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職部的訓示--公元一九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80   
標 題 論火葬
教 宗 比約十一世
內 容

這(火葬的)風俗,是野蠻人的風俗;這不僅與期督徒的生活,而且即與常人對亡者遺體的尊敬以及與教會自古的傳統(紀律)完全杆格不入;但(時至今日),即在公教會中,也有不少人,毫無遲疑地頌揚這火葬的風俗,作為今日科學進步,保衛健康的衛生措施……為此,我們應該教訓基督信徒,說:這種稱頌火葬的陰謀,實在是和那帶有基督名號的人們作對;因為它使基督徒,逐漸遺忘死亡,拋棄死人(肉身)復活的希望而為物質主義舖路。雖然如此,火葬本身,不是絕對惡的;因此,在特殊情況之下,由於一定嚴重的公益理由,可以准予施行,而且事實上,即已予以施行。可是誰都會看到:誰若普遍地,且作為一種常規,竭力贊成火葬,推行火葬(風俗),那是不虔敬的一種惡表,因此,不得不嚴予禁止

   
註 釋

*Ed:AAS 18(1926) 282s。

*參閱教會法典:can. 120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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