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理騰大公會議禁書條文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51   
標 題 禁書條文
教 宗 比約四世
內 容

條文一︰凡在公元一五一五年之前,或由教宗,或由大公會議所譴責(懲罰)的一切書籍,以及不被列於目錄中的書籍,應同樣被認為受譴責的書籍,一如從前受到譴責書籍一樣。

   
註 釋

*脫理騰大公會議頒發禁書條文(Const. Dominici gregis custodiae)——公元一五六四年三月廿四日

 禁書條文,共計十條,是脫理騰大公會議中的廿二位禁書目錄編製委員的工作結晶。公元一五六二年一月十四日教宗比約四世頒發詔書(Cum magnus jam),下令開始這項工作;但當大公會議結束時,這項秘密討論的工作,尚未能完成;因此,在大會的議程裡,以及在大會的「通則」中,都未曾提及禁書目錄的條文;但到最後,終於由「主的羊群」詔書(Dominici Gregis)所公佈,付諸實施。

 見 1851-1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52   
標 題 禁書條文
教 宗 比約四世
內 容

條文二︰凡異端頭目(首領)的書籍,不管他們是在上述[一五一五年]之後發明或接受異端者,也不管他們現在或過去,當異端頭目或領袖者……都完全在被禁之列。至於其他明明討論宗教的異端書籍,完全受到譴責(懲處)。但那些不是討論宗教的書籍,准予公教神學士……去審查和裁奪……

   
註 釋

*禁書條文 1851-1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53   
標 題 禁書條文
教 宗 比約四世
內 容

條文三︰那些由受罰的作者所譯的,即使它的原作是教會方面的作品,祇要它的內容,並不相反健全的道理,也可准予人閱讀。但對舊約的譯文,能由主教的裁判,祇准博學而虔誠的人士去閱讀;但他們祇可把它們,作為(協助)了解聖經的通俗本之用而不可把它們視作健全的譯本。對於新約的譯本,為第一批作家所列入禁書目錄者,誰也不得去閱讀,因為讀者從閱讀這種譯本中所得的益處少而害多,(不可不慎!)。但若這些譯本,附有被許可的這種詮解,或有通俗本作為對照,那麼,除了可疑之處外,可由某些公教大學的神學院、或由「通查」(聖部)(Inquisitio generalis),准予同一大學的學者閱讀……

   
註 釋

*禁書條文 1851-1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54   
標 題 禁書條文
教 宗 比約四世
內 容

條文四︰經驗顯示︰如果到處不分皂白地,准人閱讀聖經的通俗語文譯本,則因人之冒昧,得益少而受害多;為此,在這一事上,應由主教或審查員作判斷,他們能隨本堂神父或聽告司鐸的主意,准許他們的公教信友,閱讀那些由公教作者所譯的聖經的通俗語文譯本,好使信友們從這些閱讀中所得到的,不是損害,而是對信德與虔誠的增進……

   
註 釋

*禁書條文 1851-1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55   
標 題 禁書條文
教 宗 比約四世
內 容

條文五︰有些由異端派的作者所出版的書籍,其內容並不或很少包括作者自己的話;作者祇收集他人的詞句而已,例如︰字彙、辭源(文句引得)、成語辭典︰等是;對於這一類書籍,如果有需淨化之處,則隨主教之意,經淨化或更正後,方可准(公教徒)應用。

   
註 釋

*禁書條文 1851-1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56   
標 題 禁書條文
教 宗 比約四世
內 容

條文六︰那些用地方方言所寫的有關現代公教與異端人士辯論的書籍,不得到處准予人閱讀,但該遵守那些有關閱讀聖經的通俗文本的規定去處理之。至於那些有關人之善生、默禱、信仰以及諸如此類的論證書籍,若其中所講的都是健全的道理,則它們即使用通俗語文所撰寫的,也沒有被禁止閱讀的理由……

   
註 釋

*禁書條文 1851-1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57   
標 題 禁書條文
教 宗 比約四世
內 容

條文七︰那些明明討論、敘述或教授淫蕩的或猥褻事的書籍,既使人閱讀後,不僅在信仰上,而且在倫理道德方面,也容易受到損害,故應完全予以禁止閱讀…不過那些由古代外教人所寫的(這種)書籍,因其文詞與文質的典雅,可准予人閱讀,但沒有理由,讓兒童們搶先去閱讀這種書籍。

   
註 釋

*禁書條文 1851-1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58   
標 題 禁書條文
教 宗 比約四世
內 容

條文八︰有些書籍的主題是善良的,但其中偶然插入一些有關異端、背信、問仙、或迷信的事;這種書籍,經公教神學士淨化後,可准予人閱讀……

   
註 釋

*禁書條文 1851-1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59   
標 題 禁書條文
教 宗 比約四世
內 容

條文九︰諸凡講述地、水、氣、火、木,以及人的手指紋的占卜術、叫魂術(與亡人來往的占卜術),不管其中含有拈鬥、妖法(巫術)或觀察鳥兆術、符咒術的種種書籍都在被拋棄之列。主教們應用心設法,使那些占星術的書籍、論文、傳單,不要為人所購置或傳誦,因為在這些書籍……中,竟有人敢把那些屬於人自由意志的、不一定的將來事或屬於命運事、偶然事、作一定的肯定……

   
註 釋

*禁書條文 1851-1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60   
標 題 禁書條文
教 宗 比約四世
內 容

條文十︰對於書籍或其他寫作的印行本,應遵守在教宗良十世的領導下所舉行的(第五屆)拉脫朗大公會議第十期會議所規定的條文去處理。〔接下去,講有關寫作者,出版者以及圖書館的紀律的種種特殊條例〕(Leo X, Infer sollitudines, 4 Maii 1515)。

   
註 釋

*禁書條文 1851-1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861   
標 題 禁書條文
教 宗 比約四世
內 容

最後,大會命令所有的信友,誰也不得擅敢違犯以上各條所規定,或閱讀或存有那禁書目錄中所列的禁書。誰若閱讀或存有那些異端人或任何其他因異端邪說、或因有傳播邪道嫌疑而受罰受禁止的作者所寫的書籍,則應立即受到絕罰處分……

   
註 釋

*禁書條文 1851-1861



聖神修院神哲學院
香港黃竹坑惠福道六號
校務處:college@hsscol.org.hk
圖書館:library@hsscol.org.hk
   Holy Spirit Seminary College
6, Welfare Road, Aberdeen, HK.
General Office: college@hsscol.org.hk
Library: library@hsscol.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