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0748    |
標 題 | 論瑪利亞的聖肉身,死後未嘗腐朽。 |
會議或書信 | 致塞德蘇外邦人首長書(PL207, 1077A) |
內 容 | 瑪利亞曾懷孕而不失童貞,曾產子而無分娩之痛,她出離此世(自身)也不會絲亮腐;根據天使之言,更可以說,以天主藉天使之言為證:她不是半充滿恩寵者,而是充滿恩寵者;而且,她的天主子-一如古代的天主誡命所命的,忠實地遵守誡命,即:在事前尊敬父母,使那貞(母)的肉體,即基督從她取得肉體的肉體,(死後)完全一會(走樣)而腐朽。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0749    |
標 題 | 對基督人性之謬論 |
會議或書信 | 致齊肋木總主教書--公元一一七O年五月廿八日(Guilelmus, PL200, 685BC) |
內 容 | 當你被立為(總主教)時,由我們在揚,當面托你,當面托你,取諦你所屬巴黎區主教伯多祿的謬論;因為他說:基督不是別的而是一個(相對的)-不完全的人(Secundum quod est homo);對此,你完全專心致志,並早已採取有效的行動。既然如,此我們就用宗座的文件,書面吩咐閣下,召集你巴黎區的各位主教,還連合其他主教,同心協力,設法澈底剷除上述的謬論,並吩咐由貴處教授神學的學院教授們,教誨(教友)說:正如基督是完全的天主-同樣,基督是完全的人,具有靈魂與肉身。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0750    |
標 題 | 對基督人性之謬論 |
會議或書信 | 再致齊肋總主教書--公元一一七七年二月十八日 |
內 容 | 真奇怪,既然基督是完全的天主,也是完全的人,怎麼有人這冒昧地說:不是絕對的人呢?為了避免這樣的邪說謬論.潛伏或傳入天主的教會起見,我們吩咐你,用我們的權威,用絕罰來禁止人說:基督不是一個絕對的人,因為正如:基督是真天主,同樣,基督也是真人,具有理性的靈魂與血肉的人性。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0751    |
標 題 | 第三期會議-三月十九日或廿二日-論聖職買賣罪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三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一七九年三月五日至十九(廿二)日 |
內 容 | 十章: 不該用賄賂來收納隱修士…誰若在錄取時曾被要求,給予賄賂,那就不該升入神品。但那得賄賂的人,受革職處分。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0753    |
標 題 | 論不法的賣契 |
會議或書信 | 致雅農總主教書--年份不詳 |
內 容 | 你說在你的城裡,屢次發生這樣的事:當某些人購買胡椒或玉桂或其他還不到五斤的商品時,預許自己將來在約定的時期,要交還六斤於那接受商品的人。雖然,這樣的契約,從這樣的形式看來,不能被視為高利貸,但售貨者,除非懷疑,將來在交貨時,售價多少會增加一些,則難免有罪。故此,如因這樣的契約,(及早)終止,那麼,你的鄉民的得救,必有所裨益,因為人的思想不能不為全能天主所洞悉。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0754    |
標 題 | 訥婚姻的束縳 |
會議或書信 | 致白利亞主教書--年份不詳 |
內 容 | 因為上述的妻子雖已嫁予上述的丈夫,卻還沒有同房過,一如你所說的,所以,我們用此宗座的文件,書面如此吩咐閣下:如果上述的丈夫,和該婦本人不曾行過性,交而該婦,一如從你方面,而我們所陳述的,願意進入修會,則先向該婦請-保證書,保證自己該在兩個月之,內或進修會,或返回自己丈夫身邊,然後你要赦免她因反對或因中止上訴所遭受的教會絕罰。之後,若她住入修會,那麼,誰也不久誰,因為她已得到對方的同意,而丈夫本人,待她一穿上會衣,就可獲准解除姻約,自由行事。蓋主在福音上,說:除非因為姘居-犯姦,丈夫不得休妻(瑪:五,卅二;十九,九);這按聖經的注解,該指那些夫妻業已同房過的婚姻而言,因為夫妻除非已發生肉體關係,不能算為「已遂的婚姻」(Matrimonium consumatum);因,此上述婦女,若沒有與丈夫,實行性,交則可准予進入修會修道,(而得解除婚姻的束縳)。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0755    |
標 題 | 論同意結婚的效果 |
會議或書信 | 致沙肋尼總主教書--年份不詳 |
內 容 | 在表示合法同意結婚之後,儘管對方反對,一方也可准予選取隱修院修道,一如有結婚聖人們所做的,只要夫妻倆沒有發生過;交若對方不願守身,則可再與人結婚;因為他們二人,既然沒有性,交而「二人成為一體」,則其中一人,儘可歸入天主懷抱(而守貞),一人則留於世俗而結婚…
|
註 釋 | *參看755-756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0756    |
標 題 | 論同意結婚的效果 |
會議或書信 | 致沙肋尼總主教書--年份不詳 |
內 容 | 如果【男女雙方】合法地同意結婚,並雙方互相用通常的言語,表示接受…那麼,不管有沒有宣誓,女方不能再嫁給別人;假設已改嫁於別人,而且即使她和他已發生了肉體關係,也應該用教會的壓力,迫她和他分離,再回到第一個丈夫身邊去;雖然有人有別樣的主張,而且即使我們某些前任(教宗),另有裁判,也不得例外。 |
註 釋 | *參看755-756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0757    |
標 題 | 論聖洗的方式 |
會議或書信 | 致龐濟主教克羅蒙書--年份不詳 |
內 容 | 的確,若把孩童三次浸入水裡,唸: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亞孟」而不唸:我洗爾,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亞孟」,則該童並沒有受洗【…則這樣的浸入水裡,不能被稱為聖洗聖事】 |
註 釋 | *參看757-758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0758    |
標 題 | 論聖洗的方式 |
會議或書信 | 致龐濟主教克羅蒙書--年份不詳 |
內 容 | 若有疑問:不知某人,是否業已受洗,則該先用這樣的話,給他授洗:倘爾已受洗,我就不給你付洗;但你若還沒有受洗,則:我洗爾,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 |
註 釋 | *參看757-758 |
聖神修院神哲學院 香港黃竹坑惠福道六號 校務處:college@hsscol.org.hk 圖書館:library@hsscol.org.hk |
Holy Spirit Seminary College 6, Welfare Road, Aberdeen, HK. General Office: college@hsscol.org.hk Library: library@hsscol.org.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