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01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1)在失足(淪陷)本性的情況下,為犯死罪犯過錯,那個自由意志,就已夠了,因為人的行為,即藉這個由意志,在自身的原因內,因著原罪,因著亞當犯罪的意願,而已成為意願的,自由的。(Augustinus, tom﹒ :De statu naturae lapsae, Lib﹒ 2, Cp﹒ 2—6) |
註 釋 | *為了粉碎羊森異端的驕傲、放肆(*2021—2101),反對者,由於西班牙王的催促,從比國神學教授的論文及著作中,摘錄了兩百多個錯誤命題,呈請聖職部懲處;羅馬乃於公元一六八二年開始予以審查而於一六八○年結束,但為了當時的種種困難,聖職部延至一六九○年才正式下令予以懲斥。 見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02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2)人雖對本性律法,一無所知,但他在淪陷本的情況下所行之事,由於行為本身,不可推諉(說),沒有正式的罪(Pecc. formale)(Thesis Lovaniensis 26—vl—1676)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03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3)人可隨從比較可靠的意見,或在可靠的意見中,選擇那最可靠的意見。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04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4)基督曾為我們,交付自己來奉獻予天主,祂不僅為被選的人們,但也為眾人,且祇為眾信徒(Thes﹒ Lov﹒ 14/8—1651)。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05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5)外教人、猶太人、異端派人,以及其他諸如此類的人,從耶穌基督方面,完全沒有受到任何影響,因此,你可正直地說,在他們內,有一個赤裸裸的、不設防的、(軟弱無能的)、沒有一切足夠恩寵的意志。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06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6)足夠恩寵(Gratia sufficiens),為我們的環境(地位),不但是無益的,也是有害的,因此,我們理應向天主祈求,說:「主,從足夠恩寵中,拯救我們吧!」(Thesis Lov﹒ 14/8—1651)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07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7)人的一切自由行為,或是(為)愛天主,或是(為)愛世界;如果是(為)愛天主,那就是對天父的愛德;如果是為愛世界,那就是對肉身的貪慾,那就是惡事。(Thesis Lov﹒, 4/8—1661)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08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8)無信者,在一切事上,必須犯罪(同上)。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09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9)誰若恨罪祇因為罪的醜陋,背叛理性的緣故而沒有想到因罪所受的凌辱,那麼,實際上,他就犯了罪。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10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10)誰若惱恨惡事而行善,祇為獲得天上的榮耀,那麼,這種意向,是不正當的,而且也不中悅於天主。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11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11)凡不是出自基督徒的超性信德,即凡不是由於愛德所行的一切,都是罪行。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12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12)幾時在大罪人身上,缺少一切的愛,那也就缺少了信仰:而且,縱然看起來,他還有信仰,那也不是屬神的信,而是屬人的信仰。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13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13)不拘誰,也為了獲得永遠的賞報而服事天主,但若沒有愛德,那麼,每次他為永福而行善,每次他就犯了過失。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14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14)對地獄的畏懼,不是超性的。(Thesis Lov﹒ 26/9—1670)。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15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15)罪人由於怕地獄怕受罰而發出的下等痛悔,若不是因為天主本身的美善而愛慕天主,那麼,這悔罪的動機不是好的,也不是超性的。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16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16)在赦罪之前,先做補贖,這個次序不是由教會的政策,教會的法規所引入的,而是基督的律法,基督的命令,至於這事的本性,似乎也暗示著這樣的次序。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17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17)由於那個實際情形,赦罪的次序,與補贖的次序,快要顛倒過來了。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18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18)現代對於施行懺悔聖事的習慣,雖由多人的權威,予以支持,而由悠久的時間,予以堅定,但為教會看來,這不是習慣,而是流弊。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19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19)人該為原罪,終生做補贖。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20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20)在會士那裡所領的告解聖事,大概而論,或是褻聖的,或是無效的。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21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21)本堂區的人,能夠懷疑那些行乞修會的會士們,因為他們靠群眾的施捨而度生,所以,他們為了暫世的利益,就命罪人做小補贖,做不相稱的補贖。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22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22)在罪人為自己的罪,做完相稱補贖之前,就偽裝自己有領聖體的權利,那應被判為褻聖者。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23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23)相仿地,那內心對天主還沒有最純潔的愛,還沒有脫離一切雜念的人,應予以禁阻,不准他們領聖體。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24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24)萬福童貞瑪利亞,在舉行取潔禮的那一天,曾在聖殿裡,奉獻了兩只雛鴿,一只為全燔祭,一只為(贖)罪;這個奉獻,按律法的字句,足已證明: (一)她需要取潔,(二)她(所奉獻的)兒子,也因母親的污玷而受到污染。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25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25)天主父的聖像(塑像),被安置在聖堂裡;這為基督信徒,是不合理的。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26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26)為瑪利亞而贊頌瑪利亞的贊頌,是虛幻的。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27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27)有時候用這個方式,授予聖洗,(也)是有效的,即不唸:「我洗爾」,但唸:「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28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28)如果付洗者,完全遵守外在的付洗禮儀,唸付洗經文,但在他心裡自己說:我無意做那教會所做的,那麼,這樣的洗禮,(也)是有效的。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29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29)說教宗的權威,在大公會議之上,且在定斷信理問題上,教宗是不能錯誤的;這種說法這種主張是無益的,是每次要令人震驚的。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30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30)誰若找到一端道理,清楚地,建基於奧斯定(的著作上),那麼,他可絕對予以堅信、施教,並不需要顧及教宗的任何文告。(Thesis Antverp.8/3—1677)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31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31)教宗烏爾朋八世的「在傑出事上」詔書(Bulla In EMINENTI)是偽造的(Thesis Lov. 19/10—1678. Const. In EMINENTI –6/3—1642)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332    |
標 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教會的懲處—教會譴責以上命題,並予以禁止,認為:]這些命題分別是冒失的,令人怪異(生產惡表的),刺耳的,帶有侮辱性的,很接近異端的,帶有異端風味的,錯誤的,裂教的與異端派的命題。 |
註 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281    |
標 題 | 有關教宗權的不被核准的四條文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1)天主托付給真福伯多祿及其繼承人—基督的代表以及教會本身的權柄,是屬於神修,屬於靈魂永遠得救的事理,而不是屬於暫世的民事,因為主說:我的國不屬於這世界(若:十八,卅六);又說:「凱撒的,就應歸還凱撒,天主的,就應歸還天主」(路:廿,廿五)。因此,保祿宗徒的話,是對的;他說:「每人要服從上級有權柄的人,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所有的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所以誰反抗權柄,就是反抗天主的規定」(羅:十三,一—二)。為此,君王、首長,在現世的事物上,由於天主的規定,絕不隸屬於教會的權柄,而且,無論直接地或間接地,也都不屬於教會神鑰的權威;或是說,他們的屬民,能不效忠,不服從教會的權威;他們祇表示,忠於聖事就為了。而且,這個主張,為公共的平安,是必須的,並為教會與王國,是同樣有益的,完全應該予以遵守,作為符合天主的言、符合教父們的傳統以及聖人德表的規誡,才對。 |
註 釋 | *當時主要地為了主權的囂張,法王羅陶維與教宗之間,發生爭執,失和。公元一六八一年至一六八二之間,奉令舉行法國神職會議,發表了四項條文;法王命所有的學者,予以遵守,教宗依諾森十一世,以及教宗亞歷山大八世,先後下詔,攻擊這些條文,後來法王便收回了成命。 見 2281-2285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282    |
標 題 | 有關教宗權的不被核准的四條文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2)宗座暨伯多祿的繼承人—基督的代表所擁有的神修(精神)事理方面的全權,是和那由宗座所核准的,由羅馬教宗們以及全教會的習俗所堅定的,並由法國教會常以宗教虔誠去遵守的,有關大公會議的權威,即那公斯當定大公會議的第四期與第五期會議中所包含的法令,同時有效力,而一成不變,且也並沒有獲得法國教會所核證,因為他們把他們法令的有關權威方面的,好像是有疑問的,且也不大可靠的,予以粉碎,或使上述大公會議的法令,被曲解而限於教會分裂的時期。 |
註 釋 | *在眾多中典章 2281-2285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283    |
標 題 | 有關教宗權的不被核准的四條文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3)因此宗座權力的應用,應該用那由天主聖神所建立的,而由全世界的尊敬所祝聖的法典,來加以節制—調整;這對種種規定,倫理生活以及由君王所制定而由法國教會所接受的制度,暨教父們大家同意的名詞,也該同樣予以調整,好使宗座的規定以及由教會的同意所堅定的一切風俗習慣,獲得它們原有的穩固地位。 |
註 釋 | *在眾多中典章 2281-2285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284    |
標 題 | 有關教宗權的不被核准的四條文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4)在信德的問題上,主要部份也是屬於羅馬教宗,而且那有關全教會以及每一教會的法令,是屬於教會的權限,但他的判斷,若不加以教會的同意,則不是不可能予以調整。 |
註 釋 | *在眾多中典章 2281-2285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285    |
標 題 | 有關教宗權的不被核准的四條文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 容 | [本文對以上四條文的判決詞:]我們藉本典章宣佈所有的以及每一項條文,不拘是有關王權的擴張或有關教會權柄的宣言,暨在上述的於一六八二年所舉行法國神職大會的四條文中所包括的命題及其會議紀錄,文件,連同所有的以及每一項命令,禁令、核准、宣言、書信、公告、及由教會或世俗任何人士所公佈的法令,雖由權威與權勢作過特殊聲明,作過任何方式的調整與批准的一切公文,就從律法的本身而言,便是虛幻、作廢、無效、無用、且自開始就完全沒有效果,沒有力量,這在過去是如此,現在是如此,將來將至永遠還是如此;且對這些公文,對其中或任何條文,即使曾予以宣誓遵守的,也毫無遵守的義務。 |
註 釋 | *在眾多中典章 2281-2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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