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職部訓示--公元一八八四年五月十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59   
標 題 論秘密黨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但為了不要貽人於錯誤的餘地起見,(我們)該予以判明:這種危害人的黨社,應受什麼懲斥;一定的,有些祇受到禁止而已,有些特別是圬工黨,及其類似的秘密黨,受到教會判予絕罰,因為它們,或煽動合法權力來反對教會,或者,或明或暗地攻擊教會,或強迫別人宣誓,嚴守黨徒的秘密。

   
註 釋

*本訓示之頒發,是為全球主教們 3159-31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60   
標 題 論秘密黨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除了這些黨社之外,還有其他受禁止的黨社,也該予以躲避,否則就犯重罪,即:凡迫人宣誓,不洩露黨徒的秘密,並宣誓秘密黨領導人無論命什麼,必去從命而行的一切社黨,就該被列入上述這種黨社裡(即:應予以躲避,否則,就犯重罪)。此處,還該留神;有些黨社,雖然一定不能成立,但也屬於我們上述這類的黨社,因為他們(所信認的主張,以及他們在他們領導人以及管理人的領導下所做的事情,都充滿著疑問與危險。

   
註 釋

*本訓示之頒發,是為全球主教們 3159-31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62   
標 題 論醫師或聽告司鐸,對二人決鬥時之協助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問題一 醫師受決鬥者的請求,在場協助,其目的為使決鬥及早結束或祇在場,給決鬥者包紮傷處而予以治療;試問:這樣的醫師,能否這樣做而不遭受那教會單純地保留於教會的絕罰?

問題二 至少能否醫師,不在決鬥現場,而在附近屋中,或在附近地方準備自己,若決鬥者需要協助,則立即就近予以協助?

問題三 聽告司繹,在上述情況下,該怎麼辦?

答案:對第一問題之答案是:不能,且也遭受絕罰。

   對第二與第三問題:因為這是預為之計,故同樣不能這樣做,且也遭受絕罰。

   
註 釋

*本訓示之頒發,是為全球主教們 3159-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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