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剛巴尼亞一帶的全體教會書──公元四五九年三月六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323   
標 題 論秘密告罪事
教 宗 良一世
內 容

C.2 最近我知道,有些人妄用不法權柄,違犯宗座法規;我今下令:應立即予以取締,那就是有關信友要求懺侮(聖事)的事:不准把每一罪的種類,寫在紙上,公開予以朗誦,因為良心裡的罪惡,祇要罪人秘密地向司鐸告明,那就夠了。雖然,誰若因敬畏天主的緣故,不怕害羞在人前(告罪),那在信德的圓滿方面看來,似乎是可讚可頌的事,但因不是所有的罪惡,都要求悔改的罪人,不怕公開告明,所以,這種(公開告明的)不良習慣,應予以取締,以免許多罪人,或因怕羞,或怕仇人乘機控訴,受到法律制裁,而不來悔罪改過。事實上,祇要罪人,先向天主認罪,然後也向那為罪人祈禱(赦罪)的司鐸告罪(認罪),那就夠了。總之,若告罪人的良心,不為民眾(的耳目)所公開,那麼,可能有更多的罪人,前來懺悔(前來告解)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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