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諾森四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830   
標 題 致宗座駐希臘人研討道理與禮儀 - 公元一二五四年三
會議或書信 第一屆里昂大公會議--公元一二四五年六月廿八日至七月十七日
內 容

-該向希臘人研討道理與禮儀對於這些事,我們的考慮是使這同一王國的希臘人,在有關聖洗聖事所行的傳油禮,應堅持遵守羅馬教會的習俗;(2)所說的「傳油習俗,或傳油禮」,假設非令人怪異,不可或不能廢除的話,可以容忍,把受洗人的全身,都傳予聖油,因為這與聖洗的效能或效果.並沒有多大關係。-(3)至於付用的水,不管冷熱,也沒有關係,因為大家都認為:付洗用熱水或冷水,都具同樣的能力與效果。

註 釋

*參閱0831-0839

這次大公會議,除開幕外,一共舉行三期會議,就告結束,本會議先後共頒發法令:(一)相反弗利德皇帝: (二)相反撒拉千諾人,而收復聖地;卻都不是有關信理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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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0831   
標 題 致宗座駐希臘人研討道理與禮儀 - 公元一二五四年三
會議或書信 第一屆里昂大公會議--公元一二四五年六月廿八日至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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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是,唯有主教可以給領洗人的前額,傳上堅振聖油,因為這樣的傳油禮,應該保留給主教們。事實上,主教是宗徒的代表;依據聖經的記載,唯有宗徒們,為信友們,舉行覆手禮,而賦予聖神;這就是代表「堅振」,即用堅振聖油,傳予於領洗人的前額。-(5)每位主教,每逢主的晚餐-即建立聖體日,也可在自己的聖堂內,按教會的(規定)方式,用巴爾塞(Balsamus)香料與橄欖油,祝聖成為堅振聖油。因為聖神的恩賜,即藉這個傳油禮,而賜予於領堅振的人們。一定的,鴿子象徵聖神;而按聖經所載,鴿子曾卸著橄欖樹枝,回到諾厄的方舟上。但若希臘人,更願意保持自己的古禮,要宗主教偕同總主教們,與所屬的主教,要總主教偕同自己所屬的主教們,一起祝聖、製作堅振聖油,那麼,他們這樣的習慣,可以予以容忍的。

註 釋

*參閱0830-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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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0832   
標 題 致宗座駐希臘人研討道理與禮儀 - 公元一二五四年三
會議或書信 第一屆里昂大公會議--公元一二四五年六月廿八日至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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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但誰也不得為了補過贖罪的理由,請司鐸或聽告解司鐸,祇為他傳上一些聖油。

註 釋

*參閱0830-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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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0833   
標 題 致宗座駐希臘人研討道理與禮儀 - 公元一二五四年三
會議或書信 第一屆里昂大公會議--公元一二四五年六月廿八日至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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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而按雅各伯宗徒的教訓(五,十四),該為病人們,舉行最後的傳油禮。

註 釋

*參閱0830-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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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0834   
標 題 致宗座駐希臘人研討道理與禮儀 - 公元一二五四年三
會議或書信 第一屆里昂大公會議--公元一二四五年六月廿八日至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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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但在祭台-即彌撒-聖祭中,希臘人願意依照自己的習慣,加一些水,不管是冷的,熱的或溫熱的,那麼祇要他們相信承認,遵守(彌撒)正典的格式,同樣可以成聖體成聖血-而舉行彌撒聖祭。

註 釋

*參閱0830-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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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0835   
標 題 致宗座駐希臘人研討道理與禮儀 - 公元一二五四年三
會議或書信 第一屆里昂大公會議--公元一二四五年六月廿八日至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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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來結婚的男女犯邪淫,也不能沒有死罪;這是亳無疑問的,因為「淫蕩的…犯姦淫的…都不能承繼天主之國」(格前:六,九) 。

註 釋

*參閱0830-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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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0836   
標 題 致宗座駐希臘人研討道理與禮儀 - 公元一二五四年三
會議或書信 第一屆里昂大公會議--公元一二四五年六月廿八日至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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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對於這事我們願意,明(文)吩咐:希臘主教們,-如今以後,應按羅馬教會的習俗-禮儀-授予七品,不得像過去一樣,-據說-漠視或略去前面的三個品。但因他們所祝聖的這樣的司鐸太多,故予以容忍,(不予追究):他們仍得保持所領的神品。

註 釋

*參閱0830-083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837   
標 題 致宗座駐希臘人研討道理與禮儀 - 公元一二五四年三
會議或書信 第一屆里昂大公會議--公元一二四五年六月廿八日至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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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為按(保祿)宗徒的教訓:丈夫一死,妻子便自由,不受法律拘束;她在主內,可以隨意出嫁,第二次,或第三次,或三次以上(參閱:羅:七,二;格前:七,卅九);所以,希臘人,絕不可予以譴責,不可予以懲罰,但該使那些能夠結婚的男女,妥當結婚;但對那些第二次結婚的夫妻,司鐸決不予以祝福。

註 釋

*參閱0830-083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838   
標 題 致宗座駐希臘人研討道理與禮儀 - 公元一二五四年三
會議或書信 第一屆里昂大公會議--公元一二四五年六月廿八日至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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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亡者(靈魂)的結局】(23)真理-基督-在福音上說:褻瀆聖神的罪,今世後世,都不得赦免;從此可知:有些罪,在今世獲赦,但有些罪,卻在後世獲赦;而且,保祿宗徒也說過:「各人的工程…在…主的日子要在火中出現,這火要試驗各人的工程怎樣。…但誰的工程若被焚燬了,他就要受到損失;他自己固可得救,可是仍像從火中經過的一樣」(格前:三,十三…十五);據說:希臘人本身,也真實無疑地相信肯定:誰若在生時,或已接受補贖而沒有做完而死去,或祇帶著小罪而沒有大罪去,則他們的靈魂(死後)將受到磨煉而教會能以祈禱,善工來救助他們。對這種人死後煉罪的地方,希臘的學者,既沒有給它定名,我們願意根據傳統,以及聖教父們的權威,名之曰「煉獄」;而在希臘人中,也有這樣名稱。原來這是人死後暫時煉罪惡的地方。當然在煉獄火煉的罪,不是指人生前所犯,沒有痛悔的重大罪惡,而指那些小罪,或指那些生前已赦免的重罪。

註 釋

*參閱0830-083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839   
標 題 致宗座駐希臘人研討道理與禮儀 - 公元一二五四年三
會議或書信 第一屆里昂大公會議--公元一二四五年六月廿八日至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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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誰若帶著大罪沒有痛悔而死去,那他必受地獄永苦無疑。(25)至於領洗的嬰孩靈魂,以及那些沒有罪沒有應做的補贖而死於(寵)愛中的成人靈魂,必立即飛到永遠的天鄉。

註 釋

*參閱0830-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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