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S1309   
標 題 論大公會議,隸屬於羅馬教宗
教 宗 歐日尼四世
內 容

〔巴西肋會議所稱為信德真理的那三個命題,好像把我們,暨所有的君主、主教、其他信眾,以及忠於宗座的人,都做成了異教徒;他們這樣說:

『那個由公斯當斯公會議以及本屆巴西肋公會議Conc. Constanciense et Basiliense所宣佈的、論及那代表全教會的(大)公會議的權力,在教宗以及任何其他人之上的真理,乃是公教會的信德真理。

那個「教宗對那代表全教的,正在合法地召開的大公會議,所宣佈的上述真理,若無大公會議的同意,絕不能有任何權威,或有所予以撤銷,或延長開會時期,或從一處,遷移到他處開會」的真理,乃是公教的真理。

凡固執地反對上述真理的人,應被視為異教人。』

〔教會的懲斥〕……對於上述那幾個的命題,依據事實所證明的他們巴西肋人所表示的惡意,我們即由這聖公會議的贊同,予以懲罰、擯棄,並公佈,斥之為相反聖經,相反聖教父們、相反那公斯當士公議的健全思想者,以及對於那宣佈的上述主張,或上述私見,連同現在或將來,所能從此而生的一切結論,我們亦一併予以懲斥,視之為失敬的、令人怪異(而生惡表)者,並認為他們有意,使天主的教會,顯然陷於分裂,並使教會的一切秩序,以及她對信眾的統治權,亦陷於混亂狀態,(可惡孰甚!)

   
註 釋

*公元一四三九年九月四日頒佈「天主之僕梅瑟」訓令,以駁斥巴西肋會議。

 公元一四三一年七月即已開始舉行巴西肋會議;雖然會中少數人認為,和希臘人一起開會的,比較適宜的地方,是勿拉城,但由於教宗歐日尼四世之贊同,遂於公元一四三七年九月十八日,下令遷往勿拉城開會(*1300)。當時部份教長,對此表示不滿,仍留在巴西肋城開會,終於1439年五月十六日,在卅三期會議中,決定三個命題,主張大公會議(的權力)在教宗之上(Ma C 29, 178 Bs);於是在卅四期會議中,即於公元一四三九年六月廿五日罷免教宗;教宗乃公佈下列訓令(Ma C 316, 1718D, 1720BC)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97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教 宗 比約四世
內 容

人類原祖,受聖神的默感,曾宣告婚姻永久的與不可拆散的鎖鏈,因為他說過︰「這才真是我的親骨肉︰為此人應離開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3-24;弗五3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98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教 宗 比約四世
內 容

主基督更清地教訓人說,這種鎖鏈,祇由(男女)兩人所結合所連接,因為祂指著這最後這句話,猶如由天主(口中)所發出的,說︰「他們不是兩個而是一體了」(瑪十九5),而且祂立即堅定了那由如此偉大的所宣告的話的鞏固性,說︰「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瑪十九9;谷十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99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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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是一切聖事的建立者與完成者;祂親自以自己的苦難,為我們掙得那完成(夫妻之間)自然愛情的恩寵;而且這個恩寵還堅定了(夫妻)不可拆散的結合,並使夫妻成聖。因為保祿宗徒指示,說︰「你們作丈夫的,應該愛妻子,如同基督愛了教會,並為她捨棄了自己…」(弗五25) ;隨後,他就接著說︰「這奧秘真是偉大!但我是指基督和教會而說的」(弗五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00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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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在福音律法下的婚姻,既由於基督(所賦予的)恩寵,(遠)勝於古律時代的婚姻,故我們的聖教父們,教會的公會議以及全教會的聖傳,常常教訓人,說(新約時代的)婚姻(婚配),理應被列入新約時代的聖事裡。迨至今日時代,有些無知失敬的人,不僅對這件可敬的聖事,抱有相反上述(傳統)道理的想法—而且,他們還用他們的一貫作風,借福音美名—縱肉慾之自由,對公教會的想法,以及由宗徒時代傳下來的正直習慣,竟「口誅筆伐」危害信眾,(真令人憎惡!)。這聖公會議認為︰為了遏阻他們的冒失,理應把上述裂教(性質)的重要異端邪說,處予絕罰,同時把有關這些異端人本身,以及他們的邪說的絕罰條款,判決如下,以免更多的人,蒙受他們的危害。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01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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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誰若說,婚姻不是真的、正式的,福音律法下七件聖事之一,由主—基督所建立的聖事,而是由教會中的人們所發明的,且也不能帶來恩寵,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18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02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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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誰若說,基督信徒,可娶兩個妻子,並無神律予以禁止,則應予以絕罰(瑪十九91)[*179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03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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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誰若說,祇有肋味紀(十八6--)所記載的血親和姻親身份(等級),能阻擋人結婚,或使所結的婚姻無效;而且教會也不能寬免一些婚姻阻擋,或立定一些婚姻阻擋,以阻止若干人之結婚,或使一些婚姻無效,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處分[*155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04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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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誰若說,教會不能立定一些取消婚姻效力的阻擋,或在這立定這些婚姻阻擋上,曾犯了錯誤,那麼,這種人,應該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05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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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誰若說,婚姻的鎖鏈,能因異端,或因同居之麻煩,或因配偶之無情(缺少愛情)而得以拆散,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06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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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誰若說,男女教友結婚而沒有同房的婚姻,並不因對方宣發修會隆重聖願而告無效—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07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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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誰若說,誰若說,教會犯了錯誤,因為她在過去與現在,都教訓人,說︰按福音與宗徒的道理(參閱︰谷十;格前七),婚姻的鎖鏈,不能因配偶一方之犯姦而被折斷(拆散);而且,雙方配偶,即使那無罪的,並沒有給對方犯姦原因的一方,也不能在對方配偶尚活著的時候,再和他人結婚;再者,那離棄犯姦的妻子而另娶他婦者,犯奸淫;同樣,那離棄犯姦的丈夫而另嫁於他人者,也是犯奸淫;那麼,這種人,應予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08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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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誰若說,幾時教會判定夫妻因為許多原因,能夠分房而睡,那就是︰夫妻可作定時或不定時的分居,那時教會犯了錯誤,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09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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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誰若說,已領受神品(大品)的聖職人員,或已隆重地宣發貞潔聖願的會士,都能結婚,而他們所結的婚姻,雖有教會法律的禁止,與聖願的阻擋,還是有效的;要是不然的話,那無異是懲罰婚姻的舉動,而且,所有自知沒有貞潔恩賜的人們,(即使已發了貞潔聖願),都能結婚,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因為天主不拒絕正直地求祂的人們,「且祂也不許我們受那超過我們能力的試探」(格前十1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10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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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誰若說,結婚人的地位,勝過守貞或守獨身人的地位,而守貞守獨身,並不比結婚更好更有福(參閱︰瑪十九11--;格前七25--, 38-40),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11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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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誰若說,在一年某些時期內,(教會)禁止行隆重的結婚禮,那是一種殘酷的迷信,是出於外教人的迷信行為;或若譴責教會在婚姻中所施予的祝福以及其他禮儀,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12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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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誰若說,婚姻事件,不屬於教會的判官,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13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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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誰也不該懷疑的是︰由男女雙方自由同意而結成的秘密婚姻,幾時教會並沒有使它無效,那時便算被認為有效的真實的婚姻,是以那些否認這種婚姻是真的被認為有效的人們,就是那些貿然肯定︰子女未經父母同意所結的婚姻為無效,而父母能使它有效或無效的人們,理應為這聖公會議所懲斥。雖然如此,天主的聖教會,由於極公正的原因,對這種(秘密)婚姻,常表示憎惡而予以禁止。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14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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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聖公會議,既然看到︰這樣的禁止,因人們之違抗,已無裨益之可言,且也考慮到︰從同一秘密婚姻的配偶所產生的重大罪惡,不一而足,尤其是那些存留在懲罰情況下的配偶罪孽,更為嚴重︰蓋他們把從前和她秘密結婚的前妻遺棄了,公開地再和他女結婚,而和她永久在犯姦中生活著,那真是可惡;教會既不判斷秘密之事,那就不能不採取(更)有效辦法,來補救(防範)這種罪孽之發生,故(這聖公會議)根據了教宗依諾森三世領導下所舉行的(第四屆)拉脫朗聖公會議的縱跡,頒發命令︰以後(男女)在結婚之前,要由將結婚者的本堂神父,一連三個慶日,在聖堂隆重彌撒中,三次宣告︰誰與誰將舉行婚禮;迨這種宣告,完了之後,若沒有發現法定的阻擋,那麼,婚姻應在教會面前進行︰由本堂神父,問明了新郎與新娘,而獲得彼此同意結婚之後,便給他們說︰「我把你們結成婚姻,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或唸其他由各省區教會所准定的禮儀經文。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15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教 宗 比約四世
內 容

〔法律的寬准〕假使有時候,這麼多次宣告,唯恐有人惡意地阻止這婚姻的舉行,那麼,那時候,祇一次宣告就夠了,或至少婚姻,應由本堂神父,借同二三名證人前舉行;最後,那在聖堂中所舉行的公告,結束之前,若有什麼婚姻阻礙,那就(很)容易地被發現了;但若正權力人(即教區首長……)認為上述這種公告,應予以寬免,那就另作別論;對此聖公會議讓正權力人的明智審斷(不予干涉)。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16   
標 題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教 宗 比約四世
內 容

〔懲處〕誰若不在本堂神父面前,或不在由本堂神父或正權力人所認可的其他司鐸前,偕同二三證人,擅敢結婚,那麼,這聖公會議,就把我們,完全成為不能這樣結婚的人,並判決這樣的婚約,是無效的,是完全不存在的,因為本公會議,藉著本法令,取消這種婚約而使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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