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諾森三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66   
標 題 論婚配聖事的形式
會議或書信 致殷伯多總主教書--公元一一九八年七月十五日-PL214, 304C
內 容

你曾向我們請示:亞者聾者,可否自由地和他人結婚?對於這個問題,我這樣答覆閣下:對於結婚的律令,並不禁止任何人結婚,即准許任何人結婚,祇要雙方匚示同意結婚,就夠了。這樣的(聾者啞者)雖不能用言語,但能用手勢來表示他們同意結婚;故若他們願意結婚,那就不能,也就不該予以阻止。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67   
標 題 論在世上,有兩種最高權能。
會議或書信 致弗勞楞斯總督雅千蒲書--公元一一九八年十月卅日PL214, 377AB
內 容

正如創造萬物的天主,在天空中造了兩個大的(發)光體;其中較大的(太陽)照管白天,那較小的(月_亮照管黑夜;同樣!祂為鞏固普世教會起見,在這天下(地上) ,建立了兩個大權位:其中較大的(教宗),猶似太陽之於白天,照管人的靈魂;那較小的(君王),猶似月亮之於黑夜,照管人的肉身;前者便是教宗的權能,後者便是君王的權能。正如月亮之光,來自太陽;故她在實際上,無論在質與量上,或在處境與效果上,莫一次於太陽;同樣,君王的權能,從教宗的權威方面,獲得自己權位的光輝;他越是與教會接近,他所得的光輝,也越是強;大反之,伳與教會是疏遠,則他的光輝,也越是薄弱。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68   
標 題 論婚姻的鎖鏈以及保祿特權
會議或書信 致富拉里主教烏里書--公元一一九九年五月一日-PL214, 58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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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曾函告我們,請示:夫妻之一方,遺棄另一方而改入異端教。那被遺棄的一,方想要再結婚,生育子女。試問:根據律法,這能這樣做嗎?所以我們就把你所問的問題,同我們的兄們商議結果,我們這樣答覆閣下:雖然我們的前任教宗(如:天士三世 Caelestinus Ⅲ)似乎並不這樣想法,但我們要加以分析:是否夫妻二人,先是外教人,後來,中一方,歸正,信奉天主教?或是:夫妻二人,先是天主教人,後來中一方,陷入異端教,或失落信德,又入落入外教人的錯誤中?如2木2夫妻二人,先是外教人,後來其中一方歸正,信奉天主教,而另一方,或完全不願與對方同居,或至少非凌辱天主聖名,非牽引對方陷入大罪,不願同居,那麼,在這些環境之下,那被遺棄的一,方若願再結婚,儘可准予結婚,因為保祿宗徙說過:「若不信主的一方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在這種情形之下,兄弟或姐妹,不必受拘束」(格前:七,十五)。而且教會的典章,也這樣規定:「對造物主的凌辱,解除了那被遺棄者的姻(權利)-束縳」。【 Grat Decr P ⅡCS 28.Q2c2 ( Frdb.1,1090)】

註 釋

*參看768-7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69   
標 題 論婚姻的鎖鏈以及保祿特權
會議或書信 致富拉里主教烏里書--公元一一九九年五月一日-PL214, 588C
內 容

如果夫妻二人,都是(天主教)教友,而其中之一,陷入異端或外教的錯誤,那麼,我們相信:在這種情況之下,那被遺棄的一,方在對方還沒有死去之前,縱然對造物主的凌辱,顯得更大,也不能再和別人結婚。因為二個外教夫妻的婚姻,固然是真實的,卻不成聖事;至於信友夫妻的婚姻,則不然;他們一結婚,則若對方還在世間時,總不能離散而再行結婚,因為信友一結婚,便成為婚配聖事。

註 釋

*參看768-7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70   
標 題 教會對註解聖經的必要訓導權
會議或書信 致墨登士人書--公元一一九九年七月十二日(PL214, 695B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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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登主教,報告我們】:在教區,在教區,在墨登城內,有一群為數不小的世俗男女信友,商議如何設法,把福音保祿書信,聖詠集、倫理集、約伯傳、以及其他聖經經卷,譯成法文…【但因此而有這樣的事情發生】:即男女彼此之間,不揣冒昧立約,並交相標榜:連他們的親屬關係,也要輕視,而不得彼往…其中某些人,連對司鐸們的純樸,也表示厭惡;且當他的陳述救援之言時,他們自以為比人,更了解聖經,更明智地講解聖經,但他們在秘密的地方,嘰哩古嚕。雖然,對他們之切願了解聖經,互相切磋研究聖經的舉動,固無可責之處,但我們要謹提防的,是在於這些理宜予以責斥的事;即(一)他們私自舉行會議;(二)窺據宜講之職;(三)抨擊司鐸的純樸;(四)輕視那些不與他們合夥者…因為天主…惱恨黑暗的行為,一如主(向宗徒們)所吩咐的:「我在暗中給你們所說的,你們要在光天化日之下報告出來…」(瑪:十,廿七)由此2示:宣講福音,不是在秘密的集會,一如異端教人所做的,而是按公教會的習慣,該在聖堂公開的地,方才對…

註 釋

*參看770-77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71   
標 題 教會對註解聖經的必要訓導權
會議或書信 致墨登士人書--公元一一九九年七月十二日(PL214, 695Bss)
內 容

至於信理的奧妙道理,既不能為眾人所領悟,自不該到處信口開河,隨便講道,但該為那些能夠領悟的人解就好了。為,祿宗徙,對簡陋一些人們說:「我給你們喝的是奶,並非飯食…(格前:三,二)…其實,聖經的含義,非常深奧,不僅簡陋無知的人們,不能予以領悟,即明智博士,亦觀明其底蘊。故按聖經所載:「許多人,因探究奧秘而垂頭喪氣」-(詠:六三、七-與思高本不同) 。因此從前天主的律法,規定得很對;即凡觸碰(西雍聖)山的野獸,都該用在頭來予以擊。(參閱:希:十二,廿;:出十,九十二…)這就是說:一個簡陋無知的人,不要妄想窮聖經的奧蘊,或便向別人宣講聖經的奧秘,蓋如聖經所載:「為你寸難的事,你不要尋找,超乎你能力的事,你不要究」(德:三,廿二) 。為此,保祿宗徒說:「不可把自已計得高而過了份,但應按照天主所分與各人的信德尺度,估計得適中(羅:十二,三) 。正如人體有許多肢體,而每個肢體,並不都有同樣的職司;同樣,教會中有許多品級;而每個品級所盡的職責,各不相同,蓋按保祿宗徒所說的:(祂-(聖經)-賜予這作宗徒,那些人作先知;有的作傳福音者,有的作司牧和教師,為成全聖徒,使之各盡其職)(弗:四,十一-) 。既然,(聖師)講道的品級,佔教會重要地位,那就不該任何人,冒充講道員,盡講道之職了。

註 釋

*參看770-77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72   
標 題 論該容忍不同信仰的人士
會議或書信 論猶人背信憲章--公元一一九九年九月十五日(PL214, 864)
內 容

雖然,猶太人背信,理應在多方面,受到責斥,但因我們的信德,因猶人而獲得證實,故我們信友,不該嚴予責…難正如:(我們)不該准予猶太人,在會堂裡,做那律法所不准許的事;同樣,在律法允許他們所做的事上,不該因成見而予8以禁阻。雖然,他們固執強硬,不願領悟先知們的預言以及律法的奧秘,但我們卻因先知、律法而獲悉基督徒的信理。為此,當他們要求我們協助他們保衛他們時,我們就因基督徒的虔誠與善良,追隨我們前任教宗們,如賈理篤二世,歐日尼三世,而歷山大三世,格來孟三世,天士三世等芳蹤,答應他們的要,求並慷慨予以保護。

註 釋

*參看772-77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73   
標 題 論該容忍不同信仰的人士
會議或書信 論猶人背信憲章--公元一一九九年九月十五日(PL214, 864)
內 容

我們也規定:任何信友,不得用暴力,強迫那些不要的或不顠領洗的人來領洗(入教);但若任何外教人,自動地來信奉天主教,那麼,在說明來意後,在沒有任何詆毀之下,使他成為天主教徒-(基督教徒) 。換言之:凡不是自動而是被迫來認識(天主),接受基督徒的洗禮的人,並不被認為:真有基督信仰的人,任何信友-基督徒-若沒有地上權力的判斷,也不得惡意地損害外教人的人格,或用暴力來奪去他們的財物,或移動他們在本地住址所有的家產。此外,在他們(外教人)舉行他們慶節的時候,任何(信友)再也不得用棍棒,石頭來打櫌他們,而且除了他們自古習行的苦工外,誰也不得企圖強迫他們做不該做的奴工了。對於這件事,為了杜絕壞人們的惡意與貪吝,我們決定:誰也不得割除或削減猶太人的墓地或私自出錢,叫人去挖掘他們已被埋葬的屍體:【凡違犯以上命令者,一律予以以絕罰-開除教籍。】而對那些沒有陰謀,搗覓天主教的信仰者,我們願意,加強予以保護。

註 釋

*參看772-77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74   
標 題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會議或書信 致君士但丁堡宗主教若望書--公元一一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PL214, 758)
內 容

制定-建立宗座首席地位者,不是人們,而是天主;甚至更正確地說:是天主而人-耶穌基督;這固由福音以及宗徒的證據,可資證明稍後,就根據聖經,產生教會憲章,大家一致公認:那奉獻於伯多祿宗徒首長內的神聖教會,好像導師,好像慈母,超群絕倫,(無可比擬) 。吾主曾對伯多祿說過:「你是伯多祿…我將給你天國的鑰匙(瑪:十六,十八-) 。雖然,教會的第一主要根基,是天主的獨生子耶穌基督,因為保祿宗徒說過:「除已奠立了的根基,即耶穌基督外,任何人,不能再茵立別的根基;可是教會的第二次要的根基,.是伯多祿。固然,伯多祿論時門,並不是第一位宗徒,但論權威,他是在眾位聖徒之上;對,此保祿宗徒說:「你們已不再是外方人或旅客,而是聖徒的同胞,是天主的家人,已被建築在宗徒和先知的基礎上…」(弗:二,廿.)…對於伯多祿的首席的地位,真理-基督,曾自加以說明過;因為祂曾向伯多祿說:「你要叫「刻法」-意即伯多祿」(若:一,四二) 。雖然-伯多祿-解釋磐石,但還與「頭」無異;正如:「頭」,為人諸肢體之首,也就是圓滿的「首領」意義;同樣,伯多祿,在諸位宗徒中,在祂的承繼人中,在整個教會的諸位主教中,具有特殊超越的地位而為各地教會操心,充滿一切權能。立基督曾三次重複地把自己的羊群,托給伯多祿去牧養,好使那些人不願在他的繼承人,內以他為牧童的羊群,那就不被為主的羊群了,因為主基督,並沒有分辨這個或那個的羊群,只是乾脆地說:「你牧養我的羊」(若:廿一,十七);由此可見,基督所有的羊,都托給他管了……【接下去解釋(若:廿一,七)的譬喻】:既然,【按聖詠:一O三,二五】,那伯多祿跳入海裡的這個海,代表世界,那就表明宗座受到管理普世的特殊權利:至於其他坐在船上的宗徒們,既沒有管理普世的職權,那就只管一地一的教會而已。【相仿地瑪竇福音:十四,廿八-的譬喻,可資證明】:即:伯多祿在海面上行走;這就顯示:他曾領取管理普世萬民的權柄。

註 釋

*參看774-7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75   
標 題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會議或書信 致君士但丁堡宗主教若望書--公元一一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PL214, 758)
內 容

主基督明認自己,曾為他(伯多祿)祈禱……說:「伯多祿,我已為你祈求了,為叫你的信德不至喪失,待你回頭以後,要堅固你兄弟」(路:廿二,卅二) 。從此顯然可知:他的承繼人,總不會喪失公教會的信德,反而要喚醒,也要堅強那狐疑不信的人們;主既給他堅強別人的權能,人自有服從他的必要責職…除此之外,你們還會唸到聖經,言樣記載,說:「…凡你在地上所束縳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縳;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十六,十九) 。既然,你發覺,主把那束縳與釋放之權,也曾交給其他和他一起的宗徒們,而主交給伯多祿的時候,卻並沒有交給其他宗徒們,從此,你可知道:其他宗徒們,不能沒有伯多祿,而伯多祿,卻可沒有其他宗徒,而能單獨享受主所賦給他的圓滿特權……【伯多祿】本人曾見….「天開了,降下一個器皿,好像一塊大布,繫著四角,縋到地上,裡面有各種四足獸,地上的爬虫,有天的飛鳥……聲音第二次又向他說:天主稱為潔淨的,你不可稱之為污穢」(宗:十,九-) 。顯然,這個器皿,囊括全球各種東西,象徵著猶太人和所有的外教人,那顯然於此可見,伯多祿具有統治普世(教會)的權力(無疑)……

註 釋

*參看774-7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76   
標 題 論婚配聖事的形式
會議或書信 致慕地能主教書--公元一二OO年(PL216, 1264AB)
內 容

此外,對結婚之事,我願意你注意:合法男女二人,若彼此合法地在出席的(證人)前表示向意結婚,那麼在這種情形之下的婚姻,按教會法的規定,已經夠了,(即已經有效了);但若缺了人,那麼,其他一,切即使雙方業已舉行房,也是無效的;(反之)如果那已結合的男女,後來事實上,合法,又和他人結了婚,那麼,他們從前按律法所舉行的那個婚姻,將能算是無效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77   
標 題 論外教人的婚姻以及保祿特權
會議或書信 致提伯利主教書-公元一二0一年初葉(PL216, 1269C)
內 容

閣不曾書面向宗座請示:外教人,在第二或第二等或三等的血親之間通婚;試問:他們之中,一方歸正,信奉天主教後,該照常同居呢?還是應該彼此分離?對,此我們這樣答覆閣下:(一)教友與外教人之間,具有婚姻聖事之存在性;誠如聖保祿宗徒所明示的:「倘若某(信友)弟兄,有不信主的妻子,妻子也同意與他同居,就不應該離棄丈夫」(格前:七,十二) 。(二)外教人,不受教會律法的約束-【蓋同一保祿宗徒說過:「審斷教外的人,關我何事」(格:前五,十二)】故他們可與上述的血親者結婚。(三)聖聖事,並不拆散姻,而是赦免罪惡;故外教夫妻之一方領洗後,還可自由地合法地與另一方照常同居;這特別為天主教,為信仰有;利蓋外教的一方-(妻子)唯恐為自己奉教的丈年離棄,故她為丈夫所感,化回頭歸正。

註 釋

*參看777-7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78   
標 題 論外教人的婚姻以及保祿特權
會議或書信 致提伯利主教書-公元一二0一年初葉(PL216, 1269C)
內 容

因為外教人,把婚姻情愛,同時分給多名婦女,故理應懷疑:外教人歸正後,可否與諸妻妾,或與妻妾中之任何一名同居?但這似乎與基督徒的信仰,杆格不內,且也無法相容,因為從開始,由一根肋骨,變成一名女人,且由聖經為:「人恁離開自己的父母,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為一體」(弗:五,卅一;創:二,廿四:瑪:十九,五)。主(基督)不說:三人或多人成為一體,而說:二人成為一體;祂也不說:人……依附自己的多名妻妾,而說:人……依附自己的(一個)妻子。而且,除非由天主啟示,特別允准,誰也不准與多名妻妾同居。正如:天主啟示,特准雅各伯說謊,以色列人(山埃及時)強劫,山嵩殺人;同樣,按古經所載:古聖祖,以及其他義人,雖同時擁有多名妻妾而沒有犯姦之罪。但真理-基督,在福音上,親口證明「人不能多妻」,說:「無論誰休妻,除非因為姘居,而另娶一個,他就是犯奸淫,凡娶被休的,也是犯奸淫」(瑪:十九,九)。誰若休妻而另娶一個,尚為律法所不准,況不休妻而另娶一個妻妾嗎>由此顥然可見: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都是不正當的婚姻,應一律予以懲斥,才是。

註 釋

*參看777-7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79   
標 題 論外教人的婚姻以及保祿特權
會議或書信 致提伯利主教書-公元一二0一年初葉(PL216, 1269C)
內 容

誰若按自己的禮規,休了自己的正妻,則「休妻」既為真理-基督(在福音上)所禁止,自然不能生效;即一方尚在世時,另一方不能再和別人結;即使一方歸正,信奉天主教,也不能再結婚;但若外教的一,方在對方歸正後,不願同居,或非凌造主,或非引誘對方犯死罪,不能(安然)同居,則在這種情況之下,那歸正的一,方可拒絕對方賠償的要,求而另和他人結婚;蓋按聖保祿宗徒的教訓:「這種情形之下,兄弟或姐妹不必受拘束……」(格:前七,十五)。如困一方歸正信主,而對方亦隨之而信奉真主,那麼,歸正的丈夫,雖然,在上述的情況中,另娶新妻,亦該被迫接受那原來的髮妻。蓋按福音的真理,誰娶被休之妻,也是犯奸淫(瑪:十九,九);但那休妻者,除非以前是姘居,不能以「休妻之後,另和別人結婚」為姘居理由,而遺棄以前的正妻。

註 釋

*參看777-7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80   
標 題 論聖洗的效果,特別論它的特性
會議或書信 致殷伯多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一年初葉
內 容

……因為他們主張:為嬰孩付洗,是一無用的…….所以我們回答,說:聖洗是代替(古代的)割損禮…….因此,正如:受割損人的靈魂,屬(天主)自己的子民,不會喪亡(創:十七,十四);同樣,誰若重生於水和聖神,則將獲進天國(若:三,五)。雖然原罪藉割損禮的奧秘,獲得赦免,而避免了懲罰的危險,但如眾所週知,直到基督受死時為止,誰也不會跑到天國去。(可是如今則不然),人的罪惡,通過聖洗,為基督的寶血所滌除,而蒙赦免,亦即抵達天國,因為天國的門,早已因基督的寶血,仁慈地為眾信友所敝開了。是的,每日不知有多少嬰孩死去;仁慈的天主,願意眾人都都得救一定給他們一種救靈的方法則的話,所有嬰孩,都將淪亡;那一定是不合理的……。

那些反對為嬰孩付洗的人們,設法以信德或愛德,或其他對德,注入嬰孩;但嬰孩既不能同意修德行善,那麼,這樣的想法,絕對不為一般人所接受的……有些人主張:嬰孩固藉聖洗而蒙赦罪,但聖洗並不賦予聖寵;有些人卻說:嬰孩藉聖洗,獲得赦罪,也得被注入天主的德能,但祇擁有著這種德能,而不能運用它,直到他們成年時為止,(*904)…但我們說,我們該予以分析:罪有原罪與本罪兩種;原罪不因同意而沾染,故人無需同意,藉聖洗(聖事)而獲得赦免;但本罪則不然,本罪既因人之同意而沾染,則非由(罪)人同意,決不獲得赦免……原罪的罰,使人看不見天主;而本罪的罰,使人永受地獄的苦刑……。

註 釋

*參閱0780-078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81   
標 題 論聖洗的效果,特別論它的特性
會議或書信 致殷伯多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一年初葉
內 容

那是相反天主教-基督宗教-的事,即:強迫一個始終不願意,且澈底反對天主教的人,來接受天主教,遵守她的(基督徒的)信理-精神。但在不願意的、被迫的人中,有人不是沒有理由的加以分析;即有人因殘暴地受人威嚇、加苦刑、深死遭受損毀,而接受聖洗聖事;這種人,那假裝去領洗的人一樣,已領取了基督教會的印號;雖然他是在條件下,而不是絕對地願意領洗,但該強迫他遵從(基督徒)天主教的信理……. 。

但是還有一種人,並不如此;從來沒有同意過,而且還澈底反對信教;所以,這種人,若被迫受洗,則他既沒有領取聖事的實效,又沒有獲得聖事的神印,因為他明明反對教會,而始終沒有同意領洗;正如那受暴力,向偶像獻香膜拜的人,若他澈底反對敬拜偶像的話,則他絕無罪惡可言。但那睡著的人,或發瘋的人,在睡著之前,或在發瘋之前,堅決反對領洗,那麼,雖然他們被浸入水中受洗,但他們共不取聖事的神印,因為他們反對領洗的意願,在睡夢中,或在發瘋時,還是算作被迫著。反之,如果他們從前是望教者、曾有領洗的意願,那末,這種人,教會慣常在他們危急時,予以重生洗禮。到那時候,他們既然沒有意願方面的阻礙,自必印上聖事神印無疑。

註 釋

*參閱780-78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82   
標 題 論聖體聖事的 - 方式( Forma )
會議或書信 致里昂總主教若望書--公元一二0二年十一月廿九日(PL214, 119A)
內 容

閣下曾向我們請示:什麼是(成聖體成聖血的)的詞句?即:基督自己,曾用什麼字句,來把麵包與(葡萄)酒,變成祂自己的身體和(寶)血?事實上,那一般教會所用的,加在那彌撒正典中的經文-(詞句),沒有一位聖史記載過…….這就是說:那彌撒正典中的「信德的奧蹟」,是(為教會)所加入的……的確,我們發現有許多主的言行,聖史們所略去的,卻從宗徒的行中,表達了出來,或補充出來……有些人,妄想你所詢問的那個詞句:「信德的奧蹟」,(其所以被加入彌撒正典的動機),是為防備錯誤的發生;他們說:在祭台上(聖體)聖事內的基督的體和血,不是真實的,而祇是想像的、外表的、象徵性的,聖經有時候,也有提起的,即那在祭台上所領取的,是聖事,是奧蹟是榜樣而已。可是這一種人,因此而陷入錯誤者,(根)本沒有適當地了解聖經權威,也沒有虔敬地領受天主的聖事,同樣也不知聖經,不明天主的德能。(參閱:瑪:廿三,廿九)……其實,所謂「信德的奧蹟,是指那在聖體聖事中所信仰的,不是那所看到的;那所看到的,不是那所信仰的,那所看到的是麵包和葡萄酒的外形;而所信仰的,是基督體血的真理,是「愛」和團結的德能……。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83   
標 題 論聖體聖事的要素
會議或書信 致里昂總主教若望書--公元一二0二年十一月廿九日(PL214, 119A)
內 容

但我們該精細地,把這聖體聖事分為三次: (一)有形的外貌;(二)在體的真理-真實性-;(三)屬神的德能。那有形的外貌,是麵包和葡萄,酒那真理是(基督的)體和血,而那德能,是愛和團結。那第一項是「聖事而不是實物」;那第二項是「聖事也是實物」;那第三項是「實物而不是聖事」。但那第一項是兩項實物的聖事;而那第二項是一物-(基督的身體)的聖事,而另一物(即基督的血),也存在其中;那第三項是雙重(體和血)聖事的實物。所以我們相信:那彌撒聖典中所列的,是字句的格式-(外貌),且由宗徒們,從基督那裡,由他們的承繼人,從宗們那裡傳授下來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84   
標 題 論在彌撒聖祭中,水與酒的摻和。
會議或書信 致里昂總主教若望書--公元一二0二年十一月廿九日(PL214, 119A)
內 容

閣下也向我們請示:水是否和酒,一起變成基督之血?對此,士林學者的意見不一。有些人認為:從基督的肋旁內,有兩件主要的聖事,那就是:用血救贖的聖事,與用水重生的聖事。因此,那摻和在聖爵內的水和酒,因天主的德能,都被變化了……但有些人主張:水既與酒摻和而變成酒,自亦與酒,一起被變成基督之血…….此外,可能這樣說:水並不是變成血,而是照常留在以前酒的附屬體四週……但有些人的主張是邪惡的,他們竟敢說:水變成黏液,……但在上述各種意見中,那被認為比較可靠的是:水和血,一起變為基督之血。

註 釋

*參閱 078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85   
標 題 論施行堅振聖事的人
會議或書信 致巴西略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內 容

覆手而在額上擦聖油,另名之曰:堅振(聖事),因為(信友)藉此而領受聖神,增強神力。因此,一個單純的司鐸或長老,固能為別人,擦聖油,但傅擦這(堅振)聖油,(即施行堅振聖事),應該祇保留給主教,因為主教是宗徒的承繼人,而按聖經所載:祇有宗徒們,藉著覆手禮,賦予天主聖神,(參閱:宗:八,十四-)

註 釋

施行堅振聖事的權柄,保留給主教;這不是出於天主的律法,而是祇由於教會的規定;這從近代的習慣上看來,是相當明顯的, 因為教會准予純司鐸施行堅振聖事;當然,他們必須用主教祝聖的聖油(參閱:*1318,2588);對禁止拉丁禮的司鐸,施行堅振,可參閱:PL214,772,C;PL215,285,C) 。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86   
標 題 論教友未遂的婚姻,可以因發願入會而解除。
會議或書信 致安德肋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六年一月十二日(PL215, 774A)
內 容

在這件事上,我們不願意立即傾向於我們前任教宗們的蹤跡,來答覆你所請示的;即在夫妻經過性交而使婚姻成為已遂婚姻之前,夫妻一方,即使未得對方協議,也可離棄對方而轉入修會修道;這樣,對方儘可合法地再和他人結婚;這是我們的建議,你該這樣做才對。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87   
標 題 論聖洗的資料
會議或書信 致督利雅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六年三月一日(PL215, 813A)
內 容

你曾請示:如果嬰孩處於死亡危急之中,沒有水,也沒有司鐸在場,試問一個單純的世俗人,為了急於為嬰孩付洗,使他們成為天主教教友起見,可否用唾液,散抹於嬰孩的頭上、胸口以及他的兩肩上,作為聖洗嗎?我們這樣答覆:聖洗中常常需要「話和水」(參閱:奧斯定註解若望福音,PL35,1840);所謂「話」,即按真理-基督所說的話:你們往普天下去…….(谷十六,十五;瑪:廿八,十九)主基同樣論及聖洗的「水」,說:「人除非由水和聖神而生,不能進天主的國」(若:三,五);為此,你不該懷疑:上述的嬰孩並沒有受洗,因為他們既沒有用上述的話,又沒有用上述的水來給嬰孩們付洗。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88   
標 題 論付洗者以及「火洗」
會議或書信 致伯督杜(或伯脫朗杜)主教書--公元一二O六年八月廿八日(PL215, 986A)
內 容

的確……你曾告訴我們,說:有某猶太人在死亡關頭,而為猶太人所包圍,無法找到別人時, 他就自己浸入水裡,說:我洗我,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亞孟】。而你如今問:這位同一猶太人,既然恒心熱誠,信仰基督的信理,是否該被視為受洗者,但我們這樣回答:付洗者與領洗者應該是不同的二人;因為這按主基督的話,顯然如此,蓋祂對宗徒們說:「你們去…為萬民授洗…(瑪:廿八, 十九) 。所以那上述的猶太人,應該由別人為他付洗;即那付洗者與受洗者,應該是不同的人……雖然如,此這樣的人,如果當時立即死去的話,他立即飛入天鄉,但這不是由於他所信仰的聖事,而是由於對聖事的信仰所致-這就是所謂「火洗」。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89   
標 題 論假裝舉行聖祭
會議或書信 致羅馬弟兄會的院長們書--公元一二O八年九月廿二日(PL215, 1463C)
內 容

你們曾向我們請示:某司鐸該怎麼辨?他一時不慎,陷於大罪,而迫於需要,不能因自己良心的罪污而不舉行彌撒聖祭……不得已,他就適應一切環境的需要,照常舉祭;但當他成聖體(聖血)時,他不唸成聖體(聖血)經;然後他把平常的餅酒領了,就算了事……這種假的補救方法,應予以吐棄勿用!因為從此發生真的重大危機:雖然,凡身負重罪,自知不堪舉祭者,理應敬畏地,不舉行聖祭;否則,他犯重罪;但毫無疑問的是:如果他欺詐地假裝舉祭,那麼,他所犯的罪更重;因為前者帶著大罪而舉祭,(祇得罪天主)祇陷於仁慈天主之手;而後者,不僅欺騙了天主,戲弄了天主,而且,還欺騙了在場參與聖祭的民眾。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90   
標 題 華登西(Valdesius)的異教徒歸正時對公教信理的誓詞
會議或書信 致德拉恭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PL125, 1510C,PL216, 289C)
內 容

願眾信友都知道:我-杜朗杜.德.奧斯加【Durandus de Osca(Valdesius)】…以及我們眾弟兄,心裡相信,而以信德來領悟,以嘴巴來承認,以純樸的言語來肯定:

父及子及聖神是三位,一個天主,完整的【天主性的】、同性同體的、同永遠同全能的聖三,而在聖三中每一位-不拘那一位-(都是)圓滿的天主【且是三位一體的天主】,一如「我信天主」(宗徒信經-*30),「我信一個天主」(君士坦丁信經*150),「不拘誰願意」(亞大納削信經*75)所包括的。

-我們的心裡也相信而我們的嘴裡也承認-我們所講的,父及子及聖神-是一個天主也是創造者、製作者,掌管者而且天下萬物,不拘是肉體或神體,也不拘有形無形,【或天上的空中的,水裡的,或陸地上的】,祂都【隨時隨地】予以安排處理。

-我們相信:無論新約【即不管是梅瑟先知的,或宗徒們的律法】的作者,都是同一個天主;祂在聖三內存在,一如上面所說的,從無中創造萬物;(且我們相信):若翰洗者,由祂(天主)所派遣,是聖者義者,且從在他母胎中,就充滿了聖神。

註 釋

*參閱0791 - 07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91   
標 題 華登西(Valdesius)的異教徒歸正時對公教信理的誓詞
會議或書信 致德拉恭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PL125, 1510C,PL216, 289C)
內 容

我們心裡相信,且我們嘴裡承認:天主性成為血肉事,不在於父,也不在於聖神,祇在於聖子;正如那在於天主父神性內的(聖)子,是出於父的真天主,(同樣,這(同一)天主子,在人性內,成為人的子,成為出於母親的真人,具有真的出自母胎的肉體與有理性的靈魂;(在祂內),同時有二個性(體),即天主(性)與人(性),而有一個位,一個(天主聖)子,一個基督,偕父及聖神(成為)一個天主,萬物的創作者、管理者;【我們心口合一地相信】祂因真肉體的誕生,受生於童貞瑪利亞;祂曾進食、飲水、睡覺,因走路疲乏而休息;祂用自己的肉體,真的受難受死,真的復活起來,而使祂的靈魂再與祂的肉身結合,曾吃曾喝,然後升入天庭,坐於(天)父之右,且在將來,還要帶著祂同一的肉身(降)來,審判生者死者。

註 釋

*參閱0790 - 07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92   
標 題 華登西(Valdesius)的異教徒歸正時對公教信理的誓詞
會議或書信 致德拉恭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PL125, 1510C,PL216, 289C)
內 容

我們心口合一地相信和承認:一個教會不是異端派的教會,而是羅馬的教會。是(聖的)、公的,從宗徒傳下來的、【無瑕疪的】教會;且我們相信,除在這個教會外,無人會得救。

註 釋

*參閱0790 - 07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93   
標 題 華登西(Valdesius)的異教徒歸正時對公教信理的誓詞
會議或書信 致德拉恭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PL125, 1510C,PL216, 289C)
內 容

(我們亦相信):聖事:縱然,帶罪的司鐸施行聖事,聖事亦因聖神的合作,產生無形可見的,無法估計的神力;故當教會接受他【聖職人員】時,我們決不予以拒絕,即對教會的聖職,以及他-(聖職人員)所舉行的祝福,我們也不予以詆毀,反而要懷著一片好意.視之為極義的義人,而予以擁護,因為主教或司鐸的罪惡,無論對嬰孩的聖洗,謝恩(聖祭)的舉行,或教會對其屬下的其他職責,都不會妨害。

註 釋

*參閱 0790-07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94   
標 題 華登西(Valdesius)的異教徒歸正時對公教信理的誓詞
會議或書信 致德拉恭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PL125, 1510C,PL216, 289C)
內 容

為此,我們贊成為嬰孩付洗;他們若在領洗之後,犯罪之前離世,則我們承認,並予以相信:他們一定得救;而且我們相信,在聖洗中,不但原罪,就是他們故意犯的本罪,也都蒙赦免。

-我們也認為:由主教所施行的堅振(聖事),即由主教所舉行的神聖覆手禮,(我們也該)敬謹予以領受。

-我們堅決無疑而以純潔的心相信,並用忠實的話簡明地肯定: (彌撒)(聖)祭,即麵包和葡萄酒,在受祝聖後,便成為真的我主的體和血,而且我們相信:對此彌撒聖祭,不因舉祭司鐸之善惡而有所增損,因為這(餅酒之被祝聖成為基督之體血),不是由於祝聖者之功績,而是由於造主的一句話,以及聖神的神能。因此,我們堅決相信並承認:任何正經虔誠的人,聖縱聖,賢縱賢,若不是司鐸,不是由有形可見可捉摸的主教所按規祝聖的司鐸,決不能,也不應該成聖體成聖血,而舉行祭台上的聖祭。我們相信,為舉行此聖祭,需要三點: (一)要由一定的人選,即如我們上面所說的,要由主教所祝聖的,專門被立為盡此聖職的司鐸(司祭)所舉行: (二)要表達那由聖教父們所安放於彌撒正典中的那些莊重詞句;(三)要具有唸此成聖體成聖血經文的忠實意向。故此,我們堅信並明認:不拘誰,若沒有經過主教手祝聖為司祭, 一如我們上面所說的,而想自己,且表示自己能夠舉行謝恩聖祭者,則他成為異端人,與科辣及其同黨人同受懲罰(參閱:戶:十六章)且該從全羅馬聖教會中,被驅逐出去!

-我們相信,真(心)悔過的罪人,【且按聖經所載,嘴裡認罪,並以行為來補贖罪過的罪人】,必受天主的寬恕,【且我們承認,他們能夠得到天主的寬恕】,而我們也非常樂意地,和他們來往通功。

-我們尊重,為病人們用聖油傳抹的(聖事) 。

-我們不否認:男女按保祿宗徒的教訓(格前:七),應該締結婚姻;但我們完全禁止,已按規結婚的人離婚,我們相信並承認:人和自己的妻子,也可得救;而且,我們也不反對人,第二次或二次以上結婚。

註 釋

*參閱0790-07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95   
標 題 華登西(Valdesius)的異教徒歸正時對公教信理的誓詞
會議或書信 致德拉恭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PL125, 1510C,PL216, 289C)
內 容

我們決不以食肉為惡事【*797】 。我們不責斥宣誓行為;而且我們誠心相信:在真理、果斷、 公義之下,宣誓是被許可的事。【在公元一二一O年還加上:我們肯定,世俗的權力,能執行死刑而無罪,祇要這死刑之執行,不是出於仇恨,而是由於判決;而其(判處死刑的)經過程序,不是草率的,而是謹慎的。】

註 釋

*參閱0790-07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96   
標 題 華登西(Valdesius)的異教徒歸正時對公教信理的誓詞
會議或書信 致德拉恭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PL125, 1510C,PL216, 289C)
內 容

們相信,講道是非常重要的,可欽可頌的事,可是我們認為,誰若講道,先該獲得教宗或主教的權威或准許。而我們相信,在任何異端教徒公然居留的地方,他們就會否認並褻辱天主和羅馬聖教會的信理;因此,我們應該依照天主的旨意),用辯論、勸告等種種方法,駁倒他們,並用主的話,駁斥他們,至死不渝,而視他們為基督與教會的仇人。至於教會的品級,以及一切由羅馬聖教會所規定的經文和詩歌,我們謙誠地予以贊同,並忠誠地予以尊重。

註 釋

*參閱0790-07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97   
標 題 致德拉恭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PL125
會議或書信 致德拉恭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PL125, 1510C,PL216, 289C)
內 容

我們相信,魔鬼之所以成為魔鬼,不是為環境所迫,而是由於他們自己的惡意-(即由於他們妄用自己的自由意志) 。【我們決不以「食肉」為罪。】我們心口合一地相信、承認那我們如今所持有的肉體,不是別的肉體,(將來)復活起來。我們亦堅信、肯定: (眾人)將由耶穌基督審判,且每人按自己在此肉身內所行之善惡,而領取賞罰。我們(堅)信無疑:慈善事工,祭獻、(克己)以及其他善工,均為信友亡者有益。【再者,信德按雅各伯宗徒的教訓,若沒有善工,乃是死的(雅:二,十七);所以我們棄絕了世俗,並依照主的勸告,把我們所有的,施捨給窮人,而我們決定做窮人,好使我們擺脫明日的的掛慮(瑪:六,卅四);而且我們除了每天的衣食外,不向任何人,索取金銀財物。我們也立志奉行福音的勸諭,好像遵守誡命一樣。】

但我們承認、並相信我們仍留在世俗上,且亦佔有我們自己的財物;而我們要用自己的財物,來做慈善事業,以及其他善工,並遵守主誡,才會得救。我們相信,由於主的命令,我們該向神職班,交付什一之稅、初薦之果,以及(其他)獻儀。為此,我們懇切請求你們,明智審慎,若有人來到你們那裡,說自己是我們的一份子而不信仰上述的信理,那麼,要知道:他們一定不是我們同夥的人。

註 釋

*參閱0790-079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98   
標 題 彌撒中所用的葡萄酒,該摻入一些水。
會議或書信 致烏果主教書--公元一二O九年三月五日(PL216, 16B )
內 容

你說你讀過我們詔書(*784),得悉有些人竟然胡思亂想,冒昧地說:在-謝恩聖事(即聖體聖事)中的水,變成黏液;因為那從基督肋旁流出來的,不是水,而是一種血水,黏液。雖然,你認為: 有(許多)偉大的可靠的名人,曾這樣主張過;所以,你到今為止,在你的講話裡以及你的著作中,還是跟隨他們的主張。可是,我們的想法,正和他們的相反;所以,你也不得不要同意我們的主張…….因為如果那從基督肋旁所流出的,不是水而是黏液,那親目所睹的,而為真理作證的若望,一定不說,是水,而說是黏液了。(參閱:若:十九,卅五)……因此,這個水,不管是天然的,或是奇蹟的,也不管是由天主的神能,從新被造的,或是由於別種溶液所混合而成的,但無論如何,水總是水,那是毫無疑問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99   
標 題 不可用烙鐵冰水來證明犯人的清白
會議或書信 致亨利主教書--公元一二一二年一月九日(PL16, 502C)
內 容

雖然,世俗的判官,普通審判犯人時,用冰水或用烙鐵或用決鬥(來表明犯人的清白),但教會不准運用這樣的審判,因為主的律法,說:你不可妄試上主,你的天主。」(申:六,十六;瑪:四,七) 。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800   
標 題 論公教會的信理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內 容

-相反亞皮盛與加大洛異端的信理定斷(Def.contra Albigenses et Catharos) 。我們堅決相信並坦白承認:祇有一個真天主,全能的、無限偉大而無可變更的、無法予以澈悟的、全能而無可言喻的,父及子及聖神:雖有三位,卻共有一個質、一個性體、或一個完全單純的本性:父無由而(自有),子則祇由父而生,聖神則同樣由父及子所共發:沒有開始,常常沒有終結:父是生者,子是受生者而聖神是(由父子所共)發者:大家是同一性體的,同等的,同是全能而同是永遠的:一個萬有之原:一切有形與無形的、以及神體與形體的創造者:祂以自己的完全德能,同時在時間的開始時,從無中創造了神體與形體,即天使與世物:且到後來,造了人類,具有靈魂與肉體,好像集神體形體之大成。原來天主所造的魔鬼以及其他惡魔的本性是善良的,但他們因自己的惡意而成為惡者。人卻因惡魔的唆使而犯了罪。這個聖三,按共有的性體而論,是分不開的,而按三位的特性而論,是有區別的,首先由梅瑟、聖先知們以及其他忠僕,依照非常精密的時間程序,向(歷代)人類,傳授救援的道理。

註 釋

*參閱0801-08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801   
標 題 論公教會的信理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內 容

末了,天主的獨生兒子耶穌基督,是全聖三中之一位,成為血肉,由終生童貞瑪利亞利,因聖神的合作受孕,而成為真人,由理性的靈魂與人的肉體所組成,由二個性體,合成一個位,更顯明地顯示出生命的生命。雖然,祂按天主性而論,是不能受死而不能受苦的,但同一基督,按人性而論,卻成為可以受苦而可以受死者:況且祂為了人類的得救,業已在木十字架上受難而受死,下降府(陰府),(然後)從死者中復活,而升入天堂:但祂靈魂下降而在祂肉身內,復活起來: (然後)同樣地,祂的靈魂與肉身,一起升了天:而在世末,祂將來臨,將審判生者死者並按各人的行為還報各人:被斥者受罰,而被選者受賞:即所有的人,帶著那如今所持有的原來肉體,復活起來,好按他們自己的行為善惡,來領取他們賞罰;即惡者將與惡魔,同受永罰:善者則將與基督,同享永遠的榮耀,萬世無疆!

註 釋

*參閱0800-08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802   
標 題 論公教會的信理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內 容

但有一個信友的公教會,且在她以外,完全沒有人得救(參閱:希彼廉致猶白雅書-PL3,1169A:教會之外,沒有救援)-而在這教會內,司祭和祭品.是同一耶穌基督;祂的體和血,實實在在藉著麵酒的形像,隱藏在祭台上的(聖體)聖事內;祂以天主的神能,把麵餅變成聖體而把葡萄酒變成(聖)血,好使我們本人,從祂自己由們那裡所領取的,來領取那完成團結的奧蹟。一定的,這個奧蹟 - 聖事,除司祭外,誰也不能舉行,因為司祭,是按禮規被祝聖而成,即由耶穌基督按祂自己,賜予祂的宗徒們,及其承繼人的教會(鑰匙)權柄-所制定的。至於聖洗聖事,(那就是呼籲聖三之名,即因父受及子及聖神之名而在水中使人成聖的聖事),則不論為嬰孩,或為成人,若按教會的方式,不拘為誰所施行的,都為得救有益,縱然,有人在領洗後,陷於罪惡中,也常能用真切的痛悔補贖,來獲得補救。再者,人不僅守貞與守節者,而且連結婚者,若以正直的信仰和善工來使天主中悅者,也會抵達永福的境界。

註 釋

*參閱0800-080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803   
標 題 論院長若亞敬的錯誤-論聖三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內 容

為此,我們懲罰且我們責斥那若亞敬院長為相反訓導長伯多祿.龍巴杜所出版的小冊-或著作-「論聖三之一體-或論聖三之性體」;他稱他為界端人,且是愚蠢者,因為在他的言論中,他說過:「因為某種至上之物,是,父及子,及聖神;而這至上之物,不是生者,也不是受生者,也不是受發者」。因此,他說他編造在天主內的,不是「聖三」,而是「聖四」;即天主三住;而那共有性體的,卻好像是「四位」;顯然,他反對,因為沒有一物是父及子及聖神;也沒有本質,也沒有本體,也沒有性體:雖然,承認父及子及聖神共有一個本質,一個本體,一個本性。可是他明認:這樣的「一體」,不是真的,本然的,而好像是集體的,相似的,一如眾多人被稱為一個民族,眾多信友,被稱為一個教會(集團),如聖經所說的:「眾信徒都是一心一意」宗:四,卅二);又如:「那與主結合的,便是與她成為一體」(格前:六,十七);又如:「栽種的和澆灌的,原是一事……」(格前:三,八);「我們眾人在基督內也都是一個身體」(羅:十二,五);又如「我的人民和你人民,是一個人民」(列上:廿二,五-思高本譯:我的人民,就如同你的人民) 。但為了自圓其說,他就只好把基督在福音上及信徒所說的,搬出來了;祂說:「父啊!願他們在我們內合而為一,就如我們原為一體一樣。我在他們,內你在我內,你在我內,使他們完全合而為一」(若:十七,廿二) 。其實,基督的信徒,不是(像他所說的),合而為一,即像一個在一切事上完全一樣的事物,而是這樣的合一,即因信仰的大公,合而成為一個教會(團體),且因不能彼此分解愛德團結,而終於成為一個王國,一如若望在他正典書信的:「原來在天上作證的有三:就是父及子及聖神」(若一:五,七);隨後,他就接下去說:「在地上作證者亦有三:聖神,水及血,而這三個是一致的(若一:五,八),在如在有些經卷上所記載的-」(與思高版本不同) 。

註 釋

伯多祿.龍巴杜在若亞敬「花」院長所者的「論天主三位一體」的書中,找出許多錯誤而加以攻斥。事實上花院長尚有其他三部著作,即: (一)新舊約之諧和;(二)啟示錄與(三)十弦琴聖詠詮解。書中錯誤百出,受人攻斥頗烈;蓋按花院長的主張: (一)天主是萬有;(二)每位基督徒都該相信自己是基督的肢體;誰若不信,那就不能得救:反之,若欲得救,應至少相信基督受生受苦或其他信德道理;(三)凡被建立於愛德中者,那就無罪了。

*參閱0804-80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804   
標 題 論聖三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內 容

但我們由於會議的贊同,我們相信,並與伯多祿.龍巴杜一起承認:這某種無上的「有」,無法予以澈悟的,也無言可喻的「有」,實實在在就是父及子及聖神;這無論是按一起而言,或分別而,言總是三位,所以,在天主,內祇有聖三,而不是「聖四」,因為三位無論那一位,都是一個「有」,即共有一個性、一個質、一個天主本性。惟有這「天主性」是三位共有的原始,除此以外,便不能還有別的原始。而且,這個「有」,不是生者,也不是受生者,也不是受發者,而是那生子的父,與受生的子,以及那受發的聖神,好使天主聖三,在位方面,各有區別;而在性體方面,是一樣的。

註 釋

*參閱0803-080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806   
標 題 論聖三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內 容

但真理-基督,為自己信徒們,祈求(天)父時,說:「我願意他們彼此在我們內合而為一,如同我們原是一體一樣」(若:十七,廿二) 。這裏所謂「合而為一」,對信徒而言,固指在恩寵內的愛德團結,但對天主三位而言,是指三位在性體內的一體,誠如真理-基督在別處說過的:「你應當是成全的,如同你們的天父是成全的一樣」(瑪:五,四八);這等於更明朗地說:「你們要以恩寵的成全,成全自己,如同你們的天父因性體的成全而是成全的一樣;即各按自己的方式,成為成全的,因為在造物主與受造物之間,若不另外指出不同點的話,那就不能有什麼相同點了。所以,誰若膽敢在這方面,對上述若亞敬的主張或論調,加以辯護或予以贊同,那麼,他就成為異教人,必遭眾所駁斥。」

註 釋

*參閱0803-080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807   
標 題 論聖三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內 容

但若亞敬本人所創立的那座弗勞楞隱院,我們決無意因此而予以廢棄,因為在那裏,既有院規之制定,自有遵守的神益;但須特別注意的是:若亞敬本人,既已把自己的一切著作,交給我們處理,他就處理,他就親筆寫信,並親手簽字,要根據宗座的判斷,把應該更正的地方, 予以更正,且堅決地承認,要堅信那羅馬教會所堅信的信理,因為(由於主的安排),教會是眾信徒的慈母與導師。

註 釋

*參閱0803-080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808   
標 題 論聖三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內 容

我們也責斥並懲罰那背信者雅馬里的極其邪惡的邪說,因為那謊者之父-(邪魔),曾蒙蔽了他的心靈,竟使他的論調,非但應該被視為異端,而且還是愚蠢的。

註 釋

*參閱0803-80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809   
標 題 論(華頓士)異端--宣道者必須由教會權威所派遣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內 容

因為「有些人,雖有虔敬的外貌.卻背棄了虔敬的實質,一如保祿宗徒所說的(弟後:三,五)」;他們妄想自己有宣道的權威,因為同一宗徒說過:「若沒有奉派遺,人又怎能去宣講呢?…」(羅:十,十五)所以,所有被棄絕、被禁止或有受到派遺者,若不管宗座或公教會地方主教的權威,公開地或私下地,擅自宣道而盡宣道之職,則應一律加以絕罰的鎖鏈;而且,他若不肯及早悔改,則必將遭受其他相稱的懲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810   
標 題 論希臘人的傲慢,攻擊拉丁禮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內 容

雖然我們願意對近日歸正服從聖座的希臘人,予以尊敬和愛護,而對他們的習慣與禮儀,能為主所容忍者,我們也竭力予以容忍;但在這些產生救靈危險而危及教會尊榮的事上,我們不願意也不應該予以容。事實上,在希臘教會,連同他們的一些同黨同情的人,脫離宗座的管轄之後,希臘人開始厭惡拉丁(教會)人;在他們所做的許多不義的事件中,竟有這樣的事情發生:若拉丁禮的司鐸,在他們(希臘禮人)的祭台上舉祭,那麼,他們便認為祭台受到污染,非先予以洗滌,決不在那祭台上舉行祭祀;那為拉丁禮人授洗的信友,他們竟敢冒昧地,再要授予洗禮;而且,據我們所知,有人竟不怕這樣實行了。為此,我們為了從天主的教會裏消除偌大的惡表起見,我們就審慎地,根據神聖會議的建議,下令:希臘禮的人們,都該像聽命的子女,服從慈母羅馬教會,不再冒昧,幹出這樣的事,好使大家「成為一牧一棧」(若:十,十六) 。誰若冒犯這樣的罪,則應予以絕罰的處份,革除他的一切職務,以及一切教會的恩俸。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811   
標 題 論宗主教的地位-論羅馬宗座的首席地位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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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恢復宗主教宗座的古老特權,我們依據大公會議的意見,規定:羅馬教會,由於主的安排,獲得正權力的首席地位,超越其他權力之上,而成為基督眾信徒的慈母和導師;其次便是:一、君士坦丁堡宗座,二、亞歷山大宗座,三、安提約基宗座,而耶路撒冷宗座,獲得第四把交椅。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812   
標 題 第廿一章 論告解、告解秘密,並至少每年在逾越節,應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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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逾越節-應告解領聖體一次不論男女信友,在抵達明辨明善惡的年齡之後,至一年一次,向自己(本堂的)司鐸,獨自把自己所犯的罪過告明,並該竭力設法,做完(本堂司鐸)所命的補贖,然後,至少在逾越節,恭領聖體:但若自己的(本堂)司鐸,因著某種合理的原因,認為暫時不該遵命告領者,則不在此限。否則的話,如有違犯上述規定者,則他在生時,不准進入聖堂;死後,則不准按基督徒的禮儀,受到埋葬。因此,這令人得救的規則,應屢次在聖堂中公佈,以免人冒昧無知而為黑暗所蒙蔽。但誰若因著正當理由,而願向客地司鐸告罪,則先該請求准許,才可獲得(本堂)司鐸的權柄;否則的話,客地司鐸,則不能給他赦罪或留罪不赦。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813   
標 題 論聽告解司鐸的職責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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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司鐸應該審慎機智,要以精明醫師的德性,給傷患者,傾注酒和油(參閱:路:十,卅四);即要用心查問罪人的罪過及其犯罪的光景,俾能明智地明白,該給他出什麼主意,或該用什麼補救方法;務必想盡各種策略,以醫治罪人。

註 釋

*參閱081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814   
標 題 論聽告解司鐸的職責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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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千萬當心,不要在言語中,或用任何記號,或用任何方式,來洩露罪人的姓名但若為了更明智的理由,需要這樣做的話,那麼,聽告鐸,必須小心翼翼地,追問罪人,而絕不提及罪人本人,因為誰若膽敢洩露那在告解聖事中所洩露的罪過,那麼,我們決定,不僅要革除他的司鐸職司,而且還要把他關進隱修院裏,終身做補贖。

註 釋

*參閱081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815   
標 題 先該照顧病人的靈魂,然後照顧他的肉身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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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人的靈魂,既然遠比肉身尊貴,則我們(不得不)以絕罰的處份,嚴禁醫生中任何醫生,為了拯救肉身生命!勸病人,任何危害靈魂的事情-(特別是指:於縱性慾的事) 。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816   
標 題 論在一切事上,應有善心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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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凡不出於信心而做的,就是罪」(羅:十四,廿三);所以,我們根據了本會議的判斷,斷定:所有一切沒有信心-(善意)的規定,不管是教會方面的,或是國家方面的,都是無效的,都是無效的,因為一般說來,這一種的規定,都是相反典章與慣例,非犯大罪,不能予以遵守的。因此,凡規定律法者,必該注意到律法的本身,永遠不與人的良心,有所牴觸,才行。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817   
標 題 不准秘密結婚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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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依據我們前任教宗們的蹤跡,蕭規曹隨,嚴禁人秘密結婚;我們亦禁止任何司鐸,冒昧參與這樣的婚姻。為此,我們決定,把有些地區的特殊習慣普遍化,擴展到其他地區去;即:所有的婚姻,先要經過一個相當時期,由司鐸在聖堂中公開宣佈,好使有人知道,而且能夠把他們的婚姻阻擋,在此規定時期內,(司鐸稟明);而司鐸本人,也該查明男女雙方,有沒有婚姻阻擋的存在…….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818   
標 題 論聖人們的聖髑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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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出售聖人們的遺髑,到處出示出售,往往令人對天主教會,有所詆毀;茲為防止這種流言蜚語,我們頒發詔書規定:從前聖人們的聖髑,以後不准被放在(聖)匣外面,到處展示出售。至於新被發現的聖人遺髑,若不先獲羅馬教宗權威的核准,誰也不得公開予以敬禮。此外,主教們,不可准許人們,拿了假的證件信口雌黃,使他們的聖堂,敬禮聖髑,一如在普通各地的惡習慣一樣,往往予人貪財謀利的機會。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820   
標 題 論賣買聖職罪
會議或書信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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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各地方,有許多人,像當時在聖殿中賣鴿子一樣,為了要祝聖為主教,或為了要被祝聖為主教,或為了要被祝福為隱院院長,或為了被陞為神職人員,竟然討價還價,做著醜惡卑鄙的賣買,真是可恥!而且討價還價的高下,因人而異;還有些人,為了逃避更大的懲罰,便以古老習慣為藉口,竭力為自己的這些醜惡事辯護。所以,我們為了要根絕偌大流弊起見,我們澈底痛斥這種惡習-更好說,這種腐敗,我們堅予禁止:任何人,不管是為了授予或領受神職神品.一律不得受賄賂。如有違者,則不管是得賄賂者,或是授予賄賂者,都已遭受懲罰,一如革哈齊(列下:五,廿 - 廿二)與西滿(宗:八,九-廿四)之遭受懲罰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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