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職部致(瑞士)弗利堡總主教之覆文--公元一八九二年七月廿七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76   
標 題 論焚屍火葬事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問題一 誰若在臨終時,雖不是(秘密黨)圬工黨的黨員,也不是追隨他們的原則,但因其他動機,吩咐人,在他自己死後,舉行火葬,那麼試問,這種臨終的人,若不願撤銷他的遺囑。則可否給他施予聖事呢?

   
註 釋

*答案見3279

*致弗利堡總主教之覆文 3276-32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77   
標 題 論焚屍火葬事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問題二 為那些由於他們自己的罪過,屍體被焚而舉行火葬的教友們,可否公開地,舉行彌撒聖祭,或私下地,為他們舉祭?同樣地可否接受他們的遺產,作為他們舉祭之獻儀?

   
註 釋

*答案見3279

*致弗利堡總主教之覆文 3276-32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78   
標 題 論焚屍火葬事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問題三 或因命令,或因勸告,或由於職責所在,如:醫師、職員、或協助火葬工人們,可否合作,舉行火葬?至少在緊要時,或為避免重大損害時,可以舉行火葬嗎?

   
註 釋

*答案見3279

*致弗利堡總主教之覆文 3276-32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79   
標 題 論焚屍火葬事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問題四 如果他們不願中止合作,或若他們肯定:他們不能中止合作,為別人舉行火葬,那麼,可否為那些合作火葬的人們,施予聖事呢?

答案-

對問題一:若經過勸告而拒絕不從,則不可施予聖事。勸告他們,或不勸告他們-都該遵守可靠作家所傳授的主張,尤其要注意的,是:應該避免惡表。

對問題二:不可公共地,給那些死者舉行聖祭;但私下地可以為他們舉行聖祭。

對問題三:從來不准許由於命令或由於勸告而正式地合作舉行火葬之事;但在下列三種情形下,可予以物質式的合作,即:(一)如果火葬之舉行,不是算做一種圬工(秘密)黨的抗議記號;(二)如果在火葬中,沒有什麼本身直接地,以及單純地反對公教會的道理舉動,以及贊成圬工黨的表示;(三)如果那些信友職員,以及信友員工之合作,並不引起人家對公教會之輕視。此外,雖然在上述三種情形,可以讓他們,善意地予以合作,但常該告訴他們,不要直接有意對火葬之事,予以合作。

對第一問題之答案,與上題同。

   
註 釋

*問題一至三見3276-3278

*致弗利堡總主教之覆文 3276-3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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