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諾森十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999   
標 題 論教會有二元(首)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四七年一月廿四日
內 容

聖聖父對下列命題︰

「聖伯祿與聖保祿是教會的兩位元首;他們合而成為一位元首」或;公教會的二元首,二首長,彼此團結,合為一體」;或︰全教會的元首是兩位;他們極神妙地合為一體」;或︰「教會有兩位至高的司牧與主席,而他們合為一位元首」。

如此意味著︰這命題把聖伯多祿與聖保祿完全放在平等地位,而聖保祿對全教會的至高權能與統治地位,並不隸屬於伯多祿而為他的屬下,故(教宗)認為,並宣佈這個命題是異端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001   
標 題 指斥羊森對恩寵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乘機會典章--公元一六五三年五月卅一日(Const. Cum occasione)
內 容

(1)有些天主的誡命,為願意、奮勉(守誡命)的義人們,按他們現有的力量,是不可能(予以遵守)的;他們也缺少那(使他們可能(遵守誡命)的恩寵(1)。

註 釋

*高納略,羊森(Cornellius Jansen)是依撥來(Ypress)主教,不幸陷入異端,下列各種謬論,均從他的著作中摘錄出來。

  見 2001-2007

*(1)參閱︰1954 Augustinus t. 3, De Gratia Christi lb. III, c.1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002   
標 題 指斥羊森對恩寵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乘機會典章--公元一六五三年五月卅一日(Const. Cum occasione)
內 容

(2)在(犯罪)失足的本性地位上,對內在的恩寵,從來沒有人抗拒過。

註 釋

*乘機會典章 2001-200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003   
標 題 指斥羊森對恩寵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乘機會典章--公元一六五三年五月卅一日(Const. Cum occasione)
內 容

(3)或為(行善)立功或為(犯罪)作惡,在失足的本性境界裡,人不需要擺脫「緊迫」(a necessifate)的自由;祇擺脫「強迫」(a coactione)的自由,就已足夠了。(1)

註 釋

*乘機會典章 2001-2007

*(1)cf. t. 2. De stata naturae lapsae,Ⅳ. 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004   
標 題 指斥羊森對恩寵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乘機會典章--公元一六五三年五月卅一日(Const. Cum occasione)
內 容

(4)帶著一半性質的貝拉久人,主張︰人做每一件事,即使是為初步的信仰,也必需先有內在的恩寵;而在這一點上,就帶有異端色彩,因為他們願意這個恩寵是這樣的︰能為人的意志所拒絕,或予以服從。(1)

註 釋

*乘機會典章 2001-2007

*(1)cf. t. 1. De haeresi Pelagiana, Ⅷ, 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005   
標 題 指斥羊森對恩寵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乘機會典章--公元一六五三年五月卅一日(Const. Cum occasione)
內 容

(5)若說,基督完全為所有的人受死或流了血,那是帶有一半性質的貝拉久(異端)人。(1)

註 釋

*乘機會典章 2001-2007

*(1)cf. t. 3. De gratia Christi, 2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006   
標 題 指斥羊森對恩寵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乘機會典章--公元一六五三年五月卅一日(Const. Cum occasione)
內 容

〔教會的懲罰〕︰我們宣佈並分別懲斥︰以上第一命題是冒昧的,失敬的、褻聖的,受到絕罰的異端邪說……第二命題是異端;第三命題是異端……第三命題是虛妄的、是異端邪說……第五命題,是虛妄的、冒昧的、令人詑異的,且這樣懂法︰基督之死,祇為預定人的得救,那是失敬的、褻聖的、是對天主慈悲的侮辱,是異端邪說……。

註 釋

*乘機會典章 2001-200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007   
標 題 指斥羊森對恩寵的謬論
會議或書信 乘機會典章--公元一六五三年五月卅一日(Const. Cum occasione)
內 容

可是,我們決然無意,藉此聲明,暨對上述五命題的定斷,來核准上述羊森書中所包含的其他意見。

註 釋

*乘機會典章 2001-200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008   
標 題 論自由討論有關天主恩佑—寵佑—的事
會議或書信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五四年四月廿三日
內 容

既然,不僅在羅馬,且也在別處,流傳著一種言、行、手稿,也許還有單印本,都在談論那在教宗格來孟八世與教宗保祿五世的面前,由從前羅馬聖輪院的院長方濟各會會士貝虐(Pegna)與對方道明會會士多默‧德‧肋摩斯(Thomas de lemos),以及其他與會的神學士所舉行的有關天主恩寵助佑的辯論會事。除此之外,還有教宗保祿五世,有關天主寵佑的定斷,有關懲斥耶穌會士馬里那的學說的典章的手抄本,也到處流行著,故同一教宗,便藉本法令宣佈並這樣裁定︰上述的一切言與行,不拘是贊成道明會士的主張,或贊成馬里那以及其他耶穌會士的主張,以及上述的教宗保祿五世的典章的原本或樣本,都完全不該被視為信理;而且,不能或也不該拘束任何方面人士;但對上述的問題,該遵守教宗保祿五世與教宗烏爾朋八世的詔書〔參閱︰*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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