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職部致大洋洲中部代牧覆文--公元一八七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00   
標 題 論施行聖事者的信仰及其意向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問題一 如果(基督教美以美派)服務員,在付洗之前,明明宣佈說:聖洗在靈魂上沒有任何效果;試問:這種異端教人所施予的聖洗,是否因他缺少做那基督所願做的意向而成為可疑的聖洗(聖事)呢?

   
註 釋

*聖職部致大洋洲中部代牧覆文 3100-3102

*答案 31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01   
標 題 論施行聖事者的信仰及其意向
教 宗 比約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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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如果上述的「宣佈」,並沒有直接在付洗之前,受到明明的發表,但那服務員,事前屢次這樣說過,而且,他這派的異端教,明明宣講這樣的道理,那麼,試問:為這樣的服務員所授予的聖洗,是否可疑?

   
註 釋

*聖職部致大洋洲中部代牧覆文 3100-3102

*答案 31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02   
標 題 論施行聖事者的信仰及其意向
教 宗 比約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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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但這種疑問,早已發生過,且也早已答覆說:這樣的聖洗,是有效的。你可參閱:本篤十四世論教區會議,第七卷,第六章第九節:「主教應小心,不要祇因服務員是異教人,就宣告說,那異端人所授予聖洗,是不確定的,是有疑問的,因為他(異教人),雖然不信:罪惡藉重生洗禮而受到滌除,因此他授予聖洗,不是為赦免罪惡,但不能因此而說他也沒有意思做這(聖事),一如主基督所建立的」。

對於這端道理的理由,樞機伯拉彌諾,在他所著的:「聖事概論」(卷一、二七章十三節)中,講得很清楚;他說:「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法典十一條一六一一)為反對肯定者的主張,曾這樣定斷:如果服務員,不但沒有行為的意向,且也沒有聖事的目的,即沒有那聖事之所以被建立的目的,則他所施行的聖事,是不被承認的。然後他接不下說……原來,(脫理騰)大公會議在法典第十一條中,沒有說聖事的目的也沒有說,服務員(即施行聖事者),應該有那教會所有的意向,但說,做那教會所做的。但那教會所做的,不是指意向,而是指行為。

因此,教宗依諾森四世,在他「論聖洗」一書的第二章第九節中,說:如眾所週知,撒拉塞(Saracenus)人,不相信:把人浸在水裡,會發出什麼效果;他祇相信,這不過是一種洗滌行為而巳。然而他所施予的聖洗是有效的,祇要他有意思,做那其他領洗的人所做的事。

結論:對第一問題的答案:否定的,因為授洗人的錯誤,並不妨害聖洗的有效性,蓋他不是沒有意思,做那教會所做的事。

對第二問題的答案:同上

   
註 釋

*聖職部致大洋洲中部代牧覆文 3100-3102

*問題 31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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