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一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七月十六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25   
標 題 序言
教 宗 比約四世
內 容

當今各地區,邪說橫行;萬惡的魔鬼,到處用盡詭計,欺騙世人,竟致有許多省區的基督信徒,似已背叛了公教的信仰,而不肯服從(教會);因此,脫理騰神聖大公會議,認為在這裡,應該把那有關領聖體兼領聖血,以及小孩領聖體的道理,闡述一下。從此嚴禁所有基督的信徒,以後除了本法令所闡述的所斷定的以外不得相信、或教訓、或宣講其他道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28   
標 題 第二章『教會對施行聖體聖事的權柄』
教 宗 比約四世
內 容

此外,大會宣佈︰常在教會內的這個權柄,是︰教會在聖事本質不變之下,按自己所判斷的,為了領受聖事人的利益以及他們(所表示)的尊敬,隨著人、時、地的不同環境,可以規定或改變在施行聖事方面的方式。對於這一點,保祿宗徒,似已有所暗示,他說︰「人當以我們為基督的服務員和天主奧秘的管理人」(格前︰四,一);而且,相當確切的是︰他本人,不僅在其他事情方面,也就在這件(聖體)聖事上,早已用過這種權柄,因為他說︰「其餘的事,等我來了再安排」(格前︰十一,卅四)。為此,慈母聖教會,自知自己,在施行聖事方面,擁有這個權威,雖然在基督教會的初期,就有領聖體兼領聖血的習慣,但時過境遷,為了極重大的正當緣因,就核准了這個祇領聖體(不領聖血)的習慣,並決定把這個習慣,作為法律,不准任何人予以反對或沒有教會本身的權威,隨意予以更改[Can﹒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29   
標 題 第三章『無論領聖體或領聖血,都領受完全完整的基督,都領了真的聖事』
教 宗 比約四世
內 容

此外,大會宣佈︰我們的贖主,雖然,一如上述的,在最後晚餐時,在(餅與酒)兩種外形下,建立了這件(聖體)聖事,並把它們交給了宗徒們去領,但該承認的是︰人即使在(餅或酒)的一種外形下領這件聖事,也領到完全完整的基督,也領到真的聖體聖事,為此,在效果方面,為那些只在一種外形下領這件聖事的人們,並不缺少任何為得救所需的恩寵[Can﹒3]。

   
註 釋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30   
標 題 第四章『小孩們沒有領聖體聖事的義務』
教 宗 比約四世
內 容

末了兒,這同一聖公會議,教訓人,說︰尚未能運用理智的小孩,毫不需要領受聖體聖事[Can﹒4],因為他們既藉聖洗聖事而重生(參閱︰鐸︰三,五)。並己與基督合為一體,那在他們的年齡就不能失去他們所得的,成為天主義子的恩寵。但對過去,曾在有些地區,有為小孩送聖體的習慣,也不該因此而加以懲斥。正如那時代的聖教父們,也許有他們的理由,為小孩們送聖體;同樣,毫無問題一定應該相信的是︰小孩們領聖體,為他們的得救,一定沒有任何需要無疑。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31   
標 題 關於領聖體兼領聖血以及有關小孩領聖體的典章︰
教 宗 比約四世
內 容

(1)誰若說,由於天主的命令或由於得救的需要,一切以及每一個基督信徒,都該領聖體兼領聖血,則應予以絕罰(參閱* 1726)。

   
註 釋

* 參閱1732-173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32   
標 題 關於領聖體兼領聖血以及有關小孩領聖體的典章︰
教 宗 比約四世
內 容

(2)誰若說,聖而公教會,沒有公正原因與理由,吩咐世俗人連不舉祭的神職人員也包括在內,祇領聖體而不領聖血;或說,這樣做法,是錯誤的,那麼,這種人,應予絕罰[* 1728]。

   
註 釋

* 參閱1731-173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33   
標 題 關於領聖體兼領聖血以及有關小孩領聖體的典章︰
教 宗 比約四世
內 容

(3)誰若否認,祇在餅的外形下被領取的(即祇領聖體而不領聖血),是完全完整的基督—一切恩寵的泉源與主宰,因為有人妄說,在兩種外形下領聖體(聖事),不是依照基督建立聖事的本意,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處分[*1726]

   
註 釋

* 參閱1731-173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34   
標 題 關於領聖體兼領聖血以及有關小孩領聖體的典章︰
教 宗 比約四世
內 容

(4)誰若說,小孩在到達鑑別(善惡)年齡前,必需領聖體,則應予以絕罰處分[*1730]。

   
註 釋

* 參閱1731-173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26   
標 題 第一章『世俗人以及不舉祭的神職人員,並不由於神律,負有領聖體兼領聖血的義務』
教 宗 比約四世
內 容

所以,這聖公會議,由於「智慧和聰敏的神,超見和剛毅的神」(依︰十一,二)所領導,根據祂自己的教會的判斷與慣例,宣佈並教訓人,說︰世俗人以及不舉祭的神職人員,並沒有神律,令他們必須領聖體兼領聖血,而且在安全的信仰下,這也不能有所懷疑,即︰他們祇領聖體而不領聖血;這為他們的得救,一定夠了。

   
註 釋

* 參閱172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27   
標 題 第一章『世俗人以及不舉祭的神職人員,並不由於神律,負有領聖體兼領聖血的義務』
教 宗 比約四世
內 容

因為主—基督,雖然在最後晚餐中,曾在餅與酒的外形下建立了這件可敬的(聖體)聖事,並交給宗徒們去領受[參閱︰瑪︰廿六,廿六—;谷︰十四,廿二—路︰廿二,十九—;格前︰二,廿四—],但這樣的建立與交付,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基督信徒,由於主的規定,都該負有領聖體兼領聖血[Can﹒1 et 2]的義務。而且,根據聖教父們以及聖師們的詮解顯示︰從(教宗)若望六世的言論,也不能合理地獲得結論,說︰領聖體兼領聖血,乃是出於主的命令[Can﹒3]。原來,那個說︰「你們若不吃人子的肉,不喝祂的血,在你們將沒有生命」(若︰六,五四)的基督,也這樣說過︰「誰若吃了這食糧,必要生活,直到永遠」(若︰六,五一);那個說︰「誰吃我的肉,並喝我的血,必得永生」(若︰六,五四)的基督,也說過︰「我所要賜予的食糧,就是我的肉,是為世界的生命而賜予的」(若︰六,五一);最後,祂雖說︰「誰吃我的肉,並喝我的血,他便住在我內,而我也住在他內」(若︰六,五六),但祂也說︰「誰吃這食糧,必將生活,直到永遠」(若︰六,五八)。

   
註 釋

* 參閱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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