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拉修法令或「審核書籍」的律書--年份不詳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350   
標 題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內 容

除了我們上述的先知書,福音,以及宗徒著作,證明教會,藉著恩寵,由天主親自創立之外,我們認為:這也應該加以聲明的;那就是:傳遍全球的各地公教會,雖然都是基督的一個「洞房」-(宮殿)-,但其中的羅馬聖教會,是其他各地教會的首領,而因主救主在福吾上的諭旨,獲得首席地位,因為祂說:「你是伯多祿(磐石)在你這磐石上,我要建立我的教會,陰間的門,決不能戰勝她。我要將天國的鑰匙交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十六,十八-)。此外,還加上至福保祿宗徒的作伴;他是特選之器,他不是像異教人所妄想的,在另一個日子,而是在同一個日子,同一個時刻,與伯多祿一起在這羅馬城,在凱撤‧尼祿權下,受到(殉道的)光榮兩獲得冠冕;而且,同樣還有許多殉道者,在此羅馬聖城,獻身於主基督,而使這羅馬聖城,所受到的尊敬,超越在其他各城之上。

   
註 釋

*今日許多學者,都認為:這是一部律令選集,包括義大利北部以及法國南部各地歷代教會文獻,由一第六世紀的私人所集成,共分五部份:(一)論聖神與基督之名號(* 一七八)聖經上的律例[* 一七九](三)對羅馬教宗的首席地立以及宗主教的宗座宣言[* 三五零];(四)對大公會議的宣言[* 三五二];(五)對教會作家的著作以及偽經,異教書籍的律法(* 三五三)。這第一與第二部份,至少在本質上,可歸於教宗達瑪蘇第一世;對於第三部份,則學者之意見不一;至於第四及第五部份,一定教宗達瑪蘇以後的文獻。參閱:PL 59, 159B, 164B; PL 13, 374; 19, 373A。

*參看0350-035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351   
標 題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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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這羅馬教會的伯多祿的宗座,是第一個,「沒有瑕疵,沒有皺紋,或其他類似的缺陷」(弗:五,二七)。而第二個宗座,是真福伯多祿建立在亞歷山大的宗座,由他的門徒兼福音聖史,所奉獻於伯多祿的......第三個宗座-是由至福伯多祿所建立於安提約的光榮宗座,因為伯多祿宗徒,先居於安提約,後乃駐於羅馬;而且,「基督信徒」的名號,就是從此城的新外邦人開始(參閱:宗:十一,廿六)。

   
註 釋

*今日許多學者,都認為:這是一部律令選集,包括義大利北部以及法國南部各地歷代教會文獻,由一第六世紀的私人所集成,共分五部份:(一)論聖神與基督之名號(* 一七八)聖經上的律例[* 一七九](三)對羅馬教宗的首席地立以及宗主教的宗座宣言[* 三五零];(四)對大公會議的宣言[* 三五二];(五)對教會作家的著作以及偽經,異教書籍的律法(* 三五三)。這第一與第二部份,至少在本質上,可歸於教宗達瑪蘇第一世;對於第三部份,則學者之意見不一;至於第四及第五部份,一定教宗達瑪蘇以後的文獻。參閱:PL 59, 159B, 164B; PL 13, 374; 19, 373A。

*參看0350-035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352   
標 題 論大公會議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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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誰也不能把教會建基於別人,而不建基於基督耶穌(參閱:格前:三,十一),可是,這羅馬聖教會,為了訓導起見,除了我們通常採納的新舊約以外,也不禁止人採用其他文獻,那就是:尼采聖公會議的文獻…[君士坦丁堡聖公會議的文獻......馬千陶異端,就在這會議中,遭受擯棄]-(註:這括號內的字句,一定不在亞加溪與教會分裂之前(公元五一九年)加上的)-:聖厄弗所大公會議文獻;加千陶會議文獻。[但若尚有其他會議文獻,由教父們所制定者,我們則決定,在以上四大公會議的文獻權威之後,也該予以採納,予以遵守為要。]

   
註 釋

*今日許多學者,都認為:這是一部律令選集,包括義大利北部以及法國南部各地歷代教會文獻,由一第六世紀的私人所集成,共分五部份:(一)論聖神與基督之名號(* 一七八)聖經上的律例[* 一七九](三)對羅馬教宗的首席地立以及宗主教的宗座宣言[* 三五零];(四)對大公會議的宣言[* 三五二];(五)對教會作家的著作以及偽經,異教書籍的律法(* 三五三)。這第一與第二部份,至少在本質上,可歸於教宗達瑪蘇第一世;對於第三部份,則學者之意見不一;至於第四及第五部份,一定教宗達瑪蘇以後的文獻。參閱:PL 59, 159B, 164B; PL 13, 374; 19, 373A。

*參看0350-035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353   
標 題 在靈修方面,應予採用的經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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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我們要討論,那些聖教父們的著作,為公教會所採納者];即:殉道真福希彼廉-加答祺主教[所有的著作,都該予以採納]。同樣,額我略,納齊主教,大巴西略、亞歷山大的亞大納削,若望基所,亞歷山大的德斐羅,亞歷山大的濟利祿,盎博羅削,奧斯定,熱羅尼莫,撥羅斯(Prosper Aquit)(各位聖師)著作-都應予以採用。同樣,聖良教宗致君士坦丁堡主教弗拉維書,也可予以採用。該信中有些句節,雖令人爭辯不休,但該信內容,決不應該遭受擯棄。同樣,我們審定,所有正宗的(東方)教父,若與羅馬聖教會,沒有分裂的話,則他們的著作,亦應予以誦讀為要。

同樣,歷代教宗,所頒發於各地教父,以答覆他們請示的各種律令書信,也該予以尊重而採納之。

同樣,殉道聖人的記錄......但按古老習慣,為了特殊謹慎起見,在羅馬聖教會中,並不朗誦殉道聖人的記錄,因為一方面,作者姓名不詳,而在另一方面,因為記錄中的事實,被認為是為外教人,或為本地人所加添的,或與事情發生的境遇,不太相配......為此緣故......在羅馬聖教會內,並不朗誦,以免貽人「浮誇」的口實。但是我們,偕同上述聖教會,對所有殉道者,以及他們壯烈的犧牲,為天主為眾人所共認,應竭誠予以尊敬。

同樣,對於教父們的保祿、安當、依拉利等隱修者的傳記,由至福熱羅尼莫所撰的,也該予以尊敬和採納。

[繼續告以應採納的著作,來到公教徒的手中,那就切記聖保祿宗徒的教訓:「應當考驗一切,好的,應予以保持」(得前:五,廿一)。同樣,熱心會士羅斐農(Rufinus)曾出版了不少教會人士的著作,其中也有注釋聖經者。但因可敬熱羅尼莫曾經指出,其中有些地方,出自作者的自由意見,我們先要認識熱羅尼莫的意見,然後跟隨他的想去就好了;這不僅對羅斐農是如此,即對其他熱氏屢次所提起的有關熱心事主,以及宗教信仰的一切作者,也是如此,還有奧利振的一些著作,並未為熱氏所擯棄者,我們也當予以採用朗誦。對其他著作,我們可以說,該與他們的作者,應一併予以擯棄......

   
註 釋

*今日許多學者,都認為:這是一部律令選集,包括義大利北部以及法國南部各地歷代教會文獻,由一第六世紀的私人所集成,共分五部份:(一)論聖神與基督之名號(* 一七八)聖經上的律例[* 一七九](三)對羅馬教宗的首席地立以及宗主教的宗座宣言[* 三五零];(四)對大公會議的宣言[* 三五二];(五)對教會作家的著作以及偽經,異教書籍的律法(* 三五三)。這第一與第二部份,至少在本質上,可歸於教宗達瑪蘇第一世;對於第三部份,則學者之意見不一;至於第四及第五部份,一定教宗達瑪蘇以後的文獻。參閱:PL 59, 159B, 164B; PL 13, 374; 19, 373A。

*參看0350-035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354   
標 題 論不該採用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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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諸凡異教人或裂教人所著所講的一切作品,羅馬公教會-由宗徒傳下來的教會,絕不予以接受,[接下去,便列舉一列系的偽經-包括狹義與廣義的偽經在內,即帶有異端色彩的書籍,亦一一提及]

諸如此類,由異教人所講所著的一切書籍,不勝枚舉;我們承認,凡此種種,不特遭受擯棄,且為整個羅馬公教會-由宗徒傳下的教會所廢除,並把他們的「權威」,他們的附和者,一律予以絕罰,永不寬貸。

   
註 釋

*今日許多學者,都認為:這是一部律令選集,包括義大利北部以及法國南部各地歷代教會文獻,由一第六世紀的私人所集成,共分五部份:(一)論聖神與基督之名號(* 一七八)聖經上的律例[* 一七九](三)對羅馬教宗的首席地立以及宗主教的宗座宣言[* 三五零];(四)對大公會議的宣言[* 三五二];(五)對教會作家的著作以及偽經,異教書籍的律法(* 三五三)。這第一與第二部份,至少在本質上,可歸於教宗達瑪蘇第一世;對於第三部份,則學者之意見不一;至於第四及第五部份,一定教宗達瑪蘇以後的文獻。參閱:PL 59, 159B, 164B; PL 13, 374; 19, 373A。

*參看0350-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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