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00   
標 題 聖事法令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上期會議的有關「成義」得救的道理,已由教長們一致同意,公佈如上;茲為詳盡地明瞭上述的道理起見,似宜討論教會的各件至聖聖事,蓋藉這些聖事,一切真義德,或得以開始,或得以增加,或失而得以復得。為此,這脫理騰聖大公會議認為…為了消滅錯誤,根除那現代的,有關各件至聖聖事本身的一切異端,不管是已由過去的教父所懲罰而如今又死灰復燃者,或是新發現的,也嚴重地妨礙公教會的純潔與人靈之得救者,都該根據聖經的道理、宗座的傳統,以及其他大公會議與教父們的一致主張,來製定並斷定(下列的)各條典章;其餘有關始行(善工)的完成,則(在聖神的助佑之下),也將予以公佈。

   
註 釋

*從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七日起就開始起草本法令;其宗旨,在於駁斥馬丁路得在他的:De captivitate Babylonica Ecclesiae Praeludium 中所發表的有關聖事的謬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01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誰若說:新律法(新約)的聖事,不是全由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所建立,或說:聖事多於或少於七件者—那就是:聖洗、堅振、聖體、告解、終傅、神品、婚配七件聖事—或說:在這七件聖事中,也有不是真的,不是正式的聖事在內,那麼,這些人,都該受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02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誰若說:這(七件)新約的聖事,和舊約的聖事,除了禮儀與外在的禮節各不相同外,沒有區別,那麼,這種人,該受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03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誰若說:這七件聖事,如此彼此相等,竟沒有任何分別尊卑的理由,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04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雖然,七件聖事為人靈之得救,不全是必需的,但如果誰說:新約的聖事,為人靈之得救,不是必需的,而是多餘的,且若沒有這些聖事,或祇願意領這些聖事,人祇靠信德,也可從天主那裡,獲得成義的恩寵,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處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05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如果誰說:這些聖事之建立,祇是為了培養信德的緣故,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處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06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如果誰說:新約的聖事,並不包含那由聖事所表明(所標誌)的恩寵,或說:這些聖事並不賦予恩寵於沒有(得恩寵)障礙的人們(參閱* 1451),好像聖事祇是外在的標誌,以標明人藉信德所得的恩寵或義德,又好像聖事是一種信仰基督的,用來鑑別信徒與非信徒的一種記號,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處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07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誰若說:就是從天主一方面而言,即使對那些按規領受聖事的人們,也祇是有時候,對有些人,而不是常常對一切人,藉此聖事,都賦予恩寵,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處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08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誰若說:藉此新約聖事,由於聖事行為本身(ex opere operato)並不帶給人恩寵,祇是供應人,對天主預許的信心,以獲得恩寵,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處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09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如果誰說:在這三件聖事內,即在聖洗、堅振與神品中,人靈並不被印上標誌,即那不能消滅的神印,因而人不能重複領受這三件聖事,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10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如果誰說,所有基督徒,都有權柄講道,並施行一切聖事,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11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誰若說,服務員—施行聖事者,在成聖事與施行聖事時,並不需要具有至少做那教會所做的意向,則應予以絕罰。(1)

   
註 釋

*(1)參閱 126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12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誰若說:處於死罪中的服務員,縱然,遵行了一切有關成聖事與於行聖事的要素,也並沒有成聖事,或施行聖事,則應予以絕罰(1)。

   
註 釋

*(1)參閱 115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13   
標 題 聖事總論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誰若說:那些為公教會所採納核准而習慣在施行聖事的隆重典禮中所應用的禮節,或可為(施行聖事的)服務員所輕視,或可為他們自由地省去而沒有罪過,或任何堂區的司牧,能予以變更,而採用其他新禮節,那麼,說這種話的人,都該予以絕罰處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14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誰若說:若翰的洗禮,和基督的洗禮,具有同樣的效能,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15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誰若說:真的天然水,不是聖洗聖事所必需的,是以曲解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這幾句話:「除非人由水與聖神重生……」(若:三,五),那是一種譬喻,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16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如果誰說:在羅馬教會(這是全教會的(慈)母與導師)內,沒有關於聖洗聖事的真實道理,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17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如果誰說:那由異教人,也是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具有做那教會所做的意向所授予的聖洗,不是真的聖洗聖事,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18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誰若說:聖洗聖事是自由的,即:這不是為救靈所必需的聖事,則應予以絕罰(1)。

   
註 釋

*(1)參閱* 152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19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如果誰說:領過聖洗(聖事)的人,即使願意,即使犯任何大罪,若不願不信的話,也不能失掉恩寵,則應予以絕罰(1)。

   
註 釋

*(1)參閱 15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20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如果誰說:領洗人在領洗之後,祇該信仰,而不該遵守基督的一切規誡,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21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如果誰說:領過聖洗的人,對聖教會的一切明文所規定或傳統下來的規誡,(完全)自由,除非自願服從,絕無遵守這些規誡的義務,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22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誰若說:人該重新記念(回憶)所領的聖洗聖事,這樣務使他們明瞭那在領洗後所發的一切誓願,因在聖洗中本身所已做的許諾而告作廢,好像人因復許領洗誓願而失掉信德,失掉聖洗本身(的功效似的),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23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如果誰說:人在領洗後所犯的罪過,祇要一回憶、一信仰所領的聖洗(聖事),或立即獲赦,或立即化大罪為小罪,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24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如果誰說:『一個真正按規領過聖洗的人,若在無信仰人前,否認他對基督的信仰,則在歸正悔改時,應該再領聖洗聖事』,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25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如果誰說:除非到達基督受洗的年齡,或除非到了臨終關頭,誰也不該受洗,則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26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如果誰說:小孩因為沒有信仰的行為,故於領洗後,不該被算在信友(的數目)之中,是以迨他們,到達明辨(是非)的年齡,該再給他們付洗,或說:對小孩們,以不領洗為愈,蓋他們既沒有自身的行為,則可被認為他們,祇在教會的信仰中受洗,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處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27   
標 題 聖洗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誰如果說:這種領過聖洗的小孩們,迨到他們成年時,應受詢問:他們是否願意追認那在受洗時,由他們代父母代為承諾的誓願;若他們不願回答的話,則該讓他們自由決定;且除了禁止他們在回頭悔改之前,不得領聖體,以及不得領其他聖事之外,也不該用其他的罰,來強迫他們,度基督徒的生活,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處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28   
標 題 堅振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誰如果說:領過聖洗的人(所領)的堅振聖事,是悠閒(不必要)的儀式而不是一件真的正式的聖事,或說:這不是別的,而是從前那些快要接受信理(即快要領洗)的成年人,藉以在教會前,陳述(信仰)理由的一種要理的講解,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29   
標 題 堅振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誰如果說,那些把堅振聖事聖油(所帶來)的神恩,歸功於聖神,乃是凌辱聖神,那麼,他該受絕罰處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630   
標 題 堅振聖事典章
教 宗 保祿三世
內 容

誰如果說,施行堅振聖事的正常服務員,不祇是主教,而是任何純司鐸,那麼,該受絕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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