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宗主教瓦肋略書──公元五五九年三月或四月初旬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447   
標 題 論教宗解釋公議會法令的職責(白拉久教宗的「信條」)
教 宗 白拉久一世
內 容

過去從來也沒有允許過,將來也不會允許召開局部會議,去評審大公會議。但幾時對某一大公會議的決議,發生疑問,不知有何理由,那時有意得救的靈魂,便會自動地來向宗座請求指示。或者,也許有人……這樣倔僵固執,不願領教,那麼,宗座必須用各種方法,去吸引他們,走上得救道路,或者,宗座按〔安提約會議(公元三四一年)第五條典章以及加千陶公大會,第四公告所規定的〕教會法規,把他們—(頑抗大會議的人們)—交付世俗權力去制裁,以免他們危害他人的救援。

   
註 釋

*白拉久教宗的「信條」 0441-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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