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67   
標 題 論懺悔聖事的道理—序言:
教 宗 保祿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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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六七 本屆聖公會議:雖然在論「成義」的法令(* 1542–1579)中,因著被牽涉的連帶問題,業已對懺悔問題,講過許多話了,然而,際此邪說空起的現時代,若對這件懺悔聖事,作出更確定更圓滿的定斷,那在群眾方面,一定獲益匪淺,因為在這裏,既賴聖神的護衛,證明了各種謬論而予以清理後,公教真理,就成為昭然若揭,一見便明;如今,這聖公會議,就把基督信徒常該保守的道理,陳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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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68   
標 題 第一章 『論懺悔聖事的緊要性及其「建立」過程』
教 宗 保祿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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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所有重生者,常對天主知恩感激,恒心地保存那在聖洗中所領取的天主恩惠與恩寵,那麼,祂(天主)就不需要在聖洗聖事之外,再建立其他聖事,來赦免人罪了(Can﹒ 2)。可是,因為「天主富於慈悲」(弗:二,四),「知道我們的脆弱」(參閱:詠:一○二,十四)。所以,祂也給了那些後來,甘為罪惡的奴隸而委身於惡魔勢力中的人們補救生命的方法,那就是:祂建立了懺悔聖事,好使基督(用)死亡(來爭取)的恩寵,藉此而分施於那些在領洗後跌倒(犯罪)的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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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69   
標 題 第一章 『論懺悔聖事的緊要性及其「建立」過程』
教 宗 保祿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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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懺悔為所有沾染死罪污穢的人們,不管在那一時代,若要獲得恩寵與義德,都是必需的;誰若請求以聖洗聖事來洗滌己罪,他也必需懺悔,拋棄邪惡而歸正,並須痛恨前罪,而以孝順的心情,來悔恨過去對天主所加的凌辱。因此先知說:「你們應回心轉意,離開你們的一切罪惡,避免它們成為你們的毀滅」(則:十八,卅—與思高版本不同)。主—基督也曾說過:「如果你們不悔改,你們都要同樣喪亡」(路:十三,三)。宗徒之長—伯多祿宗徒,也吩咐將要領洗的罪人悔改,說:「你們悔改吧!你們每人要以基督的名字受洗…」(宗:二,卅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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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70   
標 題 第一章 『論懺悔聖事的緊要性及其「建立」過程』
教 宗 保祿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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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基督來臨之前,懺悔不是一件聖事;即使在基督來臨之後,在任何人領洗之前,也沒有懺悔聖事可領。蓋主—基督,特別建立懺悔聖事的時間,是在祂從死者中復活之後;當時祂向自己的門徒們,噓一口氣,說:「你們領受聖神吧,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罪,你們存留誰的(罪),就給誰存留了罪」(若:廿,廿三)。所有的教父們,一致同意認為:基督曾用(上述的)如此傑出事實與如此鮮明話語,來叫宗徒們,以及他們合法的繼承人,分享他的赦罪與不赦罪的權柄,以便那些領洗後失足犯罪的人們,再與(天主)和好(Can﹒3)。而且,公教會對那些囊昔,固執地否認赦罪權柄的諾瓦齊(異端)人,曾以偉大的理由,予以擯棄和懲罰,並把他們看作異端人一樣。

為此,這聖公會議,一面核准和接納主—基督的這些話語的千真萬確的意義,一面懲罰那些曲解這段聖經的人們,因為他們謬然曲解了上述的話,相反了基督所福立的懺悔聖事,而妄以為這些話,是指宣講天主之言的權柄,以及報告基督福音的權柄,(那真豈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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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71   
標 題 第二章 『論懺悔聖事與聖洗聖事之區別』
教 宗 保祿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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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這件(懺悔)聖事,因許多理由,(實)與聖洗聖事不同(Can﹒2)。因為(這兩件聖事)除了那藉以成為聖事要素的資料與方式之外,(還有許多地方),大不相同:(一)一定的,施行聖洗聖事與—(授洗人),不該是判官,因為教會對那些尚未領洗而入教會門的人們,沒有審判權,蓋保祿宗徒,論及那些未受洗的人,說︰「審判教外的人,關我何事?」(格前︰五,十二);相反的,他論及信(主)的家人們,說︰主—基督一次用聖洗(聖事)來使他們成為自己(奧)體的肢體(參閱︰格前︰十二,十三—)。事實上,誰若在領洗之後,染上罪污,那就不可再領聖洗(聖事)來滌除罪污,因為這在公教會裏,是無法許可的事;(教會)但願罪犯—(罪人),站在教會的審判台前,透過司鐸的判決,不是一次,而是每次投奔司鐸的懺悔罪人,都能從自己所犯的罪孽中,解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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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72   
標 題 第二章 『論懺悔聖事與聖洗聖事之區別』
教 宗 保祿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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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此以外,聖洗(聖事)的效果與懺悔聖事的效果,並不相同︰蓋我們藉著聖洗聖事,被引入基督內(參閱︰迦︰三,廿七),完全在祂內,成為新受造物,獲得一切罪惡的圓滿而完整的赦免;但是,藉那懺悔聖事,若我們不按那天主公義所要求的,大大地哭泣,多多地作苦工,決不能獲得那樣的革新與完整,(像在聖洗聖事中所得的一樣)。因此,聖教父們理應稱此懺悔聖事為一種辛苦的聖洗聖事(參閱︰額我略.納齊盎︰ORATIO 39, 17, PG 36, 356A;JO﹒Damascenus, De Fide ORTH, PG 94, 1124, C)但懺梅聖事,為那些在領洗後失足的罪人們得救,是必要的,(如聖洗聖事,為那些尚未重生(於聖洗中)的人們得救,同樣是必要的[Ca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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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73   
標 題 第三章『論懺悔聖事的部份與效果』
教 宗 保祿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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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聖公會議主張︰懺悔聖事的主要效能所在的方式(Forma),是在於服務員(聽告司鐸)所唸的這幾句經文︰「我寬恕你…」,根據聖教會的習慣,還加唸一些經文;這固然是好的,但與懺悔聖事的要素,毫無關係,也不是為施行懺悔聖事所必要的。

而懺悔聖事的類似資料(Quasi Materia),就是悔罪人的各項行為,即痛悔、告明、補贖[Can﹒ 4]。因為這些行為,由於天主的教訓,為悔罪人獲得(懺悔)聖事的完整與充份完滿的罪赦所必須的,故因此而被稱為懺悔(聖事)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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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1674-16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74   
標 題 第三章『論懺悔聖事的部份與效果』
教 宗 保祿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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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件聖事的實效與功效,就其效力與效能而言,是(罪人)與天主和好;是故有時熱誠人,熱誠地領了懺悔聖事之後,在良心裏,往往覺得強烈的安慰氣氛,一片寧靜與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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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1673-16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75   
標 題 第三章『論懺悔聖事的部份與效果』
教 宗 保祿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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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及這件聖事部份與效果方面,聖公會議,傳授以上真理,同時也懲斥人們的邪說,因為他們企圖把良心的恐懼與信仰,作為懺悔部份。[Ca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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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1673-16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76   
標 題 第四章『論痛悔』
教 宗 保祿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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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悔」佔悔罪人的各種上述行為中的首位,那就是︰心靈對所犯罪惡的痛恨與憎惡—(後悔),定志不再犯罪。這種痛悔的心情(行動),為任何時代的罪人獲得罪赦,都是必需的,而在領洗後犯罪的罪人而言,如果再加上對天主仁慈的信心,以及願意實踐那為按規領受懺悔聖事所必需的各項其他條件,那麼,「痛悔」便成為準備罪人獲得罪赦的行為。如此,聖公會議宣佈︰這種痛悔所包含的,不祇是︰罪人停止犯罪以及定志並開始度新的生活,也是罪人對前罪的痛恨;誠如聖經所載︰「—上主的斷語—……由你們身上拋棄一切得罪我的惡行吧!你們應該改造一顆新心,一種新的精神!」(則︰六,卅一)。還有這些聖人們的呼籲,一定也是指這「痛悔」而言︰「我唯獨得罪了空,而我在空面前作了惡事」(詠︰五十,六);「我已哭泣疲憊,每天夜裏,我以眼睙灑洗我的床舖」(詠︰六,七);「帶著我內心的痛苦,我要善度我的餘年」(依︰卅八,十五),還有其他諸如此類的聖經字句,不一而足;從此不難明白︰這些痛悔情緒,是從罪人對過去(罪惡)生活的深切悔恨,以及對罪惡的巨大憎惡所流露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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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77   
標 題 第四章『論痛悔』
教 宗 保祿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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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聖公會議,還教人知道︰罪人雖由於這種痛悔,有時因純全愛德,而在實領懺悔聖事之前,已與天主和好,但這種和好行為本身,不該歸功於那不包括願領聖事意願的痛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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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1676-167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78   
標 題 第四章『論痛悔』
教 宗 保祿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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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種不完全的痛悔,也就是所謂的下等痛悔(Attritio);這是罪人,由於想到罪惡的醜陋以及怕下地獄,怕受(天主)懲罰所發出來的痛悔,這是普通人所發的痛悔;如果罪人發這種痛悔時,希望獲得罪赦而不願再犯罪的話,那麼,這聖公會議,宣佈這樣的痛悔(下等痛悔),不僅不使罪人成為假善人而更成為罪人(參閱* 1456),而且這也是天主的恩賜,聖神的推動;那時候聖神固尚未居住在悔罪人的心內,卻正在推動他,助佑他,給他準備走向義德的道路。固然,這樣的(下等)痛悔本身,若罪人不實領懺悔聖事,則不能使罪人成義,但這正準備罪人,在懺悔聖事中,獲得赦罪的恩寵。原來囊昔尼尼物城的人民,就是由於這種怕受天主懲罰而聽從了若納的宣道,做了補贖,求得了天主的仁慈,免於滅亡(參閱︰納︰三)。因此,有些人,對教會作家的譭謗,是假的;他們妄說教會作家,好像傳授︰懺悔聖事,沒有領聖事人的善情,就帶給他恩寵;其實,天主的教會,從來沒有教授過這樣的道理,也從來沒有這樣主張過。也有人妄說︰痛悔是出於勉強的、被迫的,而不是自由的、自願的;那同樣也是假的。[Can﹒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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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79   
標 題 第五章 『論告明』
教 宗 保祿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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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文已說明的懺悔聖事的建立上,全教會常常理會到主—基督,也曾建立了對罪惡的完整告明義務[參閱︰雅︰五,十六;若一,一,九(路︰十七,十四)],即︰所有在領洗後(犯罪)跌倒的人們,由於天主的律法,必需告明自己的罪過(Can﹒7),因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在離世升天之前,曾留下自己的代表—司鐸[瑪︰十六,十九;十八,十八;若︰廿,廿三],作為管理者與審判者,好使跌倒(在死罪中)的基督信徒,把自己所犯的一切死罪,向他們(司鐸們)告明,然後他們才用赦罪與留罪的天鑰(神)權,宣告裁判。一定的,司鐸若不知罪案,則不能執行裁判任務;而且罪人們若祇告明一般性的罪,而不按罪之種類,一一向(聽告)司鐸告明,那麼,司鐸也不能按公道來吩咐他們做補贖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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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80   
標 題 第五章 『論告明』
教 宗 保祿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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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是觀之,悔罪的人(告解者),應該把用心省察出來的一切死罪,即使是最隱密的,而且像那些相反十誡中最後兩誡的罪過(參閱︰出︰廿,十七;瑪︰五,廿八),有時(真)令人害羞難於啟口,而且這些隱密的罪,比那些顯明的罪,更為危險—(即更難於告明的),也該予以告明。因為小罪,並不因此而使我們失掉天主的恩寵(寵愛),且是我們比較多犯的罪過,所以我們可在懺悔聖事裡,雖然正直地、有益地,毫不冒失地告明我們的小罪[Can﹒7],一如熱心人的習慣所證明的,但儘可略去小罪而不告,毫無罪過,況且,我們能用其他方法,來滌除我們的小罪。雖然如此,所有的死罪,即使是思想方面的死罪,也使人成為「義怒之子」(弗︰二,三)與天主之仇人,所以我們必需以坦白、知恥的告明,向天主請求寬恕我們所犯的一切死罪。為此,當基督的信徒,奮勉告明所記起的一切罪惡時,他們必對一切的罪惡,都求天主仁慈寬恕無疑[Can﹒7]。但誰若不這樣做,而故意地隱瞞某些罪惡,(而不予以告明)那就是不讓天主的善良,藉司鐸而赦罪。「蓋誰若害羞,不把自己的毒瘤,向醫師揭示,那麼,醫師因不知對針下葯而無法予以治療」(熱羅尼莫—Comment﹒in Ecclesiasten; PL 23 [1865] 115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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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1679-16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81   
標 題 第五章 『論告明』
教 宗 保祿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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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也該在告明中告明的是︰犯罪的環境,即那變更罪的種類的環境[Can﹒7],因為告解人,若不告明這種罪的環境,則他一方面,並沒有完整地告明這個罪的本身,而在另一面,裁判者—(聽告司鐸),也不知他所犯的這個罪,因而對那個罪孽的嚴重性,也無從予以估計,且亦無法給罪人應該給的補贖。因此,如果誰教訓人說︰「告明中告明罪的環境,那是由那閒著無事的人所構想出來的」,或說︰「唯有得罪弟兄的罪的環境,才該在告明中告明」,那麼,這兩種說法,都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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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1679-16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82   
標 題 第五章 『論告明』
教 宗 保祿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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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誰若說︰「因著這個理由所吩咐的告明,是不可能的事」;或稱這種告明,簡直是(殺害)良心的劊子手(馬丁路得︰[Sermo in Dm﹒Palmarum 1524(ed﹒Weimar﹒15, 485s; Joh﹒Calvin﹒Instituitio Christ﹒Religionis, ed﹒1536 C Cp Ref﹒29, 158),那麼,這(兩種)說法,(不僅是不合理的),也是不虔敬的。因為這是一定的,即︰教會所要求(告解人)—罪人所告明的,不是別的,而是告明他在用心查考自己,探究自己的良心隱密之後所得悉的罪過,也就是告明他所記得的,他曾凌辱主—天主所犯的一切死罪;至於其他的罪過,若經他用心查考後而還記不起來的話,那麼,這些罪過,就算已被包括在一般性的告明中了;對於這種罪過,我們可和(達味)先知,一起懷著信心,(向主)說︰「主呀!求空赦免(滌除)我所未覺察的罪過吧!」(詠︰十八,十三)。而這一種的告明上的困難,以及對揭示罪惡,可能感到的嚴重羞恥(難為情),若罪人想到自己,相稱地來領懺悔聖事,一定獲得赦罪之後所得的偌大安慰與神益,那就會輕鬆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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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1679-168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83   
標 題 第五章 『論告明』
教 宗 保祿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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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告罪的方式,是秘密地,祇向(聽告)司鐸告明;雖然,基督並不禁止誰,為了對自己的懲罰表示自己的謙誠並為別人立善表,為賠補他對教會的侮辱起見,公開地告明自己的「神秘」,但這不是由於天主的命令,而且,也沒有人立法,令人把自己的隱私,尤其是把秘密(的罪惡),公開告明[Can﹒6]。

因此,至聖至古的教父們,既然大家完全一致同意,常常奉勸(罪人)在懺悔聖事中,密秘地告明自己的罪過,一如聖教會自始迄今所遵行的,那麼,那些無的放矢的譭謗,顯然不攻自破了;原來他們恬不知恥,竟教訓人說告明是違犯天主的命令,是由人所發明的,而且,這是由第四屆拉脫朗大公會議中的教長們所發起的[Can﹒8];實則不然,因為教會,也不是透過拉脫朗大公會議,規定基督的信徒,要告明那教會認為由於主的律令,由於主的教誨所必需告明的罪過,而是規定,所有信徒,以及每一個信徒,幾時到達了明辨善惡的年齡,就該遵守每年至少告解一次的法令。從此,在全教會中,這每年至少告解一次的習慣,尤其在四旬期內,如能告解一次,則對信友的靈魂,更為得益不少;故這聖公會議,對這樣的習慣,特別予以贊成而予以擁護,視之為熱誠習慣,理應加以保存[Can﹒8;Cf﹒* 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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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1679-168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84   
標 題 第六章 『論懺悔聖事的施行者—(聽告司鐸)以及赦罪問題』
教 宗 保祿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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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公會議,關於這件(懺悔)聖事的施行者—宣布︰所有主張,把赦罪的神鑰—神權除了限於主教與司鐸之外[Can﹒10],還(非常)陰險地,擴展到其他任何人身上的主張,都是虛妄的,完全與福音的真理,背道而馳的;蓋他們妄想主—基督的這些話︰「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十八,十八)。還有︰「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罪,就給誰存留了罪」(若︰二十,廿三),不分彼此,擴展到所有的基督的信徒身上,且他們不分皂白地、相反這件聖事的建立,竟這樣(胡)說︰任何人,都擁有赦罪之權;這可分公開式與隱密式兩種︰公開式—即藉規勸而使罪人悔改,然後給他赦罪;隱密式—即藉隱密的告明,那就是︰經罪人自願向施行聖事的信徒,秘密地告罪後,才予以赦罪。此外,那些人還妄自教訓人說︰即使是司鐸,若帶著死罪而施行他藉聖神德能,在晉鐸時所賦予的赦罪權柄,一如基督的服務員一樣,那麼,他們惡意地妄想,那些犯罪的司鐸們,並沒有赦罪的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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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85   
標 題 第六章 『論懺悔聖事的施行者—(聽告司鐸)以及赦罪問題』
教 宗 保祿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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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司鐸之赦罪,是一種特別恩惠之分施,但這不僅是一種宣告福音或宣佈罪赦的純服務(性質),而是一種類似判官的行為,即司鐸猶似判官,親自宣判罪案[Can﹒ 9]。是以,告解的罪人,不該如此誇耀自己的信心,竟妄想自己:即使沒有絲毫痛悔,或即使沒有司鐸認真地或真正地為他赦罪,但因自己僅有的信心,而在天主台前,也真的會獲得罪赦。因為祇有信心而沒有痛悔,決不會赦去任何的(本)罪,而且,除非一個對自己的救援,非常漠視的人,也沒有人會如此:知道了司鐸,以開玩笑的方式,來給他赦罪,而他不去用心地找另一位司鐸來,好好地給他赦罪(參閱︰* 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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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86   
標 題 第七章 『論保留罪的案情』
教 宗 保祿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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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審判的本性與理由,要求判官,祇向自己的屬下,宣判罪案,所以在天主的教會裡,常有這樣的想法,而且,這聖公會議,也予以堅定,認為這種想法是非常真實的,即︰一個司鐸,若為一個不屬於自己的正常治權(Jurisdictio ordinaria)或受委治權(Jur﹒ Subdelegata)的教友唸赦罪經,那麼,他所唸的赦罪經,應該是毫無用處的。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7-168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87   
標 題 第七章 『論保留罪的案情』
教 宗 保祿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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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們的聖教父們認為︰若把有些比較凶、比較嚴重罪惡的赦免權,祇保留給至高的司祭而並不賦予於任何司鐸,那麼,這樣的做法,為基督子民的紀律,(一定)很有關係的,因此,至高司祭—羅馬教宗—既在全教會裡,擁有無上的權能,他們就能把某些重大一些的罪惡案件,保留給自己,個別予以裁判。

既然,從天主而來的一切,都由天主安排,那麼,誰也不該疑惑︰有些嚴重罪惡的赦免權,可以保留給每一地區的主教們;當然,「為建樹而不是為破壞」(格後︰十三,十)起見,主教們的權威,超過他們屬下的司鐸;在那有關教會絕罰的罪孽方面,更宜如此,但這種保留赦罪權的辦法,不僅在外在的政策上,與屬神的權威,(完全)相符,而且,在天主面前,也具有它的效能[Can﹒11]。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6-168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88   
標 題 第七章 『論保留罪的案情』
教 宗 保祿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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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如此,同一天主的教會,非常慈悲;為了避免罪人,遭受淪亡危機起見,她常遵照這個先例,即︰在罪人臨終關頭,就沒有任何保留罪赦的限止;因此,任何司鐸,能夠赦免任何罪人所犯的任何罪孽,及其所受的(教會方面的)任何懲罰;反之,若罪人不在臨終關頭,那麼,司鐸既然在保留罪的罪案上,一無所能則該竭力勸勉告解人—(罪人),前往上級合法的判官那裡去告解,以領取赦罪之恩。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6-168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89   
標 題 第八章 『論補贖之必要性及其效果』
教 宗 保祿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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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要講到補贖。補贖是懺悔(聖事)的一部份,一如我們的教父們,常常勸勉基督子民所做的;時至今日,竟有「虔敬的外貌,卻背棄虔敬實質」(弟後︰三,五)的人,以虔誠為藉口,攻擊「補贖」的道理,而這聖公會議宣佈︰誰若說,主天主從來沒有過,祇赦罪而不也赦免罪罰,那麼,這種說法,完全是虛妄的,而與天主的話,完全不符合的[Can﹒ 12 et 15]。蓋在聖經上的先例,昭然若揭,明如觀火[參閱︰創︰三,十六—;戶︰十二,十四;廿,十一—;撒人︰十二,十三—];還加上聖傳,而使(那相反補贖的)謬論,非常明顯地,不攻自破。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90-16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90   
標 題 第八章 『論補贖之必要性及其效果』
教 宗 保祿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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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就是在天主的公義方面看來,也有理由要求︰那在領洗前因無知而犯罪的罪人,獲得恩寵,是一回事;那些從罪惡從魔鬼的奴役中解放自由領受聖神的人們,竟明知(故意)「毀壞天主的宮殿」(格前︰三,十七),而不怕「叫天主的聖神憂鬱」(弗︰四,卅)如果這種人悔改,再獲得恩寵,那自然是另一面事,天主的仁慈,理宜不讓他們不做絲毫補贖而獲得罪赦,使我們誤以犯罪為小事,輕慢聖神(參閱︰希︰十,廿九)而陷於更的罪坑,「為我們蓄恕於義怒之日」(參閱︰羅︰二,五;雅︰五,三)。

毫無疑問的,這種補贖罪罰的善工,大力地呼召罪人們脫離罪惡,且像馬勒(FRENUM)似的約束他們,使他們加倍謹慎儆醒,防患於未然;同時也可消除罪惡的遺毒,而以各種德行來根除過去因罪惡生活所養成的惡習。事實上,在天主的教會裡,為求天主免去將臨的懲罰,除了(罪)人們真心悔罪動行補贖之外也想不出更安全可靠的辦法了(參閱︰瑪︰三,二—八;四,十七;十一,廿一—);況且,當我們忍苦,做補贖,以補贖罪愆的時候,我們就效法了基督耶穌,因為祂曾為我們的罪做了補贖[參閱︰羅︰五,十;若一︰二,一—],而「我們之所以夠資格(做補贖,以補贖罪過),(也)就是由於祂」的緣故(參閱︰格前︰三,五) ;最後,我們也就因做補贖而獲得最確切的保證,因為我們既與基督一同受苦,那我們必將與基督,同受光榮無疑(參閱︰羅︰八,十七)。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9-16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91   
標 題 第八章 『論補贖之必要性及其效果』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但我們為我們的罪所做的這個補贖,也不是我們的,也就是不可不透過基督耶穌;因為那出於我們的,好像不出於我們的一樣;我們實一無所能;但若和那堅強我們者(基督)合作,那麼,我們什麼都能做了(參閱︰斐︰四,十三)。所以,人沒有什麼可誇耀之處;而我們所有的誇耀,全在於基督(參閱︰格前︰一,卅一—;格後︰十,十七;迦︰六,十四),因為我們在祂內生活(參閱︰宗︰十七,廿八),在祂內行善立功,在祂內做補贖,「結出相稱的悔改空子(參閱︰路︰三,八);凡從祂內獲得能力者,即由祂奉獻於父,且藉祂而為父所悅納[Can﹒13]。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9-16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92   
標 題 第八章 『論補贖之必要性及其效果』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為此,天主的司鐸們,應按心神與機智所建議的,依照罪孽的性質以及悔罪人的能力,吩咐他們做有益的、與適當的補贖;否則,司鐸若姑息養奸而寬待罪人,為極重之罪,命做極輕補贖,那麼,他們(司鐸)本人,竟有份於他人的罪孽(參閱︰弟前︰五,廿一)。司鐸還該注意,務使所命做的補贖,不僅是為維護新生,補救軟弱,也該為報復、懲罰罪人過去的罪行︰因為就是古代的教父們,也一面相信,一面教訓人,說司鐸們的「天國之鑰」,不僅是為赦罪,而且,也是為束縛罪人做補贖之用[參閱︰瑪︰十六,十九;十八,十八;若︰廿,廿三;(Can﹒15)。但誰也不要因此而妄想︰懺悔聖事,是義怒與懲罰的法庭;正如公教徒中,從來沒有人認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功績與補贖效力,由於我們這種的補贖而受到遮蓋,或有所削減一如維新派人( NOVATORES )所願(妄)想的,也這樣教訓人,說︰最好的懺悔,是新的生活(參閱* 1457 );這樣,他們竟擯棄一切補贖的效能,補贖的善工[Can﹒13]。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9-169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93   
標 題 第九章 『論補贖的善工』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此外,大會還教訓人說︰天主的仁慈慷慨,如此偉大,竟使我們在天主父前,藉著基督能夠補贖前罪;這不僅以我們自願因報復前罪所受的懲罰,或以司鐸主見,按罪之輕重所命補贖神工,而且,也可以天主所加於我們的現世災禍,祇要我們安心去忍受(還可以特別增加我們對天主的愛情)[Can﹒13]。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94   
標 題 序言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聖公會議認為,講了上述論懺悔聖事的道理之後,要講那終傅聖事—病人聖事。蓋教父們常以為這件聖事不僅是懺悔者,也是基督信徒整個一生的最後要領的一件聖事(參閱聖多瑪斯︰Summa ctr Gentes Ⅳ﹒C 73)。其實,基督徒的整個一生,應該是一種補贖才對。為此,這聖公會議對於聖事的建立,首先要宣佈並教訓人,說︰我們極仁慈的贖主,願意這件聖事,作為供給祂自己的僕人們,得救的方法,以防一切仇敵的一切毒箭。正如祂在其他聖事中所準備的極大助佑,好便基督信徒,整個一生,藉此種種助佑,能確保自己完整無恙,免陷於靈魂方面的一切艱險之中;同樣,祂建立了這件終傅聖事,作為人生最後一刻的最堅強的一個堡壘[Can﹒1]。因為我們的仇敵,雖然在我們的一生中,常尋找機會,抓住機會,用盡方法來吞噬我們的靈魂(參閱︰伯前︰五,八),可是,沒有一個時間,比我們臨終時所受於仇敵的攻擊更劇烈,屆時祂必想用一切詭計,來徹底毀滅我們;要是可能的話,祂還要推翻我們對天主仁慈的信心。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95   
標 題 第一章 『論終傳聖事的建立』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我主基督曾建立這件病人聖事,(終傅聖事),作為新約真的正式的聖事之一;這在瑪爾谷福音上,(主—基督)固己暗示過[谷︰六,十三],而主的弟兄雅各伯宗徒,就把它介紹給友們並予以公佈(實施)[Can﹒1];他說︰「你們中間有患病的人嗎?他該請教會的長老們(司鐸們)來;他們該為他祈禱,因主的名給他傅油;出於信德的祈禱,必救那病人;主必使他起來;而且,如果他犯了罪,也必蒙赦免」(雅︰五,十四—十五)。從這些話裡,教會從宗徒一手傳得知、明白這件聖事的材料(資料)、方式,以及施行這件聖事的本服務員(Proprius minister)與這件救援聖事的效果。換言之,教會瞭解︰這件聖事的材料,是由主教所祝聖的聖油,因為傅油禮,非常適宜地象徵那無形地賦予於病人靈魂上的聖神恩寵;末了,這件聖事的方式,就是唸︰「藉此傅油禮……」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96   
標 題 第二章『論這件聖事的功效』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而這件聖事的「事」—(Res)與功效,從這幾句話裡,就可明白,即︰「出於信德的祈禱,必救那病人,主必使他起來;而且,如果他犯了罪,也必蒙赦免」(雅︰五,十五)。蓋這件聖事之「事」—(效能)—就是聖神的恩寵;如果病人還有罪過,則因聖神的傅油,即予以滌除,且亦滌除罪的遺毒,而使病人因激發對天主仁慈的偉大信心,而使靈魂舒暢堅強。[Can﹒2];病人既因此而舒暢,那麼,一方面,他便覺得容易忍受病苦,而在另一方面,他也容易抵禦那「傷害…腳跟」—(創︰三,十五)的惡魔誘惑;而且,若有利於靈魂的得救,那麼,有時病人還因此而獲獲得肉身的健康。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01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1)誰若說,在公教會裡,沒有真的,正式的,由我主基督,為使那些領洗後跌倒於罪中的信友們,重與天主自己和好而建立的懺悔聖事,則應受絕罰(參閱* 1668—)。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702-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98   
標 題 第三章『論施行這件聖事的服務員,及其應該迤行聖事的時刻』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他(雅各伯宗徒)也宣告︰應該為病人傅油,尤為那些病危臥空不起,似乎臨近生命末刻的病人傅油,因此,這件聖事,被稱為終傳聖事—(也就是病人聖事)。假設病人領受終傅聖事後,恢復健康,那麼,當他再害病到另一次相似的臨終時刻時,他能再以這件聖事來助佑自己。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97-1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99   
標 題 第三章『論施行這件聖事的服務員,及其應該迤行聖事的時刻』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為此,誰也沒有理由,該聽從這種人的話;因為他們說的話,和雅各伯宗徒的如此明朗清晰的教訓,完全相反;他們說這種(為病人)傅油的行為,或是由人所虛構的,或是由教父們所接納的一種禮節,而且,這也沒有天主的命令,也沒有恩寵的預許[Can﹒1];他們還說…這種傅油禮,好像祇在初期教會中舉行,以獲病癒的恩寵,而今早已不舉行了。他們又說︰那羅馬聖教會,在施行這件聖事時所遵行的禮節和習慣,與雅各伯的主張相牴觸,杆格不入,因此,理宜受到變換,成為另一種禮節才好;末了他們肯定說︰信友們,可輕視終傅聖事而無無罪[Can﹒3]。很顯明的,以上這些邪說,和如此偉大宗徒的話,完全相反。的確,羅馬教會,是其他各地教會的(慈)母與導師;她在施行終傅聖事所做的,無非是完成、遵守真福雅各伯宗徒所吩咐的,有關道件聖事的本質而已。誰若輕視如此大的聖事,則他不能沒有大罪,也不能不是對聖神的凌辱。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97-1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00   
標 題 第三章『論施行這件聖事的服務員,及其應該迤行聖事的時刻』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對以上論及懺悔與終傅聖事的種種道理,這聖公會議,一切予以信認,且亦以此而教訓人,並令所有的基督的信徒,都該予以相信徒,都該予以相信,而恪遵毋違。大會還頒佈下列典章,吩咐所的信友,都該敬謹予以遵守;如有違者,大公會議永遠予以懲斥與絕罰。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97-169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02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2)誰若把(聖洗與懺悔兩件)聖事混為一談,說聖洗,就是懺悔聖事,好像兩件不是兩件不同的聖事,因此懺悔(聖事),被稱為「翻船後第二塊救生板」,那是不對的,則應予以絕罰(參閱︰* 1671 154)。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03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3)誰若說,主救主的這些話︰「你們領受聖神吧!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罪;你們存留誰的罪,就給誰存留罪」(若︰廿,廿二—廿三),不該被領悟為論在懺悔聖事中赦罪與不赦罪的權柄,一如公教會自始就常這樣領悟的;反而相反該聖事之建立而把這些話,曲解為︰宣講福音的權威,則應受絕罰(參閱* 1670)。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04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4)誰若不認,為了赦罪的完整與成全,必須在懺悔人身上,具有三個行為,好像是懺悔聖事的資料,那就是︰痛悔,告明與補贖,這也就是所謂懺悔(聖事)的三個部份;或說,懺悔(聖事)祇有兩個部份,那就是︰良心因認罪所受到的死懼,以及(罪)人,由於相信自己,藉基督而獲得罪赦的福音或赦罪(經)所得的信心,那麼,這種人,都該遭受絕罰處分(參閱* 1673 1675)。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05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5)誰若說,這樣的痛悔,那就是︰罪人經過(自我)檢討、回憶、後悔而對自己過去的罪惡,深感痛心(參閱︰三八,十五),從而由於想到自己罪惡的重大、重多、醜惡、失永福、受永罰,立志改惡遷善,所發出的痛恨,不是真的有益的痛悔,而且,這也不準備罪人貸獲得恩寵,反而使(罪)人,成為假善人,而更成為罪人;最後,還說,這種痛恨,是被迫的,而不是自由的與自願的,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參閱* 1676 1454)。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06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6)誰若否認,(懺悔)聖事中的告明,由於神律所規定,或由於神律,為得救所必要者;或說,那公教會自始就常遵守的,到今還遵守的,祇向(聽告)司鐸所作的秘密告罪方式,和基督建立聖事的原意,及其吩咐,是互相牴觸的;而且,這是由人所發明的,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參閱* 1679—)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07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7)誰若說,在懺悔聖事裡,為得罪赦,不是由於神律,需要罪人,按應有的用心查考後所記起的,告明一切的,以及每一個(所犯的)死罪,包括隱密的與那些相反十誡中最後兩誡的死罪,以及那些變更罪的種類的光景在內,但這種告明,祇是有助於教訓與安慰罪人之用;而且,古時所以要遵守這告罪的規則,也祇不過是教律方面的一種補贖而已;或說,那些用心告明一切罪的人,是願意不留什麼,讓天主仁慈予以寬恕;或說,人不可告明小罪,那麼,這種種的人,都該受絕罰(參閱資料仝上)。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08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8)誰若說,按教會所說的要告明所有的罪,那是不可能的事︰而且,這種人的傳統,該為虔誠人所擯棄;或說,一切的以及每一個男女的基督信徒,不必遵守拉脫朗會議的規定,每年至少告解一次;相反的,該勸基督的信友們,不要在四旨期內告解,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參閱* 1682)。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09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9)誰若說,司鐸在(懺悔)聖事中赦罪,不是判官的行為祇是純服務性質地,向告解人報告、說明︰罪已獲赦,那時,告解人祇要相信自己已蒙赦罪就夠了;或說,司鐸不是鄭重地,而是開玩笑地赦罪就夠了;或說,告解人不必告明罪過,好使司鐸能為他本人赦罪,那麼,這種人,都該受絕罰(參閱* 1685 1462)。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10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10)誰若說,身負死罪的司鐸,就沒有赦罪與不赦罪的權柄;或說,赦罪的人(服務員),不祇是司鐸,而是一切的以及每一個基督信徒,藉基督的這幾句話︰『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十八,十八);「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若︰廿,廿三)』,都能赦罪,而那公開方式,是祇藉勸勉而使罪人歸正,但那秘密的方式,是由於自願的告明而予以赦罪,那麼,說這種話的人,都該受到絕罰(參閱︰ * 1684)。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11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11)誰若說,主教們,除了有關外在政治的罪之外,沒有保留罪的權柄,故在保留罪的情況下,並不禁止司鐸,真正地赦免被保留的罪過,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參閱* 1687)。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12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12)誰若說,天主常把整個罪罰,連同罪惡,一併赦去,而悔罪人的補贖,不是別的,祇是他所藉以依賴基督為他做補贖的信心而已,則應予以絕罰(參閱* 1689)。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13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13)誰若說,至於罪之暫罰,告解人藉基督的功績,不僅對天主所加的罰,安心予以忍受,或聽告司鐸所命的補贖,絕不可作為補贖天主的補贖;而且,即使(告解人)自願守齋、祈禱、施捨或做其他熱心事工,也不能作為補贖;是以,最好的懺悔(補贖),唯有革新生活而已,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絕罰處分(參閱* 1690)。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14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14)誰若說,懺悔人藉基督耶穌而為贖罪所做的補贖神工,不是對天主的敬禮,而是一種人的傳統(習慣),同時對於恩寵的道理,以及對天主的真敬禮,與對基督聖死的恩賜本身,是一個障礙,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參閱* 1692)。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15   
標 題 甲- 懺悔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15)誰若說,那賦予於教會的(天國)鑰匙,祇為赦免而不是也為束縛,是以司鐸們,在命告解人做補贖時,那就相反了那天鑰的目的,也相反了基督建立聖事的本意;而且,若藉那天鑰的神能,祇除去永罰而一般說來,尚留著暫罰待赦的話,那簡直是捕風捉影,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處分(參閱* 1692)。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16   
標 題 (乙)終傅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1)誰若說,終傅不是真的,正式的,由我主基督所建立的[參閱︰谷︰六,十三;]而由真福雅各伯宗徒所公佈的聖事(雅︰五,十四),而祇是由教父們所接納的,或由人所靈構的一種禮節,那麼,這種,應予絕罰(參閱︰* 1695 1699)。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17-171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17   
標 題 (乙)終傅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2)誰若說,那為病人傅聖油,並不賦予恩寵,也不予以赦罪,也不減輕病人病苦;這祇是業已中止的,祇像古時的一種治癒病痛的一種恩寵而已,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參閱* 1699 1696)。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16-171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18   
標 題 (乙)終傅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3)誰若說,那羅馬聖教會所遵行的終傅禮節與習慣,與真福雅各伯宗徒主張,杆格不入,故應予以改變,而且,基督徒(即使)予以輕視,也沒有罪過,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處分[參閱* 1699]。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16-171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719   
標 題 (乙)終傅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4)誰若說,那真福雅各伯宗徒所勸告的,應請教會的「長老」,來為病人傅油;所謂「教會長老」,不是指那由主教所聖的司鐸,而是指任何團體中之年長者,是以施行終傅聖事的人,不僅是司鐸而已,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處分[參閱* 1697]。

   
註 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16-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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