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夠認識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00   
標 題 論教會的統一性-因為她是基督的奧體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是的[教會]如願追根究底,而就其最近的成聖的原因而論,那完全是精神的(團體);但若你考慮,就其所由組成的子民而言,並就其導致精神恩惠的事物本身而論,那是外在的,而且必需是一個顯明的(團體)…為了這些原因,聖經屢稱教會為「身體」,也稱教會為「基督之體」:「而你們是基督的身體」(格前:十二,廿七)。因為教會是「身體」,所以,教會為肉眼所看見;因為教會是「基督之體」,所以,它是活生生的、行動的、具有生命的身體,蓋[基督]在保衛它,支持它…正如:生物內的生命原則,雖在隱處,完全隱藏著,但在自己各肢體的行動上,(完全)顯示出來;同樣,在教會內的超性生命的原則,也完全從它本身的作用上,明析地顯露出來。

   
註 釋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01   
標 題 論教會的統一性-因為她是基督的奧體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從此可知:誰若任意幻想、構想教會是隱密的、絕不為人所見的(團體),那麼,他犯了一大危險的錯誤。同樣地,誰若視教會,為一種人的機構。加上一些外在的紀律與禮節方面的規誡(節制),並沒有永久分享天主恩寵的事實,也沒有那些藉以證明它,天天由天主那裡,汲取生命的明顯事物,那麼,他也是犯上同樣的大錯誤。換言之:無論主張:基督的教會,祇由身體組成,或祇由靈魂組成,都是不對的;蓋此二者,都不可能成為耶穌基督的教會。其實,此二者之互相結合彼此擁抱,乃是組成真教會的必要成份,正如靈魂與肉身之密切結合一樣,不得分離。原來,教會不是一個死的身體,而是具有基督的超性生命的身體。正如基督是頭是榜樣;這不是光指基督內的看得見的人性而言…也不是光指祂的看不見的神性而言…而是指一個基督擁有兩個性體,且在兩個有形和無形的性體內;同樣,基督的奧體,若沒有外在的事物,決不是真的教會,因為這些外在可見的事物,由於超性的恩惠以及其他的恩賜,就顯示出力量與生命,而教會便因這些事物的本身理由,以及本來性質,得以滋長,欣欣向榮。

   
註 釋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02   
標 題 論教會的統一性-因為她是基督的奧體
教 宗 良十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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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辨明與確定(基督奧體)合一的性質上,曾有許多不同的錯誤。誠然,不僅教會的來源,也是它的整個結構,都是屬於由自由意志所組成的一種(團體)。因此,若就它所做的事而論,那就該小心下判斷,而且,(我人)所該追問的,不是一個教會能夠怎麼樣,而是那創定教會者,曾願意在怎樣情形下,合而為一。

   
註 釋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03   
標 題 論教會的統一性-因為她是基督的奧體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況且,若就教會所做的事而論,則耶穌基督,並未幻想、構想這樣的一個教會,使它包含著許多類似的團體,而是由各地不同的、互相連繫在一起的教會(團體),並同組成唯一的、個別教會,大家唸我們在信經中所信認的:「我信一個…教會」…不錯,當耶穌基督論及建立祂的奧體-教會-時,祂無非是念及祂的教會,並稱它為一個自己的教會:「我將建立我自己的教會」[瑪:十六,十八]。除此以外,誰若想立另一教會,既非由耶穌基督所建立,自然不能是個真教會…

為此,教會應該把那由耶穌基督所得的救恩,以及因此而來的一切恩賜,廣泛地注入所有的人,並該傳遍一切世紀,才行。所以,唯一教會,由於創立者的旨意,必需傳遍各地,永垂千秋…

   
註 釋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04   
標 題 論教會的統一性-因為她是基督的奧體
教 宗 良十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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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天主之子決定教會,要做自己的奧體,而祂自己,以「首領」的身份,和它結合成為一體,一如祂所攝取的人體一般…正如基督,曾取一個有死的肉體,來受難受死,自獻(於天父),為償付人類得救的贖價;同樣地,祂擁有一個奧體,而在這奧體,祂使人分享祂的作為,祂的聖德,以及祂的永遠救恩(故聖保祿宗徒說:)「(天主)將萬有置於祂的腳下,使祂在教會內,作至上的元首,這教會就是基督的身體」(弗;一,二二-)。是的,那和祂分開的不連結的肢體,不能不和同一首領結合,而互相連繫,將同時合成一體,誠如保祿所說的:「就如身體只是一個,卻有許多肢體;身體所有的肢體雖多,仍是一個身體;基督也是這樣」(格前:十二,十二)。此外,這個奧體,如保祿所說的,是與基督首領,結合在一起「而歸於那為元首的基督,本著祂,全身都結構緊湊,藉著各關節的互相補助,按照各肢體的功用,各盡其職,使身體不斷增長…」(弗:四,十五-)。為此,如果那四散的肢體,不和其他的肢體,結合在一起,那就不能和那唯一元首-(基督)合而為一…所以基督的教會,是唯一的,永恒的:誰若自相分離,那就不承行主基督的意旨與規定,而自絕於救恩途徑,自趨滅亡。

   
註 釋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05   
標 題 論教會合一的基礎
教 宗 良十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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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那創立一個教會者-基督,就是創立唯一的教會,換言之:祂所創立的是這樣的一個教會,即:所有將在教會中的人們,都以極密切的鎖鏈,連合在一起,使成為一個民族,一個王國、一個身體,即保祿所說的:「一個身體、一個聖神」(弗:四,四)…但要如此眾多的人,大家絕對地和諧,必需有心靈相合的基礎…[為此緣故]耶穌基督,在教會內,建立活生生的、可靠的、同時也是永恒的訓導層,並賦予自己的權力,而以真理之神,訓誨它,以靈蹟來堅強它,且願意把它的一切教導,一切規誡,作為自己的教導,自己的規誡。

為此,每次這個訓導層,發表訓導,說:這是由天主所傳授的道理,那麼,每一個信徒,都該信以為真,才是。假設這能有什麼虛偽,那麼,那顯然那在人身上的錯誤,應歸於天主自己:「如有錯誤,主,我們是受你的欺騙」(Richardus de s.victore,De Trinitate,lib.1,c.2,PL.196,891D)那豈有此理!

   
註 釋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06   
標 題 論教會合一的基礎
教 宗 良十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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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若要教會團結一致,成為一個信眾團體,那必需信仰一致,同樣,若要教會合一,成為天主所立的社團,那必需由於神律,擁有統一的統治權,使大家合為一個團體…

   
註 釋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07   
標 題 論教會合一的基礎
教 宗 良十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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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伯多祿及其繼承人的權力是圓滿的,至高無上的[正如上面詳加證明的],那麼,這個權力,不可被認為,他們的「專利品」,因為那立伯多祿為教會基礎的-(基督),曾「簡選了十二人,並稱他們為宗徒」(路:六,十三)。正如伯多祿的權力,必須在羅馬教宗身上,永遠存在,同樣,(宗徒們的位,因承繼而獲得他們的正常權力;而使主教的品級,必須構成教會的密切要素。雖然,主教們的權力,不是圓滿的、也不是普及全教會,更不是至高無上的,但他們不該被認為羅馬教宗的代理人,因為他們所擁有的,是自己固有的權力,而他們千真萬確地真可被稱為他們所轄子民的「本主教」。

   
註 釋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08   
標 題 論教會合一的基礎
教 宗 良十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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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主教們的品級,如基督所吩咐的,唯有在主教屬於伯多祿,並聽命於他的情形下,才該被認為:他與伯多祿連繫在一起;否則的話,勢必陷於「烏合之眾」,紊亂不堪的地步。為此,信仰與習慣,必須保持合理的一致;那祇為名譽的緣故,取領先地位,並操心做事,那是不夠的,但還完全必須具有真的無上的權威,好使(自己所轄的)團體,服從他的命令…因此,古人論及真福伯多祿宗徒,傳下不少稱呼,清楚地闡明了伯多祿在宗徒們中的至高地位以及無上權力。他們到處稱伯多祿為:「門徒團體的首長」「聖宗徒們的領袖」「樂隊的指揮」「諸宗徒之口舌」「家的首領」「全球的元首」「宗徒中的第一人」「教會的柱石」…

   
註 釋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09   
標 題 論教會合一的基礎
教 宗 良十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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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說律法規定每位主教,應隸屬於羅馬教宗,但全體主教,卻並不在羅馬教宗之下,那麼,那種說法,是與真理相牴觸,且也明明違犯天主的憲章。因為這是一切原因,也是基礎的理由,即:(基督)所維護的,是整個建築,勝過它的每個部份…而對我們所說的羅馬教宗在主教集團中的權力,自古迄今,教會常常不斷予以承認和證明[可舉*641 1145為例]。

誠然,由聖經為證,那天國的鑰匙,祇被交付於伯多祿一人,同樣,那束縛與釋放的權柄,是被交付於伯多祿以及其他宗徒們的;可是,聖經從未證明過:宗徒們從何處獲得至高無上的權柄,而沒有伯多祿在一起,且與伯多祿處於敵對地位…而且,他們(宗徒們)若隸屬於雙重的權柄,那也並沒有行政上的混亂。其實,這種行政制度方面的調節,是出於天主的主意;天主的明智,決不許我們,予以懷疑。此外,我們要注意:假設那在民眾身上的兩種管轄權,是處於同一等級,彼此不相隸屬,那麼,那時的行政秩序以及彼此的關係,就要混亂了。

但,事實不然,羅馬教宗的權力,是至高無上的,普遍的,完全屬於自己的權利,而主教的權力,是限於一定的區域也不是完全屬於自己的權利。

聖多瑪斯說過:「在同一羊群身上,建立兩個平等的權力,那是不適宜的。但若在同一子民身上,建立二個權力,而它們中,一個比其他一個更主要,那就不會不適宜了,而且,在這個觀點之下,連本堂司鐸和主教以及教宗,都直接在同一子民身上,執行他們的管轄權」。(Comment.in Sent.lib.1 ,dist.17,q393.solut.5[ad q.5]ad 3[en.Parm.7 ,800 a)。

   
註 釋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10   
標 題 論教會合一的基礎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但羅馬教宗們,念及自己的職責,對教會中,由天主所制定的一切,莫不願意,竭力予以保存;因此,正如:他們自己,對自己的權力,以操心與警醒,給予應有的維護,同樣,他們也努力,也不斷協助主教們,保存自己的權力。不但如此,教宗還視(人民)對於主教們的尊敬與服從,作為他們對自己的尊敬與服從。

   
註 釋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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