要相信自己已蒙赦罪就夠了;或說,司鐸不是鄭重地,而是開玩笑地赦罪就夠了;或說,告解人不必告明罪過,好使司鐸能為他本人赦罪,那麼,這種人,都該受絕罰(參閱* 1685 1462)。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10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10)誰若說,身負死罪的司鐸,就沒有赦罪與不赦罪的權柄;或說,赦罪的人(服務員),不祇是司鐸,而是一切的以及每一個基督信徒,藉基督的這幾句話︰『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十八,十八);「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若︰廿,廿三)』,都能赦罪,而那公開方式,是祇藉勸勉而使罪人歸正,但那秘密的方式,是由於自願的告明而予以赦罪,那麼,說這種話的人,都該受到絕罰(參閱︰ * 1684)。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11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11)誰若說,主教們,除了有關外在政治的罪之外,沒有保留罪的權柄,故在保留罪的情況下,並不禁止司鐸,真正地赦免被保留的罪過,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參閱* 1687)。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12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12)誰若說,天主常把整個罪罰,連同罪惡,一併赦去,而悔罪人的補贖,不是別的,祇是他所藉以依賴基督為他做補贖的信心而已,則應予以絕罰(參閱* 1689)。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13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13)誰若說,至於罪之暫罰,告解人藉基督的功績,不僅對天主所加的罰,安心予以忍受,或聽告司鐸所命的補贖,絕不可作為補贖天主的補贖;而且,即使(告解人)自願守齋、祈禱、施捨或做其他熱心事工,也不能作為補贖;是以,最好的懺悔(補贖),唯有革新生活而已,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絕罰處分(參閱* 1690)。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14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14)誰若說,懺悔人藉基督耶穌而為贖罪所做的補贖神工,不是對天主的敬禮,而是一種人的傳統(習慣),同時對於恩寵的道理,以及對天主的真敬禮,與對基督聖死的恩賜本身,是一個障礙,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參閱* 1692)。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15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15)誰若說,那賦予於教會的(天國)鑰匙,祇為赦免而不是也為束縛,是以司鐸們,在命告解人做補贖時,那就相反了那天鑰的目的,也相反了基督建立聖事的本意;而且,若藉那天鑰的神能,祇除去永罰而一般說來,尚留著暫罰待赦的話,那簡直是捕風捉影,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處分(參閱* 1692)。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16   
標 題 (乙)終傅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1)誰若說,終傅不是真的,正式的,由我主基督所建立的[參閱︰谷︰六,十三;]而由真福雅各伯宗徒所公佈的聖事(雅︰五,十四),而祇是由教父們所接納的,或由人所靈構的一種禮節,那麼,這種,應予絕罰(參閱︰* 1695 1699)。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17-171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17   
標 題 (乙)終傅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2)誰若說,那為病人傅聖油,並不賦予恩寵,也不予以赦罪,也不減輕病人病苦;這祇是業已中止的,祇像古時的一種治癒病痛的一種恩寵而已,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參閱* 1699 1696)。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16-171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18   
標 題 (乙)終傅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3)誰若說,那羅馬聖教會所遵行的終傅禮節與習慣,與真福雅各伯宗徒主張,杆格不入,故應予以改變,而且,基督徒(即使)予以輕視,也沒有罪過,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處分[參閱* 1699]。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16-171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19   
標 題 (乙)終傅聖事典章
會議或書信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內 容

(4)誰若說,那真福雅各伯宗徒所勸告的,應請教會的「長老」,來為病人傅油;所謂「教會長老」,不是指那由主教所聖的司鐸,而是指任何團體中之年長者,是以施行終傅聖事的人,不僅是司鐸而已,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處分[參閱* 1697]。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16-1718



聖神修院神哲學院
香港黃竹坑惠福道六號
校務處:college@hsscol.org.hk
圖書館:library@hsscol.org.hk
   Holy Spirit Seminary College
6, Welfare Road, Aberdeen, HK.
General Office: college@hsscol.org.hk
Library: library@hsscol.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