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38   
標 題 序言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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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撒聖祭是真實的,是絕無僅有的祭祀;故此,脫理騰神聖大公會議…為使這古老的、絕對的,而且從各方面看來,都是完美的、對聖體聖事的偉大奧蹟的信德道理,保存在聖而公的教會裡,並為了剷除異端邪說,而使公教會的信德道理,保持在純潔中,(屹立不移),故在聖神的光照之下,講解、宣佈並決定把下列這些道理,向眾信友宣講為要。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39   
標 題 第一章論彌撒聖祭的建立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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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保祿宗徒為證),在上一個盟約下—即在舊約時代—,由於肋味司祭之無能,祭祀沒有圓滿;故(天主父如此安排),該有另一位司祭,依照默基瑟德的品位(創︰十四,十八;詠︰一○九,四;希︰七,十一)出來,那就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祂「只藉一次奉獻,就永遠使被聖化的人得以成全[希︰十,十四]而引進成全領域。所以,這位(基督)—天主也是我們的主,雖然一次在十字架的祭台上,以死亡為中介,自獻於天主聖父,使祂因此而作成永遠的救贖︰但因祂的司祭職司,並不因死亡而「消逝」(希︰七,廿四—廿七);祂在最後晚餐中,即在祂被交付的晚上(格前︰十一,十三),把有形可見的祭祀,遺留給那做祂可愛淨配的教會,(一如人性所需求的),好使祂在十字架上所做的一次流血祭祀,因此而得以重演,並使人常常紀念祂,直至世末不忘,而使那祭獻的赦免功能,得以施展出來,以赦免我們日常所犯的罪過;是以,(本公會議)宣佈︰ (耶穌基督),照默基塞德的品位,永遠被立為司祭(參閱︰詠︰一○九,四);祂在餅與酒的外形下,把祂自己的體和血,奉獻於天主聖父,並在同樣的標記下,交給(祂所立為新約司祭的)宗徒們去領受,並吩咐他們,以及承繼他們司祭職位的人們,(也)要奉獻這樣的聖祭,因為祂向他們說過︰「你們要為紀念我而舉行這事…」(參閱︰路︰廿二,十九—;格前︰十一,廿四)這是公教會常常這樣懂法,並常常這樣教訓人的道理。[Can﹒2]因為舊(約)的逾越節羔羊,是為紀念以色列子民出離埃及所宰殺所祭獻(於天父的)(參閱︰ 出︰ 十二,一—);迨慶祝了舊的逾越節之後(基督)把建立了新的逾越節,把自己,由教會藉司鐸之手,在有形可見的標記下(即在餅與酒的外形下)祭獻於天父,以紀念祂自己,到在藉祂自己所流的血,救贖了我們,並「由黑暗的權勢下,救出了我們,並將我們移置在祂自己的王國」(哥︰ 一,十三—)之後,便從此世,逾越到聖父那裡去了。

   
註 釋

*參閱174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42   
標 題 第一章論彌撒聖祭的建立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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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這是那個潔淨的祭獻,絕不能因奉獻者之不相稱或惡行而受到玷污者,那就是上主,藉瑪拉基亞先知所預言的祭獻,說︰「奉獻潔淨的祭品,因為我的名在異民中大受顯揚」(拉︰一,十一);那也就是保祿宗徒,毫不含糊地所提示的祭獻,因為他這樣致書於格林多人,說︰「你們不能共享主的筵席,又共享邪魔的筵席」;這裡所謂的「筵席」就是指這個潔淨的祭獻。末了兒,那在人性的以及(梅瑟)律法的時代(創︰四,四;八,廿;十二,八;廿二;出—到處皆是)所舉行的各種祭獻,也就是象徵這個潔淨的祭獻,因為那些祭獻所標明的一切優點,都被包羅在這潔淨的(彌撒)聖祭中,登峰造極,達到圓滿的境界。

   
註 釋

*參閱173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43   
標 題 第二章 有形可見的祭獻是為生者死者的贖罪祭獻。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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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在舉行彌撒裡所奉獻的祭品中,就是隱藏著這同一基督,而以不流血的方式,被祭獻著,祂就是那個曾在十字架的祭台上祇一次流血,奉獻了自己的基督」(參閱︰希︰九,十四、廿七)。是以,這公會議教訓人,說︰這個祭獻,真是贖罪之祭;藉此祭獻本身,我們若真心虔信,誠恐誠惶、懷著痛悔補贖之情而趨赴天主台前,我們就會獲得仁慈,尋到恩寵,作及時的扶助(參閱︰希︰四,十六)。換言之,上主即因此奉獻而平息(其義怒),恩賜悔罪補過的恩寵與神恩,並赦免我們的罪惡,連重大的罪孽,也包括在內。因為如今藉司鐸的服務所奉獻的,和那當時,祂在十字架上所自獻的,是同一祭品,祇是奉獻的方式不同而已。的確,(我可以說)那在十字架上的(流血)的祭獻效果,人們藉此不流血的祭獻,極其豐美地獲得,故若以任何方式,取消這個效果,那是多麼不合理呀![Can﹒4]。為此,這(個不流血的彌撒聖祭),理應按宗徒們的傳授,受到奉獻,不僅為活著的信友們赦罪、免罰、補過,以及其他需要,而且,也為那些在基督內逝世的人們,即那些尚未煉淨(罪污)的亡者(靈魂)[Can﹒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44   
標 題 第三章 論敬禮聖人們的彌撒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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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教會習慣為敬禮並紀念聖人起見,有時舉行一些彌撒聖祭,可是,這並不是教人把彌撒聖祭,奉獻於他們,而祇獻祭給那為聖人加冕的天主而已。[Can﹒5]。因此,司鐸也往往不說︰「伯多祿與保祿,我給你(們)奉獻祭獻」,而說︰「感謝天主所賜予他們的勝利,而藉他們中保(的能力),求賜他們在天上,屑肯為那在地上紀念他們的我們代禱」(參閱︰奧斯定︰PL 42, 384;羅馬彌撒經—洗手後經文)。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45   
標 題 第四章 論彌撒正典經文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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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聖祭宜聖潔地去舉行,並使它成為一切中最聖的聖祭,故公教會,為使人相稱地、尊敬地奉獻聖祭並領受祭品(—即領聖體)起見,就在很多世紀以前,製定了神聖正典(經文),庶幾在那裡,純潔無瑕疵,惟高度聖潔與虔敬是求,而令獻祭者心神,向天主舉起。原來,這(彌撒中的正典經文),是由主自己的話,再加上宗徒們的傳授,以及聖教宗們的熱誠教誨所組成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46   
標 題 第五章 論大禮彌撒聖祭中的禮儀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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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是如此的︰若沒有外在的協助,不(能)容易舉心向上,默想天主的事理;為此,慈母教會,製定了一些禮節,那就是在彌撒聖祭中,有些經文必須低聲默誦,而有些經文,都要高聲朗誦;同樣,還規定各種禮儀[Can﹒7],例如奧跡式的祝福、點火、焚香、穿(祭)衣,以及其他許多由宗座生活紀律及傳統所規定的儀式;其目的,一方面,是為表示偌大聖祭的莊嚴,而在另一方面,是為激勵信眾的心靈,藉此有形可見的虔誠熱誠的標記、瞻仰(默觀)那隱藏在這聖祭中的至高奧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47   
標 題 第六章 論司鐸獨自領聖體的彌撒聖祭。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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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然,這神聖公會議,切望信徒在每一台彌撒聖祭中,不僅以神愛熱情,參與聖祭,還要以實領聖體來分享聖祭,好使這至聖聖祭的功效,在他們身上,達到更豐滿的境地;可是,如果這一點不常辦到,則那司鐸在其中單獨一人領聖體的彌撒,也不該因此而被斥為私的,不合理的彌撒[Can﹒8],但該予以贊許與尊重,蓋這樣的彌撒,也該被視為真的公彌撒,因為一方面,在這種彌撒中,有民眾以心神來參與聖祭,而在另一方面,因為這些彌撒,是由教會的公務員所舉行,不但為他本人,也為一切屬於基督奧體的信徒。

   
註 釋

*參閱174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48   
標 題 第六章 論司鐸獨自領聖體的彌撒聖祭。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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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了,聖公會議(公)告,教會命令司鐸們,在所奉獻的酒爵內,要滲入一些水,因為一方面,大家相信︰主基督曾這樣做了,而在另一方面,也因為從基督的肋膀內,流出了水和血(若︰十九,卅四)故在酒內摻水,以紀念這個奧蹟。況且,「水」在真福若望(宗徒)的默示錄裡,既象徵「人民」(默︰十七,十五),那麼,這水與酒之混合,正象徵祂自己的子民與基督首領的結合。

   
註 釋

*參閱174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50   
標 題 第九章 下列各典章之序言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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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之際,邪說蜂起,大多相反福音,相公宗徒以及聖教父們所傳授所闡述的信德道理,各說各是,議論紛紛;因此,聖公會議,講了上述許多深思熟慮的重大的道理之後,便在教長們一致同意之下,製定下列典章,為懲罰那些相反極純潔的信德與神聖道理的邪說,予以譴責,並把它們從聖教會中,驅逐出去。

   
註 釋

*參閱1751-1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51   
標 題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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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誰若說,在彌撒中所被奉獻於天主的,不是真的正式的祭獻,或說︰那被奉獻的,並不就是那給我們吃的基督,則應予以絕罰。

   
註 釋

*參閱1750-1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52   
標 題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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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誰若說,基督並沒有用這幾句話︰「你們要為紀念我而舉行此事」(路︰廿二,十九;格前︰十一,廿四)來把宗徒們,立為司祭,或說,基督並沒有命令宗徒們本人,以及其他司祭,奉獻祂自己的體和血,則應予以絕罰(參閱*1740)。

   
註 釋

*參閱1750-1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53   
標 題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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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誰若說,彌撒聖祭,祇是讚頌與謝恩,或祇是對(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做祭獻的紀念,而它(彌撒聖祭本身),並不是贖罪之祭,或它祇為領聖體人得益,而不應該,也為生者、死者、為赦罪、赦罪罰,為贖補並為其他需求而奉獻彌撒聖祭,那麼,這種人,都該受絕罰處分(參閱*1743)。

   
註 釋

*參閱1750-1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54   
標 題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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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誰若說,「基督在十字架上所舉行的祭獻,藉彌撒的聖祭,得以重演」,乃是褻聖的話,或因此而受到消損,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1743)。

   
註 釋

*參閱1750-1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55   
標 題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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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誰若說,「彌撒之舉行是為敬禮聖人,且為獲得他們在天主前的轉禱,一如教會所懷的意向」,這是騙人的話,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1744]。

   
註 釋

*參閱1750-1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56   
標 題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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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誰若說,彌撒的正典經文,含有錯誤,故應予以取消,那麼,這種人則應予以絕罰[*1745]。

   
註 釋

*參閱1750-1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57   
標 題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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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誰若說,那公教會在舉行彌撒時所用的禮儀、衣服,以及外在的標記是令人不虔敬的厭惡的繁文縟節,而不是令人虔敬的禮規,則應予以絕罰[*1746]。

   
註 釋

*參閱1750-1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58   
標 題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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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誰若說,那些只有(舉祭)司鐸一人領聖體的彌撒,是不該舉行的—(是不合理的)—所以,該予以取諦,則應予以絕罰[*1747]。

   
註 釋

*參閱1750-1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59   
標 題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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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誰若說,按羅馬教會的禮規,(舉祭者),應低聲誦唸彌撒正典部份以及祝聖(餅酒)經文;而這種禮規,應受譴責;或說,祇該用地方語言舉行彌撒;或說,在獻祭的酒爵內,不該摻水於酒內,因為這是相反基督的教訓,那麼,這種種的人,都該受到絕罰處分[*1746 1748]。

   
註 釋

*參閱1750-1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60   
標 題 (B)關於請准兼領聖血的法令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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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上述同一期會議中,尚有未經大會討論的兩個問題︰

[問題一]那聖而公教會所據的理由,令世俗人,連同那些不舉祭的司鐸們,祇在餅的外形下領聖體者,是否應如此堅持,竟沒有理由,可准予(其中)任何人,兼領聖血呢?

[問題二]如果為了正當的並相宜於基督徒的愛德的理由,似乎應該(特)准某人或某民族、或某王國,兼領聖血,那麼,試問︰有那些理由呢?

既然,大會把上述兩問題,保留到他日,有機會時,予以討論和裁決,那麼,如今為了妥善顧及請求人的得救起見,故願意裁決,把本法令所提的整個事宜,移請至聖聖父—(羅馬教宗)處理;他依據自己的特殊機智裁判︰為了教友國家的利益,以及有助於申請人的得救起見,將准予飲領血爵(即准予兼領聖血)。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49   
標 題 第八章 論不該以到處普遍語文來舉行彌撒,而它的奧義—應向基督的子民,解釋清楚。
教 宗 比約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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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彌撒對於信眾,含有不少教訓,但教父們認為,不便以各地方的語言去舉行[Can﹒9]—職是之故,除了各地教會的,由全教會的慈母與導師—羅馬教會所核准的古禮,尚須予以保存之外,為了使基督的羊群不致挨餓,或為了使那請求麵包的小孩們!不致沒有人為他們劈開麵包(參閱︰哀︰四,四)起見,聖公會議命令各司牧們以及每一位負責管理靈魂的(神職人員),往往在舉行聖祭時,或親身或藉他人,把彌撒中所誦讀的,解釋清楚,尤其是在主日與慶日的彌撒中,更該宣講這至聖聖祭的,部份奧蹟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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