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六月十七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10   
標 題 論原罪的法令。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既然,那為人類永久仇敵的古蛇—(惡魔),在今日用以擾亂天主教會的各種邪說中,連對原罪及其補救道理,也掀起了連新帶舊的各種爭論,故這脫理騰大公會議,為使我們公教會的信德,即「沒有信德,是不可能中悅天主的」信德,清除錯誤,保存在自己的真理中,完整無損,並使基督子民,不「為各種教義之風所飄盪」(弗:四,四十)起見,…願意把迷途者,召歸正道,而把游移不定者予以堅定遂跟隨了聖經與聖教父們以及極其可靠的各個大公會議的證據與教會本身的判斷和同意,對原罪本身,規定,承認並宣佈如下:

   
註 釋

*大會於公元一五四六年五月二十四日開始討論原罪;同日,奇能士樞機—伯多祿。巴格高(Petrus Pachecus)提議,把聖母無原罪,定斷為信理,但未獲結果。本法令對路得祿(即馬丁路得)的邪說,打擊很大。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11-151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11   
標 題 論原罪的法令。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1)誰若不承認,原祖亞當,當在地堂內違犯天主命令的時候,立即失落他所被造於此的聖德與義德地位,而因這樣的叛逆惡行,便遭受到天主的忿怒與憤懣,並亦因此而遭受那由天主早已警告過他的死亡,且亦因此死亡,他就成為那「握有死亡的權勢者—魔鬼」(希:二,十四)的俘虜,而「整個亞當,即因此叛逆惡行,按肉身與靈魂而言,都變成處於更壞的境地(參閱:317)那麼,這樣的人,應予絕罰。」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10-151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12   
標 題 論原罪的法令。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2)「誰若說,亞當的抗命(通敵瀆職),祇害了他自己,而沒有害及他的子孫」;他「祇為自己,而並不也為我們,失去了他從天主那裡所領取的聖德、義德,或說,那被污染的原祖,因他抗命之罪,祇把肉身的「死亡」與罪罰,遺傳給全人類,而沒有把那「靈魂的死亡—罪惡,也一併遺傳給全人類,那麼,這種人,應予絕罰,因為這是相反了(保祿)宗徒所說的話:「就如罪惡,藉著一人進入了世界,死亡藉著罪惡,也進入了世界;這樣死亡就殃及了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五,十二;參閱* 372)。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10-151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13   
標 題 論原罪的法令。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3)誰若說:這個亞當的罪,即那由於出生,由於遺傳而來的一個罪,即那不是因相似而傳及眾人,成為每個人的原罪,或藉人性之力,或藉其他方法,可予以消除,而不藉那唯一中保,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即那因自己的血,使我們與天主和好而「成了我們的…正義…和救贖者」(格前:一,卅)—基督的功績,來予以消除;或否認:這基督耶穌的功績本身,透過那按教會方式,合法授予的聖洗聖事,而被應用於所有的成年人和小孩們,那麼,這種人,應予絕罰,因為「除了祂—(耶穌基督)—以外,無論憑誰,決無救援—(決無得救之理)」(宗:四,十二)。因此,(若翰見耶穌…便說)︰「看,天主的羔羊,除免世罪者!」(若:一,廿九);(保祿宗徒則說):「凡是領了洗歸於基督的,就是穿上了基督」(迦:三,廿七)。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10-151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14   
標 題 論原罪的法令。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4)誰若否認:新從母胎出生的小孩,該受洗禮;即使那所由出生的父母—雙親,都是受過洗的,(也是如此);「或說:那些小孩之受洗,固為赦免罪惡,但聖洗絕不是為赦免那從亞當所遺傳下來的原罪,即那必需經過重生的洗禮而得以滌除,才進入永生的原罪;因此所得的結論是:在小孩身上,那「聖洗是為赦罪」的方式( FORMA ),應被了解為:不是真的而是假的,那麼!這種人,應予絕罰。因為那保祿宗徒所說的話,若不依照那傳遍各地的公教會所常了解的意思去了解,那就不該被了解為其他意思;他說:「就如罪惡,藉著一人,進入了世界,死亡藉著罪惡,也進入世界;這樣,死亡就殃及了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五,十二)。原來,(公教會),因此信理準則而由於宗徒們的傳授,即使那些還不能在他們自己內,犯任何本罪的小孩們,也受洗禮,還真真實實,是為赦免那由生殖所沾染到的罪惡,是為使小孩們因重生而得以清潔無罪」[* 223];蓋「人除非由水和聖神重生,不能進入天主的國」(若:三,五)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10-151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15   
標 題 論原罪的法令。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5)誰若否認:藉著那在聖洗中由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所賦予的恩寵,原罪的罪惡,得以赦去,或也加以承認,但那得以赦去的,不是那有罪惡真正原有理由的(原罪),而是那所謂的,這祇是受到刷洗,或祇是不歸咎於他而已(參閱:奧斯定:駁斥貝拉久的二封信‧PL 44﹐562);那麼,這種人,應予絕罰。蓋在重生者的身上,天主一無所恨,因為「那些藉著洗禮,已歸於死亡與祂同葬的人們,決不會受罰了」(羅:六,四);他們不是按肉性行走(羅:八,一—與思高版本不同),而是「脫去了舊人,穿上那按天主肖像所造的新人(參閱:弗:四,廿二—;哥:三,九—);他們是無罪的,無瑕疵的、純潔的,無辜的,成為天主所愛的子女‧「是王國的承繼者,是基督的同承繼者」(羅:八,十七),完全沒有升天堂的阻擬了。可是這神聖大公會議承認,並認為:在領洗人身上,還有私慾或偏情的存在;而這種私慾偏情,雖到臨終時,才會脫離人身,但為那些藉著基督耶穌的聖寵、竭力攻克而不予同意的人們,並沒有害處,反而為「按規競賽者,將(因此而)獲得冠冕」第後:二,五」—即因此而獲得光榮勝利)。(保祿)宗徒有時稱這私慾偏情為「罪」(參閱:羅:六,十二—;七,七—十四—);但大會宣佈,公教會從來不認為:在一個(領受)重生(洗禮)人身上所有的,是真正的名符其實的罪,但這私慾偏情,因出於罪而傾向於罪,故亦被稱為「罪」。但誰若不這樣懂法的,應予絕罰。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10-151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516   
標 題 論原罪的法令。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6)但這聖公會議宣佈:大會無意把真福無玷童貞瑪利亞—天主之母,也一併包括在這論及原罪的法令內,而本法令認為:那令人值得記念的教宗西斯多四世的憲章,應予以遵守;如有違者,大會將處以該憲章內所包括的、由大會所復興的懲罰。

   
註 釋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1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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