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職部的訓示──公元一九五六年二月二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18   
標 題 論處境倫理(De ethica Situationis)
教 宗 比約十二世
內 容

為了相反那在教會中所傳授的倫理道理及其應用起見,…有人開始散播一列系的,為一般人所稱的“倫理處境倫理(學說)”…附和這種倫理學說的作家,主張:人做事的最後決定性的標準,不是客觀的正直秩序,由性律所定,亦從性律所確知的秩序,而是每人個別理智的最親密的判斷和光亮;人即藉此,在他實際處境中得知:他該做什麼。所以,人之最後決定,按他們的主張,不是客觀的倫理,不是客觀律法,被人考慮了,同時也衡量了各種個別處境之後,按著明智的方針,應用到個別的事上,一如一些重要(倫理)作家所教授的,而是一種真接的,內在的光亮和判斷。這種判斷,至少在許多事上,最後不是客觀的在人以外所立定的,而不屬於他主觀想法的標準;這種判斷,既不應該,又不可能依照它的客觀的正直性和真理來予以衡量;故由人自己衡量,就夠了。

   
註 釋

*參看3918-392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19   
標 題 論處境倫理(De ethica Situationis)
教 宗 比約十二世
內 容

依這些作家的意見,傳統的人性觀念,不夠應用,故該求救於“存在”(Existentis)人性的觀念;而這種觀念,大體而論,沒有絕對的客觀價值;它祇有相對的價值,所以它是可以變更的。也許那少數有關形而上的(Metaphysica)-絕對[一四五]而不可變的-人性的要素與原質不在此例。那傳統的“性律”(lex natural)觀念,是屬於這同一種的,祇有相對價值的觀念。而那大多數的,今日人們所認為是屬於“性律”的絕對的(原則),照他們的意見,是依據…他們所說的存在人性的觀念;所以這些原則,無非是相對的,可以變更的,而且常能應用於一切處境。

   
註 釋

*參看3918-392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20   
標 題 論處境倫理(De ethica Situationis)
教 宗 比約十二世
內 容

他們依據這些原則,以及由這些原則所得的結論,說……人各按各的良心做事,不是特別依據客觀的律法,而是在個人內心的直接光照之下,依據個人的直覺(直觀)(intuitio personalis),判斷:他在目前的處境中,該做什麼;這樣,他可免去,或容易脫離許多倫理上無法解決的矛盾。

   
註 釋

*參看3918-392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921   
標 題 論處境倫理(De ethica Situationis)
教 宗 比約十二世
內 容

在這種處境倫理裡(Ethicae situationis)的學說中,有許多主張,相反真理,相反健全理智的“呼聲”(dictamen),那是出自相對主義與現代主義的「產物」,而與自古相傳的公教道理,完全背道而馳。[所以,我們禁止人擁護這種謬論]。

   
註 釋

*參看3918-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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