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0710    |
標 題 | 論聖職買賣罪,獨身…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一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一二三年三月十八-廿七日或四月六日 |
內 容 | 「我們為了效法聖教父們的芳表」,重振我們應盡的職責起見,我們用宗座的權威,嚴予禁止,任何人通過賄賂,在天主的教會裏,受到祝聖(為六品或司鐸或主教),或受到擢升。但誰若這樣行賄賂)而在教會,內獲得神品或擢升,則他所獲的地位,應予革除。」-(這早在公元一一一九年七月所舉行的督洛撒會議所規定(C. Tolosanum Can. I) |
註 釋 | *參看710-71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0711    |
標 題 | 論聖職買賣罪,獨身…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一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一二三年三月十八-廿七日或四月六日 |
內 容 | 典章(三) 我們嚴禁司鐸、六品或五品,與姘婦或與妻室同居,蓋尼采大公會議典章十三,祇准與近親居住,即可與母親、姐妹、姑母、或姨母,或其他類似的近親居住在一起,因為與這些近親同居,應該不會發生疑慮。(參閱:Conc.Illiberit Can.27.※118) |
註 釋 | *參看710-712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0712    |
標 題 | 論聖職買賣罪,獨身…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一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一二三年三月十八-廿七日或四月六日 |
內 容 | 典章(四) 此外,依據至福斯德望教宗的章程,我們規定:世俗人,虔誠縱虔誠,卻不能具不有處理教會事務的權柄;但按宗徒們的典章(三八-三九),主教應照管教會的一切(財產)事務,並予以分施,好像天主的管家-(或可真譯:看天主的面,予以分施) 。 因此,無論那一個(地方)首長,或其他任何一個世俗人,若擅專處理【分施或贈予】,或佔有教會的財物,那麼,他該被判為褻聖者。 |
註 釋 | *參看71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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