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職部的覆文--公元一八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323   
標 題 論人工受孕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問:婦女方面的人工受孕,可能合理嗎?

答案(由教宗欽准--三月廿六日):不可以。

   
註 釋

*公元一九四九年九月廿九日比約十二世,曾向第四屆公教醫師國際公會所發表的談話,補充了本覆文的不足處(ASS.41[1949]559),可參閱如下:

 (1)施於人身上的人工受孕術,不能單純地,也不能主要地,祇就生物學以及醫學觀點去討論,而把倫理與權利觀點,拋開不管。

 (2)那在婚姻外所施的人工受孕術,乾脆地、單純地,應受懲斥為不道德行為。事實上,那自然律以及天主所制定的神律,都這樣規定:新生命的繁殖,不能不是婚姻的結果。唯有當夫妻(在人工受孕的情形下,主要是在妻子方面),親身覆行夫妻義務時,那婚姻才算尊重了夫妻的(人格)地位。何況,對子女教育的照顧,非由婚姻不可。由是觀之,在夫妻性交之外的人工受孕術,理應受罰;這在公教人士中,誰也不得持有異議;在這樣人工受孕的子女,就其事實而論,是不合法的(私生子女)。 

 (3)在婚姻內,若祇由一方的體素(精或卵)而成的人工受孕,則同樣是不道德的;毫無疑問地,這也該遭受懲斥的。

 蓋夫妻雙方對對方的身體,互有權利,用來為產生新生命,而這個權利,是祇屬於他們夫妻二人的,不可讓予他人的,也不可予以剝奪的。若就他們的子女而言,這種權利,也該這樣才是;蓋凡產生新生命者,「自然」就賦予他保存與教育那新生命的責任,但(在人工受孕中的)嬰兒,祇由於一方的體素而成(即使獲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是如此),故在那合法的配偶與嬰兒之間,並沒有任何「來源」的存在,無論是倫理方面,或法律方面,也都沒有任何夫妻生育子女的關係了。

 (4)論及婚姻內人工受孕之合理性,這裡,我們提一提「自然律」,那就夠了:想要生育子女的這個意念,並不使人合理地採用人工受孕的法術。況且,就本身而論,夫妻想生子女的這種慾望,是非常合法的。但這並足以證明(他們)有理由,去採用人工受孕術,以實現他們的意願。

 人也不該妄想:利用人工受孕術,可能使那男女不能性交的無效婚姻,變成有效婚姻。此外,也不消說得:誰也不能以拂性的行為,合理地羅致那人的體素(指:男精女卵)。

 雖然,人不能先入為主地,吐棄這種新的方法,祇是為了他們新奇的動機;事實上,這種人工受孕術,固該高度地予以保留,但不是絕對予以禁止的、蓋人們不必禁止人,用某種人工受孕術,祇使夫妻容易性交,或祇使那自然行為,標準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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