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通牒--公元一八八八年六月廿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45   
標 題 論自由對人之地位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自由是自然界-本性界-最卓越的「善」-(福利)-也是具有悟性或理智者獨享的專利;它賦予人如此卓越的地位,竟使人自己的主意,在自己的手裡,而獲得自己做事的權力。但這樣的地位之所以如此卓越,是因為人按理智做事……固然,人之所以為人,全在於順從理智,行倫理善工,直歸自己的至高無上的宗向。可是,同樣的人,能偏向其他一切歧途,欺詐,迫害美好的理想(肖像),擾亂應有的秩序而自甘墮落,至於死地……

   
註 釋

*自由通牒 3245-325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46   
標 題 論自由對人之地位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沒有人,更高聲地宣講自由,也沒有人比公教會,更恆性地主張自由,她竟保衛自由……像保衛自己的教義一般。不但如此,教會為了攻斥各種反對自由的異端起見(這裡,本通牒列舉馬尼該異端,脫理騰公議的反對者、羊森派、命運派,(茲從略)),負起保衛自由的任務,並力爭自由,視之為人的偉大福利(善)。

   
註 釋

*自由通牒 3245-325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47   
標 題 論自然律-(性律)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人為何需要律法?這個理由,就在於人的自由意志,也就是要使我們的意志,不要與正直理智相牴觸;這是第一個原因,也是應該追求的基本原因:其實,那律中之律,就是自然律,它是被寫被銘刻在每一個人的心靈上,因為這就是人的理智的本身,命人行善避惡。但這條人的理智的規定,若不是因為有一個高於理智的聲音,以及作為理智裁判者的存在,使我們的理智與自由,該予以服從的話,那就不能具有律法的力量。因為這既具有律法的力量,那全靠權威來賦予人義務與權利;這就是說:自然律應該真正具有給人規定義務、分清權利的權力,同樣也該擁有賞善罰惡的權力。誠然,假設那至高無上的立法者-天主自己,不給人做事的準則,則以上種種,顯然不能在人身上實現。所以結論是:那自然律就是永律的本身,銘刻在所有運用理智的人們心理,使人們傾向於應做的行為,應抱的目的(終向),那就是創造全世界與亭毒全世界者的永遠理由本身。

   
註 釋

*自由通牒 3245-325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48   
標 題 論人的律法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每一個人身上的理智與自然律,使那為了民眾公益所頒佈的人類法律,在社會人民中,產生同一效果。

從人的法律中,有些法律的「善」或「惡」,是出自天性(本性);而這種「善或惡」的決定,絕不是出自人們的原則…而是更好說,超越乎人類的社會之上,且完全出自自然律法,因此,理應再說一遍:這是出自永遠的律法…但有些國法,並不是直接地,近近地出自自然律法(性律),祇是間接地,遠遠地與性律有關,而且,它們所規定的各項條文,也無非是一般性的,普遍性的,而與人性有關……事實上,人的法律所包括的,就是這些由合法權力所規定的,合乎明智人的生活準則…從此可知:這些人的自由的生活準則,完全建基於天主的永遠律法;而且,這些生活準則,不僅是為個人,也是為人與人之間的公共團體。

   
註 釋

*自由通牒 3245-325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49   
標 題 論人的律法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為此,在人類社會中的真正名實相符的自由,不是在於「你做你所願意的」……而是在於「你能藉國家的法律,能更容易按法律所規定的(規則)生活」。那些統治者的自由,不是在於「能冒昧地,發號施令,為所欲為」…而是在於「使人的法律力量,都該被了解是出自永遠律法,並使人的法律所規定的一切,都包括在永遠的律法內,而把永遠的律,看作一切法律的原則」。

   
註 釋

*自由通牒 3245-325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50   
標 題 論良心自由與容忍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那所謂的良心自由,大大地為人所宣揚了據人所了解的,良心自由,就是等於人可以恭敬天主,或可以不恭敬天主;這從上面所舉的證理上,是可予以折服--但也可作這樣的了解,即:人可以在自己的國家內,按良心的職責,順從天主的意願,做祂所命的事,毫無阻礙之處。誠然,這才是真正的自由,這才是配做天主子女的自由;它非常正經地,保衛人格的尊嚴;且它絕非威武凌辱所能予以屈服;這種自由,常為教會所期望,也特別為教會所珍惜。宗徒們所不斷為自己所爭取的,也就是這一種的自由。

   
註 釋

*自由通牒 3245-325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51   
標 題 論良心自由與容忍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是的,[教會]所頒佈的律法,莫不是真實的、正經的律法;但教會並不擯拒一些不合真理,不合正義的事;(同樣),公眾的權力--即國家的權力----為了避免更大的禍害,或為獲得或為保存公益起見,也該容忍一些不合真理不合正義的事。最具先見之明的天主自己,雖然是無限善良的,全能的,但也讓世界發生罪惡之事;其目的,一面是為避免更大的惡事,而在另一面,是為使更大的善事,不致受阻。同樣執政者,在治理國家的事上,也該效法世界的管理者--天主。況且,人的權威,既不能禁絕一切的惡事,自該「多多加惠,而讓有些惡事,不受懲罰;但這些惡事,將藉天主的先見之明(上智),得以昭彰而受到應受的懲罰」(S.Aug.De libero arbitrio,Lib.1,n.41,PL.32,1228.c)。

雖然如此,在這種情形下,若為公益起見,且祇為了公益起見,人的法律能夠且也應該容忍地容忍惡事,但它不能,也不應該贊成惡事本身或願意惡事之發生,因為惡事本身,既是缺陷--(缺去應有之善)--自與立法者竭盡所能,所願所應維護的公益相牴觸。而且,就在這事上,人的法律,也必需以天主為自己效法的榜樣,因為是祂讓世界上存在著罪惡;但「祂既不願意惡事之發生,也不願意惡事之不發生,但願讓惡事發生,而這是好事」(多瑪斯神學大綱:命題一,問題十九,九節,第三款)。這就是天使博士,對容忍惡事的意見綱要。

   
註 釋

*自由通牒 3245-325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52   
標 題 國民自由範圍的道理撮要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所以,從上述所得的結論是:永遠不可以請求、辯護、賜予人(任意的)思想自由、寫作自由、訓誨自由、同樣地、不分真假的宗教(信仰)自由,當作那天賦予人的各種權利。因為假設那真是天賦予於人的權利,那麼,人就會有(自由)詆毀天主統治權的權利,而人的自由,也不能受到任何律法的節制,那真豈有此理!--相仿地,假設這種自由,由於正當的緣故,能予以容忍,那麼,這該予以一定的調節,以免人放縱、驕橫,肆無忌憚……

   
註 釋

*自由通牒 3245-325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53   
標 題 國民自由範圍的道理撮要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幾時受迫或面臨這樣的困境,使以不公義的暴力來佔領域市,或強迫教會,放棄應享的自由,那時,人可以尋求他國來予以節制,使行動獲得自由:蓋在這種情形之下,這不是一種無節無制的不正當的自由,而是一種為了公益,不得不尋求的救援,而且,這樣做法,祇是在惡霸橫行不法的地方,使權力的正經運用,不致受阻而已。

   
註 釋

*自由通牒 3245-325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54   
標 題 國民自由範圍的道理撮要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再進一步,即使人甘願國家的處境,受到民眾力量所節制,那就本身而論,也不是失職,但須顧全公教會對於公眾權力的來源與使用的道理,那就行了。從各種共和國的政體中,任何一種政體,若就本身而論,適合於民眾的利益,那麼,教會固不會予以吐棄,但教會願意,任何一種政體,一如本性所要求的(所命令的),都該在「不凌辱任何人,尤其要在不侵犯教會的一切權利下」成立,才對。

   
註 釋

*自由通牒 3245-325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55   
標 題 國民自由範圍的道理撮要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誰若願意自己的民族,不為任何人奴役,也不屬任何外人管轄,那麼,祇要他能顧全公義,教會也不予以懲斥。最後,教會對那些願意使國家在自己的法律下生活,並使國民的享受,日益增多的人們,也並不予以譴責。

   
註 釋

*自由通牒 3245-3255



聖神修院神哲學院
香港黃竹坑惠福道六號
校務處:college@hsscol.org.hk
圖書館:library@hsscol.org.hk
   Holy Spirit Seminary College
6, Welfare Road, Aberdeen, HK.
General Office: college@hsscol.org.hk
Library: library@hsscol.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